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过失相抵适用范围的扩张

合集下载

浅谈过失相抵制度

浅谈过失相抵制度

浅谈过失相抵制度作者:杨泽来源:《青年时代》2016年第21期摘要:在违约和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所谓过失相抵制度,乃指因受害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制度。

本文首先分析了过失相抵制度的核心概念、历史沿革等基本理论,进而探讨过失相抵制度的具体适用问题。

关键词:过失相抵;责任减免;使用范围;适用条件一、过失相抵制度的相关理论(一)过失相抵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在侵权损害赔偿的前提之下,所谓过失相抵制度,即指当被侵权人对于同一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时,可依公平之法理和法律之规定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制度。

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过失相抵制度具备如下特征:1、适用的普遍性。

所谓适用上的普遍性,即指该制度由民法原则而生,在民法领域皆可适用,不论是在侵权法领域亦或是合同法领域,其皆有适用余地。

在侵权法的背景下而言,在通常的过错责任情形和特殊的无过错责任情形下,过失相抵都可依法适用,对此后文会进一步详述。

2、具体情形的相对性。

所谓相对性,即指在过失相抵制度中,在被侵权人因他人侵权行为遭受损害之时,被侵权人自身对于该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具有过错,双方的过错行为构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力竞合,此即笔者对于相对性的阐释。

3、法律效果的特定性。

过失相抵制度的法律效果在于于侵权责任情形,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其效果只此二者,其中减轻责任适用情形较为通常,所谓法律效果特定性便在于此。

(二)、过失相抵制度的历史渊源过失相抵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在古罗马成文法中,明确规定非侵权者故意,因受害人之过错而招致损害受害人无权请求赔偿,这正是过失相抵制度的体现,古罗马成文法和“旁氏规则”也被认为是大陆法系过失相抵的开山之作。

到了19世纪的英美法中,“旁氏规则”进一步发展,进而形成了盛行的“共同过失”制度,其本质要求和制度内涵与古罗马成文法的规定异曲同工。

浅谈侵权责任中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

浅谈侵权责任中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

浅谈侵权责任中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张平2012-12-24 22:26:24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侵权责任法》以简短的一个条文规定了侵权责任中过失相抵的规则,该法第26条和确立过失相抵规则的《民法通则》第131条相比,其科学的规范用语使该规则适用范围更广,例如将受害人改为被侵权人,从而解决了受害人死亡不应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现代社会中部分侵权行为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科技创新所避不可免的,其对具体个人产生的危害远小于其对整个人类带来的福利,可非难性大大减弱,在损害发生后重在对被侵权人的救济而非对损害进行无效益的彻底预防。

然而,相较于该条相对于细化过失相抵规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相比,其规定的过失相抵规则似乎仅适用于损害的发生阶段,但大量的侵权实践表明损害的扩大阶段也存在被侵权人的过错,针对整个损害而言,在损害的扩大阶段由于被侵权人存在过错也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显然,过失相抵规则适用于损害发生或扩大阶段已是无可争议,如何解释《侵权责任法》第26条使其适用于损害扩大阶段,笔者认为:在法律修改现无可能的情形下只有采用解释的路径才能使该条的适用范围更广,严格的文义解释方法和目的解释方法都可以作为该条文的解释路径。

一、严格的文义解释借用合同法理论中以合同订立时为标准来区分履行不能的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的知识,可以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标准将损害区分侵权行为发生时因被侵权人过错发生的损害和侵权行为发生后因被侵权人过错发生的损害,侵权行为发生后因被侵权人过错发生的损害就是因被侵权人过错而扩大的损害;被侵权人的过错可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标准分为自始过错和嗣后过错,被侵权人的嗣后过错就是被侵权人对于损害扩大的过错。

这样侵权人因被侵权人过错减轻责任的情形就包括被侵权人有自始过错、嗣后过错以及自始过错和嗣后过错三种情形。

浅析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

浅析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

法律实务zhigong falv tiandi-65-职工法律天地 2018 年第 01 期摘 要:“过失相抵”并非是指将受害人和加害人的过失相互抵销,而是指比较受害人与加害人的过失程度大小,从而确定民事责任的范围。

过失相抵原则作为公平理念的一种体现,已经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中只适用于过错责任领域的限制,扩展至无过错责任领域。

而无过错责任领域的适用也是有限制的。

如何界定双方当事人的注意义务程度,还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职业、文化水平、社会经验等因素进行认定。

关键词:过错;赔偿义务;侵权行为人一、概述过失相抵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该条款首次提出了我国的过失相抵原则。

最高院颁布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对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范围、标准等进行了解释,初步完成了我国过失相抵原则的构建。

《侵权责任法》第26条则延续了上述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依据民法理论,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据此有人认为该条确立的过失相抵原则也包含受害人故意的情形。

然而该法第27条又单列一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26、27条都是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下的抗辩事由,对此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偏差。

受害人故意是否应包含在过失相抵中?这两条的规定是否是立法瑕疵?立法机关给出了明确的理由:如果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即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是受害人故意,应当适用第27条的规定完全免除行为人的责任;但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而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问题,应当适用第26条。

过失相抵规则在特殊侵权中的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在特殊侵权中的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在特殊侵权中的适用

过失相抵规则在特殊侵权中的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在特殊侵权中的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在特殊侵权中的适用

过失相抵规则在特殊侵权中的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在特殊侵权中的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在特殊侵权中的适用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

所谓“过失相抵”,并非指赔偿权利人之过失与赔偿义务人之过失互相抵销。

学者认为,债权债务可相抵,损益亦可同抵;而过失不能相互抵销,正如同违法行为不能相互抵销同一道理。

过失相抵,“不过为形容之语”,实质就是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失两相较量,以定责任之有无及其范围,而非两者互相抵销。

因此,德国理论上仅称其为“被害人自己之过失”。

过失相抵规则自罗马法产生以来,在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已广为各国所采用,但在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领域,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额是否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这在理论和实务中都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

理论上曾有学者认为,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有关过失相抵的抗辩仅适用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案件,其责任减免的依据是过错理论,因此它不适用于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案件。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了动物饲养人的严格责任,同时又规定,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该规定可以推知,在加害人承担严格责任的场合,对于受害人与有过失而造成的损害,不成立加害人责任,从而不适用131条的规定。

可见,我国民法理论对于严格责任案件并不承认过失相抵。

另外,在审判实务中,对于触电人身损害是否适用过失相抵也发生过重大争论。

否定者认定,按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从事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但我国《民法通则》是将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规定在第123条中,按照体系解释其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31条过失相抵的范畴。

由此可见过失相抵能否适用于侵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中,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本文就过失相抵规则在特殊侵权中适用的法理及法律依据、构成要件、适用限制、效力与标准及该原则的价值结合实践进行论述。

论过失相抵制度在交通事故中的运用

论过失相抵制度在交通事故中的运用

论过失相抵制度在交通事故中的运用一、过失相抵制度概述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可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

过失相抵的说法源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称为“与有过失”,日本民法称为“过失相杀”,英美法称为“比较过失”。

尽管称谓不同,但作为一项制度,过失相抵自罗马法以来即为各国法律制度所采用。

在侵权案件尤其是过失侵权案件中,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通常都只是由侵权人一方的故意或者过失所致,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过失。

但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此时如果仍令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则有悖法理与公平原则,因此各国侵权法对此种情况下侵权人的侵权责任都允许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者免除。

二、过失相抵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我国现行法对过失相抵的规定主要在《民法通则》、《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其他民事单行法中。

对于过失相抵的规定随着时间的推进日臻完善和进步。

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第131条初步地、原则上地规定了过失相抵,但由于措词的原因,使人们产生过失相抵适用范围的争议;2001年出台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在精神损害赔偿领域规定了过失相抵;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了过失相抵,与《民法通则》相比,明确了过失相抵既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场合,也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场合,并且区分了在这两种场合过失相抵的不同适用。

同时将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错分类进行比较,确定了过失相抵的操作:当加害人有故意、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的时候,如果受害人相对主观过错较轻(一般过失)则不再适用过失相抵。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26条规定了过失相抵的原则,其表述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过失相抵原则在事故责任中的适用标准

过失相抵原则在事故责任中的适用标准

过失相抵原则在事故责任中的适用标准过失相抵原则在事故责任中的适用标准所谓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在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有过失,则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过失程度减轻直至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过失相抵,并非加害人过失与受害人过失相互抵销,而是受害人过失相抵原则在事故责任中的适用标准所谓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在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有过失,则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过失程度减轻直至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过失相抵,并非加害人过失与受害人过失相互抵销,而是受害人的过失所致损害部分与全部损害相比从中抵销之意。

过失相抵原则的核心在于贯彻公平责任原则,合理分配责任负担,避免将己方的过失带来的损害后果转嫁于他方,从而实现社会的公正。

如前所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包括受害人的过失,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的过失在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没有意义。

过失相抵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目前多数国家都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适用该规则,把它作为在承认加害方应负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减轻其责任的一种方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就是体现的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是以受害人过失减轻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其着眼点在于考虑受害人的心理态度。

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在无过错责任中,如果加害人无过错而受害人具有完全过错,可以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但是在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中则不可以。

这是因为汽车具有较高的危险性,不能采用一般的过失标准衡量受害人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内容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论侵权法中的过失相抵规则

论侵权法中的过失相抵规则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negligence include the victim's fault, causality between fault and damage, the victim's behavior must be misconduct, the victim's identification capability. The victim's fault violation is a kind of "no real obligations". To determine the victim fault, the standard of reasonable person should be lower than that of the infringer, at the same time, when evaluating the victim's fault; people should also consider more subjective factors and objective environment. When applying the negligence offset rules, people should consider the victim's ability to identify, and this is not conflict with the requirement of responsibility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tort liability. Considering such recognition ability depends on the victim's age, knowledge, mental condition and other factors. If one doesn't have this identification capability, negligence offset is not applicable. And the examination of the causality between victim's fault and damage, shall apply the same rules as establishment

《2024年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研究》范文

《2024年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研究》范文

《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研究》篇一一、引言过失相抵规则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主要针对的是在民事纠纷中,当双方或多方均存在过失行为时,如何对责任进行合理分配的问题。

这一规则的适用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适用条件以及在具体案例中的运用。

二、过失相抵规则的理论基础过失相抵规则的理论基础源于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当发生损害时,如果损害是由多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共同造成的,那么就应当根据各方的过失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合理分配责任。

这样既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性,也能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条件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损害结果必须是由多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共同造成的。

其次,各方的过失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一定的原因力。

最后,需要确定各方的过失程度和原因力大小。

在确定过失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时,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如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的方式和手段等。

四、过失相抵规则在具体案例中的运用过失相抵规则在具体案例中的运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以下是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案例:甲在驾驶过程中因疏忽撞到了乙,导致乙受伤。

经调查发现,乙在行驶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过失行为。

根据过失相抵规则,应当对甲和乙的过失程度和原因力大小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合理分配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甲的过失程度和原因力较大,那么甲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如果乙的过失程度和原因力较大,那么乙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五、过失相抵规则的实践意义过失相抵规则的实践意义在于它能够合理地分配责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民事纠纷中,如果只有一方存在过失行为,那么责任的分配相对简单。

但是当多方当事人均存在过失行为时,如何合理分配责任就成为了一个难题。

《2024年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研究》范文

《2024年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研究》范文

《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研究》篇一一、引言过失相抵规则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其目的是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根据当事人的过失程度来决定责任的分担。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过失相抵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本文将对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过失相抵规则概述过失相抵规则是指在民事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那么可以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来抵消或减轻责任。

这一规则体现了民法中的公平、公正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和谐。

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行为、交通事故等民事案件。

三、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条件1. 双方当事人均有过失。

过失相抵规则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行为,即双方均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过失程度可量化。

为了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过失程度,需要对过失行为进行量化分析,以便确定各自的责任比例。

3. 责任分担合理。

在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过失程度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担责任,以实现公平、公正。

四、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案例分析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甲方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而乙方也存在一定的驾驶失误。

根据双方的过失程度,可以确定各自的责任比例,进而进行责任分担。

五、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问题及解决建议1. 认定过失的难度。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过失的难度较大,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因此,建议加强法律培训,提高法官的认定能力。

2. 过失程度的量化问题。

过失程度的量化是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的关键环节,需要科学、客观的方法进行评估。

建议引入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以确保量化的准确性。

3. 责任分担的公平性。

在确定责任分担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实现公平、公正。

建议加强司法监督,确保责任分担的合理性。

六、结论过失相抵规则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对于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论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中的适用

论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中的适用

摘要适用过失相抵是法律的公平原则和自己责任的体现。

过失相抵属于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过失相抵适用的前提在于加害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因而,过失相抵的成立并不使加害人的行为不构成过失或使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虽然在道德可责性上,加害人过失与受害人过失有所区别,但是基于自己责任的考虑,认定受害人过失的标准应当与认定加害人过失的标准相一致。

在无过错责任侵权行为中,现有的施加无过错责任的各种理论依据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因而这些理论依据就不能被用以排除或限制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侵权中的适用。

因此,第一,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过失相抵可以适用于所有的无过错责任侵权之中;第二,在无过错责任侵权中,不应当仅在受害人存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适用过失相抵,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也应当在分配责任份额时被考虑。

一旦认定了受害人行为构成过失相抵,那么就应当对各方行为的性质综合考量,并借此划分责任。

理由是,第一,从事实的角度来看,因果关系是不可被比较的。

现有的比较因果关系的方法不能被用以确定各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贡献程度”,因而也就不能通过比较原因力或比较因果关系的方法来确定责任;第二,现有的通过单一的公式来比较各方过错程度的方法也不能被用以划分责任份额,因为这些方法所考量的因素不够充分,用这种方法不能全面地评价行为的性质;第三,也不能通过设定一个固定的比例,并在所有的案件当中适用该比例来划分各方的责任,这种固定比例责任划分法过于僵硬。

【关键词】过失相抵 无过错责任 重大过失 比较因果关系 原因力AbstractThe justification for comparative negligence defense is to be found in notions of fairness and self-responsibility. Comparative negligence is affirmative defense, based on the premise that the injurer’s negligence is established. Thus the found of plaintiff’s comparative negligence will not negate a defendant’s behavior being found of negligence or causation. Although there is a morally difference between negligence and comparative negligence in the aspect of blameworthiness, the criteria for negligence and comparative negligence should be identical. This parallel treatment lies on the notion of self-responsibility.In strict liability actions, the existing justifications for imposing strict liability has various degrees of defects. Hence these theoretical grounds cannot be used to justify excluding or limiting the application of comparative negligence in strict liability actions. Therefore, first, in the absence of specific statutes, the comparative negligence can be applied to all forms of strict liability; second, in the action of strict liability, it is not true that only when the plaintiff’s negligence constitutes gross negligence then comparative negligence applies. On the contrary, when comparative negligence is applied in strict liability actions, the ordinary negligence of plaintiff should be considered when assigning shares of responsibility.Once it is determined that a plaintiff’s conduct constitutes negligence, then the nature of the conduct of all parties should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and the responsibility should be divided accordingly. The reason is that, first, from the factual point of view, causation cannot be compared. The current approaches of comparing causation cannot determine the “degree of contribution” of each cause to the damage. Thus we cannot determine the liability by comparing the causal potency or comparing causation; secondly, the existing method of comparing the degree of fault of each party through a single formula can not be used to apportion the share of responsibility, because the factors considered by these methods are not sufficient, and thus the method cannot fully evaluate the nature of behaviors; thirdly, it is not possible to apportion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parties by setting a fixed formula and applying the formula in all cases. This fixed proportional responsibility division method is too rigid.【Key words】Comparative Negligence; Strict Liability; Gross Negligence;Comparing Causation; Causal potency目 录引言 (1)一、过失相抵的一般理论 (3)(一)过失相抵的概念与构成 (3)(二)过失相抵的理论基础 (3)(三)受害人过失的认定标准 (7)二、无过错责任的理论基础 (9)(一)学术上的不同观点 (9)(二)对上述诸说之评析 (10)三、无过错责任中能否适用过失相抵 (12)(一)学说争议 (12)(二)本文观点 (13)四、无过错责任中适用过失相抵的限制 (16)(一)是否仅限于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的情形 (16)(二)是否可适用于自甘冒险的情形 (21)五、过失相抵时当事人之间责任份额的划分 (23)(一)固定的比例责任 (23)(二)酌定的比例责任 (24)结论 (59)参考文献 (60)致谢 (64)引 言引言过失相抵是侵权法中最基本的制度之一,为世界各国所采。

过失相抵的法律后果(3篇)

过失相抵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过失相抵是指,在侵权行为案件中,如果受害人有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因果关系,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文将从过失相抵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过失相抵的概念过失相抵,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因其自身过错导致损害后果扩大的,侵权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国,过失相抵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范畴,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和完善。

三、过失相抵的法律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这一规定确立了过失相抵的法律地位。

此外,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过失相抵的适用条件。

四、过失相抵的适用条件1. 被侵权人有过错:被侵权人必须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

2. 被侵权人的过错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因果关系:被侵权人的过错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被侵权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直接原因。

3. 侵权人有过错:侵权人必须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

4. 侵权人的过错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因果关系:侵权人的过错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

五、过失相抵的法律后果1. 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过失相抵的情况下,侵权人的责任可以减轻。

具体减轻多少,由法院根据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损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2. 免除侵权人的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较高,且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可以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3. 被侵权人承担部分责任:在过失相抵的情况下,被侵权人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具体承担多少,由法院根据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损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销售合同 过失相抵规则

销售合同 过失相抵规则

销售合同中的过失相抵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因对方的过失遭受损失,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受损方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那么对方可以要求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通常基于公平和合理的原则,旨在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在销售合同中,过失相抵规则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
1. 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买方受损。

如果买方在验收时未发现或未提出异议,或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行使权利,则卖方可能会主张买方存在过失,要求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2. 买方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卖方受损。

如果卖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或者未及时通知买方履行义务,则买方可能会主张卖方存在过失,要求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销售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

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方式和条件,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过失
相抵规则的适用方式和条件,则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习惯来确定责任承担和损失分配。

过失相抵原则的法律后果(3篇)

过失相抵原则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过失相抵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与加害人的过错程度相当,那么加害人的责任可以相应减轻或者免除。

本文将从过失相抵原则的内涵、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过失相抵原则的内涵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加害人的责任因此减轻或者免除的一种法律原则。

该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过错程度的关注,旨在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公平正义。

三、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条件1. 受害人具有过错:受害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有过错,即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德。

2. 受害人的过错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因果关系: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必须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与加害人的过错程度相当: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与加害人的过错程度相当,即双方过错程度相当。

四、过失相抵原则的法律后果1. 责任减轻:在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情况下,加害人的责任将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相应减轻。

具体减轻程度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2. 责任免除:如果受害人的过错程度超过了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加害人的责任将得以免除。

3. 责任比例承担:在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与加害人的过错程度相当的情况下,加害人与受害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4. 责任转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加害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等,加害人的责任可能转移至其雇主、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五、案例分析案例:甲驾驶机动车与乙相撞,造成乙受伤。

经调查,甲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行为,乙在横穿马路时没有观察交通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的过错程度与乙的过错程度相当,因此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甲的责任。

分析:本案中,甲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行为,乙在横穿马路时没有观察交通情况,双方均存在过错。

根据过失相抵原则,法院判定甲的责任相应减轻。

六、结论过失相抵原则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适度扩大解释

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适度扩大解释

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适度扩大解释[内容摘要] 《合同法》将缔约过失责任界定于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并作“合同成立之前”的理解,本文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对其作适度扩大解释,灵活运用于合同的订立阶段、未生效阶段、履行阶段、变更、转让阶段、解除阶段,同时,本文对缔约责任与违约责任界限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合同义务,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指当事人违反合同所承担的责任。

立法界与理论界一般认为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和违约责任制度。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亦应归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范畴,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之情形。

笔者拟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入手,试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界限予以探求。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界定在“订立合同过程”,并安排在“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

理论界一般将其理解为“合同成立之前”的阶段。

对此,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对其作适度扩大解释,即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的订立阶段、未生效阶段、履行阶段、变更、转让阶段都可能存在。

以物权范畴为例:“甲乙就甲享有的某项物权受让于乙达成一致,此后,甲又将该物权转让于丙。

问:甲对乙应负何种民事责任。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甲乙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甲乙并未达成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之前,且乙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甲方恶意转让于丙。

此时,甲、乙合同仍处于订立阶段,只有甲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时,方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对此,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区分不易扩大解释,否则,不利于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缔约过失责任处于合同未成立之前的阶段。

二、甲拥有的该项物权属交休即转移所有权的物权。

当甲乙就转让达成一致意向时,合同成立并生效。

此后,甲又转让于丙。

此时甲、丙合同已履行完毕,而甲、乙合同尚未履行。

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适度扩大解释

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适度扩大解释

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适度扩大解释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适度扩大解释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适度扩大解释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适度扩大解释[内容摘要] 《合同法》将缔约过失责任界定于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并作“合同成立之前”的理解,本文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对其作适度扩大解释,灵活运用于合同的订立阶段、未生效阶段、履行阶段、变更、转让阶段、解除阶段,同时,本文对缔约责任与违约责任界限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合同义务,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指当事人违反合同所承担的责任。

立法界与理论界一般认为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和违约责任制度。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亦应归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范畴,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之情形。

笔者拟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入手,试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界限予以探求。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界定在“订立合同过程”,并安排在“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

理论界一般将其理解为“合同成立之前”的阶段。

对此,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对其作适度扩大解释,即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的订立阶段、未生效阶段、履行阶段、变更、转让阶段都可能存在。

以物权范畴为例:“甲乙就甲享有的某项物权受让于乙达成一致,此后,甲又将该物权转让于丙。

问:甲对乙应负何种民事责任。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甲乙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甲乙并未达成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之前,且乙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甲方恶意转让于丙。

此时,甲、乙合同仍处于订立阶段,只有甲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时,方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对此,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区分不易扩大解释,否则,不利于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缔约过失责任处于合同未成立之前的阶段。

二、甲拥有的该项物权属交休即转移所有权的物权。

浅谈过失相抵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浅谈过失相抵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浅谈过失相抵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咨询题得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今年5月1日起生效施行,该解释补充完善了现行立法对人身损害赔偿方面规定得简略与不足,并为法官正确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具体、统一得一系列裁判规则,过失相抵制度即是其一.该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得发生或者扩大有有意、过失得,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得规定,能够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得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得,不减轻赔偿义务人得赔偿责任.(第2款)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确立赔偿义务人得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得,能够减轻赔偿义务人得赔偿责任.”此条确立得即为我国得过失相抵制度.该制度得确立与存在有其法理上得理由,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损害得发生或扩大通常都只是由于侵权人一方得有意或者过失所导致得,但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关于损害得发生或扩大也具有有意或过失,如今假如仍令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则有悖法律所蕴涵得公平正义理念和责任自负得现代法治精神,因此各国侵权法都同意此种因受害人对损害得发生或扩大具有过失,而相应得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得制度得存在.该制度在各国、各地区得民法理论中有着不同得称谓,如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过失相抵”,《德国民法典》中称之为“共同过错”,英美国家则称为“助成过失”.因“过失相抵”一词差不多越来越为我国民法学界所同意,因此此制度在我国民法领域就称为过失相抵制度,此制度在民事实体法上要紧体现在《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关于损害得发生也有过错得,能够减轻侵害人得民事责任.Wc”前述《解释》第2条则对该制度得适用又作了进一步明确.然而,由于前述条款对过失相抵制度规定仍显过于笼统与原则,在民事审判领域,很多法官对什么是过失相抵制度、如何进行过失相抵仍显陌生,专门是在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不恰当地运用该制度进行判决得现象仍有存在.下面笔者试就对该制度得概念、特征构成要件等相关咨询题结合审判实践作一些探讨,以增强实务工作者对《解释》第2条得理解与运用.一、过失相抵得概念与特征过失相抵是指当受害人关于损害得发生或者损害结果得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得损害赔偿责任得制度.它具有以下几项特征:1、受害人因他人得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害.假如不存在他人得侵权行为而仅仅是由于受害人自身得缘故而遭受损害,那么不属于过失相抵.2、受害人关于损害得发生或者扩大也具有过错.换言之,受害人所遭受得损害是由于加害人得过错与受害人得过错相互结合而共同造成得,或者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因其过错导致该损害被进一步扩大.例如,某甲因在公路上晒稻谷而将一根木棍挡在公路上防止汽车压坏稻谷,某乙在驾驶摩托车时因速度过快,撞上木棍以致车损人伤,显然,甲用木棍档住公路是具有过错得,而乙因超速行驶以致没有发觉公路上障碍物也具有过错,乙得损害是甲乙两人得过错相互结合情形下造成得.3、过失相抵得法律效果是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得赔偿责任,是从赔偿范围意义上考虑得一种制度.《民法通则》第131条仅规定当受害人关于损害得发生有过错得,能够减轻侵害人得民事责任,而《解释》则对此进行了扩张,增加了能够免除侵害人得赔偿责任得规定.二、过失相抵得构成要件(一)受害人必须具有过错.只有当受害人关于损害得发生或者损害结果得扩大具有过错时,才能够适用过失相抵制度,否则,即使受害人得行为属于导致损害发生或者损害结果扩大得共同缘故也不能适用过失相抵制度.依照《解释》第2条第1款第1句得规定:过失相抵中得过失应当作过错理解,包括受害人有意与受害人过失,所谓受害人有意是指受害人明知其行为将导致对自己造成某种损害而仍然有意为之得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比如行为人在穿越马路时明知交通信号灯为红灯,仍然强行横穿马路,结果被超速行驶得汽车撞伤等.所谓受害人过失通常是指受害人没有采取合理得注意或者能够获得得预防措施来爱护其躯体、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免受损害,以致遭受了他人得损害或者在遭受他人损害后进一步导致了损害结果得扩大.例如,张某请一同在外地打工得赵某带一条棉被回老家,张在棉被中缝进了其打工收入1万元,但张某没有将该情况告知赵某,结果赵在回家得途中将该棉被丢失,在此案中,一个正常得人将巨款缝进棉被交与他人带回时通常都会专门告知得,而张没有如此做,因此应当认定其具有过失.受害人得有意与过失之因此能够进行过失相抵,要紧是基于法律公平得精神与老实未来信用原则得要求,使加害人不去承担那部分并非因自己造成得损害,假如令加害承担全部损害赔偿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应当据此减轻或免除加害人得赔偿.(二)受害人得过错行为必须是损害发生或者损害结果扩大得缘故.《解释》第2条第1款第1句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得发生或者扩大有有意、过失得,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能够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得赔偿责任”.此要件强调受害人得过错行为必须与同一损害得发生或者扩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一损害”表明了过错与损害之间得关系, 假如加害人得侵权后果与受害人得过错后果不是同一损害,则可不能发生过错相抵咨询题:“因果关系”则是行为构成侵权责任得必要要件,依照本解释规定,过失相抵中得因果关系应有两种类型:一是受害人得过错行为与加害人得行为相互结合共同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得发生.例如:李某进入某施工场地寻朋友张某,没按规定戴安全帽,因工人王某在施工时得过失导致一把管钳从三楼落下,刚好砸到李某得头造成李某受伤,本案中,李某得损害是由于其过失行为与王某得过失行为相互结合而成得,欠缺其中之一,损害都可不能发生,因此,本案属于过失相抵情形;二是受害人得过错行为只是导致了损害结果得进一步扩大.比如李某因琐事将王某左手臂打伤王某不去及时治疗导致伤势恶化,最后导致其左手臂被切除,本案中得李某因其过错导致受害人王某受伤,但王某得过失又导致了损害结果得进一步扩大,因此,也属于过失相抵情形.(三)受害人得行为必须是不当行为.此要件强调受害人得行为是不当行为,无须要求受害人得行为具备违法性,受害人得行为存在不当时就能够过失相抵,但如受害人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自助等正当行为时,则不构成过失相抵.此外,因见义勇为得行为遭受损害时也不构成过失相抵,例如冲进铁轨救小孩而被火车撞伤,为爱护有他人价值财产扑火时被火烧伤,都不适用过失相抵.不当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既能够是积极得作为,也能够是消极得不作为,作为形式如受害人有意或者过失地做某事而受到他人得损害,不作为形式如某人被他人致伤后不及时就医导致伤情变重,均构成过失相抵.三、过失相抵制度在适用中需注意得几个咨询题在人民法院得审判实践中,运用过失相抵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咨询题:1、法院可依职权行使过失相抵.在我国民法学界,除个不学者认为过失相抵是加害人得一项抗辩事由,多数学者认为过失相抵无须加害人主张即可由法官依职权进行,实务界目前赞同多数讲,因为过失相抵制度得目得在于谋求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得公平,因此在裁决上法官应依职权对加害人得责任进行减轻或者免除,所以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也可主张过失相抵而无需另行诉讼.2、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觉受害人具有过错时,要慎重行使过失相抵.既要推断该过错行为造成得后果是否与加害人侵权后果具有同一性、同时也要推断受害人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假如不存在因果关系,即使受害人存在过错也不能过失相抵.实践中,有些法院由于没有注意这一点,只要受害人或受害人得监护人(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得案件中)存在过错,对受害人得损失就要进行过失相抵,从而减轻了加害人得赔偿责任,这种做法非常值得商榷,过失相抵应该充分考虑受害人得过错对损害发生得缘故力得大小,并非凡有过错即予抵消.比如某父亲带其3岁得小孩到儿童公园玩,小孩在爬滑梯时被滑梯得生锈处划伤,该父亲即向公园所有者提出索赔,公园就不能以该父亲未尽到照顾义务为由提出过失相抵,因为该父亲不可能在小孩玩滑梯之前全面得对滑梯进行检查,小孩受伤得直截了当缘故是公园对其设施得维护不力,因此公园应当对小孩得损失负全责.但在实务中类似得案件许多法院都以监护人存在过失而使用了过失相抵,笔者以为这是对该制度得误解.3、要认真领会《解释》第2条精神,注意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得适用.《解释》第2条第1句讲得是在过错责任案件中,受害人对同一损害得发生或扩大有有意、过失得,能够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得赔偿责任,这个地方得有意与过失没有一般与重大之分,意味着在一般情形下得过错相抵.关于何种情况下免除加害人责任,《解释》未明确,依据学界通讲,当受害人属有意或重大过失时,能够免除加害人责任.《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得是在无过错责任中,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得,只能够减轻加害人得赔偿责任,但加害人必须是没有过错或仅具有轻微过失,假如加害人有一般或重大过错,则显然不能够过失相抵.无过错责任案件中之因此也能够过失相抵,要紧是考虑到对受害人行为得一种约束,在无过错责任所强调得高危等情况下对自身安全得必要得注意,不能任由损害得发生与扩大,以追求法律上得公平.另外依照《解释》精神,假如加害人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得,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得,不管是在过错责任案件依然无过错责任案件中均不能运用过失相抵,这是过失相抵规则适用得一条限制性规定.这个地方还需要明确得是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得区不,所谓重大过失是指受害人以极不合理得方式没有尽到对自身利益应有得最差不多得注意而与加害人共同导致自己损害得发生或损害结果得扩大;所谓一般过失是指受害人没有尽到作为一个合理得人而应有得对自身利益得注意程度,从而使自己发生损失或造成损害结果得扩大.4、要注重过失相抵得方法.目前民法理论界对如何进行过失相抵有不同看法,各国做法也不同,有按缘故力强弱加以确定,有按过错得大小加以确定,也有综合考虑过错与缘故力加以确定.笔者同意一些学者得观点:在过错责任案件中应当按加害人与受害人过错得比例确定最终责任分摊;在无过错责任中,假如法律同意某些情况下过失相抵得,要紧依据加害人与受害人得过错行为对损害发生得缘故力进行比较,因为比较过错得大小在无过错责任中没有意义.5、互殴案件不能适用过失相抵.实践中经常有加害人与受害人因某些琐事而互相殴打,双方均有损伤得情形,有些法院将这种情形认定为过失相抵,这是不正确得,因为双方互殴属于双方互相侵权,与加害人与受害人得过错共同导致损害得发生并不相同,正确做法是由双方各自对对方得损失负责.在只有一方起诉要求赔偿得情况下,对方不能以起诉方存在互殴行为而主张过失相抵,只能通过反诉方法来抵消起诉方得诉求.6、精神损害赔偿也能够过失相抵.过失相抵不仅适用于人身与财物损害中,而且也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中.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咨询题得解释》第11条作出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得发生有过错得能够依照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得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此解释体现得即过失相抵,在如何相抵咨询题上,依据同《解释》第10条第1款精神,应该首先确定受害人能够获得得抚慰金得数额,然后依据受害人对损害事实与后果得发生所具有得过错比例进行扣减.7、过失相抵中得过错举证.在侵权诉讼中,当赔偿义务人主张受在害人有过错而要求过失相抵时,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得举证规则,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不负有证明自己关于损害得发生或损害结果得扩大具有过错得责任.。

过失相抵的概念

过失相抵的概念

过失相抵的概念过失相抵的原理与适用范围:过失相抵的原理主要是根据过失原则,双方或多方各自因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可以进行相抵。

这种原则适用于各种法律关系中,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责任、交通事故等。

在发生诉讼或仲裁时,如果当事人之间的过失是相互致使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少其中一方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过失相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原理:1. 过错责任:在法律上,要求赔偿的一般是因为对方的过错行为造成损失。

过错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行为、侵权行为、过失行为等。

在发生事故或损失时,如果双方或多方各自存在过错行为,法律上允许对这些过错行为进行相抵,减少其中一方的赔偿责任。

2. 过失相抵: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因过错行为造成损失时,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双方或多方往往都存在过错行为,这就需要根据过失相抵原则进行相抵,减少其中一方的赔偿责任。

过失相抵主要是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过度赔偿和不公平的结果。

3. 社会公平:过失相抵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律公正的原则而出现的。

在各种法律关系中,双方或多方往往会存在因过失而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过失相抵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各方的赔偿责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或多方因各自的过失而产生的损失可以进行相抵。

例如,甲方因违约行为导致乙方损失,乙方同样因过失行为导致甲方损失,法律上可以根据过失相抵原则进行相抵,减少一方的赔偿责任。

2. 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等。

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双方或多方各自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可以进行相抵。

例如,甲方因侵权行为导致乙方损失,乙方同样因侵权行为导致甲方损失,法律上可以根据过失相抵原则进行相抵,减少一方的赔偿责任。

3. 交通事故: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双方或多方各自因过失驾驶而导致的损失可以进行相抵。

论侵权行为法上的过失相抵制度

论侵权行为法上的过失相抵制度

论侵权行为法上的过失相抵制度1. 本文概述在侵权行为法领域,过失相抵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涉及到在侵权案件中,当受害人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时,如何调整和分配责任与损害赔偿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过失相抵制度的法律理论基础,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并评估其对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

文章首先将回顾过失相抵制度的历史沿革,探讨其在不同法系中的发展轨迹。

随后,本文将分析过失相抵制度的法理基础,包括其与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如责任原则、过失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关系。

接着,文章将详细探讨过失相抵制度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通过案例分析其如何影响责任的判定和损害赔偿的计算。

本文将评估过失相抵制度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维护法律秩序方面的作用,并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通过这些讨论,本文旨在为理解和改进过失相抵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2. 过失相抵制度的法律定义和基本原则过失相抵制度,在侵权行为法中,是一项核心原则,旨在确定当受害人也存在过失时,如何公平分配责任和损害赔偿。

其基本理念是,当受害人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一定贡献时,其赔偿请求应相应减少。

这种制度的设立,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原则,也鼓励个人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自己,避免事故的发生。

公平原则是过失相抵制度的基石。

它要求在考虑受害人过失时,必须平衡双方的行为和过失程度,确保责任和赔偿的分配是公正的。

这意味着,受害人的过失不能完全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

在适用过失相抵制度时,必须明确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只有当受害人的过失确实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影响时,才能考虑过失相抵。

受害人的过失必须是可责的,即受害人的行为在当时情境下被认为是缺乏合理谨慎。

这要求法院在判断受害人过失时,要考虑受害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一个“合理人”的标准。

过失相抵制度的最终目的是确定适当的赔偿金额。

这意味着,受害人的赔偿应与其过失程度相匹配,既不应过高,也不应过低。

过失相抵制度在国际上也有所体现,不同法系对此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论过失相抵原则

论过失相抵原则

论过失相抵原则摘要:作为民法侵权损害赔偿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过失相抵原则的设立是民事法律对公民权利保护的进步。

在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产生或扩大有一定的过失,如何将其过失来权衡侵权案件中双方的责任分配是当下对该原则讨论的核心问题。

合理地运用过失相抵原则,能够达到保障当事人权利,公平承担责任的效果。

本文将从过失相抵原则的概念、理论基础、渊源、要件、适用以及规则改善等多方面的角度来对过失相抵原则进行全面的介绍,将过失相抵原则的法律轮廓呈现出来。

关键词:过失相抵;受害人过错;过错程度;原因力;损害赔偿On the Contributory NegligenceAbstract:As an important principle in Civil law system,contributory negligence is a great progress made in legislation to protect people‟s rights.In the case that both parties in a tort case have fault in the occurrence of damage or expanding,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could be applied,and the core of this system is to set a standard to relief responsibility share of the infringer.Reasonable Application of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will bring fairness and strengthen protection on legal rights.The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and contents lay as follows:The first part of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ories and conceptions about contributory negligence.The second part is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system.The third part is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system. The forth part of the article is the shortage and improvement of the current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system in our country.Key Words: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Victim's fault ; Fault degree; Reason force;Damage compensation一、过失相抵及相关基本理论(一)过失相抵的概念过错相抵原则,亦名为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研究》范文

《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研究》范文

《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研究》篇一一、引言过失相抵规则,又称为过失抵销或过错相抵规则,是现代侵权法中重要的原则之一。

它是指当事人之间,如果因双方均有过错而发生损害时,其各自的损害赔偿应相互抵销,从而对双方的损害责任进行一定程度的分摊或削减。

这种规则的存在对于保护个人自由与财产权利,维持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通过一系列的分析与论述,深入研究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条件和现状。

二、过失相抵规则的基本原理过失相抵规则是针对因双方过失导致的事故进行损害赔偿时,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均存在过失的,根据各自过错的程度相应减轻责任的一种原则。

这种规则的理论基础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和公正性。

只有深入理解这一规则的原理,才能更好地探讨其适用条件与适用现状。

三、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条件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双方当事人必须均有过错,这是应用该规则的前提条件。

其次,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必须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即过错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最后,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应当进行合理的评估和比较,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大小。

四、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现状在司法实践中,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然而,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国家对过失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因此该规则在具体适用时也会产生一定的差异。

在一些地区和案例中,该规则可能更加倾向于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而在另一些地区和案例中,可能更加注重平衡双方的权益。

此外,过失相抵规则在应用中还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对过错行为的认定应当具有明确、清晰的法律依据;其次,在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时,应充分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客观行为的影响;最后,要防止因滥用该规则而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五、研究结论通过本文通过对过失相抵规则的深入研究,得出以下结论:过失相抵规则是现代侵权法中重要的原则之一,它通过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实现了公正与公平的维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理论通说认为“无行为能力则无过错”。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行为均不能认定其有过错。严格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文义解释法律,则排斥过失相抵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赵正与尹发惠人身损害赔偿案如何适用法律政策的函》认为:“赵正的父母对赵正监护不周,亦有过失,应当减轻尹发惠的民事责任。”此复函采用了扩张解释的方法,将“受害人过失”扩张到包含监护人的过失,这样的解释是符合立法本意的,在侵害人与受害人利害关系上达到了平衡。因此,当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人时,如果监护人有过错可适用过失相抵,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5]参见黄松有主编:《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41—44页。
[6]梁慧星著:《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104页。
[7] 梁慧星著:《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160页。
[8] 汪治平著:《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 12—20页。
2、受害人近亲属的过错。受害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后,受害人的近亲属对损害后果的产生或扩大有过错的,是否适用过失相抵?民事权利的主体是相互独立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对受害人之损害有过失,可按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定处理,在侵权诉讼中可列为共同被告。但受害人的近亲属仅对受害人的损失扩大有过错,如某甲被汽车撞伤后昏迷,肇事者又逃逸,若甲妻怠于救治,致甲伤残加重或死亡,对甲之损失扩大,由谁承担?不能以受害人近亲属放任损失的扩大而认定受害人近亲属为侵权人,甲受伤昏迷,无力自救,无过失可言,似乎应排斥过失相抵的适用。若不适用过失相抵,判决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结果可能引诱受害人之近亲属为求多获赔偿或其他不良企图而置伦理道德于不顾,任由受害人痛苦挣扎,放任损害的扩大,不仅不当加重了侵权人的负担,而且对受害人也明显不利,还损害了社会公德。因此,可采立法本意,适用过失相抵。对受害人近亲属的过错适用过失相抵,要符合以下六个要件:(一)受害人当时之情形无力自救。受害人有能力采取防止损害扩大的措施而未采取或措施失当,应属受害人自己的过错,直接适用过失相抵。(二)出现了受害人损害扩大的后果。(三)受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受害人近亲属的范围应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一般以相互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为限,可以继承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确定,并参照继承法规定的顺序科以其救助受害人的义务。(四)客观上,受害人近亲属能够防止受害人损害的扩大而未采取适当之措施,主要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也可能表现为作为明显不当。(五)受害人的放任行为或明显不当的救助行为与受害人损害扩大有因果关系。(六)侵害人不明或侵害人逃逸。侵害人明确,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要求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受害人一方和侵害人均能够防止损失扩大都没有采取适当之措施,致受害人损失扩大的,由谁承担?因损害是侵害人造成的,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主要应由侵害人承担,侵害人应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一方对损害扩大也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特异体质
从解剖学角度讲,每个人的体质是不一样的,而且有极少数的人与普通人大为不同,一是器官异位,某个器官大大偏离正常生长的地方。二是某些器官的结构异常脆弱,轻微打击即出现严重的伤害后果。如果因器官异位而被医院误作肿瘤而切除,或某人因颅骨特脆遭轻微打击即死亡,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如果明知自己为特异体质者,就医时未作正确申明或在日常生活中疏于对自己的保护,还可认定其有过失,如果在侵权纠纷发生前,受害人确实不知自己属特异体质者,不能硬说受害人器官长错了地方或骨头特脆而有过错,判决侵害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又显失公平,即使用扩张解释解释的方法,将受害人过错扩张到受害人一方的过错,也不能公平合理裁判案件。法官该怎么办?如果受害人的特异体质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原因,法官应按原因力的大小适当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天津某法院曾审理了一起“器官异位”的医疗损害损害赔偿案,原告之甲状腺长在舌头后面,多家医院检查均认为系良性肿瘤,原告遂到被告医院去做切除手术,被告医院检查后也认为是良性肿瘤后进行了切除手术,使原告受到了严重损害,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50万元,二审法院适用过失相抵,判决25万元。梁慧星先生赞同此判决。[9]同理,侵害人只实施了轻微侵权行为,受害人因特异体质而出现非常严重的损害后果的,也可适用过失相抵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不过,侵害人主张受害人属特异体质的,应负举证责任,一般以医学鉴定为据。
四、受害人的过错向受害人的原因扩张
侵权纠纷案件是纷繁复杂的,有时即使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实行扩张解释后,仍显失公平,则法官还得采用目的性扩张来减轻侵害人的侵权责任,以达到法律的公平状态。目的性扩张与扩张解释不同,扩张解释是法律解释方法,目的性扩张解释是对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所谓法律漏洞,是指由于立法技术的不足或立法相对社会生活的滞后性所造成的,法律对某一社会生活没有规定的情形,即法网之“网眼”。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后,发现无法可依,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必要时法官只得采用目的性扩张的方法来填补法律漏洞。所谓目的性扩张,是指法律对本案没有规定,属于法律漏洞,为了裁判案件,找到这样一个法律条文,虽然其适用范围和立法本意均不包括本案,但用该条文裁判本案符合该条文的立法目的,因此扩张适用其范围,将本案包括在内,亦即适用该条文裁判本案。[7]受害人方面虽无过失,但与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时,可采取目的性扩张,适用过失相抵。《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首先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肯定了运用原因力理论进行过失相抵。该理论认为,在一个损害后果是由包括行为人的行为在内的诸多原因引起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发挥不同的作用,即原因力大小是不同的。原因行为的原因力大,行为人应承担较多的责任,原因行为的原因力小,行为人应承担较少的责任。[8]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应运用原因力理论实行过失相抵。
[9] 梁慧星著:《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160-162页。
Hale Waihona Puke 理论上把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一般分为轻过失、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故意四个等级,实行过失相抵时,司法实践中按受害人过错程度的高低和原因力的大小确定减轻侵害人责任幅度的大小。《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才适用过失相抵,值得研究。一方面,按过失相抵的立法本意,受害人有过失,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规定对受害人有轻过失、一般过失不适用过失相抵,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故意则免除侵害人的赔偿责任,使责任的划分过于单一,打乱了过错程度与责任减等的对应关系,其施行的效果还有待司法实践的检验。
注释:
[1]朱卫国:《过失相抵论》,载梁慧星主编:《民事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第400页。
[2]杨立新著:《民商法判解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第八辑,第102页。
[3]王秉新主编:《民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9月第1版,第511页。
[4] 杨立新著:《民商法判解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第八辑,第102—103页。
浅谈过失相抵适用范围的扩张
发布时间: 2005-01-31 16:09:13 浏览量:1455
綦江法院研究室 代贞奎
在侵权责任领域,过失相抵大量存在。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的,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规定了过失相抵,其立法本意在于公平分担责任,不得以自己过失所生之损害转嫁他人。在相当长一个时期,一般理解过失相抵仅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适用。随着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发展,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在归责原则下向无过错责任原则扩张,在主体上从受害人过错向受害人一方的过错扩张,在构成要件上由受害人之过错向受害人之原因扩张。笔者试对过失相抵的扩张适用作肤浅的探讨。
二、受害人的过错向受害人一方的过错扩张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受害人过错并非完全限定在受害人本人的过错,在特定情形下,根据立法本意,进行扩张解释。所谓扩张解释,是指某个法律条文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文义过于狭窄,将本应适用该条的案件排除在它的适用范围之外,于是扩张其文义,将符合立法本意的案件纳入其适用范围的法律解释方法。[6]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受害人也有过错”,其文义应限定在受害人本人的过错,但在司法实践,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需要进行扩张解释,将“受害人有过错”到“受害人一方有过错”。
2、疾病参与度
所谓疾病参与度是指受害人自身疾病在损害后果中的介入程度,即原因力的大小。侵害人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之疾病相结合,产生了损害后果,全部由侵害人承担是不公平的,受害人之疾病与过失无关,只有采用目的性扩张,适用过失相抵,才能实现法律的公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应考虑医疗事故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即要根据疾病参与度,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对其他侵权纷纷,也应运用其法理,类推适用过失相抵。
一、在无过错归责原则下的扩张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理论界一般对此理解为混合过错。[2]关于混合过错,一种观点认为,是指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依据法律规定,双方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另一种观点认为,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4]法条中“也”字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有多种含义。在此处应为副词,作“同样”解。因此,从文义上理解为混合过错是正确的。前述定义均强调了侵害人的过错,根据混合过错概念的内含可知,混合过错仅适用于侵害人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中。对于在无过错责任中,是否适用过失相抵,理论界曾有过广泛的争论。[5]法官在裁判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应遵循以下法律思维过程:首先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确定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判断侵害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若应承担民事责任,再看是否存在免责任事由,然后再考虑受害人对损害的产生或扩大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可见归责原则的功能在于确定侵害人民事责任的有无,过失相抵的功能在于确定侵害人民事责任的大小。二者有着不同的功能,彼此并不冲突,无过错责任并不排斥过失相抵的适用。过失相抵从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扩张并无理论上的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隐含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也适用过失相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进一步明确在无过错归责原则下可适用过失相抵,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从过错责任原则扩张到无过错责任后,可用“与有过失”的概念取代“混合过错”的概念。所谓与有过失,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产生或扩大有过失的。其法律后果是过失相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