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水事纠纷调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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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事纠纷调处之我见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不断加剧,由此引发的水源争夺、河滩抢占、堤岸乱建、河道乱毁、沟渠乱挖等水事矛盾、水事纠纷越来越突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因此,如何调处水事纠纷,是摆在我们水利工作者面前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

做好水事纠纷调处工作对推进水利改革、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水事纠纷调处的原则
一是水事纠纷一般发生在水行政管理相对比较薄弱的环节,对社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处理不好会带来严重的群体事件和社会问题,成为影响水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在调处水事纠纷时,一定要慎重,不能擅自作出水事纠纷处理决定,因为这里面有涉及到主体处理的问题。

新《水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部门调解。

这说明就是政府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而水行政主管部门只能是调解处理,无权作出水事纠纷的处理决定。

二是水事纠纷涉及的范围和法律比较宽,或许由于当事人对有关法律法规产生歧义而引发的,当发生水事纠纷时,调处纠纷
的部门要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在水事纠纷未处理好之前,对纠纷现场进行拍照、摄像予以保存,并明确双方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三是发生水事纠纷的双方在同一区域的,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组织进行调处;发生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矛盾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二、产生水事纠纷原因
一是水法律法规宣传不够。

在调处水事纠纷过程中,大部分群众对水法的基本知识掌握不多或不全,在理解上有偏差,断章取义,特别是在水资源管理方面,把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混为一谈;在河道管理方面,却片面的认为河道从我们村经过,我们就有管理权,近年来的采砂纠纷大多因此而产生。

二是水事纠纷涉及的部门多,相互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水事纠纷发生时,往往涉及到国土、环保、畜牧水产等部门,各个部门有推诿扯皮现象,导致部分水事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形成积案。

三是制度不健全,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应急措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及时制定水事纠纷应急预案,或者预案只流于形式,应付检查之需。

四是纠纷调处人员业务能力还有待加强。

基层干部年轻化,经验不够丰富,在应对突发事件时不够沉着、冷静,看待问题简
单化,处理问题形式化。

五是领导重视不够。

随着水利建设投入加大,政府、部门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跑资金、要项目,大搞水利建设项目,对于出现的水事纠纷,互相推诿,一些很小的水事纠纷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导致纠纷愈演愈烈,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水事纠纷的危害
水事纠纷作为一种消极的社会现象,对社会总体上是有害的。

水事纠纷的危害,从小处说可以引起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伤害和隔阂,从大处说可能引起激烈的群体冲突,甚至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一些不法分子还可能利用水事纠纷乘机作乱,扩大事态,造成更大的社会恶果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因此,在发生水事纠纷后,各级基层组织要迅速赶赴第一现场,及时控制事态的发展,积极采取果断措施,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对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当事人要及时带离现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尽力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调处水事纠纷的对策与措施
(一)制定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为了妥善调处重大水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顺利发展,根据《水法》、《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各地应制定重大水事纠纷预案,组建工作机构、指挥机构,确定应急保障部门,按先期处置、预案启动、应急措施、纠纷处理等程序进行运作,确保一旦出现重大水事纠纷时,信息准确,快速反应,果断决策,迅速处置,防止
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水事纠纷冲突导致的危害性和影响性。

(二)健全机制,狠抓工作责任落实。

一是建立健全以地方为主,条块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

维护一方平安是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要责任。

水法规定,不同行政区域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多年实践证明,政府负责、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是做好水事纠纷调处工作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是建立健全水事纠纷调处问责制。

地方政府的党政一把手是水事纠纷调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水利工作的县、乡镇负责人是水事纠纷调处工作的具体责任人,一旦发现水事纠纷事件,其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处理。

凡是对水事纠纷调处不力,或者不作为,延误时机、组织不力导致矛盾激化升级,引发群体水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责任人要按党纪、政纪、法纪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该撤免职的要撤免职,该调离岗位的要调离岗位,该刑拘的要刑拘,确保水事纠纷调处问责制的严肃性、权威性。

(三)找准根源,关心群众根本利益。

引发水事纠纷的直接原因很多,有的是为争夺水源,有的是为抢占资源。

在处理水事纠纷的时候,要着眼于互谅互让共同富裕和谋划长远生存发展,引导基层干部群众停止枝末节尾的争吵,把主要精力放在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上,放在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脱贫致富的路子上。

群众一旦明白其中道理,纠纷的处理也就容易得多。

针对水
事纠纷当事各方情绪大、行为偏激等,要耐心细致地开展思想工作,使当事各方认识到应该如何才能有助于问题的圆满解决。

(四)提前介入,积极控制事态发展。

任何矛盾和纠纷都有起源、有苗头、有进程。

水事纠纷要防患于未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水事纠纷。

水事纠纷随着时间的推移,如不能及时调处,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容易发生群体械斗等恶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一般事件起因,往往是因为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有权益争端,由于双方各自为了地方或个人利益,一时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和沟通,时间一长,他们就会通过非法途径和过激手段达到主张自己权利和保护自己利益的目的。

作为地方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这种行为,一定要提前介入,及时处理,预防事态的扩大和事件的恶化,所以调处水事纠纷的最有效办法就是积极预防,及时处理、及时沟通,并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措施、法律措施以及工程措施等多管齐下,使水事纠纷达到根本解决。

(五)走访调研,甄别梳理纠纷真相。

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深入水利纠纷发生区域进行调研。

走访当地德高望重、做事正直、评判公道的村民进行了解事件真相。

向地方年迈老人打听历史用水秩序,摸清历史用水原则有无文件、协议等固定性证据。

将历史用水秩序,相关文件、协议等作为纠纷调处的根本,围绕这一大原则进行调处。

初接矛盾纠纷,应当对来访人热情相迎,递上一杯热茶,然后翻开记录本,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记录
下双方代表对此纠纷发生后,有什么想法要求和意见,在双方情绪激动时,要设法控制,并不厌其烦,耐心当好双方当事人的倾听者。

已发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绝对是窝了一肚子的火,都觉得自己受了委屈,递上一杯热茶再认真倾听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纠纷就成功了一半。

在此阶段,尽量不要打断对方的陈述,让他将一肚子的怨气、委屈一次倒完;同时对纠纷当事人的另一方也要设法控制,让他觉得就算听起来对方陈述是多么的不合理,也要认真听完,该自己陈述时再倾诉。

(六)明辨是非,确保纠纷调处准确。

水事纠纷的突发性、复杂性和调处工作中的政策性,要求调处水事纠纷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

第一,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敏锐性,把调处水事纠纷当作政治任务来抓,把保稳定、保发展、保民生贯穿调处工作始终。

第二,要懂政策、守纪律,坚决贯彻党和政府的意图,把上级组织的要求落实好。

要依法办事,不要乱拍胸脯、乱许愿、乱表态,更不要无故挑起事端。

第三,敢于负责、吃苦耐劳、勇于奉献。

第四,要创造性地工作,抓住根本、化解争端、调解纠纷。

(七)强化宣传,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一方面,将所处置的水事纠纷调处结果及时予以公布,同时高度重视结果宣布后各方群众的反映。

向仍然带有情绪的群众及时疏导,宣传调处工作的整个过程、原因等,使其理解并信服调处结果。

同时将整个纠纷调处情况以政府文件形式下发到各纠纷区域,有条件的区域将水
资源源头采取混凝土分水码口形式将用水规律固定,有明显标识可寻。

另一方面,从发生水事纠纷的地方来看,群众对水法规的了解还不够,或者说是法盲。

由此可以看出水法规的宣传还有死角。

因此,水法规的学习宣传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要从学习宣传水法规、相关典型案例入手,引导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引导群众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最大程度地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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