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2024年水事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2024年水事纠纷应急处置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水事行政应急机制,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性水事纠纷,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省水资源条例》等,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及种类。
水事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以及其他水事活动中,因权益争端引起的行政争端和民事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因兴建水工程或者涉水工程影响到相邻地区的权益引起的纠纷;2.因防洪排涝、河道整治引起的纠纷;3.因取用江河、湖库和地下水资源引起的纠纷;4.因其他涉水活动引起的纠纷。
(四)事件分级。
按照水事纠纷的参与人数、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水事纠纷分为一般性水事纠纷、重大水事纠纷和特大水事纠纷。
1.发生以下情况的,属于一般性水事纠纷:(1)涉及人数在200人以下的水事纠纷;(2)因水事纠纷发生10人以下群体性械斗事件;(3)其他视情需要作为一般性水事纠纷的。
2•发生以下情况的,属于重大水事纠纷:(1)涉及人数在200至100O人的水事纠纷;(2)因水事纠纷发生10人以上50人以下群体性械斗事件;(3)因水事纠纷发生危及较重要水工程安全的;(4)对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水事纠纷;(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水事纠纷的。
5.发生以下情况的,属特大水事纠纷:(1)涉及人数在IoOo人以上的水事纠纷;(2)因水事纠纷发生50人以上群体性械斗事件;(3)因水事纠纷发生跨镇级行政区域的群体性械斗事件;(4)因水事纠纷出现危及重要水工程安全的;(5)严重危及到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6)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大水事纠纷的。
(五)处置原则及依据。
1.处置原则。
(1)及时介入原则。
在水事纠纷发生后,当事双方所在地镇(街道)、村(社区)必须及时介入,并采取措施,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稳定情绪,防止事态扩大。
环境保护部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环发[2008]64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08.07.07【实施日期】2008.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近年来,跨省界水污染纠纷不断增加,逐渐成为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
国务院领导要求在跨省界重点河流、湖泊、海域建立跨省际联防治污机制,互通情况、相互监督,注重日常监测、预警、检查的协同,防患未然,形成治污工作合力,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有效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从源头上预防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发生为预防跨省界水污染纠纷,涉及跨省界流域的相邻地区特别是上游地区,要根据该地区环境容量及出境水质目标,合理制定规划、优化区域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严把环境准入关和项目验收关,采取更加严格的环保措施。
从源头上防范跨省界流域水污染纠纷。
(一)合理规划布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跨省界流域交界地区尤其是上游地区应实行环境优先政策,根据当地的环境容量及跨省界水质要求,制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产业结构。
要限制、禁止发展重污染项目,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大对钢铁、造纸、酒精等12个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力度,尽早完成强制淘汰或关闭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任务。
(二)注重源头控制,严把环境准入关和验收关。
跨省界流域交界地区尤其是上游地区应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按照国务院批准、由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201号)要求,自2009年起,停止审批向河流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水事纠纷现场处置方案范本
水事纠纷现场处置方案范本一、背景和概述水资源是国家重点保护的资源之一,大多数水资源分布在我国的南方地区,但随着人口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加剧,水事纠纷也越来越多。
本文档总结了水事纠纷现场处置的一些经验和方法,希望对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提供一些参考。
二、水事纠纷现场处置方案1. 概述水事纠纷现场处置是指在发生水事纠纷时,由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在现场进行的应对措施。
采取合理的现场处置,不仅能够及时控制事态发展,避免事态扩大,还能有效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2. 准备工作在处理水事纠纷现场前,必须做好一系列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检查设备和工具是否正常运转和齐备,必要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能力和处置水平;•对涉事区域进行评估和勘查,了解有关情况和相关人员联系方式。
3. 处理流程1.到达现场后,首先应了解事发地点和纠纷的性质、原因等情况,与涉事人员进行沟通和了解。
同时要评估现场安全状况和环境影响。
2.针对水事纠纷的不同类型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对于水污染事件,要立即停止污染源的排放,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清理污染物,对周边环境进行修复;•对于水源涉嫌非法采取行为,要及时召集警方介入,取证并处以合适的处罚;•对于水资源争夺事件,要了解各方争议的情况和依据,进行调解并妥善处理。
3.在处理过程中,要与责任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工作,做好信息汇报和记录工作,以便于后续的监督和跟踪。
4. 处理后工作一旦事态得以控制和处理,还需要进行一些后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召开相关会议,总结经验和教训,完善应对措施和预案;•给予被侵权方合适的赔偿和补偿,保障社会公正和公众利益;•对于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和处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
三、结论水事纠纷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的协同合作和配合。
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报告内容
报告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原因、事态发展、可能的影响范 围以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 。
报告方式
报告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 多种方式进行,确保信息能够及时 传递。
先期处置
01
02
03
现场控制
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 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并派遣相关专业队伍前 往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加强卫生防疫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 意识和能力。
资金保障
设立应急资金保障制度,确保在突发事 件发生时,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应急处置
工作。
对应急资金进行分类管理和使用,确保 加强应急资金的审计和管理,确保资金
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安全保障。
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05 后期处置
善后处理
补偿和救助
对受损害方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或提供救助,以缓解其因水事纠
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应急交通运输保障系统,确 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 、准确地运输人员、物资和设备
。
配备足够的运输车辆和设备,提 高运输的效率和可靠性。
对交通运输路线进行规划和管理 ,确保运输的畅通和安全。
医疗卫生保障
配备足够的医疗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救援的能力和 水平。
建立应急医疗卫生保障系统,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 ,能够及时、准确地提供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服务。
纷突发事件所遭受的影响。
修复受损设施
及时修复或重建因水事纠纷突发 事件而受损的设施,确保尽快恢
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社会稳定维护
加强社会稳定维护工作,防止因 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引发群体性事
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2004年9月15日水利部水政法【2004】400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省际水事纠纷处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第四章省际水事纠纷的处理第五章执行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省际水事纠纷的发生,妥善处理省际水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际水事纠纷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过程中因权益纠纷而引起的行政争端。
第三条处理省际水事纠纷,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理相结合的方针,按照有利于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由纠纷各方本着互谅互让、团结治水的精神,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公平合理地协商解决。
经纠纷各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水利部或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处理。
必要时,报国务院裁决。
处理省际水事纠纷,可运用工程与非工程相结合的措施。
第四条处理省际水事纠纷的依据是:(一)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二)国务院、水利部有关处理省际水事纠纷的文件;(三)流域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四)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五)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六)省际边界河流的水利规划和省际边界地区的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七)有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达成的省际水事协议。
前款第(四)项所称省际边界河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河、界湖(水库)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流、河段、湖泊(水库);所称水利规划包括省际边界河流的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规划治导线以及有关的专业或专项规划。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做到机构、人员和经费落实。
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背景介绍水事纠纷突发事件是指在水资源分配、水环境保护、水利工程建设等方面引发的突发事件,可能对社会秩序、人民群众安全和财产造成威胁。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是一份3000字的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的目标1. 确保社会秩序稳定:通过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2. 保障人民群众安全: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损失。
3. 减少环境破坏:迅速响应,控制事件扩散,最大限度地减少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对水环境的破坏。
三、组织架构1. 领导小组: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制定预案、指挥应急工作。
2. 应急指挥中心:设立在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接收和发布应急信息,协调指导应急工作。
3. 事故现场指挥部:设立在事故现场,负责现场指挥和协调应急工作。
四、应急预案内容1. 应急响应级别划分应急响应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划分为四个级别: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2. 应急预警机制建立针对水事纠纷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预测分析,提前发布预警信息,提醒相关部门和群众做好准备。
3. 应急资源储备建立紧急救援供应体系,储备必要的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包括但不限于:救生设备、抢险工具、通讯设备、防护装备、应急药品等。
4. 应急机动部队组建应急机动部队,培养应急救援人员,确保能够迅速响应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相关人员需要定期进行模拟演练和培训。
5. 群众疏散和安置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规模,采取适当的疏散和安置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生活需求。
6. 媒体协作机制建立与媒体的紧密合作机制,及时发布应急信息,准确传递相关指导和呼吁,避免谣言和恐慌的出现。
7. 灾后恢复与重建事件发生后,组织专业人员对受影响地区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恢复与重建方案,加快恢复受影响的水资源和水环境。
水事纠纷_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水事纠纷,保障水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因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防治水害等活动引起的各类水事纠纷的应急处置。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由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水利、公安、环保、财政、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负责水事纠纷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 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由水利、公安、环保、财政、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组成,负责具体实施应急工作。
(1)现场处置组:负责现场调查、取证、调解和应急处置。
(2)技术支持组: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协助现场处置组进行技术鉴定。
(3)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的调配和保障。
四、应急响应1. 预警(1)预警信息:发现水事纠纷苗头时,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预警措施: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纠纷扩大。
2. 应急响应(1)现场处置: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现场处置组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取证、调解和应急处置。
(2)技术支持:技术支持组提供技术鉴定,协助现场处置组解决技术难题。
(3)后勤保障: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的调配和保障。
3. 应急结束(1)纠纷化解:纠纷得到妥善处理,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2)信息报告:应急指挥部向相关部门和上级政府报告应急结束。
五、预防与宣传教育1. 加强水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水事法规意识。
2. 开展水事纠纷排查,及时发现和化解潜在风险。
3. 建立水事纠纷调解机制,促进各方和谐共处。
六、附则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3.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4. 本预案如有未尽事宜,由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水事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方案
水事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方案1. 引言水事纠纷是指因水资源利用、分配、污染等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由于水是人类生存和社会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资源,水事纠纷的发生可能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影响,因此建立健全的应急处理预案方案十分必要。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套完整的水事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方案,以规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水事纠纷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响应和处理流程,确保快速、高效、公正地解决水事纠纷,并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
2. 应急处理预案方案概述2.1 目标制定水事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方案的主要目标如下:•尽快控制和解决水事纠纷事件,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和影响;•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平衡;•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2.2 适用范围本水事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方案适用于所有涉及水资源利用、分配、污染等问题的纠纷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资源分配不合理引发的纠纷;•水污染事件引发的纠纷;•水权纠纷;•水资源利用不当引发的纠纷。
2.3 预案组织应急处理预案方案的执行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该小组由相关政府部门的领导和专家组成,负责协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
同时,根据需要,还可以组建临时工作组或调度小组来支持应急处理工作。
3. 应急处理预案方案流程3.1 灾情报告和评估当发生水事纠纷事件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并委派专人负责灾情的报告和评估工作。
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收集和整理事发区域的相关信息,包括人口、水资源状况、环境状况等;2.实地勘察,了解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影响范围;3.对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3.2 应急响应和控制根据灾情评估结果,政府部门应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轻灾害的发展。
应急响应和控制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告知相关措施和注意事项;2.配置和调动必要的救援力量,进行抢修和紧急处理;3.制定应急管理措施,如供水限制、污染源封堵等;4.组织民众疏散和安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5.加强信息发布与沟通,及时反馈灾情和应急处理进展。
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目的和依据为有效预防和应对水事纠纷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因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等引发的各类水事纠纷突发事件。
三、组织体系及职责(一)应急指挥部成立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 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2. 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3. 成员:由水利、公安、环保、民政、卫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指挥部职责1. 制定和实施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 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3. 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应对突发事件;4. 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应对情况。
四、应急处置流程(一)预防预警1. 加强水资源管理,确保水资源合理利用;2. 建立水事纠纷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水事纠纷动态;3. 开展水事纠纷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二)应急处置1. 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应急处置;2.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态扩大;3.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4. 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争取支持。
(三)善后处置1. 评估突发事件影响,制定善后处置方案;2. 负责对受影响单位和个人进行救助和赔偿;3. 恢复受损设施,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五、保障措施(一)物资保障1.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2. 加强应急物资管理,确保物资及时到位。
(二)人员保障1. 建立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2. 加强应急人员配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附则(一)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四)本预案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长江流域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调处省际水事纠纷,维护好长江流域省际边界地区正常的水事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等,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长江流域内省际水事纠纷的监测与预警、议事协商及重大省际水事纠纷的应急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省际水事纠纷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过程中因权益纠纷而引起的行政争端。
重大省际水事纠纷是指发生在省际间、因涉水而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水事纠纷:(一)较大规模群体事件;(二)以爆炸等危险方式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事件;(三)其它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应当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规范、公平公正、以人为本、充分协商、统一指挥、反应迅速。
第五条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二)国务院或水利部有关协调处理省际水事纠纷的文件;(三)经国务院或水利部批准的流域性或省际间综合规划、水利专业专项规划、水量分配方案、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水功能区划等;(四)纠纷各方经过协商一致形成的会议纪要、签订的协议,以及纠纷双方认可的重大技术成果;(五)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就某一省际水事纠纷提出的临时性处置措施。
第六条省际水事纠纷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协商处理。
长江委负责管辖范围内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拟定省际边界河流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并在批准后负责组织或监督执行;负责省际边界地区的水事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流域内经国务院裁决、水利部及长江委协调解决的省际水事纠纷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纠纷各方达成的省际水事协议。
第二章省际水事纠纷的监测与预警第七条长江委应当定期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省际水事纠纷的监测与预警工作,建立健全监测与预警工作机制。
水利纠纷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了规范水利纠纷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应对水利纠纷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因水利资源开发利用、水利工程建设、水利设施运行管理等引发的各类纠纷。
三、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4.快速反应,协同处置。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成立水利纠纷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指挥调度水利纠纷应急工作。
2.水利纠纷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应急工作。
3.各相关部门职责:(1)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水利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等工作;负责组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损失评估等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现场秩序,保障现场安全;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查处。
(3)司法部门:负责对水利纠纷进行调解、仲裁、诉讼等工作。
(4)财政部门:负责对水利纠纷应急工作所需经费进行保障。
(5)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水利纠纷应急工作。
五、应急响应1.预警信息(1)当发生水利纠纷时,相关部门应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并上报水利纠纷应急指挥部。
(2)水利纠纷应急指挥部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判断纠纷性质,启动应急预案。
2.应急响应(1)现场勘查:水利纠纷发生后,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了解纠纷原因、损失情况等。
(2)调解、仲裁、诉讼:根据纠纷性质,采取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
(3)维护现场秩序: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现场秩序,保障现场安全。
(4)信息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发布水利纠纷处理进展情况,回应社会关切。
3.应急处置(1)应急处置小组:水利纠纷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应急处置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处置:应急处置小组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善后处理:水利纠纷处理后,相关部门应做好善后工作,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六、应急保障1.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负责水利纠纷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
水事纠纷处理程序的规矩方圆
水事纠纷处理程序的规矩方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水资源的争夺和利用已经成为了诸多城市和地区面临的一大难题。
因此,在处理水事纠纷的过程中,必须要制定出一些合理的规矩和程序,以保证纠纷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本文将围绕水事纠纷处理程序的规矩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相关管理者提供一些参考。
一、纠纷发生前的规矩在解决水事纠纷的过程中,预防抗纠的措施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因此,在纠纷发生前,必须要制定出一些预防抗纠的规矩,以防止纠纷的发生。
具体细节如下:1.强化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水资源意识。
通过增加宣传媒介的力度,加大对群众进行水资源开发和利用方面的知识普及,提高群众对水资源的认识和利用方式,从而减少因不懂得如何利用水资源而引发的纠纷。
2.规范水资源的利用和开发方式。
制定出一些符合实际的水资源开发和利用规范,制定出水资源价值的统一计量标准,从而实现公平和合理的利益分配。
3.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通过建立健全的水资源监督机制,能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对其进行及时处理,这样,就能够避免因不规范的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4.分配水资源的公正与合理。
在资源分配上要尽量公平、合理,制定出详细的水资源利用标准,对不同方面分别制定出不同的配额和数量,从而实现公正和合理的水资源利用和分配。
二、纠纷处理程序的规矩当水事纠纷发生时,必须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掌握和控制纠纷的发展维度。
基于此,纠纷处理程序的规矩非常关键,可以简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步骤:1.接到纠纷的报告后,要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开展调查和了解情况;2.在调查和了解完毕后,要及时召开纠纷协调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问题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3.在方案确定后,要及时通知相关方面进行单独商谈并进行处理;4.如果无法商谈协商解决,则可采取司法途径,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作出通报和报告;5.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并实行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水事纠纷处理程序的注意事项在制定水事纠纷处理程序规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实现监管服务的一体化。
水利部关于印发《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水政法[2004]400号【发布部门】水利部【发布日期】2004.09.15【实施日期】200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印发《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的通知(水政法[2004]400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现将《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省际水事纠纷的发生,妥善处理省际水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际水事纠纷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过程中因权益纠纷而引起的行政争端。
第三条处理省际水事纠纷,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理相结合的方针,按照有利于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由纠纷各方本着互谅互让、团结治水的精神,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公平合理地协商解决。
经纠纷各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水利部或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处理。
必要时,报国务院裁决。
处理省际水事纠纷,可运用工程与非工程相结合的措施。
第四条处理省际水事纠纷的依据是:(一)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二)国务院、水利部有关处理省际水事纠纷的文件;(三)流域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四)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五)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六)省际边界河流的水利规划和省际边界地区的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七)有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达成的省际水事协议。
前款第(四)项所称省际边界河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河、界湖(水库)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流、河段、湖泊(水库);所称水利规划包括省际边界河流的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规划治导线以及有关的专业或专项规划。
云南省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公告
登记编号:云府登169号第6号《云南省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30日云南省水利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云南省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妥善处理水事纠纷,维护和谐水事秩序,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事纠纷包括水事行政纠纷和水事民事纠纷。
水事行政纠纷是指州、设区的市(以下称市)之间、县(市、区)(以下称县)之间或者乡(镇)之间在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活动中因涉水权益纠纷而引起的行政争端。
水事民事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活动中因涉水权益纠纷而引起的民事争端。
第三条处理水事纠纷,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理相结合的方针,按照有利于纠纷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由纠纷各方本着互谅互让、团结治水的精神,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着眼未来,公平合理地协商解决。
处理水事纠纷,可以运用工程与非工程相结合的措施。
第四条处理水事行政纠纷的依据:(一)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处理水事纠纷的规范性文件;(三)经批准的流域规划和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等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水能规划等专业规划;(四)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五)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六)经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同意取用水和建设涉水工程的有关文件;(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达成的水事协议。
第五条处理水事民事纠纷的依据除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曾经达成的合法、有效的水事协议,以及有关取用水的乡规民约等。
第六条在水事行政纠纷解决前,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妥善处置和努力化解水事纠纷事件,防止矛盾激化,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水事纠纷及其造成的损害,建立良好的用水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1、分级负责。
在XXX单位、XXX单位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段点主管人员进一步明确职责,按照分级负责、协同应对的要求,共同做好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加强预防。
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一旦出现有可能导致群体性械斗水事纠纷事件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3、快速反应。
及时、充分和准确获取有关水事纠纷事件的信息,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因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冲突导致的危害和影响。
4、依法处置。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坚持协商处理和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相结合,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及时采取果断1措施,尽快平息事态。
5、加强教育。
预防和处置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整个过程。
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政策和水法律法规,教育群众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自觉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
(四)适用范围在本辖区内发生的水事纠纷突发事件,站、段点两级水管理人员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和善后调处工作,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的水事纠纷突发事件是指在供水活动中因供水矛盾激化引起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群体性械斗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危及水工程安全,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或可能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事件。
(五)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分级按照突发水事纠纷事件的参与人数、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突发水事纠纷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水事纠纷突发事件(I级)、重大水事纠纷突发事件(II级)、较大水事纠纷突发事件(III级)和一般水事纠纷突发事件(IV级)四级。
湖南省市(州)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湘水政[2005]39号
湖南省市(州)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正文:---------------------------------------------------------------------------------------------------------------------------------------------------- 湖南省市(州)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湘水政[2005]39号2005年12月2日)第一条为预防市(州)际水事纠纷的发生,妥善处理本省市(州)际水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参照水利部《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州)际水事纠纷是指本省内市(州)之间在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过程中因水事权益纠纷而引起的行政争端。
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预防和处理省内市(州)际水事纠纷,必须遵守本办法。
省际水事纠纷依照水利部《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办法》办理。
其它跨行政区域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州)际水事纠纷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理相结合的方针。
市(州)际水事纠纷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积极疏导,遵循有利于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市(州)际水事纠纷的处理包括纠纷有关各方协商处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和省人民政府裁决处理。
第四条市(州)际水事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州)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协调处理工作,应当落实水事纠纷预防和协调处理的机构、人员和经费;应当加强边界地区的法制宣传,提高边界地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创造守法、依法办事的社会环境。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市(州)际水事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并负责协调处理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市(州)际水事纠纷。
水利部关于预防和妥善处理省际边界水事矛盾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预防和妥善处理省际边界水事矛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7.01.21•【文号】水政资[1997]29号•【施行日期】1997.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预防和妥善处理省际边界水事矛盾的通知(水政资[1997]29号1997年1月21日)1996年10月国务院召开全国水利工作会议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增加投入,掀起了大规模的水利建设高潮。
但少数地区和个别部门不遵守《水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擅自在省际边界地区兴建水利工程,相继引发了引水、排水及河(航)道治理等方面的水事纠纷。
为贯彻中央“稳定是大局”的精神,预防水事矛盾的发生和激化,保障水利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一再强调,为迎接1997年香港回归及党的十五大召开,确保社会稳定是全国大局。
任何地区发生水事纠纷,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造成消极后果。
各级水利部门应坚持依法治水,团结治水,以大局为重,作好政府的参谋,切实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二、利用纪念“中国水周”十周年的有利时机,结合冬春修水利工作,加强对省际边界地区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水利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学法、知法和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形成一个“社会稳定”、“团结治水”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省际边界地区的水利工程建设应严格依照《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防止引发新的水事矛盾。
四、加强对省际边界水利工程建设的统一规划,统一治理工作。
边界双方修建水利工程,应依据已经审批的规划,规划未正式审批前应制定水利协商制度和水事协调工作规约,将水事矛盾的调处工作从事后转向以预防为主。
浅议新时期省际边界水事纠纷预防与调处
浅议新时期省际边界水事纠纷预防与调处
吕玉宏
【期刊名称】《水政水资源》
【年(卷),期】2010(000)003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涉河建设项目越来越多,黄河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日趋尖锐,省际边界地区水事关系更加复杂,部分地区的水事矛盾突出、问题敏感。
为预防省际水事纠纷的发生,妥善处理省际水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黄委于2009年专门制订《黄河流域省际水事纠纷预防调处预案(试行)》(以下简称《预案》)并颁布施行。
针对如何做好水事纠纷的预防和调处,本文从加大《预案》宣传与贯彻落实、河道巡查和依法查处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总页数】2页(P19-19,21)
【作者】吕玉宏
【作者单位】山东黄河河务局郓城黄河河务局,郓城2747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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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事纠纷六大处理原则
水事纠纷六大处理原则
一、自愿原则
水事纠纷处理原则首先考虑自愿原则,即受影响方、争议方须双方协商,一致协议,自愿解决的原则。
在处理水事纠纷时,应尽量促进当事人之间友好协商和自愿解决,避免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当事人的正常水事行为,形成自愿解决纠纷的良好氛围。
二、仲裁原则
对于不能够自愿协商解决的水事纠纷,应根据有关规定和行业默认制度予以仲裁,即由当事人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由其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采取强制措施,解决纠纷。
三、调解原则
调解是指由一定的授权机构和专人在当事人与其他有关人员及其组织之间共同努力,以行政审判活动和司法程序机制合理共同协商,准确认定且公正正当地解决纠纷的过程。
此外,调解还可督促当事人尊重法治和尊重和谐的原则。
四、诉讼原则
如果通过仲裁和调解仍无法解决水事纠纷,则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采取司法手段解决水事纠纷。
五、分裂调解原则
按照水事纠纷双方权利义务的存在情况,可以拆分不能相互调和的多个缺口,采取以分步调解、分段调解、分项调解的处理方式,加快水事纠纷解决的进程。
六、谈判调解原则
有时,当事人为了节省时间、节约费用,傍身朋友及请求媒人等形式的调解原则一样,可以尝试谈判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使当事双方能够改变自己立场,通过谈判达成妥协,解决水事纠纷。
本原则要求谈判除求双方知止外,还要求其结果合法、合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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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四)项所称省际边界河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河、界湖(水库)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流、河段、湖泊(水库);所称水利规划包括省际边界河流的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规划治导线以及有关的专业或专项规划。
处理省际水事纠纷,可运用工程与非工程相结合的措施。
第四条处理省际水事纠纷的依据是:
(一)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二)国务院、水利部有关处理省际水事纠纷的文件;
(三)流域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四)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
(五)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
(六)省际边界河流的水利规划和省际边界地区的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
第十二条省际边界地区的水事活动,不得损害相邻地区的合法权益。
在已有跨省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省际分水协议的河流、湖泊(水库)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省际分水协议。未经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批准,或者有关各方达成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引水能力,扩大引水量。
在已划定规划治导线的省际边界河流,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工程等,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省际水事协商会议,签订省际边界地区水事活动应遵守的水事规约,规范边界地区水事活动,及时化解水事矛盾,预防省际水事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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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省际水事纠纷的处理
第十四条省际水事纠纷发生后,纠纷各方的县、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协商,将调查协商意见报告县、市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建设项目竣工时,必须经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和工程建设方案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建立省际水事协商制度。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流域内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召开省际水事协商会议,及时互通情况,确定需要重点解决的省际水事矛盾以及解决的途径和方案,协调有关省际边界河流水利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等的编制与实施,制订落实国务院有关省际水事纠纷裁决、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有关省际水事纠纷的处理意见以及有关各方达成的省际水事协议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பைடு நூலகம்
第一条为预防省际水事纠纷的发生,妥善处理省际水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际水事纠纷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过程中因权益纠纷而引起的行政争端。
(一)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拟定省际边界河流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并在批准后负责组织或监督执行;
(二)监督检查省际边界地区的水事活动;
(三)组织建立省际水事协商制度;
(四)负责重大省际水事纠纷的上报;
(五)处理水利部交办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处理的省际水事纠纷;
(三)纠纷各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分别报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签订协议,并报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分别报省级人民政府协商,或报请流域管理机构调处。
(四)纠纷各方省级人民政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纠纷各方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当就协商中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签字予以确认,并就协商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提出各自的解决方案及时报请水利部或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处理。其中报请流域管理机构处理的水事纠纷,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各方协商,协商一致的,签订协议;协商不成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发生省际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国务院关于省际水事纠纷的裁决和水利部关于省际水事纠纷处理意见的;
(二)在省际水事纠纷解决之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未经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的;
(三)组织和支持制造水事纠纷的。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重大省际水事纠纷时,纠纷各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水利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并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处置:
(一)由省际水事纠纷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事件;
(二)在省际边界地区发生的以爆炸等方式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事件;
(三)其它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省际水事纠纷。
省际边界河流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等应当服从并纳入所在流域的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
上述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建设前期工作项目或部门预算项目。
第十一条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省际边界河流的水利规划,经过协商确定的省际边界河流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逐步实施。
第十八条省际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纠纷各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达成协议或者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批准,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十九条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处理省际水事纠纷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及时防止事态扩大,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必须服从。
(五)纠纷各方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无异议的,应当遵照执行;有异议的,可以报请水利部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由水利部报请国务院裁决。
按照前款规定,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的,纠纷各方应遵照执行。
第十六条国务院交办水利部处理的省际水事纠纷,由水利部组织纠纷各方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水利部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裁决。
(二)配合流域管理机构编制省际边界河流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并在批准后负责组织执行;
(三)配合流域管理机构建立省际水事协商制度;
(四)负责重大省际水事纠纷的上报;
(五)配合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处理省际水事纠纷;
(六)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与有关各方协商解决省际水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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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国务院关于省际水事纠纷裁决、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关于省际水事纠纷的处理意见,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市、县对落实上述处理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要报水利部或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务院有关省际水事纠纷的裁决和水利部有关省际水事纠纷的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做到机构、人员和经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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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省际水事纠纷处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水利部负责组织、监督、指导省际水事纠纷的处理工作,并负责处理国务院交办的省际水事纠纷。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省际水事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七条在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中,流域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省际边界河流内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按照审查权限的划分,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邻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中的相应内容和工程建设方案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必须接受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如发现未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工,听候处理。
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现将《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04年9月15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省际水事纠纷处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
第四章省际水事纠纷的处理
第五章执行与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在省际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害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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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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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负责执行国务院有关省际水事纠纷的裁决、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有关省际水事纠纷的处理意见和纠纷各方达成的省际水事协议。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省际边界地区的法制宣传,提高边界地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创造守法、依法办事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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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
第十条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拟定省际边界河流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调度方案和调度预案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由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执行。
(六)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省际水事纠纷的裁决、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有关省际水事纠纷的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纠纷各方达成的省际水事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