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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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

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

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范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试点示范项目)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点项目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组织,为建立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长效机制,提升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成果,在农村综合改革特定领域探索运用标准化方法、发挥标准化作用而开展的一系列相关联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示范项目是指由国家标准委组织,为巩固和扩大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工作试点成果,在农村综合改革特定领域开展树立标准化先进典型,推广标准化工作经验,传播标准化理念而开展的一系列相关联的活动。

第四条试点项目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集中评定、分类考核”的原则开展。

示范项目管理工作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国家标准委负责试点示范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管理和目标考核。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本省农村综合改革部门等相关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建立协调机制,负责本省试点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省级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

— 1 —第二章项目领域第七条可以在以下领域开展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一)美丽乡村建设领域:主要包括村镇建设规划,农村生产、生活、生态设施,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农村生活环境治理,农业生态保护,农业资源综合利用,农业产业化经营,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村文化传承,基层组织建设,乡村治理等。

(二)农村公共服务领域:主要包括农村基本社会服务,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公共教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事务与社会管理等。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主要包括农资供应,农业生产,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流通,农业信息化,农产品质量监管、农业金融保险服务等。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扶持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扶持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扶持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扶持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升我盟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生产经营的组织化、规模化水平,促进现代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现就扶持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义扶持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深化我盟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构建新型经营体系、推进农牧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激发农牧业经济发展内在动力的有力抓手,是承接国家涉农涉牧项目、创新支农支牧方式的主要载体,对于促进农村牧区繁荣发展、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促进我盟农牧业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各地、各部门要务必把扶持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工作提升到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确保抓出实效。

二、扶持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服务农牧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结合农牧业产业发展和脱贫攻坚工作需要,以构建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强化指导扶持服务,注重示范带动,不断增强农牧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使之成为引领农牧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农民主体。

尊重农牧民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使全体成员共同受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及评定流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及评定流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及评定流程01.申报条件:申报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申报上一级示范社的原则上也应是下一级示范性合作社,并符合以下标准:(一)依法登记设立: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且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

3.有经全体成员表决通过的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职责发挥充分。

申报国家级示范社的要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生产经营管理等规章制度。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会议记录完整,且所有出席成员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申报国家级示范社的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办法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1.有专(兼)职财会人员。

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核算。

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

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依据充分。

3.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要平均量化到各成员账户。

(四)经济实力较强:1.申报示范性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应达到以下标准。

国家级:10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300万元以上;省级:8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240万元以上;市级: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150万元以上。

2.申报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应达到以下标准。

国家级:50万元以上,联合社100万元以上;省级:30万元以上,联合社60万元以上;市级:20万元以上,联合社40万元以上。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供销厅合字[2010]8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供销厅合字〔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更好地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总社决定在“千社千品”富农工程实施基础上,自2010年起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国发40号文件和“五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立足供销合作社优势和资源,以规范化建设为手段,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为重点,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以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为纽带,全面提升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强带动力和影响力,推动农村繁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二)目标任务。

自2010年起,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专业合作社,引导其加强规范化管理,开展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示范带动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其制度更加健全、管理不断规范、竞争力和带动力明显增强。

2010年建设200个示范专业合作社,平均每个发展社员500户以上,带动社员1000户以上,帮助每户社员年实现收入5000元以上。

二、主要内容(一)规范化管理。

一是强化组织机构建设。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完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构,明确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阶层的职责和理事长、监事长和经理的责权利关系。

乡村振兴背景下加快培育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议

乡村振兴背景下加快培育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议

乡村振兴背景下加快培育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议刘艾莉(郑州工程技术学院管理学院,河南郑州450044)[摘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主力军,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河南省各类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兴起,为全省现代农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但要想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健康发展,亟待加强引导和扶持。

基于此,本文分析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并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加快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提出建议。

[关键词]乡村振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中图分类号]F3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909(2018)28-13-3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指出: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培育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关系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

河南省委、省政府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为河南省实施相关政策做了具体安排和部署。

新时期河南省要想实现农业跨越式发展,必须大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培养新型职业农民,促进农村产业振兴[1]。

为此,河南省政协农业委员会组织调研组赴荥阳市、新密市和南阳市就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做了专题调研。

调研发现,在河南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级政府的大力推进下,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有了较大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1.1整体实力有待增强,标准化、市场化程度有待提高一是《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确定的“经济实力较强”合作社标准为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300万元以上,与东部地区相比标准较低。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监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对“经济实力较强”设定了相关标准,但在“固定资产总额”“年经营收入”2个指标上对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进行了设定,河南省基本上按此标准评定省级社,但仍有部分合作社属于“空心社”,甚至没有实际运转。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公告〔2021〕第7号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公告〔2021〕第7号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第7号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4日起施行。

附件: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2021年5月31日附件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依据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有关政策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对金融机构实行激励约束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尊重金融机构依法合规自主经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负责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的评估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省一级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和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金融机构评估工作。

第五条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工作按年开展,考核评估期限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本示范章程中的【】内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

_______专业合作社章程【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成员大会第___次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社规范运行和持续发展,保护本社及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增进成员福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____________【注:列出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____人发起,于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____________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_元,其中,货币出资额_____元,非货币出资额_____元【注:如有非货币出资请按具体出资内容分别注明,如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元】。

单个成员出资占比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的百分之___。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开展以下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上述内容应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五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决议通过,本社依法发起设立或自愿加入________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向________公司等企业投资;依法投资兴办________公司。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06•【文号】农办议〔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7〕37号吴艳良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银监会、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门设置“扶持政策”一章,从财政、项目、金融、税收等方面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

多个中央1号文件都对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提出明确要求。

2017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扶持并引导其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关于制定农民合作社发展规划2014年,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明确了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经过5年的努力,力争有7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县级以上示范社超过20万家。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6〕58号)提出,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创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截至2017年5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190.8万家,实有入社农户突破1亿,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6%,国家示范社近8000家,县级以上各级示范社超过18万家。

这些合作社在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调整种植结构、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8.05•【文号】农计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农计发〔2013〕1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财政(财务)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选择部分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开展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以下简称“试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2013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探索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示范引领全国农业改革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指导各地做好试点工作,加快构建现代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创新添活力”的总体要求,以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核心,以破解农业经营规模小、投入分散、融资难、风险大等制约瓶颈为重点,通过整合部门资源,搭建试点平台,合力推动试点示范区率先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四化结合”的农业经营新体系,率先构建财政引导、金融支持、保险保障、订单营销“四位一体”的农业发展新机制,进一步释放发展新活力、培育发展新动力、营造发展新优势,打造一批农业改革与建设的排头兵,为全国现代农业发展积累经验、储备政策、探索路径。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见起色、两年出成效、三年有突破”的总体目标,力争到2015年,试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试点示范区基本建立起以适度规模经营为重点的农业经营新体系、以订单农业为基础的产销新模式、以资金整合使用为重点的财政支持新方式、以金融资本为核心的农业投融资新机制、以农业保险为保障的风险防范新措施,现代农业建设的内生动力明显增强,农业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粮食规模经营单产比2012年平均单产增加2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加10%以上。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林业局(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13•【文号】农经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水利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厅(局),各银监局,供销合作社:为切实做好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3〕84号)关于“制定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监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了《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2013年12月13日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目录一、内容简述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4)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6)二、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 (6)2.1 农户家庭经营 (7)2.2 农民合作社 (9)2.3 农业企业 (10)2.4 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2)三、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问题 (13)3.1 农户家庭经营存在的问题 (14)3.2 农民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15)3.3 农业企业存在的问题 (16)3.4 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问题 (17)四、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对策 (18)4.1 加强政策支持 (20)4.2 提高农民素质 (21)4.3 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22)4.4 创新金融制度 (24)五、结论与展望 (25)5.1 研究结论 (26)5.2 研究展望 (27)一、内容简述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和经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专业化、集约化、市场化特征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本文档将对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为我国农业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本文将对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进行梳理,包括各类主体的数量、分布、经营规模等方面的数据统计。

通过对现状的分析,可以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我国农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剖析,主要涉及政策支持、资金投入、人才培养、市场准入等方面。

通过对问题的深入剖析,可以找出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瓶颈因素,为制定针对性的对策提供依据。

本文将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包括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优化金融服务、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拓宽市场渠道等方面。

农业部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600家)

农业部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600家)

附件: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共600个)北京市北京绿菜园蔬菜专业合作社北京琉璃河宏利肉鸭专业合作社北京裕群养殖专业合作社北京绿奥蔬菜合作社北京营坊昆利果品专业合作社北京大营宏光肉鸭专业合作社北京荣涛豌豆产销专业合作社北京天富亿稼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北京奥金达蜂产品专业合作社北京诚凯成柴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北京龙泉板栗种植专业合作社北京阿芳嫂黄芩种植专业合作社天津市天津市曙光沙窝萝卜专业合作社天津市新农肉鸡专业合作社天津市宁河县农一夫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天津市宝坻区民盛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天津市鸿通果品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北省肃宁县春蕾甜瓜种植专业合作社邯郸县富民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沽源县坝上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泊头市金马果品专业合作社深州市星火畜禽专业合作社昌黎县嘉诚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临城县碧悦无公害蔬菜专业合作社肥乡县张庄村传统棉纺织专业合作社平泉县百家兴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博野县大营果品蔬菜专业合作社遵化市大盛果蔬专业合作社赞皇县汇川优质核桃专业合作社兴隆县紫瑜珠板栗专业合作社容城县民富源农牧产品专业合作社饶阳县向阳蔬菜专业合作社张北振兴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隆尧沃土惠农农业技术专业合作社固安县顺斋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乐亭县秋利有机水稻专业合作社武邑县顺天农机专业合作社固安县北农大健康养猪专业合作社鹿泉联民土地托管专业合作社滦南县鑫华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辛集市康钛益养鸡专业合作社山西省盂县龙祥优质核桃种植专业合作社盂县振盛种植专业合作社繁峙县杏园长青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忻州市忻府区富春园农业专业合作社代县美意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阳高县六棱山养羊专业合作社大同市金农农业专业合作社武乡县三里湾种植专业合作社长子县晋西牧业专业合作社潞城市幸福山庄种养植专业合作社临汾市尧都区阳光红苹果专业合作社临汾市襄汾县赵康尧禾粮食专业合作社临汾市翼城县隆化小米专业合作社太原市晋源区怡花种植专业合作社清徐县日前果业专业合作社临县大禹乡鸿运养殖专业合作社汾阳市乐龙核桃专业合作社柳林县天王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祁县西六支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平遥晋伟中药材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太谷县美园农林专业合作社应县仁文淡水鱼养殖专业合作社朔州市朔城区晟源蔬菜专业合作社永济市惠畅棉花专业合作社临猗县王万宝苹果专业合作社稷山县友臻板枣专业合作社高平市兴农草莓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泽州县绿成林果专业合作社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健鑫有机水稻专业合作社杭锦旗四十里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托克托县一溜湾红辣椒专业合作社和林格尔县绿宝羊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鲁县乃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科左后旗甘旗卡荣华绿色育肥牛养殖专业合作社通辽市科尔沁区孔家水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杭锦后旗康尔徕绿色食品专业合作社乌拉特前旗华融扶祥农贸专业合作社克什克腾旗好鲁库昭乌达肉羊专业合作社赤峰市林西县林西双赢农机专业合作社达茂旗德彪养殖专业合作社商都县鑫磊蔬菜专业合作社太仆寺旗建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扎兰屯市中和镇福泉手拍粉农民专业合作社阿荣旗猎民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东乌珠穆沁旗哈日高壁畜牧业专业合作社鄂温克旗巴彦塔拉达斡尔民族乡塔拉牧民合作社辽宁省沈阳市于会怀农业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康平县金海花生专业合作社瓦房店东马屯水果专业合作社大连善岛大骨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海城市佳农农民蔬菜专业合作社抚顺上年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清原满族自治县红河谷中药材专业合作社桓仁七星家禽专业合作社丹东市众利养殖专业合作社宽甸满族自治县华翠山参专业合作社北镇市真真养鸡专业合作社盖州市莹春果品专业合作社阜新牛旺奶农专业合作社辽阳盈利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西丰县永得利老得子绿色蔬菜专业合作社铁岭县蔡牛乡张庄农机专业合作社朝阳富民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朝阳县联盛养鸡专业合作社大洼县广惠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建昌县绿源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兴城市三道沟果树专业合作社吉林省吉林省田丰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吉林省万佳农牧科技专业合作联社九台市松花江稻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长春市双阳区齐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德惠市松柏周家村隽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吉林市丰满区绿兴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磐石市隆丰精米专业合作社珲春市孟岭富硒苹果专业合作社敦化市雁鸣湖有机农产品生产专业合作社双辽市茂林镇荣彪种植专业合作社公主岭市鑫华专业合作社梨树县南泉凤翔农民专业合作社辉南县喜霞林下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梅河口市曙光农业生产合作社白城市大沁它拉蒙羊专业合作社洮南市敖牛山小米专业合作社镇赉县永安白鹅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扶余县增盛永农产品经营专业合作社松原市宁江区民乐蔬菜专业合作社临江市春达有机山葡萄专业合作社东丰县沙河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黑龙江省五常市新庄农民专业合作社克东县春和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讷河市九井水稻生产加工销售专业合作社桦南鸿源水稻专业合作社绥化市北林区永安镇大成福水稻农民专业合作社五大连池市德安惠民专业合作社尚志市鱼池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讷河市盛源无壳白瓜种植专业合作社双城市良农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哈尔滨市阿城区金京稻米专业合作社依安县新兴惠民农业生产专业合作社肇源县福兴乡兴福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望奎县东郊乡顺达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宁安市明锋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逊克县库尔滨启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集贤县明珠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肇源县文国养殖专业合作社肇州县富美佳养鸡专业合作社克山县仁发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绥滨县向日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绥化市北林区新天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上海市上海佘农稻米专业合作社上海春鸣蔬菜专业合作社上海红刚青扁豆生产专业合作社上海崇明芦笋种植专业合作联社上海皇母蟠桃种植专业合作社上海仓桥水晶梨专业合作社上海红艳山鸡孵化专业合作社上海淼鑫水产品专业合作社上海集贤虾业养殖专业合作社上海鱼跃水产专业合作社上海彤瑶果蔬专业合作社上海久洋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江苏省江苏固城湖青松水产专业合作联社南京绿桥瓜果菜专业合作社宜兴市丰汇水芹专业合作社无锡甘露青鱼专业合作社新沂市巾帼有机蔬菜专业合作社沛县华夏狐业专业合作社邳州市赵墩义合果蔬专业合作社金坛市金土地有机稻米专业合作社溧阳市天目湖伍员春茶果专业合作社苏州市东山吴侬碧螺春茶叶专业合作社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莲花村蟹业专业合作社海门市海盛生猪专业合作社如东县马塘镇富民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如皋市寿奉稻米专业合作社赣榆县润民禽蛋专业合作社东海县北芹蔬菜专业合作社淮安市清浦区黄码辣椒营销专业合作社金湖县老龙窝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响水县兴旺小杂粮农民专业合作社东台市东成甜叶菊专业合作社阜宁沟墩禽蛋专业合作社高邮市界首镇水稻生产专业合作社扬州市现代农业特种作物专业合作社宝应县惠农机插秧专业合作社丹阳市司徒镇杏虎村果品专业合作社句容市天王镇戴庄有机农业专业合作社靖江市王宏鹌鹑专业合作社泰兴市七贤绿花菜专业合作社泗阳县苏花花生专业合作社泗洪县梅花青壳蛋鸡专业合作社浙江省温岭市箬横西瓜专业合作社浙江忘不了柑桔专业合作社浙江和丰禽业专业合作社象山县象山红柑桔专业合作社浙江义乌丰和生猪专业合作社宁波市鄞州创宁粮机专业合作社慈溪市三北振慈禽业专业合作社杭州农法生猪专业合作社桐乡市坝桥养鸭专业合作社衢州市柯城区柴家柑桔专业合作社上虞市南山鹌鹑养殖专业合作社新昌县荣越蓝莓专业合作社湖州粮友菜籽专业合作社桐庐钟山蜜梨专业合作社嘉兴市绿江葡萄专业合作社嘉兴市油车港镇杨溪生态鳖专业合作社杭州湾里塘莲藕专业合作社长兴县显圣稻米专业合作社龙游县献军种粮专业合作社舟山市普陀区展茅林地鸡专业合作社岱山县东海湾对拖网捕捞专业合作社浙江旗海海产品专业合作社台州市黄岩西乡果蔬科技专业合作社丽水碧湖绿源长豇豆专业合作社松阳县早生鹊山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泰顺县恩岱垟猕猴桃专业合作社温州太昌养蜂专业合作社磐安县龙山银针茶专业合作社衢州市衢江区大山有机茶专业合作社安徽省安徽徽润农产品营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安徽省肥东县建华农业专业合作社安徽省肥西县成根农机专业合作社安徽省固镇县连城玉鹏蔬菜专业合作社安徽省泗县富民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安徽省砀山县双赢水果专业合作社安徽省繁昌县庆大葡萄专业合作社安徽省金桥农产品贸易专业合作社安徽省望江县金穗种植专业合作社安徽省休宁县新安源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安徽省淮北市烈山镇塔仙石榴专业合作联社安徽省铜陵荣胜特种畜类养殖专业合作社安徽省马鞍山市神蜂蜂业专业合作社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年丰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安徽省涡阳县农联种植专业合作社安徽省旌德县飞鸿大雁养殖专业合作社安徽省广合生猪产销专业合作社安徽省六安市亿牛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安徽省宣城市木子禽业专业合作社安徽省奇圣养蜂专业合作社安徽省明光市聚昊源养蜂专业合作社安徽省天长市益民村新型农业专业合作社安徽省凤台县沿淝糯米专业合作社安徽省界首市诚信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安徽省临泉县鑫鑫渔业专业合作社安徽省东至县天野特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安徽省凤台县永旺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福建省清流县嵩溪爱珍豆腐皮农民专业合作社厦门琴鹭鲜花专业合作社福建省霞浦县鑫联海带专业合作社邵武市南武夷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福建省仙游县度尾仙溪果业专业合作社莆田市荔城区华龙农机专业合作社南安市溪南甲鱼养殖专业合作社安溪县龙涓乡举源茶叶专业合作社沙县夏茂益鑫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明市大鹏柑桔专业合作社福清市一都善山融都枇杷专业合作社龙岩市新罗区龙锦生猪专业合作社平和南海蜜柚专业合作社厦门三秀山蔬菜专业合作社上杭县诚福果品专业合作社南靖县康牧养猪专业合作社建宁县莲籽专业合作社武夷山市桔柚专业合作社福安市茗福茶业专业合作社宁德市蕉城区春天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江西省浮梁县洪盛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瑞昌市惠农山药专业合作社江西武功山蔬菜生产加工专业合作社贵溪市南桥果蔬专业合作社铅山县紫文蔬菜专业合作社江西省高安市益农果业专业合作社瑞金市叶坪乡合龙脐橙专业合作社新余市蒙山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峡江县金坪绿丰果业专业合作社婺源县诗春农产品专业合作社黎川县船屋茶叶茶油专业合作社湖口县富民生猪专业合作社江西省新余市富民畜牧农民专业合作社崇仁县缘凤麻鸡营销专业合作社大余县新城顺发白鸭养殖专业合作社兴国县益民兔业专业合作社乐平市思红蜂业专业合作社上高县隆信渔业专业合作社江西国盛畜牧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上饶市信州区信江水产专业合作社遂川县开元渔业产业化专业合作社南昌县标兴农技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山东省滕州市龙庄粮食产销专业合作社垦利县一邦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临邑县富民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济南市长清区春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高密市惠荣菌菇专业合作社泰安市天绿蔬菜专业合作社莱芜市莱城区明利特色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苍山县双龙湾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东阿县皎月蔬菜专业合作社曹县良西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青岛旧店果品专业合作社沂源联大果品专业合作社招远市富凯果品专业合作社威海市环翠区裕丰果品专业合作社博兴县众鑫源果蔬专业合作社济阳县锦程养猪专业合作社安丘市舜和养猪专业合作社郓城县华宝养猪专业合作社青岛顺科蛋鸡产销专业合作社临沭县宏兴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济南市历城区特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烟台牟平鸣环禽业专业合作社兖州新农源肉鸭养殖专业合作社乐陵市华岭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临清市兴盛养鸭专业合作社鱼台县玉龙龙虾养殖专业合作社日照市岚山区金玫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莒南县恒兴农机化种植专业合作社莱州市小草沟果树良种苗木繁育专业合作社临朐县相亮山楂专业合作社河南省河南蜜乐源养蜂专业合作社尉氏县红兵禽业专业合作社鹤壁市淇滨区饮马泉薯业专业合作社封丘县青堆树莓专业合作社河南菡香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博爱县富源养殖专业合作社濮阳县绿源有机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襄城县恒源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临颍县农发小辣椒农民专业合作社商丘市梁园区昊群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信阳市浉河区豫丰蔬菜专业合作社商城县牵手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商水县天华种植专业合作社淮阳县乐万家地保姆专业合作社济源市玉泉蔬菜专业合作社灵宝市宝地高山蔬菜专业合作社新野县宛绿蔬菜专业合作社舞钢市绿地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安阳县科丰农业专业合作社孟津县慧林源种植专业合作社滑县进宝有机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汝州市李庄温棚蔬菜专业合作社兰考县家家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长垣县莆田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固始县广德农业高科专业合作社鹿邑县杰福绿色芝麻农民专业合作社永城市保丰种植专业合作社新蔡县水上漂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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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2013年扩大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的通知-国农改[2013]15号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2013年扩大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的通知-国农改[2013]15号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2013年扩大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2013年扩大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的通知(国农改[2013]15号)2012年中央启动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以来,各试点省份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试点工作扎实稳步推进,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破解农村改革发展难题,探索创新农村体制机制,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决定2013年扩大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3年扩大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的范围(一)新增试点省份。

综合考虑工作基础、区域分布等因素,决定新增内蒙古、辽宁、湖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等省份为2013年试点省份。

其中,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重点围绕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开展试点,辽宁省重点围绕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和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开展试点,湖北省重点围绕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开展试点,广东省重点围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开展试点,海南省重点围绕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推进城镇化开展试点,重庆市重点围绕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开展试点。

(二)扩大2012年试点省份试点范围。

一是适当扩大河北、江苏、安徽、山东、四川、贵州等省份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范围。

二是增加甘肃省开展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

二、有关工作要求(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试点稳步推开。

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触及层次深,利益关系复杂,统筹推进的难度大、任务重,需要在更高的层次予以推动。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正文:----------------------------------------------------------------------------------------------------------------------------------------------------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的规定,现将准予备案的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特此通告。

各报备单位要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报备职责,落实备案工作责任制,做到备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对迟报、漏报、瞒报行为,以及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行为,欢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举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附件:湖北省2020年度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湖北省司法厅2021年3月1日附件湖北省2020年度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序号制发单位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省发改委《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3号2《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4号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5号4《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评督〔2020〕456号5《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末级渠系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成本〔2020〕491号6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7省科技厅《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相关备案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规〔2019〕1号8《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星创天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科技规〔2020〕1号9《湖北省科技厅关于深入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科技发高〔2020〕22号10《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科技发重〔2020〕30号11《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科技金融服务“滴灌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鄂科技通〔2020〕55号12《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通〔2020〕77号13《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建委关于持续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创新活力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科技发政〔2021〕4号14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9〕1号15《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10号16《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26号17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18《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20〕2号19《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产规〔2020〕3号20《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湖北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鄂财法规〔2021〕1号21《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鄂财投评规〔2021〕2号22省人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8号2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13号2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2号25《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58号26《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博士后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127号27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鄂自然资规〔2020〕1号28《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2号29《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3号30《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4号31《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5号32《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6号33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19号3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39号35《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20〕54号36《湖北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20〕69号37《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支持服务全省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21〕2号38《湖北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鄂环办〔2021〕2号39省住建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20〕1号40《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20〕8号41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1号42《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2号43《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3号44《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4号45《省水利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5号46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鄂农发〔2020〕2号47《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鄂农发〔2020〕31号48《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农规〔2020〕1号49《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的通知》鄂农规〔2020〕2号50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业务“楚贸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商务发〔2020〕5号51《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荆楚优品”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商务发〔2020〕14号52省文旅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文旅发〔2020〕11号53省应急厅《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14号54《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20号55《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23号56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国资产权〔2020〕2号57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湖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法(试行)><湖北省粮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法(试行)>的通知》鄂粮规〔2020〕1号58省气象局《湖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监测质量考核办法(试行)>、<湖北省雷电防护装饰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气规〔2019〕2号59省体育局《湖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体〔2020〕45号60省统计局《湖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鄂统计文〔2020〕27号61省人防办《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人防〔2021〕1号62《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湖北省人防工程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防〔2020〕21号63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金发〔2020〕27号64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鄂公管文〔2020〕28号65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交发〔2020〕192号66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61号67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互联网意见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1号68《湖北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2号69《湖北省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确认暂行办法》鄂卫规〔2020〕3号70《湖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鄂卫规〔2020〕4号71《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5号72《湖北省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1〕1号7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区域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9〕31号7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9〕32号75《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有关措施的通告》武政规〔2020〕1号76《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及制品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20〕2号7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0〕3号7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4号79《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武政规〔2020〕5号80《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武政规〔2020〕6号81《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20〕7号82《市人民政府?民航湖北监管局关于公布武汉天河国际机场在武汉市域内净空保护(核心)区域等事项的通告》武政规〔2020〕8号83《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汉江武汉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武政规〔2020〕9号8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0号85《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突破性发展数字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1号8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线上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2号87《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0〕13号88《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武政规〔2020〕14号89《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武政规〔2020〕15号90《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性担保和纾困贴息机制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0〕16号91《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施行时间的通知》武政规〔2020〕17号9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0〕18号93《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开发区新型工业用地(MO)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0〕19号9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丶一公开”监管方法的通知》武政规〔2020〕20号9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区域管控的通告》武政规〔2020〕31号9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号97《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春节期间保供应促销费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21〕2号98黄石市《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六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黄政发〔2020〕7号99《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黄政发〔2020〕11号100《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江大保护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20〕14号101《黄石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还建细则(暂行)》黄石政规〔2020〕1号102《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六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黄石政规〔2020〕7号10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黄石政规〔2020〕11号10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江大保护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黄石政规〔2020〕14号105《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黄石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黄石政规〔2020〕15号106十堰市《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十政发〔2020〕2号107《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十政发〔2020〕12号10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武当山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发〔2020〕14号10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和支持全市建筑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十政办发〔2020〕6号11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20〕21号111《十堰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十政办发〔2020〕22号11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20〕25号11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20〕28号11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餐厨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十政办发〔2020〕37号115襄阳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刘集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20〕4号116《襄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襄政发〔2020〕6号117《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市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20〕8号11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8号11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3号12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促进稳岗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4号12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8号12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级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20号12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21号12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暂行)》襄政办发〔2020〕29号12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33号12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20〕38号12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承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租金、对承租市场主体和居民个人房屋且未享受减免租金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租金补贴的通知》襄政办函〔2020〕57号12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19〕76号129宜昌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宜昌市城区公示地价的通知》宜府发〔2020〕1号130《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4号131《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宜昌城区段水域全民禁捕的通告》宜府发〔2020〕5号13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10号13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白酒产业振兴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号13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号13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号13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20〕1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4号13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支持餐饮行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5号13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8号14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9号14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5号14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31号14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38号14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0号14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1号14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7号14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6号14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8号15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9号15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5号152荆州市《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荆政发〔2019〕3号15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9〕21号15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9〕22号15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办法和荆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19〕35号156《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荆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办法>等规定的通知》荆司发通〔2019〕17号157《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荆政发〔2020〕2号158《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荆政发〔2020〕3号159《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荆政发〔2020〕11号160《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采购更大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2号16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荆政发〔2020〕15号162《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市中心城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7号16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物业服务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20〕19号16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8号16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24号16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付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29号16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30号16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夜间照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函〔2020〕2号16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函〔2020〕16号170荆门市《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荆政发〔2020〕5号17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发〔2020〕6号172《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荆政发〔2020〕7号17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荆政发〔2020〕8号17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荆门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荆政发〔2020〕9号175《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2020〕1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2号17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招商项目贷政银担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8号17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2号17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荆政办发〔2020〕13号18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18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5号182《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荆门市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荆政办文〔2020〕1号18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试行)》荆政办文〔2020〕10号18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荆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荆政发〔2021〕2号18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委托招商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1〕2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十二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十二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十二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5.25•【文号】农办产〔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十二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部署,推动乡村产业振兴,农业农村部决定开展第十二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工作。

按照《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申报主体为行政村、行政镇、涉农产业发展好的社区或街道,申报的主导产业为特色种植、特色养殖、特色食品、特色文化(如传统手工技艺、民俗文化等)和新业态(如休闲旅游、民宿、电子商务等)的一个具体品类,且有较强的辐射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

(一)主导产业基础好。

申报村(社区)主导产业总产值超过1000万元,占全村(社区)生产总值的50%以上(国家重点帮扶县申报村可降至700万元、占比不低于30%)。

申报镇(乡、街道)主导产业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占全镇(乡、街道)农业生产总值的30%以上(国家重点帮扶县申报镇可降至3000万元、占比不低于20%)。

(二)融合发展程度深。

主导产业生产、加工、流通、销售、服务等关键环节有机衔接,生态涵养、休闲体验、文化传承、电子商务等多种功能充分拓展,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

(三)联农带农作用强。

申报村(社区)行政区划内有农民合作社,主导产业带动从业农户数量占村(社区)常住农户数的40%以上。

申报镇(乡、街道)行政区划内注册有地市级以上龙头企业或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主导产业带动从业农户数量占镇(乡、街道)常住农户数的20%以上。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农办机[2013]4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农办机[2013]4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农办机〔20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在全国创建农机合作社示范社是贯彻落实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动农机社会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经审核,现确定北京兴农天力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等1022家农机合作社为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名单详见附件)。

示范社建设总体上实行部省共建、地方主抓、协同推进的机制,建设期限为2013年至2015年。

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机〔2012〕56号)的要求,积极争取示范建设投入,加强示范建设指导,发挥示范社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不断拓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的规模和领域,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名单农业部办公厅2013年1月31日附件: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名单总序号省份省内序号合作社名称1北京(5个)1北京兴农天力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22北京市鑫利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3北京河南寨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44北京金利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55北京留民营兴旺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6天津(5个)1天津市同益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72天津市安顺农机专业合作社83天津市为农农机专业合作社94天津市北辰区润明农机专业合作社105天津市世纪田园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11河北(22个)1深州市仁忠农机专业合作社122深州市东杏园农机专业合作社133景县福利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144武邑县海斌农机专业合作社155广平县清磊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166曲周县志玉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177曹妃甸区久田农机专业合作社188唐山市丰润区新农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199辛集市运堂农机专业合作社2010栾城县乡乡香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2111丰宁满族自治县福泰农机专业合作社2212沽源润田农机专业合作社2313昌黎县新集镇铁力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2414博野县通达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2515宁晋县勤耕农机专业合作社2616任县占国农机专业合作社2717献县秋江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2818泊头市瑞裕丰农机专业合作社2919盐山县金源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020廊坊市安次区富民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3121任县沃土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222肃宁县建福农机专业合作社33山西(50个)1长治市长子县诚信合作社342长治市屯留县国强合作社353长治市屯留县旭东合作社364长治市襄垣县鼎鑫合作社5大同市广灵县风顺合作社386大同市新荣区森旺合作社397大同市左云县京奥合作社408晋城市高平市顺民合作社419晋城市陵川县小召合作社4210晋城市沁水县腾达合作社4311晋城市阳城县虎林合作社4412晋城市泽州县兴田合作社4513晋中市平遥县兴兵合作社4614晋中市祁县东海合作社15晋中市祁县旺达合作社4816晋中市太谷县忠兴合作社4917晋中市昔阳县建生合作社5018晋中市榆次区康源合作社5119临汾市洪洞县瑞祥合作社5220临汾市曲沃县海潮合作社5321临汾市襄汾县和平合作社5422临汾市尧都区永安合作社5523临汾市翼城县沐农合作社5624吕梁市汾阳市利众合作社25吕梁市交城县茂盛合作社5826吕梁市交口县利丰合作社5927吕梁市柳林鑫联合作社6028吕梁市孝义市富东合作社6129朔州市朔城区大兴合作社6230朔州市山阴县田园合作社6331朔州市山阴县红利民合作社6432朔州市怀仁县吴林柱合作社6533朔州市朔城区金田园合作社6634太原市清徐县力牛合作社35太原市小店区巨山合作社6836太原市阳曲县绿土地合作社6937太原市阳曲县农兴联合作社7038忻州市定襄县建新合作社7139忻州市偏关县凯翔合作社7240忻州市神池县联发合作社7341忻州市忻府区秀源合作社7442忻州市原平市宏伟合作社7543阳泉市平定县利民合作社7644阳泉市平定县顺意合作社45运城市稷山县玉丰合作社7846运城市绛县军旗合作社7947运城市芮城县建稳合作社8048运城市闻喜县立民合作社8149运城市新绛县炎青合作社8250运城市金桥合作联社83内蒙古(30个)1阿荣旗福农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842阿荣旗永生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853鄂温克旗巴彦牧业机械牧民专业合作社864扎兰屯市萨马街红炮台新村树田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875鄂伦春自治旗嘉农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886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铁牛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897扎赉特旗申丰农牧机械专业合作社908突泉县白庙子农业机械化种植专业合作社919乌兰浩特市卫新农业机械耕作专业合作社9210科右前旗奔康农机专业合作社9311通辽市科尔沁区瑞丰农机种植专业合作社9412开鲁县兴民农业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9513科左后旗海明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9614敖汉旗耕丰农业机械农民专业合作社9715喀喇沁旗佳丰农机专业合作社9816林西双赢农机专业合作社9917赤峰市松山区金秋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10018赤峰长青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10119巴林左旗金秋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10220多伦县华纳农民机械专业合作社10321西乌珠穆沁旗新呼格吉勒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10422兴和县恒旺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10523商都县德顺农机具维修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10624察右中旗惠农农机专业合作社10725武川县利田农机专业合作社10826达茂旗勇强农机专业合作社10927乌审旗志远农机专业合作社11028杭锦旗耕耘农机专业合作社11129五原县新光农机具农民专业合作社11230乌拉特中旗富缘农牧业机械专业合作社113辽宁(40个)1沈阳市于会怀农业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1142沈阳市达永盛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1153沈阳市东陵区春勇轩农机专业合作社4康平县汇老农人农机专业合作社1175海城市丰沃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1186台安县唐帅农业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1197岫岩满族自治县广惠农机专业合作社1208鞍山市华兴农机专业合作联社1219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万丰农机专业合作社12210抚顺市顺城区兴旺农机专业合作社12311本溪满族自治县东凯农机专业合作社12412桓仁华昕农机专业合作社12513东港市普田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14凤城市大堡蒙古族乡凤飞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12715黑山县四家子镇为民农机专业合作社12816北镇市双丰水稻全程机械化农机专业合作社12917凌海市翔翼农机专业合作社13018大石桥市金山农机专业合作社13119大石桥市沃野农机专业合作社13220大石桥市丰悦农机专业合作社13321营口市老边民益联合专业合作社13422森茂农机专业合作社13523清河门区开拓农机专业合作社24辽阳县柳壕镇惠民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13725灯塔市大河南镇新光农机专业合作社13826辽阳市顺天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13927辽阳县柳壕镇嘉诚农机专业合作社14028盘山县甜水乡在东农机专业合作社14129盘山县太平凯地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14230大洼县长财农机专业合作社14331铁岭县蔡牛乡张庄农机专业合作社14432开原市宏大农业机械化专业合作社14533调兵山市吉利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4昌图县宝力镇信德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14735昌图县曲家店镇双赢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14836北票市益民农机专业合作社14937建平县惠农农机专业合作社15038葫芦岛市南票区虹螺农机作业专业合作社15139兴城市九洲农机专业合作社15240绥中县西甸子镇新兴农机专业合作社153吉林(39个)1九台市雨田生态水稻农机化生产专业合作社1542九台市四台村庆山农业机械化专业合作社155吉林省田丰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1564榆树市大川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1575德惠市万宝镇聚成农机专业合作社1586德惠市大杨子农机专业合作社1597长春市双阳区铭阳农机专业合作社1608农安县众一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1619农安县立军农机专业合作社16210农安县农缘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16311永吉县鸿祥农业机械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16412吉林市昌邑区昌全农业机械化专业合作社165公主岭市鑫鑫农机专业合作社16614公主岭市大岭镇宏图农机专业合作社16715公主岭市万欣农机专业合作社16816梨树县蔡家镇振生汇丰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16917伊通满族自治县光明农机专业合作社17018双辽市卧虎镇协力村学文农机专业合作社17119双辽市东明镇铁洛村惠民水稻种植农机专业合作社17220东辽县凌镇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17321东丰县国良农机专业合作社17422辉南县新时代农机专业合作社175梅河口市古城九星有机水稻农机化生产专业合作社17624梅河口市正焕农机化生产专业合作社17725梅河口市黎明农机化生产专业合作社17826靖宇县诚信农业机械租赁专业合作社17927通榆县乌兰花镇迷仁农机专业合作社18028洮南市鹏光农机专业合作社18129镇赉县英台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18230大安市吉祥农机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18331乾安县所字镇则字村农机合作社18432长岭县利发盛镇富康农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185前郭县富源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18634松原市宁江区风华农业机械合作社18735扶余县更新乡景家村居合水稻农机专业合作社18836安图县石门镇北山农机专业合作社18937龙井市光昭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19038和龙市源河农机专业合作社19139珲春市丰盛农机专业合作社192黑龙江(76个)1富锦市锦山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1932富锦市漂筏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1943红兴隆农垦曙光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4桦南县兴中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1965桦南县朝阳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1976虎林市虎跃农机专业合作社1987铁力市九河泉现代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1998集贤县永胜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009宝清县报国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0110宝清县七星河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20211饶河县聚财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0312友谊县芦花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0413萝北县勤俭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14绥滨县向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20615鹤岗市农牧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0716望奎县卫星镇红望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20817北林区新天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0918北林区兴福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1019海伦市海北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1120海伦市录兴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1221青冈县永安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1322兰西县红光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1423兰西县大兴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4安达市卓越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1625安达市丰桥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1726安达市润达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1827绥棱县绥四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1928肇东市五里明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2029肇东市长富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2130哈尔滨市阿城区丰收农机作业专业合作社22231哈尔滨市呼兰区金山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2332双城市东跃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22433依兰县三安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34双城市东官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22635双城市久援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22736哈尔滨市呼兰区大用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22837方正县格润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2938巴彦县西集繁荣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23039五常市牛家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23140克山县仁发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23241克山县新兴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机专业合作社23342依安县爱民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23443富裕县库木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44梅里斯区新村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23645泰来县双龙河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23746克东县金库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23847甘南县兴十四农业机械作业专业合作社23948拜泉县增产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24049龙江县东方红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24150富裕县大岗子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24251克东县玉岗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24352克山县更好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24453依安县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机专业合作社(依安县先锋农机示范园区)54拜泉县自治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24655富裕县富欣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24756泰来县久河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4857孙吴县桦林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4958嫩江县黎明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5059嫩江县东岗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5160嫩江县胜利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5261嫩江县文质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5362逊克县车陆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5463逊克县河西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64爱辉区鑫盛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5665五大连池市德安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5766五大连池市兴安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5867北安市联立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5968北安市和平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6069北安市东胜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6170七台河市永兴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6271七台河市茄子河区铁山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6372勃利县广视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6473大庆市让胡路区土金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74大庆市大同区林源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6675肇州县兴和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26776抚远县东方红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68上海(3个)1上海外冈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2692上海三华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2703上海兴泖农机专业合作社271江苏(110个)1南京市高淳县阳江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2722南京市六合区肖陈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2733南京市六合区宝丰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2744南京市六合区文龙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2755南京市江宁区梅龙农机专业合作社2766南京市云河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2777江阴市林度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2788江阴市观西建荣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2799江阴市北渚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28010宜兴市添益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28111无锡市锡山区羊尖农机专业合作社28212无锡市荡口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28313丰县天源农机专业合作社28414沛县湖西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28515沛县敬安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28616睢宁县平安农机专业合作社28717睢宁县四方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28818邳州市荣安机插秧专业合作社28919邳州市土山镇炳华机插秧专业合作社29020新沂市徐雪水稻机插秧专业合作社29121金坛市金土地农机专业合作社29222金坛市盛达农机专业合作社2932329424金坛市下杖农机专业合作社29525溧阳市社渚芳伢农机专业合作社29626溧阳市南渡木清农机专业合作社29727溧阳市海斌农机专业合作社29828溧阳市海清农机专业合作社29929溧阳市绿州特色农机专业合作社30030溧阳市社渚银联农机专业合作社30131常州市益农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0232常州市金种子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3033330434常州市惠民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30535张家港市建设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30636张家港市永联农机专业合作社30737常熟市坞坵农机专业合作社30838常熟市海虞镇灵风农机专业合作社30939太仓市东林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1040昆山千灯创新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31141吴江市同里镇北联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1242吴江市震泽齐心农机专业合作社31343海安县富民农机专业合作社31444海安县大公农机专业合作社31545如皋市高阳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1646如皋市小兵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1747如东县马塘镇富民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1848如东县岔河镇惠农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1949海门市开发区丰收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2050启东市北新镇民旺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2151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农成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2252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共创农机专业合作社32353灌南县柴米河水稻机插秧专业合作社32454灌南县玉忠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2555灌南县明叶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2656灌南县加洪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2757赣榆县便民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2858赣榆县耕耘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2959赣榆县惠农植保机械专业合作社33060赣榆县沃土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3161东海县金龙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3262东海县启明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3363淮安市清浦区黄码永立农机专业合作社33464淮安市淮阴区同乐农作物生产专业合作社33565淮安市淮安区南埔农机专业合作社33666淮安市淮安区祁大庄农机专业合作社33767洪泽县三河镇祥发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3868洪泽县岔河镇德富机插秧专业合作社33969盱眙县官滩洪湖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4070金湖县银集万丰农机专业合作社34171金湖县友邦农机合作社34272金湖县卞塘农机专业合作社34373大丰市金马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4474东台市华峰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4575建湖县正清农机专业合作社34676建湖县蓝田农机专业合作社34777建湖县梓航农机专业合作社34878建湖县恒济镇永益农机专业合作社34979射阳县千秋镇良洋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5080宝应县柳堡水稻机插秧专业合作社35181宝应县惠农机插秧专业合作社35282宝应县范水镇庆丰收割机跨区作业专业合作社35383高邮市界首镇益友植保专业合作社35484高邮市马棚镇水稻生产服务专业合作社35585高邮市龙虬镇水稻生产专业合作社35686高邮市周山镇水稻生产服务专业合作社35787扬州市江都区超大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5888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三元农机专业合作社35989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宏顺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6090仪征市凯旋插秧机专业合作社36191仪征市壮禾农机专业合作社36292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镇大众机械插秧专业合作社36393丹阳市英才农机跨区作业专业合作社36494丹阳市珥陵镇珥城农机综合服务专业合作社36595丹阳市珥陵镇新庄农机综合服务专业合作社36696句容市和春园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36797扬中市兴阳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6898镇江市丹徒区荣兴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6999兴化市利百家农机服务合作社370100靖江市天禾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71101靖江市九一农机合作社372102泰兴市分界琪盛农机服务合作社373103姜堰市淤溪镇友农农机综合服务专业合作社374104兴化市钓鱼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75105泗洪县四方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76106泗阳县志远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77107泗阳县万通农机专业合作社378108宿迁市宿豫区惠农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79109宿迁市宿豫区强农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80110宿迁市安义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81浙江(30个)1义乌市义和粮食机械化专业合作社3822平湖新联粮油专业合作社3嵊州市三界永明农机专业合作社3844诸暨市恒发农机专业合作社3855诸暨市苍湖农机专业合作社3866台州市路桥区太平蔬菜机械化生产合作社3877台州市椒江惠民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888江山市旺农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3899瑞安市周苌农机植保专业合作社39010绍兴市水桥粮食农机专业合作社39111诸暨市定荡畈农机专业合作社39212金华市陈薇粮油机械化专业合作社13桐乡市石门镇兴农粮油农机专业合作社39414杭州余杭益民农业生产服务专业合作社39515临海市定岳粮食机械化专业合作社39616桐乡市龙翔农机粮油专业合作社39717海宁市永兴农机专业合作社39818嘉善众诚农机专业合作社39919湖州吴兴尹家圩粮油植保农机专业合作社40020富阳市元富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40121湖州南浔华扬粮油专业合作社40222瑞安市塘下兴隆农机作业专业合作社23长兴塘天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40424安吉民天粮食专业合作社40525杭州河庄农机农业合作社40626东阳市恒新农业机械化专业合作社40727永嘉县友谊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40828桐庐惠民农机专业合作社40929绍兴县助农农机专业合作社41030杭州金牛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411安徽(45个)1肥西县成根农机专业合作社412肥东县利民农机化综合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4133庐江县郭河农机专业合作社4144谯城区焦魁农机专业合作社4155利辛县民升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4166蒙城县宏志农机专业合作社4177谯城区珠东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4188涡阳县富康农机专业合作社4199濉溪县百善支农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42010埇桥区磊博农机专业合作社42111埇桥区喜耕田农机专业合作社422萧县金牛农机专业合作社42313灵璧县李清农机专业合作社42414泗县富民农机专业合作社42515怀远县幸福农机专业合作社42616颍泉区郑洲农机作业专业合作社42717太和县博文农机专业合作社42818颍州区申路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42919界首市前进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43020颍东区老庙成强农机专业合作社43121凤台县婧婧水稻机插秧服务专业合作社432天长市自然农机专业合作社43323滁州市定远县凯源农机专业合作社43424滁州市全椒县汊河农机专业合作社43525滁州市明光市荣连农机专业合作社43626滁州市来安县大英镇顺成农机专业合作社43727霍邱县燎原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43828霍山县静宇农机专业合作社43929金寨县油坊店乡白茶种植机械化加工专业合作社44030寿县堰口镇鑫磊农机专业合作社44131裕安区再丰农机专业合作社442马鞍山市含山县陈墩宏达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44333马鞍山市当涂县南北圩农机专业合作社44434芜湖市南陵县兴科农机专业合作社44535芜湖市无为县高忠农机专业合作社44636宣城市绩溪县上庄时雨茶叶机械化服务专业合作社44737宣城市郎溪县天禾种苗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44838铜陵市铜陵县传胜农机合作社44939池州市乌沙农机专业合作社45040安庆市枞阳县前河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45141安庆市怀宁县黄龙农机专业合作社452安庆市宜秀区永兴农机农艺综合发展专业合作社45343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正和堂农机专业合作社45444黄山市汪满田茶叶专业合作社45545(安庆市)宿松县华峰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456福建(15个)1莆田市荔城区清江农机专业合作社4572莆田市荔城区井兴农机专业合作社4583莆田市荔城区丰隆农机专业合作社4594莆田市荔城区沟边农机专业合作社4605建阳市将口兴民农机专业合作社4616。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574号(农业水利类282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574号(农业水利类282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574号(农业水利类282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9.23•【文号】农办案〔2020〕194号•【施行日期】2020.09.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574号(农业水利类282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20〕194号民盟中央:关于推进社会资本可持续高质量地参与乡村振兴的提案收悉。

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准确判断社会资本进入乡村的主要问题2018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快制定鼓励引导工商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2019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

贯彻落实中央要求,2020年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会同多部门印发《关于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加快补上“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的意见》(以下简称《扩大投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区制定出台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指导意见,加强指导和服务,明确支持的重点领域;充分利用和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作用,支持孵化型、成长型、创新型社会资本投资项目。

同时,农业农村部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指导各地根据农业农村实际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创新投融资模式,健全联农带农有效激励机制。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地方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和各领域优秀人才共同推进乡村振兴。

二、关于加强宏观引导,推进社会资本有序参与乡村振兴国家发展改革委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出台多项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政策举措,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乡村振兴。

一是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

近年来切实将“三农”领域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投入占比持续达到总数的一半以上,为鼓励支持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农村发挥了有效引导作用。

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支持建设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等一系列政策文件,配套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对民营企业、社会资本的支持力度。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

附件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准确评价示范区建设水平,为全国现代农业建设提供经验和借鉴,按照《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意见》中关于构建“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管理机制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在农业部认定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内试行。

第三条开展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要确保评价数据真实可靠、评价方法简便易行、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第四条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国示范区监测评价工作。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省(区、市)示范区监测评价实施方案,组织管理本省(区、市)示范区监测评价工作。

示范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示范区监测评价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自评价。

第二章评价内容与指标第五条本办法主要对示范区农业物质装备水平、科技推广水平、经营管理水平、支持水平、产出水平和可持续发展水平等六个方面进行评价。

(一)物质装备水平。

反映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的程度,主要采用高标准农田面积比重、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2项指标进行测算。

(二)科技推广水平。

反映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的程度,主要采用大专学历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占比、持专业证书的农业劳动力占比、农户计算机拥有率、具备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力的乡镇比重、“12316”等农业信息服务热线覆盖率5项指标进行测算。

(三)经营管理水平。

反映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的程度,主要采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比重、畜禽规模化养殖比重、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比重、“三品”认证农产品产量比重、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值、农户参加农民合作社比重、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重6项指标进行测算。

(四)支持水平。

反映财政金融对现代农业建设的支持程度,主要采用农林水事务支出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重、农业保险深度、单位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信贷资金投入3项指标进行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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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对国家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

第四条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

全国联席会议根据各省(区、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示范社建设情况,确定各省(区、市)国家示范社分配名额。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一)依法登记设立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制订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

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7.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年终定期向工商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四)经济实力较强1.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东部地区2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1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5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东部地区5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150万元以上。

4.生产鲜活农产品(含林产品,下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进入林产品交易市场和林产品交易服务平台流通,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5.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普遍采用现代技术手段。

(五)服务成效明显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省(区、市)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

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1.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七)社会声誉良好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国家示范社的评定重点向生产经营重要农产品和提供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承担生态建设、公益林保护等项目任务重、贡献突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第七条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具体申报程序:(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机、渔业、畜牧、农垦)、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工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单位意见,经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复核,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报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三)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求农业(农机、渔业、畜牧、农垦)、发改、财政、税务、工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意见,经专家评审后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根据示范社分配名额,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向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额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评定第八条国家示范社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九条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工作组,对各地推荐的示范社进行复核。

第十条国家示范社评定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评定程序:(一)工作组根据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审定的推荐意见,对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国家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复核意见。

(二)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组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评定工作报告报全国联席会议审定。

(三)全国联席会议审定后,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对公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异议的,由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发文并公布名单。

(五)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国家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国家示范社名录。

第四章监测第十一条建立国家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国家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制定国家示范社的动态管理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全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对国家示范社的调查研究,跟踪了解国家示范社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具体程序:(一)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国家示范社运行监测工作方案,报全国联席会议确定后组织开展运行监测评价工作。

(二)国家示范社在监测年份的5月20日前,将本社发展情况报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

材料包括:国家示范社发展情况统计表,示范社成员产品交易、盈余分配、财务决算、成员增收、涉农项目实施等情况,享受税费减免、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情况。

(三)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机、渔业、畜牧、农垦)、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所辖区域国家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核查。

核查无误后,经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本地区内国家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并报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对各省(区、市)监测结果进行审查,提出监测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专家组的监测意见,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国家示范社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并提交全国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监测合格的国家示范社,以农业部文件确认并公布。

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国家示范社资格,从国家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第十五条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省(区、市)在监测中淘汰的国家示范社数量,在下一次国家示范社评定中予以等额追加。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国家示范社及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国家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国家示范社要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提供的,要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对在申报、评定、监测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制定本地示范社评定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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