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用工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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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用工人员管理制度
1.为了保障医院与短期用工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用工、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劳动法》和三六三医院员工聘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我院短期用工人员是指:
(1)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及不满1年的人员。
(2)签订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工作(任务)完成时即使终止的劳动合同的人员。
(3)短期来院进修学习、对口支援、多点执业等来院,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
3.我院原则上不接受劳动合同形式的短期用工人员,聘用人员一般签订3年到5年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在允许使用短期用工的岗位范围内,科室根据岗位急需缺员情况,需要临时短期用工的,科室可参照聘用人员的考核办法,对短期用工人员进行考核,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录用。
为了保证工作持续稳定发展,管理岗位和关键技术岗位一般不得使用短期用工人员。
5.对外来短期工作的医、技、药人员的管理
(1)对短期来院进修学习的人员,无论其本身是否具有相关资质,一律按见习期人员进行管理,不得单独执业。
(2)由我院兼职导师指导的来院学习的研究生,如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经导师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考评后,向医务部提交申请,本人出具相关资料,医务部审核后按规定执行;没有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见习医师进行管理,不得单独从事医疗活动。
(3)因医疗工作需要聘用到医院短期开展医疗活动的,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已在其它医疗机构执业者,按照规定要求办理执业注册,或多点执业注册,再经医务部核准诊疗项目,授予相应的医疗技术项目资质后方能独立开展医疗活动。
(4)因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有政府活动方案文件要求、如卫生支农、对口支援等来院的人员,由医务部直接批准授权,开展医疗活动。
短期医疗技术人员发生医疗损害行为、或其它事宜参照医院其他员工执行。
6.双方以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为依据,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商订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及薪酬、福利等待遇方面的内容。
7.凡被聘用的短期用工人员,应遵纪守法,遵守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服从医院工作安排,努力工作。
如因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违纪违规的人员,医院有权解聘或开除。
8.对特别优秀的短期用工人员,短期合同期限结束后,根据岗位需要,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可签订3年至5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具体程序执行医院《员工聘用管理制度》及《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9.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