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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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多篇范文)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多篇范文)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多篇范文)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平等、白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白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白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白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白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白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白愿”不订立。

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

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白愿”地不去办理。

(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精选多篇)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精选多篇)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精选多篇)第一篇: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法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平等、自愿原则的平等原则指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灌输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主张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自愿指导思想,既表现在当事人相互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决定撤销,也个股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区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指导方针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有关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

刑法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诉讼法的规定。

有的法律订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新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规定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整体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个股表现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为保护,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凡是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根本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合宪性或者可以撤销。

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

为从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合同自由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1)论文关键词:合同自由原则强制性合同格式合同契约自由论文摘要:合同自由原则最早产生于罗马法时期,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确立并得到充分发展。

进入二十世纪后,随着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发展,各国立法普遍对这一原则给予一定的限制,以保证社会的公平公正。

本文论述了合同自由原则的发展历史及其主要内容,以及对合同自由原则予以限制的必要性,结合中国国情,以期能对合同自由原则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形成及在中国的发展合同自由作为一种思想早在罗马法时期就产生了,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合同自由的雏形出现在商品生产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中。

合同自由原则在罗马法中虽然只是一种思想,反映在诺成契约形式中,但对后世法律的影响仍是不可抹杀的;虽然未形成罗马契约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罗马法的契约自由思想,为现代契约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⑴[1]从十九世纪开始,商品经济在西欧及地中海地区的发展,为合同自由的确立提供了社会实践经验;在自由经济主义经济思想和强调人类自由的理性哲学的基础上,合同自由原则适应了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

合同自由原则产生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产生,并在许多假想理论和部分实践中发展起来。

于是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逐渐被确认,成为近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正是由于合同自由原则符合资产阶级政治、经济、文化的需要,且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文化又为其提供了生长的土壤,合同自由原则才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显示出极其强大的生命力。

直到十九世纪晚期,合同自由原则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以至被看作是一种基本的自然权利,推动社会发展的一种主要工具,甚至被明确包括在宪法所保护的自由中。

由此,在长达百年的时间内被奉为神圣、不可动摇的法律准则,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合同自由原则成为近代合同法的核心和精髓,且在大陆法系国家被奉为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

⑵成为十九世纪放任主义的经济基础之一。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二章第二节讲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二章第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二章第二节讲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它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司法的基本原则,更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等合同行为的根本准则。

一、合同主体平等原则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而合同法的调整方法和原则必须以平等为核心。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法律确定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目的在于实现合同自由。

平等是自由的前提,很难想象离开平等尚有自由可言。

二、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理念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合意契约”。

合意契约又称诺成契约,是指以当事人的合意为要件,无须进行任何仪式,也无须物件的交付而成立的契约。

共和国末年,罗马工商业的发展促使罗马法逐步克服了缔约中的形式主义,承认了要物契约和合意契约。

以授受标的物为契约成立要件的要物契约确立,排除了由于契约形式上的缺陷而被否定的危险;合意契约的确立,标志着罗马法从重视形式转为重视缔约人的意志,从而使商品交换从繁琐的形式中解脱出来,并且成为现代契约自由观念的历史渊源。

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此项规定要求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不受来自不法干预的影响。

合同自由的内容主要包括:(1)缔约与否自由。

(2)选择对象自由。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订立合同的相对人,自主决定与何人建立合同关系。

(3)选择缔约方式自由。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签订方式不受限制。

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口头以及其他方式订立合同。

(4)决定合同内容自由。

合同是关于设立、变更、消灭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当事人设立、变更、消灭何种关系,彼此具有何种权利和义务完全依据当事人的合意。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领域,它规范了个人和实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有偿原则。

首先,自愿原则意味着合同是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意愿,没有任何强制或欺骗行为。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必须是基于自己的意愿和意识做出决定,没有任何外在压力或不当影响。

其次,平等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处于平等地位,没有一方受到不公平的对待或剥削。

合同双方应当在知情、自愿、平等的情况下达成合同协议。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采取欺诈行为。

合同双方应当相互信任,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合法原则要求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必须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共利益。

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社会道德。

最后,有偿原则是指合同是基于对等有偿的原则达成的,双方
应当有相应的对价或报酬。

合同的成立应当基于双方的交换和对等,确保合同的公平和合理性。

总的来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合同双方的自愿、平等、
诚实信用和合法性,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在起草合同范本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些基本原则,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000字法学论文范文

5000字法学论文范文

5000字法学论文范文篇一:合同法5000字论文机械工程学院《合同法》结业论文学号:1210100b33姓名:杨威然班级:12级机械类11班专业:机械类专业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杨威然内容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发达和限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它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基本原则,是保障市场安全,有序运行重要法律原则。

在现代市场社会中,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高度发达,诚信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这一原则被广泛地应用。

《合同法》不仅将诚信原则确立为本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将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已成为贯穿整个《合同法》的基本理念。

其本质是要求一切民事主体在市场活动中都必须恪守诺言,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谋求自己的利益。

在具体的合同履行业务操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诚信原则,对于合同当事人恰当地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保障己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处理相关的纠纷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指导意义。

关键词:诚信、合同法、法律一、中国诚信的含义及诚信原则的继承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名扬天下的礼仪之邦,有着崇尚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并把诚实守信作为人处世,接人待物的伦常规范。

一些流传至今、广为传诵的成语典故,如“一言为定,一诺千金,信誓旦旦,言而有信,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言必行、行必果” 等等就浓缩了对诚信重要性认识的精华。

追溯到先秦儒家。

孔、孟、荀子把诚信从做人之道扩展到治世之道,具有促进道德完善、家庭和睦、国家兴旺和天下安宁的多种社会功能。

三国时,诚信的当时模式“义”帮助蜀国在三分天下中有了一席之位,之后又日渐形成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诚信文化;利用人格诚信关系,自明清以来,中国人逐渐冲破了“要想富,男力田女织布”的重农思想,开始“求富于市”,在寻求财富的漫长过程中人们总结出一条不可违背的法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思诚者,人之道也”,这个“道”就是商业经济和资本运作的规律。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内涵[工作范文]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内涵[工作范文]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内涵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即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统治阶级)在此领域所行政策进行集中反映,因而有贯彻合同法始终的效力的根本原理与准则。

那么,哪些法律原理与准则才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内涵法律原则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

它是储存于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直接涵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或法条承载。

但这种承载并非明白无误地直接宣示。

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律原则的确定方式,但多数法律原则必须从法律规定中借助整体类推或回归立法理由的办法推求出来。

那些贯穿于某一类法中的最高层次的共同性价值准则,可称为该类法律的基本原则。

具体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中的价值准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合同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就应该能与整个合同法的内容和功能结合起来,既要适用于整个合同法规范,又能体现出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既不能将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作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那样便体现不出其特殊性,同时,也不能将适用于某一合同制度的具体法律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此便丧失了其价值承载功能。

学者们有的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是宏观调上的自愿原则、平等互利、协商一致三项。

有人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同自由和自愿、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情势变更以及过错责任五项。

另有人将合同法中公平、平等及守法合而为一,并称为合同公正原则,从而认为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应为合同自由、合同公正和诚实信用三项。

笔者认为,这些关于原则的归纳各有其理,但其中有些并不合基本原则应有贯彻始终的效力的要求,情势变更与过错责任两项。

笔者认为,若能以合同自由、合同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四项原则来概括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乎情理的。

合同自由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1)论文关键词:合同自由原则强制性合同格式合同契约自由论文摘要:合同自由原则最早产生于罗马法时期,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确立并得到充分发展。

进入二十世纪后,随着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发展,各国立法普遍对这一原则给予一定的限制,以保证社会的公平公正。

本文论述了合同自由原则的发展历史及其主要内容,以及对合同自由原则予以限制的必要性,结合中国国情,以期能对合同自由原则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形成及在中国的发展合同自由作为一种思想早在罗马法时期就产生了,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合同自由的雏形出现在商品生产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中。

合同自由原则在罗马法中虽然只是一种思想,反映在诺成契约形式中,但对后世法律的影响仍是不可抹杀的;虽然未形成罗马契约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罗马法的契约自由思想,为现代契约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⑴[1]从十九世纪开始,商品经济在西欧及地中海地区的发展,为合同自由的确立提供了社会实践经验;在自由经济主义经济思想和强调人类自由的理性哲学的基础上,合同自由原则适应了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

合同自由原则产生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产生,并在许多假想理论和部分实践中发展起来。

于是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逐渐被确认,成为近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正是由于合同自由原则符合资产阶级政治、经济、文化的需要,且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文化又为其提供了生长的土壤,合同自由原则才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显示出极其强大的生命力。

直到十九世纪晚期,合同自由原则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以至被看作是一种基本的自然权利,推动社会发展的一种主要工具,甚至被明确包括在宪法所保护的自由中。

由此,在长达百年的时间内被奉为神圣、不可动摇的法律准则,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合同自由原则成为近代合同法的核心和精髓,且在大陆法系国家被奉为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

⑵成为十九世纪放任主义的经济基础之一。

合同法律效力的充分论证

合同法律效力的充分论证

合同法律效力的充分论证合同是现代社会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它在经济交往、社会关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合同所具有的约束力和保障性,即一旦合同成立,各方都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并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

本文将从合同的基本原则、法律规定和实践效果等方面对合同法律效力进行充分论证。

一、合同的基本原则支持法律效力合同法律效力的充分论证首先可以从合同的基本原则出发。

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

这些原则的确立,为合同的法律效力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首先,自愿原则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前提。

合同的成立必须是各方自愿达成的,没有任何强制性。

只有在自愿的基础上,合同的法律效力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并自愿选择是否签署。

这种自愿原则的确立,使得合同法律效力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其次,平等原则是合同法律效力的保障。

平等原则要求合同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处于平等地位,没有任何一方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其他方进行不公平的约束。

平等原则的确立,保证了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不平等关系的影响,使得各方在合同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再次,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律效力的核心。

诚实信用是合同交易中的基本道德要求,也是合同法律效力得以实现的前提。

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交易。

只有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合同的法律效力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最后,公平原则是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保障。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各方在签订合同时要考虑公平,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平原则的确立,使得合同的法律效力不仅仅是对当事人自身权益的保护,更是对整个社会公平秩序的维护。

二、法律规定确立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法律效力的充分论证还可以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进行。

合同法对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合同的有效履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法律的约束力。

论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

论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

论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在我国统一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是学者争论较多的间题之一。

①一些学者认为,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精神内涵和实践纲领,是合同法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

”应“将合同自由原则确认为我国统一合同法的首要原则。

”②它“是解释其他原则的基础,”“公平原则也好,诚信原则也好,都不能动摇合同自由原则为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地位。

”③笔者认为,在西方,‘近代合同法中的绝对合同自由原则如今已遭到全面的打击而日趋衰落。

合同自由原则对市场经济既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也有消极的阻碍作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现阶段的具体国情,也决定了合同自由原则只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们必须避免将其绝对化、神圣化的倾向。

一从历史发展来看,在西方合同自由原则经历了一个从鼎盛到衰微的过程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订立合同。

即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选择缔结合同的对象,并可自由地同对方当事人商定合同的内容和确定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间自由地订立的合同被视为具有法律的效力,不仅是当事人履行的根据,也是法院裁判和仲裁机构裁决的依据。

合同自由是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反映,在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中,已经包含了合同自由原则的雏形。

在古罗马共和时代,已有了合意契约这一特别名称,罗马市民法所承认的合意契约包括买卖、租赁、合伙和委任四种。

④19世纪,在法国注释法学派和德国潘德克吞法学的影响之下,绝对的合同自由成为近代合同法的根本原则。

在合同自由原则形成的过程中,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为其提供了经济理论根据,而18--19世纪的理性哲学则为其奠定了哲学基础。

《法国民法典》被公认为是明确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的第一部近代民法典,而被誉为“优良的法律计算机”的《德国民法典》,“使在法国最初出现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等口号获得了更丰满的理性血肉,”英美法也逐步形成了以对价为中心的“纯粹契约理论”。

《合同法》第111条评注

《合同法》第111条评注

《合同法》第111条评注一、本文概述《合同法》第111条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重要条款,对于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具有深远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对该条款的深入解读和评注,揭示其内涵、外延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为合同法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提供有益参考。

在本文中,我们将首先介绍《合同法》第111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其立法背景、立法目的以及主要规定。

随后,我们将从多个角度对该条款进行评注,包括其对于合同履行原则的影响、对于违约责任认定的作用、以及对于救济措施选择的指导意义等。

在评注过程中,我们将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案例,对第111条进行深入剖析,以期揭示其内在逻辑和适用规律。

本文还将对《合同法》第111条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进行探讨,分析其在不同案件类型中的适用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提出完善该条款的建议和措施,以期为我国合同法的完善和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本文旨在通过对《合同法》第111条的全面评注和分析,为合同法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提供有益参考,同时为我国合同法的完善和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合同法》第111条基本内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是关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

这一条款是对合同履行瑕疵问题的重要规范,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第11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这一规定明确了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即当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行为存在瑕疵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对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理解。

这包括拒不履行和加害履行两种情况。

拒不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债务;加害履行则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履行行为不当造成了债权人损害。

契约自由论文契约正义论文

契约自由论文契约正义论文

契约自由论文契约正义论文:论契约自由原则摘要:契约自由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确立于《法国民法典》,近代以来契约自由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不断实现自我修正。

拟通过分析契约自由原则的形成基础来论证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统一是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自由发展的必然结果,指出追求实质正义与追求契约自由在合同法的终极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

关键词:契约自由;契约正义;形式正义;实质正义1 契约自由的法源与内涵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通常认为,该条原则被认定为是我国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

该原则起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中契约自由制度首次得到全面规定并达到相当高度,正是罗马法孕育了契约自由的观念和思想。

自罗马法以来,以平等和私法自治为终极关怀的契约自由原则成为契约法的基本原则。

契约自由从思想到原则的转变是在法国民法典中实现的。

近代以来,各国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在法律中确立了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之所以在合同法中占据如此重要的地位也是其自身的内涵决定的。

众所周知,合同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以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平稳运行为基本要义。

契约自由的基本精神保证了市场交易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最大限度地维护平等主体之间交易价值的等值性。

然而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次大战结束后的几十年里,垄断的加剧、失业率的增加和交易扩大导致的交易程式化,使古典的契约自由原则日益陷入无法排解的窘境:在经济地位有明显势差的交易者之间,契约自由正在变成弱肉强食的工具。

正如卢梭所言:“人生而自由,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中。

”要想在市场交易主体之间实现真正的契约自由,契约正义的规范必不可少。

哈耶克也曾指出:“个人的自由没有必要扩及由个人组成的团体,而且政府有时甚至有责任保护个人来对付有组织的团体。

”亦即要强化弱者、弱化强者的契约自由权,以弥补他们在经济上的强弱势差,实现平均正义。

合同自由原则及其实践意义

合同自由原则及其实践意义

合同自由原则及其实践意义合同自由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联,是随着人们对法律认识的不断深化而逐步得到确立的。

合同自由原则就其功能来讲,对市场经济发展存在着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并存的事实。

所以,正确认识和理解合同自由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标签:合同自由原则作用一、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合同自由作为一种观念、思想,最早萌芽于罗马法,而真正将其作为合同的原则在法律上予以确认,是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分不开的,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合同自由,是指合同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免于受到外部的非法干预。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自主,合同自由意味着合同主体行为的自我选择,即合同主体可以支配自己的经济活动方式,选择“作为”或“不作为”;二是意思自治,即合同主体行为的意志决定性,任何合同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仅依自己的个人意志决定行为内容;三是尊重平等竞争,合同自由实质上是市场自由竞争原则在合同行为教程中的体现,是对自由竞争原则的认同。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强调的是以市场计划为主。

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人们对合同自由造成了诸多误解,合同自由作为社会主义计划原则的对立面受到了诸多指责。

甚至一度被当成资产阶级民法理论加以批判。

合同自由作为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法律中予以确认,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合同自由才不断扩大,意思自治逐步被确认。

民法通则的出台以及1993年修改的经济合同法,合同自由原则才逐渐得到认可。

1999年制定的《合同法》将合同自由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立下来。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地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尽管仍未使用“合同自由”这一概念,但这部《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普遍被认为这一规定是合同法自由原则的法律确认。

民法典中的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自愿原则

民法典中的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自愿原则

民法典中的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自愿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达必须是自愿的,不能受到任何外部的、非法的、不正当的干扰或者强制。

合同必须是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和真实意向的体现,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使对方当事人订立、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二、平等自愿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该是平等的。

也就是说,合同的订立不应该以强者的意志对弱者进行压迫,或者以强者的意志对弱者进行干预。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应该是平等地参与,平等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意见,最终达成一致的意见。

三、自由自愿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该是自由的。

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该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的、无拘无束的。

双方当事人应该有权利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内容和条款,并且有权利选择是否订立合同、怎样订立合同。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该是自由地做出自己的选择和决定,不受任何外界的、非法的、不正当的干扰。

四、公平自愿原则还要求合同的订立应该是公平的。

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该是公平地对待彼此,并且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该是公平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应该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对对方当事人进行不公平的压迫、欺骗或者干预。

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不应该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产生不公平的结果,不应该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产生不合理的损害。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当合同的订立是自愿的、真实的、自由的,才能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灵魂和核心,它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规律,也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和伦理理念。

在合同法中,自愿原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具体的合同类型加以细化和具体化。

例如,在民法典中对于特定合同类型的自愿原则可以有不同的具体规定,以适应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具体的合同实践。

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法是指导和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体系,其基本原则对于合
同范本的制定和解释至关重要。

在合同范本撰写过程中,必须遵循
以下合同法基本原则:
1. 自愿原则,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各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
中应当基于自愿和意愿达成一致,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用对方的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形订立合同。

2.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平等地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不得因为地位、财力或者其他因素对对方施加不合
理的压力或者限制。

3.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以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并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

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合法合规原则,合同的内容和履行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共利益。

5. 有偿原则,合同是基于有偿交易的原则订立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或者接受报酬。

以上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合同范本的制定和解释都应当围绕这些原则展开。

在撰写合同范本时,必须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为什么要确立合同公平原则

为什么要确立合同公平原则

为什么要确立合同公平原则
合同公平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
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利用对方的无知、无力或
者依赖地位,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确立合同公平原则的重要性体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可能处于信
息不对称或者经济实力不足的弱势地位,容易受到对方的欺诈、胁
迫或者不公平对待。

确立合同公平原则可以有效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交易。

2.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基本组织形式,合同公平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
康发展。

公平的合同关系有利于促进经济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3. 促进合同履行的可靠性,合同公平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增强合
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意愿,促进合同的履行。

只有当合同当
事人感到公平对待,才能更加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
效性和稳定性。

在合同范本的撰写过程中,确立合同公平原则是非常重要的。

合同范本专家应当在合同条款的设计和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平衡,避免设置过于苛刻或者不公平的条款,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同时,在客户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下,根据合同公平原则为客户量身定制合适的合同范本,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指导,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合同法原则及基本原则

合同法原则及基本原则

合同法原则及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合同是基于自愿达成的,合同当事人在没有任何外部压力或欺骗的
情况下,自主决定订立合同。

在合同范本中,应当明确表达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意愿,并排除任何形式的强迫或欺骗。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是平等地位,没有一方占据明显的优
势地位。

在合同范本中,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不公平的条款或条件。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意
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在合同范本中,应当明确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对虚假陈述或隐瞒行为进行严格约束。

合法合规原则,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
共利益。

在合同范本中,应当排除任何违法违规的内容或行为,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有偿原则,合同的订立通常是基于对价的交换,即一方提供一定的对价,另一
方提供相应的权利或利益。

在合同范本中,应当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对价内容和方式,确保合同的有偿性和对等性。

以上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范本撰写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准则。


为合同范本专家,需要充分了解并应用这些原则,确保所提供的合同范本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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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姓名:XX
班级:XX
【摘要】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对合同法立法、执法、司法及其研究都
有重要意义。

如此,将什么原则确立为合同法基本原则本身即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来看,合同自由、诚实信用、鼓励交易应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该三原则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关键词】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自由诚实信用鼓励交易
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内涵
法律原则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

它是储存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直接涵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或法条承载。

但这种承载并非明白无误地直接宣示。

直接宣示只是部分法律原则的确定方式,但多数法律原则必须从法律规定中借助整体类推或回归立法理由的办法推求出来。

那些贯穿于某一类法中的最高层次的共同性价值准则,可称为该类法律的基本原则。

具体到合同法的基本准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中的价值准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合同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就应该能与整个合同法的内容和功能结合起来,既要适用于整个合同法规范,又能体现出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既不能将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作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那样便体现不出其特殊性,同时,也不能将适用于某一合同制度的具体法律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此便丧失了其价值承载功能。

为此,我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二、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一)合同自由是前提
合同既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这种意思的表示就必须是自由的,不受非法士涉与强制的,才能体现主体的真实意思,才符合正义的要求。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
的法律,当事人须受自己意思表示的约束,如果这种意思表示不自由,将导致非正义的发生。

(二)诚实信用矫正合同自由
资本主义发展到现代,人类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原先完全竞争的自由市场不复存在。

随着垄断的出现,劳动者与雇主、大企业与消费者、出租者与租借者之间地位的不对待日益明显,彼此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反映在民法领域,传统民法所推崇的合同自由原则受到怀疑。

对合同正义的追求,成了现代合同法矫正合同自由的一把锐利武器,这种矫正主要体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

合同法自由原则以个人为本位,诚实信用原则则以社会为本位。

诚宵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均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其有效弥补了合同自由对合同正义背离的不中。

(三)鼓励交易是目的
合同法是一定经济基础的反映,它必须为其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服务。

合同法是规制市场交易的基本法,交易的繁荣是市场繁荣的体现,鼓励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必须要求。

为此,也要求合同法以鼓励交易为目的。

合同自由是为了创造更多的交易机会,使更多的交易能够成功;诚实信用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市场主体交易机会的获得,并同时保证了交易的公平,公平的实现会激励人们进行更多的交易,从而同样起到了鼓励交易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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