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但以遵守本条第一款所述各项原则及此等机构实施的教育必须符合于国家所可 能规定的最低标准为限。 第十四条
本公约任何缔约国在参加本公约时尚未能在其宗主领土或其他在其管辖下 的领土实施免费的、义务性的初等教育者,承担在两年之内制定和采取一个逐步 实行的详细的行动计划,其中规定在合理的年限内实现一切人均得受免费的义务 性教育的原则。 第十五条
二、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三、本公约应开放给本条第一款所述的任何国家加入。 四、加入应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加入书。 五、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每一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通知已经签字或加入本公 约的所有国家。 第二十七条 一、本公约应自第三十五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三个月 后生效。 二、对于在第三十五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 公约应自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的规定应扩及联邦国家的所有部分,没有任何限制和例外。 第二十九条 一、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均得提出对本公约的修正案,并将其提交联合国秘 书长。秘书长应立即将提出的修正案转知本公约各缔约国,同时请它们通知秘书 长是否赞成召开缔约国家会议以审议这个提案并对它进行表决。在至少有三分之 一缔约国赞成召开这一会议的情况下,秘书长应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此会议。为 会议上出席并投票的多数缔约国所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联合国大会批准。 二、此等修正案由联合国大会批准并为本公约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按照它
(甲)用充分利用科技知识、传播营养原则的知识、和发展或改革土地制度 以使天然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开发和利用等方法,改进粮食的生产、保存及分配方 法;
(乙)在顾到粮食入口国家和粮食出口国家的问题的情况下,保证世界粮食 供应,会按照需要,公平分配。 第十二条
经社文权利公约
经社文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简称经社文权利公约)是一个为了保护和推广人权而制定的国际法律文件。
它确保了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去追求、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本文将简要介绍经社文权利公约的背景、内容和意义。
经社文权利公约的背景可以追溯到1945年结束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当时,全球各地人民经历了长期的战争和疾病的摧残,各种形式的歧视和压迫也带来了严重的人权侵犯。
为了防止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联合国成立了一个专门负责制定人权法律文件的机构,受命起草和推广经社文权利公约。
经社文权利公约包括三个主要领域的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
它承认这些权利是互相关联的,不可分割的。
经济权利包括每个人享受公正和公平的工作条件、得到合理工资、建立工会等。
社会权利包括每个人享受健康、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基本生活条件。
文化权利包括每个人享受自由表达、参与文化生活和科学进展的权利。
通过制定和推广经社文权利公约,国际社会承认了人人平等的价值,并倡导各国政府采取措施保护和促进这些权利。
根据公约,各国政府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来推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
这包括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政策和计划,提供适当的资源和服务,以确保所有人都能享受这些权利。
经社文权利公约的意义在于确保全球各地的人民能够过上尊严和有尊严的生活。
它强调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性,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公约还鼓励国际合作,促进资源的合理分配和财富的公平分配。
然而,尽管经社文权利公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一些国家可能缺乏政治意愿或经济能力来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
此外,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也带来了新的人权问题,例如数字鸿沟和隐私侵犯。
因此,为了确保经社文权利公约能够实现其目标,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努力解决这些挑战。
总结起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旨在保护和推广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通过确保所有人都能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在全球范围内促进社会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经社文权利公约
经社文权利公约经社文权利公约(即《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是联合国于1966年通过并于1976年生效的一项重要国际人权文件。
本公约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的基本权利,旨在保障人类的尊严、平等和自由。
公约中明确规定了诸多具体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权、文化权、劳动权、卫生权以及社会安全权等。
这些权利的存在和保障是国家责任的核心内容,同时也为个人行使这些权利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指导。
首先,教育权是《公约》中的核心权益之一,要求各国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而高质量的教育机会。
这项权利的实现,不仅有助于个体的全面发展,还对于社会的进步和繁荣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因此,各国应该致力于提供免费的基础教育,创建良好的教育环境,并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
其次,文化权在《公约》中同样受到重视。
个体有权参与并享受文化生活的自由,包括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保留和发展自己的文化身份。
各国应当努力保护和传承自己的文化遗产,鼓励文化多样性和对其他文化的尊重,从而促进文化的繁荣和交流。
此外,劳动权是《公约》中涉及的另一个重要权利。
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公平和合理的工资,享有合适的工作条件和社会保护。
此外,还需要确保工人能够组织工会和进行集体谈判,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消除贫困和不平等,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卫生权和社会安全权是《公约》中强调的另外两个关键权益。
每个人都有权享受最高可达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水平,并获得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
同时,国家还应该采取措施保障人们的社会安全,包括养老、失业和疾病等方面的保障。
总的来说,经社文权利公约是保障人类基本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它系统性地确立了个体在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的权利,为各国提供了指导和参考。
各国应该根据公约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推动这些权利的实现,并努力消除贫困、不平等和歧视,为所有人创造一个更加平等和美好的世界。
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
(注意:本文件原文為英文,此中文版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譯文,只供參考之用)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二零零一年五月十一日E/C.12/1/Add.58原文:英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審議由締約國根據公約第十六和第十七條所提交的報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的審議結論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1. 委員會在第二十五屆會期審議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提交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公約第一至第十五條的首份報告(E/1990/5/Add.43)。
委員會在四月二十七日和四月三十日舉行的第九、第十和第十一次會議上審議該份報告,並於二零零一年五月十一日舉行的第二十九次會議上,通過了以下的審議結論。
A. 緒言2. 委員會歡迎中華人民共和國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首份報告,該報告條理嚴謹,內容詳盡,大致上符合委員會就撰寫報告所發出的指引。
委員會並感謝香港特區就各事項提交的書面答覆和補充統計數據。
代表團的專業和開明態度,促成了這次有用和具建設性的對話。
B. 取得進展的事項3. 委員會歡迎中國政府批准公約。
4. 委員會歡迎香港特區撤銷關於公約第一和第七條的保留條文。
5. 香港特區政府在擬備首份報告的過程中曾作出廣泛的諮詢,並向廣大市民派發這本報告;委員會對此表示讚賞。
6. 委員會讚賞香港特區努力為香港居民提供足夠住屋,並對下列各項尤為欣賞:a) 政府已把舊的臨時房屋清拆,而住客在等候遷進永久房屋期間,均獲安排入住設備充足的中轉房屋;b) 政府為須遷出寮屋的居民、家庭暴力受害人、離婚人士及其家人提供中轉房屋;c) 凡在一九八二年之前由居民自行搭建的寮屋,均受有關的房屋政策所保障。
為改善居住環境,政府已為大部分寮屋居民提供基本等。
7. 平等機會委員會在一九九六年成立後,在不受香港特區政府干預的情況下有效地執行工作,委員會對此表示滿意。
8. 律政司人權組重視委員會的一般評論,並經常加以徵引參考,委員會對此表示欣賞。
9. 代表團保證,涉及公約所載權利的問題可循法律途徑解決,委員會對此表示歡迎。
经社文权利公约
经社文权利公约引言经社文权利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简称ICESCR)是一项由联合国制定的国际人权公约,于1966年通过,并于1976年开始生效。
该公约旨在保护和促进人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这一重要的国际公约。
经社文权利公约的背景1.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2.世界各国的发展差距和不平等现象3.经社文权利公约的制定目的和意义经社文权利公约的主要内容1.经济权利1.就业权利2.公平的工资和工时3.工会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4.社会保障和福利2.社会权利1.健康权利2.教育权利3.住房权利4.食品、水和环境权利3.文化权利1.文化自由和参与权利2.科学和文化创作的自由3.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4.文化多样性的促进经社文权利公约的重要意义1.促进全球的经济和社会发展2.实现人类尊严和平等的目标3.提供国际合作和援助的框架4.为弱势群体提供保护和支持经社文权利公约的实施机制1.国内立法和政策制定1.国家层面的法律和政策2.地方政府的责任和作用2.监督和报告机制1.国家报告和审议过程2.联合国人权机构的角色和职责3.国际合作和援助1.发达国家的责任和义务2.国际组织的支持和协助经社文权利公约的挑战和应对1.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2.贫困和社会不公正问题3.文化多样性和全球化的冲突4.公约实施的困难和限制结论经社文权利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旨在保护和促进人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通过实施该公约,国际社会可以推动全球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人类尊严和平等的目标,并为弱势群体提供保护和支持。
然而,公约的实施面临着一些挑战,需要国际合作和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通过加强合作和加大努力,我们才能更好地实现公约所提倡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经社文权利公约
经社文权利公约
经社文权利公约是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这一国际人权公约,于1966年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1976
年开始有效。
该公约旨在保障人们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工作和公平工资、合理工时和休息、合适的生活水平、食品和营养、住房、健康、教育、文化参与等。
公约强调了这些权利的普遍性、逐步实现和最大限度利用。
签署国家需要采取合适的措施来保护和促进这些权利。
签署国家需要采取立法、政策和其他适当的措施来确保人们能够充分享受这些权利,并提供有效的救济机制来解决权利侵犯的问题。
经社文权利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一起构成
了联合国人权国际法的核心文件。
这两个公约共同强调了人权在各个领域的重要性,并呼吁各个国家共同努力推动人权的实现。
尽管经社文权利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并非所有国家都批准了公约。
各个国家的批准情况不同,一些国家可能已经承认了该公约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保障权利的实现,而其他国家可能仍在努力履行承诺,或者尚未认可公约。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丙)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 保护之利。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 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骤。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 四、本公约缔约各国认识到鼓励和发展科学与文化方面的国际接触和合作的好处。
第十一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 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 并承认为此而实行基于自愿同意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既确认人人享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应为下列目的,个别采取必 要的措施或经由国际合作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具体的计划在内:
第二部分 第二条
一、每一缔约国家承担尽最大能力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 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 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 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 何区分。
第三部分
第六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 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txt36母爱是一缕阳光,让你的心灵即便在寒冷的冬天也能感受到温暖如春;母爱是一泓清泉,让你的情感即使蒙上岁月的风尘仍然清澈澄净。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序言本公約締約各國,考慮到,按照聯合國憲章所宣布的原則,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確認這些權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嚴,確認,按照世界人權宣言,只有在創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權利一樣的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實現自由人類享有免於恐懼和匱乏的自由的理想,考慮到各國根據聯合國憲章負有義務促進對人的權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認識到個人對其他個人和對所屬的社會負義務,應為促進和遵行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而努力,茲同意下述各條:第一部分第一條一、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
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二、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而不損害根據基於互利原則的國際經濟合作和國際法而產生的任何義務。
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約締約各國,包括那些負責管理非自治領土和託管領土的國家,應在符合聯合國憲章規定的條件下,促進自決權的實現,並尊重這種權利。
第二部分第二條一、每一締約國家承擔儘最大能力個別採取步驟或經由國際援助和合作,特別是經濟和技術方面的援助和合作,採取步驟,以便用一切適當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漸達到本公約中所承認的權利的充分實現。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本公約所宣布的權利應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分。
三、發展中國家,在適當顧到人權及它們的民族經濟的情況下,得決定它們對非本國國民的享受本公約中所承認的經濟權利,給予甚麼程度的保證。
第三條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男子和婦女在本公約所載一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
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同名20182)
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2200A(XXI)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生效: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一九七六年一月三日生效前文本公约缔约国,鉴于依据联合国宪章揭示之原则,人类一家,对于人人天赋尊严及其平等而且不可割让权利之确认,实系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之基础,确认此种权利源于天赋人格尊严,确认依据世界人权宣言之昭示,唯有创造环境,使人人除享有公民及政治权利而外,并得享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始克实现自由人类享受无所恐惧不虞匮乏之理想,鉴于联合国宪章之规定,各国负有义务,必须促进人权及自由之普遍尊重及遵守,明认个人对他人及对其隶属之社会,负有义务,故职责所在,必须力求本公约所确认各种权利之促进及遵守,爰议定条款如下:第壹编第一条一. 所有民族均享有自决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之发展。
二. 所有民族得为本身之目的,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及资源,但不得妨害因基于互惠原则之国际经济合作及因国际法而生之任何义务。
无论在何种情形下,民族之生计,不容剥夺。
三. 本公约缔约国包括负责管理非自治及托管领土之国家在内,均应遵照联合国宪章规定,促进自决权之实现并尊重此种权利。
* 又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贰编第二条一. 本公约缔约国承允尽其资源能力所及,各自并藉国际协助与合作,特别在经济与技术方面之协助与合作,采取种种步骤,务期以所有适当方法,尤其包括通过立法措施,逐渐使本公约所确认之各种权利完全实现。
二. 本公约缔约国承允保证人人行使本公约所载之各种权利,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而受歧视。
三. 发展中国家在适当顾及人权及国民经济之情形下,得决定保证非本国国民享受本公约所确认经济权利之程度。
第三条本公约缔约国承允确保本公约所载一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之享受,男女权利一律平等。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和⽂化权利国际公约国际⼈权公约在初步制定是并不够完善,在实⾏过程中发现了很多不⾜,后⼜进⾏多次修改添加,使之完善。
经济、社会和⽂化权利国际公约就是在发现⼈权公约不够全⾯的情况下,再次讨论制定的⼀部专门保护经济、社会和⽂化权利的公约。
⼤家可能对这个公约还不是很了解,接下和店铺⼩编⼀起看看这个经济、社会和⽂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具体内容,希望对⼤家有所帮助!经济、社会和⽂化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化权利国际公约制定背景1948年联合国⼤会通过《世界⼈权宣⾔》后,⼈权委员开始起草国际⼈权公约。
1950年,第五届联合国⼤会审议⼈权委员会提交的仅保护个⼈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公约草案。
⼤会认为这⼀公约草案不全⾯,没有包括《世界⼈权宣⾔》的全部内容,未对经济、社会和⽂化权利予以保护,要求⼈权委员会对草案进⾏补充和修正。
鉴于公民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化权利难以共⽤⼀套监督机构,1952年,第六届联合国⼤会决定由⼈权委员会起草两个⼈权公约,⼀个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另⼀个包括经济、社会及⽂化权利。
1954年,⼈权委员会将《经济、社会及⽂化权利国际公约草案》(同时提交的还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草案》)提交第九届联合国⼤会审议。
1966年12⽉16⽇第⼆⼗⼀届联合国⼤会第2200A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
1976年1⽉3⽇⽣效。
⼆、经济、社会和⽂化权利国际公约主要内容1.有机会凭其⾃由选择和接受⼯作谋⽣的权利;2.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作条件;3.有权组织⼯会和参加所选择的⼯会(不适⽤于军队、警察和公务员);4.有权享受社会保障;5.对家庭应给予尽可能⼴泛的保护和协助;6.有权获得相当的⽣活⽔准和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7.有权享有能达到最⾼体质和⼼理健康的标准;8.有受教育权,特别是接受免费义务初等教育权;9.享有参加⽂化⽣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所产⽣的利益的权利;店铺也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我们也欢迎您进⾏咨询。
了解国际人权公约全球人权标准和国际人权机构
了解国际人权公约全球人权标准和国际人权机构了解国际人权公约、全球人权标准和国际人权机构国际人权公约是世界上最重要的人权文件之一,它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基本的人权和自由。
全球人权标准则是一系列普遍适用的准则和原则,旨在维护和促进人权。
国际人权机构则是负责监督和推进国际人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机构。
一、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公约分为两部分,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这两个公约于1966年通过,并于1976年开始生效。
他们旨在保护人们的个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涵盖了诸多重要权利,例如教育权、劳动权、卫生权和社会福利权等。
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采取措施,为所有人提供免受歧视的权利,并致力于实现逐步的权利保障。
《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则保护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选举权和公平审判权等。
该公约强调了个人权利的普遍性、不可侵犯性和平等性,并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这些权利的实施。
二、全球人权标准除了国际人权公约,还有一些全球人权标准被普遍接受和遵守。
其中最重要的是《普遍人权宣言》,它被视为所有人权文件的基石。
该宣言规定了每个人都应享有的基本人权,如生命权、自由权和尊严权等。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全球人权标准,如《少数族裔、种族平等宣言》和《儿童权利公约》等。
这些全球人权标准为各国提供了指导,促进了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保护和推进工作。
它们在法律、政策和实践层面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为人权机构和组织提供了参考依据。
三、国际人权机构为了推动国际人权保护工作,一些重要的国际人权机构应运而生。
其中最重要的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它是联合国的核心机构之一,负责监督和推进全球范围内的人权工作。
该理事会定期审议各国的人权状况,并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国际人权机构,如国际刑事法院、国际人权法院和国际劳工组织等。
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2200A(XXI)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生效: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一九七六年一月三日生效前文本公约缔约国,鉴于依据联合国宪章揭示之原则,人类一家,对于人人天赋尊严及其平等而且不可割让权利之确认,实系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之基础,确认此种权利源于天赋人格尊严,确认依据世界人权宣言之昭示,唯有创造环境,使人人除享有公民及政治权利而外,并得享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始克实现自由人类享受无所恐惧不虞匮乏之理想,鉴于联合国宪章之规定,各国负有义务,必须促进人权及自由之普遍尊重及遵守,明认个人对他人及对其隶属之社会,负有义务,故职责所在,必须力求本公约所确认各种权利之促进及遵守,爰议定条款如下:第壹编第一条一. 所有民族均享有自决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之发展。
二. 所有民族得为本身之目的,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及资源,但不得妨害因基于互惠原则之国际经济合作及因国际法而生之任何义务。
无论在何种情形下,民族之生计,不容剥夺。
三. 本公约缔约国包括负责管理非自治及托管领土之国家在内,均应遵照联合国宪章规定,促进自决权之实现并尊重此种权利。
* 又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贰编第二条一. 本公约缔约国承允尽其资源能力所及,各自并藉国际协助与合作,特别在经济与技术方面之协助与合作,采取种种步骤,务期以所有适当方法,尤其包括通过立法措施,逐渐使本公约所确认之各种权利完全实现。
二. 本公约缔约国承允保证人人行使本公约所载之各种权利,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而受歧视。
三. 发展中国家在适当顾及人权及国民经济之情形下,得决定保证非本国国民享受本公约所确认经济权利之程度。
第三条本公约缔约国承允确保本公约所载一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之享受,男女权利一律平等。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介绍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介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概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简称《经社文公约》,是一项联合国人权法律文件,于1966年通过并于1976年生效。
该公约旨在保护和促进人类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就业权、社会保障权、健康权、教育权等。
本文将介绍该公约的背景、目标和重要条款。
一、背景:《经社文公约》是联合国人权法体系中的重要文件之一。
二战结束后,世界各国普遍意识到需要确保人类所有权利的保护,其中包括非政治性权利,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为此,联合国于1966年通过了《经社文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二、目标:《经社文公约》的目标是鼓励各国承认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为个体提供实现这些权利的途径。
此外,公约强调了对公共机构和服务的普遍可及性原则,以确保这些权利能够广泛受益。
三、重要条款:1. 权利保护:《经社文公约》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就业权: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就业机会、公平和适当的工资、安全和卫生的工作环境。
- 社会保障权:确保每个人享有社会保障,包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 健康权:确保每个人享有最高可达的身体健康水平,包括医疗保健、健康教育和健康服务。
- 教育权:确保每个人享有平等且普遍的教育机会,包括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培训。
2. 实施机制:《经社文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确保其公民能够享有公约中规定的权利。
这包括采取逐步的措施,促进并保护这些权利的实现,以及提供有效的救济机制。
3. 国际监督:《经社文公约》设立了一个国际监督机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负责监督各国履行公约义务的情况。
各缔约国需要每隔一段时间向该委员会提交相关报告,并接受委员会的审议和建议。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丙)人人在其行业中有适当的提级的同等时机,除资历和能力的考虑外,不受其他考虑的限制;(丁)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
第八条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当保证:(乙)工会有权建立全国性的协会或联合会,有权组织或参加国际工会组织;第九条本公约缔约各国成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第十条本公约缔约各国成认:一、对作为社会的自然和根本的单元的家庭,特别是对于它的建立和当它负责照顾和教育未独立的儿童时,应给以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和协助。
缔婚必须经男女双方自由同意。
二、对母亲,在产前和产后的合理期间,应给以特别保护,在此期间,对有工作的母亲应给以给薪休假或有适当社会保障福利金的休假。
三、应为一切儿童和少年采取特殊的保护和协助措施,不得因出身或其他条件而有任何歧视。
儿童和少年因予保护免受经济和社会的剥削。
雇佣他们做对他们的道德或健康有害或对生命有危险的工作或做足以妨害他们正常发育的工作,依法应受惩罚。
各国亦应规定限定的年龄,凡雇用这个年龄以下的童工,应予禁止和依法应受惩罚。
第十一条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成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著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良生活条件。
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并成认为此而实行基于自愿同意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既确认人人免于饥饿的根本权利,应为以下目的,个别采取必要的措施或经由国际合作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具体的方案在内:第十二条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成认人人有权享有能到达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份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到达以下目标所需的步骤:(甲)减低死胎率和婴儿死亡率,和使儿童得到健康的发育;(乙)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丙)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的疾病;(丁)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
第十三条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成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
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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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12
直接效力的問題
直接效力:個人基於法律所授與之權利可直接向法
院請求救濟之效力 要件:法律是否明確規定授予個人權利;法律條文 內容是否具體明確 概念上,是否授予個人權利屬於可訴訟性問題;條 文是否具體明確與自動執行有關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是法律權利應無疑義,但是約 文內容是否具體明確由法院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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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12
一些誤解
締約國沒有立即履行的義務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需要鉅額的財政支出
不是真正權利而是社會目標或是福利 不能訴訟(non-justici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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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義務與結果義務不同
完全實現公約有關權利雖然無法一蹴可及,但締約
社會權的概念
為糾正以及緩和這些不公平的現象,調和不平等的
原因,國家藉由積極的補救措施,企圖使人人達到 經濟自由的機會與實質平等,而有社會權的提出。 本公約有關社會權的保障,包含有第6條工作權, 第7條工作條件,第8條勞動基本權,第9條社會保 障,第10條家庭的保護,第11條相當生活水準, 第12條享有最高的身心健康,第13條與14條的教 育權等。基於這些保障,經濟權與自由才有機會實 現與落實。
比較接近一般認知文化需要保護的概念,或許是聯
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組織1966年的《國際文化 合作原則》(Principles on International Cultural Co-operation)第1條所宣示的觀念:1 每個文化 皆有尊嚴與價值應加以尊重與保存。2 每個民族有 權利和義務發展自己的文化。3 所有文化在其富於 變化與多樣性中,彼此彰顯其間的相互影響共同組 成屬於人類全體的共同資產。
• 適當的生活水準,包含足夠的食物、衣服與住家的
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2200A(XXI)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生效: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一九七六年一月三日生效前文本公约缔约国,鉴于依据联合国宪章揭示之原则,人类一家,对于人人天赋尊严及其平等而且不可割让权利之确认,实系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之基础,确认此种权利源于天赋人格尊严,确认依据世界人权宣言之昭示,唯有创造环境,使人人除享有公民及政治权利而外,并得享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始克实现自由人类享受无所恐惧不虞匮乏之理想,鉴于联合国宪章之规定,各国负有义务,必须促进人权及自由之普遍尊重及遵守,明认个人对他人及对其隶属之社会,负有义务,故职责所在,必须力求本公约所确认各种权利之促进及遵守,爰议定条款如下:第壹编第一条一. 所有民族均享有自决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之发展。
二. 所有民族得为本身之目的,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及资源,但不得妨害因基于互惠原则之国际经济合作及因国际法而生之任何义务。
无论在何种情形下,民族之生计,不容剥夺。
三. 本公约缔约国包括负责管理非自治及托管领土之国家在内,均应遵照联合国宪章规定,促进自决权之实现并尊重此种权利。
* 又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贰编第二条一. 本公约缔约国承允尽其资源能力所及,各自并藉国际协助与合作,特别在经济与技术方面之协助与合作,采取种种步骤,务期以所有适当方法,尤其包括通过立法措施,逐渐使本公约所确认之各种权利完全实现。
二. 本公约缔约国承允保证人人行使本公约所载之各种权利,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而受歧视。
三. 发展中国家在适当顾及人权及国民经济之情形下,得决定保证非本国国民享受本公约所确认经济权利之程度。
第三条本公约缔约国承允确保本公约所载一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之享受,男女权利一律平等。
经社文权利公约
经社文权利公约
【实用版】
目录
1.经社文权利公约的概述
2.经社文权利公约的内容
3.经社文权利公约的影响
正文
【经社文权利公约的概述】
经社文权利公约,全称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于 1966 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保障各国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公约规定了各国政府应尊重和保障人民的一系列基本权利,包括工作权、教育权、健康权、住房权等。
我国于 2001 年加入该公约,对其中的规定负有履行的义务。
【经社文权利公约的内容】
经社文权利公约共分为五部分,包括序言、第一至四部分和议定书。
其中,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公约的宗旨和原则,包括尊重人权、平等原则、不歧视原则等。
第二部分详细列举了各国政府应保障的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工作权、教育权、健康权、住房权、社会保障权等。
第三部分规定了缔约国的报告义务和国际监督机制。
第四部分主要涉及公约的加入、退出和修正等程序问题。
议定书则主要规定了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
【经社文权利公约的影响】
经社文权利公约对全球人权保障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公约明确了各国政府应尊重和保障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为各国人民争取和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其次,公约建立了国际监督机制,通过
对缔约国的报告制度和定期审查,确保各国政府履行其国际义务。
最后,公约为各国政府提供了一个共同遵循的国际标准,推动了全球人权事业的发展。
总之,经社文权利公约对于保障各国人民的基本权利、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四、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 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 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對十八歲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 處死刑;對孕婦不得執行死刑。 六、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 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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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際特赦組織2009年的統計報告,全世界事 實上與法律上廢除死刑的國家達139個;仍保有死 刑的國家有58個;其中已知有52個國家作成死刑 判決,僅有25個國家執行死刑。 亞洲地區已廢除死刑的有澳洲、不丹、柬埔寨、 馬紹爾群島、尼泊爾、紐西蘭、東帝汶、菲律賓、 香港、澳門。 俄羅斯、緬甸與南韓未執行死刑已逾10年,被列 為實際上已不執行死刑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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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刑罰
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 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特別是對 任何人均不得未經其自由同意而施以醫藥 或科學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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斬、殺、車裂、凌遲、梟首……
抽腸(顧名思義)、刷洗(用開水澆 人,然後用鐵刷子刷) 、秤桿(用 鐵鉤把人吊起風乾) 、閹割、挖膝 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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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67年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常任代表大使劉 鍇簽署後,歷經42年,終於完成批准程序。
立法院於2009年3月31日,三讀通過「公民與 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國際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兩公約具
國內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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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約於國內法之效力
國際人權公約或規範逐漸成為習慣國際法後,即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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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U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曾 決議要起草一份宣言,一份人權條 約以及一件有關執行措施的文件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世 界人權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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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九七六年一月三日生效前文本公約締約國,鑒於依據聯合國憲章揭示之原則,人類一家,對於人人天賦尊嚴及平等而且不可割讓權利之確認,實係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之基礎,確認此種權利源於天賦人格尊嚴,確認依據世界人權宣言之昭示,唯有創造環境,使人人除享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而外,並得享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始克實現自由人類享受公民與政治自由無所恐懼不虞匱乏之理想。
鑒於聯合國憲章之規定,各國負有義務,必須促進人權及自由之普遍尊重及遵守,明認個人對他人及其對隸屬之社會,負有義務,故職責所在,必須力求本公約所確認各種權利之促進及遵守。
爰議定條款如下:第一條一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
二所有民族得為本身之目的,自由處置其天然財富及資源,但不得妨害因基於互惠原則之國際經濟合作及因國際法而生之任何義務。
無論在何種情形下,民族之生計不容剝奪。
三本公約締約國,包括負責管理非自治及託管領土之國家在內,均應遵照聯合國憲章規定,促進自決權之實現並尊重此種權利。
第二條一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盡其資源能力所及,各自並藉國際協助與合作,特別在經濟與技術方面之協助與合作,採取種種步驟,務期以所有適當方法,尤其包括通過立法措施,逐漸使本公約所確認之各種權利完全實現。
二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保證人人行使本公約所載之各種權利,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家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而受歧視。
三發展中國家在適當顧及人權及國民經濟之情形下,得決定保證非本國國民享受本公約所確認經濟權利之程度。
第三條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本公約所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之享受,男女權利一律平等。
第四條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民享受國家遵照本公約規定所賦予之權利時,國家對此類權利僅得加以法律明定之限制,又其所定限制以與此類權利之性質不相牴觸為準,且加以限制之唯一目的應在增進民主社會之公共福利。
第五條一本公約條文不得解釋為國家、團體或個人有權從事活動或實行行為,破壞本公約確認之任何權利或自由,或限制此種權利或自由逾越本公約規定之程度。
二任何國家內依法律、公約、條例或習俗而承認或存在之任何基本人權,不得藉口本公約未予確認或確認之範圍較狹,而加以限制或減免義務。
第六條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
二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完全實現此種權利而須採取之步驟,應包括技術與職業指導及訓練方案、政策與方法,以便在保障個人基本政治與經濟自由之條件下,造成經濟、社會及文化之穩步發展以及充分之生產性就業。
第七條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尤須確保:一所有工作者之報酬使其最低限度均能:(一) 獲得公充之工資,工作價值相等者享受同等報酬,不得有任何區別,尤須保證婦女之工作條件不得次於男子,且應同工同酬;(二) 維持本人及家屬符合本公約規定之合理生活水平;二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三人人有平等機會於所就職業升至適當之較高等級,不受年資才能以外其他考慮之限制;四休息、閒暇、工作時間之合理限制與照給薪資之定期休假,公共假日亦須給酬。
第八條一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一) 人人有權為促進及保障其經濟及社會利益而組織工會及加入其自身選擇之工會,僅受關係組織規章之限制。
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項權利之行使;(二) 工會有權成立全國聯合會或同盟,後者有權組織或參加國際工會組織;(三) 工會有權自由行使職權,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二本條並不禁止對軍警或國家行政機關人員行使此種權利,加以合法限制。
三關於結社自由及保障組織權利之國際勞工組織一九四八年公約締約國,不得依據本條採取立法措施或應用法律,妨礙該公約所規定之保證。
第九條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
第十條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一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儘力廣予保護與協助,其成立及當其負責養護教育受扶養之兒童時,尤應予以保護與協助。
婚姻必須婚嫁雙方自由同意方得締結。
二母親於分娩前後相當期間內應受特別保護。
工作之母親在此期間應享受照給薪資或有適當社會保障福利之休假。
三所有兒童及少年應有特種措施予以保護與協助,不得因出生或其他關係而受任何歧視。
兒童及青年應有保障、免受經濟及社會剝削。
凡僱用兒童及少年從事對其道德或健康有害、或有生命危險、或可能妨礙正常發育之工作者均應依法懲罰。
國家亦應訂定年齡限制,凡出資僱用未及齡之童工,均應禁止並應依法懲罰。
第十一條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
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
二本公約締約國既確認人人有免受饑餓之基本權利,應個別及經由國際合作,採取為下列目的所需之措施,包括特定方案在內:(一) 充分利用技術與科學知識、傳佈營養原則之知識、及發展或改革土地制度而使天然資源獲得最有效之開發與利用,以改進糧食生產、保貯及分配之方法;(二) 計及糧食輸入及輸出國家雙方問題,確保世界糧食供應按照需要,公平分配。
第十二條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
二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所採取之步驟,應包括為達成下列目的所必要之措施:(一) 設法減低死產率及嬰兒死亡率,並促進兒童之健康發育;(二) 改良環境及工業衛生之所有方面;(三) 預防、療治及撲滅各種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及其他疾病;(四) 創造環境,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醫藥服務與醫藥護理。
第十三條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受教育之權。
締約國公認教育應謀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增強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重。
締約國又公認教育應使人人均能參加自由社會積極貢獻,應促進各民族間及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間之了解、容恕及友好關係,並應推進聯合國維持和平之工作。
二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起見,確認:(一) 初等教育應屬強迫性質,免費普及全民;(二) 各種中等教育,包括技術及職業中等教育在內,應以一切適當方法,特別應逐漸採行免費教育制度,廣行舉辦,庶使人人均有接受機會;(三) 高等教育應根據能力,以一切適當方法,特別應逐漸採行免費教育制度,使人人有平等接受機會;(四) 基本教育應儘量予以鼓勵或加緊辦理,以利未受初等教育或未能完成初等教育之人;(五) 各級學校完備之制度應予積極發展,適當之獎學金制度應予設置,教育人員之物質條件亦應不斷改善。
三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子女選擇符合國家所規定或認可最低教育標準之非公立學校,及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四本條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干涉個人或團體設立及管理教育機構之自由,但以遵守本條第一項所載原則及此等機構所施教育符合國家所定最低標準為限。
第十四條本公約締約國倘成為締約國時尚未能在其本土或其所管轄之其他領土內推行免費強迫初等教育,承允在兩年內訂定周詳行動計劃,庶期在計劃所訂之合理年限內,逐漸實施普遍免費強迫教育之原則。
第十五條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一) 參加文化生活;(二) 享受科學進步及應用之惠;(三) 對其本人之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獲得之精神與物質利益,享受保護之惠。
二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而採取之步驟,應包括保存、發揚及傳播科學與文化所必要之辦法。
三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科學研究及創作活動所不可缺少之自由。
四本公約締約國確認鼓勵及發展科學文化方面國際接觸與合作之利。
第十六條一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依照本公約本編規定,各就其促進遵守本公約所確認各種權利而採採取之措施及所獲之進展,提具報告書。
二(一) 所有報告書應提交聯合國秘書長,秘書長應將副本送由經濟暨社會理事會依據本公約規定審議;(二) 如本公約締約國亦為專門機關會員國,其所遞報告書或其中任何部分涉及之事項,依據各該專門機關之組織法係屬其責任範圍者,聯合國秘書長亦應將報告書副本或其中任何有關部份,轉送各送各該專門機關。
第十七條一本公約締約國應按經濟暨社會理事會於本公約生效後一年內與締約國及各有關專門機關商洽訂定之辦法,分期提出報告書。
二報告書中得說明由於何種因素或困難以致影響本公約所規定各種義務履行之程度。
三倘有關之情報前經本公約締約國提送聯合國或任何專門機關在案,該國得僅明確註明該項情報已見何處,不必重行提送。
第十八條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得依其根據聯合國憲章所負人權及基本自由方面之責任與各專門機關商訂辦法,由各該機關就促進遵守本公約規定屬其工作範圍者所獲之進展,向理事會具報。
此項報告書並得詳載各該機關之主管機構為實施本公約規定所通過決議及建議之內容。
第十九條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得將各國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以及各專門機關依第十八條之規定,就人權問題提出之報告書,交由人權委員會研討並提具一般建議,或斟酌情形供其參考。
第二十條本公約各關係締約國及各關係專門機關得就第十九條所稱之任何一般建議、或就人權委員會任何報告書或此項報告書所述及任何文件中關於此等一般建議之引證,向經濟暨社會理事會提出評議。
第二十一條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得隨時向大會提出報告書,連同一般性質之建議,以及從本公約締約國與各專門機關收到關於促進普遍遵守本公約確認之各種權利所採措施及所獲進展之情報撮要。
第二十二條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得將本公約本編各項報告書中之任何事項,對於提供技術協助之聯合國其他機關,各該機關之輔助機關及各專門機關,可以助其各就職權範圍,決定可能促進切實逐步實施本公約之各項國際措施是否得當者,提請各該機關注意。
第二十三條本公約締約國一致認為實現本公約所確認權利之國際行動,可有訂立公約、通過建議、提供技術協助及舉行與關係國政府會同辦理之區域會議及技術會議從事諮商研究等方法。
第二十四條本公約之解釋,不得影響聯合國憲章及各專門機關組織法內規定聯合國各機關及各專門機關分別對本公約所處理各種事項所負責任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本公約之解釋,不得損害所有民族充分與自由享受及利用其天然財富與資源之天賦權利。
第二十六條一木公約聽由聯合國會員國或其專門機關會員國、國際法院規約當事國及經聯合國大會邀請為本公約締約國之任何其他國家簽署。
二本公約須經批准。
批准書應送交聯合國秘書長存放。
三本公約聽由本條第一項所稱之任何國家加入。
四加入應以加入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為之。
五聯合國秘書長應將每一批准書或加入書之交存,通知已經簽署或加入本公約之所有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