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的管理,推动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是指为开展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的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具有一定实验室或临床试验场所,专门从事干细胞临床试验的机构。
第三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伦理的原则,确保试验过程和试验数据的真实、可靠,保护试验对象的权益和安全。
第四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试验计划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试验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的条件第五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二)具备一定的实验室和设备条件,能够满足试验需求;(三)具有一定的临床试验能力和经验;(四)具有一定的科研实力和人员配备;(五)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试验过程管理、试验数据管理、试验设备管理、试验材料管理等。
第三章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的职责和权益第七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开展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推动科学技术创新;(二)确保试验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可靠性;(三)保障试验对象的权益和安全;(四)加强与相关机构和科研单位的合作交流;(五)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接受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享有以下权益:(一)依法从事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二)参与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计划;(三)享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四)享受相关政策和优惠待遇;(五)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学术组织的活动。
第四章试验伦理和安全保障第九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应当遵循试验伦理的原则,保护试验对象的权益和安全,确保试验过程和试验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应当确保试验过程的安全性,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试验过程中的事故和意外。
《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_(试行)》
《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_(试行)》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_(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保护试验对象权益,加强试验数据质量控制,确保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的安全、有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以下简称“试验”)的立项、申报、进行和报告等环节。
第三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立项应当符合国家科学技术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获取科学伦理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伦委会”)批准,并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开展。
第四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的分期设计应当符合医学伦理学和临床试验规范的要求,确保试验安全、可行。
第二章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的申报和备案第五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的申报,应当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报送伦委会批准的伦理备案材料。
第六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研究设计:包括科学背景、试验目的、试验方案和方法、样本规模和选取方法等;2、试验对象:包括招募标准、排除标准、知情同意及撤回同意的程序;3、质量控制:包括生产、保存、运输等方面的质量要求和控制措施;4、安全性评估:包括不良事件报告和管理、应急处理等;5、数据管理:包括数据采集、统计分析方法等;6、试验计划:包括试验进度安排、试验费用预算、人员安排等;7、其他补充材料:包括相关科学研究成果、专利文件等。
第七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的备案,应当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供伦委会批准的伦理备案材料、试验申报材料以及对试验安全性评估和质量控制的说明。
第三章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的实施和监督第八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的实施,应当严格按照伦委会批准的伦理备案材料和试验申报材料的要求进行,并确保试验过程中保护试验对象的权益。
第九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实施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试验中出现的不良事件和突发事件。
第十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实施过程中,试验主持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试验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确保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
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干细胞临床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医疗机构开展的干细胞临床研究。
干细胞临床研究指应用人自体或异体来源的干细胞经体外操作后输入(或植入)人体,用于疾病预防或治疗的临床研究。
体外操作包括干细胞在体外的分离、纯化、培养、扩增、诱导分化、冻存及复苏等,不包括基因水平的操作。
第三条干细胞临床研究必须遵循科学、规范、公开、符合伦理、充分保护受试者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干细胞制剂和临床研究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
机构应当对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进行立项审查、登记备案和过程监管,并对干细胞制剂制备和临床研究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管控。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干细胞临床研究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组织制定和发布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关规定、技术指南和规范,协调督导、检查机构干细胞制剂和临床研究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风险管控措施,促进干细胞临床研究健康、有序发展;共同组建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和伦理专家委员会,为干细胞临床研究规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伦理指导。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干细胞临床研究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机构干细胞制剂和临床研究质量以及风险管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存在风险时及时督促机构采取有效处理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共同组建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和伦理专家委员会。
第六条机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关费用,不得发布或变相发布干细胞临床研究广告。
第二章机构的条件与职责第七条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三级甲等医院,具有与所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应的诊疗科目。
(二)依法获得相关专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医疗、教学和科研综合能力,承担干细胞研究领域重大研究项目,且具有相对稳定、充分的项目研究经费支持。
《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试行)》
《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的监督管理,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和《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必须在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进行。
第三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应当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和《干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及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试行)》的规定。
第四条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的确定工作。
各省级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干细胞临床研究基地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二章干细胞临床研究基地的任务和标准第五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接受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申报单位的委托,开展干细胞的临床试验研究,提供研究报告。
第六条申请成为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三级甲等医院;(二)已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证书》及与开展临床试验相对应的证书认定的专业资格;(三)临床研究主要负责人具备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知识背景和工作基础;(四)医疗、教学和科研方面综合能力强,承担国家重要临床研究任务;(五)具备与干细胞制品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保障能力。
第三章干细胞临床研究基地的确定程序第七条凡符合本管理规范第二章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单位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干细胞临床研究基地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四)主要临床研究人员简历;(五)相关伦理委员会的名称及其组成人员;(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申请材料经所在省(区、市)卫生厅(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后报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的监督管理,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和《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必须在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进行。
第三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应当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和《干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及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试行)》的规定。
第四条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的确定工作。
各省级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干细胞临床研究基地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二章干细胞临床研究基地的任务和标准第五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接受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申报单位的委托,开展干细胞的临床试验研究,提供研究报告。
第六条申请成为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三级甲等医院;(二)已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证书》及与开展临床试验相对应的证书认定的专业资格;(三)临床研究主要负责人具备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知识背景和工作基础;(四)医疗、教学和科研方面综合能力强,承担国家重要临床研究任务;(五)具备与干细胞制品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保障能力。
第三章干细胞临床研究基地的确定程序第七条凡符合本管理规范第二章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单位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干细胞临床研究基地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四)主要临床研究人员简历;(五)相关伦理委员会的名称及其组成人员;(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申请材料经所在省(区、市)卫生厅(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后报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和确定,并对外予以公布。
《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_》
《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_》近年来,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在医学领域取得了重要的突破和进展。
为了规范和管理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保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_(试行)》。
本办法依法制定,旨在推动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一、总则二、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的审批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应当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申请人应提交相关资料,包括研究方案、研究设计、试验药物或疗法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等数据。
相关部门应在审批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发放试验批准文件。
试验过程中,应定期向审批部门提交试验进展和安全性报告。
三、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的项目管理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的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和伦理要求。
试验项目应由合格的研究人员组成研究团队,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操作和记录。
试验过程中,应建立严密的数据管理和安全监测机制,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试验结果应及时进行分析和报告。
四、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的伦理审查五、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的风险管理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应加强风险管理。
研究人员应当充分了解试验药物或疗法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合理评估试验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试验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试验对象的安全和隐私。
一旦出现不良反应和安全事故,应立即停止试验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的结果通告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的结果应及时向公众通告。
结果通告应包括试验的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通告应公开透明,充分尊重试验对象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
结果通告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定期公布试验研究的进展和结果。
七、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的依法追责对于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中违法行为,应依法追责。
追责的对象包括违反法律法规、伦理审查要求和试验批准文件规定的组织、个人和机构。
追责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八、附则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中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进行处理。
2020年整理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试行).doc
附件1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干细胞是一类具有不同分化潜能,并在非分化状态下自我更新的细胞。
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是指在临床前研究基础上,应用人自体或异体来源的干细胞经体外操作后回输(或植入)人体,用于疾病预防和治疗的临床试验研究。
这种体外操作包括干细胞在体外的分离、纯化、培养、扩增、修饰、干细胞(系)的建立、诱导分化、冻存及冻存后的复苏等过程。
用于干细胞治疗的干细胞主要包括成体干细胞、胚胎干细胞以及诱导的多能性干细胞。
成体干细胞包括自体或异体、胎儿或成人不同分化组织,以及发育相伴随的组织(如脐带、羊膜、胎盘等)来源的造血干细胞、间充质干细胞、各种类型的祖细胞或前体细胞等。
第三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必须具备充分的科学依据,其预防和治疗疾病的预期优于现有的手段,或用于尚无有效干预措施的疾病,优先考虑威胁生命和严重影响生存质量的重大疾病,以及重大医疗卫生需求。
第四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必须在干细胞临床研究基地进行,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由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进行遴选和确定。
第五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法人单位)是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的责任主体。
申报单位对干细胞制剂质量及相关研究活动负责。
第六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应当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遵守以下原则:(一)符合临床试验研究伦理原则,保护受试者、捐献者生命健康权益;(二)符合技术安全性、有效性原则,即风险最小化;(三)符合干细胞制剂质量要求的原则;(四)认真履行有效知情同意的原则;(五)有益于促进公众健康的原则;(六)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透明化原则;(七)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七条开展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费用,不得市场化运作,不得发布干细胞治疗广告。
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干细胞临床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医疗机构开展的干细胞临床研究。
干细胞临床研究指应用人自体或异体来源的干细胞经体外操作后输入(或植入)人体,用于疾病预防或治疗的临床研究。
体外操作包括干细胞在体外的分离、纯化、培养、扩增、诱导分化、冻存及复苏等,不包括基因水平的操作。
第三条干细胞临床研究必须遵循科学、规范、公开、符合伦理、充分保护受试者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干细胞制剂和临床研究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
机构应当对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进行立项审查、登记备案和过程监管,并对干细胞制剂制备和临床研究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管控。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干细胞临床研究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组织制定和发布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关规定、技术指南和规范,协调督导、检查机构干细胞制剂和临床研究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风险管控措施,促进干细胞临床研究健康、有序发展;共同组建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和伦理专家委员会,为干细胞临床研究规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伦理指导。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干细胞临床研究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机构干细胞制剂和临床研究质量以及风险管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存在风险时及时督促机构采取有效处理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共同组建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和伦理专家委员会。
第六条机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关费用,不得发布或变相发布干细胞临床研究广告。
第二章机构的条件与职责第七条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三级甲等医院,具有与所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应的诊疗科目。
(二)依法获得相关专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医疗、教学和科研综合能力,承担干细胞研究领域重大研究项目,且具有相对稳定、充分的项目研究经费支持。
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
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干细胞临床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医疗机构开展的干细胞临床研究。
干细胞临床研究指应用人自体或异体来源的干细胞经体外操作后输入(或植入)人体,用于疾病预防或治疗的临床研究。
体外操作包括干细胞在体外的分离、纯化、培养、扩增、诱导分化、冻存及复苏等。
第三条干细胞临床研究必须遵循科学、规范、公开、符合伦理、充分保护受试者权益的原则.第四条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干细胞制剂和临床研究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
机构应当对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进行立项审查、登记备案和过程监管,并对干细胞制剂制备和临床研究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管控.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干细胞临床研究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组织制定和发布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关规定、技术指南和规范,协调督导、检查机构干细胞制剂和临床研究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风险管控措施,促进干细胞临床研究健康、有序发展;共同组建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和伦理专家委员会,为干细胞临床研究规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伦理指导。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干细胞临床研究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机构干细胞制剂和临床研究质量以及风险管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存在风险时及时督促机构采取有效处理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共同组建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和伦理专家委员会。
第六条机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关费用,不得发布或变相发布干细胞临床研究广告。
第二章机构的条件与职责第七条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三级甲等医院,具有与所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应的诊疗科目。
(二)依法获得相关专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医疗、教学和科研综合能力,承担干细胞研究领域重大研究项目,且具有来源合法,相对稳定、充分的项目研究经费支持。
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干细胞是一类具有不同分化潜能,并在非分化状态下自我更新的细胞。
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是指在临床前研究基础上,应用人自体或异体来源的干细胞经体外操作后回输(或植入)人体,用于疾病预防和治疗的临床试验研究。
这种体外操作包括干细胞在体外的分离、纯化、培养、扩增、修饰、干细胞(系)的建立、诱导分化、冻存及冻存后的复苏等过程。
用于干细胞治疗的干细胞主要包括成体干细胞、胚胎干细胞以及诱导的多能性干细胞。
成体干细胞包括自体或异体、胎儿或成人不同分化组织,以及发育相伴随的组织(如脐带、羊膜、胎盘等)来源的造血干细胞、间充质干细胞、各种类型的祖细胞或前体细胞等。
第三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必须具备充分的科学依据,其预防和治疗疾病的预期优于现有的手段,或用于尚无有效干预措施的疾病,优先考虑威胁生命和严重影响生存质量的重大疾病,以及重大医疗卫生需求。
第四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必须在干细胞临床研究基地进行,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由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进行遴选和确定。
第五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法人单位)是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的责任主体。
申报单位对干细胞制剂质量及相关研究活动负责。
第六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应当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遵守以下原则:(一)符合临床试验研究伦理原则,保护受试者、捐献者生命健康权益;(二)符合技术安全性、有效性原则,即风险最小化;(三)符合干细胞制剂质量要求的原则;(四)认真履行有效知情同意的原则;(五)有益于促进公众健康的原则;(六)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透明化原则;(七)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七条开展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费用,不得市场化运作,不得发布干细胞治疗广告。
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
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干细胞临床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医疗机构开展的干细胞临床研究。
干细胞临床研究指应用人自体或异体来源的干细胞经体外操作后输入(或植入)人体,用于疾病预防或治疗的临床研究。
体外操作包括干细胞在体外的分离、纯化、培养、扩增、诱导分化、冻存及复苏等。
第三条干细胞临床研究必须遵循科学、规范、公开、符合伦理、充分保护受试者权益的原则.第四条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干细胞制剂和临床研究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
机构应当对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进行立项审查、登记备案和过程监管,并对干细胞制剂制备和临床研究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管控。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干细胞临床研究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组织制定和发布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关规定、技术指南和规范,协调督导、检查机构干细胞制剂和临床研究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风险管控措施,促进干细胞临床研究健康、有序发展;共同组建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和伦理专家委员会,为干细胞临床研究规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伦理指导。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干细胞临床研究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机构干细胞制剂和临床研究质量以及风险管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存在风险时及时督促机构采取有效处理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共同组建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和伦理专家委员会。
第六条机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关费用,不得发布或变相发布干细胞临床研究广告。
第二章机构的条件与职责第七条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三级甲等医院,具有与所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应的诊疗科目。
(二)依法获得相关专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三)具有较强的医疗、教学和科研综合能力,承担干细胞研究领域重大研究项目,且具有来源合法,相对稳定、充分的项目研究经费支持。
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 机构学术委员会应当对申报的干细胞临床研 究项目备案材料进行科学性审查。审查重点包括:
(一)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的必要性; (二)研究方案的科学性; (三)研究方案的可行性; (四)主要研究人员资质和干细胞临床研究培训情况; (五)研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防控措施; (六)干细胞制剂制备过程的质控措施。 第二十条 机构伦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涉及人的生物医学 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相关要求,对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进行独 立伦理审查。
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干细胞临床研究,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医疗机构开展的干细胞临床 研究。 干细胞临床研究指应用人自体或异体来源的干细胞经 体外操作后输入(或植入)人体,用于疾病预防或治疗的临 床研究。体外操作包括干细胞在体外的分离、纯化、培养、 扩增、诱导分化、冻存及复苏等,不包括基因水平的操作。 第三条 干细胞临床研究必须遵循科学、规范、公开、 符合伦理、充分保护受试者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机 构)是干细胞制剂和临床研究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机构应 当对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进行立项审查、登记备案和过程监 管,并对干细胞制剂制备和临床研究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和 风险管控。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 责干细胞临床研究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组织制定和发布干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任何人如发现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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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权益受到损害或其他违背伦 理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机构学术、伦理委员会报告。机构应 当根据学术、伦理委员会意见制订项目整改措施并认真解决 存在的问题。
《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_(试行)》
《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_(试行)》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_(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活动,促进干细胞临床应用的安全和有效性,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活动应符合以下原则:1.依法进行,遵循科学、严谨、规范的研究方法;2.尊重试验者的权益和人道主义原则,确保试验者的安全和权益得到充分保障;3.保护试验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4.管理从事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的机构和人员的行为,预防不当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试验研究机构管理第三条试验研究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从事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活动;2.设有专门的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团队,包括研究人员、临床医生、病例管理人员等;3.拥有适当的试验设备和设施;4.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
第四条试验研究机构应当建立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制度,包括试验方案制定、试验流程管理、试验数据管理、质量控制等内容。
第五条试验研究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制定并执行试验方案,按规定进行试验研究活动;2.保证试验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3.遵守相关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保护试验者的权益和安全;4.及时报告试验进展、试验结果等信息;5.合理使用试验经费和物资,确保试验研究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试验者管理第六条试验者应当自愿参与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活动,并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格。
第七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活动应当经试验者或其监护人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八条试验者参与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活动期间,应当接受试验研究机构的监护和管理。
第九条试验者有权随时撤回参与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活动的同意,并告知试验研究机构。
第四章试验研究数据管理第十条试验研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试验研究数据管理制度,确保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试验研究数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保存和管理,不得删除、篡改或隐瞒数据。
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
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干细胞临床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医疗机构开展的干细胞临床研究。
干细胞临床研究指应用人自体或异体来源的干细胞经体外操作后输入(或植入)人体,用于疾病预防或治疗的临床研究。
体外操作包括干细胞在体外的分离、纯化、培养、扩增、诱导分化、冻存及复苏等。
第三条干细胞临床研究必须遵循科学、规范、公开、符合伦理、充分保护受试者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干细胞制剂和临床研究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
机构应当对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进行立项审查、登记备案和过程监管,并对干细胞制剂制备和临床研究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管控。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干细胞临床研究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组织制定和发布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关规定、技术指南和规范,协调督导、检查机构干细胞制剂和临床研究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风险管控措施,促进干细胞临床研究健康、有序发展;共同组建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和伦理专家委员会,为干细胞临床研究规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伦理指导。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干细胞临床研究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机构干细胞制剂和临床研究质量以及风险管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存在风险时及时督促机构采取有效处理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共同组建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和伦理专家委员会。
第六条机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关费用,不得发布或变相发布干细胞临床研究广告。
第二章机构的条件与职责第七条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三级甲等医院,具有与所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应的诊疗科目.(二)依法获得相关专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医疗、教学和科研综合能力,承担干细胞研究领域重大研究项目,且具有来源合法,相对稳定、充分的项目研究经费支持。
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干细胞是一类具有不同分化潜能,并在非分化状态下自我更新的细胞。
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是指在临床前研究基础上,应用人自体或异体来源的干细胞经体外操作后回输(或植入)人体,用于疾病预防和治疗的临床试验研究。
这种体外操作包括干细胞在体外的分离、纯化、培养、扩增、修饰、干细胞(系)的建立、诱导分化、冻存及冻存后的复苏等过程。
用于干细胞治疗的干细胞主要包括成体干细胞、胚胎干细胞以及诱导的多能性干细胞。
成体干细胞包括自体或异体、胎儿或成人不同分化组织,以及发育相伴随的组织(如脐带、羊膜、胎盘等)来源的造血干细胞、间充质干细胞、各种类型的祖细胞或前体细胞等。
第三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必须具备充分的科学依据,其预防和治疗疾病的预期优于现有的手段,或用于尚无有效干预措施的疾病,优先考虑威胁生命和严重影响生存质量的重大疾病,以及重大医疗卫生需求。
第四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必须在干细胞临床研究基地进行,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由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进行遴选和确定。
第五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法人单位)是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的责任主体。
申报单位对干细胞制剂质量及相关研究活动负责。
第六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应当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遵守以下原则:(一)符合临床试验研究伦理原则,保护受试者、捐献者生命健康权益;(二)符合技术安全性、有效性原则,即风险最小化;(三)符合干细胞制剂质量要求的原则;(四)认真履行有效知情同意的原则;(五)有益于促进公众健康的原则;(六)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透明化原则;(七)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七条开展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费用,不得市场化运作,不得发布干细胞治疗广告。
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
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干细胞临床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医疗机构开展的干细胞临床研究。
干细胞临床研究指应用人自体或异体来源的干细胞经体外操作后输入(或植入)人体,用于疾病预防或治疗的临床研究.体外操作包括干细胞在体外的分离、纯化、培养、扩增、诱导分化、冻存及复苏等.第三条干细胞临床研究必须遵循科学、规范、公开、符合伦理、充分保护受试者权益的原则.第四条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干细胞制剂和临床研究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
机构应当对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进行立项审查、登记备案和过程监管,并对干细胞制剂制备和临床研究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管控。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干细胞临床研究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组织制定和发布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关规定、技术指南和规范,协调督导、检查机构干细胞制剂和临床研究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风险管控措施,促进干细胞临床研究健康、有序发展;共同组建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和伦理专家委员会,为干细胞临床研究规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伦理指导。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干细胞临床研究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机构干细胞制剂和临床研究质量以及风险管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存在风险时及时督促机构采取有效处理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共同组建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和伦理专家委员会。
第六条机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关费用,不得发布或变相发布干细胞临床研究广告.第二章机构的条件与职责第七条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三级甲等医院,具有与所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应的诊疗科目。
(二)依法获得相关专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医疗、教学和科研综合能力,承担干细胞研究领域重大研究项目,且具有来源合法,相对稳定、充分的项目研究经费支持。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干细胞临床研究管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卫科教发[2015]48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5.07.20【实施日期】2015.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5〕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有关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直属有关单位:为规范并促进我国干细胞临床研究,国家卫生计生委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共同组织制定了《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7月20日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干细胞临床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医疗机构开展的干细胞临床研究。
干细胞临床研究指应用人自体或异体来源的干细胞经体外操作后输入(或植入)人体,用于疾病预防或治疗的临床研究。
体外操作包括干细胞在体外的分离、纯化、培养、扩增、诱导分化、冻存及复苏等。
第三条干细胞临床研究必须遵循科学、规范、公开、符合伦理、充分保护受试者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干细胞制剂和临床研究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
机构应当对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进行立项审查、登记备案和过程监管,并对干细胞制剂制备和临床研究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管控。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干细胞临床研究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组织制定和发布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关规定、技术指南和规范,协调督导、检查机构干细胞制剂和临床研究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风险管控措施,促进干细胞临床研究健康、有序发展;共同组建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和伦理专家委员会,为干细胞临床研究规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伦理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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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的监督管理,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和《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必须在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进行。
第三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应当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和《干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及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试行)》的规定。
第四条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干细
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的确定工作。
各省级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干细胞临床研究基地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二章干细胞临床研究基地的任务和标准第五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接受干细胞临床试
验研究申报单位的委托,开展干细胞的临床试验研究,提供研究报告。
第六条申请成为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三级甲等医院;
(二)已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证书》及与开展临床试验相对应的证书认定的专业资格;
(三)临床研究主要负责人具备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知识背景和工作基础;
(四)医疗、教学和科研方面综合能力强,承担国家重要临床研究任务;
(五)具备与干细胞制品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保障能力。
第三章干细胞临床研究基地的确定程序第七条凡符合本管理规范第二章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单位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干细胞临床研究基地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
(四)主要临床研究人员简历;
(五)相关伦理委员会的名称及其组成人员;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申请材料经所在省(区、市)卫生厅(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后报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和确定,并对外予以公布。
第四章干细胞临床研究基地的管理
第十一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医疗机构负责。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符合科学和伦理原则,确保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和《干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及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试行)》进行。
第十二条省级卫生厅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保证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规范进行。
第十三条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实行定期检查和动态考评,考核不合格的,或已被取消三级甲等医院或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
取消其干细胞临床研究基地资格。
对于严重违反《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向受试者收取费用的,取消其干细胞临床研究基地资格。
同时依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
第十四条未取得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资格的单位,不得开展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
擅自开展的,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研究活动并全国通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已经取得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资格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的管理制度,对于严重违反相关规定、向受试者收取费用的,取消其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资格,并吊销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证书》;情节严重的,将依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并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的研究人员,如违反诚信、伦理原则,发生故意损害受试者权益的行为,将取消其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资格,并予以通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违法发布干细胞治疗广告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申请材料
2.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申报说明
附件1
原始编号:
受理编号: 干细胞临床研究基地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专业: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细胞临床研究与应用
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填表说明:
1. 原始编号和受理编号由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干细胞临床研究与应用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
2. 申请材料第7、8项若无法提供,可以空白。
申请材料请
用楷体四号字填写,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
不得使用没有规定的符号、代码和缩写。
3. 隶属机构指上一级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可以空项。
4. 如有多个选项,请在所选选项画(√□)。
5. 请标明各部分材料的起始页码,页码位于底部居中,申
请表为第一页。
6. 请同时提交电子版1份和纸质版原件2份、复印件3份。
7.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干细胞临床研究与应用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44
干细胞临床研究基地申请表
申请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
3.申请资格认定的专业科室主要临床研究人员简历(含从事干细胞或细胞研究的工作经历,以及有关干细胞或细胞研究的文章发表情况)
4.相关伦理委员会的名称及其组成人员
5.受试者受到损害事件的防范和处理预案
6.干细胞产品质量评价能力证明材料(包括1.配置有完备的干细胞或细胞制品质量评价的实验设备和设施;2.承担干细胞制品质量评价的人员通过相关培训)
7.国家重点学科证明
8.承担的国家级干细胞或细胞相关研究课题任务书复印件
9.其他相关资料
干细胞临床研究基地申报说明
一、遴选条件
(一)三级甲等医院。
(二)已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申请资格认定的专业应当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的专业一致。
(三)临床研究主要负责人有干细胞或细胞研究的工作经历,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医师执业资格与申请资格认定的专业一致。
(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独立开展干细胞制品质量评价能力;
2.申请资格认定的专业已被认定为国家重点学科;
3.承担过国家级干细胞或细胞相关研究课题;如临床研究负责人主持过干细胞或细胞研究方面的国家级科研项目优先考虑。
二、申报材料
(一)干细胞临床研究基地的申报单位根据《干细胞临床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准备材料,并填写《干细胞临床研究基地申请表》。
(二)其他材料是指与遴选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复
(三)申报的书面材料包括2份原件和3份复印件,及1个电子U盘。
三、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细胞临床研究与应用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根据干细胞临床研究发展的需要,分期分批组织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基地的申报和确定工作。
(二)申请单位需将申请材料报所在省级卫生厅(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干细胞临床研究与应用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初审。
省级卫生厅(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干细胞临床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和真实性审查,出具初审意见。
(三)初审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报送办公室复核。
经复核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由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并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复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专家评审和现场检查时须做出书面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包括结论、理由和建议。
如果未能就综合评审意见达成一致,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3/4或以上专家组成员同意方为通过。
评审意见须反映投票情况,并有全体评审专
家签名。
(五)办公室根据综合评审和现场考核的结果认定并公布干细胞临床研究基地,并书面通知基地所在的省级卫生厅(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