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公估业面临的困境及发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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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公估业面临的困境及发展策略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12-22 15:49:00 ] 作者:刘连生编辑:studa20

一、我国保险公估业

(一)缺乏产业政策支持,生存空间狭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的出台,使我国的公估业已有法可依,并奠定了保险公估的法律基础。但与之相匹配的产业政策仍然缺乏,以致市场化程度不高,产业政策缺乏明确分工。在我国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大多仍然习惯于自己查勘定损或风险评估,即使遇到技术难题,也是通过聘请兼职专家的方式加以解决。除非是当极个别理赔案件发生纠纷或难以理赔(如政府机关)时,才有可能让保险公估公司介入,以便化解矛盾或向裁决机关提供有效的公证资料。而保险监管部门,目前也无法让保险公司把占据的中介市场让出,使得保险公估公司的生存空间比较狭窄,形成了保险公估公司向保险公司“要饭吃”的局面。尤其是刚开业不久的保险公估公司,难以打开局面。从服务的从属关系来讲,保险公估人的地位本应高于保险公司,但这一关系至今未能理顺。

(二)尚未建立统一的公估价格标准

目前,保险公估公司的收费尚无统一标准,公估价格完全由保险公估公司自行制定,有的参照国外价格标准,有的以国内特定行业的价格标准为基础,不同类型、不同金额、不同风险的公估收费,目前尚无法明确和统一。在此情况下,单个保险公估业务的价格在不同公估人那里会出现较大的差异;保险人在选择公估人时,就会更多地选择那些收费低的公估人为自己处理理赔业务,因此这类公估人可以说是以薄利多销的经营方式获得较大的生存空间。但在同一市场内出现较大的价格差异,就会使同劳不同酬现象日趋严重。而且,在市场主体相对缺乏又无价格管制政策的情况下,收费高的公估人实际上获取了相对的高额垄断利润。这种混乱的公估价格机制可能导致保险公司降低对保险公估公司的认可程度,进而影响保险公估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保险公估人才短缺

保险公估作为一种特别的职业,其素质高低,与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的技术含量相关。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也快速崛起,为保险业的发展开辟了新的领域,如近年来,由各家保险公司竞相承保的卫星、火箭、核电站等,表明保险业渗透到了高新技术产业中。同时,高新技术不断扩散到传统的工农业,也引起产品质量、档次的提升和新产品的出现,传统的财产保险业务技术含量也随之提高,保险公司的险种也由传统的企财险、家财险、机动车辆险逐渐扩展到机器损坏险、营业中断险、利润损险、工程险、责任险、信用、保证保险等险种。这样,保险公司就需要大批机械、电子、电机、船舶、化学、食品、医药、贸易、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保险承保和理赔,使保险理赔成为融合保险知识和各种专业技术知识的技术性行业。保险公估人作为接受委托专门参与理赔公估的专家,在理赔程序中既要参与技术部分的工作和保险合同部分的工作,又要参与谈判,与被保险人进行协商,向保险人提出理赔建议等。因此,保险公估人要想取得保险公司的委托,必须具有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不可比拟的技术优势。为保证保险公估人的执业水平,各国一般都有严格资格考试的市场准入限制。在英国,要成为公估人,必须通过英国理赔师协会学士资格考试,并通过专门保险理赔科目考试;还要求有5年公估人工作经验,或有3年公估人工作经验且同时成为其他相关协会会员。我国保险公估人目前仍处于自发发展阶段,主管部门对其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专业培训均比较宽松,其综合素质与国际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在现有的从业人员当中往往专业特长比较单一,或者是保险专业型的,或者是纯技术型的,而保险专业加专业技术这种综合型人才非常匮乏,无法满足我国保险公估市场的需要。

(四)保险公估的社会知名度过低

与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相比,人们对保险公估颇为陌生。据中国保监会北京办公室、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日前组织的问卷调查显示,有85%的保险业内人士根本不知道保险中介机构是做什么的。在另一份对5000多名北京市民的问卷调查中,超过半数的市民说不了解保险中介机构。在表示了解保险中介机构的市民中,知道保险公估人的仅占2.5%.过低的社会知名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公估公司的健康发展。

二、对完善我国保险公估制度的思考

鉴于以上种种因素,我认为对完,善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明确保险公估制度的发展目标和建立原则

如果制度的安排仅仅是为解决当时问题而应急出台,缺少终极目标的引导,缺少自身目标取向,就难以形成制度。发展目标的确立既要有现实性,又要有前瞻性,为此,可为保险公估制度确定终极目标和中间目标。中间目标是为达到最终目的应实现的分支目标,通过实现各分支目标来实现终极目标——促进保险业发展。公估制度在于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保护保险关系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其中间目标:一是促进保险中介体系的完善。保险公估人是保险中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保险公估人制度,使公估人的法律地位、管理规定、资格条件、注册登记、职业道德与规范、惩罚处分等制度化、规范化、公开化,有利于促进公估人的自我完善,进而推动保险市场各主体的健全和完善。二是保护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估人的市场行为具有独立性、公平性和公正性,通过保险公估人制度,加强对公估人的监管,建立公估人损害赔偿制度,使其正确、合理地开展公估活动,客观、公正、公平地为保险关系人提供服务。三是促进保险资源开发,节约保险成本。对保险人而言,保险公估人以其独立的专业形象评估风险、处理赔案,以减少保险人理赔机构设置、人力配置,体现经营效益;对被保险人而言,第三者的参与评估理算客观公正,可避免纠纷,提高效率。四是保护保险公估人的利益。通过保险公估人制度,把公估人利益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使公估人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公估事业健康发展。

(二)保险公估机构组织形式的确立问题

保险公估机构组织形式的制度安排就是其内部动力结构的构建,直接关系到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保险公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应根据保险公估企业的特点、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和现代企业组织形式来安排。我认为,我国现阶段保险公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以合伙制企业为辅,股份制企业为主。因为,合伙制企业具有无限连带的法律责任,这一特点使得合伙制公估机构能发挥其在某一领域的优势,为专业性强的客户提供完善优质的服务,符合公估机构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有良好的信誉形象的要求。但合伙制不应成为公估机构的主流形式。近年来,国际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保险费率不断下调,对保险公估服务要求越来越高,保险公估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超规模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我国保险公估企业的建立和运作,要尽可能符合国际通用的规则,而股份制正是国际保险公估企业资本或产权组织的一般形式,保险中介企业为客户提供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保险计划、保险理赔等综合性服务是大势所趋。我国公估机构选择若以股份公司形式为主就,能更好地应对挑战,适应国际保险公估市场发展的要求。

(三)建立保险公估机构的准入退出制度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准入退出制度,是保险公估业务健康稳定发展的保证。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中介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保险中介市场中发挥了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保证保险公估人的质量,促使这一行业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应对保险公估机构的准入实施许可证制度,制定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的准入条件。对公估机构的退出也要有明确的批准条件和程序,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违背诚信原则,欺骗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害群之马”,应强制退出,以维护保险公估行业的良好社会信誉。

(四)建立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退出制度

保险公估业不仅要求从业人员熟悉保险专业知识,而且对其他相关法律、工程技术等知识也要有很深的了解,有着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业人员的水平和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保险公估人服务的水准。为此,保监会或行业公会应确立保险公估人员的准入方式,主要是实施等级资格考试和核准登记制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各级资格考试制,根据通过考试的类型,发放不同级别的资格证书,满足公估从业人员职业化、层次化的要求,从而使公估机构的职业水平得以维持和提高。对于违背诚信原则,有意损害各户利益,品行不端,违背公估从业人员行为规则和职业道德者,应吊销公估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将其列入“黑名单”,永久不得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五)确定保险公估人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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