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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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职责1、国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省一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地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

5、各相关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开展监管工作。

三、主要内容1、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现场进行安全评价和预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安全防范。

3、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所选用的材料和设备进行质量检验,并确保符合标准要求。

4、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5、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6、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施工现场检查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7、对于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同时可以采取暂停施工、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罚。

8、对于发生公路水运工程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罚。

四、监督检查1、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3、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报告交通运输部门和有关部门整改情况。

五、处罚措施1、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交通运输部门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工、吊销施工许可证等措施进行处罚。

2、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将依法追究其主体责任,同时可由交通运输部门吊销其施工许可证。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第四条进行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路水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注:1、本文档主要是为了保障公路、水运工程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因此,相关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内容,以免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

2、本文档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安全生产法》等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

(2)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员死亡、重伤、轻伤及物质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事件。

(3)处分:指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4)刑事责任:指依法承担由法律规定的刑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6.1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改建、维护和设施设备的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各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本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并及时纠正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落实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和各项安全制度措施。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纠正施工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

监理单位应当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报告,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阶段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因素,并将安全生产要求纳入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还应当根据工程特点,提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安全生产培训。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对参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改建、维护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遵守安全生产规程的能力。

各级领导同志应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构建全员安全生产防线。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责任人和重要设施设备的抢险、修复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以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是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和工作计划;(二)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三)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四)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选址和布局,确保建设区域的安全稳定。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进行项目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设置合适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告设施。

第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它对于促进我国交通物流的发展和推动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办法实施及其意义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一、政策背景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最早是在2002年制定《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随着时代发展和技术进步,原有的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今形势的需要,为此,2020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方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为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和行政支持。

二、办法实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适用于公路和水运工程领域,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法规。

为了保障监督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建立健全监督机构和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办法》规定了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力度。

(二)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要提高广大公民的安全意识,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知识,落实好安全责任,做到人人都参与进来,共同维护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

(三)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加强隐患排查整改。

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科学的监督管理和评估,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患于未然。

三、意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颁布,无疑是我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一次重大创新和进步。

这一办法的实施,意义重大:(一)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公路水运工程发生事故。

交通部2007年1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07年1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07年1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xx项目经理部 2017年7月23日
简介
2017年6月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 25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该《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 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办法》修订的背景 、工作过程及 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三、内容解读
第六,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点危险环节的管理制度。结合 典型案件,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强化高风险环节和部位的施工安 全技术管理和现场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火工品现场管理、大 型临时设施设备管理等的具体措施要求。
三、内容解读
第七,完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依法督促企业落实从 业人员安全培训要求,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和专职施工安全管理人员 岗前培训、操作考试以及安全技术交底。
三、内容解读
第四,完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信息记录制度。这是根据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新 形势作出的新规定,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预防和治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中的 作用。《办法》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 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对五类违法行为实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 信息共享平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目录。危 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分为两个等级,一是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是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极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致使人民群众生命 和财产安全遭受重大损失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对这类工艺、设备和材料,国家 实行淘汰制度。二是其他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是与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 工艺、设备等相比较,危险性较低,有的工艺、设备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而 人员履行了适当的注意义务或者附加了必要的防护条件后,可以尽量避免事故的 发生。对于已经公布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 单位都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不得继续使用此类工艺和设备,也不得转让他人使 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确定哪些是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并且以明示的方法予以公布。 交通部正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商、联合制定部级层面的淘汰目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 年第1 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为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规范管理行为,加强监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综合治理、重点监管的原则,实施分类监管,采取综合防控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体系。

第三条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测设施,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安全运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二)审查和监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三)严格监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改建、扩建、重建、拆除、停业、复业行为的安全生产管理;(四)组织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和评估;(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六)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和回复;(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职责明确到位,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并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及工作效果进行评估。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改建、扩建、重建、拆除、停业、复业等行为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第九条申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二)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资料;(三)其他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材料。

最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6月12日公布)

最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6月12日公布)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为从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从业单位运用科技和信息化等手段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施工部位加强监控。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2017年06月23日06:42 (星期五)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部委:国务院所属机构 > 交通部收藏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四章监督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2017年06月23日06:42 (星期五)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部委:国务院所属机构 > 交通部收藏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四章监督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1. 引言公路水运工程旨在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交通运输服务,而安全生产是保障公路水运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

为了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 目的和范围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员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和追究责任。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3. 安全生产责任3.1 主体责任公路水运工程法定管理单位、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3.2 监管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工程的安全运行。

监管部门还应当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4.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4.1 安全生产培训公路水运工程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并及时了解最新的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

4.2 安全生产检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工程设施、设备和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3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处置,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保障事故后续处理的顺利进行。

5.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5.1 监督检查内容安全监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程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状况;•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人员安全培训和安全意识的落实情况;•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情况。

5.2 监督检查方式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以及特殊情况下的突击检查等方式对公路水运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同时,提高生产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一项法规。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字数不多,但会尽力详细说明。

首先,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监督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该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的各类施工单位,包括道路建设、桥梁建设、隧道建设、码头建设等各类项目。

它明确了各类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组织、人员培训、设备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其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督机构和责任主体。

该办法明确了国家部门和地方政府对公路水运工程的监管职责,包括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评估等。

同时,该办法也规定了各类施工单位对自身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包括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安全预案和应急措施等。

第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强调了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

该办法明确要求各类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进行风险评估和预防措施研究,确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在施工中,要按照预防优先的原则,采取科学、规范的施工方法,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在施工后,要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评估,确保工程能够正常运营和使用。

最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违法行为和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的责任和刑事、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范围。

对于发生事故和造成人员伤亡的施工单位,要依法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法行为造成工程质量损失或经济损失的,要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施工人员安全和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法规。

通过明确监督管理的范围和对象、规定监督机构和责任主体、强调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以及明确违法行为的责任和追究,能够有效提高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前言《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国务院安委会制定的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法规,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推进《办法》的实施,本文对《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泛博从业人员和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相关规定。

二、合用范围《办法》合用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改建、扩建、维修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合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公路、桥梁、隧道等公路工程;2. 港口、码头、航道等水运工程;3. 跳池、游泳馆等水上娱乐设施。

三、重要内容解读1. 安全生产责任制《办法》要求各单位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人、机、料、法和环境的安全。

责任单位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等。

各单位要明确各自的责任,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机制。

2. 危(wei)险作业管理《办法》要求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危(wei)险作业管理规定,建立危(wei)险作业清单,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确保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

同时,《办法》对各类危(wei)险作业进行了具体细化,包括高处作业、火焰切割、爆破作业等,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危(wei)险作业应暂停施工。

3. 安全教育培训《办法》要求各单位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建设单位要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责任,组织各类培训和考核,加强分层管理,确保培训效果。

施工单位要建立培训档案,记录每位从业人员接受的培训情况,加强现场安全教育,指导从业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4. 安全检查监督《办法》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改建、扩建、维修等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检查各单位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施工单位应主动接受安全检查监督,积极配合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2017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为从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从业单位运用科技和信息化等手段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施工部位加强监控。

第十条在改善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奖励。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为从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6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为从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从业单位运用科技和信息化等手段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施工部位加强监控。

第十条在改善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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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容解读
第三,完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这是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精神以及国务院安委办推进风险管控 隐患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 意见,力求抓小抓早,从源头上防范安全事故。《办法》一方面强化风险意识,将风险 预控贯穿施工安全生产全过程各环节,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应当按规定开展风险评估,设 计单位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完善设计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综合应急预案、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防范等,首次将安全 风险评估与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等有机衔接,建立交通运输行业施 工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另一方面坚持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落实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治 理销号、挂牌督办和违法违规信息公开等相关制度,使之成为常态化措施要求。《办法》 同时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者事故隐患应当作出相应 处理,力求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倒逼企业落实隐患排查 治理的主体责任。
三、内容解读
与现行《办法》相比,新《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一界定、一规 范、五完善”,具体如下: 第一,界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办法》根据 《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全面规定了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 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并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 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同时《办法》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 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明确了检查监督的计划编制要求、检查内容、可采 取的措施及处理手段等。
四、实施计划
第三是完善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 会决定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安 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诚信守法是对从业单位的最 低要求。反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违章是从业单位缺乏诚 信的最直接表现,有必要引入信用机制对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予 以公开和惩戒。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快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安 全生产信用评价机制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完善功能,并实 现与部级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加强信用信息资源共 享。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xx项目经理部 2017年7月23日
简介
2017年6月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 25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该《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 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办法》修订的背景 、工作过程及 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四、实施计划

计划从五个方面层层夯实,确保新《办法》起到预期效果。 第一是加强《办法》宣贯。办法自2017年8月日起施行。各地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业单位要有计划组织对《办法》的宣贯学习, 明确各自职责、责任义务和相关的行为规范,确保《办法》落实。
四、实施计划
第二是建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国家和行业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可规 定通过技术标准等适当方式以保证其具体实施。2017年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办公 厅发布《交通运输安全应急标准体系(2016年)》,这是在现有交通运输各专业 标准化技术体系的基础上,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应急职责分工和重点领域划分, 对交通运输安全应急标准进行重新梳理构架,形成交通运输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纳入体系的安全应急标准界定为直接为保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环 境安全制定的标准,分为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方法标准和产品标准。 其中,工程建设安全应急领域包括施工作业场所的安全标准、施工作业、施工工 艺的安全标准、施工设备、设施、机具和安全防护用品以及应急抢险施救的专用 设施等的产品安全标准等。“十三五”时期是交通运输安全应急标准体系建设的 重要的窗口期,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地区公路水 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联合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 应急地方标准。
三、内容解读
第五,完善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一是进一步界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突出行业主管部 门履职情况的层级督查以及项目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督查工作的计划性和程序性,明确督 查内容、可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手段,进一步规范行业施工安全监管行为。可采取的手段上增加了提 前24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品等强制性措施。二是强调 要综合运用法治和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督执法技术装备建设,实现依法、严格、精准、高效执法。 三是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 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的规定精神,并参照国家安监总局与住建 部相关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做法,增加了“尽职免责”的条款,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 进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时,被问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方式、程 序、计划已经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但因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拒不执行从而导致安全生产责任 事故等六种情形,被问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可不承担责任,这也是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 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导则>的通知》(交办安监[2017]59号)的具 体要求。考虑到纪检部门、上级机关等外部追究交通运输部门责任时的免责情形,部门规章无权作出 规定,《办法》仅规定了在交通运输部门内部追究责任时的尽职免责情形。
二、修订的内容
现行《办法》章节结构(共五章、44个条款),新《办法》章节结构略有 调整,共六章、59个条款,包括第一章总则,共10个条款,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共16个条款,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共17个条款,第四章监督管理,共10个条款, 第五章罚则,共4个条款,第六章附则2个条款。其中,第五章为新增章节,根据 法律法规等规定,将行业具备操作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明晰化,便于各地执行; 第四章改名为监督管理,其他章节名称未修改。《办法》章节名称与新《安全生 产法》保持一致性。
三、内容解读
第六,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点危险环节的管理制度。结合 典型案件,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强化高风险环节和部位的施工安 全技术管理和现场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火工品现场管理、大 型临时设施设备管理等的具体措施要求。
三、内容解读
第七,完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依法督促企业落实从 业人员安全培训要求,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和专职施工安全管理人员 岗前培训、操作考试以及安全技术交底。
三、内容解读
第四,完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信息记录制度。这是根据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新 形势作出的新规定,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预防和治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中的 作用。《办法》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 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对五类违法行为实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 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内容解读
第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办法》明确要求从业单位应 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上位 法规定基础上,结合公路水运工程实际,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特种作业人 员、施工机械设备和机具、资金投入、施工现场管理、工程保险等环节全面规定 了从业单位应当达到的条件,并通过招标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合同、专项施工 方案、现场安装验收等关键载体、重点环节等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地, 实现安全生产链条闭合管理。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除了保留的原有条款外,其他 新增或修改的条款内容按照有法有据的要求进行了补充。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的配备上,《办法》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公路水运工程实际进行了微调, 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工程施工作业特点、安全风险以及施工组织难度,按照年度施 工产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5000万元 以上不足2亿元的按每5000万元不少于1名的比例配备;2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名, 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实施计划
第四是研究制定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目录。危 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分为两个等级,一是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是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极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致使人民群众生命 和财产安全遭受重大损失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对这类工艺、设备和材料,国家 实行淘汰制度。二是其他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是与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 工艺、设备等相比较,危险性较低,有的工艺、设备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而 人员履行了适当的注意义务或者附加了必要的防护条件后,可以尽量避免事故的 发生。对于已经公布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 单位都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不得继续使用此类工艺和设备,也不得转让他人使 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确定哪些是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并且以明示的方法予以公布。 交通部正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商、联合制定部级层面的淘汰目录。
四、实施计划
第五是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层 级检查以及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落实 监督检查的人员、经费和装备,规范检查行为、加大敦促整改力度、 加强相关信息公开。在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中,可委托具备相应 资质能力的机构或者专家开展检查、检测和评估,所需费用应当按 照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程序要求进行申请。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宣贯完毕
一、修订的背景
现行的《办法》是2007年出台的,对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防止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 着安全生产形势日益严峻,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越来越重视,制修订一大批法律 法规,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特别是 2016年12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对安全生产改革发展进行了全面部署。同时,“十三五”期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依 然量大且面广线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安全生产事故 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有效遏制,亟待进一步总结经 验教训,不断完善行业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制。现行《办法》与最新的法律法规、 政策要求等方面存在一些不适用、不明确和不完善等情况,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 上位法规定和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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