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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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真题解析:不定项和主观题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真题解析:不定项和主观题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政法》真题解析:不定项和主观题 三、不定项选择题: (2009年) 98.2002年底,王某按照县国税局要求缴纳税款12万元。

2008年初,王某发现多缴税款2万元。

同年7⽉5⽇,王某向县国税局提出退税书⾯申请。

7⽉13⽇,县国税局向王某送达不予退税决定。

王某在复议机关维持县国税局决定后向法院起诉。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复议机关是县国税局的上⼀级国税局 B.复议机关应⾃收到王某复议申请书之⽇起⼆个⽉内作出复议决定 C.被告为县国税局 D.是否适⽤《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结算缴纳税款之⽇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的规定,是本案审理的焦点之⼀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政复议管辖、⾏政复议期限、⾏政诉讼被告。

《⾏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垂直领导的⾏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政⾏为不服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政复议。

故A项正确。

根据规定,⾏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应当⾃受理申请之⽇起60⽇内作出⾏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政复议期限少于60⽇的除外,故B项正确。

《⾏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政⾏为的,作出原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政⾏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本题是复议维持案件,故C项正确。

本案原告王某是以不服不予退税决定提起的⾏政诉讼,所以不予退税决定的合法性是法院审查的内容,故是否适⽤《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结算缴纳税款之⽇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的规定,是本案审理的焦点之⼀,D项正确。

99.下列情况属于或可以视为⾏政诉讼中被告改变被诉具体⾏政⾏为的是: A.被诉公安局把拘留三⽇的处罚决定改为罚款500元 B.被诉⼟地局更正被诉处罚决定中不影响决定性质和内容的⽂字错误 C.被诉⼯商局未在法定期限答复原告的请求,在⼆审期间作出书⾯答复 D.县政府针对甲⼄两村⼟地使⽤权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被诉后,甲⼄两村达成和解,县政府书⾯予以认可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政诉讼程序中被告改变原具体⾏政⾏为的情况。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4)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4)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4)D.丙县和丁县法院有管辖权41.乙租住甲的房屋,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

在诉讼中,甲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

下列关于本案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的主张是诉讼标的的变更B.甲的主张是诉讼请求的变更C.甲的主张是诉的理由的变更D.甲的主张是原因事实的变更42.甲起诉乙请求离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甲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

本案诉讼程序应当如何进行?A.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B.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发回重审C.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处理D.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判决43.甲公司董事会作出一项决议,部分股东认为该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欲通过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董事会的决议。

这些股东应当如何提起诉讼?A.以股东会名义起诉公司B.以公司名义起诉董事会C.以股东名义起诉董事会D.以股东名义起诉公司44.张某起诉周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被告答辩提出原告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不予受理B.裁定驳回起诉C.受理后通过审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D.受理后通过审理裁定驳回起诉45.某法院对齐某诉黄某借款一案作出判决,黄某提起上诉。

在一审法院将诉讼材料报送二审法院前,齐某发现黄某转移财产。

下列关于本案财产保全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B.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可以指令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C.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一审法院将申请报送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D.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46.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现调解书的内容与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调解书的相关内容B.将原调解书收回,按调解协议内容作出判决C.应当适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D.将原调解书收回,重新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47.民事诉讼中下列哪种证据属于间接证据?A.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B.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C.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D.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48.下列哪种民事诉讼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A.当事人协议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B.起诉时被告被监禁的案件C.发回重审的案件D.共同诉讼案件49.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某案,发现张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一、二审法院将其遗漏。

司法考试卷四全真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六月测试版)(第一套 )(3)

司法考试卷四全真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六月测试版)(第一套 )(3)
六、(本题 20 分) 案情:楚某系原浙江省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06 年 4 月 25 日,楚某到温州市龙湾 区参加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横向联系会议”。26 日晚 9 时许,楚某独自一 人来到温州市金江路,在大榕树下石凳处遇到了暗娼李某。楚某主动与李某搭讪,问明其身
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因此,法院不可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为合法的依据。 5.楚某可以要求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 3 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 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 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本案楚某遭到了治安民警的殴打致伤, 显然属于《国家赔偿法》第 3 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 6.楚某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龙湾区分局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 讼时一并提出。公安分局应当支付楚某的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 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 倍。 7.龙湾区分局可分别向治安民警王某、向某进行追偿。 8.如果楚某嫖宿的暗娼李某未满十四岁,龙湾分局应当将案件转移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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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题 20 分) 案情:花都市某单位退休干部区礼华退休后在郊区的老家建了一处宅院,在那里安度晚 年。后来区礼华于 1993 年 2 月病逝,所建宅院由他的三个儿子区绍宽、区绍厚、区绍富继 承。三兄弟在市区住房都很宽裕,就商量把郊区的宅院卖掉。龙家兄弟龙甲和龙乙愿意购买 此房。于是,区家三兄弟与龙家两兄弟签பைடு நூலகம்购房合同,约定龙家兄弟交付现款 2 万元。龙、 区两家在达成协议后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因为龙家一时凑不出 2 万元现金,双 方又约定 2 个月后交付。2 个月时间到了,龙家没有给钱,又过了 4 个月,区家兄弟多次催 促龙甲,龙甲推辞说自己没钱,让他们向龙乙索要房款,并说明龙乙正做生意,手头有现金 可付款。于是区家弟兄向龙乙索款又未果,区家三兄弟于是分别以龙乙为被告向同一法院起 诉要求还款。法院受理后,认为区家三兄弟应为共同原告,将 3 人的起诉合并审理。在审理 过程中,因区绍富出差在外,龙乙便与区绍宽、区绍中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龙乙 支付 18000 元作为购房款给区家兄弟。调解书送达区绍富时,其以当时自己不在场,调解未 经其同意为由而拒收,仍坚持要求被告按 2 万元支付。 问题: 1.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与当事人如何?为何种类型的诉讼? 2.法院受理时将区家三兄弟列为共同原告的做法是否正确? 3.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什么不妥之处? 4.该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人民法院能否据此签发调解书? 参考答案: 五、 1.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区家三兄弟与龙家两兄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 一方为区家三兄弟,另一方为龙家两兄弟。本案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区家三兄弟为共同原告, 龙家两兄弟为共同被告。 2.法院将三人的起诉合并审理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区家三兄弟起诉的诉讼标的都是 出自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以本案属于当事人双方都为二 人以上且标的是共同诉讼,即必要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人民法院必须 合并审理。 3.有。人民法院应追加龙甲为共同被告,因为本案为不可分的必要共同诉讼,龙甲为 必要的共同被告,必须参加诉讼,如果其不参加诉讼,应当由法院依法追加其为共同诉讼人。 4.该调解协议未经龙甲、区绍富同意而无效。法院不能据此签发调解书。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对该法律条文的下列哪种理解是错误的?A.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原则B.格式条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价值,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值C.该法律条文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一种解决D.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正确答案:A解析:首先应把握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原则是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的综合性、抽象性原理或准则。

法律原则不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也不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因而其含义具有不确定性,例如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就并不是很确定的。

而法律规则规定了具体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内容非常确定。

题中引用的合同法第41条对行为模式规定得很具体,因此是法律规则而不是原则,故A项错误,应当选。

格式条款多用于邮政、银行、保险等客户较多的行业,由于客户较多,每次都去商谈合同的条款会导致效率低下,于是法律规定将一些条款拟定为格式条款从而有利于减少交易的成本,提高效率,这体现利法对效率的追求。

但由于格式条款是合同一方单方面提出来的,从而可能成为“霸王条款”侵害合同另一方的利益,导致不正义。

于是法律对某些条款就对格式条款作出限制,以维护法的正义价值。

《合同法》第41条就是这样的条款,所以B 项的说法正确,不应选。

法的价值包括自由、正义、效率等,这些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要遵循价值位阶规则,即自由优先于正义,正义优先于效率。

《合同法》第41条体现了正义优先于效率的规则,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因此C项正确,不应选。

2006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不定项

2006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不定项

2006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2006年)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

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

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

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

进人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

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

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

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

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

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

请回答96-100题。

96.就被害人丙的死亡而言,下列对甲、乙所应成立犯罪的何种判断是错误的?A.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属于共同犯罪B.甲、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属于共同犯罪C.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不属于共同犯罪D.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答案:ABC解析: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因此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共犯之间有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根据《刑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本案中甲、乙二人共谋“教训”丙,甲只有伤害的故意,而乙却暗藏杀心,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根据共犯理论中的实行过限也能得出相同的答案。

故选项ABC判断是错误的,为本题应选答案。

97.就被害人丙死亡这一情节,下列对与丁有关行为的何种判断是错误的?A.丁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B.丁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C.甲丁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共犯D.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答案:ABC解析:丁主观上只有对丙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没有伤害、杀害丙的故意或者过失。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1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1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1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分析题 2. 论述题 5. 名词解释 6. 简答题分析题1.海容文化用品公司系由甲、乙、丙、丁四位自然人和丰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利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于2005年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容公司”)。

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总股本5000万股,其中甲、乙、丙、丁各持有500万股,丰利公司持有3000万股。

海容公司2006年、2007年均为保本经营,2008年盈利500万元(税后利润)。

2009年初,公司董事会为2009年度股东大会拟定了以下两项议案:(1)决定以上年的500万元利润,按每10股送1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发放股票股利;(2)为海容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拟以海容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股份质押给银行。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第(1)项议案;对于第(2)项议案,只有丰利公司赞成,甲乙丙丁均投票反对。

试分析上述两项议案是否可以实施,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两项议案均属违法,不得实施。

(2)根据我国《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税后利润必须首先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才能分红。

(3)股东持有的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其处置权归属于每个股东,股东大会决议无权作出质押决定。

(4)董事会不应将产生违法后果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涉及知识点:商法2.某国有独资公司为募集资金,拟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该公司净资产额为1亿元人民币,3年前发行1年期公司债券1000万元,2年前发行3年期公司债券1200万元,本次拟发行公司债券3000万元。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利息为25%,公司准备用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的20%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为发行公司债券,公司专门成立了公司债券发行委员会,负责本次公司债券的具体销售工作。

根据这些情况和下列各问题中设定的条件,该公司向自己的法律顾问提出了一些问题:(1)为了迅速筹集资金,该公司准备吸收资金雄厚的自然人为股东。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1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1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1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分析题 2. 论述题 5. 名词解释 6. 简答题分析题1.甲为某供销社的采购员,他经常持该供销社的介绍信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对外联系业务。

1988年4月,该供销社口头委托甲到某食品厂购买一批糖果,甲到食品厂后并未说明只购糖果,在购买糖果后,发现该厂生产的花色蛋糕很好,便以供销社的名义购买花色蛋糕一箱。

甲回厂结账时厂长拒不付蛋糕款项,因另一采购员已从其他食品厂购蛋糕,只要他买糖果。

某食品厂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供销社偿付蛋糕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依案情简要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甲以供销社的名义与某食品厂所订立关于蛋糕的购销合同是否有效?应如何处理?(2)假如某食品厂明知甲无权代理,而仍与其订立蛋糕购销合同.那么对该合同责任应该如何承担?(3)假如某供销社将蛋糕卖出一箱,后又以甲无权代理为由要求退货,能否得到支持?案件又应如何处理?正确答案:(1)甲以供销社的名义与某食品厂所订立的蛋糕的购销合同有效。

供销社不能以甲无权代理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某供销社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应承担连带责任。

(2)应当由甲与某食品厂负连带责任。

(3)不能得到支持。

因某供销社卖出一箱蛋糕的行为应视为对甲无权代理的追认。

因此,某食品厂有权拒绝退货,某供销社承担违约责任。

涉及知识点:民法2.2002年8月大鹏饭店与著名画家甲签订了一份委托甲本人创作大型壁画一幅的合同。

双方约定,甲在2002年12月以前交付该壁画,大鹏饭店支付甲20万元的报酬。

2002年9月,甲因出国讲学,遂委托儿子乙代为完成了该幅壁画,大鹏饭店支付了全部报酬。

问:(1)甲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2)乙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正确答案:(1)《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本题中合同约定由甲本人创作壁画一幅,而美术作品的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因此,甲无权委托他人代理其创作。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四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四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四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四提示:本试卷为分析、论述题。

请将各题答案书写在答题纸的对应位置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1分)案情:王某与甲公司于2004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40万元向甲公司购买1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06年2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

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王某将30万元借款支付给甲公司后购回客车。

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人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

2005年6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李某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

客车因严重受损被送往丁厂修理,需付费3万元。

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唐某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

后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则拒绝交车。

2005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1.王某和张某之间是否成立合伙关系?为什么?2.乙银行能否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3.丁厂拒绝交车是否合法?为什么?4.王某应否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为什么?5.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6.唐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一、1.【答案】不成立合伙关系,因王某聘请张某属于雇佣关系,张某既未出资,也不承担风险,不符合合伙关系的特征。

【考点】合伙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详解】《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在本案中,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入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

“很显然,张某未提供资金、实物等出资,也不承担风险。

2002年-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学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6

2002年-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学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6

2002年-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学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6(2006年)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些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A.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运送人死亡的B.参与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C.参与强迫卖淫集团,为迫使妇女卖淫,对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的D.参与走私,并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造成缉私人员重伤的答案:CD解析: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kcnet1480//kcnet1480/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因此,CD应选。

AB中只要其没有实施杀人行为,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52.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丙,致丙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B.甲的行为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C.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D.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ABC解析:甲属于刑法上的打击错误,即想杀死乙却杀死了丙,所以A项正确。

一般认为,打击错误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所以B项正确。

甲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一个杀人的打击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一故意,一行为,一结果,完全符合一个既遂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并不阻却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所以C正确,D错误。

53.甲、乙、丙共谋犯罪。

某日,三人拦截了丁,对丁使用暴力,然后强行抢走丁的钱包,但钱包内只有少量现金,并有一张银行借记卡。

于是甲将丁的借记卡抢走,乙、丙逼迫丁说出密码。

丁说出密码后,三人带着丁去附近的自动取款机上取钱。

取钱时发现密码不对,三人又对丁进行殴打,丁为避免遭受更严重的伤害,说出了正确的密码,三人取出现金5000元。

对甲、乙、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抢劫(未遂)罪与信用卡诈骗罪B.抢劫(未遂)罪与盗窃罪C.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D.抢劫(既遂)罪与盗窃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对丁使用暴力,然后强行抢走丁钱包内的银行借记卡,并以暴力逼取正确密码最终获得现金5000元钱,在这一抢劫过程中,虽然有场所的转移(三人带丁去附近的自动取款机取钱),但是这个场所的变化,是整个抢劫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使用暴力”和“取得财物”看似有物理意义空间上的错位,但并不影响刑法对其“当场”属性的评价。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参考答案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参考答案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
1. A2. C3. D4. A 5. C 6. C7. C8. B9. D10. A11. A12. D13. C14. C15. A16. C17. D18. B19. C20. B21. B22. C23. D24. D25. B26. C27. A28. D29. C30. D31. C32. D33. D34. D35. C36. B37. A38. C39. A40. B41. C42. B43. D44. B45. C46. D47. D48. C49. D50. 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仅导致甲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不影响公司设立的效力。2.不合法。丙公司的行为实为抽逃公司资金。3.无效。该担保事项应由无关联关系的股东表决决定。4.陈某的申报构成破产债权。丁公司对汇票的保证有效;大满公司实为拒绝承兑,陈某对丁公司享有票据追索权。贾某的申报不构成破产债权。贾某的200万元是对丁公司的出资,公司股东不得以出资款向公司主张债权。5.B银行申报破产债权的申请应当支持,但无权优先受偿。丁公司与B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故B银行破产债权成立;但该担保是保证担保,B银行不享有担保物权,无权优先受偿。乙公司的请求应当支持。乙公司仍是A楼房的产权人,故其可依法收回该楼房。6.债权人可以向甲公司、丙公司和某会计师事务所追索。甲公司虚假出资,丙公司非法抽逃资金,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某会计师事务所明知丁公司设立时甲公司出资不实,仍予验资,应在其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91. A C92. A C93. A B C D94. D95. B C D96. A B C97. A B C 98. B C99. A B D100. B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06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二)在线练习版[答案与解析分开]:/exerlist-236-1.html06年司法考试真题(前三卷)在线测试版[答案与解析分开]:/testlist-6-1.html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一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

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答案】C【考点】罪刑法定原则【详解】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应以制定法为依据,排斥习惯法。

A项错误。

根据《立法法》第8条,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B项错误。

刑法只禁止犯罪化,强化惩罚或对行为人不利的法律追溯既往,对非犯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则允许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C项正确。

刑法分则中部分条文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的特征,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之所以采取这种简单罪状的方式,往往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特征为众人所知,无须具体描述,所以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D项错误。

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

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

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

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人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

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案例一】【案情】2006年5月24日,受雇于刘某(车主)的张某驾车运货,途经一木桥时,桥断裂,连车带人掉入河中。

张某摔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

刘某多次找到该桥所有人南河公司索赔,无果。

刘某于2007年1月25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13.5万元。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刘某向法院提供了汽车产权证、购车发票等证据。

一审开庭时,刘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修车发票。

庭审调查中,被告南河公司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刘某则解释说,迟延提出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索取发票,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

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

在调解中,被告承认确有工作疏漏,未及时发布木桥弃用的公告;原告也承认,知道该木桥已弃用,但没想到会断裂。

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2007年3月16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8万元。

刘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

2007年3月29日刘某因病去世。

刘某之子小刘于2007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刘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

2007年7月3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汽车修理费的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4.5万元。

【问题】1.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2.小刘的上诉是否成立?为什么?3.请评价二审法院的判决,并说明理由。

4.如张某就自己的医疗费索赔可以向谁主张?为什么?【参考答案】1、(1)一审法院要求被告对原告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进行质证错误,因一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出的证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质证;(2)法院对当事人在调解中承认的事实作为认定当事人责任分担的证据错误,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而对相关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详解

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详解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四提示:本试卷包括案例(实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将各题答案书写在答题纸的对应位置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第一部分:简析题。

本部分共5题,75分。

一、(本题15分)案情: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

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

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

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

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

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

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

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

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

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

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5.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6.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答案】:1. 张某、王乙、王小甲。

2002年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详解

2002年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详解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四一、(本题10分)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

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

在此期间,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三干余元。

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

2001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窜至其背后将其背包(内有价值2000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

钱某大声呼喊抓强盗。

适逢民警赵某经过此地,赵某将李某拦住。

此时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赵某重伤。

甲市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后,与李某居住地乙市公安机关联系,发现李某是因为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1万元后,为逃避银行催收而逃至甲市的。

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解析及参考答案】:本题考查刑法规定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诈骗罪、抢劫罪等知识。

(1)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居民身份证管理的法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本题中李某在行人较多的马路边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身份证送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再由李某交给购买者。

李某和何某的分工和协作构成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共同犯罪。

(2)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一是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二是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发生侵害他人财物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九条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总分82,考试时间90分钟)1. 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

1. 关于证据理论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卷三—40,单)A. 传来证据有可能是直接证据B. 诉讼中原告提出的证据都是本证,被告提出的证据都是反证C. 证人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都属于间接证据D. 一个客观与合法的间接证据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 关于证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45,单)A. 王某是未成年人,因此,王某没有证人资格,不能作为证人B. 原告如果要在诉讼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C. 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乙律师是目击案件情况发生的人,对方当事人丙可以向法院申请乙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法院准许,则乙不得再作为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D. 李某在法庭上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该书面证言能够代替证人出庭作证3. 甲对乙提起的返还借款的诉讼,就乙向甲借款事实的证明,根据民事诉讼理论,下列哪一选项属于直接证据?(2008—卷三—41,单)A. 甲向法院提交的乙向其借款时出具的借据的复印件B. 甲向法院提交的其向乙的银行卡转款的银行凭条C. 甲的朋友丙向法院提供的曾听甲说乙要向甲借钱的证词D. 甲的同事丁向法院提供的曾见到甲交给过乙钱的证词4. 民事诉讼中下列哪种证据属于间接证据?(2006—卷三—47,单)A.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B.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C. 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D.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5. 下列关于证人及证人证言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2005—卷三—48,单)A. 凡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B.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C. 与当事人一方有亲戚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证人D. 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作为证人6. 关于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卷三—41,单)A. 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实施B. 民事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必须组织进行证据交换C.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但只能申请延长一次D.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权再提交证据7. 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卷三—33,单)A. 举证期限只能由法院指定B.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需法院认可C.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D. 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8.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如何确定的?(2004—卷三—40,单)A. 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B. 可以由原告指定C. 可以由被告指定D. 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必经人民法院认可9. 郭某诉张某财产损害一案,法院进行了庭前调解,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6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6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6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分析题 2. 论述题 3. 选答题分析题社会闲散人员甲(男,1989年10月21日生)伙同乙(男,1992年6月5日生)预谋作案。

2006年11月4日,当甲、乙两人正在寻找作案目标时,二人注意到一女子丙正在某银行ATM机前取款。

当丙完成交易(取款后,卡内还剩4 000余元存款)欲取卡时,乙故意掏出10元钱扔在丙身后,并用关切的语气询问其掏东西时是否掉钱。

当丙转身低头捡钱时,甲将一张废卡插在提款机的出卡口处,让丙误认为是自己的卡已经退出取款机,当丙把废卡当成自己的卡取出转身离开ATM机后,甲即从丙的卡中取出人民币4 000元。

甲乙拿钱正欲离开时,被丙识破。

丙一边使劲抓住甲乙的衣服,一边大声呼救。

甲个头较大,力气大,轻易摆脱了丙,并对乙大喊:“快跑啊!”随后甲丢下乙,夺路而逃。

而乙力气小,摆脱不了丙,情急之下,就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丙身上捅了一刀,然后也逃走了。

丙因失血过多死亡。

后乙在父亲陪同下自首,而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甲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另一社会闲散人员张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本案中的甲与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正确答案: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解析:盗窃罪和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在于处分行为。

盗窃罪中的处分行为是“窃取”,窃取是指以非暴力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

这种窃取的手段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

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是“骗取”,这种骗取不仅要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且这个错误认识必须导致被害人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财产处分。

如果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并未因此处分财产,或者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时,则该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

故两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财物所有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物,财物的转移是否违背所有人的意志。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21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21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21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分析题 2. 论述题 3. 选答题分析题案情:蓝天公司是2000年3月成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资产2000万元,总负债1000万元。

因业务开展顺利,董事会于2006年6月1日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1)以蓝天公司名义投资100万元,与大地公司组建合伙企业;(2)以蓝天公司名义向跃进有限责任公司投资600万元;(3)聘任赵某为公司经理;(4)在公司内增设市场发展部,重点开拓海外市场。

事后不久当蓝天公司的股东大会得知董事会的上述方案后,提出以下异议:(1)聘任公司经理是股东大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权聘任;(2)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也是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董事会不得做出;(3)董事会会议必须由9/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而该次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只达到1/2以上,不符合法定人数;(4)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㈩席,该次会议有1名董事因出差在外,书面委托了另一位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是非法的。

同时,股东大会认为董事王某能力低下,不能尽职,遂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将其更换。

董事会则认为,董事会的方案(3)与(4)完全是在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并未越权。

董事会的举行程序完全是合法的,所有力案均已得到了出席会议的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应当执行。

而且,股东大会更换董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更换董事王某的行为在程序上不合法。

1.董事会的第(1)、(2)项决议方案是否合法,为什么?正确答案:股份有限公司只能承担有限责任,不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而负无限责任,故决议(1)不合法。

公司对外总投资没有法律限制,本案中蓝天公司净资产为1000万元(2000万元减去1000万元),对外投资总额为600万元合法。

解析:《公司法》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论述题八股模板式答题法

论述题八股模板式答题法

第二章论述题八股模板式答题法一、司法考试论述题的写作要求注意:答题要求更加模糊,更严格趋近论说文的答题要求!2002年的国家第一次司法考试,没有设论述题这种考试模式。

下面是从2003年开始到2005年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的答题要求。

(一)2003年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1000字。

(二)2004年答题要求:………………(三)2005年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500字。

(四)2006年答题要求:(第五题)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600字。

(第六题)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600字。

对比四年来的论述题答题要求,我们可以发现变化主要在第一条和第三条。

在第一条里2004年和2003年相比多了一个“社会知识”,而第三条规定的答题字数降低为500字以上;2005年的答题要求多了一个“分析、比较、评价”;2006年第五题的答题要求干脆就两条了, 对比后我们发现,三年来对论述题的答题要求变化是不大的。

我们完全可以预测2007年及以后的卷四论述题答题要求主要也就是这三条,不会有太大的变化。

这种模糊化的答题要求正是论说文的显著特征,因此,我们可以断定,司法考试的论述题只能按照论说文的写作要求来写作。

这样,就基本上确定了我们的训练方向,我们在12小时的训练中,重点训练下面四个方面的能力:注意:八股模板式答题法虽然比“降龙十八掌”还少了十招,但那种一招使出,后招源源不绝的气势同金庸笔下的武功倒有的一拼!第一,文章结构训练(模板式答题法)。

通过我们总结的八股式模板答题法的系统训练,使得考生有一个清晰的写作思路,彻底解决无从下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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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试卷为分析、论述题。

请将各题答案书写在答题纸的对应位置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1分)案情:王某与甲公司于2004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40万元向甲公司购买1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06年2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

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王某将30万元借款支付给甲公司后购回客车。

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人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

2005年6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李某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

客车因严重受损被送往丁厂修理,需付费3万元。

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唐某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

后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则拒绝交车。

2005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1.王某和张某之间是否成立合伙关系?为什么?2.乙银行能否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3.丁厂拒绝交车是否合法?为什么?4.王某应否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为什么?5.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6.唐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一、1.【答案】不成立合伙关系,因王某聘请张某属于雇佣关系,张某既未出资,也不承担风险,不符合合伙关系的特征。

【考点】合伙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详解】《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在本案中,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入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

“很显然,张某未提供资金、实物等出资,也不承担风险。

所以,王张二人之间未形成合伙关系。

2.【答案】不能,因为该住房属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有权人其妻的同意进行抵押,该抵押无效。

【考点】抵押权的设定【详解】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对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本案中,“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时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再根据《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的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因此本题中,该抵押行为。

无效。

3.【答案】合法,因为丁厂作为承揽人可行使留置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

【考点】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详解】留置,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依据《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本案中,王某请丁厂修理汽车,两者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其根据在于我国《合同法》第251条明确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又根据上述担保法的规定,丁厂拒绝交车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其享有留置权。

所以,“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因享有留置权得拒绝交车。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在本案中,王某与丁厂之间为双务合同,交付修理好的车辆与支付修理费构成对待义务且履行义务没有先后。

丁厂有权在王某支付修理费以前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交车。

4.【答案】应当,因为王某与李某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对李某的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考点】承运人责任【详解】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合同法》的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在本案中。

李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王某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李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李某的死亡依据案情显然不是其自身原因或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鉴于李某已经死亡,王某应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时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受害方也可对王某提起侵权之诉。

5.【答案】合法,因该客车所有权虽然属于甲公司,但王某支付了大部分价款对该车享有一定的权益,该车属于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考点】财产保全【详解】《民事诉讼法》第93条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在本案中,王某与甲公司约定:“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但是,王某支付了大部分价款时该车享有一定的权益,该车属于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的规定,法院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合法的。

6.【答案】唐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唐某违章驾驶,造成l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

【考点】交通肇事罪【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l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在本案中,货车驾驶员唐某违章驾驶,造成死亡一人的交通事故,并且其应对此事故负全责。

所以。

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本题20分)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

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

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l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

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

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

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

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

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

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

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

“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

”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

”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

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

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问题:1.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为什么?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3.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4.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5.银行和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6.各债权人若在破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还可以向谁追索?他们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I.【答案】有效。

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仅导致甲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不影响公司设立的效力。

【考点】公司的设立【详解】《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应当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但是,丁公司的设立符合《会司法》第23条规定的各项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会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因而,丁会司的设立是有效的。

2.【答案】不合法。

丙公司的行为实为抽逃公司资金。

【考点】抽逃出资【详解】《公司法》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本案中,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

违反了上述规定。

所以,丙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3.【答案】无效。

该担保事项应由无关联关系的股东表决决定。

【考点】公司对股东提供担保【详解】我国《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做出如下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上述规定,丁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甲公司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并且甲公司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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