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word范文模板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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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我国对出生医学证明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
的朋友!
一、入库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
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
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直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
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
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签字、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无计算机打印系统的机构出生的
新生儿,由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打佣出生医学证明》。
各助产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同时在发放记录本登记备查。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人效身份证
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
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
父母亲领取,副员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若领证
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单亲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证件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
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由于急产等特殊情况,在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不需要妇幼
保健机构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在亲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亲生儿父母
可持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出生申报:1、亲生儿父母双方的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2、亲生儿出生时两名以上见证人的书
面证明;3、亲生儿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的出生事实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四、换发制度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
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亲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登记而需要变更亲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因签发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
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院机构书面申请
换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员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
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
发证人签字。
五、补发制度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
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亲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统一办理,亲
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
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亲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
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材料,向签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
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经确认情况属实,将丢失证件编号等信息在当地新闻媒体声明作废一个月后,可予以补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员,副员由补发单位保存)。
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须一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后及时将相关信息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使用于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对于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证件。
六、废证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