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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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

关于转发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

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安质部大西铁安质通…2012‟35号关于转发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太原监督站5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的通知站前施工8-11标,监理Ⅱ、Ⅲ标,临汾、运城轨枕场:2012年3月28日—4月1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太原监督站对大西铁路客运专线站前施工8-11标及临汾、运城轨枕场共计6个施工标段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就检查情况下发了第5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铁质安监督太原监督站[2011]DXKZ-05号)。

现将通知书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尽快落实整改,并于4月15日前将整改材料书面报公司安质部,具体要求如下:一、检查情况本次共检查6个施工标段,10个工点,共发现问题30个,其中:实体质量问题14个,安全问题3个,其它问题13个,涉及施工单位12个,监理单位1个。

二、要求1.高度重视。

要求各参建单位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高铁建设的安全质量工作,强化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按照标准化的要求,抓细节,抓源头,抓过程控制,抓工序管理,真正把大西铁路客专工程建设成精品工程。

2.举一反三,抓好整改。

要求各参建单位要从近期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中查找自身在工序管理和过程控制中的不足,认真分析问题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落实专人负责整改,做到闭环管理。

3.抓好现场标准化管理。

各参建设单位要加强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加强钢筋加工场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管理,严格按照验标要求,分类堆码存放,做好标识。

4.加强现场作业控制。

各监理单位要履行职责,加强现场的作业控制,坚决从源头上把好关,要严格报检程序,提高检查质量,严格工序管理,规范施工行为。

5.各责任单位的回复资料经监理单位复查,区段指挥部验证后,于2012年4月15日前报大西公司安质部2份(含影像资料等),各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安排专人审查上报的闭合资料,对不按时上报或上报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太原监督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铁质安监督太原监站[2011]DXKZ-05号)二○一二年四月七日附件:编号:铁质安监督太原监督站[2012] DXKZ—05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大同至西安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监督计划安排,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太原监督站于2012年3月28日—4月1日对大西客专8标至11标及临汾、运城轨枕场共计6个施工标段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及整改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由太原监督站自行组织,孔建良任组长,共计检查了6个施工标段,10个工点,下发监督通知书一份,共发现问题30个,其中:实体质量问题14个,安全问题3个,其它问题13个。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建设[2009]171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发给你们,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的内容是什么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事故的处理主要是参考国家制定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投资或合资新建、改(扩)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铁路作为一种价格便宜又便利的交通工具,已经成为了目前人们出行常选择的交通方式。

由于铁路属于公共交通,涉及广大公民的出行安全,国家对其质量保障、安全监督十分重视,专门设立了铁路局对其进行管理。

如果铁路的质量出现了问题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则将依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下面我们一起来看它的具体规定。

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的参考依据是什么?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事故的处理主要是参考国家制定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内容是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号)、《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投资或合资新建、改(扩)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造成人员死亡、财产损失,或对铁路行车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_171)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_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建设[2009]171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发给你们,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9〕171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发给你们,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章解读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章解读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章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章解读1.为什么制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3年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铁路实行政企分开改革;国务院颁布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保障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的基本规范要求和铁路参建单位、监管部门的相关职责。

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党中央、国务院把加快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战略举措、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4年铁路建设投资达到8000亿元,投产里程达到8400余公里;已经建成高速铁路16000公里,部分高速铁路仍在建设中。

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收官之年,铁路投资要保持在8000亿元以上,新投产里程8000公里以上。

为适应铁路政企分开改革和加快铁路建设的新形势,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职责,保障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为持续大规模铁路建设创造良好环境条件,国家铁路局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形成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2.《规定》主要有哪些内容?《规定》共九章、七十四条。

一是分别对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责任义务进行了规定。

二是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关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制作留存检查记录、开展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铁路的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建设工期确定和调整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三是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主体调整为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

四是规范了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五是进一步强化了参建各方在工程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质量责任。

铁建设函[2012]957号 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通报

铁建设函[2012]957号 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通报
(贵州段)小均坡隧道进口超前小导管未按设计数量施作等质量
问题 。 四川铁科监理公司监理的海南东环铁路及和内蒙古沁原监
理公司 、 济南顺达监理公司监理的其它建设项目也存在 类 似质量
问题 。 各建设单位在 2 个月内 (20 12 年 8 月 15 日及以前发招标
公告的所有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 ,暂停接受中铁十六、十九 、
十一、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水电三局,中交隧道局、葛洲 坝集团和中铁通号集团公司施工投标活动,暂停接受上海天佑、
北京铁城、中铁隧道洛阳 、 北京现代监理公司监理投标活动 。 4. 对武广、郑西客专公司进行全路通报,责成其主要领导
向铁道部作出深刻检讨,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 建设单 位考核时扣 15 分;对兰渝铁路公司、拉日建设总指挥部、沪昆
纹管的波纹高度、钢带厚度、径向刚度均不合格;葛洲坝集团施 工、中铁隧道洛阳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路基 土工格栅未按设计数量铺设,且检验批资料失实;中水电三局有
限公司施工、上海天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的大西铁路南山上
隧道进口仰拱设计为钢筋混凝土,实际未安装钢筋;通号总公司 施工、北京现代监理公司监理的南台温线温州南站等信号机械室
接受铁二院、甘肃铁一院监理公司监理投标活动。
2. 因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甘肃铁科监理公司监
理的兰渝铁路胡家湾隧道出口掌子面左侧初支背后存在环向空 洞;中铁十九局施工 、 成都西南交大监理的拉日铁路扎西岩隧道 左边墙喷射栓后用防水板遮挡,存在空洞;中铁二十五局施工、
长沙中大监理公司监理的武广客专成镜塘隧道衬砌后存在空洞; 中交一公局施工、西安铁一院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沪昆客专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建设函 (2012) 957 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铁建设[2009]171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铁建设[2009]171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09]171号)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发给你们,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法规类别】铁路运输【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5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5月30日)废止【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6.04.05【实施日期】1996.04.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5日铁道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建设中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投资或合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改(扩)建铁路工程。

第三条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两类。

一般质量事故仍按部现行规定办理,重大质量事故按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凡因工程质量低劣导致工程报废,影响建筑物使用年限及使用功能,造成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以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者,均属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第六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2.需重建,或加固处理困难,推迟建设项目工期;3.死亡30人以上。

(二)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2.加固处理困难,影响建设项目工期;3.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三)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国铁工程监规〔2023〕36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国铁工程监规〔202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铁集团、中国建筑,中国通号、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交建、中国电建、中国能建,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机关各部门:现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3年12月29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不当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满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导致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缺陷,须作返工、修复或补强等处理,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事件。

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和分级调查制度。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要求,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2.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较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编制说明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编制说明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修订说明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总结近年来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经验,国家铁路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考原铁道部和其他行业规定,修订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以下简称171号文件),起草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1.完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需要。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是铁路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原铁道部发布的171号文件已不适应铁路政企分开改革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履职需要。

2015年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规章《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定了质量事故报告程序、报告主体、调查处理主体等内容。

为细化落实规章规定,需要制定《办法》,明确铁路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具体规定,完善监管制度体系。

2.规范监管执法行为的需要。

国家铁路局成立以来,地区铁路监管局认真履行铁路工程质量监管职责,开展了多起铁路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工作,总结质量事故调查经验发现,开展铁路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原铁道部171号文件缺少提交调查报告时限、不计入调查时限情形和调查结束程序等规定,需要制定《办法》,规范工程监管执法行为。

3.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需要。

当前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多、投资规模大、在建里程长,需要加强铁路工程监管工作力度,持续督促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依法惩戒违法行为,保障铁路建设工程高质量建设。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部分处罚条款按照是否发生质量事故、质量事故等级作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需要制定《办法》明确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等内容,实现制度衔接,为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奠定制度基础。

二、起草依据《铁路法》《建筑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9号)等。

铁道部关于印发《引起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引起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引起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12•【文号】铁建设〔2007〕79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关于印发《引起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暂行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07〕79号各铁路局,集装箱、投资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铁科院:现将《引起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实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引起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引起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行为,依据国家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引起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是指铁路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运营后的合理使用期限内,因工程质量原因引起营业线发生重大及以下行车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对原参建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的调查及责任认定,以及由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单位依据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和所承担的责任对相关运输企业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的赔偿。

第三条在营业线施工过程中,因参建单位工程质量原因导致行车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发生行车事故后,事故调查组初步认定行车事故与原工程参建单位有关时,应专门成立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小组,在事故调查组领导下,具体负责调查工程质量责任。

调查小组由铁路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和专家参加。

具体单位由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等级确定。

第五条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小组经调查提出的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及其所承担责任的意见,应及时报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对工程质量责任进行认定。

第六条事故调查组认定的事故责任单位,应按其所承担的责任对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非参建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应按事故调查组认定的责任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其余直接经济损失为原参建单位赔偿费用总额,由工程质量责任单位依据事故调查组认定的责任程度和原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程(施工)承包、监理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及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铁路建设H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编制目的依据】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铁路法》《建筑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办法适用范围】第二条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质量事故定义】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不当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满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导致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缺陷等不良后果,须作返工、修复或补强等处理,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事故。

【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和分级调查制度。

【事故调查原则】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要求,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事故举报】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应向社会公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举报电话,接受事故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发生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或国家铁路局举报。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级和报告【质量事故分级】第七条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00万元以上100O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转发《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通报》的通知

转发《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通报》的通知

转发《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通报》的通知
安质通知〔2012〕35号
转发《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
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通报》的通知盘营、沈丹各施工、监理单位:现将《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通报》(铁建函[2012]957号)进行转发,通报不仅对施工、监理单位做出要求铁路项目暂停接受其投标活动的处罚,同时也对建设单位采取了全路通报、建设单位考核扣分、领导向铁道部做深刻检查、对责任人严肃处理的多种形式的处罚。

不可否认,通报中的问题我们项目也时有发生,希望各单位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把安全、质量作为我们开展工作的永恒主题,强化细节管理,消除管理的死角和盲区,用扎实的工作、合格的质量、可靠的安全,实现部领导提出的不留遗憾、不当罪人的工作目标。

附件:铁建函[2012]957号文
京沈铁路客运专线辽宁有限责任公司安质部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抄送:盘营、沈丹指挥部铁建函[2012]957号.pdf。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编制目的依据】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铁路法》《建筑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办法适用范围】第二条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质量事故定义】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不当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满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导致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缺陷等不良后果,须作返工、修复或补强等处理,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事故。

【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和分级调查制度。

【事故调查原则】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要求,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事故举报】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应向社会公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举报电话,接受事故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发生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或国家铁路局举报。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级和报告【质量事故分级】第七条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00万元以上IoOO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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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一局集团五公司传真电报
拟稿:何飞兰
签发:会签:核稿:冯波电话:89065282
关于转发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各铁路工程项目部:
现将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文同时废止。

铁道部新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文与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文相比,内容有较大的变化,特别是第一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和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基本上都作了调整,各单位要迅速组织学习,进一步强化现场质量管理,减少质量问题、杜绝各类质量事故的发生,为企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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