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直销管理条例文档2篇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第24号令
【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11.01
【实施日期】200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05年第24号)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9日商务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商总局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局长:王众孚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销企业应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检
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社会公布下列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直销产品范围公告;
(三)直销企业名单及其直销产品名录;
(四)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名单及其从事直销的地区、服务网点;
(五)直销企业保证金使用情况;
(六)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式样;
(七)直销企业、直销培训员及直销员违规及处罚情况;
(八)其它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四条直销企业通过其建立的中文网站向社会披露信息。直销企业建立的中文网站是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应在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与直销行业管理网站链接。
第五条直销企业设立后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以下信息:(一)直销企业直销员总数,各省级分支机构直销员总数、名单、直销员证编号、职业及与直销企业解除推销合同人员名单;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全文
To be indifferent, it is a kind of mood in life, an attitude of sticking to life's dut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
删)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根据《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含其在拟从事直销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服务网点方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便于满足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商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等要求;
(二)服务网点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
(三)符合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关于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在该市其它区/县开展直销活动应按本办法申报。
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
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
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标准格式见附件1)。
第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的确认函(标准格式见附件2)。确认函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经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可;
(二)该企业在本省拟从事直销业务区域内的服务网点方案
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并经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直销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直销监管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8.04
•【文号】办字[2006]49号
•【施行日期】2006.08.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直销监管工作的通知
(办字[200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商务部已批准雅芳(中国)有限公司、珍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蚁力神天玺集团有限公司、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成为直销企业。鉴于直销市场刚刚开放,为确保直销监管工作及时到位,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一、关于企业登记的监督管理。各直销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指导直销企业按照商务部批准的事项申请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直销企业不得从事直销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受理直销企业的变更登记申请。
二、关于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的监督管理。在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监督直销企业在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并设立服务网点(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
求)的基础上开展直销活动,在未批准直销的地区、未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的地区或服务网点不符合要求的地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直销员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未批准直销的地区从事直销活动。
三、关于直销员招募的监督管理。招募直销员的主体只能是直销企业或省级分支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不得招募《直销管理条例》禁止的人员为直销员。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直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直销法律规定整理
直销法律规定整理
1.行政法规
①《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②《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0〕21号),其中将“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的审批主体变更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部门规章
①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
办法》(2005年第22号)。
②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
法》(2005年第23号)。
③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
法》(2005年第24号)。
④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5年第72号),对直销产品
范围进行了规定。
⑤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就直销产品标准、服务
网点等事项进行了答复。
⑥商务部令《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2006年第20号)。
⑦商务部《关于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
发〔2006〕115号)。
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直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家工商总
局办字[2006]49号)。
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获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事直销经营活动有关
问题的意见》(商办建函〔2007〕60号),就已取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条件进行了答复。
⑩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关于外商投资直销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外企指字[2007]25号)。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电视直销广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1998]第203号)
○12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销企业缴纳保证金的通知》(商资发[2006]194号)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售促进法》,制定本条例,规定直销企业经营行为的管理办法,促进直销市场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二条直销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公序良俗,将商品、服务或经营机会直接推销给消费者,并由消费者直接订购、购买和支付。
第三条直销企业应当定期向工商登记机关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并接受工商登记机关、消费者、业内组织等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直销方式经营商品、服务或经营机会的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直销企业的设立、登记和备案
第五条直销企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设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六条直销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上注明“直销”字样,并在经销商合同、商品说明书、订货单、发票等文件中注明“直销”字样和直销企业名称。
第七条直销企业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直销经营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文件,未备案的直销企业不得经营直销活动。
第八条直销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直销经营者和直销销售点,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销管理机构报告备案情况。
第九条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直销经营者管理制度,保
证直销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
第三章经营规范要求
第十条直销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直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招商加盟等方式,诱骗直销经营者或消费者投入资金或其他财物;
(二)变相组织传销活动;
(三)未经许可,向直销经营者和消费者收取业务费用、保证金等费用;
(四)虚构销售业绩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奖励;
(五)未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等有关信息的情况下直接或变相收取预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直销的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在设立 店铺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同时,通过推销员将产品直接销售
给最终消费者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系指以上述经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店铺系指自有店铺和特许经营店铺。 本条例所称推销员系指,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直接向最
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销售人员。 推销员为企业非正式员工,可不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其合法经营活动不以
无照经营查处。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直销,需根据本条例规定设立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应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直销。 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的内容应符合本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条 直销企业、推销员在中国境内从事直销,应严格遵守本条例、《取缔 非法传销条例》(《反金字塔诈骗条例》)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直销业的主管部
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直销企业的审批和直销业的监管。
第六条 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
道德。
第二章 直销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第七条 直销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信誉,提出申请前连续 2 年内在国内外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 录;
(二)外国投资者还应拥有 3 年以上直销经验。
直销管理条例(2017修订)
直销管理条例(2017修订)
(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
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现行有效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76号发文日期:2017年03月01日生效日期:2017年03月0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三章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四章直销活动
第五章保证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本法变迁史】
直销管理条例[20050823]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20170301]
直销管理条例(2017修订)[20170301]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解读
【按】近日,国务院通过并公布了《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使我们规范直销行为和禁止传销行为有了明确的法规依据。为了让大家更好地掌握两《条例》,法制处对两《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较为通俗的解读,以便于大家进行学习。当然,以下内容并未详述两《条例》的全部内容,并能不代替对《条例》的学习。另外,由于时间仓促,《解读》或许并不完整;同时,《解读》纯属个人对法规的理解,见解或许有失偏颇,望见谅。
--------------------------------------------------------------------------------
一、何种行为属于直销?
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就是销售人员以面对面的说明方式,或而不是只有固定店铺经营的方式才叫直销,互联网直销也是国家传统的,把产品或服务直接销售或推广给最终消费者,并计算提取报酬的一种营销方式。根据不同的公司,这些直接销售人员被称为销售商、销售代表、顾问或其他头衔,《条例》则把他们称为直销员。他们主要通过上门展示产品、开办活动或者是一对一销售的方式来推销产品。
二、何谓传销?传销都有哪些表现形式?
参照近年来国务院打击传销的一系列文件,结合近年来的执法实践,《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作出了界定,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被发展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任何行为都属于传销。同时,为了便于理解,条例还列举了传销的三种表现形式,即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拉人头”),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团队计酬”),以及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
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 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 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 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
法律责任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
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 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 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 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 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
《直销管理条例》直销员制度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其
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招募直销员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 签订推销合同。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 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 事直销活动
《直销管理条例》直销员制度
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
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 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 制度 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 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 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直销管理条例》的立法及价值
《直销管理条例》的立法及价值
编者按今年是《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施行10周年。从本期开始,本刊将开设“普法专栏”,对两个《条例》的出台背景、相关内容、如何依法依规开展标准直销打击传销工作等等,一一进行解读,敬请关注。
根据打击传销工作的需要,充分考虑中国参加世贸组织的承诺及管理直销市场的需要,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起草部门经过广泛的调研和征求意见,形成了《直销管理条例》(草案),报送了国务院法制办。xx年8月,国务院通过了《直销管理条例》,并决定于当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直销管理条例》的公布实施,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中国直销管理进入法治化阶段。具体而言,其价值主要表达在以下两个方面。
1.履行入世承诺。根据入世的承诺,中国将取消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效劳领域的限制,制定与WTO规那么相符合的法规。无固定地点销售即无店铺经营,包括自动贩卖、媒体行销、邮购行销、人员销售等多种方式。其中,自动贩卖指通过自动贩卖机进行的销售;媒体行销指通过、电视、互联网进行的销售;邮购行销那么包括单项邮购和目录邮购;人员销售指通过人员访问、家庭聚会的方式进行的销售。无店铺经营的主要形式是人员销售,即直销。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成员,中国政府一向十分注重履行自己的对外承诺。在广泛调查研究的根底上,公布实施《直销管理条例》,开放了直销市场。
2.标准直销市场。直销经营可以降低企业的运营本钱,对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由于直销和传销具有渊源上的关系,在组织形式、销售方式等方面表现相似,不标准的
商务部关于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
商务部关于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资函[201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核监管职能,经商公安部、工商总局,现就已经获准从事直销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销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通过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二、直销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部门应征求拟设立分支机构和已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后者分别征求当地同级公安、工商部门意见。
三、拟设立分支机构和已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
结合当地同级公安、工商部门意见函复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四、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同级工商、公安部门审核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事宜,并在报商务部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意见报告(格式附后)。
五、商务部收到上报材料并审核无异议后,就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征求工商总局、公安部意见。如工商总局和公安部无异议,商务部做出批准决定。
六、直销企业应按照商务部、工商总局《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建设及相应信息报备、披露情况的监管。
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
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5.12.15
【实施日期】2005.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颁以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学习并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由于直销是一种全新的营销模式,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条例实施时需明确的操作事项提出了一些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计划单列市转报企业申报材料
鉴于计划单列市享有省级经济管理权限,计划单列市行政辖区内的企业如申请从事直销经营,可由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
二、关于境外投资者从业经验证明
境外投资者申请从事直销经营,应提交其在境外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以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授予全权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人)证明、会计/审计机构审
验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上述证明文件须经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公证机构予以公证,出具公证文书(并提供中文翻译件);境外投资者还应出具其在境外有3年以上从事直销活动经验的书面声明。
三、关于直销产品标准
直销产品必须符合商务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72号公告规定的直销产品范围,并应符合国家认证、许可、质检或强制性标准;国家未有认证、许可、质检或强制性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
四、关于服务网点
企业申报时,应提交其在拟从事直销地区的服务网点具体
国务院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和取缔非法传销条例
国务院公布直销管理条例和取缔非法传销条例
时报讯(记者裴静怡)昨天,记者多方求证得悉,两部直销法规核心文件《直销管理条例》和《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已经在昨天获得国务院公布。
最新的消息说明,《直销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实施,而《取缔非法传销条例》那么提前在11月1日实施。根据国家的申报批准程序,估计要到明年初,首批获得“牌照〞的直销企业才能在华开公务员之家,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展业务。
市场将实行“先打后放〞
昨天,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表示,国务院已正式公布了《直销管理条例》,有关具体内容和情况那么要等待国务院的正式公告。而记者从知情人士处得悉,直销法两大核心法规昨天已经下发到各省级政府工商等部门,内容有望在今天公布。
最新消息说明,两部条例已经在昨天公布,但两者生效的时间却不同。《取缔非法传销条例》的生效时间早于《直销管理条例》的生效时间。
对此,业内分析,这暗示着政府对直销市场将实行先打后放的思路。事实上,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在较早前联合各地的工商局召开专门会议,学习即将公布的直销法条例和布置严厉整顿直销市场。据专家估计,《直销管理条例》正式生效以后,企业才能提出申请经营,可能要到明年初才能正式拿到直销牌照,中间近半年的时间来清理市场。
有知情人士那么透露,为配合未来监管,国家工商总局将专门成立一个类似直销监督的独立机构,包括打击传销处、指导处、调研室等。
立法将“严〞字当头
本报曾披露的两大条例(草案)做出两大改动被知情人士再次确认,一是放宽直销企业销售产品的范围,直销企业可以直销本企业、母公司以及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二是取消开设专卖店的限制,以“效劳网点〞的概念代替。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
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
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关于直销产品范围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关于直销产品范围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3.17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施行日期】2016.03.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秩序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
2016年第7号
关于直销产品范围的公告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直销产品范围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直销产品范围公布如下:
一、化妆品
二、保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
三、保健食品
四、保健器材
五、小型厨具
六、家用电器
直销产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强制性标准要求。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根据直销业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适时调整直销产品的范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施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第72号公告同时废止。
商务部工商总局
2016年3月17日
中国直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直销管理条例》公布
《直销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
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
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据本条例规定申请
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生产、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
企业。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
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之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投资者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务部直销管理条例文档2篇Ministry of Commerce regulations on direct selling
编订:JinTai College
商务部直销管理条例文档2篇
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商务部直销管理条例完整版文档
2、篇章2:直销的类型有哪些
开放了的直销市场机遇与挑战并存。直销企业亟待提高直销员的激励管理水平,从而打造优秀的直销员队伍,提升直销员的核心竞争力,增强自身竞争优势。下文是商务部直销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篇章1:商务部直销管理条例完整版文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
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
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
保证金的协议。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
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
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章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
直销员的合法推销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第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
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第十七条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
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
日通知直销企业。
第十八条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
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
员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
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