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鉴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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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
鉴定标准》的通知
穗人社函〔2011〕37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等规定,做好工伤职工医疗期和残疾等级鉴定工作,现将〘广州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鉴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停止工作接受系统治疗和领取工伤待遇的期限。工伤医疗期满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及其合并症,经过一定时间治疗后,治愈;或者虽遗有一定自觉症状、但客观检查无阳性体征;或者虽有症状和病理改变(阳性体征),但不需处理或目前国内医疗技术无法从根本上改善其主要体征时,虽已达到或未达到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均应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为终结医疗的时间。
二、职工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及其合并症,虽经确认工伤医疗期已满,但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属工伤职工伤复发确需继续系统治疗时,享受因工伤病待遇,直至下次终结医疗为止。
三、职工非因工负伤或患疾病需终结医疗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四、本鉴定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鉴定标准〗的通知〙(穗劳福〔1999〕1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鉴定标准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