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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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9•【字号】绵府办发〔2015〕76号•【施行日期】2015.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15〕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9日绵阳市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国家科技城建设,促进绵阳产业、城市和交通发展的转型升级,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投资领域,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结合我市实际,设立绵阳市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主要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上级专项补助和社会捐赠,闲置资金银行存款利息或购买国债利息收入,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方面。

第三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四条引导基金分设绵阳市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引导基金)、绵阳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PPP引导基金)等基金。

第五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与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或中央、省级财政投资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的方式,参与产业、城市和交通发展的投资。

第二章引导基金投资方向第六条引导基金和子基金的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绵阳市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绵阳市城市建设、交通建设和公用公益事业等公共服务发展规划。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

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

为了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为了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为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为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四)其他投资。

金融投资管理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二)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三)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四)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六)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中国境内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对外投资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进行。

第四条国家鼓励优质企业对外投资,支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推动国际经济合作。

第五条对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贸易准则。

第二章对外投资行为的审批和备案第六条境内企业及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对外投资需提交投资计划书,包括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地区的政策法规、估计投资规模等。

第八条对外投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或者属于限制领域的,应当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对外投资项目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向备案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对外投资备案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投资项目的合规性评估、投资方的信用状况等。

第三章对外投资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对外投资应当依法纳税,不得偷逃税款。

第十二条对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相关部门报送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

第十三条国家加强对外投资行为的监督,防范金融风险和非法资本流出。

第十四条对外投资项目涉及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问题,应当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激励措施和支持保障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对外投资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形成国际竞争优势。

第十六条对外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第十七条国家提供风险投资、信贷支持等金融服务,支持对外投资企业发展。

第十八条对外投资企业依法享有合法权益保护,国家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外投资违法违规的,由相关机关依法赋予行政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外投资产生的争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对外投资活动中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进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投资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完整版)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完整版)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完整版)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四)其他投资。

金融投资管理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二)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三)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四)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六)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县本级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土地收益等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二)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四)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五)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合同制,确保工程质量,注重投资效益;第四条县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和综合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县监察、审计、建设(规划)、国土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申请立项并经批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程序为:(一)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县发展计划部门提报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申请;(二)县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镇建设、土地利用规划,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符合规划的,予以批准立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通知建设部门进行下步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或需要申请国家、省、市投资的,由县发展计划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统一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立项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一)可行性研究:(二)初步设计;(三)编制项目总概算。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总概算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县发展计划部门审批。

投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投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投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实现基金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投资原则(一)投资策略定位于对上市前的成长优质企业股权进行投资,追求与被投资项目公司共同成长,并为基金投资人获得满意回报。

(二)考虑到风险投资的风险较大,在投资方向上将优先选择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要求且具有较大增值潜力的项目进行投资,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投资资金的分配合理分配各期募集资金,以确保公司能获得持续而稳定的投资收益。

第五条投资限制(一)不得投资于非股权投资领域(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除外);(二)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三)不得为非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

所投资企业要求担保的,应按股份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且须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四)不得直接投资于经营性房地产业务;(五)不得从事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业务。

第六条投资标准(一)选择投资的项目应在行业内具备核心竞争优势,例如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技术优势、新商业模式、具备稀缺资源优势或准入资格等,并至少具备以下五点:(1)发展战略清晰、未来增长可预期;(2)清晰且经检验的有效盈利模式;(3)稳定、专业、可沟通的经营团队;(4)法人治理结构清晰;(5)具有完整财务、税务记录,无潜在损失。

(二)有足够的安全边际,投资价格合理;第三章组织管理与决策程序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的运作部门主要包括:投资立项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以及综合管理部。

第八条投资立项委员会是项目立项的评审决策机构,由公司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组成,对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立项评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对时间要求紧迫的立项项目,可灵活掌握。

第九条投资立项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对立项审核工作负有勤勉、诚信之责;(二)对投资经理经筛选后提交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立项的决定;(三)组织项目的审慎调查工作,对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的项目文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第十条投资立项委员会由3人组成,项目立项由立项审核委员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人1票。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1.12•【文号】财预[2015]210号•【施行日期】2015.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1月12日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

为了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4年4月17日发布的一份法律文件,全文共计左右。

以下是该法规的重要内容和要点:一、法规适用范围本法规适用于所有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投资活动。

二、企业投资原则企业的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规划和经济政策,坚持市场经济原则。

企业投资应当遵循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原则,以投资回报为核心,尽量减少资源浪费,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企业应当根据其经济实力、市场需求和发展需求,制定投资计划,并经过财务、技术等专业部门的审批和评估,向企业领导层报告,最终由企业领导层作出决策。

投资项目必须与企业发展战略相符合,同时具有可行性、安全性和风险可控性。

四、企业投资的核准程序企业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核准程序。

国家规定采用“一报两审”的程序,即企业在报经企业领导层批准后,需要向所在地经济主管部门报备,经济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发函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然后再由经济主管部门最终核准。

五、企业投资监督管理企业投资应当建立投资监督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监督员,定期进行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和投资绩效评价。

企业应当及时公开投资项目的情况,接受社会和政府的监督和检查。

六、企业合资、合作和收购投资的规定企业合资、合作和收购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核和批准手续的要求完成,且必须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家利益。

七、企业投资的风险管理企业投资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减少投资风险。

企业投资应当通过健全的风险评估制度,掌握投资项目的风险状况,预防和控制各种风险,提升投资成功率。

八、企业投资组织管理企业应当建立统一的投资管理机构,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组织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并配备专业的投资管理人员。

九、企业投资的信息公开企业投资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企业应当在明确投资计划时及时公开计划情况、项目预算、投资规模、投资对象、股份结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等相关信息。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全新经典版)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全新经典版)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XX市市属出资企业投资监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投资主体运用自有资金、银行借款、资产收益、资本市场或其他方式融资取得经营资产,以货币、有形资产(包括建筑、设备或其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品牌、专利、专有技术、债权等)等投入新项目或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谋求经济效益的经营行为及后续管理,包括:一是按照投资目的,分为战略性投资、财务性投资;二是按照投资形成资产性质,分为股权投资、金融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化资本投向。

投资应符合国家、省市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

(二)规范投资行为。

投资应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明确投资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提高投资决策质量,规范履行投资决策和审批程序。

(三)提高投资回报。

投资应遵循价值创造和市场化理念,坚持效益优先,着力提高投资回报水平,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实行“两挂钩”(投资与利润挂钩、投资管理与业绩考核挂钩),严格控制投资总量、效益标准、实施过程。

(四)维护资本安全。

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控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

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负债水平、管理水平、行业经验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应按照不相容原则,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对外投资不相容岗位包括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投资交易业务处理与会计记录;对外投资绩效评估与执行。

2020年最新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最新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增值,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及《**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佳化。

第三条投资管理是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本部及所属独资、控股、参股业的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投资行为健康发展。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的产权代表责任制度,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形式,论证···审议···监控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集团公司设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部是建设控股公司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集团公司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集团公司本部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负责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控。

第二章投资第七条投资是指企业通过运用国有资产收益、企业自有资金、银行借贷以及其他渠道融资而取得经营资产、投入新项目或扩大经营规模,谋求经济效益的经营行为。

投资的方式包括:(1)直接或间接投资(2)资金或实物投资;(3)资源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

第八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制定本企业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所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要经法定程序集体讨论、科学决策,并报**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登记备案。

第九条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高新技术和集约化为经营为手段,以名星企业、名牌产品为标志,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多元化发展的产业体系。

第十条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了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七月十八日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五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定量管理指标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发展规划期内非主业资产规模占企业总资产合理比重和年度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合理比重的内控指标;(二)企业发展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三)企业内部投资收益率的控制指标。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一、前言为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充分利用公司的资源,确保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二、投资管理基本原则1. 投资管理遵循公司战略规划公司的战略规划是投资决策的基础,投资管理必须在公司战略的指导下进行。

投资管理部门应该紧密围绕公司的战略规划,确保投资的方向和目标与公司战略的一致性。

2. 投资管理做到风险控制投资管理需做到风险控制,确保公司的风险控制策略与投资管理策略一致。

在投资过程中,投资管理部门需对投资风险进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通过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降低投资风险。

三、投资管理职责及流程1. 投资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公司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组织结构,确保投资管理的高效运行,满足公司的投资需求。

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资管理职责、投资审核职责和投资执行职责等工作职责,并配备相应的投资管理人员和投资审核人员。

2. 投资管理流程(1)投资计划制定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需求,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投资目标、投资来源、投资方式、投资金额等。

投资计划需经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2)投资项目立项投资管理部门根据投资计划,展开调研和评估工作,制定投资方案。

通过对存量资产、市场行情、行业发展趋势、竞争情况、投资回报预测等方面的评估,确定投资方案,提出投资项目立项申请。

(3)投资审核公司设立投资审核委员会,委员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投资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和评估,对投资方案、风险评估、资产评估、商业模式分析等方面进行评估和确认。

投资审核委员会需对通过的项目进行备案,报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批准。

(4)投资执行投资项目一旦获得公司领导的批准,投资管理部门需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投资执行工作,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投资管理部门需对项目进展进行监督管理,对项目风险进行及时跟踪和管理,确保项目满足预期目标。

四、投资管理监控与评估1. 投资项目资产监控投资项目资产监控是保障项目实现预期效果的重要手段,通过对项目的财务数据、运营数据和市场数据等信息进行收集、统计和分析,及时了解项目运营情况,准确评估项目效益。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6.12•【文号】财建[2007]216号•【施行日期】2007.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216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规范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严格财政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七年六月十二日附件: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严格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和改造项目。

第三条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和中央对地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助预算调整。

第二章投资项目预算调整适用范围第四条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由财政部负责审核。

第五条已下达预算的投资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预算文件调整:(一)预算额度发生增、减变化;(二)项目名称发生变更;(三)项目预算科目发生变化;(四)项目主管部门、隶属关系、预算级次发生变更;(五)因国家法律、政策变化引起项目变更;(六)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中止;(七)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调整。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直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资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第二章概算核定第三条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第四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概算控制第五条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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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股东职责,引导和规范投资行为,加强投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X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X国资发[2017]5号)、《关《XXX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于印发XXX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X国资[2017]163号)等法律法规及XXX市XXXX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XXXX公司”)《与所属二级企业权责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XXXX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和实质控制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市XXXX公司是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直接出资和监管的一级企业。

市XXXX公司直接持股的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企业为“二级企业”。

XXX德丰环境有限公司控股的XXX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XXX 五峰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视同二级企业。

二级企业直接持股的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企业为三级企业,依次类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XXXX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股权投资包括新设企业、股权并购、对被投资企业增资等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固定资产购置等投资事项,办公用固定资产购建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企业按照其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公司章程应明确重大投资项目标准,原则上应当包括:市XXXX公司为投资主体的,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大于本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1%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

所属企业为投资主体的,本办法“所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中监管类、管控类投资项目应当纳入二级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范围(非全资企业从其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或市XXXX公司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新业务是指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或市XXXX公司确认的新兴产业投资业务。

第七条投资的基本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企业章程及本办法和负面清单的规定。

(二)优化资本投向。

企业投资应符合国家及XXX市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及企业发展战略,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从不具优势的完全竞争性领域有序退出。

严格控制主业和新业务之外的投资,严格控制管理层级,原则上不再设立管理层级超过三级的企业。

(三) 规范投资行为。

企业投资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议事决策规则,明确投资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

与其他股东合资的,应坚持股东同步对等出资原则,不得变相为其他股东垫资,不得为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借款或担保,不得将国有股权委托其他股东代持或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对需要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借款和融资担保的,应严格遵守按出资比例分担原则(为所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除外)。

(四) 提高投资回报。

企业投资规模应当与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负债水平、管理水平、行业经验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不得因投资大幅推高资产负债率水平。

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投资预期收益不低于五年期国债利率,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资本参与。

国有股东应及时收取国有股所分红利。

(五)维护资本安全。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

强化事前风险评估、论证和预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理,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风险。

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维护国有资本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投资企业为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

第二章投资管理职责第九条市XXXX公司投资管理主要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投资活动;(二)按照市国资委规定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三)审核二级企业战略发展规划、五年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四)制订发布所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五)指导二级企业投资制度建设;(六)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及审计;(七)向二级企业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按照本办法、市XXXX公司《股权投资权益管理办法》及《委派人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上述委派人员进行履职管理、评价和考核。

(八)对违规投资进行责任追究;(九)其他投资管理职责。

第十条二级企业投资管理主要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投资活动;(二)制订、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三)编制战略发展规划、五年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送;(四)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五)其他投资管理职责。

三级及以下所属企业投资管理职责:(一)制订本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报送;(二)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进行论证,严格按照决策实施投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其他投资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市XXXX公司为投资主体的投资项目或需由市XXXX公司审核的所属企业投资事项,各部门应履行下述职责:(一)投资与权益管理部是股权类投资管理的主办部门,负责股权投资计划编制或审核、股权投资项目实施、股权类资产权益管理和委派人员履职管理等。

(二)运行与技术管理部是固定资产类投资管理的主办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或审核、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PPP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开展或审核投资项目业务尽职调查,进行技术运营分析和风险控制等。

(三)计划与财务部是固定资产购置的主办部门,并负责开展或审核投资项目财务尽职调查、财务测算、审计评估管理、投资项目资金筹措、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管理等;(四)法务审计部负责开展或审核投资项目法务尽职调查,进行法律文本及合规审核、风险审查和控制等;(五)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或审核人力资源尽职调查,二级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委派人员的选拔及薪酬、考核等;(六)审计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等。

(七)董事办负责投资项目后评价、战略规划等。

第三章投资监督体系建设第十二条市XXXX公司根据国家、市政府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市国资委投资管理办法和负面清单,制订并发布所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第十三条市XXXX公司所属各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经核定的主业和新业务范围,结合本企业实际,确定本企业的投资领域、投资目标、投资规模。

第十四条二级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四)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六)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七)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九)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二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经本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XXXX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市XXXX公司及二级企业应当通过市国资委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分别对市XXXX公司、各级所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程全面地动态监控,加强投资信息统计及分析处理,为投资决策和管理提供决策支撑。

第十六条市XXXX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做好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联通和信息报送工作,按期填报公司投资计划、投资完成情况、变动情况,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等投资信息。

所属企业报送文件和材料,应当同时通过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四章投资事前管理第一节投资计划第十七条市XXXX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主业和新业务范围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企业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

市XXXX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全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市XXXX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二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公司备案。

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主要方向、目的;(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三)投资结构分析;(四)投资资金来源;(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实施主体、股权结构、资金来源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十九条市国资委依据国有资本布局导向和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委向市XXXX公司反馈书面意见。

市XXXX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二级企业将修改后的年度投资计划重新报市XXXX公司备案。

所属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需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追加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

二级企业应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经市XXXX公司审核汇总后,重新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节投资可行性研究第二十条所属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确定的主业和新业务范围,选择、确定投资项目,组织做好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研究论证,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运营、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必要时选聘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法律、财务、评估等中介机构参与论证。

第二十一条对于股权类投资项目,应当开展必要的业务(包括技术、市场、运营、人力等)、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尽职调查。

投资相关方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非货币性资产为出资进行投资,应当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投资合同或协议应明确投资企业提名或委派的董事、监事人数,且应当与出资比例大致相当,并明确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或聘任方式。

股权并购类投资应当对标的企业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价值分析,以资产评估值为参考确定股权并购价格,有特殊目的的,可考虑资源优势、协同效应、发展前景、市盈率等因素适当溢价。

同时应就期间损益、职工安置、或有债务处理等事项作出明确安排。

第二十二条拟与非国有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的,原则上应先通过市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广泛发布信息,公开征集意向合作方。

在综合考虑投资主体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社会评价等因素的基础上择优选取合作方,并与合作方通过章程或协议(合同),就法人治理结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风险管控、后续投资的资金安排、利润分配等做出明确约定,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其中涉及后续固定资产投资的,合资公司注册资本金原则上应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要求。

征集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特许经营权意向合作方的,必须公开征集意向合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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