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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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评估
【发文字号】市政发[2012]29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01
【实施日期】201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2〕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已经2012年3月13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征收评估客观公平,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及《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以下简称征收评估),是指根据被征收房屋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其价值的各项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管理
第五条市征收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征收评估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征收主管部门应建立征收评估机构的信用档案,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从事本市征收评估的评估机构必须具备房地产评估相应资质,并在市征收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承担征收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用投票、摇号、抽签、招标等方式确定。
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恶意低收费、虚假宣传、虚假申报评估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九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同一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程序、参数选定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十条评估机构选定后,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与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征收评估业务。
第十一条在征收评估活动中,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