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过错的法律后果——小议过失相抵规则
《2024年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研究》范文
《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研究》篇一一、引言过失相抵规则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其目的是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根据当事人的过失程度来决定责任的分担。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过失相抵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本文将对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过失相抵规则概述过失相抵规则是指在民事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那么可以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来抵消或减轻责任。
这一规则体现了民法中的公平、公正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和谐。
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行为、交通事故等民事案件。
三、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条件1. 双方当事人均有过失。
过失相抵规则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行为,即双方均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过失程度可量化。
为了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过失程度,需要对过失行为进行量化分析,以便确定各自的责任比例。
3. 责任分担合理。
在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过失程度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担责任,以实现公平、公正。
四、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案例分析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甲方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而乙方也存在一定的驾驶失误。
根据双方的过失程度,可以确定各自的责任比例,进而进行责任分担。
五、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问题及解决建议1. 认定过失的难度。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过失的难度较大,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因此,建议加强法律培训,提高法官的认定能力。
2. 过失程度的量化问题。
过失程度的量化是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的关键环节,需要科学、客观的方法进行评估。
建议引入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以确保量化的准确性。
3. 责任分担的公平性。
在确定责任分担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实现公平、公正。
建议加强司法监督,确保责任分担的合理性。
六、结论过失相抵规则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对于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研究》范文
《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研究》篇一一、引言过失相抵规则,又称为过失抵销或过错相抵规则,是现代侵权法中重要的原则之一。
它是指当事人之间,如果因双方均有过错而发生损害时,其各自的损害赔偿应相互抵销,从而对双方的损害责任进行一定程度的分摊或削减。
这种规则的存在对于保护个人自由与财产权利,维持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通过一系列的分析与论述,深入研究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条件和现状。
二、过失相抵规则的基本原理过失相抵规则是针对因双方过失导致的事故进行损害赔偿时,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均存在过失的,根据各自过错的程度相应减轻责任的一种原则。
这种规则的理论基础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和公正性。
只有深入理解这一规则的原理,才能更好地探讨其适用条件与适用现状。
三、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条件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双方当事人必须均有过错,这是应用该规则的前提条件。
其次,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必须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即过错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最后,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应当进行合理的评估和比较,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大小。
四、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现状在司法实践中,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然而,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国家对过失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因此该规则在具体适用时也会产生一定的差异。
在一些地区和案例中,该规则可能更加倾向于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而在另一些地区和案例中,可能更加注重平衡双方的权益。
此外,过失相抵规则在应用中还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对过错行为的认定应当具有明确、清晰的法律依据;其次,在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时,应充分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客观行为的影响;最后,要防止因滥用该规则而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五、研究结论通过本文通过对过失相抵规则的深入研究,得出以下结论:过失相抵规则是现代侵权法中重要的原则之一,它通过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实现了公正与公平的维护。
论我国侵权法中过失相抵原则
引言在民事侵权损害中,通常情况下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都是侵权人一方的故意或者过失所致,但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如果仍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然有悖于公平原则,因此各国在自己民事法律中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来解决这一问题。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54条第1款规定:“损害的发生,被害人如与有过失者,赔偿的义务与赔偿的范围,视当时的情况特别是损害的原因主要来之何方而决定之。
”《瑞士债务法》第44条规定:“被害人对于发生损害之行为已予同意或可归责于被害人之事由对于损害之成立或扩大于以助力,或因而增加赔偿义务人之困难者,审判官得减缩赔偿义务或免除之。
”《日本民法》第722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与有过失时,法院可以斟酌其情事,确定损害赔偿额。
”[1]这些相关的规定都体现了民法体系中侵权法的过失相抵原则——即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我国也毫不例外地引进了这一原则,分别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
然而,各国包括我国的民事法律中规定的过失相抵原则并不是“空投过来的”,这一制度是有其历史发展过程或者趋势的。
一、过失相抵原则概述(一)过失相抵原则的概念通说一般认为,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
其法理依据是衡平观念和诚实信用原则。
然而,在各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民法理论体系中,过失相抵有着不同的称谓。
大陆法系中,日本称为“过失相杀”,德国称为“与有过失”,我国台湾地区称为“过失相抵”,而在英美法系中,美国称为“比较过失”,英国称为“助成过失”或者“促成过失”。
但是究其实质,都是根据公平观念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同一损害,因受害人的过失而只是损害扩大,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该当适当考虑受害人的过失,然后减少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浅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过错相抵规则
浅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过错相抵规则过失相抵的概念过失相抵是大陆法中的概念,主要指将基于过错程度的比较而决定责任的定责规则。
台湾学者曾隆兴将过失相抵具体定义为:过失相抵是根据衡平观念和诚实信用原则与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共同承担同一损害,或损害发生后,因被害人之过失行为是损害扩大者。
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得斟酌被害人之过失,减轻或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
我国学者大抵对此概念无争议,其所概括内容与我国法的内容基本可以顺接。
我国过失相抵规则的法律渊源由于受传统过错归责原则的影响,我国民法在不同时期的诸多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过失相抵规则,从而使这些法律规定成为我国过失相抵规则的法律渊源。
以下具体分析我国现有过失相抵规则的法律渊源。
法律《民法通则》中对过失相抵规则有明确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该条即体现了过失相抵规则的基本精神。
对于其中“也有过错”的含义,有的民法教程理解为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一般过失,而加害人也有过错;第二种情况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没有过错,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过失。
这两种情况虽有密切联系,但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前一种情况通常称为混合过错,而后一种情况常被认为是受害人引起损害。
据此分类,有的学者认为,混合过错主要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而受害人引起损害主要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免除。
根据上下文间语义的逻辑关系,“也有过错”的含义是指受害人的过错以加害人有过错为前提,其后果是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因而,“也有过错”限于混合过错中的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失的情形。
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和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当两个或多个人的过失相互产生影响时,法律上可以将其相互抵消或减轻责任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民事法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维护公平、公正和合理的法律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过失相抵原则的基本要素包括:过失的存在、过失的结果、过失的因果关系以及过失的相互关系。
首先,过失是指人们在行为中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损害结果发生。
其次,过失的结果是指由过失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
再次,过失的因果关系是指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过失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最后,过失的相互关系是指当多个人的过失行为产生影响时,如何确定各自的责任和赔偿义务。
在实际应用中,过失相抵原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运用。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两辆车同时存在过失,那么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双方的过失可以相互抵消,责任可以减轻或平摊。
这样可以确保双方在责任分配上公平合理,避免一方承担过重的责任。
同样,在合同纠纷中,如果双方都存在过失,那么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双方的过失可以相互抵消,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样可以维护合同的平等性和公正性,避免任何一方受到不公平的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过失相抵原则并不意味着对过失不负责任。
相反,过失相抵原则要求各方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负有相应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过失相抵原则的核心是以公平、公正和合理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责任和赔偿义务,避免一方承担过重的责任或一方免于责任。
过失相抵原则是民事法律中的重要原则,其目的是维护公平、公正和合理的法律秩序。
在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时,需要考虑过失的存在、过失的结果、过失的因果关系以及过失的相互关系。
通过合理运用过失相抵原则,可以确保责任的公平合理分配,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过失相抵原则也要求各方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负有相应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只有在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秩序的维护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民法典的过失相抵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过失相抵有什么规定在现实社会中很多时候关于债权债务问题有过失相抵的原则,双⽅签订了合同之后是会产⽣⼀定的效⼒的,如果要进⾏过失相抵的话必须要符合⼀定的条件。
那么关于民法典的过失相抵规定是怎样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的过失相抵有什么规定过失相抵原则是指赔偿权利⼈基于损害发⽣的同⼀违约⾏为⽽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
损害赔偿责任的⽬的,仅在于填补受害⼈的损失,并⾮给予受害⼈利益,故赔偿额与损失额应当⼀致。
因同⼀事实既使债权⼈受到损害,⼜使债权⼈获得利益时,应在其应受的损害内扣除所受的利益。
损益相抵的结果,当损害⼤于利益时,赔偿额即是所受损失与利益的差额;当所受利益⼤于损失,即⽆须赔偿。
在减轻损失规则中,因受害⽅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的,就扩⼤的损失免除违约⽅的赔偿责任,实际上也是根据受害⽅的过错减轻了违约⽅的赔偿⾦额,因此在⼤陆法系国家减轻损失规则属于过失相抵的⼀部分。
但我国法律对减轻损失和过失相抵是分别规定的。
《民法典》第五百九⼗⼆条当事⼈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违约造成对⽅损失,对⽅对损失的发⽣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过失相抵原则是指什么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合同义务的,对⽅可以在履⾏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未⽀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可以要求其⽀付价款或者报酬。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赔偿权利⼈在损害发⽣的同⼀违约⾏为⽽获得利益的时候应该从所受损害中扣除,这就是过失相抵原则,当然了要符合⼀定的条件才可以的,这点需要清楚。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混合过错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混合过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侵权行为中均存在过错,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
本文旨在探讨混合过错的法律后果,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引言混合过错,又称共同过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当事人双方均存在过错,且这种过错共同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混合过错的法律后果有明确规定。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混合过错、如何分配责任以及如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等问题仍存在争议。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混合过错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混合过错的认定标准1. 存在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混合过错要求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即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当事人双方均存在过错:混合过错要求当事人双方在侵权行为中均有过错,且过错程度相当。
3. 损害后果由双方过错共同导致:混合过错要求损害后果由双方过错共同导致,即双方过错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
4. 损害后果的确定:混合过错要求损害后果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
三、混合过错的法律后果1. 责任分担: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分担比例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予以确定。
2. 损害赔偿: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3. 诉讼时效: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4. 举证责任: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应当对自己所主张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四、混合过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 案例一:甲驾驶车辆与乙发生碰撞,双方均存在过错。
甲违反交通规则,超速行驶;乙在斑马线上未注意观察。
法院判决甲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
2. 案例二:甲在公共场合对乙进行侮辱,乙情绪激动,推搡甲。
双方均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甲承担次要责任,乙承担主要责任。
过失相抵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过失相抵是指,在侵权行为案件中,如果受害人有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因果关系,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文将从过失相抵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过失相抵的概念过失相抵,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因其自身过错导致损害后果扩大的,侵权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国,过失相抵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范畴,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和完善。
三、过失相抵的法律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这一规定确立了过失相抵的法律地位。
此外,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过失相抵的适用条件。
四、过失相抵的适用条件1. 被侵权人有过错:被侵权人必须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
2. 被侵权人的过错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因果关系:被侵权人的过错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被侵权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直接原因。
3. 侵权人有过错:侵权人必须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
4. 侵权人的过错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因果关系:侵权人的过错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
五、过失相抵的法律后果1. 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过失相抵的情况下,侵权人的责任可以减轻。
具体减轻多少,由法院根据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损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2. 免除侵权人的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较高,且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可以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3. 被侵权人承担部分责任:在过失相抵的情况下,被侵权人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具体承担多少,由法院根据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损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过失相抵原则
浅析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过失相抵”并非是指将受害人和加害人的过失相互抵销,而是指比较受害人与加害人的过失程度大小,从而确定民事责任的范围。
过失相抵原则作为公平理念的一种体现,已经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中只适用于过错责任领域的限制,扩展至无过错责任领域。
而无过错责任领域的适用也是有限制的。
如何界定双方当事人的注意义务程度,还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职业,文化水平,社会经验等因素进行认定。
一、过失相抵原则的内涵与法理基础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
[1]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该条款首次提出了我国的过失相抵原则。
最高院颁布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对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范围、标准等进行了解释,初步完成了我国过失相抵原则的构建。
《侵权责任法》第26条则延续了上述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过失相抵”只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并非是指将受害人和加害人的过失相互抵销,而是指比较受害人与加害人的过失程度大小,从而确定民事责任的范围。
各国侵权法普遍将过失相抵原则作为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法定事由,只是在称谓上有所不同。
比如,德国民法典将其称之为“共同过错”,而英美法则将其称之为“共同过失”,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将其称之为“与有过失”。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依据民法理论,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据此有人认为该条确立的过失相抵原则也包含受害人故意的情形。
然而该法第27条又单列一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26、27条都是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下的抗辩事由,对此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偏差。
《2024年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研究》范文
《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研究》篇一一、引言过失相抵规则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主要针对的是在民事纠纷中,当双方或多方均存在过失行为时,如何对责任进行合理分配的问题。
这一规则的适用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适用条件以及在具体案例中的运用。
二、过失相抵规则的理论基础过失相抵规则的理论基础源于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当发生损害时,如果损害是由多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共同造成的,那么就应当根据各方的过失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合理分配责任。
这样既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性,也能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条件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损害结果必须是由多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共同造成的。
其次,各方的过失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一定的原因力。
最后,需要确定各方的过失程度和原因力大小。
在确定过失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时,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如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的方式和手段等。
四、过失相抵规则在具体案例中的运用过失相抵规则在具体案例中的运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以下是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案例:甲在驾驶过程中因疏忽撞到了乙,导致乙受伤。
经调查发现,乙在行驶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过失行为。
根据过失相抵规则,应当对甲和乙的过失程度和原因力大小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合理分配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甲的过失程度和原因力较大,那么甲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如果乙的过失程度和原因力较大,那么乙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五、过失相抵规则的实践意义过失相抵规则的实践意义在于它能够合理地分配责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民事纠纷中,如果只有一方存在过失行为,那么责任的分配相对简单。
但是当多方当事人均存在过失行为时,如何合理分配责任就成为了一个难题。
过失相抵原则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过失相抵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与加害人的过错程度相当,那么加害人的责任可以相应减轻或者免除。
本文将从过失相抵原则的内涵、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过失相抵原则的内涵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加害人的责任因此减轻或者免除的一种法律原则。
该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过错程度的关注,旨在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公平正义。
三、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条件1. 受害人具有过错:受害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有过错,即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德。
2. 受害人的过错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因果关系: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必须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与加害人的过错程度相当: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与加害人的过错程度相当,即双方过错程度相当。
四、过失相抵原则的法律后果1. 责任减轻:在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情况下,加害人的责任将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相应减轻。
具体减轻程度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2. 责任免除:如果受害人的过错程度超过了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加害人的责任将得以免除。
3. 责任比例承担:在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与加害人的过错程度相当的情况下,加害人与受害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4. 责任转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加害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等,加害人的责任可能转移至其雇主、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五、案例分析案例:甲驾驶机动车与乙相撞,造成乙受伤。
经调查,甲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行为,乙在横穿马路时没有观察交通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的过错程度与乙的过错程度相当,因此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甲的责任。
分析:本案中,甲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行为,乙在横穿马路时没有观察交通情况,双方均存在过错。
根据过失相抵原则,法院判定甲的责任相应减轻。
六、结论过失相抵原则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共同错误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共同错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法律后果由其中一人或部分人承担的情况。
共同错误的法律后果涉及到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共同错误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共同错误的法律后果概述1. 刑事责任共同错误在刑事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错误的行为人可能承担以下刑事责任:(1)主犯:在共同错误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从重处罚。
(2)从犯:在共同错误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行为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被胁迫参与共同错误的行为人,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民事责任共同错误在民事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错误的行为人可能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连带责任:共同错误的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受害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
(2)按份责任:共同错误的行为人之间,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和责任能力,按照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 行政责任共同错误在行政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共同错误的行为人可能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共同承担:共同错误的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承担共同责任,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人共同承担。
(2)分别承担:共同错误的行为人之间,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和责任能力,分别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共同错误法律后果的认定1. 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故意或过失共同错误的法律后果认定,首先应当确定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故意或过失。
(法律法规课件)混合过错的法律后果——小议过失相抵规则
[内容提要] 混合过错既是侵权法的概念,也是合同法的概念,大陆法系称之为与有过失,英美法系称之为共同过失,我国民法依原苏联民法理论将其称之为混合过错。
侵权行为法上所说的混合过错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
它是一种重要的侵权行为形态,其法律后果是过失相抵。
过失相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混合过错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的规则。
它通常被称为损害赔偿之债的原则,与损益相抵并存,无论是在侵权法中,还是在合同法中,只要成立混合过错,便发生过失相抵的法律后果。
实行过失相抵原则,应当通过过错的比较和原因力的比较,在此基础上,依比例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责任比例,依此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并且,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而依职权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关键词] 混合过错过失相抵共同原因不当行为比较过错原因力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1年8月9日以(1991)民他字第1号复函,对混合过错作出过司法解释。
该批复性司法解释所针对的案例是赵正诉尹发惠侵权赔偿案。
受害人赵正,系3岁男孩,加害人尹发惠,女,云南省某县职员,40岁。
赵、尹两家居在同一宿舍区,相距不远。
1989年11月26日下午,尹到开水房提开水回家准备给她的孩子洗澡,当提到赵家门口通道与公共通道汇合处,因提不动,遂将两只装满开水的水桶放下,另去找扁担。
这时侯,赵正从外面玩耍回家,倒退着行至水桶旁,被水桶的耳子刮着毛线裤,跌人开水桶中,致使赵正左背部、臀部及双下肢烫伤,面积为28%,深度为Ⅱ一Ⅲ度。
该批复性司法解释认为:“尹发惠的疏忽大意行为致使幼童赵正被烫伤,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赵正的父母对赵正监护不周,亦有过失,应适当减轻尹发惠的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也说明了侵权行为混合过错双方当事人应按过失相抵的规则来进行责任分担.二、混合过错与过失相抵侵权行为法上所说的混合过错,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
论过失相抵制度
论过失相抵制度过失相抵制度是指当一方人员的责任在事故中占有一定比例时,对其赔偿数额进行相应减免的法律制度。
可见,这一制度对于减轻肇事方的经济压力,促进双方调解有着积极作用。
但是,过失相抵制度是否总是好的?本文从案例出发进行讨论。
首先,考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过失相抵。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当两车均有过错时,难以确定谁为主要责任方。
此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责任比例,将双方的损害程度相抵。
然而,这种情况下,肇事方往往只需承担了少数责任,就可以减轻很大一部分的经济压力,甚至可以轻松逃避承担赔偿责任。
这明显违反了家庭主义理念,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其次,再考虑某些工业领域中的过失相抵。
以安全生产事故为例,肇事方往往涉及多方责任,判断谁为主要责任方就变得尤为重要。
如果,一方本应承担的责任被抵消了,那么这个事故引发的所有后果也会由另一方来承担,其恶劣后果不言而喻。
最后,我们看一看医疗纠纷中的过失相抵。
在过错医院和过错医生之间的纠纷中,如果判定医生和医院都要负一定责任的话,那么肇事医生所要承担的风险也将被大大降低,而实际上,医生承担不起的风险可不只是一两笔赔偿金那么简单,他们的职业生涯、名誉、道德底线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总之,过失相抵制度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均衡利益”的思想,但它也违背了做法责任人应该承担全部责任的基本公平理念,建议在实践中需要更加审慎,让其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不损害其他方面的合法权益。
案例:1. “5·22”沉船事故:在当时,船只指挥员、相关部门等多方责任都被认定为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但最终只对指挥员和船东负责,使得主要责任方未能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
2. “9·11”恐怖袭击事件:由于当时美国安全防范措施不当,导致双子塔遭受了袭击,但是仅仅责成防范措施薄弱的机构承担了一部分责任,按照过失相抵制度减轻了其他肇事方应负的责任。
3. 道路交通事故:当双方在交通事故中都存在过错时,肇事方可以通过过失相抵制度减轻责任,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如近年来不少交通肇事案件都存在这个情况。
论过失相抵原则
论过失相抵原则摘要:作为民法侵权损害赔偿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过失相抵原则的设立是民事法律对公民权利保护的进步。
在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产生或扩大有一定的过失,如何将其过失来权衡侵权案件中双方的责任分配是当下对该原则讨论的核心问题。
合理地运用过失相抵原则,能够达到保障当事人权利,公平承担责任的效果。
本文将从过失相抵原则的概念、理论基础、渊源、要件、适用以及规则改善等多方面的角度来对过失相抵原则进行全面的介绍,将过失相抵原则的法律轮廓呈现出来。
关键词:过失相抵;受害人过错;过错程度;原因力;损害赔偿On the Contributory NegligenceAbstract:As an important principle in Civil law system,contributory negligence is a great progress made in legislation to protect people‟s rights.In the case that both parties in a tort case have fault in the occurrence of damage or expanding,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could be applied,and the core of this system is to set a standard to relief responsibility share of the infringer.Reasonable Application of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will bring fairness and strengthen protection on legal rights.The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and contents lay as follows:The first part of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ories and conceptions about contributory negligence.The second part is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system.The third part is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system. The forth part of the article is the shortage and improvement of the current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system in our country.Key Words: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Victim's fault ; Fault degree; Reason force;Damage compensation一、过失相抵及相关基本理论(一)过失相抵的概念过错相抵原则,亦名为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原则在房产纠纷赔偿中的体现
过失相抵原则在房产纠纷赔偿中的体现过失相抵原则,又叫混合过错,与有过失,即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如果守约方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有权要求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金额。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是关于过失相抵原则的法律规定。
这个规定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旨在限定违约方的赔偿范围,保护违约方的权利。
这个规定和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违约金的调整规则、可预见性原则等都体现了民法的公平正义原则和民法中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
虽然违约责任的成立是无过错原则【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是对于违约金的调整则会把过错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
这主要体现在《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此外,可预见性原则也是对违约方违约责任的限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附肖某与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卧牛山铜山县传染病院宿舍3-105、3-205室自1999年7月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吴某某,吴某某系彭某某前夫之父。
原告对自身损害后果存在过失的应适用“过错相抵”规则
原告对自身损害后果存在过失的应适用“过错相抵”规则作为一个原告,在进行诉讼时,我们总是会希望能够尽可能地获得最大的赔偿。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我们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是如何处理的呢?这就需要我们了解一下“过错相抵”规则。
“过错相抵”规则的基本概念是:当事人在发生事故或纠纷时,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都有过错,那么对赔偿结果的影响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这也是为了避免对方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太多的赔偿责任。
那么,在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下,原告应如何应对呢?个人认为,应该采取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清楚了解“过错相抵”规则的相关内容。
只有了解了这个规则,我们才能在进行诉讼时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措施,尽可能保护自己的利益。
第二,识别自己的过错行为。
在纠纷处理中,如果对方提出了对我们存在过错的指控,我们需要认真审视自己的过错行为是否成立,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回应。
第三,充分搜集证据材料。
在进行诉讼时,自己作为原告方需要充分搜集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过错是否真实存在,以及其对事故的影响程度等方面的证据,以增强自己的诉讼力度。
第四,主动积极协商解决。
作为原告,我们不仅要坚定维护自身的权益,也要尝试着通过协商和解来达到双方受损程度相对平衡的结果。
只有在协商解决方案上达成一致后,才能有效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过错相抵”规则也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合理应用。
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不能完全相等,也不能夸大或减小对方的过错,这样才能保证赔偿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因此,在诉讼之前充分认识自己存在的过错行为,加强证据材料的搜集工作,依据事实情况进行协商和解决等方面都是十分重要的。
总之,对于原告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应当认真进一步探究“过错相抵”规则的相关内容,以及合理运用该规则,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获得更合理的赔偿。
在实际应用中,“过错相抵”规则可以适用的地方非常广泛,特别是在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中经常被应用。
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研究
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研究在民事责任法律领域中,过失相抵是一种常见的情况,指当两个或多个人的过失导致同一事件发生时,相关责任的大小应该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进行相应的减轻。
这种减轻责任的方案,旨在确保受害方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同时也让过错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过失相抵的法律规定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有对过失相抵的规定,其中第七十八条规定:“两个以上的人因在同一事件中的过失,分别对同一财产损害负有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要想进行过失相抵,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1. 事件的相同:多个人的过失必须是因同一事件产生的。
2. 财产的损害:人的过失必须导致财产损害。
3. 过失的相对性:多个人的过失程度需要进行比较和判定,以确定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
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研究1. 事件的相同过失相抵的第一个要件是事件的相同。
所谓事件, 指的是一个行为或者一系列行为所引起的结果。
多个人的行为必须导致相同的结果,才能构成相同的事件。
否则,就不存在对财产损害的重叠,就无法进行过失相抵。
比如,如果 A 和 B 两个人在同一个路口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 C 的轿车受损,那么这就是一个有相同事件的案例。
但是如果 A 和 B 分别在不相关的地方与 C 发生了独立的事故,导致 C 的车损坏,那么这就不能被视为相同事件。
2. 财产的损害过失相抵的第二个要件是财产的损害。
人的过失必须导致了某种财产损失,才能构成财产损害。
也就是说,当多个人的行为导致同一物品或物品集合的损害时,就构成了财产损害。
比如,如果 A 误解停放位置,将车停放在了消防通道上,在火灾时受到了损失;与此同时,B 也没有及时疏散员工,而这也导致了某些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A 和 B 的过失都影响到了财产,因为受罚的是同一个财产。
3. 过失的相对性过失相抵的第三个要件是过失的相对性。
这一点通常也是最难处理的问题,因为它需要对在同一事件中的行为进行比较和评价,以确定各个当事人应该承担的责任。
论侵权行为法中的混合过错
论侵权行为法中的混合过错杜海英;张瑞芳【期刊名称】《内蒙古科技与经济》【年(卷),期】2002(000)007【摘要】1 混合过错概述混合过错是侵权行为法的概念 ,也是合同法的概念。
侵驻行为法中的混合过错 ,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 ,不仅加害人有过错 ,受害人也有过错 ,其法律后果是过失相抵。
混合过错是一种重要的侵权行为形态 ,与普通过错和共同过错相对称。
大陆法称混合过错为与有过失 ,英美法称之为共同过失。
我国民法根据原苏联民法理论 ,称之为混合过错。
民法通则第 1 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混合过错从性质上讲是一种抗辩事由。
在瑞士 ,混合过错是一种完全抗辩事由 ,是加害人的免责条件。
在法国 ,它是一种不完全的抗辩事由 ,仅作为加害人减轻责任的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混合过错 ,应理解为一种不完全抗辩事由 ,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1〕。
与其他两种过错形态相比 ,混合过错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 .1 混合过错中的损害具有只针对受害人的特定性。
即双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仅导致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 ,而不是双方都有损害。
1 .2 加害人与受害人主观过错并存是混合过错的本质特征。
双方过错并存不是基于意思联络 ,而是双方行为的偶然结合才造成了损害后果 ,双方行为既具...【总页数】2页(P)【作者】杜海英;张瑞芳【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呼和浩特防疫站;内蒙古呼和浩特;内蒙古呼和浩特【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相关文献】1.对侵权行为法中过错问题的再思考 [J], 喻敏2.我国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理论研究 [J], 戴颖欣3.过错在侵权行为法中的地位 [J], 徐纯先4.重解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问题:过错的含义、构成、分类及认定标准 [J], 肖国忠5.浅析无过错责任在侵权行为法中的地位 [J], 许建中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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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过错的法律后果——小议过失相抵规则
[内容提要] 混合过错既是侵权法的概念,也是合同法的概念,大陆法系称之为与有过失,英美法系称之为共同过失,我国民法依原苏联民法理论将其称之为混合过错。
侵权行为法上所说的混合过错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
它是一种重要的侵权行为形态,其法律后果是过失相抵。
过失相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混合过错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的规则。
它通常被称为损害赔偿之债的原则,与损益相抵并存,无论是在侵权法中,还是在合同法中,只要成立混合过错,便发生过失相抵的法律后果。
实行过失相抵原则,应当通过过错的比较和原因力的比较,在此基础上,依比例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责任比例,依此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并且,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而依职权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关键词] 混合过错过失相抵共同原因不当行为比较过错原因力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1年8月9日以(1991)民他字第1号复函,对混合过错作出过司法解释。
该批复性司法解释所针对的案例是赵正诉尹发惠侵权赔偿案。
受害人赵正,系3岁男孩,加害人尹发惠,女,云南省某县职员,40岁。
赵、尹两家居在同一宿舍区,相距不远。
***年11月26日下午,尹到开水房提开水回家准备给她的孩子洗澡,当提到赵家门口通道与公共通道汇合处,因提不动,遂将两只装满开
水的水桶放下,另去找扁担。
这时侯,赵正从外面玩耍回家,倒退着行至水桶旁,被水桶的耳子刮着毛线裤,跌人开水桶中,致使赵正左背部、臀部及双下肢烫伤,面积为28%,深度为Ⅱ一Ⅱ度。
该批复性司法解释认为:“尹发惠的疏忽大意行为致使幼童赵正被烫伤,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赵正的父母对赵正监护不周,亦有过失,应适当减轻尹发惠的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也说明了侵权行为混合过错双方当事人应按过失相抵的规则来进行责任分担.
二、混合过错与过失相抵
侵权行为法上所说的混合过错,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
也就是说,如果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受害人也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侵权行为,就是侵权行为法上的混合过错。
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是确认混合过错责任的法律依据。
其特征表现为:1、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混合。
2、损害发生的原因事实相混合。
在混合过错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都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原因力。
3、受害人一方受有损害。
过失相抵,也称与有过失,是债法的概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混合过错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说:所谓过失相抵,不过为形容之语,其实为就义务者之过失与权利者之过失,两相较量,以定责任之有无及其范围,并非两者互相抵销,是
以有仅称为被害人之自己过失者。
侵权行为的混合过错,同样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混合过错是不仅加害人一方有过错,受害人一方也有过错。
混合过错是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的不当(或不法)行为导致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而不是双方受有损害,依照过失相抵原则减轻加害人责任的依据,是受害人过错程度的轻重以及行为原因力的大小,实际上是受害人因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那一部分损害,应由自己负责,而不应由加害人负责。
在侵权法中,只要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即发生过失相抵的法律后果。
三、过失相抵的构成
过失相抵的构成,应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对于加害人的责任,应按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要求来确定,须具备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人要有过错,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要件,符合这四要件,构成一般侵权责任。
对于受害人应负的责任,其构成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一)受害人须有过错
受害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前提,是自己有过错。
如果受害人的行为虽然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但其主观上无过错,仍然不构成过失相抵。
受害人的过错,存在三种学说:第一种学说强调受害人必须有责任能力。
第二种学说认为,受害人的过失并非固有意义上的过失,只要受害人不注意而对损害的发生予以助力就足够了,因此,与有过失的辨识能力,并非对于违法行为负责的责任能力。
只需具备避
免危险发生的必要注意能力,如此责任能力并非必要。
这就是“不注意-------事理辨识能力”说。
第三种学说为能力不要说。
认为从加害人立场看,受害人如无责任能力或识别能力,即与有过失规则,实欠公平,故与有过失不以受害人具备责任能力或识别能力为必要,只要受害人在客观上与有过失,即可适用与有过失规则。
这种学说又称参与度(原因力)减责论。
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混合过错中的受害人过错,我认为不仅包括一般的故意和过失的主观的心理状态,还包括对自己的过失。
(二)受害人的行为须为不当
构成过失相抵,受害人的行为不需违法,只要求不当即可。
所谓不当行为,就是为自己利益或在伦理的观念上为不当,阻却违法的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不构成过失相抵。
这种不当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
消极的不作为构成过失相抵,分三种情况:一是重大损害未促使其注意,二是怠于避免损害,三是怠于减少损失。
这三种情况都是受害人的消极行为,都是构成过失相抵的要件。
前者如受害人患有心脏病与加害人摔跤游戏,未告知其注意而致其心脏病发;中者是未造成损害时受害人已发现可能造成损害并可以采取措施避免却未加避免;后者为损害已经发生但可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而怠于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三)受害人的行为系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
《民法通则》第131条仅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适用过失相抵,没有对损害扩大也有过错的应如何处理作出规定。
所谓共同原因,是指受害人的行为与加害人的行为共同作用,促成了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或者是受害人的行为作用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上,使其继续扩大。
至于那个在先,那个在后抑或同时存在,则在所不问。
举例来说,尽管受害人与有过失,在其过失对损害的发生未予任何影响的场合,受害人仍得请求全额的损害赔偿。
相反,如果受害人的过失是唯一的原因,由于赔偿义务人的行为和结果欠缺因果关系,故并不发生赔偿责任。
损害发生的原因,不仅包括损害本身发生的原因,也应包括损害原因事实的成立或发生的促成因素。
促成损害事实发生的行为,也构成损害事实发生的共同原因。
四、过失相抵的实行
过失相抵的实行,包括两个步骤,一是比较过错,二是比较原因力。
(一)比较过错
比较过错亦称比较过失,是指在混合过错中,通过确定并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决定责任的承担和责任的范围。
比较过失是美国侵权法自本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广泛采纳的一项制度,与大陆法的过失相抵制度相近似,并不是仅以保护加害人为目的,以期减轻其赔偿额,而在于衡平保护各方的利益,充分体现过错责任的固有作用。
使用比较过错这一概念,侧重于认定侵权行为双方当事人责任基础即双方各自过错程度,通过比较过错而确定混合过错的责任承担。
比较过错,有三种不同的方法:
第一种,在双方当事人中,一方的过错在程度上要重于另一方的过错,
则不论那一方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都可以使受害人获得完全的赔偿或使加害人被完全免责。
若受害人的过错等于或大于加害人的过失,则受害人无权获得赔偿。
简言之,受害人有49%的过失可以得到完全的赔偿,如果有50%的过失就无权获得赔偿。
第二种,在双方当事人中,如果加害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应负完全的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可使加害人被免除或减轻责任。
这种做法并不是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具体以百分比确定,而是将双方的过错具体确定为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三个等级,加害人具有故意而受害人具有过失者,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加害人具有重大过失而受害人有一般过失者,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受害人具有故意,则加害人完全免责;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而加害人有一般过失,一般应免责,在过错推定责任时,则根据具体情况使加害人负责。
第三种,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具体确定为一定的比例,从而确定出责任范围。
对损害后果应负全部责任者,其过错比例为95----100%;对损害后果应负主要责任者,其过错比例为51----94%;对损害后果应负同等责任者,其过错比例为50%;对损害后果应负次要责任者,其过错比例为5---49%;过错比例不足5%的,免除其赔偿责任,不认其为混合过错。
以上三种办法,第一种和第二种不符合现代过失相抵原则的主旨,不可采用。
第三种办法是实务中所采用的方法。
在混合过错中,依据何种标准判定双方的过错程度,是认定过失相抵
责任的关键。
通常采用的标准是:
第一种,根据行为的危险性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来决定过失轻重。
优者的行为的危险性更大,危险回避能力更强,因而过失更重;反之,过失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