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版
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5)
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5)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四)其他事项。
第八条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受理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报送、重大投资事项的报告,并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和审核管理:(一)备案管理。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对存在问题的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
国资委自收到备案的投资项目材料20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通过。
(二)审核管理。
对实行审核管理的企业非主业投资项目,国资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
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1.通过。
2.提示。
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手册实施细则条例doc5
欢迎共阅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七)第四条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五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定量管理指标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发展规划期内非主业资产规模占企业总资产合理比重和年度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合理比重的内控指标;(二)企业发展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三)企业内部投资收益率的控制指标。
未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可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
已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也可参考相关参数进行修正;(四)发展规划期内各类投资活动中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五)发展规划期内各年度新开工项目投资额占总投资的合理比例。
上述(一)、活动监督管理的基础指标。
企业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第六条1月31日前报送国资委。
第七条(一)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第八条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受理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报送、重大投资事项的报告,并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和审核管理:(一)备案管理。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对存在问题的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
国资委自收到备案的投资项目材料20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通过。
(二)审核管理。
对实行审核管理的企业非主业投资项目,国资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
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1.通过。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这是我国对中央企业投资监管的一项重要规定。
该办法从事中央企业投资活动的环节、范围、标准、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加强对中央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营。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监管范围《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监管范围包括中央企业的直接投资、授权投资和融资担保等各类投资行为,以及中央企业通过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等方式进行的投资活动。
这一方面的规定具有广泛性,旨在对中央企业投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管,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
二、审核程序《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中央企业投资的审核程序,主要包括投资预审、立项审批、实施方案审批等环节。
在这些环节中,中央企业需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分析和评估,提供准确的数据和信息,确定投资方案是否符合企业战略和规划,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此外,中央企业还需要进行风险评估,评估投资风险和经济效益,确保投资回报率和资产安全。
三、投资标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制定了一系列投资标准,包括投资费用、资金来源、投资收益等要素。
中央企业在投资决策时,需要严格遵守这些标准,确保投资合规、规范、有效。
例如,中央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费用,确保资金使用合理、经济效益明显,并按照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四、风险控制《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中央企业的风险控制责任,要求中央企业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定应对投资风险的措施和预案,并及时调整投资计划和项目执行方案。
此外,中央企业还需要加强对合作企业的风险管理,确保资产安全。
五、监管机制《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监管机制,包括监督检查、内部控制、法律责任等方面。
中央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投资活动和风险的监控和评估,并设立专门的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
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三)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依法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五)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中央企业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法审核决定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三)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或者配合国资委开展所属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协调处理所属境外企业突发事件;(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国资委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央企投资须量力而为.doc
国资委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央企投资
须量力而为-
国资委发布的7月1日起实施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企业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国资委有关人士表示,《办法》旨在规范央企投资活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国资委将另行制定。
《办法》所指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的三类投资活动,即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和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投资应遵循的原则包括: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企业布局和和结构调整方向;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非主业投资应该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投资规模应该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对于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将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其投
资项目进行备案管理;未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将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对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非主业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国有控股公司等应向国资委报送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办法》强调,若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过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央企应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国资委。
中国证券报。
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2020年5月29日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
22020年5月29日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五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定量管理指标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发展规划期内非主业资产规模占企业总资产合理比重和年度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合理比重的内控指标;(二)企业发展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三)企业内部投资收益率的控制指标。
未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可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
已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也可参考相关参数进行修正;(四)发展规划期内各类投资活动中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五)发展规划期内各年度新开工项目投资额占总投资的合理比例。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全文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全文《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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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加强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在境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等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遵循以下原则:1. 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确保投资活动合法合规。
2. 效益性原则:以实现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确保投资效益。
3. 风险控制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投资风险。
4. 科学决策原则: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二章投资分类与范围第四条投资分类:1. 固定资产投资:指在一定时期内以新建、改扩建等形式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行为。
2. 股权投资:指为参与或控制企业经营活动并以持有一年及以上股权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新设、增资(增持)、对外投资并购等投资活动。
3. 证券投资:指公司通过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资产进行的投资行为。
第五条投资范围:1.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环保、高新技术等领域的项目。
2. 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对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进行投资,以实现产业链整合、拓展市场空间等目的。
3. 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新股配售、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
第三章投资决策程序第六条投资决策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项目建议阶段:由相关部门提出项目建议,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形成项目建议书。
2. 可行性研究阶段:对项目进行详细可行性研究,包括市场分析、技术分析、财务分析等,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决策审批阶段:根据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按照公司决策程序进行审批。
4. 项目实施阶段:根据批准的决策,组织实施项目,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5. 项目验收阶段: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号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号,这是一项与国有资本运作及监管密切相关的法规。
该法规的出台旨在加强对中央企业投资的监督,规范中央企业的投资行为,促进国有资本的有效配置和运营。
一、背景介绍中国的中央企业拥有着丰富的国有资本,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一些问题的存在,中央企业在投资决策和资本运作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因此,为了加强对中央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本有效利用,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应运而生。
二、法规内容解析1. 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与要求中央企业投资必须符合国家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的方向,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这一规定要求中央企业在投资决策时要充分考虑国家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导向,以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2. 投资准备工作的要求中央企业在进行投资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工作。
首先,要对项目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和竞争格局,评估项目的市场前景和风险。
其次,要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包括技术、经济、环境等多个方面的评估,以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控制措施。
最后,要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包括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利益相关方的建议,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依据。
3. 投资决策的程序与要求中央企业的投资决策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署投资决策书,并报国资委备案。
投资决策书应包括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金额、预期收益、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以便国资委对投资决策进行监督和管理。
4. 投资项目的后续监督与评估国资委将对中央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日常监督和评估。
一方面,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管理过程中的风险防控。
另一方面,要求企业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投资项目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运营。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7年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7年1月7日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2012-04-1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8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促进中央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引导和规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
第三条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引导中央企业防范境外投资风险,指导中央企业之间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避免恶性竞争。
第四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战略需要制定境外投资规划,建立健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提高决策质量和风险防范水平,组织开展定期审计,加强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各级子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规定,加强境外投资决策和实施的管理。
第五条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战略,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四)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五)遵守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和政策,尊重当地习俗。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皴 囊
各 中 央 企 业 :
黼 巍擒鬟 辩
依 据 宏 观 经 济 形 势和 市 场 变 化 提 出具体 要求 ; ( ) 导 企业 做好 年度 投 资计 二 指 划 与 发展规 划 的衔接 工作 ; ( ) 导 企业 做好 年度 投 资计 三 指 划 与企 业 财 务预 算 有 关 指 标 的 衔 接工 作 ; ( ) 他 事项 。 四 其 第八 条 国 资委 按照 《 法 》 办 第 六条 、 八 条 、 九 条 、 十 条 、 第 第 第 第十 一条 的规 定 , 理 企 业 年度投 受 资 计 划 的 报 送 、 大 投 资 事 项 的 报 重 告 , 依 据 年 度 投 资 计 划 对 投 资 项 并
丰 旨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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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名称 、 责 , 理 构 架 及 相 应 的权 职 管
艮;
要 求 企 业 予 以 纠 正 或 制 定 相 应 的 风 险防 范措 施 。
3否 决 。对 存 在 严 重 问 题 的 项 .
( ) 资 活动 所 遵 循 的原 则 、 二 投
决策程 序和 相应 的定 量管 理指 标 ; ( ) 目可 行 性 研 究 和 论 证 工 三 项
第 Ti 企 业 投 资 活 x 应 遵 - 条 3 ,
循 《 法》 六 条规 定 , 结合 企业 办 第 并
实际 情 况 研 究 提 出 相应 的定 量 管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 现 印
发 你们 , 认 真遵 照执行 。 请
理 指标 , 入企 业投 资管 理制度 。 纳 定 量 管 理 指 标 应 当 主要 包 括
业 投 资 监 督 管理 工 作 , 据 《 央 根 中 企 业 投 资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 资 委 令 第 1 - ,以 下 简 称 6 N-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8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18【实施日期】2012.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8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促进中央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引导和规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
第三条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引导中央企业防范境外投资风险,指导中央企业之间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避免恶性竞争。
第四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战略需要制定境外投资规划,建立健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提高决策质量和风险防范水平,组织开展定期审计,加强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各级子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规定,加强境外投资决策和实施的管理。
第五条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战略,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四)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五)遵守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和政策,尊重当地习俗。
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三)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依法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五)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中央企业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法审核决定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三)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或者配合国资委开展所属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协调处理所属境外企业突发事件;(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关于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中央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号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中央企业投资活动,提高中央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的下列投资活动:(一)固定资产投资;(二)产权收购;(三)长期股权投资。
第四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企业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企业投资活动和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国资委令第34号【发布日期】2017-01-07【生效日期】2017-01-0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7年1月7日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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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五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定量管理指标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发展规划期内非主业资产规模占企业总资产合理比重和年度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合理比重的内控指标;
(二)企业发展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
(三)企业内部投资收益率的控制指标。
未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可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
已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也可参考相关参数进行修正;
(四)发展规划期内各类投资活动中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
(五)发展规划期内各年度新开工项目投资额占总投资的合理比例。
上述(一)、(二)两项指标由企业在发展规划中提出,经国资委审核确认后作为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监督管理的基础指标。
其余三项指标作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活动的参考指标。
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第六条企业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编制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应附有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1的要求填写年度投资计划表,并于当年1月31日前报送国资委。
第七条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
(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
(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
(四)其他事项。
第八条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受理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报送、重大投资事项的报告,并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和审核管理:
(一)备案管理。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对存在问题的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
国资委自收到备案的投资项目材料20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通过。
(二)审核管理。
对实行审核管理的企业非主业投资项目,国资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
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
1.通过。
2.提示。
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否决。
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予以否决。
第九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一)是否符合《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
1.投资方向。
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
2.投资资金构成。
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
3.投资规模。
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4.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
对上述第(二)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国资委将予以否决:(一)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
(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
(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的;
(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
第十条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办法》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办理。
第十一条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如发生《办法》第十一条(二)、(三)项情况,国资委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进行管理,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国资委有关通知,按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
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
(二)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
(三)部分重点企业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
第十三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
具体工作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92号)的通知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好的经验报国资委。
第十五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企业投资活动情况,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对典型经验及时在中央企业内组织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