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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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4]1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4]1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4〕17号)省级各单位: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

附件:1.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2.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工作流程图(略)二○○四年七月六日附件1: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应按本规程办理政府采购。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指依法批准设立、具体实施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是法定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是指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认定具备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可以实施分散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中心和采购代理(中介)机构统称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

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再认识

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再认识
协议 供货 是各地 政府采 购活动 中采 用的一种 有效 的公布到 签订 供货协 议再到 供货商 与采购 人签订 采购 的采购 方式 ,是政府 采购制 度 向纵深 发 展的结 果。 目 合同 ,完全 是公开招 标 的程 序 ,不同 的是协议 供货不 前 ,全 国大 部分地 方在小汽 车 及办公 用品等通 用项 目 是 一 对 一 的 招 标 , 而 是 招 一 个 范 围 , 确 定 有 资 格 的供 上实 施 了协 议供货 采购 ,且协 议供货 项 目的范 围有不 应 商 ,所 以 ,协 议 供货 完全 能够 体现 公 开招 标公平 、 断 扩 大 的 趋势 。这 表 明 协 议供 货 方 式 有 它 存 在 的优 公 正 、竞 争的 原则 。二是体现 效率 与效益 的原 则。协 势 ,能够 得到 采购人 的认可 。但从 全国 各地运 行情况 议供货 是对大 批 同类 商 品或 服务 的不定 期采购 ,这种 看 ,也 出现一 些 有争 议 的问题 值得 探讨 。 采购 方式基 于法 律规定 又有创新 ,在提 高规模 采购 效
变 化的 ,如 何能保 证协 议供货 每一 笔采 购业务在 价格 商 。所 以 ,协议 供货 应该打破 块块分 割 ,首先可 在县 上 都有 一定 的优势 ,值得去 研究和 探讨 。 目前 ,各地 市 级 打破区域 限制 ,建立 一个区域 可共 享 中标 结果和 遇到 了同样 的情 况 是 ,一些 供应 商 “ 钻空 子 ” ,在 中 服务 承诺 的协议供 货平 台 ,使协 议供 货制更好 地发挥 标优 惠率不 变 的情 况下 ,通过调 高标 价的方法 谋取 更 其便 捷 高效 的作 用 。 四是 后续监 商协 商后确 定 ,也 就是给 采 支 付 制 度 。 应该 说 协 议 供货 的 前 期 操 作 是非 常 规 范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文号】浙财采监〔2017〕29号【颁布日期】2017-12-20 【条法类别】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实施日期】2018-03-01 【法规层次】一般文件【打印】立即打印【扫二维码】扫码查看浙江省财政厅浙财采监〔2017〕2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级有关单位:为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行为,创新政府采购模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健康、有序运行,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7年12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行为,创新政府采购模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财库函〔2016〕7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云计算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政采云平台)实施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电子卖场政府采购活动。

政采云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技术,实施网上交易、监管和服务,涵盖政府采购各领域、全流程、多用户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除通过政采云平台采用法定采购方式外,应当实行电子卖场采购。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的,应通过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系统进行采购。

采购人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定点采购项目除外。

采购人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应通过网上超市系统进行采购,但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创新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意见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创新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意见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创新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2.16•【字号】浙财采监[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创新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意见(浙财采监〔2010〕52号)省级各单位,各中介(采购)代理机构: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逐年扩大,各单位依法采购、科学采购和廉洁采购的意识不断增强,政府采购在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政府采购程序多、时间长,单位采购时随意性、倾向性较大,采购结果与采购人的期望还有不少差距,采购管理和执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精神,为进一步创新管理、改进服务、完善制度,切实提高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努力实现政府采购“依法、廉洁、科学、和谐”的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完善和简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确认程序,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水平1.应编尽编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是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依据和基础。

省级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单位部门预算时,应当对照《浙江省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将单位使用各种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下一年度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支出项目单独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尽量编全、编准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减少年中的追加、调整,提高预算编制和管理水平。

2.简化政府采购预算追加或调整审批程序。

预算单位用预算资金追加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预算时,须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省财政厅按规定在审核批复项目预算的同时,审核批复政府采购预算,避免单位重复报批;对需要使用按规定留归单位的采购节余资金,若采购项目内容和范围不作调整的,经预算单位申请,报省财政厅审定,由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完成对采购预算节余指标的调账后,单位即可申请采购预算执行;如需改变用途或归并原采购项目节余资金进行采购的,应作为新增采购项目,按追加采购预算程序办理。

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思考

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思考
采购 效 益 的基点 之一 。结合 自己
“ 信用等级” ,能够令双方充分信 用 政 府采 购项 目 ( 不含工 程 采购 任 ,才能保证长期供货合同的有 项 目)通 过招 标方 式 确定 相 对 固 ,
的采 购实 践 , 笔者认 为 , 选用 协议 效履 行 ,避 免 商业 欺诈 。采购 人 定 的供应商 ,统一确定中标供应 采购 的方 式 进行 采 购 ,既减 小 了
《 二、议 货 实 J 购 式宜 照先 后 、 协 供 的 践 采 方 ,按 “易 难稳
法采购 、 规范采购、 创新采购方式 议采购范围。 等作 为政府采购工 作 的重 点来
3 用协 供 ’方 来 . “议 货的 式 采 ’
议”对成批 的同类性质的项 目进 行采购,并可以同时采购多种不
所谓 政府 协议 采 购 ,是 指 对 纳入 政府 集 中采 购 目录以 内的通
全是商业诚信的产物,也是资本
购效率问题。 因此 , 降低政府采购 主义商业长期发展趋 向成熟的结
成本和提高采购效率 ,既是政府 果 ,只 有 买 卖 双 方 具 有 良 好 的 采购 的目标之一 ,也是提高政府
府 采 购成 本 、方便 预 算单 位 的行 议 ,达成 长 期供 货合 同 ,为此 建 以明确 ,各 采 购人 在协 议 范 围 内
之 有效 的采购 方式 。本文 拟对 协 立 了此种 采 购方 式 。在 西方 发 达 进 行采 购 的一 项政 府采 购 管理 制
议供货制度作深一层 次的探讨和 国家 ,这 种采 购 方式 被 广泛 应用
采购经验 ,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 基本原则的情况下 ,积极地推行 的麻烦 , 既减小了工作量 , 又能达 改革创新 ,取得了显著成效。其 协议采购,能有效地提高政府采 到采购的效果。如对笔墨、 纸张、 中, 协议采购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购效率 , 降低采购成本。 为发挥集 打印机 、电脑等各种不同类型的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项目网上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项目网上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项目网上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3.11•【字号】浙财采监字[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项目网上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字〔2008〕9号)省级各单位:为规范协议定点项目网上采购行为,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项目网上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项目网上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协议定点项目网上采购行为,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浙财办字〔2003〕3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省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网上采购协议定点范围内的产品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协议定点项目包含协议供货项目和定点采购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网上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和省财政厅下达的《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采购协议定点范围内的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浙江政府采购网的网址为:http://。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协议定点项目的网上采购管理、监督和协调,为主受理和处理采购单位的投诉举报工作。

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中心)负责协议定点项目相关信息的入库审查、竞价采购项目的成交结果审定和网上协议价格的动态监测,为主受理和处理供应商的举报反映事项;协助省财政厅监管协议定点供应商。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切实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范围内参与或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并统一进行资格审查和诚信考核管理。

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或各地分网站,向注册所在地或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下同)、采购单位等进行注册申请,按规定审核后,登记加入“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第四条以下供应商,必须注册并登记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并接受各级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诚信考核和管理。

(一)政府采购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管理的供应商及其供货商;(三)参与网上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第五条供应商的注册审查、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多点受理、授权审查”和“管用分离、互认共享”的原则。

凡按本办法规定在本省任何一地注册入库的供应商,其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和注册登记信息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等应当相互予以确认,并实现共享。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及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并对省本级及外省进浙注册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所辖注册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各级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和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审查机构)负责受理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注册申请,按规定审查供应商的入库资格,并对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进行诚信记录。

供应商的日常注册和变更登记应由注册所在地集中采购机构为主负责受理、审查。

打造浙江省政府采购新模式 重点推进政采云平台建设——专访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郭定方处长

打造浙江省政府采购新模式 重点推进政采云平台建设——专访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郭定方处长

打造浙江省政府采购新模式重点推进政采云平台建设——专访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郭定方处长陈昶彧;江畅【摘要】坚持"物有所值"的制度改革总目标,打造一支铁军、推进两项改革、建设"三张网"、建立四个机制。

浙江省政府采购工作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2017年第一季度工作卓有成效。

近日,本刊记者采访了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郭定方处长,了解到了浙江省今年政府采购的工作重点及现阶段"政采云"的运行情况。

【期刊名称】《中国政府采购》【年(卷),期】2017(000)005【总页数】3页(P37-39)【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管浙江省财政厅制度改革采购代理采购模式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市场公务用车询价采购采购预算【作者】陈昶彧;江畅【作者单位】《中国政府采购》编辑部;《中国政府采购》编辑部【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755坚持“物有所值”的制度改革总目标,打造一支铁军、推进两项改革、建设“三张网”、建立四个机制。

浙江省政府采购工作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2017年第一季度工作卓有成效。

近日,本刊记者采访了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郭定方处长,了解到了浙江省今年政府采购的工作重点及现阶段“政采云”的运行情况。

记者:请您介绍浙江省2017年在政府采购工作方面的总体规划是什么?具体举措有哪些?郭定方:2017年浙江省政府采购工作的总的设想是: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省财政厅中心工作,遵循“促进发展、保障民生、科学理财、加强监管”的理财观,积极发挥财政政府采购监管职能作用,进一步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和行业自律建设,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机制、采购预算执行分析机制、省对市县政府采购工作考核促进机制,着力构建公开公平,行业自律,监督有力,高效有序的政府采购制度运行体系。

具体来说,要坚持“物有所值”的制度改革总目标,重点打造一支铁军、推进两项改革、建设“三张网”、建立四个机制,即概括为“1234”。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制定《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制定《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制定《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近日,财政部公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财政部制定《办法》的背景情况。

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规范小额零星采购活动,提升小额零星采购的便利性。

为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促进小额零星采购效率和规范的有机统一,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办法》。

长期以来,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存在大量单次采购金额小、不同采购主体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需求,例如,采购计算机软件、汽车维修和加油等。

这类采购不同于单一项目采购,难以适用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目前一般通过集中采购机构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来实施。

这种做法为小额零星采购活动提供了便利,但也因缺乏专门的制度规范,暴露出一些问题,社会多有反映。

比如,有的以资格入围方式选定供应商,造成市场分割,影响公平竞争;有的搞政府采购专供产品,采购价格远超市场价;还有的在设备采购中以本机低价入围,后续耗材价格却远超市场价格。

因此,《办法》借鉴国际经验,明确了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管理制度,以期从根本上系统性解决相关问题,构筑长效机制。

考虑到在实践中小额零星采购遇到的问题可能比较多,框架协议采购又是一种全新的政府采购方式,为稳步推进相关工作,我们将《办法》定为暂行办法,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再作进一步完善。

问:什么是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哪些情形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答: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适用范围不同。

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多频次、小额度采购,不适用于单一项目采购。

二是程序不同。

框架协议采购具有明显的两阶段特征,第一阶段由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第二阶段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第2期服务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第2期服务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第2期服务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8.29•【字号】浙财采监字[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第2期服务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浙财采监字〔2008〕31号)省级各单位: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办字〔2003〕32号)精神,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服务器协议供货项目已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结束,现将协议供应商及其供货商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并就做好本期服务器协议供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杭(不含萧山、余杭区)省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单次采购服务器数量不超过5台、采购预算金额不超过40万元且单台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均应在协议供应商品牌和机型范围内采购。

由于特殊原因,需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产品,采购单位必须报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

除协议供货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指定品牌采购。

二、本次协议供货的有效期为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

在此期间,协议供应商或其指定的供货商将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协议书的承诺和要求,向各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相关服务。

对由于协议供应商的原因,不能按照承诺及时提供中标产品和相关服务的,或供应商竞价结果高于市场价的,各单位应当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省财政厅或省政府采购中心,省财政厅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将按规定进行查处,直至取消协议供应商供货资格。

本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协议书及中标品牌、规格型号、优惠率、价格和相关服务等具体内容请查阅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协议供货”栏目。

三、服务器协议供货价格为实际采购时的最高限价。

论中国最新型的政府采购形式——协议供货制

论中国最新型的政府采购形式——协议供货制

维普资讯
第 6期
现在 以下几 个方面 :
定 要立 即办理 采购 , 在协议期 限 的任意 时 间内可随
时根据需 要 向供应商 采购所 需用 品 , 前 招标 长期 提
供货 , 缩短 了采 购 周期 , 足 采 购 人需 求 的及 时性 满 要 求 , 陵 区公 共资 源交易 中心平 均每 个 协议采 购 夷
性 要求 。采购 人与供应 商签 订“ 购” 议后 , 采 协 不一

协议供 货 制 : 范和效 率的最 佳 结合体 规
通过实 践来看 , 实行 协议 供货制 度对 提高政 府 采购 在一些 项 目中的采 购 效率 和效 益 发 挥 了重 要 的作 用 , 降低 了政府 采 购的成本 和供 应 商的经营 成 本 , 到 了采 购单位 和供应 商 的高度 肯定 。具体 体 得
本是 一样 的 , 不会 随采购 数量 的大小 而增 减采 购的 环 节 , 以 一 次招标 、 所 多次 采购 , 购 活 动集 中 , 采 可 以更好地 获得政 府采 购的规模 效益 , 大地节 约招 极 标 和采购 成本 , 决 了重复 采购 、 益低 下 的问题 。 解 效 如 湖北 省 宜 昌 市 夷 陵 区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心 截 至
供货制这一新 生事物在 实践 中不断涌现 出一些 问题 , 本文针 对运用协议供 货制进行政府采购过程 中出现 的问题
进 行 分 析 , 在 此 基 础 上提 出 了完善 协 议 供 货 制 的 对 策 建 议 。 并 关 键 词 : 府 采 购 ; 议 供 货 制 ; 购 成 本 政 协 采 中 图分 类 号 : 8 24 F 1.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2 2 12 0 )6 O 3 ~O 10 —3 9 (0 6 0 一 1 2 4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12.26•【字号】浙财建字[2004]70号•【施行日期】200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办字〔2003〕3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反映。

附件: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节约采购成本,改进管理方式,提高采购效率,切实方便采购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采用协议供货制的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以及本省所属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协议供货制,是指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单位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项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四条协议供货项目一般采取“以省或市为单位,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具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形式。

对一些不宜由省或市为单位统一组织的协议供货项目,各县(市、区,下同)可按本办法的规定自行组织并实施。

第五条对纳入全省统一组织的协议供货项目,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应在公布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的同时予以明确。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7.26•【文号】财库〔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有关要求,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现就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五)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六)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七)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八)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九)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十)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5.16•【文号】财库〔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2年3月1日开始施行。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提升《办法》实施效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框架协议采购组织协调。

《办法》对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进行了规范,是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对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一次重要完善与创新。

各级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要充分理解把握《办法》对框架协议采购的规范性要求,切实做好需求标准确定、采购方案拟定、供应商入围征集和合同履约管理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进一步清理违规设置的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加强对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审核备案管理,切实抓好《办法》确定的公平竞争机制建设,平稳有序推进框架协议采购的实施。

二、处理好集中采购相关问题的衔接。

《办法》施行后,财政部关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规定不再执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涉及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制度规定进行清理规范。

《办法》施行前订立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可以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

已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按现有规定继续推进和完善批量集中采购工作。

对一些地方或者部门缺乏专业实施力量的问题,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通过修订集中采购目录或者制定专门办法,适当调整相关品目实施的组织形式。

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通过跨级次、跨地区统筹确定征集主体推进实施,并同步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6•【字号】浙政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27号)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省政府采购制度框架基本形成,机构队伍基本建立,采购规模不断加大,运行和监管机制逐步完善,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稳步提高。

但是,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发展还不平衡,采购规模总体偏小,公开招标比例偏低,采购程序不够科学严密,政府采购的效率、质量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各地、各部门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加强领导,把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作为阳光工程和民心工程来抓,积极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拓展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使政府采购成为规范财政支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实现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

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采购和监管,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完善监督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逐步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逐步建立行为规范、服务高效、监管有力、协调发展的政府采购运行和监管体系。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依法规范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和运行,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增加集中采购目录,推进工程采购监管,加强分散采购管理,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加强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建立全省统一的网上采购和业务管理平台,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建立政府采购执业考核制度,推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市场化和职业化进程。

202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日常(1-90)道判断练习题

202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日常(1-90)道判断练习题

202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日常(1-90)道判断练习题(打印版)1、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A、XB、√答案B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A、XB、√答案B3、根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监察部门需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A、XB、√答案B无权处理。

A、XB、√答案A5、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投诉书递交之日起即为受理。

A、XB、√答案A6、投诉人撤回投诉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

A、XB、√答案B7、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出具投诉处理决定书。

A、XB、√答案A8、依法不予受理的投诉,应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A、XB、√答案B9、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

A、XB、√答案B10、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副本。

A、XB、√答案A(8个工作日)11、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的,无权处理。

A、XB、√答案A(有权处理)12、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投诉书递交之日起即为受理。

A、XB、√答案A13、投诉人撤回投诉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

A、XB、√答案B14、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出具投诉处理决定书。

A、XB、√答案A(30个工作日内)15、依法不予受理的投诉,应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2014年度通用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全省联动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2014年度通用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全省联动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2014年度通用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全省联动项目采购结果执行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采监[2013]2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9.09
【实施日期】2013.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2014年度通用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全省联动项目采购结果执
行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3〕2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2013-2014年度通用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全省联动项目采购工作已基本结束,现就其采购结果的执行和监管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浙江省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杭州市本级、宁波市除外,下同)采购本通知规定的产品,采购金额在协议供货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均按照《浙江省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浙财办字〔2003〕32号)及本通知规定实施协议供货采购。

参加协议供货全省联动的市、县(市、区)协议供货采购最高限额,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并公布执行。

省本级协议供货采购最高限额为单次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

二、实施内容
本期协议供货全省联动采购的项目包括电视机、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空调、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投影仪、一体机、油印机、计算机、服务器、存储设备、防火墙、交换机、路由器、UPS、商业软件(含杀毒软件和数据库软件)等19个品目。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财政部于2007年12月印发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该办法印发后,各地采取措施贯彻落实,对规范政府部门采购进口产品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反映了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经与海关总署研究,现就进口产品采购中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财库[2007]119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

二、关于关境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不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

因此,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

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三、关于已在境内多次流转进口产品认定对经过多次流转、无法提供报关单证的产品,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查证:(一)通过正常渠道进口的产品,无论在境内流转多少次,尽管中间商业环节没有保留进口报关单证,但通过层层倒推,最终可以找到进口代理商或者进口收货人,从而可以向海关查询进口报关记录。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
⽂号:财办库[2003]38号
颁布⽇期:2003-04-14
执⾏⽇期:2003-04-14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政法规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请⽰》(冀财采[2003]9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政府采购法》的⽴法精神,公开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基⽯。

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品牌同⼀型号产品只能有⼀家投标⼈,但应当在招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如中央单位2002年实⾏的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协议供货制度,在招标⽂件中明确规定,只允许投标产品的⽣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由⽣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家代理商参加。

否则,作⽆效标处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同⼀品牌同⼀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的现象,应当在招标⽂件中明确规定,同⼀品牌同⼀型号产品只能由⼀家供应商参加。

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品牌同⼀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个供应商计算。

公开招标以外采购⽅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程,也按此⽅法计算供应商家数。

⼆00三年四⽉⼗四⽇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03.04.14,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1.27。

简捷高效监管有力——杭州市政府采购新目标——专访杭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马斌处长

简捷高效监管有力——杭州市政府采购新目标——专访杭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马斌处长

简捷高效监管有力——杭州市政府采购新目标——专访杭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马斌处长陈昶彧;江畅【摘要】近日,本刊记者采访了杭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马斌处长,马处长向记者介绍了杭州市2017年政府采购重点工作及杭州市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况。

2017年,杭州市政府采购坚持"物有所值"的改革总目标,继续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工作要求,通过"调整、充实、提升",促进采购监管"事前"向"事中事后"转变,努力构建结果导向的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监管模式。

【期刊名称】《中国政府采购》【年(卷),期】2017(000)006【总页数】3页(P50-52)【关键词】政府采购采购监管杭州市财政局处长马斌专访政府购买服务【作者】陈昶彧;江畅【作者单位】《中国政府采购》编辑部;《中国政府采购》编辑部【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5近日,本刊记者采访了杭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马斌处长,马处长向记者介绍了杭州市2017年政府采购重点工作及杭州市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况。

2017年,杭州市政府采购坚持“物有所值”的改革总目标,继续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工作要求,通过“调整、充实、提升”,促进采购监管“事前”向“事中事后”转变,努力构建结果导向的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监管模式。

此外,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面,杭州市规范管理办法,加强源头把控;搭建共享平台,提高采购效率。

多管齐下,实现杭州市政府采购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贯彻简政放权理念,以信息化助推政府采购全过程监管。

2017年杭州市政府采购工作首要考虑的是工作重心转移,结合财政部刘昆副部长提出的“物有所值、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思路,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将政府采购全流程实行网上流转,监管部门实现网上全过程监管。

重点是在实现网上全过程监管的基础上,将工作重心从事先审核采购计划、采购文件等“事前”工作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例如,在《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继出台后,杭州市财政局出台了《对部分政府采购事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对政府采购综合办公平台进行了优化改造,将部分事前审核审批事项改为网上自动备案,充分体现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还权于采购人,监管部门监管重心向事中事后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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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反映。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节约采购成本,改进管理方式,提高采购效率,切实方便采购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采用协议供货制的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以及本省所属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协议供货制,是指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单位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项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四条协议供货项目一般采取"以省或市为单位,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具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形式。

对一些不宜由省或市为单位统一组织的协议供货项目,各县(市、区,下同)可按本办法的规定自行组织并实施。

第五条对纳入全省统一组织的协议供货项目,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应在公布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的同时予以明确。

第六条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大宗通用类产品。

有条件的也可将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建筑原材料等纳入协议供货制的范围。

第七条采购单位在财政年度内采购的协议供货类产品,如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或规定总额的,或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单位特殊需求的,不纳入协议供货的范
围,按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第八条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产品,应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供货商和品牌、型号的产品中进行采购,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货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品牌、型号的产品。

第九条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在对用户基本需求和产品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产品的采购或配置标准应满足采购单位对高、中、低等不同档次产品的需求实际。

对省或市统一组织的协议供货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征求有关市、县和政府采购专业技术人员意见,或直接在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条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出前7日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一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是国内企业,并由各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商参加投标。

制造厂商因各种原因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可由其委托一家代理商作为其全权代理参加投标,但投标人应仍为制造厂商。

第十二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有完善的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机构。

省或市统一组织的协议供货项目,投标供应商原则上应在本省有关市、县分别指定一家或一家以上的授权代理商或特约经销商作为其在当地的供货渠道商(以下简称供货商),并经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审查确认。

因客观原因在个别县没有供货商的,投标供应商应当就近指定或授权市级供货商为该县的供货商。

各级供货商的协议供货资格条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经审查确认后的"供货商资格确认表"(表式附后)是投标文件的必备要件。

第十三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在投标时,必须同时提交协议供货承诺书,对在协议有效期内提供的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供货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及备品备件等事项作出具体承诺。

优惠率=〔1-投标报价/基准价〕*100%。

基准价一般为该投标产品的市场统一零售价,或媒体广告价、出厂价等最近的对外公开报价。

第十四条协议供货项目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对产品的质量、价格、优惠率、服务以及供应商业绩、信誉和供货渠道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评估,加权计分后,按分值由高到低、分档排序推荐中标供应商及其产品。

第十五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所推荐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业绩等进行必要的核实,并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认。

中标供应商数原则上不超过投标供应商总数的60%,但同时不少于3家。

第十六条招标结束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承诺,统一与各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书》,明确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等内容。

第十七条协议供货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

个别项目可根据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协议供货有效期。

第十八条协议签订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协议的主要内容及采购要求等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通知各采购单位执行。

同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告。

第十九条协议价格和优惠率是有效期内供应商承诺的最高限价和最低优惠幅度。

采购单位实际采购时,可在此基础上结合采购规模,与当地供货商平等协商以争取获得更低、更优惠的供货价格。

第二十条同一品牌、型号的产品,在同一地方,中标供应商应保证其协议价格和实际供货价格低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或市场平均的价格。

第二十一条有效期内,如遇协议供货产品的市场基准价调整的,中标供应商应在不降低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同时对中标产品的协议价格进行相同幅度调整,并在第一时间将具体调整情况按统一的格式书面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备案。

有关供货商在特定时间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如涉及协议供货产品的,各采购单位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和享受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采购单位应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

协议供货产品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

保修期满后,若采购单位需要,中标供应商应继续给予维修、保养服务。

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在投标中有约定的,按约定价结算,没有约定的,按不低于投标优惠率予以优惠,所需资金由采购单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三条协议供货产品应由供货商免费送货上门、安装调试。

省或市统一组织的协议供货项目,免费送货范围一般为市、县级城区范围内,若送货地点超出城区范围的,由采购单位与供货商事先约定,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按计划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和组织验收。

出现纠纷,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中标供应商应当配合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协议供货项目的管理,落实授权供货商所提供协议供货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事项,及时公布中标产品的
具体配置和市场价格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供货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按规定承担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并通报全省;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一)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
(二)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三)没有按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采购合同并供货;
(四)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部分型号的产品;
(五)违反本办法和招投标文件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中标供应商下属有3家以上的供货商被取消协议供货资格的,应同时取消该中标供应商在全省范围的协议供货资格。

第二十七条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不得利用不正当竞争等手段,影响采购单位的正常采购活动。

采购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向供货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规范采购单位和有关供应商的协议供货行为。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采购单位、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有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政府采购行为的,均可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举报。

第三十条由省或市统一组织的协议供货项目,各地原已实行协议供货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

有效期止,应当按省或市统一签订的"供货协议"执行。

第三十一条非在杭省级单位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的,可凭省财政厅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直接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执行并实施采购。

所需财政性资金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拨付给采购单位。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采购办负责解释。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采购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浙江省协议供货商资格确认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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