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股权矿权转让居间合同--大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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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方)矿山股权矿权转让居间合同

签订地点:

委托方(甲方)(出让人): 尹文俊

地址:电话:

居间方(乙方)(居间人): 蒋海

地址: 电话:

鉴于:

1.甲方依法拥有云南巍山源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矿业权或该矿业权所有者的全

部股权,有权对该矿业权或股权进行转让。

2.甲方矿业权已经国家各有关部门确认并能够进行交易,且颁发有有效证照(详

见附件一)。

3.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居间促成与任意第三方的转让交易。

4.乙方愿意居间促成甲方与任意第三方达成转让交易。

为此甲、乙双方根据我国《合同法》、《矿产资源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居间事项:

1、甲方欲转让本合同项下自己所持有的代表矿业权的股权或矿业权等相关资产委托乙方寻求第三方买受人。

2、委托方指定乙方为独家居间人,促成甲方与任意第三方达成交易本合同矿业权或代表矿业权的股权转让事项。

二、矿业权的基本状况。

1、甲方保证所拥有的矿业权或代表该矿业权的股份无任何争议。

2、甲方保证该矿业权或代表该矿业权的股权及矿业权等相关资产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本合同项下矿业权详细情况以矿业权登记为准。

三、特别约定。

1、甲方应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可能影响矿业权或代表矿业权的股权转让的要求、条件及详细内容书面提交乙方,若甲方未提供或提供的内容不确定,则视为甲方对该内容无要求。

2、甲方提交的转让要求、条件若发生改变应当自改变之时即时通知乙方,甲方对此承担乙方在改变前的实际费用(以合同约定的交易价的百分之一计算),同时合同期限自改变之日起顺延。

3、若甲方未及时提交造成乙方与任意第三方已达成的居间行为不能继续,则甲方应对乙合同约定的交易价百分之三的违约责任。

4、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交的书面转让要求、条件等内容尽力促成甲方与任意第三方达成交易。

5、乙方将符合甲方书面要求、条件的受让方的情况报告给甲方。甲方应在合同期间内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若拒绝或超过合理期间未签订的视为甲方违约。

6、甲方对自己所持有要出让的资产转让要求、条件授权给乙方进行居间交

易,乙方促成甲方和买受人双方达成相关共识并签订相关转让事项合同后,视为乙方居间成功。如果乙方在与第三方受让方谈判中,谈判成交价格高于甲方所要求资产出让的底价时,甲方在跟第三方受买方签订成交合同,要以乙方开出的资产转让价格为准,同时视该价格为乙方居间成功的价格。

四、居间报酬。

1、按照甲方与乙方引荐的第三方签订的转让交易相关合同后,按成交金额比率的 %(折合大写人民币: 元)支付乙方居间报酬。

2、如转让价格高出甲方所委托乙方的转让价格的,多出部份甲方应全额支付给乙方作为居间报酬。

五、居间成功。ﻫ1、“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合同所列全部委托事项。

2、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受让人信息,或已经在与受让人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过程中,甲方与受让人在不告知乙方前提下签订书面的相关转让合同并自行完成交易,均视为乙方委托事项已完成。

六、居间期限:

本合同居间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受甲方委托授权给乙方促成第三方受买人与甲方交易完成期限(不少于360个工作日)。

七、本合同矿业权及代表该矿业权的股权转让委托交易底价为:

大写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小写(¥250000000.00元)。

八、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向乙方提交提供全部与矿业权交易相关法人的资料和相关矿山资质证件,要求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承诺该矿业权及公司股权资产权属清楚,不存在查封、抵押、出租、债权债务纠纷等影响转让的因素。ﻫ

2、乙方在接受委托期间,甲方不得自行交易或委托第三方交易本合同约定的矿业权或代表该矿业权的股权转让;

3、甲方在合同生效后,为尽快促成交易成功,甲方应积极配乙方的工作,对乙方活动不得任意干涉。

4、甲方如实提供涉及交易转让的相关资料和相关矿山资质证件和有效地通讯地址、联络方式;如通讯地址、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居间方,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准确、真实的收购方的媒介信息。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与购买方交易的撮合服务。

3、乙方不为甲方和受让人作任何明示或暗示担保。矿业权或代表该矿业权的股权交易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

4、本合同期间,受让人确定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签订相关的《矿业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合同》等能够使甲方矿业权或代表该矿业权的股权发生转让效果的合同。

九、居间事务完成及酬金结算、支付方式:

1、乙方促成甲方与受让方签订本合同第三项约定的《合同》时,均视为居间成功。

2、居间酬金的计算方法:

酬金金额=矿山股权转让交易合同总金额×%

3、酬金的支付方法:

a) 自甲方与乙方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委托酬金人民币圆整(¥元),作为居间合同履约保证金。

b) 自甲方与受让方签订本合同第五条第二项《合同》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委托方须向居间方支付委托酬金总额的 80 %

c)待矿业权或代表该矿业权的股权完成移交手续后 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余下的委托酬金。

4. 通过乙方成功完成甲方委托矿山股权转让交易的,履约保证金应包计在委托酬金内;如乙方未完成甲方委托的,乙方在委托工作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扣除居间本合同所产生的相应费用后,将剩余款项返还甲方。

十、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十一、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1、居间期间,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或自行、委托第三方交易矿业权及代表该矿业权的股权转让的,属违约行为,应按照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向乙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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