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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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经济法基础理论
一、经济法的概念
是调整国家在对市场主体及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以及在对整个市场活动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概念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调整的经济关系发生在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
调整的经济关系发生在国家与整个市场之间
是调整上述经济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国家与市场之间的经济关系
国家与市场主体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与市场主
体的活动进行
组织、管理和
监督过程中所
发生的经济关

国家对市场进
行宏观调控过
程中所发生的
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对象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相互区别民法:调整由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而产生的经济关系
行政法:调整国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
发生的行政关系
经济法:调整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互联系民法
行政法
经济法
前提和基础
经济法的特征
1、调整的对象是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2、主体具有两重身份
3、内容具有综合性和专业性
4、形式具有多样性
5、调整方法具有多样性
6、作用具有直接性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过程中,
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具有权利与义务内
容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所确认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过程中具有权利与义务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分类经济组织法律关系
经济活动法律关系经济监督法律关系市场管理法律关系宏观调控法律关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关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关系、私营企业法律关系、个体经济法律关系、公司企业法律关系等
合同法律关系、竞争法律关系等技术监督法律关系质量监督法律关系会计监督法律关系审计监督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主体内容客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特征1、主体主要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市场主体
2、不同类别的主体其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别
管理和调控以盈利为目的
(二)主



围国家经济
管理机关
市场主体
综合经济管理机关
部门经济管理机关
职能经济管理机关
经济监督机关
经国家授权的经济组织
自然人
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
经营户、个人合伙、个
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法人成立的条件依法成立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自然人)
(一)公民的概念
我国公民在宪法上的概念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民法上的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二)公民的权利能力
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概念
开始终止
出生死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他们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三)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公民正确识别事
物和判断事物的能力为基础
类型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指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完整的,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有条件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是指公民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而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和承担的义务
不同性质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享有或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同。

(二)经济法上的权利
概念: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规定,实现意志或者利益的可能性。

进行经济活动权要求权请求保护权
种类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管理权市场主体——人身权、财产权
(三)经济法上的义务
概念: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规定,为实现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而进行相应的行为的必要性。

是一种必要性;
以法律或合同规定的范围为依据;
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概念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二)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
主物与从物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货币与有价证券
智力成果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
管理对象
行为完成一定的工作
提供一定的劳务
黎民与新江旅行社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主体:黎民与新江旅行社
客体:旅游服务
内容:黎民——享有按合同规定的各项服务的权利;具有按合同要求支付旅行经费的义务。

新江旅行社——享有按合同规定收取旅行经费的权利;具有按合同规定为游客提供良好服务的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产生:特定的主体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变更:发生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改变终止:特定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法律
事实法



能够引起经
济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和
终止的客观
情况

律事实的种类
行为
事件
1、市场经营行为
2、经济管理行为
3、经济仲裁、司法
行为
4、经济违法行为
自然现象
社会现象
当事人的意志活动
不以当事人意志
为转移的客观事

五、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是指按照经济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严格监督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正确地行使经济权利和切实地履行经济义务;对不履行经济义务和有经济违法行为者予以制裁,从而确保经济法律关系的全面实现,以此达到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目的。

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
经济制裁
行政制裁
刑事制裁
案例分析
【案例介绍】
1999年国庆,上海某公司的黎民准备与妻子趁假期外出旅游。

黎民决定选择新江旅行社提供的昆明大理五日游。

于是黎民在9月25日亲自到新江旅行社办理了手续,预约10月2日上午的飞机去昆明旅行,10月7日上午的飞机回来;在云南期间有进口空调大巴接送至旅馆及各景点;住宿条件为三星级宾馆、双人房;旅行社承担第一门票及三餐,每日餐费为50元/人;旅行社为每上名游客提供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2万元;费用为4500元/人。

黎民当即付款9000元。

9月3O日,旅行社与黎民又进行了确认,并告之具体起程时间。

10月2日上午,游客来到指定地点,应到45个人,实到44人,有一位叫万林的游客因昨夜搓麻将突发脑梗阻死亡。

大家来到机场,不料由于机场有大雾,班机推迟了两个小时才起飞。

到达昆明后,游客在机场又等了近两个小时,才开来了一辆国产大巴车,且未开空调。

而司机则责怪是他们迟到违约在先。

车至旅馆后,游客们发现该旅馆实为二星级宾馆;而且因旅游情况火爆,在双人房里均加铺一张。

游客们提出意见,但在旅游期间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在以后几天的旅游中,游客对景点游览时间太短、三餐价高质次等颇为不满。

10月6日,在去一景点游览途中,游客与司机、导游又发生争执。

司机竟然殴打游客,将黎民等3人打伤并摔坏了黎民的一架照相机。

后在当地警方的干涉下,司机被依法拘留。

结束这次不愉快的旅行回到上海后;游客们纷纷向新江旅行社和消费者协会投诉,黎民等3人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请分析:
1、黎民与新江旅行社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
主体、客体、内容。

2、在整个旅游过程中出现了哪些法律事实
及其引起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1)黎民等游客与新江旅行社约定昆明大理五日游,这是合法行为,引起了游客与旅行社之阁的旅游合同法律关系的发生,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2)10月2日上午飞机误点是因机场大雾,是自然现象引起了乘客与航空公司的运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时间延后)。

这种绝对事件往往被认为是不可抗力,当事人都无过错,所以任何一方均不应承担责任。

(3)游客万林在旅行前死亡,他与旅行社的旅行合同法律关系随之终止,他的死亡不是他自己和旅行社所能决定的,是绝对事件。

(4)游客们到达云南后,旅行社未提供原先约定的住宿、就餐及出行条件,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旅游合同中已约定过违约责任,就按约定处理;若没有约定,按照《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规定,也要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等责任。

(5)司机殴打黎民等3名游客是违法一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的财产权利种人身权利,应受到法律制裁。

(6)受伤的游客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

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需要订立保险合同和发生保险事故两个法律事实出现才能成立。

本案中以上两个事实均已出现,所以引起了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

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加害人追偿。

受伤的游客也可直接要求新江旅行社给予损害赔偿,因为导游、司机都是旅行社的雇佣人员,对他们在行使职务时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旅行社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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