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内容对比分析
三资企业特点比较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特点一、与国内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相比(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合营企业主体:A.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得为个人);另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B.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2.投资方向: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明确限定3.设立:A.除章程外,还需要有合营协议及合同B.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并登记4.注册资本:A.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B.增加、转让须经董事会通过,并报审批备案5.经营管理机构:A.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不设股东会)B.经营管理机构为执行机构6.生产经营活动优势:A.直接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B.可以直接向国外银行筹措资金7.享受减免税收优惠:A.产品出口或内销,可减免工商统一税B.特定物资进口可免除关税及工商统一税C.外资方将利润用于中国境内再投资,可退还所得税8.外汇制度:企业须在国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国外投资者及国外职工的合法所得,必须以外汇形式汇出(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外资比例:A.具备法人资格:不低于25%B.不具有法人资格: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2.投资方向: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3.设立:A以合营企业合同未基础B.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并登记4.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5.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A.董事会制B.联合管理委员会制C.委托管理制6.合作合同权利转让: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7.享受减免税收优惠8.外汇制度:企业须在国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国外投资者及国外职工的合法所得,必须以外汇形式汇出(三)外资企业1.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全部财产所有权属于外国投资者2.投资方向: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先进技术型企业,或产品出口型企业3.设立:A.申请前,应当向政府提交报告B.可以委托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机构代办设立手续4.注册资本:A.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B.注册资本增加、转让须经审批备案5.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者间的区别(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股权式: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合营者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2.原则上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3.资本回收方式:A.企业解散,清算结束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处理企业财产B.合营结束后,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分配;中方如将企业承接下来,还需支付外方投资者所分得的部分资本4.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参照中国法律设立并获得法人地位;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契约式:中外双方不以投资数额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资本回收方式:A.在企业存续期内,如合同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外国投资者可先行收回投资B.合资期满后,中外合资者按合同确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异同
论文编号: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论文(设计)课程名称:09经济法论文题目:试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异同学生姓名专业工商管理层次高起专批次 092学号 W310201092210学习中心上海本部年月试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异同..摘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契约式企业。
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投资回收和经营管理方式及合作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归属等,均在合同中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作企业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也可以只建立联合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所称合伙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股权式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各方按注册资本投资比例(股权)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关键词:中外合作经营合伙经营相同之处不同之处1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合伙企业各自的特点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方的投资一般不是以货币单位进行计算,也不以此作为基础折算成股本,并按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
他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他们自愿协商,用书面合同约定的。
它具备以下法律特征:1、中外合作企业的投资者有中方,也有外方,可能是两方也可能是多方。
2、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
3、中外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
4、投资外方可以现行回收投资,且在期满时将投资利益无偿留归中方。
5、企业的管理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
6、利益的分配和亏损的负担可不依投资比例确定,而由双方通过协商,用书面合同加以规定。
合资经营企业是在中国境内依据中国中国法律的规定由合资的外方和中方共同设立的企业,它具备以下法律特征:1、中外双方或国防共同为合营企业的设立人和股东。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的区别
(3)由于外资企业是由外商自己投资和经营,不能直接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因此,在我国设立的外资企业必须是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先进技术型企业,或产品出口型企业。
(2)投资方式区别中外合资企业,合营各方必须都投资,投资内容包括:现金、工业产权、实物和场地使用权。这些投资一律折算为注册的币值,从而确定各自的股份。其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认缴资本的总和。中外全营企业投资,可以采用合资经营的出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合营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包括现金、工业产权、实物和场地使用权)。但合营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必须折算为注册的币值,因而没有可比的数量概念,也就没有股份的比例。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是外商独自提供,其注册资本均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3)分配方式和资本回收区别。中外合资企业的盈亏分配是严格按合营各方股权比例进行的。合营过程中,只要投资比例不变,盈方比例不变,合资各方只能从企业获得的利润中回收资本。合资期满后,中方如将企业承接下来,还需支付外方投资者所分得的部分资本。中外合营企业的盈亏是按合同规定分配的,其投资的回收往往是以提取设备折旧费方式进行的,如果采取加速折旧还本,需在合同约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外资企业的利润、亏损不涉及中方,其资本的回收只能从企业的利润中获得或企业依法解散时回收。
(3)提供合作条件的合作经营企业、注册酱有三种方式:一是以外国合作者无息提供的资金、设备加上中方投入的少量的现金为注册资金;三是将双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均折算为投资本金作为注册资金。目前多选择第三种方式。
(4)全营企业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或其他方式提前回收投资,在未满的合营期限内,仍应按原投资额对合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否则,还本后合营企业万一出现亏损,则无法偿还,对债权人的利益无法保证。
中外合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比较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详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组织形式及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1、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2、经批准也可以是其他责任形式。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商务部,
以及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对外经贸部门
涉及特定领域是否需要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未规定
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审批期限
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
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
中外合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比较
中外合资企业
外资企业(外商独资)
备注
审批申请
外国合营者(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中国合营者(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共同申请
外国投资者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
审批机关
商务部,以及
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何区别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何区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常见的两种跨国企业形式,它们在经营模式、投资方式、资本结构以及管理控制权等方面存在一些显著的区别。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行比较,并探讨它们的特点和优势。
一、经营模式的差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方与外方在经营活动中共同出资,共同承担风险,共同管理,并共享盈利的企业形式。
合资企业的运作一般由法人代表执行,决策权归双方共同或根据出资比例确定。
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方与外方通过合作合同方式合作经营,双方在经营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益,但不构成独立的法人实体。
合作企业的运作由合同约定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体制相对更加灵活。
二、资本结构与所有权的区别合资企业的资本结构通常是中外两方出资,各自持有一定的股比,形成股权比例的固定结构。
双方共同投入资金,享有相应的投资回报,且在决策和经营管理上享有一定的权力。
所有权的变动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决策。
合作企业则不需要按照固定的股权比例进行投资,双方可以根据合作的需要进行投入,分别享有相应的权益。
合作企业中的资金比例不一定决定着权益的分配,而是依据合作协议具体规定。
因此,在合作企业中,双方在决策和管理上的参与程度可能会有所不同。
三、经营方式和风险分享的差异合资企业由于采用股权投资,风险和收益通常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同时,合资企业一般需符合外方投资的一些要求和管理标准,双方需要共同承担经营风险。
合作企业的经营方式相对更加灵活,双方可以根据合作协议来约定风险和收益的分配比例,更有利于适应双方的需要和实际情况。
此外,合作企业的经营风险也较小,因为双方都可以根据合作协议的规定进行权益和收益的分配,也不需要聘请法人代表。
四、技术与资源的引进方式合资企业通常是为了实现技术、资源和市场的共享。
外方投资者常常通过出售技术、引进先进设备和管理模式等方式来转让技术和资源,使合资企业达到共同发展的目标。
论述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
论述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
答:1.两者的性质不同,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合作企业是契约式合营企业2.两者的组织形式部分不同。
合资企业的法定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合作企业可以采用有限公司的合作形式,也可以采用合伙或其他组织形式。
3.资本的运行过程不同,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在合营期间只能增加不得减少,而合作企业则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合作期满前提前收回投资4.利润分配过程不同,合资企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而合作企业的分配比例由合作合同作出约定5.投资结构有所不同,合资企业的对外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而合作企业没有此限制,可以中外双方约定。
6.结业时的财产归属不同,合资企业的归属财产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而在合作企业中如果外商在合作期间先行收回投资的,则合作企业的全部剩余资产归中方所有7.期限不同,合资企业的期限一般较长,而合作企业一般在十年左右,较短。
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答:1.优先拨付破产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破产企业所欠税款4.破产债权包括破产宣告前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券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券。
有限公司股东的义务。
答1.出资的义务,这是股东最主要的义务2.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3.对公司的债务负有限责任的义务4.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义务5.对公司其他股东诚实信用的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6.不得滥用公司法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7.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票于债券的区别?1.公司债券是一种债券凭证,股票是股权凭证2。
公司债券到期后应还本付息,而股票上记载着资金成为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股票持有者无权占有试用处分自己所投入的资本,只能把股票在证券市场上抛售。
3.债券利息是在公司债券上的明确规定的,与公司经营状况无关。
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区别
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区别1、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中国合资者与外国合资者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受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2、特征:中外合资企业:(1)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3)管理机构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利机构为中外合营者组成的董事会。
(4)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
中外合作企业:(1)一方为外国合作者,另一方为中国合作者。
(2)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并发展的依据。
(3)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
(4)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
(5)外国投资者可以先行收回投资。
3、法定组织形式不相同:合资企业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组织形式,属中国法人;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法人组织形式,又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4、申请设立的审批期限不同:合资企业的审批期限是三个月,合作企业的审批期限则是45天。
5、组织管理方式不同:合资企业只能采取董事会制,以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下设总经理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合作企业的管理方式一般可区分为下列三种:(1)组成法人,采取董事会制,下设总经理;(2)不组成法人而采取联合管理制,一般设联合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3)委托管理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立后,一方即委托另一方管理或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
6、出资方式:合资企业:(1)现金出资:不得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取得贷款,也不得以合营企业或者企业某方的财产或者其他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2)实物出资(3)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4)场地使用权投资合作经营企业:比合资企业更灵活,可以用抵押权、留置权、特许权、工艺流程、经营权等进行投资。
7、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依据:合资企业中中外双方是按照注册资本出资比例来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的异同点
注册资本的变化
1、经审批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2、增加注册资本
3、可转资
1、经审批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2、可增
3、可转
1、经审批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2、可增
3、可转
组织机构
董事会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
自行设置,中国政府不加干涉
经营管理模式
董事会制
董事会制
联合管理制
委托管理制
董事会制
损益分配原则
股权式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损益 (收益按实缴,责任承担按认缴)
不同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定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根据《合资法人》《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担当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 (港、澳、台参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以确立和完成一个项目而签订契约进行合作生产经营的企业;是一种可以有股权,也可以无股权的合约式的经济组织。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均由中外合作者共同协商,制定合作协议、合同,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加以约定。合作双方签署的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2、实行审批制。合营企业必须由中外两方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必须任政府的审批机关批准。
3、有限责任。合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4、共同经营管理。
5、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国家的特殊规范。如可以从国际市场采购设备、原材料;直接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等等。有一定优越性。
三资企业异同比较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设立条件
在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三资企业异同比较
不同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法律依据
《合营企业法》
《合作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含义
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同担风险的股权式企业。
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投资方式
合营各方均应向企业投资,并以各自的出资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作各方可以向合作企业投资,也可以只提供合作条件
组织机构
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法人式企业一般采用董事会制,非法人企业采用联合管理委员会制
外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企业的组织结构
外方收回投资的规定
中外各方共同出资,外方不能先行收回投资
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现行收回投资的办法,但亏损未弥补前,不得收回
相同点
1.都是外商投资企业,具备中国企业法人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企业注册资本中至少有一部分由外商投资;
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企业区别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的差别分析如下:一、定义1、合资企业:也称股权式合营企业,是指中外合资各方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企业组织方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合资各方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建筑物、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但均需折算为股权,且外国合资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合作企业:也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即中外合作各方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设立的,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合作企业可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即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也可组成非法人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中联合管理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均以其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合作企业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二、相同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二者相同点主要为:1、法律主体相同:外方主体可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方主体可是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法律适用相同:二者均适用中国的法律,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3、企业设立时均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合资、合作企业申请设立时,均须将中外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商务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
同时,二者在审查批准时报送的文件也基本相同。
4、申请登记的期限相同:合资、合营企业获得批准后,应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的成立日期。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一、概念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国的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合资方式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
它属于股权式合营企业,由中外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批准登记而设立的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依照共同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规定合作各方权利和义务的经济组织。
合作经营的中国合作者可提供土地、自然资源、劳动力和劳动服务或现有可利用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外国合作者可提供资金或技术、主要设备、材料等。
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企业,它们的投资方式,分配方式,回收投资方式、清算方式、合作方式、风险方式不同法。
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外合营者对企业都有投资,并以同一货币计算投资、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和进行清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期间不得提取折旧费还本付息法。
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营者对企业都有投资,但可以将各自的投资不作价,以提供条件与对方合作经营,不计算投资比例,不按投资比例分配、承担风险和进行清算法。
商分配、责任、风险、清算方式均由中外投资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商定法。
二、其他方面:①、组织形式不同。
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而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则分为两种:符合法人条件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称法人合作企业),采取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称非法人合作企业),采取的是无限责任的形式。
②、出资方式不同。
合资企业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各方初字额以货币形式表示,并折算成股权;而合作企业各方的出资,属投资的以货币形式表示,属提供合作条件的,则不以货币的形式表示,且均不必计算成股权。
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
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有什么区别?有什么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知识点吗?来看看下面店铺为你带来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吧,欢迎阅读!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中外合资企业:是指中国合资者与外国合资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的,幷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其区别在于:(1)企业法律地位不同:合资企业必须是法人,而且是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形式的法人;合作企业则不一定是法人,只有当其具备法人条件时,才可以依法核准登记为法人。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相当于一种合伙型的联营体。
(2)企业性质不同:合资企业各方投资应以货币计算股权比例,幷按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而合作企业各方以货币以外的方式出资,无须以货币作价。
(3)利润分成不同:合资企业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而合作企业的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
而且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其投资,同时,中外合作者应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注册中国外资合资合作企业随着内地的开放与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到海外或香港注册公司,作为发展海外市场的窗口。
然后,再利用海外窗口公司到内地投资发展三资企业,形成“前店后厂”的格局,这样做不但可以提高企业的形象、赢得海外客商的信任,还可以享受到中国的优惠政策。
合作合资企业是“三资”中的一种。
中外企业合资企业的概况合资企业法要求投资外方至少投入注册资本的25%,一般对投资外方的投资没有最高上限,除非有关中国法律要求中方有最低投资份额(如限制行业)。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要求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资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保税区企业不得低于200万人民币。
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的区别
区别: 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1.组织形式不同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可以是法人型企业,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法人型企业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合作企业由合作各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组织机构不同合营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实行单一的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可以采取董事会负责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制,既可由双方组织联合管理机构管理,也可以由一方管理,还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
3.出资方式不同一般以货币形式计算各方的投资比例。
以合同规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以非现金投资作为合作条件,可不以货币形式作价,不计算投资比例。
4.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依据不同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
按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和分担风险。
5.回收投资的期限不同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允许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监理工程师的素质要求1、较高的专业学历和复合型的知识结构.2、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3、)良好的品德4、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二)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的区别区别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1.组织形式不同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可以是法人型企业,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法人型企业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合作企业由合作各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组织机构不同合营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实行单一的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可以采取董事会负责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制,既可由双方组织联合管理机构管理,也可以由一方管理,还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
3.出资方式不同一般以货币形式计算各方的投资比例。
以合同规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以非现金投资作为合作条件,可不以货币形式作价,不计算投资比例。
4.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依据不同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
按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和分担风险。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异同
精心整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异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解散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都在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合营企业中外合营者对企业都有投资,并以同一货币计算投资,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进行清算,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在合营期间不得提取折旧费还本付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
一般情况下,外方合营者
精心整理
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企业形式和法律地位不同
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
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而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承担有限责任。
合资与合作的区别是什幺
合资与合作的区别是什幺二者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组织形式不同。
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而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则分为两种:符合法人条件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称法人合作企业),採取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称非法人合作企业),採取的是无限责任的形式。
二、出资方式不同。
合资企业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装置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各方出资额以货币形式表示,并折算成股权;而合作企业各方的出资,属投资的以货币形式表示,属提供合作条件的,则不以货币的形式表示,且均不必计算成股权。
三、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而合作企业中只有法人合作企业才能设立董事会;非法人合作企业则设立联合管理机构,此种权力机构虽有权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但它不是最高权利机构。
合资企业的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作企业则不一定,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在经营管理上,合资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而合作企业中的法人合作企业经合作各方同意还可以委託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非法人合作企业在联合管理机构下,可设经营管理机构,也可以不设经营管理机构而由联合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企业。
四、盈亏分担方法不同。
合资企业合资各方只能按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佔的比例来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而合作企业则依照合同的约定来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
五、经营期满后企业财产的归属不同。
合资企业合营期满,清偿债务后企业的剩余财产一般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而合作企业的合作期满,清偿债务后的财产则按合作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如果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投资的,则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六、投资**方式不同。
合资企业不採取让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限内提前**其投资的方式,其投资的**靠的是:在合营期限内按出资比例分取的利润和在企业依法解散时划分的财产;而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则可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投资。
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异同
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之间虽有许多相似、甚至相同之处,但二者仍有着基本的差别,即合资企业是股权式组织,而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组织。
合资企业各方的各种投资形式包括现金、设备、厂房、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都要以同一货币单位计算股权,利润的分享和风险的承担都以股权为依据,合营期限也比较长。
而合作企业合作各方提供的现金、设备、土地、技术、劳动力等不作为股本投入,利润的分配完全依据各方签订的协议,合营期限一般比合资企业短.从组织形式上看,合资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则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根据我国法律,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我国政府批准由外地人或港、澳、台公司、企业、个人同我国公司、企业共同投资兴办的合营企业。
区别在于:中外合资经济企业是按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式”合营企业.合营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股份红。
合营双方由投资数额的大小确定股权,投资数量大,股权就大,在收益分配中所得的份额就多,担负的风险也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则是一种“契约式“合营企业,双方按
协议确定投资方式、各主责任和收益分配比例.这类企业一般由我方提供场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和厂房设
施等作为投资,外方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资金和设备作为投资。
双方合作期满,按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都归我方所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内容对比分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两个两种不同的投资形式,分别由两部法律来调整,内容上有着很大的不同之处。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要内容
1.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
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3)合作企业的解散;(4)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5)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6)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3.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
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约定采用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应当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4.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以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合作企业合同中可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
可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5.合作企业的期限
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
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
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6.合作企业的解散
合作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解散:(1)合作期限届满;(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7.合作企业的清算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也就是说,合作企业的清算事宜,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主要内容
1.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2.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董事会。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由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委派和撤换。
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以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涉及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2)经营管理机构。
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
3.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1)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2)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3)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
凡是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4)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4.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1)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合营企业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合营企业合营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
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
(3)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5.合营企业的期限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
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以及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
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
6.合营企业的解散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1)合营期限届满。
合营企业合同或章程确定的合营期限已经到期,而投资各方又无意继续延长合营期限,则合营企业解散。
(2)合营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7.合营企业的清算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
除企业破产清算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外,合营企业的清算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和《公司法》等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
参考文献:/zjzcgl/jjf/201405/15981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