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七章
自考【法学概论】笔记整理
【法学概论】第一章法律的起源一、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
氏族是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
调整氏族成员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体现全体氏族成员利益和意志的习惯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始社会后期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
法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三、法律的产生经历了漫长、复杂的过程。
它的最初形式是国家认可的习惯,后来逐渐发展为成文的法律。
四、法律的历史类型是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律进行的最基本分类。
五、人类历史上依次存在过奴隶制类型法律、封建制类型法律、资本主义类型法律和社会主义类型法律。
各种类型的法律建立在各自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不同的阶级意志,并各具特点六、法律的本质是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故而具有很强的阶级性。
但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少数人或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全体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
法律体现的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而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七、法律的特征是: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八、法律可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力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九、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的属性和功能,经过实践,同人的法律需要的某种适合或一致。
十、依据法律价值的作用,可以把法律价值分为法律的工具价值和法律的目的价值。
十一、法律及其价值之间有许多相对应的范畴,其中最基本的当属法律与正义、法律与自由、法律与效益、法律与秩序。
十二、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或基本成分。
通常认为,法律由以下三要素构成: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十三、法律有其内在本质规定性,也有其外在的表现形式。
2021年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七章
2021年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七章第七章商法一、商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商人、商业组织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与民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上,商法调整的完全是财产关系,且均为双务有偿关系;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又调整人身关系,且其财产关系中有偿与无偿、单务与双务并存。
2.法律制约程度上,商法对商行为的要求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形式上也多样化,一切取决于市场流转的客不雅需要;而民法地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则比力严格,形式也比力单一。
3.归责原则上,商法较多地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并有不竭增多适用的趋势;民事责任中则以过错原则为主,虽有无过错责任、公平原则的适用范围,但限制较多。
4.规范形式上,商事习惯在商法规范的形成和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而民法虽也有成文法和习惯法之分,便成文法的地位远远超过习惯法,并正形成较不变的格局。
5.从国际性上看,商法的国别差异愈来愈小,并已形成国与国之间较多的商事公约;比拟之下,民法则具有较强的地域性、民族类性和传统性。
三、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本钱、分立、合并、闭幕或者变动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必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四、董事负有如下义务:1.竞业禁止的义务;2.董事有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的义务;3.董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本身谋私利,也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董事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也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5.董事除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不测,不得泄露公司奥秘。
6.董事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如有违反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负有补偿义务。
7.董事参与决策因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负有补偿义务。
五、董事会是有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由董事3-13人组成,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00040-7法学概论第七章
第七章商法1.[识记]商法的概念是什么?[201104单选]商法又称商事法,是与民法并列的同属私法性质的部门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商自然人、商业组织和商业活动(即商人和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领会]商法的特点有哪些?[201107多选]商法具有不同于民法一般法的特征,表现在:(1)商法具有营利性特征。
商法是关于营利性主体从事营利性营业行为的基本法律,无一不涉及商事活动的营利性和经营性特征。
(2)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商法的内容包含有大量的技术性规范,与民法中偏重于伦理性规范的特点有所差别。
(3)商法具有国际相通性特征。
3.[领会]简述商法的存在形式和调整范围?[201004简答]一、按照商法的表现和存在形式,可有形式和实质两种意义上的商法的划分。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所制定的商法典及相关的单行法。
2、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由民商分立国家的商法典及相关单行法和民商合一国家包括在民法典和商事单行法中的商法规范构成。
二、有商法典的国家,其商法典的内容通常包括商法总则,公司法、商行为法,票据法,还有破产法、海商法、证券法等。
在没有商法典的国家,商法表现为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民法中的商事法规范;单行商事法规;商事习惯法。
三、我国现行立法上并未制定单独的“商法典”,但自1992年11月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海商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等重要的商事单行法,1986年我国制定《企业破产法(试行)》,表明我国的商事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四、习惯上认为,商法包括以下单行法部门:1、商业登记法;2、公司法;3、证券法;4、破产法;5、保险法;6、海商法;7、票据法;8、期货交易法。
4.[识记]公司的概念是什么?公司是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
5.[识记]公司的分类有哪些?[201104单选]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立法上,都可以依照不同的标准对公司作出不同的分类。
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七章
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七章
第十一节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它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不同点1、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根据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 2、关系的成立,往往是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 3、行政机关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接受制裁; 4、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是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第十二节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是指在行政机关中担任一定的行政职务,或者由行政机关任命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一定的行政职务的我国公民。
行政职务产生:提名决定;选举;调任。
德才兼备,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
第十三节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一、制定行政管理法规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二、决定行政措施三、行政强制执行间接强制(代履行和罚缴强制金)、直接强制、强制征收四、行政处罚罚则众多。
和行政处分的关系五、行政复议一级复议不调解国务院不管辖第十四节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监督中两种行政监督机关是: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
社会监督包括人民团体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十五节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六节司法行政管理一、律师制度法律顾问处和律师事务所个人不接受委托二、公证制度依法证明真实性和合法性三、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组织调解无须申请调解不成可向基层政府申请处理,也可向法院起诉调解不收费四、劳动教养制度严重违法、不够刑事处分、有劳动能力可发工资五、劳动改造制度犯罪分子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
没有改造好的劳改犯,期满后留场就业(不判刑)1234。
2018年最新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过关宝典】
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 一、与氏族社会组织相伴存在的原始社会的规范主要是:习惯。
二、奴隶制法律的经济基础是奴隶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
三、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四、法律制定或认可的主体是:国家。
五、保证法律实施的力量是:国家强制力。
六、法律的本质和特征的决定力量是:经济基础。
七、当今我国的法律体系属于:中华体系。
八、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开始于:古罗马法学家。
九、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法经》(李悝著)。
十、规定人们可以自行选择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规范指的是:授权性规范。
十一、以法律原则的渊源为标准,法律原则可以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十二、在当代世界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是:英美法系国家。
十三、⑴人利用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来实现一定目的的价值——法律的工具价值。
⑵作为主体的人借助各种工具(包括法律工具),把实现一定的法律现象作为目的的价值——法律的目的价值 十四、最为古老的法律形式是:习惯法。
十五、法律是伴随着哪些出现而产生的:①生产力的发展②生产资料私有制③阶级的出现④国家的出现。
十六、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是:①资本主义法律②奴隶制的法律③封建制的法律。
十七、最早出现的一批奴隶制的成文法律有:①《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②《十二表法》(公元前5世纪罗马)③《摩奴法典》(公元前3世纪印度)。
十八、法律的价值可分为:①工具价值②目的价值。
十九、法律的正义包括:①分配正义②平均正义③矫正正义。
二十、法律的三要素是:①法律规范②法律原则③法律概念。
二十一、法律规范的结构为:①适用条件②行为准则③法律后果。
二十二、法律概念的功能:①认知功能②构成功能③规范功能。
二十三、法律的渊源有:①制定法②判例法③习惯法④引证法⑤宗教法⑥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二十四、属于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的国家有: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旧中国。
自考法理学各章题型串讲笔记
自考法理学各章题型串讲笔记(1—21章)法理学串讲笔记第一编第一章法学绪论第一节法学的性质和特征[单选]法学是社会科学的组成部分,是法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对法的认识达到一定程度时,才产生的。
[多选]在促成法学产生的种种条件中,立法的广泛发展和专门研究者的出现,是尤为重要的两个条件。
[单选]法学就其根本特质而言,属于经世致用的学问。
第二节法学的研究对象[多选]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三个要素: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问题。
[单选]历史上,法学曾和政治学、哲学、神学等长期结合起来,直到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和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占据统治地位,立法的全面发展和人类科学水平的提高,使法学成为一门完全独立的、近代意义的学科。
第三节法学体系和法学学科一、法学体系释义[单选]法学体系的中心问题是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和设置问题。
二、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标准[多选]总结国内外法学分支学科划分方面的经验和成果,我们认为,划分法学分支学科应坚持三个结合:第一,对象和方法的结合。
第二,类别和层级的结合。
第三,现实和理想的结合。
这三个结合,就是我们所主张的划分法学分支学科的基本标准。
三、法学分支学科的具体划分[多选]法学体系中分支学科应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法学和综合法学四大类别,每一类别又包括若干下一层级的具体学科。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一、法学研究方法释义[多选]法学研究方法是一个整体,通常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法学的专业方法。
第二层次是法学所摄取的方法。
第三层次是法学的指导方法。
[多选、简答]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学方法论的关系。
法学研究方法相对于法学方法论而言,是个实体性概念,它是实在的和有迹可辨的事物;而法学方法论,则主要指关于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学说,它采取观念形态的存在形式,是个综合性概念。
二、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名词解释]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也就是法学的特定研究方法、法学本身的研究方法。
它解决法学研究的专业路向问题和各种具体的专业问题,因而也是法学方法体系中的关键方法。
自考-法学概论-章节重点总结
法学概论目录第一章法理学 (1)第二章宪法 (1)第三章行政法 (1)第四章刑法 (2)第五章民法 (3)第六章商法 (4)第七章经济法 (5)第八章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 (5)第九章刑事诉讼法 (6)第十章民事诉讼法 (7)第十一章行政诉讼法 (7)第十二章国际法 (8)第十三章国际私法 (8)第十四章国际经济法 (8)述★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所产生的。
第二节行政组织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对公务员的惩戒处分分为(从轻到重):警告,告知这样做不对。
记过,记录做的错事。
记大过,记录做的大错事。
降级,不能做大事就做小事。
撤职,自己做不好就让别人做。
开除,什么都不做就走人。
3.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是公务员。
第三节行政行为法★★★1.基于行政、社会或者经济上的需要,将本来属于国家或某行政主体的某种权利赋予私人的行政行为是特许。
2.当场收缴罚款主要适用于: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等情形。
3.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单方意志还是双方意志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果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4.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听取陈述和申辩等内容体现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5.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职能分离的原则;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参与原则;效率原则。
6.罚金:由人民法院强制被判了刑的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是一种刑罚。
自考行政法学复习笔记、考点、重点串讲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相对于社会组织、企业的“私人行政”而言,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是指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通常称为“公共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它包括以下含义:(1)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3)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4)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
(一)行政权1.行政权的涵义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这个定义具有三层意思:第一,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没有宪法、法律的确认或设定,行政权就失去了存在和行使的合理基础;第二,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就其各自所管理的事项行使的权力分别为立法权、司法权等;第三,行政权系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一方面,现代行政权仍然保留了传统国家政权的特色,是国家治理和服务社会的公权力的一种,另一方面,现代行政权还包括社会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权,这些治理权有的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直接赋予或者行政机关的委托,有的源于社会组织的自治而后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
行政权与行政职权的区别。
行政权不完全等同于行政职权。
前者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其内容多而复杂;后者则是具体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标、职务和职位相适应的管理资格和权能,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行政权与行政权限的区别。
行政权限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界限,是行政权的具体形式——行政职权的三个构成要素(权力主体权力内容权力范围)之一。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超越行政权限,便构成行政越权,视为无效。
法学概论全书笔记串讲大纲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第一节法律的起源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二节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2、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第三节法律的渊源和分类1、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法学概论》重点内容
《法学概论》重点内容第一篇:《法学概论》重点内容社二精英敢闯敢拼法学概论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要素: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机构和组织国家)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关系客体(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制裁: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因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措施。
法律责任: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因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渊源: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
这里指法的表现形式。
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或法律形式:1.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
4.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
5.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性法律文件。
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6.民族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其基本制度由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加以规定。
8.我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一般属于国际范畴,但经我国政府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条约和公约等,对我国也具有约束力。
法律解释: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对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我国的法律解释: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划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宪法的修改:1949《共同纲领》-1954-1975-1978-1982-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权4.人身自由权:包括①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③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④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①劳动的权力和义务②休息权③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④物质帮助权7.文化教育权力和自由8.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10.华侨、归侨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领导人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法学概论》重点串讲(论述部分)
《法学概论》重点串讲(论述部分)1、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党和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说到底就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与全体人民的关系、党与国家的关系。
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A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党的政策决定法律的性质、任务、内容和方向。
社会主义法律正是根据党的政策制定的,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具体化。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体现人民利益的,应该通过法定程序和法律形式,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
社会主义法律要是离开党的政策的指导就会走偏方向的。
B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1)由于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这就便于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了解、遵守和执行党的政策。
2)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是各种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3)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还得到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C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简答)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二者的区别在于:1)党的政策是工人阶级先锋队意志的体现;法律是国家意志即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2)党的政策由党组织提出和制定;法律则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党的政策更多地带有一般的号召性和原则的指导性;而法律的规定则比较明确、具体和详尽。
4)党的政策仅对党组织和党员有约束力,而不具有国家的强制性。
5)党的政策的内容极为广泛,不是所有党的政策都有必要通过国家制定为法律,使人人遵守。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最适宜我国的国体和国情的政权组织形式,它具有如下的优越性: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群众管理国家。
1)人民代表来自人民,与人民群众有密切的联系。
它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其他事业的管理,有权向政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2)人民代表本身也必须按照人民的意志办事,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做人民真正的公仆。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
自考《法学概论》笔记 复习资料课程代码0040
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1(2010-03-03 17:09:44)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决定性因素: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它的决定性因素:第一:是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第二:是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第一:法律同国家同时产生。
第二: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第三:不断的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第四: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第五: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3、法律的特征:第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
第三: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第四: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第五: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4、成文法定义: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行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5、法律与道德的区别:第一:存在的时间不同。
法律只是阶级社会中的现象;而道德则是与人类社会共始终。
第二: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广。
第三:实施方法不同。
法律借助国家强强制力保证其实施;道德实施却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
第四: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一般以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中,一般没有固定形式。
第五:在一国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的,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每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体系。
6、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第一: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二:确定契约自由。
第三: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确定法制原则。
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第一: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第二: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第三: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3、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第一:从实际出发。
自考行政法学笔记
自考行政法学笔记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法、法律与法学(一)法、法律与法学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的表现形式。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发生发展变化及消亡规律的学说。
(二)法、法律与法学的关系:法学究研法、法表现法律(三)法学学科体系1.理论法学:法学基础理论,比较法学总论2.历史法学:中国法律制度史,外国法律制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
3.应用法学:中国应用法学,国际应用法学4.边缘法学:法律社会学,犯罪心理学司法精神病学二、法在社会中的作用及法律观1法在社会中的调节作用2在物质世界的调节作用3在人文社会的调节作用三、行政法的含义(一)行政的概念1.我国古代对行政的理解:在我国古籍中,行政一词通常是指行使国家政权。
2.行政概念的不同理解一种把行政看成与国家没有专门、特定联系的管理,即一般的社会管理。
另一种解释把行政看成是国家的一种专有活动,认为只有国家的活动才是行政,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哪怕是管理活动——不属行政。
关于行政是国家哪些活动的问题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①“广义的行政”,认为国家的一切活动和作用都是行政,“目的实现说”便属此例。
②“狭义的行政”。
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制定和表达,另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和推行,行政便是后一部分的国家活动。
③“最狭义的行政”。
它认为国家的活动可以分为三部分,即立法活动、司法活动和行政活动,行政是除立法活动、司法活动之外的一切国家活动,即行政活动。
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换句话说,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因此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
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
《法学概论》图文课件第七章
(三)刑事诉讼管辖
1.刑事诉讼管辖概述
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 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解决的是刑事案件 首先由谁立案、开始诉讼的问题。
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 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 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时应由哪种、哪级、哪个人 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
三、诉讼证据和举证责任
(一)诉讼证据
1.证据的概念 诉讼法上所谓的证据,是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
切客观事实。在法律条文的表述中,有时证据也等于证据 资料,即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或者手段。
2.证据的基本特征 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
证据的客观性要求它的存在形式是客观的,内容要反 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且证据内容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的 联系是客观的。
5.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裁定的形式确定第一审 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法院的制度。具体包括移送管辖、指定 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 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 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经其同 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 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
(二)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 辖的案件以外的所有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 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 杂的第一审案件。
《法学概论》重点串讲
《法学概论》重点串讲1、制定法——它是指国家的有权机关,通过正式的程序,并且用成文的形式(条文)所表达的规范性文件。
现在大我数国家的法律都以制定法为其主要渊源。
2、判例法——它是指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判决,其中包含的原则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
3、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
4、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
5、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等。
6、程序法——是指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7、一般法——是指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
如民法、刑法。
8、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9、法系——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时分类的一种方法。
主要分为大陆法系、英国法系等。
10、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我国台、澳地区属大陆法系。
11、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12、法律的历史类型——是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最基本的本质性的分类。
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1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4、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它的效力及于全国范围。
15、地方性法规——专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法学概论整理笔记
法学概论笔记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氏族:是由共同的先祖世代遗传下来的以血缘关系连结而成的人们的集团。
P10奴隶制法律的本质及其特点P15:奴隶制法律是奴隶制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集中体现奴隶主阶级的意志。
它由奴隶制国家制定或认可,是维护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工具。
奴隶制法律具有如下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4.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封建制法律的本质及其特点P17:封建制法律是封建制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集中体现封建主阶级的意志,是维护有利于封建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封建主阶级专政的工具。
封建制法律的本质,具体地表现在下列特点之中: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及其特点P19:资产阶级法律是资本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集中体现资产阶级的意志,是维护有利于资产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资产阶级法律具有下列特点:1.宣本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确认契约自由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确认法制原则法律的本质P21:1.法律的阶级性2.法律的社会性3.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和社会社的统一法律的特征P26: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法律的定义P29: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法律价值的概念及其特点P29:指法律的属性和功能,经过实践,同人的法律需求的某种适合或一致。
特点:第一,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是法律价值形成的基础。
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7)
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7)第四节财产所有权1、财产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特征:1)它是一种绝对权。
2)它是一种对世权。
3)它是一种排他权。
4)它是一种完全的无期限的物权。
内容:1)占有:指所有人对财产的事实上的控制或管领。
2)使用:指依财产的性质或用途作营利的或非营利的经营或利用。
3)收益:指就该财产收取天然的或法定的孳息。
4)处分: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财产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
2、财产所有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凡对原无所有权的取得,或某物虽原有所有权,但与原所有人的意志无关的取得。
2)传来取得:凡对原有所有权的物,根据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的。
3、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方法:1)确认所有权2)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3)排队妨碍或停止侵害4)赔偿损失或返还不当得利。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指法律赋予公民个人对自己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共有:指对同一项财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制度。
5、按份共有:指多数人各按其应有的份额或比例,对同一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情况。
分割:1)实物分割2)变卖分割3)作价补偿。
6、共同共有: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在共有关系解除前不能确定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
7、相邻关系: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权:不动产的相邻人在相邻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法律特征:1)相邻权的主体虽是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客体却不是相邻的不动产,而是不动产相邻人在行使相邻的不动产所有权时彼此应享有的权益。
2)相邻权的内容表现为不动产所有权权能上的限制或扩大。
第五节知识产权1、知识产权:指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种类:1)著作权2)专利权3)商标权。
特征:1)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
2)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法学概论串讲复习资料
法学概论串讲复习资料“这次的复习内容是针对主观题,包括名词解析题、简答题和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而客观题,包括单选和多选,建议大家多看看练习册和历年试题。
”主观题的重点章节: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八章、第九章。
第一章1、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P12,简答论述。
(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和义务的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2、法律的定义和特征。
P29根据对法律的本质和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把法律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3、法律规范的结构(三个要素)。
P33,掌握适用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
4、成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P38,名词解析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为制定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是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第二章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主要有三句话),P46~~P48(1)简言之,无产阶级革命必须在打碎旧国家机器的同时,彻底废除旧法律体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建立新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社会主义法律彻底废除旧法律,绝不意味着否认法律文化的继承性。
(3)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还必须有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参与。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P56,简答(1)遵循宪法的原则(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
(4)科学和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
(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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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七章商法
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的股东人数最多为:50个。
二、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三、属于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的形式有:首次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
四、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前多少日通知全部股东:15日。
五、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
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每届不得超过:3年。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通过于:1986年。
八、破产案件的上诉期限为:10日。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通过于:1995年。
十、保险条款的不可抗辩条款有效期限为:2年。
十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人数为:5-19人。
十二、我国破产立法采用的标准是:人数和债权额双重标准。
十三、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十四、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
月。
十五、商法的特征:营利性、技术性、国际相通性。
十六、票据的特征:文义性、要式性、无因性、流通性。
十七、自益权的内容包括:利益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出资转证权。
十八、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表现在:消除赌博可能性、防止道德危险、限制赔偿程序。
十九、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有:自杀条款、不可争辩条款、复效条款、交费宽限期条款。
二十、票据功能包括:支付、汇兑、信用、结算、融资。
二十一、票据行为的种类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
二十二、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行为只存在于:汇票关系。
二十三、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四、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有以下规定。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业批发为主的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人民币30万元。
4、以科技开发、咨询和服务性为主的人民币10万元。
二十五、公司的分类。
1、按照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责任方式不同进行分类: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2、从公司间的组织关系性质来划分:总公司和分公司。
3、从公司之间的控制和依附关系来划分:母公司与子公司。
二十六、有限公司的股东权。
股东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两方面。
自益权内容:
1、利益分配权。
2、剩余财产分配权。
3、增资优先购买权。
4、出资转让权。
共益权内容:
1、股东会会议的出席权和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的权利。
4、股东会会议的提议召集权。
二十七、有限公司的特征。
1、由定额股东所组成。
2、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3、兼有资合性和人合性。
二十八、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1、公司资本平均分为若干均等股份。
2、股东人数的广泛性以及公司规模的巨大化。
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比较严格,程序较为复杂。
二十九、设立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5人以上)。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十一、破产的特征。
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3、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目的,在于公平地清偿破产人所欠债权人的债务,同时对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救济。
4、破产是在法院的监督以及特定机构或人员的参与之下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
5、破产程序具有包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
三十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是附合合同。
2、是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的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
三十三、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特征:
1、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2、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保险标的价值为限。
3、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是短期保险合同。
4、代位求偿和委付制度是财产保险的特有制度。
人身保险合同特征:
1、保险主体的自然性和广泛性。
2、保险金的定值性。
3、保险的储蓄性。
4、保险费的非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