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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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GB50151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GB50151

20世纪 80年代初,英国 Angus 公司以水解蛋白为基料,添加适宜的氟碳表面活性剂制成了成膜氟蛋白泡沫液(FFFP), 20世纪 90丰代我国开发了这种泡沫液。

该泡沫液不但具有氟蛋白泡沫液的特点,而且还具有水成膜泡沫液的成膜特点,是当今普遍使用的泡沫液种类之一。

从灭火角度,抗溶性氟蛋白泡沫液、抗溶性水成膜泡沫液和抗溶性成膜氟蛋白泡沫液等也适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但其价格较贵,对单纯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本规范不推荐采用上述抗溶泡沫液。

第 2.1.1A条保护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当采用泡沫喷头、泡沫枪、泡沫炮等吸气型泡沫产生装置时,可选用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当采用水喷头、水枪、水炮等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说明]水成膜、成膜氟蛋白泡沫混合液施加到非水溶性液体燃料表面上时,能产生一层防护膜。

其灭火效力不仅与泡沫性能有关,更重要的是依赖于它的成膜性及其防护膜的坚韧性和牢固性。

所以水成膜、成膜氟蛋白泡沫液也适用于水喷头、水枪、水炮等非吸气型喷射装置。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超过10%的无铅气油,以及用一套泡沫灭火系统同时保护水溶性和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说明]汽油中的含氧添加剂主要是醚、醇等水溶性液体,对普通泡沫具有很强的破坏作用。

无铅汽油中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超过10%时,用普通泡沫液灭火困难,所以也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为此,参照NFPA11-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增加相应要求。

当添加剂为多组分的混合物时,只计算含氧元素的那些组分的净含量。

某些储罐区既有水溶性液体储罐又有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某些桶装库房同时存有水溶性和非水溶性液体,为了降低工程造价设计一套泡沫灭火系统是可行的,但须选抗溶性泡沫液。

用抗溶性泡沫液扑救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时,其设计要求与普通泡沫液相同。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条主要是说明制订本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即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合理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的危害,特制订本规范。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当今世界上对扑救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火灾普遍使用的灭火系统,国内外应用实践证明:该系统具有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灭火效率高等优点。

可以预料,随着我国四化建设的发展,尤其是石油化工工业的发展以及本规范的制订和实施,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将在我国得到进一步的推广应用。

从调查中得知,在火灾危险性大的甲、乙、丙类液体的储罐区和其他危险性场所,设计安装这一灭火系统的优越性越来越明显,但调查中也发现国内某些单位在设计、安装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使我们认识到制订我国自己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是当务之急,是保卫四化建设,减少火灾损失的重要措施之一。

第1.0.2条本条说明在进行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时,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火灾危险性和着火后对国家和人身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选择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型式,使该系统的设计达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第1.0.3条本条是指本规范适用和不适用的范围。

根据实践经验和国际1so/D1S7076一1990以及美国消防协会NFPA11一1983标准规定,低倍数泡沫适用于下列危险性场所:即提炼、加工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炼油厂、化工厂、油田、油库、为铁路油槽车装卸油的鹤管栈桥、码头、飞机库、机场以及燃油锅炉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钻井平台、采油平台、输油平台和交通部门管理的油码头等场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因这些场所交通部门另有规范。

本规范也不适用于海军的舰船,这方面部队有专门规范。

第1.0.4条本规范是一本专业性的技术规范,只要规定需要设置低佰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工程,就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标准GB50151-92时间:2006年2月28日8: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标准》GB50151-922000年局部修订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5号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标准》GB 5015l- 92,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标准中相应的条文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年 8月 25日第一章总则第1.0.3条本标准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说明]根据我国的标准体系,建筑类标准规定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本标准规定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型与具体设计。

为了更加明确这一点,做此修改。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第一节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第2.1.1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可选用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应选用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说明]本标准的规定与美国、英国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类似。

20世纪80年代初,英国Angus 公司以水解蛋白为基料,添加适宜的氟碳外表活性剂制成了成膜氟蛋白泡沫液〔FFFP〕,20世纪90丰代我国开发了这种泡沫液。

该泡沫液不但具有氟蛋白泡沫液的特点,而且还具有水成膜泡沫液的成膜特点,是当今普遍使用的泡沫液种类之一。

从灭火角度,抗溶性氟蛋白泡沫液、抗溶性水成膜泡沫液和抗溶性成膜氟蛋白泡沫液等也适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但其价格较贵,对单纯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本标准不推荐采用上述抗溶泡沫液。

第 2.条保护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当采用泡沫喷头、泡沫枪、泡沫炮等吸气型泡沫产生装置时,可选用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当采用水喷头、水枪、水炮等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

一级消防工程师考点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1.固定顶储罐1)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其横截面面积计算。

2)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①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注:l.如果采用大于上表规定的混合液供给强度,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可按相应的比例缩短,但不得小于上表规定时间的80%。

2.沸点低于45℃的烃类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②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O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沸点低于45 ℃的非水溶性液体、储存温度超过50℃或粘度大于40mm2/s的非水溶性液体,液下喷射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③水溶性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2.外浮顶储罐1)钢制双盘式与浮船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可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

2)烃类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3)外浮顶储罐泡沫堰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时,泡沫堰板应高出密封0.2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金属挡雨板下部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m。

②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6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宜小于0.6m。

③应在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设置排水孔,排水孔的开孔面积宜按每1m2环形面积280m2确定,排水孔高度不宜大于9mm。

3.内浮顶储罐1)钢制隔舱式单盘与双盘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可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其它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确定需求:在设计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之前,必须充分了解灭火需求。

这包括了解灭火区域的大小、形状以及可能的火源。

只有在了解这些信息后,才能确定所需的泡沫喷射量和系统的设计参数。

2.确定适用标准:在设计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需要遵守适用的消防安全标准。

例如,美国国家消防协会(NFPA)的标准可以用作参考。

这些标准提供了有关泡沫消防系统的设计、测试和维护的详细指导。

3.选择合适的泡沫喷射设备: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通常使用泡沫发生器和泡沫喷嘴。

在选择这些设备时,应考虑其泡沫产生效率、泡沫的稳定性以及适应不同火灾等级的能力。

还应考虑设备的可靠性、易用性和可维护性。

4.确定喷射系统的布置: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喷射系统布置应根据火灾风险进行评估和设计。

系统的喷射设备和管道应能够覆盖整个灭火区域,并确保泡沫能够覆盖燃烧表面。

还应考虑将喷射设备和管道布置在易于操作和维护的位置。

5.确定泡沫液的配比和储存: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通常使用泡沫液混合剂。

在设计系统时,需要确定合适的泡沫液配比,以确保系统提供足够的泡沫量来灭火。

此外,还需要考虑储存和供应泡沫液的设备和容量。

6.确定监测与控制系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配备监测与控制系统,以确保系统的及时响应和灭火效果。

这些系统应能够检测火灾和泡沫喷射设备的故障,并自动触发灭火操作。

还可以考虑将系统与其他消防设备以及建筑自动化系统集成,以提高整体的消防安全性。

7.进行系统验证和测试:完成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后,应进行系统验证和测试。

这包括对喷射设备的压力测试、泡沫喷射的均匀性测试以及泡沫灭火剂的测试。

通过这些测试,可以确保系统满足设计要求,并且在实际火灾情况下具有良好的灭火效果。

8.定期检查和维护: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灭火效果。

这包括对泡沫喷射设备和管道进行定期检查,检查泡沫液的储存情况,并更换过期的泡沫灭火剂。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30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为国家标准,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月10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中国石化总公司北京设计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大庆石油勘察设计研究院和天津市公安局消防总队等五个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的同志遵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科学研究、设计和使用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和研究,结合国内历次大型及中日石油灭火试验,对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等进行验证,并专门为环泵式比例混合流程在自灌条件下适用情况进行了验证,在吸收现有科研成果和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参考了美国、日本、德国、苏联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安装、验收规范和资料,并征求了部分省、市和有关部、委所属的科研、设计、高等院校、大型石油化工企业以及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等部门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二个附录。

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系统设计,系统组件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地址:天津市李七庄,邮政编码:300381),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GB50151-1992低倍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1992低倍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第三章 系统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3 1 1 条 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泡沫灭火系统扑救储罐区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 应按式 3 1 1—1
计算 并应按罐内用量 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 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

M1 = A1 ·R1 ·T1 n·Qf·t + V 式中 M1 -- 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 L
一 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源应按泡沫液适宜的水质要求配备 二 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温宜为 4 35
说明 淡水是配制各类泡沫混合液的最佳水源 某些泡沫液也适宜于用海水 配制混合液 一种泡沫液是否适宜于用海水配制混合法 取决于其耐海水 或硬水 的性能 因此 选择水源时 应考虑与所选泡沫液要求的水质是否相适宜 为此 将原规范一 二 三款合并为目前的一款 四款改为二款
[说明]本条所述的围堰是指用土或其他不燃结构材料建造 并能将深度大于 25 mm 的燃料限定住的护堤
本条是参照 NFPA11—1998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 BS 5 3 0 6 Part 6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 制定的 第 2 2 6 条 无围堰的甲 乙 丙类液体室外流淌火灾区域宜选用移动式泡沫炮 或泡沫枪系统
第5页 共5页
资料编号 GB 50151-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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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的 同时也保留了原“规范”的内容 所述的缓冲物可以是专门设置的缓冲装置 也可 以是非专门设置的固定设备 金属物品或其它固体不燃物 通过公安部天津消防科 学研究所的试验 对于厚度超过 25 mm 但有金属板或金属桶之类的缓冲物时 灭火 是切实可行的 第 2.2.4 条 汽车槽车或火车槽车的甲 乙 丙类液体装卸栈台可选用泡沫喷淋系 统或泡沫炮系统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第1.0.4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第一节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第2.1.1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宜选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必须用抗溶性泡沫液。

第2.1.3条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

第2.1.4条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蛋白、氟蛋白、抗溶氟蛋白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可使用淡水或海水;二、凝胶型、金属皂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使用淡水;三、所有类型的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严禁使用影响泡沫灭火性能的水;四、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用水的温度宜为4~35℃。

第二节系统型式的选择第2.2.1条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规模、火灾危险性、总体布置、扑救难易程度、消防站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2.2.2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一、总储量大于、等于500m³独立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二、总储量大于、等于200m³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区;三、机动消防设施不足的企业附属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第2.2.3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一、机动消防设施较强的企业附属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二、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

前言Code of design for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sGB50151-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37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1-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3.2.1、3.2.2(2)、3.2.3、3.2.5、3.2.6、3.3.2(1、2、3、4)、3.7.1、3.7.6、3.7.7、4.1.2、4.1.3、4.1.4、4.1.10、4.2.1、4.2.2(1、2)、4.2.6(1、2)、4.3.2、4.4.2(1、2、3、5)、6.1.2(1、2、3)、6.2.2(1、2、3)、6.2.3、6.2.5、6.2.7、6.3.3、6.3.4、7.1.3、7.2.1、7.2.2、7.3.5、7.3.6、8.1.5、8.1.6、8.2.3、9.1.1、9.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0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2002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一0年八月八日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 号)和《关于同意调整国家标准<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计划的复函》(建标标函[2006]50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2000 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 93 (2002 年版)的基础上,通过合并,并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与有关单位合作先后开展了泡沫喷雾系统灭油浸变压器火灾、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灭轿车火、凝析轻烃低倍数泡沫灭火、环氧丙烷储罐抗溶泡沫灭火等大型试验研究;深入相关单位调研,总结国内外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工程设计、火灾扑救案例等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的新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设计、研究、制造、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规范明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l.0.2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第l.0.3条本规范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第1.0.4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第一节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第2.1.1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宜选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第2.1.3条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

第2.1.4条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蛋白、氟蛋白、抗溶氟蛋白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可使用淡水或海水;二、凝胶型、金属皂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使用淡水;三、所有类型的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严禁使用影响泡沫灭火性能的水;四、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用水的温度宜为4~35℃。

第二节系统型式的选择第2.2.1条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规模、火灾危险性、总体布置、扑救难易程度、消防站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2.2.2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一、总储量大于、等于500m^3独立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二、总储量大于、等于200m^3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区。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设计目标与系统选择首先,设计人员需要根据需要保护的区域大小、危险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等综合因素,确定所需的灭火能力和系统容量。

一般来说,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适用于低危险等级的区域,如办公室、商场等。

2.系统布局系统布局需要根据被保护区域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设计。

一般来说,泡沫灭火系统主要包括供水系统、泡沫贮存设备和泡沫喷洒设备。

供水系统应能够提供足够的水压和流量,而泡沫贮存设备应能够储存足够的泡沫剂。

泡沫喷洒设备的布置应覆盖到被保护区域的每个角落,确保灭火剂能够全面喷洒到火灾现场。

3.泡沫喷洒设备的选择泡沫喷洒设备的选择应考虑被保护区域的特点和所需的灭火效果。

常见的泡沫喷洒设备包括喷头、喷洒管道和喷洒控制阀等。

喷头的选择应适合被保护区域的布局和需求,喷洒管道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耐腐蚀性能,喷洒控制阀应能够准确控制泡沫的喷洒时间和量。

4.泡沫贮存设备的选择泡沫贮存设备的选择应根据需要保护的区域大小和灭火能力来确定。

常见的泡沫贮存设备包括泡沫液体贮存罐、增压泵和压力容器等。

泡沫液体贮存罐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增压泵应能够提供足够的压力,压力容器应具有足够的耐压能力。

5.系统管道和接口的设计系统管道和接口的设计应合理布置,以确保泡沫剂能够顺畅地输送到喷洒设备并喷洒到火灾现场。

管道应具备足够的强度和耐腐蚀性,接口应能够稳固地连接各个部件。

此外,应为每个关键部位设置手动切断阀,以便在发生泡沫喷洒故障时能够及时切断供水系统。

6.控制系统的设计控制系统应能够准确控制泡沫喷洒设备的喷洒时间和量,以达到最佳的灭火效果。

常见的控制系统包括手动控制和自动控制。

手动控制可以由人工操作来控制泡沫喷洒,而自动控制则可以通过火灾探测器等设备来感知火灾并自动启动喷洒设备。

7.系统维护与检测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维护与检测是确保其正常工作的关键。

设计人员应确保系统设备易于维护,如喷头和喷洒管道应易于拆卸和清洗,供水和泡沫贮存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4.1 一般规定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2 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液下喷射或半液下喷射系统;2 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或半液下喷射系统;3 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4 非水溶性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及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5 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干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4.1.3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4.1.4 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泡沫枪的数量及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 1.4的规定。

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

4.1.5 当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OOL/s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宜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4.1.6 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应留出泡沫混合液流量检测仪器的安装位置;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试验检澜口;在防火堤外侧最不利和最有利水力条件处的管道上,宜设置供检测泡沫产生器工作压力的压力表接口。

4.1.7 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合用一组消防给水泵时,应有保障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满足设计要求的措施,且不得以火灾时临时调整的方式保障。

4.1.8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宜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15)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15)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4.1 一般规定4.1.1 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分别对各自行业设置固定式、半固定式和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场所进行了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应符合上述规范的有关规定。

4.1.2 目前,泡沫灭火系统用于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有液上喷射、液下喷射、半液下喷射三种形式。

本规范将泡沫炮、泡沫枪系统划在了液上喷射系统中。

关于本条的规定,综合说明如下:1 对于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外浮顶和内浮顶三种储罐,液上喷射系统均适用。

2 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水溶性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因为泡沫注入该类液体后,由于该类液体分子的脱水作用而使泡沫遭到破坏,无法浮升到液面实施灭火。

半液下喷射是泡沫灭火系统应用形式之一,某些发达国家应用多年。

3 液下与半液下喷射系统不适用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其原因是浮顶阻碍泡沫的正常分布,当只对外浮顶或内浮顶储罐的环形密封处设防时,更无法将泡沫全部输送到所需的区域。

4 对于外浮顶储罐与按外浮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其设防区域为环形密封区,泡沫炮难以将泡沫施加到该区域;对于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由于泡沫炮为强施放喷射装置,喷出的泡沫会潜入其液体中,使泡沫脱水而遭到破坏,所以不适用,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与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发生火灾时,罐顶一般只撕开一条口子,全掀的案例很少,泡沫炮难以将泡沫施加到储罐内。

5 灭火人员操纵泡沫枪难以对罐壁更高、直径更大的储罐实施灭火。

本条规定必须要做到,为此定为强制性条文。

4.1.3 执行本条时,应注意泡沫混合液设计流量与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两个参数。

对于固定顶和浮顶罐同设、非水溶性液体与水溶性液体并存的罐区,由于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供给时间不一定相同,两个参数的设计最大值不一定集中到一个储罐上,应对每个储罐分别计算。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l5l-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中国石化总公司北京设计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大庆石油勘察设计研究院和天津市公安局消防总队等五个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的同志遵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科学研究、设计和使用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和研究,结合国内历次大型及中日石油灭火试验,对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等进行验证,并专门为环泵式比例混合流程在自灌条件下适用情况进行了验证,在吸收现有科研成果和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参考了美国、日本、西德、苏联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安装、验收规范和资料,并征求了部分省、市和有关部、委所属的科研、设计、高等院校、大型石油化工企业以及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等部门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二个附录。

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系统设计、系统组件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地址:天津市李七庄(邮编30038l),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一九九一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第三章系统设计第四章系统组件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l.0.2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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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条主要是说明制订本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即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合理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的危害,特制订本规范。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当今世界上对扑救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火灾普遍使用的灭火系统,国内外应用实践证明:该系统具有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灭火效率高等优点。

可以预料,随着我国四化建设的发展,尤其是石油化工工业的发展以及本规范的制订和实施,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将在我国得到进一步的推广应用。

从调查中得知,在火灾危险性大的甲、乙、丙类液体的储罐区和其他危险性场所,设计安装这一灭火系统的优越性越来越明显,但调查中也发现国内某些单位在设计、安装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使我们认识到制订我国自己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是当务之急,是保卫四化建设,减少火灾损失的重要措施之一。

第1.0.2条本条说明在进行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时,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火灾危险性和着火后对国家和人身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选择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型式,使该系统的设计达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第1.0.3条本条是指本规范适用和不适用的范围。

根据实践经验和国际1so/D1S7076一1990以及美国消防协会NFPA11一1983标准规定,低倍数泡沫适用于下列危险性场所:即提炼、加工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炼油厂、化工厂、油田、油库、为铁路油槽车装卸油的鹤管栈桥、码头、飞机库、机场以及燃油锅炉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钻井平台、采油平台、输油平台和交通部门管理的油码头等场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因这些场所交通部门另有规范。

本规范也不适用于海军的舰船,这方面部队有专门规范。

第1.0.4条本规范是一本专业性的技术规范,只要规定需要设置低佰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工程,就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

至于哪些部位需要设置该灭火系统还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原油及天然气工程建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执行。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第一节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第2.1.1条本条是根据国内试验和国际1so/D1s7076一1990以及美国消防协会NFPA11—1983标准规定的。

目前国内外对于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液上喷射泡沫,另一种是液下喷射泡沫。

因为采用液上喷射泡沫,泡沫不经过油层,泡沫不含油,所以普通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或水成膜泡沫液均可采用。

如果采用液下喷射泡沫,泡沫一定经过油层。

根据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1976年在700m3和5000m3汽油糟试验报告,得出蛋白泡沫通过汽油浮到油面上来时,含汽油量达到2%以上就有可燃性,达到8.5%就可自由燃烧;而氟蛋白泡沫中的汽油含量可高达23%以上,才能自由燃烧。

所以蛋白泡沫液不适合以液下喷射的方式扑救油类火灾。

第2.1.2条本条是根据国内试验和国际1sO/D1S7076一1990以及美国消防协会NFPAII一1983标准规定的。

因为水溶性液体分子极性较强,一般灭火泡沫中含有大部分水。

所以泡沫遇到这类液体,就很快被破坏消失不起灭火作用。

为此,扑救水溶性液体火灾不能采用蛋白泡沫液和氟蛋白泡沫液,必须采用抗溶性泡沫液。

目前国内有如下几种抗溶性泡沫液:KR一765金属皂型抗溶泡沫液,YEKJ-6A型抗溶泡沫液,YEDF一6型抗溶氟蛋白泡沫液等。

KR一765型泡沫液适用的范围:主要适用于扑救乙醇、甲醇、丙酮、醋酸乙酯等一般水溶性可燃液体的火灾;不宜用于扑救低沸点的醛、醚以及有机酸、胺类等液体的火灾。

一般在工程设计时,注意以下事项:输送泡沫混合液的管道长度不宜超过200m,混合液的流速不得低于2m/s,即输送混合液的时间不得超过100S。

对于固定顶储罐设计抗溶性泡沫灭火系统时,必须在储罐内安装泡沫缓冲装置。

扑救火灾时,让抗溶泡沫先落到缓冲装置上,然后再缓慢地铺到液面上扑灾火灾,缓冲装置见图2.1.2—1和图2.1。

2一2。

该泡沫液与水混合可采用环泵负压比例混合器平衡压力比例混合器或压力比例混合器,但使用压力比例混合器时。

要注意选用有隔膜的压力比例混合器,不能选用无隔膜的压力比例混合器,因为该泡沫液不能事前与水混合。

如果用移动式泡沫管枪或泡沫炮扑救流散的水溶性可燃液体火灾时,流散液体的厚度不要超过25mm,苦超过25mm厚度,泡沫管枪或泡沫炮不得将抗溶泡沫直接喷射到液面上,应该先喷到流散液体的前方,让泡沫慢慢铺展过去或喷到附近障碍物上,使泡沫从障碍物上流下,慢慢铺展到燃烧液面上。

YEKJ-6A型抗溶泡沫液属于合成型泡沫液。

系以复合碳氢表面活性剂作发泡剂;以微生物多糖抗极性溶剂作增稠剂;采用氟碳表面活性剂提高泡沫的流动性;此外还添加了助剂和防腐剂。

灭火原理:YEKL一6A型抗溶泡沫液以水与泡沫液之体积比为94:6形成泡沫混合液,经管道将泡沫混合液输送到泡沫产生装置可得均匀而细腻的泡沫,当这种粘稠而稳定的泡沫遇到水溶性液体时,在燃料与泡沫界面处析出一层聚合物的凝胶膜,可以有效地保护泡沫免遭极性溶剂的破坏,通过泡沫的封闭、冷却等作用窒息火焰。

适用范围:YEKL一6A型抗溶泡沫液主要用来扑救醇、酯、酮,醛、醚、胺、有机酸、杂环类等极性溶剂火灾,亦可用来扑救非极性的烃类(油品)火灾。

使用条件:可使用环泵式负压比例混合器、带隔膜的压力比例混合器、平衡压力比例混合器和管线式比例混合器,既可用于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消防设施,亦可装备泡沫消防车,还可适用于各种小型可移动式的泡沫灭火装置;输送混合液管道长度和流速不受限制;即使在运输或储存时发生冻结,解冻后其性能仍保持不变。

特点:由于该泡沫液添加微生物多糖极性溶剂作增稠剂,这个增稠剂为非牛顿液体有触变性,故其表观粘度较大,即使是呈胶冻状的泡沫液,但稍加剪应力即易于在管道中流动。

YEDF—6型抗溶氟蛋白泡沫液)这种泡沫液是以蛋白泡沫液为基料配以氨基酸型氟表面活性剂、碳氢表面活性剂和少量多糖配制成的。

优点:1、具有蛋白泡沫的发泡倍数高、抗烧时间长、持水性好、流动点低及储存时间长;2、又具有氟表面活性剂的表、界面张力较低、泡沫流动快、封闭性好;3.还有多糖的优良抗醇性、触变性等特点。

所以,它既能扑救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火灾,又能扑救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火灾。

故称多功能的氟蛋白泡沫液。

物理性能:流动点低,国内其他灭醇类火灾的泡沫液的流动点一般为0。

C左右,而该泡沫液的流动点为一10℃;2.粘度低,国外优秀的多功能泡沫液如美国三M公司ATC 泡沫液的粘度为1300mPaS,而该泡沫液在同样条件下,粘度只有500mPa·s,3.腐蚀率低,普通蛋白和氟蛋白泡沫液对钢片腐蚀率为25mg/d·dm2,而该泡沫液对钢片腐蚀率只有3。

87MG/D。

DM2;4输送混液管道的长度和流速不受限制;5.可使用各种比例混合器。

该泡沫液和YEKJ一6A型抗溶性泡沫液一样,既可用于固走式或半固定式消防设施,亦可装备消防车,还可适用于各种小型可移动式的泡沫灭火装置。

如可燃液体储罐区既有油罐又有醇类储罐时,最合理的设计泡沫灭火系统是选择TEDF一6型抗溶氟蛋白泡沫液,这样既安全可靠,又经济合理。

否则设置两套泡沫设备和氟蛋白、抗溶性两种泡沫液,这样投资大,使用维修都不方便。

所有抗溶性泡沫扑救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储罐火灾,均应在罐内设计、安装泡沫缓冲装置,这样灭火快。

所有的抗溶性泡沫扑救水溶性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火灾时,只能采用液上喷射泡沫,不允许采用液下喷射泡沫,因为这些泡沫中都带有水,通过水溶性液体时,泡沫很快遭到破坏,因而不能灭火。

第2.1.3条本条是根据《蛋白泡沫灭火剂和氟蛋白泡沫灭火剂技术条件及试验方法》(GNI3一14一82)制订的。

因为蛋白泡沫液的流动点为一5t,YEKJ一6A 型抗溶泡沫液在0℃以下就不能流动,所以储存泡沫液的环境温度下限规定为0t,环境温度超过40℃时,各种泡沫液的发泡倍数都下降,析液时间缩短,泡沫灭火性能降低,所以储存泡沫液的环境温度上限为40℃。

第2.1.4条根据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的试验报告:一、蛋白和氟蛋白泡沫液配制泡沫混合液时,可使用淡水或海水。

YEDF一6型抗溶氟蛋白泡沫液,也是以蛋自为起泡剂,虽然其中有氟碳表面活性剂成分,但数量很少,以也可使用淡火或海水。

二、配制抗溶性泡沫混合液时,不能使用海水,只能使用淡水。

因为海水中所含的氯离子和钠离子对碳氢表面活性剂和金瞩盐的络台物有影响,而YEKJ一6A型抗溶泡沫液碳氢表面活性剂为起泡剂,所以YEKJ—6A型抗溶性泡沫液不能使用海水,而KR 一765型抗溶泡沫液有金属盐的络合物,所以KR一765金属皂型抗溶泡沫液也不能使用海水。

蛋白和氟蛋白泡沫液是以蛋白为起泡剂,所以可使用海水。

三、含有破乳剂。

防腐剂、污油和化工厂排出的废水,因对泡沫灭火性能有影响,所以不能配制泡沫混合液。

四、此款的规定是根据《蛋白泡沫灭火剂和氟蛋白泡沫灭火剂技术条件及试验方法》(GNI3—14—82)制订的。

第二节系统型式的选择第2.2.1条根据实践经验,泡沫灭火系统型式的选择,视被保护对象的重要性,位于城市内、江河沿岸、港湾交通枢纽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象国家一、二级油库,储存量大,储罐单罐容量大于2000m3,并且储罐数量较多且布置集中,倘若一个储罐发生爆炸着火,往往会给整个油库的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如不及时扑救,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

还有一些化工产品储罐,虽然储罐容量并不大,但一旦爆炸着火,挥发出有毒的可燃气体,扑救特别困难;或本单位没有足够的消,防人员、机动消防设备以及距离公安消防队或企业消防队2。

5KG以外。

第2.2.2条根据实践经验和《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规定,独立的石油库宜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虽然设计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投资暂时大一些,但从全局出发,综合考虑,设计安装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无论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考虑都是合算的。

第2.2.3条根据国内外的实践经验,如果是企业油库或企业的化工产品原料、成品库码头以及装置区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这些企业一般规模较大,并设有专职消防人员,泡沫、干粉和水罐消防车通常都配备较强,消防道路和水源完善,再加上可燃气体自动检漏报警设备和通讯联络装置齐全,像这样条件下的被保护对象,虽然火灾危险性较大,但综合考虑,可以选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第2.2.4条根据国际标准1So/DIS17076一1990和美国消防协会标准NFPAII 一1983的规定以及国内实践经验,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适用于下列场所:一、本款规定主要指较小的油库,总储量小于500m3,单罐容量小于200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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