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水事纠纷调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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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总结精品

水利局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总结精品

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地强化组织领导,健全机构网络,完善各项制度,坚持以构建“和谐〞为目标,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确保了社会安定稳定,为我县经济持续安康开展提供了一个良好有序的法治环境。

现将2021年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一、组织领导到位我们相继成立各完善了行政调解、矛盾调解、调解中心,“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有组织、有机构、有人员,矛盾调解有方案、有措施、有制度、有台帐。

我们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

在处理矛盾纠纷工作中,主动受理,积极化解,依法宣传,到达公平、公正。

在查事实、分清责任的根底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开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进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膜,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谅解协议。

确保纠纷案件在一个月内解决,双方满意。

二、制度落实到位每季度召开一次形势分析会,分析研究矛盾纠纷发生的大原因、特点、规律和开展趋势,到达早预防、早化解、早控制。

调解中心每月将内部及行业发生的矛盾纠纷归类存档,建立台帐,包括“五类〞纠纷,内部平安隐患,内部矛盾纠纷,内部治安,行业纠纷等情况,对重大情况立即上报,定期对纠纷当事人进展回访,督查调解协议落实情况。

矛盾调解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特别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敏感问题,我们注重分析,积极防范。

对单位、家庭、行业产生的矛盾纠纷,我们尽量化解在基层,不积压、不激化、不上交,坚决杜绝重大案件、刑事案件的发生。

三、矛盾化解到位当前,随着我县大建立的快速推进,涉水工程的不断增加,建立行业的矛盾纠纷凸显和集中,一是涉及河道砂石、管材管件,农民和居民利益诉求多;二是民工工伤、劳资纠纷多;三是公共建立工程群众诉求多等,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担负的工作任务、性质和要求,将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将工作做深做细,为我县的经济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水事纠纷六大处理原则

水事纠纷六大处理原则

水事纠纷六大处理原则
一、自愿原则
水事纠纷处理原则首先考虑自愿原则,即受影响方、争议方须双方协商,一致协议,自愿解决的原则。

在处理水事纠纷时,应尽量促进当事人之间友好协商和自愿解决,避免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当事人的正常水事行为,形成自愿解决纠纷的良好氛围。

二、仲裁原则
对于不能够自愿协商解决的水事纠纷,应根据有关规定和行业默认制度予以仲裁,即由当事人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由其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采取强制措施,解决纠纷。

三、调解原则
调解是指由一定的授权机构和专人在当事人与其他有关人员及其组织之间共同努力,以行政审判活动和司法程序机制合理共同协商,准确认定且公正正当地解决纠纷的过程。

此外,调解还可督促当事人尊重法治和尊重和谐的原则。

四、诉讼原则
如果通过仲裁和调解仍无法解决水事纠纷,则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采取司法手段解决水事纠纷。

五、分裂调解原则
按照水事纠纷双方权利义务的存在情况,可以拆分不能相互调和的多个缺口,采取以分步调解、分段调解、分项调解的处理方式,加快水事纠纷解决的进程。

六、谈判调解原则
有时,当事人为了节省时间、节约费用,傍身朋友及请求媒人等形式的调解原则一样,可以尝试谈判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使当事双方能够改变自己立场,通过谈判达成妥协,解决水事纠纷。

本原则要求谈判除求双方知止外,还要求其结果合法、合情、有效。

水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实施方案(最新)

水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实施方案(最新)

水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实施方案(最新)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水事矛盾纠纷,建立健全水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维护社会水事秩序的和谐稳定,根据省水利厅及济宁市水利局部署安排,X年5月至9月开展水事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活动。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调处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加强对边界水事活动特别是水事矛盾敏感地区水事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水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将水事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边界地区水事秩序稳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任务1、全面开展水事矛盾纠纷排查。

结合曲阜市实际,重点排查邹城与曲阜的尼山水库区域、镇街相邻边界等。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单位结合执法巡查和防汛检查,负责对本区域边界的河流(河段)、水库进行认真细致地排查,于6月10日前全部排查一遍,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水事矛盾纠纷总体情况。

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归类梳理,逐一进行登记建档,并通过水行政执法统计信息系统及时填写和更新登记表。

原则上,镇街之间边界的水事矛盾纠纷,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处;县市区之间边界的水事矛盾纠纷由市水利局负责调处。

各单位排查出的地市之间边界发生的水事纠纷,要及时上报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按照《X省市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的规定,汇总后报请济宁市水利局。

各单位于6月13日前将排查化解阶段工作情况(并附水事矛盾隐患统计表和水事矛盾纠纷统计表,附件3)报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汇总后报济宁市水利局。

2、有效化解水事矛盾纠纷。

对排查出来的水事矛盾纠纷,要及时分析原因,把握症结,加大工作力度,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法律、技术、行政和工程等措施加以解决。

对出现水事矛盾苗头,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听取意见,及时提出解决方案,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对已发生的水事纠纷,要加大工作力度,统筹兼顾各方面诉求,协调各方面利益,尽快协调纠纷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协议、会议纪要或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水事纠纷处理程序的规矩方圆

水事纠纷处理程序的规矩方圆

水事纠纷处理程序的规矩方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水资源的争夺和利用已经成为了诸多城市和地区面临的一大难题。

因此,在处理水事纠纷的过程中,必须要制定出一些合理的规矩和程序,以保证纠纷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本文将围绕水事纠纷处理程序的规矩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相关管理者提供一些参考。

一、纠纷发生前的规矩在解决水事纠纷的过程中,预防抗纠的措施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因此,在纠纷发生前,必须要制定出一些预防抗纠的规矩,以防止纠纷的发生。

具体细节如下:1.强化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水资源意识。

通过增加宣传媒介的力度,加大对群众进行水资源开发和利用方面的知识普及,提高群众对水资源的认识和利用方式,从而减少因不懂得如何利用水资源而引发的纠纷。

2.规范水资源的利用和开发方式。

制定出一些符合实际的水资源开发和利用规范,制定出水资源价值的统一计量标准,从而实现公平和合理的利益分配。

3.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通过建立健全的水资源监督机制,能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对其进行及时处理,这样,就能够避免因不规范的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4.分配水资源的公正与合理。

在资源分配上要尽量公平、合理,制定出详细的水资源利用标准,对不同方面分别制定出不同的配额和数量,从而实现公正和合理的水资源利用和分配。

二、纠纷处理程序的规矩当水事纠纷发生时,必须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掌握和控制纠纷的发展维度。

基于此,纠纷处理程序的规矩非常关键,可以简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步骤:1.接到纠纷的报告后,要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开展调查和了解情况;2.在调查和了解完毕后,要及时召开纠纷协调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问题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3.在方案确定后,要及时通知相关方面进行单独商谈并进行处理;4.如果无法商谈协商解决,则可采取司法途径,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作出通报和报告;5.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并实行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水事纠纷处理程序的注意事项在制定水事纠纷处理程序规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实现监管服务的一体化。

水事纠纷现场处置方案范本

水事纠纷现场处置方案范本

水事纠纷现场处置方案范本一、背景和概述水资源是国家重点保护的资源之一,大多数水资源分布在我国的南方地区,但随着人口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加剧,水事纠纷也越来越多。

本文档总结了水事纠纷现场处置的一些经验和方法,希望对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提供一些参考。

二、水事纠纷现场处置方案1. 概述水事纠纷现场处置是指在发生水事纠纷时,由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在现场进行的应对措施。

采取合理的现场处置,不仅能够及时控制事态发展,避免事态扩大,还能有效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2. 准备工作在处理水事纠纷现场前,必须做好一系列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检查设备和工具是否正常运转和齐备,必要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能力和处置水平;•对涉事区域进行评估和勘查,了解有关情况和相关人员联系方式。

3. 处理流程1.到达现场后,首先应了解事发地点和纠纷的性质、原因等情况,与涉事人员进行沟通和了解。

同时要评估现场安全状况和环境影响。

2.针对水事纠纷的不同类型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对于水污染事件,要立即停止污染源的排放,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清理污染物,对周边环境进行修复;•对于水源涉嫌非法采取行为,要及时召集警方介入,取证并处以合适的处罚;•对于水资源争夺事件,要了解各方争议的情况和依据,进行调解并妥善处理。

3.在处理过程中,要与责任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工作,做好信息汇报和记录工作,以便于后续的监督和跟踪。

4. 处理后工作一旦事态得以控制和处理,还需要进行一些后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召开相关会议,总结经验和教训,完善应对措施和预案;•给予被侵权方合适的赔偿和补偿,保障社会公正和公众利益;•对于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和处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

三、结论水事纠纷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的协同合作和配合。

水务局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水务局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水务局行政调解工作方案水务局行政调解工作方案一、背景水务局是负责城市供水和排水管理的机构,在开展水务工作的同时,常常会遇到与市民之间的矛盾和纷争。

这些矛盾和纷争涉及到水费、供水质量、水表计量等方面,需要水务局及时处理,避免因此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

行政调解就是在法律和法规的框架内,通过谈判等非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缓解矛盾和纷争,维护社会秩序,是水务局调解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

二、意义1.增强水务局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提高市民对水务局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2.缓解和减少矛盾和纷争,维护社会稳定,为城市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3.降低社会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性。

三、行政调解的程序1.申请:当出现争议时,任一方当事人均可向水务局行政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详细描述争议问题和当事人名单,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筛选:水务局行政调解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按照程序从专家组成员中选择三名专家,并由委员会主任担任主持人,确认调解小组成员。

3.通知:由水务局行政调解委员会通知各当事人召开仲裁会。

通知应包括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说明、仲裁风险提示、仲裁程序说明和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4.听证:仲裁会在水务局会议室举行,双方当事人和专家组成员共同出席,主持人调查核实申请涉及的争议事实、认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做好记录。

5.调解:在听取证据和证人证言后,调解专家进行沟通和协商,为当事双方提出解决方案。

6.达成调解意见书: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由主持人起草调解意见书,交由各当事人签字并留存复印件。

7.不达成调解:如果未达成调解协议,可以向市水务局申请进一步行政仲裁。

四、调解小组人员的条件和职责1.调解专家应具备独立、公正、中立、专业的素质,相互之间应互相尊重。

调解专家是水务局行政调解的核心,工作中应全面、客观、公正地处理矛盾和争议。

2.调解专家组成员应包括技术人员、法律人员、客户服务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员,以满足处理不同类型矛盾和冲突的需要。

发生用水纠纷的处理方法

发生用水纠纷的处理方法

发生用水纠纷的处理方法用水纠纷是指因为水资源分配和利用问题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它在农村和城市中都有发生的可能,极大地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处理用水纠纷时,应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用水管理制度。

一个健全的用水管理制度可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减少纠纷的发生。

在制度建设方面,应当明确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用水税费制度,对不合理使用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惩罚,同时对合理使用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奖励,以推动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其次,应当加强用水监管工作。

用水监管是防止用水纠纷发生的重要手段,是保障用水权益的重要保证。

在用水监管方面,要加强对用水行为的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用水违法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用水单位的管理和指导,促使其合理使用水资源。

对于违法使用水资源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需要加强用水纠纷的调解和解决工作。

在发生用水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谈判、调解、仲裁等方式来解决争端。

调解是解决用水纠纷的常用方式,可以通过调解员的介入,帮助双方找到共同的解决办法。

仲裁是一种法律手段,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时,可以通过仲裁机构来进行裁决。

为了提高用水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可以成立专门的用水纠纷调解与仲裁机构,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调解和裁决。

第四,要推动用水科技创新和节水技术的应用。

水资源是有限的,为了更好地保护水资源和减少用水纠纷的发生,应当通过科技创新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在用水方面,可以研发出更加节水的设备和技术,通过改进灌溉设备、节水器具等手段来减少用水量。

同时,还可以推广水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将废水进行处理和再利用,减少对自然水源的依赖。

最后,要加强用水意识的普及教育。

由于用水纠纷的发生往往与用水者缺乏对水资源的正确认知和使用意识有关,因此,要通过加强对水资源的普及教育,提高用水者的水资源意识和用水责任意识。

论我国水事纠纷预防调处机制及其完善

论我国水事纠纷预防调处机制及其完善

论我国水事纠纷预防调处机制及其完善在当前我国水事纠纷预防调处机制方面,我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来促进公平公正的调处。

其一,我国在法律上建立了完整的水事纠纷预防
调处制度,其二,建立了完善的行政处罚机制,进一步加强对纠纷的制止
和纠正,以防止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其三,加强对投诉信息的及时回复和
跟踪,及时发现纠纷滋生和发展趋势,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纠纷的发生;其四,加强纠纷调处人员的培训,让调处人员拥有专业的水事法律知识,更
好的服务纠纷当事人;其五,在水事纠纷调处机制上建立电子化管理,加
强纠纷管理的透明度和追溯性,提高水事纠纷处理的效率。

上述措施可以看出,我国正在朝着完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的方向不断
迈进,但是我们仍有更大的改进空间。

这其中,首先需要加强纠纷调处系
统的制度和机制建设,完善调处机制;其次,要加大技术支持力度,推进
水事纠纷调处信息化;最后,需要建立监管机制,保障调处机制落实到位,提高水事纠纷调处的效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事纠纷集中排查和调处化解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事纠纷集中排查和调处化解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事纠纷集中排查和调处化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3.16•【文号】办政法〔2021〕64号•【施行日期】2021.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事纠纷集中排查和调处化解工作的通知办政法〔2021〕64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也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水事纠纷预防调处工作,特别是上半年要开展水事纠纷集中排查和调处化解,确保社会稳定和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调处相结合,健全水事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加强边界和水事纠纷敏感区域水事活动监督管控,集中开展全面排查,有效化解水事纠纷,维护良好水事秩序,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营造良好氛围。

二、工作任务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省际水事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事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具体任务是:1.全面开展水事纠纷排查。

结合流域、地方实际,制定排查方案,组织开展排查工作,全面掌握本流域、本地区水事纠纷情况。

对排查出的水事纠纷归类梳理,逐一登记建档。

集中排查结束后,各流域管理机构填写流域省际水事纠纷排查登记表(附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事纠纷排查统计表(附件2).2.依法有效化解水事纠纷。

对排查出来的水事纠纷要加大工作力度,分析原因,把握症结,分类施策,主动与相关各方加强协商沟通,依法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把纠纷化解在一线。

对于经过协商未能有效解决的水事纠纷,要及时上报,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处。

水事纠纷工作总结汇报

水事纠纷工作总结汇报

水事纠纷工作总结汇报尊敬的领导:您好!根据最近水事纠纷工作的进展和成果,我在此向您做一个总结汇报。

一、背景情况: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我们部门接到了多个水事纠纷的投诉和举报,涉及到各种问题,如供水不畅、水质不达标、水费争议等。

这些问题对居民生活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二、工作措施:针对水事纠纷问题,我们采取了以下几项工作措施:1. 加强市场监督和管理:扩大巡查力度,对供水企业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发现潜在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和居民的用水权益;2. 建立投诉渠道:在各个社区设立投诉受理中心,方便居民随时反映水事纠纷问题,确保及时、准确地收集信息;3. 加强沟通协调:与供水企业和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问题和解决方案,共同维护水事纠纷的稳定和平和;4. 提升服务水平:组织培训和学习班,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工作成果: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取得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成果:1. 提高了供水企业的管理水平:通过加强市场监督和管理,我们发现了一些供水企业管理不规范或存在违规行为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整改。

同时,我们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评估体系,对供水企业进行综合性评估,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为居民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服务;2. 改善了居民生活水质:通过加强对供水企业的监督和检查,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水源地和供水设施,及时采取措施解决了这些问题,确保了居民饮用水的安全和质量;3. 解决了部分水费争议:通过我们建立的投诉渠道和沟通机制,我们收到的投诉和举报明显减少,而且从解决的案例中来看,我们就水费争议问题进行了公正、客观的调查和判定,使居民对水费产生了更多的信任和支持。

四、存在的问题:虽然我们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 投诉受理不够及时:由于人手不足以及工作量较大,导致我们无法及时处理所有的投诉和举报,这需要进一步的增加工作人员和改进工作流程来提高工作效率;2. 沟通协调不够紧密:与供水企业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以确保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3. 服务水平有待提升:在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态度方面,我们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强培训和学习。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际水事纠纷预防和调处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际水事纠纷预防和调处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际水事纠纷预防和调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际水事纠纷预防和调处办法》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市际水事纠纷预防和调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市际水事纠纷预防和调处办法山东省水利厅2022年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际水事纠纷处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市际水事纠纷的预防第四章市际水事纠纷的处理第五章执行与监督第六章附则山东省市际水事纠纷预防和调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妥善调处市际水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水利部《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际水事纠纷,是指本省境内设区的市之间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灾害过程中因权益纠纷而引起的行政争端。

第三条市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方针,按照有利于边界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由纠纷各方本着互谅互让、团结治水的精神,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公平合理地协商解决。

经纠纷各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必要时报省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四条处理市际水事纠纷的依据是:有关的水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水利部和省人民政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省级及以上批准的或组织编制的流域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水量分配方案、调度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旱情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水量调度预案;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市际边界河流的水利规划和市际边界地区的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达成的水事协议。

浅谈处理水事纠纷的方法与途径

浅谈处理水事纠纷的方法与途径

浅谈处理水事纠纷的方法与途径摘要:水事纠纷自古以来就普遍存在,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水事纠纷有其鲜明的时代特点。

本文从当今水事纠纷产生的原因入手,探索符合当代实际的水事纠纷处理方法与途径。

关键词:水事纠纷原因方法与途径水是人类生产生活必备的自然资源,它也是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不可或缺的自然因子。

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旱涝灾害的日益频繁,全社会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程度和对防洪的要求越来越高。

由于水利牵涉到上、下游,左、右岸地区之间和防洪、治涝、灌溉、发电、航运、排水、供水等各项事业之间不同的利益和需要,水事关系极为错综复杂;同时,其他各项建设事业,如城市、交通和工业建设也常常牵涉到水利,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水事纠纷。

水事纠纷一旦发生,给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诸多损失。

因此,我们在加快水利建设步伐的同时,要积极查明发生纠纷的原因,并根据这些原因及时调处水事纠纷。

下面分析在一般情况下水事纠纷发生的原因以及处理水事纠纷的方法与途径。

一、当今水事纠纷产生的原因水资源的重要性,以及它对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的重要作用,我们就不难理解水事纠纷的频繁发生这种现象,我认为在当前的情况下,水事纠纷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由于不正当竞争而产生的水资源争夺战。

在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当地的居民由于人口密集、土地资源贫乏的原因,纷纷向河道进军、围滩造地,以便获取更大的生存空间。

河流的源头与终点、河道的两岸居民往往就会因为各自的利益,展开对水资源的争夺,“多时推水、少时争水”的现象经常出现。

特别是在纠纷双方为“水源地”或“能源地”时,矛盾就会更加尖锐,而有限资源与无限开发的矛盾,就会使纠纷双方为了自身利益而不折手段,产生不正当的竞争,这也是水事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

第二,纠纷调处机构没有有效的处理手段,使得在旧矛盾没有解决的同时,新矛盾又一次产生。

河道管理机构在纠纷处理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管理机构面对两个不同行政区划,既没有过硬的行政手段,又没有落实处罚的得力措施,更没有经济实力加以制约,导致纠纷解决起来苦难重重,以致部分纠纷久而不决,甚至诱发新的纠纷。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事纠纷集中排查化解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事纠纷集中排查化解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事纠纷集中排查化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9.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事纠纷集中排查化解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省滦河河务事务中心,省大清河河务中心,省子牙新河河务中心,省南运河河务中心:即将召开的党的二十大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维护良好水事秩序,确保安全稳定意义重大。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调处边界地区水事纠纷,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事纠纷集中排查化解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水事纠纷集中排查和调处化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原则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调处相结合,坚持法治思维、依法依规,压实属地责任,聚焦辖区内重点河段和敏感区域河流,集中开展排查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水事纠纷,保障群众水事权益,维护水事秩序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重点任务省水利厅负责跨市水事纠纷化解工作,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事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各河系管理机构按照省水利厅的要求,负责对管辖范围内跨设区市的水事纠纷调解提供技术支撑和技术指导。

具体任务是:(一)开展全面深入排查。

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重点,全面掌握水事纠纷实际情况。

重点排查河流(河段、地区),省(市、县)际间的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等河流因争水、分水、河道采砂、水工程建设等可能诱发的矛盾纠纷。

对排查出的水事纠纷要进行归类梳理,逐一登记建档,全面掌握纠纷产生原因、双方诉求、矛盾焦点、事态进展等情况。

长江流域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实施办法

长江流域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调处省际水事纠纷,维护好长江流域省际边界地区正常的水事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等,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长江流域内省际水事纠纷的监测与预警、议事协商及重大省际水事纠纷的应急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省际水事纠纷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过程中因权益纠纷而引起的行政争端。

重大省际水事纠纷是指发生在省际间、因涉水而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水事纠纷:(一)较大规模群体事件;(二)以爆炸等危险方式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事件;(三)其它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应当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规范、公平公正、以人为本、充分协商、统一指挥、反应迅速。

第五条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二)国务院或水利部有关协调处理省际水事纠纷的文件;(三)经国务院或水利部批准的流域性或省际间综合规划、水利专业专项规划、水量分配方案、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水功能区划等;(四)纠纷各方经过协商一致形成的会议纪要、签订的协议,以及纠纷双方认可的重大技术成果;(五)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就某一省际水事纠纷提出的临时性处置措施。

第六条省际水事纠纷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协商处理。

长江委负责管辖范围内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拟定省际边界河流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并在批准后负责组织或监督执行;负责省际边界地区的水事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流域内经国务院裁决、水利部及长江委协调解决的省际水事纠纷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纠纷各方达成的省际水事协议。

第二章省际水事纠纷的监测与预警第七条长江委应当定期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省际水事纠纷的监测与预警工作,建立健全监测与预警工作机制。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水务投诉处理与纠纷调解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水务投诉处理与纠纷调解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水务投诉处理与纠纷调解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水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

而与此同时,对于水资源的管理与分配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在水资源管理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投诉与纠纷。

作为水利部工作人员,处理水务投诉与纠纷调解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本文将重点探讨水利部工作人员在水务投诉处理与纠纷调解中的职责与方法。

一、投诉处理的职责作为水利部工作人员,处理水务投诉是履行职责的重要一环。

首先,我们应该保障投诉人的权益,听取其意见并予以重视。

在接收到投诉后,我们需要主动与投诉人进行沟通,了解其投诉内容、诉求和意见。

同时,我们需要向投诉人提供充分的信息,告知他们有关调解流程以及权利义务。

其次,我们应该及时反馈投诉情况,保证投诉人能够知晓我们的处理进度。

对于一般性的投诉,我们应该在接到投诉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回复,告知投诉人我们的处理意见和时间节点。

在处理复杂的投诉情况时,我们应该定期与投诉人进行沟通,更新处理进展。

最后,我们应该依法、公正地处理水务投诉。

在处理投诉时,我们应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进行操作。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我们应该尽可能地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务问题的妥善解决。

二、纠纷调解的方法纠纷调解是处理水务投诉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水务纠纷调解中,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1. 协商调解:在纠纷调解之初,我们应该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与沟通。

通过寻求共同利益,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达成共识并解决问题。

2. 第三方调解:对于一些复杂的水务纠纷,我们可以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或专业人士,帮助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第三方调解既能够减轻我们的工作负担,又能够增加纠纷调解的公正性与专业性。

3. 仲裁与诉讼:在一些严重的水务纠纷中,协商与调解可能无法解决问题。

此时,我们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纠纷交由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处理。

无论采取何种方法进行纠纷调解,我们都应该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秉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为双方提供一个公正的调解平台。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水务投诉处理与纠纷调解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水务投诉处理与纠纷调解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水务投诉处理与纠纷调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水资源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而在水资源的分配和管理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和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保障公众利益,水利部设立了相应的机构和程序,负责水务投诉处理与纠纷调解。

一、水务投诉处理机构水利部设立了专门的水务投诉处理机构,以接收公众的投诉和意见,并及时处理。

这些机构由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具备处理各类水务纠纷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他们不仅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应对危机的能力,还具备处理复杂案件的能力。

二、水务投诉处理程序当公众对某个水利项目或措施有异议或不满时,可以向水务投诉处理机构提出投诉。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会进行初步调查,并与投诉方进行沟通,了解问题的具体情况和原因。

在沟通的过程中,工作人员要细心倾听,耐心解答,以化解公众情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根据投诉的情况和性质,工作人员将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如果问题较为简单,可以通过协商、沟通和争议解决等方式来解决。

对于复杂的问题,工作人员还可以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以获取更多的信息,并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进行专业的技术评估。

三、水务纠纷的调解与仲裁除了水务投诉处理外,水利部还设立了纠纷调解与仲裁机构,致力于解决水务纠纷。

工作人员会聚焦于公共利益,并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来处理纠纷。

在水务纠纷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会与各方进行多轮协商和磋商,尽量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如果协商无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工作人员将引导各方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四、改进水务投诉处理与纠纷调解工作的措施为了进一步提高水务投诉处理与纠纷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水利部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其中包括加强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和纠纷调解的工作制度和流程;加强与地方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与沟通,形成合力。

此外,水利部还积极推动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鼓励公众参与水务管理和监督,加强沟通和信息公开,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水利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水利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水利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6.09.21•【字号】湘水办[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水利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湘水办[2006]35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近年来,我省农村水利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了显著贡献。

但同时,应该注意到,农村水利纠纷也不断增多,调处难度不断加大。

突出表现在库区、塘坝占用耕地纠纷、水渠建设沿途占地纠纷、水费收取纠纷、水库承包经营与防汛抗旱的矛盾引发的纠纷、水电站开发建设引发的纠纷等几个方面。

为了进一步发挥水利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先行作用,依法调处各类农村水利纠纷,有效预防全省农村各类水利纠纷的发生,推进农村水利事业快速、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市(州)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湖南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行政法律法规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理顺乡、村跨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参照《湖南省水库和灌区管理办法》中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际,明确乡际、村际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或人员。

对于跨村、跨组修建的水利工程,如果没有明确村、组和农户个人对工程的所有权,应该移交乡和村来管理,由乡、村派机构和专人负责。

村与村,组与组之间的水利工程发生纠纷,应由乡、村出面协调村与村、组与组之间的矛盾,避免纠纷双方直接对立,加大协调力度。

二、加快农村水利工程的产权界定和办证工作。

根据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水电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资办字〔1996〕35号)精神,对交由集体或其它经济组织使用,未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资产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对于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料兴建现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1994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其形成的资产全部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凡没有证明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水利资产,依法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

水利部工作人员在水利项目投诉与纠纷处理中的工作要点

水利部工作人员在水利项目投诉与纠纷处理中的工作要点

水利部工作人员在水利项目投诉与纠纷处理中的工作要点水利部作为负责全国水利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水利项目投诉与纠纷处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将探讨水利部工作人员在处理水利项目投诉与纠纷时的要点。

一、建立有效投诉与纠纷处理机制在水利项目中,可能发生各种投诉与纠纷,包括工程质量问题、工期拖延、赔偿争议等。

为了有效处理这些问题,水利部工作人员应该建立完善的投诉与纠纷处理机制,确保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首先,应该建立统一的投诉受理渠道,方便群众进行投诉。

这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来实现。

此外,可以借助互联网平台建立在线投诉系统,方便群众随时随地进行投诉。

其次,水利部应该组建一支专业的投诉与纠纷处理团队。

该团队成员应该具有水利工程专业背景和相关法律知识,能够对投诉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并提供解决方案。

二、加强信息公开与沟通在处理水利项目投诉与纠纷时,水利部工作人员要注重与各方的信息沟通和交流。

及时准确地向相关当事人公布投诉处理进展情况,使其了解问题的处理进程和结果。

为了实现信息公开与沟通的目标,水利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1.在官方网站上发布相关公告,包括对涉及投诉与纠纷的项目进行公示,公布处理进展情况等。

2.定期组织水利项目相关方的座谈会,交流问题,解决纠纷,增加各方对水利部工作的信任度。

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投诉与纠纷水利部工作人员在处理水利项目投诉与纠纷时,应始终遵循法律法规,依法办事。

例如,在处理工程质量问题时,应参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评估和认定,确保公平公正。

此外,水利部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

四、加强对水利项目建设过程监督预防胜于治理,水利部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水利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减少投诉与纠纷的发生。

监督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遵守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生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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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事纠纷调处之我见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不断加剧,由此引发的水源争夺、河滩抢占、堤岸乱建、河道乱毁、沟渠乱挖等水事矛盾、水事纠纷越来越突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因此,如何调处水事纠纷,是摆在我们水利工作者面前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

做好水事纠纷调处工作对推进水利改革、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水事纠纷调处的原则
一是水事纠纷一般发生在水行政管理相对比较薄弱的环节,对社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处理不好会带来严重的群体事件和社会问题,成为影响水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在调处水事纠纷时,一定要慎重,不能擅自作出水事纠纷处理决定,因为这里面有涉及到主体处理的问题。

新《水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部门调解。

这说明就是政府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而水行政主管部门只能是调解处理,无权作出水事纠纷的处理决定。

二是水事纠纷涉及的范围和法律比较宽,或许由于当事人对有关法律法规产生歧义而引发的,当发生水事纠纷时,调处纠纷
的部门要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在水事纠纷未处理好之前,对纠纷现场进行拍照、摄像予以保存,并明确双方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三是发生水事纠纷的双方在同一区域的,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组织进行调处;发生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矛盾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二、产生水事纠纷原因
一是水法律法规宣传不够。

在调处水事纠纷过程中,大部分群众对水法的基本知识掌握不多或不全,在理解上有偏差,断章取义,特别是在水资源管理方面,把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混为一谈;在河道管理方面,却片面的认为河道从我们村经过,我们就有管理权,近年来的采砂纠纷大多因此而产生。

二是水事纠纷涉及的部门多,相互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水事纠纷发生时,往往涉及到国土、环保、畜牧水产等部门,各个部门有推诿扯皮现象,导致部分水事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形成积案。

三是制度不健全,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应急措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及时制定水事纠纷应急预案,或者预案只流于形式,应付检查之需。

四是纠纷调处人员业务能力还有待加强。

基层干部年轻化,经验不够丰富,在应对突发事件时不够沉着、冷静,看待问题简
单化,处理问题形式化。

五是领导重视不够。

随着水利建设投入加大,政府、部门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跑资金、要项目,大搞水利建设项目,对于出现的水事纠纷,互相推诿,一些很小的水事纠纷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导致纠纷愈演愈烈,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水事纠纷的危害
水事纠纷作为一种消极的社会现象,对社会总体上是有害的。

水事纠纷的危害,从小处说可以引起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伤害和隔阂,从大处说可能引起激烈的群体冲突,甚至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一些不法分子还可能利用水事纠纷乘机作乱,扩大事态,造成更大的社会恶果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因此,在发生水事纠纷后,各级基层组织要迅速赶赴第一现场,及时控制事态的发展,积极采取果断措施,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对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当事人要及时带离现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尽力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调处水事纠纷的对策与措施
(一)制定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为了妥善调处重大水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顺利发展,根据《水法》、《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各地应制定重大水事纠纷预案,组建工作机构、指挥机构,确定应急保障部门,按先期处置、预案启动、应急措施、纠纷处理等程序进行运作,确保一旦出现重大水事纠纷时,信息准确,快速反应,果断决策,迅速处置,防止
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水事纠纷冲突导致的危害性和影响性。

(二)健全机制,狠抓工作责任落实。

一是建立健全以地方为主,条块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

维护一方平安是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要责任。

水法规定,不同行政区域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多年实践证明,政府负责、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是做好水事纠纷调处工作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是建立健全水事纠纷调处问责制。

地方政府的党政一把手是水事纠纷调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水利工作的县、乡镇负责人是水事纠纷调处工作的具体责任人,一旦发现水事纠纷事件,其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处理。

凡是对水事纠纷调处不力,或者不作为,延误时机、组织不力导致矛盾激化升级,引发群体水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责任人要按党纪、政纪、法纪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该撤免职的要撤免职,该调离岗位的要调离岗位,该刑拘的要刑拘,确保水事纠纷调处问责制的严肃性、权威性。

(三)找准根源,关心群众根本利益。

引发水事纠纷的直接原因很多,有的是为争夺水源,有的是为抢占资源。

在处理水事纠纷的时候,要着眼于互谅互让共同富裕和谋划长远生存发展,引导基层干部群众停止枝末节尾的争吵,把主要精力放在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上,放在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脱贫致富的路子上。

群众一旦明白其中道理,纠纷的处理也就容易得多。

针对水
事纠纷当事各方情绪大、行为偏激等,要耐心细致地开展思想工作,使当事各方认识到应该如何才能有助于问题的圆满解决。

(四)提前介入,积极控制事态发展。

任何矛盾和纠纷都有起源、有苗头、有进程。

水事纠纷要防患于未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水事纠纷。

水事纠纷随着时间的推移,如不能及时调处,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容易发生群体械斗等恶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一般事件起因,往往是因为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有权益争端,由于双方各自为了地方或个人利益,一时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和沟通,时间一长,他们就会通过非法途径和过激手段达到主张自己权利和保护自己利益的目的。

作为地方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这种行为,一定要提前介入,及时处理,预防事态的扩大和事件的恶化,所以调处水事纠纷的最有效办法就是积极预防,及时处理、及时沟通,并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措施、法律措施以及工程措施等多管齐下,使水事纠纷达到根本解决。

(五)走访调研,甄别梳理纠纷真相。

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深入水利纠纷发生区域进行调研。

走访当地德高望重、做事正直、评判公道的村民进行了解事件真相。

向地方年迈老人打听历史用水秩序,摸清历史用水原则有无文件、协议等固定性证据。

将历史用水秩序,相关文件、协议等作为纠纷调处的根本,围绕这一大原则进行调处。

初接矛盾纠纷,应当对来访人热情相迎,递上一杯热茶,然后翻开记录本,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记录
下双方代表对此纠纷发生后,有什么想法要求和意见,在双方情绪激动时,要设法控制,并不厌其烦,耐心当好双方当事人的倾听者。

已发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绝对是窝了一肚子的火,都觉得自己受了委屈,递上一杯热茶再认真倾听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纠纷就成功了一半。

在此阶段,尽量不要打断对方的陈述,让他将一肚子的怨气、委屈一次倒完;同时对纠纷当事人的另一方也要设法控制,让他觉得就算听起来对方陈述是多么的不合理,也要认真听完,该自己陈述时再倾诉。

(六)明辨是非,确保纠纷调处准确。

水事纠纷的突发性、复杂性和调处工作中的政策性,要求调处水事纠纷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

第一,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敏锐性,把调处水事纠纷当作政治任务来抓,把保稳定、保发展、保民生贯穿调处工作始终。

第二,要懂政策、守纪律,坚决贯彻党和政府的意图,把上级组织的要求落实好。

要依法办事,不要乱拍胸脯、乱许愿、乱表态,更不要无故挑起事端。

第三,敢于负责、吃苦耐劳、勇于奉献。

第四,要创造性地工作,抓住根本、化解争端、调解纠纷。

(七)强化宣传,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一方面,将所处置的水事纠纷调处结果及时予以公布,同时高度重视结果宣布后各方群众的反映。

向仍然带有情绪的群众及时疏导,宣传调处工作的整个过程、原因等,使其理解并信服调处结果。

同时将整个纠纷调处情况以政府文件形式下发到各纠纷区域,有条件的区域将水
资源源头采取混凝土分水码口形式将用水规律固定,有明显标识可寻。

另一方面,从发生水事纠纷的地方来看,群众对水法规的了解还不够,或者说是法盲。

由此可以看出水法规的宣传还有死角。

因此,水法规的学习宣传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要从学习宣传水法规、相关典型案例入手,引导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引导群众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最大程度地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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