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天胶业:董事会议事规则(2010年10月) 201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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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天胶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XXXX年10月)

回天胶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XXXX年10月)

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制度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倡导理性投资,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和《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地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通过有效沟通,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发展环境,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不能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四)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五)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事业部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回天胶业:独立董事制度(XXXX年10月)

回天胶业:独立董事制度(XXXX年10月)

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在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者,最多只能在5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聘任需按严格的甄选程序进行。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1-05-19 20:48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确保董事会工作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董事会应当有认真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平对待全体股东,并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四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公司其他高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五条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有冲突之处,则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董事会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及独立董事的比例,由《公司章程》确定。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八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九条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臵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遵循合法、有利于公司运作及提高决策效力的原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董事会应书面报请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董事会每半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或出资人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的参会人员:(一)董事会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同时通知非董事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列席;-1-(二)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以电话、传真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同时通知非董事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列席;根据公司实际可将董事会列席人员扩大到全体高管和部门主要负责人。

列席人员可以发表建议意见不具备表决权。

(三)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四)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董事会主要议定事项:(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1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服务类项目和20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类项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事项。

回天胶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XXXX年10月)

回天胶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XXXX年10月)

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广泛吸纳人才,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选择适合公司发展需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占3人。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委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公司干部管理部门协助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职责第十条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负责独立董事、面向社会招聘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提名。

第十二条 对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第十三条 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由提名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之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向董事会提交审查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由监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之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向董事会提交审查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提名的董事、独立董事,由公司干部管理部门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之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向董事会提交审查报告。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董事会有效行使职权,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人员.第二章董事会的议事范围第三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条董事会议事范围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五制订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六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融资、捐赠、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及修订草案;十二实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三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第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六条董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实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议时;二监事会提议时;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五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分别于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以前和三个工作日以前将会议通知,通过传真、邮寄、电子邮件、专人送出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通知系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第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会议召开方式;四事由及议题;五发出通知的日期;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十条董事会会议议题包括以下内容:一上一次董事会会议确定事项执行情况的通报;二董事长提议的事项;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的事项;四监事会提议的事项;五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会议议题的收集由会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凡有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和批准的事项,由具体承办部门提供详细方案.第十二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个工作日,发出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个工作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第十四条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每名董事只能接受一名董事的委托.委托书应当载明: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三代理事项和有效期限;四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五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并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第十五条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十六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就有关议题发表意见,并有权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但不参加表决.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审议程序及决议第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资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时,为了详尽了解情况,可要求承办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汇报和询问有关情况.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审议过程中,发现情况不明或方案可行性存在疑问的议题或方案,董事会应要求承办部门予以说明,并退回重新办理,不予表决.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对有重大争议的问题,主持人在征求与会董事意见后可决定暂缓表决.对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董事会决议中作出说明.第二十二条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除非在授权委托书中已明确,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有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如不召开董事会,而以书面方式通过决议,书面决议应由所有董事签署.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届次、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四与会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五会议议程;六会议审议的提案、董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尤其应当包括董事提出的任何疑虑或表达的反对意见;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第二十六条除会议记录外,还可根据需要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第二十七条与会董事本人或其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定稿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董事未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亦未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会议纪要等,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若有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公司应公开会议记录等会议档案,供其在合理时段查询.第五章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及反馈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有关计划、实施方案和董事会对管理人员的聘任文件,由董事长签发下达和上报.第三十条董事长应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第三十一条公司会议管理部门负责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督查与反馈.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三十四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回天胶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XXXX年10月)

回天胶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XXXX年10月)

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制度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倡导理性投资,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和《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地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通过有效沟通,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发展环境,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不能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四)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五)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事业部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回天胶业:公司章程(XXXX年10月)

回天胶业:公司章程(XXXX年10月)

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第三章 股 份 (3)第一节 股份发行 (3)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第三节 股份转让 (5)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第一节 股东 (6)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7)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9)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0)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1)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3)第五章 董事会 (16)第一节 董事 (16)第二节 董事会 (18)第六章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1)第一节 一般规定 (21)第二节 总经理、副总经理 (21)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22)第七章 监事会 (23)第一节 监事 (23)第二节 监事会 (24)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5)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25)第二节 内部审计 (26)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26)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26)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27)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27)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28)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29)第十二章 附则 (29)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章锋、乔国政、邓冰葱、陈林、吴正明、游仁国、刘鹏、王家勇、金燕、刘凤全、卢婉清、周明海、张宏恩、张德成和李群等15人为发起人,由襄樊回天胶粘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发起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9月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营业执照号码为420000000004719。

董事会议事规则(优选模板)

董事会议事规则(优选模板)

董事会议事规则(优选模板)第一条宗旨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定期会议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六)经理提议时;(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回天胶业:教材监事会议事准则(10月)

回天胶业:教材监事会议事准则(10月)

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按《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行使职权。

监事会应对以下事项发表书面意见:(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发表意见;(三)对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发表意见;(四)对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意见;(五)对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发表意见;(六)对董事会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需由监事会发表意见的事项。

第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或者被公开谴责时;(六)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回天胶业: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22

回天胶业: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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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 关于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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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 关于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所有出席股东均与公司股东名册相符。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 决方式表决了以下议案: (一)制订《激励基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为:同意该议案的股份数为 38,166,016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二)补选史襄桥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成员 表决结果为:同意该议案的股份数为 38,166,016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补选黄玉胜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成员 表决结果为:同意该议案的股份数为 38,166,016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回天胶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回天胶业:公司章程(XXXX年10月)

回天胶业:公司章程(XXXX年10月)

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第三章 股 份 (3)第一节 股份发行 (3)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第三节 股份转让 (5)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第一节 股东 (6)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7)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9)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0)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1)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3)第五章 董事会 (16)第一节 董事 (16)第二节 董事会 (18)第六章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1)第一节 一般规定 (21)第二节 总经理、副总经理 (21)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22)第七章 监事会 (23)第一节 监事 (23)第二节 监事会 (24)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5)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25)第二节 内部审计 (26)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26)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26)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27)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27)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28)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29)第十二章 附则 (29)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章锋、乔国政、邓冰葱、陈林、吴正明、游仁国、刘鹏、王家勇、金燕、刘凤全、卢婉清、周明海、张宏恩、张德成和李群等15人为发起人,由襄樊回天胶粘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发起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9月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营业执照号码为420000000004719。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xx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董事第二条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职工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300041回天新材:《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300041回天新材:《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含委托
第十九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第十九 理财)、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3
条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具体按照公 条 担保事项、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等的权
司章程执行。
限,具体按照公司章程执行。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8 日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1 2
条款
原条款内容
条款
拟修改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第四条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Hale Waihona Puke 第十七 条……(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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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 事第三条 公司董事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熟悉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胜任所任职务的组织管理能力、业务能力、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或占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十或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出。

第七条 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二)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委托代表公司;(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处理公司业务;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3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具体按照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章 董事长第二十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第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上市地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上市地交易所所有问询;(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上市地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上市地交易所报告;(八)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董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务时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第三十一条 董事议事通过董事会议形式进行。

董事会议由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授权的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时,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该项事实发生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四)监事会提议时;第三十四条 公司经营中的日常事项,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董事办公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五条 除上述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一)董事会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二)临时董事会议召开3日前以电话、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三)董事办公会议召开1日前以电话、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出的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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