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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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一)一、受理(一)民事、行政及非诉讼案件1、法援中心接待人员对申请法援的当事人要详细询问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做好网上记载,查看当事人所提证明材料。

2、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二)刑事案件1、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及时审查被告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2、对被告人亲属或被告人提出刑事案件法援申请,接待人员应审查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做好记录在个工作日内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3、通过公安、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申请,中心在三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公安、检察机关。

三、指派1、中心主任根据接待人员的建议,及时召开中心人员进行讨论,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在天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对不受理的法援案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复核申请。

3、受理的法援案件,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及相关手续。

4、法援案件审批后,在三日内由法援中心指派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

监督制度二、案件的监督(一)法援中心对指派的案件进行跟踪了解案件办理情况;(二)对重大的民事、刑事案件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三)举行定期不定期法律服务质量的督查,以及受援人的满意度;案件卷宗归档制度一、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及时填写法援案件结案报告表。

二、承办人员在案件结案后需在30天内将案件卷宗按程序装订好后报送法援中心。

三、法援中心接收报送卷宗档案后应及时检查,如不符合归档要求,承办人员必须在15天内给予补充完善。

考核奖惩制度一、法律服务机构1、法律服务机构在接到法援中心指派后应在2日内安排法律服务人员并告之法援中心;2、承担对案件承办人的业务指导;3、案件承办人遇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办理案件时,负责及时调换承办人并及时告之法援中心;4、法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法援中心指派。

二、法律服务人员1、承办人员应在接到办案通知后,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做好代理的各项准备工作;2、在办案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与法援中心联系;3、案件办结后30天内必须按规定将结案报告和案件卷宗送交法援中心。

法律援助中心规章规章制度

法律援助中心规章规章制度

法律援助中心规章规章制度法律援助中心规章制度一、引言法律援助中心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中心的运作,保证服务的公正、高效和透明,制定了以下规章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法律援助中心设立法律援助委员会,由专业律师、法学专家和社会公正人士组成,负责监督和指导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

2. 法律援助中心设立行政部门、法律援助事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负责中心的行政管理、法律援助事务和财务管理。

三、法律援助申请与受理1.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电话咨询或互联网平台申请法律援助。

2.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3. 受理申请后,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指派专业律师进行案件审查,并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确定适当的法律援助方式。

四、法律援助方式1. 法律援助中心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调解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 对于无法支付诉讼费用的申请人,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

3.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派遣专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或代理人。

五、法律援助经费1. 法律援助经费由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组成。

2.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依法合理使用法律援助经费,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3.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收支的公开透明。

六、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评估与监督1.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定期进行工作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社会影响等方面。

2.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七、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职责1.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保证服务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2.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案件信息,严守职业保密义务。

八、附则1.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法律援助中心所有。

2.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制度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制度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制度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制度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权益,促进创新和发展,建立起来的一种机构和工作机制。

为了保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的正常运行和发挥其作用,需要建立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机构设置:1.设立维权援助工作站,由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组成,设立专门的维权援助机构。

2.机构应设立合理的组织结构,包括领导机构、技术人员、法律人员等,以确保工作站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二、职责与权力:1.维权援助工作站负责接受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举报、投诉和申请,并依法受理、调查、处理。

2.工作站应提供指导、咨询、协助等服务,帮助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

3.工作站可以进行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4.工作站还应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5.工作站可以向相关部门建议和提供立法建议,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三、运作方式:1.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应建立健全的案件接收和处理机制,明确举报、投诉和申请的途径和形式。

2.工作站应加强信息收集、整理和分析,形成科学的核查和调查流程,确保案件处理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性。

3.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工作站应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和权利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等。

4.工作站应建立完善的信访制度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来访者的问题和诉求。

5.工作站应与相关部门、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等建立合作关系,互相支持、协作,提高维权援助工作的专业性和效率。

四、经费保障:1.政府应适当拨款,确保维权援助工作站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2.工作站可以设立知识产权维权基金,接受社会捐赠和赞助,用于资助维权援助工作。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制度的建立和运作,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权益、促进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的机构设置、明确的职责与权力、规范的运作方式和可持续的经费保障,可以提升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专业性和效率,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

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五点建议目前,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的作用日益彰显,已越来越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

但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起步晚,基础薄弱,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现结合罗庄区实际情况,浅析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存在的问题(一) 是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较突出。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有众多的法律援助需求者,特殊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普法宣传的深入,泛博群众特别是社会特殊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

特殊是援助案件范围扩大后,须援助案件数急剧上升。

以工伤和劳动合同纠纷为例,2022 年罗庄区仲裁委办理293 件,今年办理188 件,上述案件中,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凡是农民工的都属于法律援助案件,每年就有150 件摆布;另一方面,由于列入区财政办案补贴经费较少,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资源有限,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法律援助中心只能量力而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仅限于刑事指定辩护案件以及经济特殊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律援助的案件,其他许多依法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我们还无力顾及。

(二) 是法律援助队伍人员编制不足、专职律师缺乏。

法律援助工作站是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立的,人员由司法所人员兼任。

目前我区各基层司法所占编人员仅1 个,既要负责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这无疑增加其工作负担,影响工作效率。

其次,专职律师缺乏,目前罗庄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岗的惟独一位专职法律援助律师。

(三) 是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不高。

由于经费的制约,该区诉讼案件办案补贴发放办法是2022 年制定的,诉讼案件每件补贴500 元。

2022 年制定了非诉调解案件补贴办法,每件补贴50 元,有时连律师支出的交通费都难以冲抵,导致律师办案热情低。

有些承办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走过场,准备不认真细致,直接影响案件质量;有的法律援助承办单位将援助案件大多交由年轻律师和实习律师办理,缺乏资深律师必要的指导,办案质量不高。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浙司〔2009〕80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司〔2009〕80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现将《浙江省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省司法厅2009年5月22日浙江省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是指县级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建在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职能部门以外的机关、部队、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由县级以上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并逐级上报至省法律援助中心备案。

第四条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2名以上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由所在单位主管,业务上接受建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指导。

第六条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名称由建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名称、主管单位名称(简称)和法律援助工作站组成。

例:××县法律援助中心妇联法律援助工作站。

第七条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并行使以下职能:(一)宣传法律援助制度;(二)解答法律咨询,为困难群众代拟法律文书;(三)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并进行初审,协助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建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四)及时向法律援助中心报送所在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情况和信息;(五)完成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名义从事与法律援助无关的事务。

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方案

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方案

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全会的决策部署和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建设要求,围绕建设“平安广西”“法制广西”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根据司法厅统一部署,强化乡镇“温馨之家·贴心服务”法律服务中心。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开展“一枢纽七中心”法律服务援助中心,是司法行政系统深入开展强化乡镇“温馨之家·贴心服务”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对司法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的进一步深化。

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以困难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以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为着力点,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完善基础设施,推进机构队伍建设,努力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更为平安广西,法制广西建设和富民强桂新跨越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工作目标:法律援助领域进一步拓展,城乡广泛覆盖,案件数量进一步增加,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完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为民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在维护困难群众权益过程中创先进、争优秀,取得新的成效。

工作原则:1、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各地根据司法厅的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既要对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做出规划,又要采取分步建设的方式,对面积较大、居住分散的乡镇制定下设若干个法律援助工作点的工作计划,围绕规划和计划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2、统一标准,分步规范。

按照法律援助工作站统一挂牌设计、统一制度上墙、统一文书格式、统一案卷归档的“四统一”标准,根据司法所的实际情况,对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逐步规范。

3、便民利民,注重实效。

从着眼于司法所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着眼于贫弱群体能够得到及时、方便、有效的法律服务为目的,对法律援助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逐步进行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

法律援助中心制度汇编范本

法律援助中心制度汇编范本

法律援助中心制度汇编范本一、法律援助中心简介法律援助中心是我国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一般隶属于司法局。

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已越来越多地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它不仅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司法制度完善的体现,更是保护人权,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保障。

二、法律援助中心职能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履行如下服务职能:1. 贯彻执行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2. 解答来访、来电、来信及网络咨询。

3. 受理、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案件。

4. 指派律师承办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5. 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扩大法律援助社会知晓度。

三、法律援助中心服务内容1. 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宣传法律法规,解答群众来访、来电、来信等法律咨询。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包括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等。

3. 对重大群体性事件和涉军案件,提供特殊法律援助服务,保障社会稳定和国防利益。

4. 开展法律援助培训和研讨,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条件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 有我国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2. 司法机关或劳动仲裁机构已立案或具备立案条件的当事人。

3. 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

4. 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经济困难标准: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500元或以下,农村村民家庭人均月收入300元或以下。

对部分重大影响的群体案件和涉军案件,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可以不受此款经济标准限制。

五、法律援助中心服务承诺法律援助中心承诺,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及时、高效、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援助中心还将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法律援助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六、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法律援助中心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职责

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职责

法律援助乡镇(街道)工作站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援助法规、规章及政策,研究、制定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计划;
二、负责指导本辖区法律援助联络点的工作;
三、对公民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对本工作站参与初审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跟踪回访;
四、接待群众来电来访,代拟法律文书;
五、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宣传活动;
六、负责组织本辖区法律援助联络员的管理和培训;
七、协助区法律援助中心查证申请人经济状况;
八、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九、负责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基本信息;
十、完成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其他法律援助任务。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赣司法援字[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司法援字[2009]25号)各设区市司法局:现将《江西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八月六日江西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管理,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体系,畅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层困难群众寻求法律帮助,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指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其业务受县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

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名称统一为“××县(市、区)××(乡镇、街道名)法律援助工作站”。

第四条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一)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代为受理并初步审查法律援助申请。

审查内容包括:1、申请人的身份状况;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3、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困难标准;4、案件材料是否齐全。

(三)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非诉讼法律援助申请,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先采取口头请示报告,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后,先行办理,后补办审批手续。

(四)根据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安排本站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五)组织实施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六)管理本辖区村(居)委会(社区)法律援助联络点工作。

(七)负责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的统计、信息资料、法律援助对象调查摸底工作。

法律援助中心规章规章制度

法律援助中心规章规章制度

法律援助中心规章规章制度法律援助中心规章制度一、背景介绍法律援助中心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确保服务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

二、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责和目标1. 职责:(1) 为经济难点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2)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3) 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教育等服务;(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2. 目标:(1) 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2) 建设专业化、规范化的法律援助工作体系;(3) 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4) 推动法律援助事业的创新和发展。

三、法律援助中心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1. 组织架构:(1) 中心领导班子:包括主任、副主任等;(2) 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内部事务;(3) 法律援助部:负责具体的法律援助工作;(4) 法律咨询部:负责提供法律咨询服务;(5) 法律教育部:负责组织开展法律宣传和教育活动。

2. 人员配置:(1) 中心领导班子: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职位,并配备专业人员;(2) 法律援助部:设立援助律师岗位,律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3) 法律咨询部:设立咨询师岗位,咨询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法律知识;(4) 法律教育部:设立法律教育师岗位,教育师应具备教育背景和法律知识。

四、法律援助流程和服务范围1. 法律援助流程:(1) 申请: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审核:法律援助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3) 指派:根据案件性质和律师资源,指派合适的律师进行法律援助;(4) 援助:律师与申请人进行沟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5) 结案:案件结束后,律师和申请人进行结案工作。

2. 服务范围:(1) 民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债务纠纷等;(2) 刑事案件:包括刑事辩护、申诉等;(3) 行政案件:包括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4) 其他法律援助事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教育等。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四条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2. 在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3. 依法对受援人的案件进行审查、指派和办理;4. 对违反法律援助规定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5. 依法获得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五条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法律尊严;2. 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质量;3. 保守受援人隐私,不得泄露案件信息;4.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5. 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职责:1. 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查、指派和办理;2. 协助受援人进行法律咨询和维权;3. 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4. 收集、整理和归档法律援助案件材料;5. 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第七条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分工:1. 受理员: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2. 审查员: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查、指派和办理;3. 办案员: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包括咨询、调解、仲裁和诉讼;4. 文书员: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文书制作、整理和归档;5. 宣传员: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八条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应当参加本机构组织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九条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

1. 年度考核:根据工作表现、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2. 专项考核:根据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效率、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制度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制度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制度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制度的重要性及意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制度是一项为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创新正义而设立的专门机构或组织。

其目的在于为创新者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促进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和社会的创新发展。

本文将从几个层面来评估和讨论这一制度的深度和广度,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而有价值的信息。

一、建设背景与意义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和创新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它们鼓励创新,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国际地位。

保护知识产权不仅对企业和个人有利,也是国家创新发展和经济繁荣的基石。

2. 维权援助的必要性虽然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重要,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创新者常常面临各种挑战和风险。

其中包括侵权行为、纠纷解决困难、维权成本高昂等问题。

而维权援助工作站的设立,则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起草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帮助创新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诉讼胜算。

二、制度运行与管理1. 组织体系与职责划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通常由政府、司法机关或专业律师协会等组织管理。

工作站往往由法律专家、知识产权专家、行政人员等组成,他们对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案件审理具备丰富经验。

2. 功能与服务提供工作站为创新者提供一系列维权援助服务,包括法律咨询、案件代理、法律援助、调解仲裁等。

通过提供这些服务和支持,工作站帮助创新者解决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和困难。

3. 机制与流程建设为了提高效率和专业性,工作站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工作机制和服务流程。

创新者可以通过线上平台预约咨询、提交申请,工作站则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合适的专业人员处理。

这些机制和流程的建立为维权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工作站的成效与问题1. 成效评估与案例分享通过分析工作站成立后的维权案例和影响,可以客观评估工作站的成效。

特定维权案件取得的胜诉率、案件平均解决周期、案件经济赔偿金额等指标可以作为评估维权援助工作站运行效果的重要指标。

法律工作站规章制度

法律工作站规章制度

法律工作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工作站的管理和运作,保障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法律工作站是法律服务机构组织、管理和运作的规范。

第三条法律工作站依法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服务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法律工作站应及时更新法律知识,提高服务水平,维护法律职业声誉。

第五条法律工作站应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第六条法律工作站应当加强团队建设,促进员工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提升。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法律工作站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法律工作站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法律工作站应当设立合法、合规的组织机构,明确分工,完善管理体系。

第九条法律工作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第十条法律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法律工作站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法律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法律工作站应当做好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效率。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十四条法律工作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服务对象提供各类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法律工作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服务对象代理民事、行政、经济、刑事等案件。

第十六条法律工作站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查等服务。

第十七条法律工作站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涉诉调解、诉讼辅导、法律风险评估等服务。

第十八条法律工作站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法律培训、宣传等服务。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九条法律工作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法律工作站应当保守客户隐私,严格保密客户信息。

第二十一条法律工作站应当对工作人员实行绩效考核,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二条法律工作站应当建立服务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法律工作站应当接受行政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法律工作站应当自觉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管,加强自律。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法律工作站应当依法履行法律责任,承担服务风险。

法学会工作站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法学会工作站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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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

为规范法学会工作站的工作,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政府和社会机构联合提供的,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目的的社会救济性民事诉讼活动。

一般而言,法律援助制度分为三类:
1、司法援助:指在民事诉讼中,通过向国家、省级、市级司法管理部门申请资金,由司法管理部门委托律师、公证员和会计师等从事民事诉讼的活动。

2、律师援助:指在民事诉讼中,国家、省级、市级司法管理部门联合志愿者和律师提供的服务,包括律师的给予法律援助的行为,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参加调解等。

3、社会援助:指社会组织和公民自愿提供的非财务支持,主要是支持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如提供心理、物质和信息支持等。

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情况说明

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情况说明

1.如何抓好法律援助站点规范化建设法律援助是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申请法律援助,可先由单位或所在的街委、村委出具生活困难的证明,然后到所在地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我国《律师法》第41条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第42条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这就是说:对无力支付律师代理费的人实行法律援助,是《律师法》对每一位执业律师的要求,是应尽的义务。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要求法律援助:1、刑事案件;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法律事项;3、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4、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5、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6、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7、其他确实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其中,刑事诉讼的被告人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要求获得法律援助:第一,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第二,被告人为盲、聋、哑和未成年人的,如果没有指定辩护人,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其他残疾人和老年人为被告而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第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律师。

另外,寻求法律援助,应向司法行政主管机关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的相应理由和证明,有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指定援助律师。

2.法律援助困难证明范本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范本。

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相互关系姓名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申请人年收入情况(元)家庭其他成员年总收入情况(元)申请人对证明内容的声明我保证经济证明的内容与我现在的经济情况相符,如因作假造成证明内容失实的,申请人愿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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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一、接待制度
(一)对来访人员要态度热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二)对申请人,应认真询问,仔细审查申请材料和案件
证据材料。
(三)对提供材料不全的审请人,应详细解释,让其补办
所缺材料。对证据不利,确无胜诉可能的申请人,
晓之以理,

动之以情,应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
(四)听取咨询要认真,解答问题要圆满,运用法律要准
确。
二、登记制度
(一)建立咨询来访登记本。
对来访咨询者一律进行登记。

(二)接待人员要认真做好接待登记。
(三)接待人员要做一事一记。
(四)登记主要内容包括: 1、来访人员的身份状况; 2、
申请援助的主要内容; 3、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4、处理

情况。
(五)在接待中遇有重大紧急事项,要详细记录,并逐级
向上汇报。
(六)接待人员在登记时、对当事人的隐私要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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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案管理制度
(一)形成的工作内容记录要及时整理归档。
(二)对登记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情况要妥善保存并及
时归档。
(三)对承办的法律援助业务形成的有关材料要按档案管
理要求立卷归档。
四、信息报送制度
(一)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开展法律援助
业务数据报表。
(二)及时向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典型援助案例的有关
情况。
(三)及时报送根据定期整理、综合分析法律援助工作中
反映的社情民意形成的信息或调研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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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规范
一、法律援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按时到接待站值班,庄重、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依法解答
受援人法律问题,认真登录《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 。
二、法律援助人员对受援对象,应及时上报镇法律援助
站。镇法律援助站认为可以受理时,开具联系单与县法律援
助中心联系,由县法律援助中心统一立案并指定援助代理人
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法律援助人员对所代理的援助案件,应认真负责,
依法办案。结案后,应收案卷材料按卷宗目录索引整理清楚,
统一交区法律援助中心归档。
四、法律援助人员保守国家机密及委托人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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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援助人员不准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援助事
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费用、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
利益。
六、法律援助人员一般不得直接收执受援人的正本资
料、原始证据。但确需收执,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保证材料
不遭灭失。材料保管期限不得超过 6个月。
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规定

一、志愿者应当履行志愿服务承诺,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和规章,遵守服务规范,恪尽职守,努力维护服务对象
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管理和监督。
二、对志愿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志愿者,应当给
予表彰、奖励。
三、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形式为:
(一)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二)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拟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四)处理简易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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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加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其他志愿服务活动。
四、下列人员可申请成为志愿者:
(一)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事审判、检察工作的人
员;
(三)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人员;
(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在校高年级学生;
(五)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
(六)法制新闻工作者;
(七)适合从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其他人员。
五、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负责安排志愿者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六、志愿服务事项办结后,志愿者应在一周内向法律援
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报告。
七、法律援助机构和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可以应有关部
门、单位要求,安排志愿者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
活动。
八、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有关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要求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帮助解决志愿服
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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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对于服务对象隐瞒事实,拒不提供必要的合作,或
者利用志愿者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可以向安排其提
供志愿服务的机构提出拒绝或终止服务;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享有的其他权利。
九、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指派的志
愿服务事项后,要认真履行职责,未经同意不得自行终止服
务;
(二)及时向服务对象和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报
告服务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不得利用志愿服务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接收服务对象的财物;
(五)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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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范围
公民对于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
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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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
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
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
偿、赔偿的;
(六)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七)因
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
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
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
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
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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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
助,并无需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
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人
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三)主张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
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
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 按照当地人民政府
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扩大受援人范围, 可以根据本地
区的实际情况调整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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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住所地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
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
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申请人因遭遇突发性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
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查认定。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认定其经
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一)农村"五保"对象;(二)社会福利机
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三)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
(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五)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
的职工;
(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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