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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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孕期管理制度规定

企业员工孕期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为了保障孕期女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孕期女员工。

三、孕期女员工权益保护1.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为孕期女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2. 孕期女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平均工资。

3. 企业不得因女员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孕期女员工工作安排1. 孕期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根据身体状况和工作能力,企业应合理安排其工作。

2. 孕期女员工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企业应予以调整,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其身体状况和工作能力相适应。

3. 企业不得安排孕期女员工从事以下工作:(1)有毒有害、放射性、高噪声等危害女职工健康的岗位;(2)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女职工禁忌劳动岗位;(3)孕期女员工本人提出,经企业同意的岗位调整。

五、孕期女员工请假制度1. 孕期女员工因身体原因需要请假的,应提前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2. 企业应批准孕期女员工因身体原因提出的请假申请,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休假待遇。

3. 孕期女员工因身体原因需要休养的,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休养待遇。

六、孕期女员工劳动争议处理1. 孕期女员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的,应按照国家规定和本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2. 企业在处理孕期女员工劳动争议时,应充分考虑女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是指在女职工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需要给予特殊的保护和照顾。

这是因为女性在这一阶段身体较为虚弱,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和工作压力的影响,需要额外的关注和支持。

以下是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主要内容:
1. 怀孕期保护:企业应当为怀孕的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工作岗位的安全,防止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

同时,对于孕期较长或者工作条件较差的女职工,企业应当安排轻松的工作内容或者调整工作时间,确保她们的身体和胎儿的健康。

2. 分娩期保护:女职工分娩期间应当享受产假,通常为90天。

在产假期间,企业应当支付女职工的工资,并保留其工作岗位,不得以怀孕和分娩为由解雇或者降职女职工。

同时,企业还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和医疗保障,确保分娩安全和产后康复。

3. 哺乳期保护:企业应当为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适当的哺乳室或者哺乳场所,以便她们可以方便地喂养婴儿。

企业应当允许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合理地安排哺乳时间,不得以此为由削减她们的工资或者权益。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和工作的平衡发展。

同时,这也能提高员工对企业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对于不遵守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企业,相关部门将会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总之,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促进性别平等,推动社会进步。

企业和社会应当重视这些规定的执行,为女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只有保护和尊重女职工的权益,才能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期员工管理

三期员工管理

案例讨论: 1)本案中王小姐以怀孕为由要求恢复已解除的劳动关系能否获得仲裁委
员会的支持?为什么? 2)如果该案例协商解除变为到期终止,那王小姐恢复劳动关系诉求是否 能被支持?为什么?
三期员工管理——劳动关系

案 解析
女职工能否以怀孕为由要求恢复已协商解除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 三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原则上用人 单位是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者单方解除是合 法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是合法的。 从本案例事实表明公司和何某均在主观上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由此双方协商一致, 表达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愿望。其次双方并无欺诈和胁迫。再次客观上双方订立了解除劳 动合同协议书,公司按规定支付了相关费用,王小姐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离开了公司。最后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没有违反劳动法有关强制性规定。 综上所述,即便王小姐是在孕期,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更何况王 小姐是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才提出因怀孕要恢复劳动关系的,故怀孕日期先后不影响劳动合同 的协商解除。王小姐的请求事项无法得到支持。 但如该案例变为到期终止,则怀孕日期先后对案例结果会造成影响,如果在终止前,则易 被支持恢复劳动关系。
基础产假
产假
难产 多胞胎生育
晚育假 独生子女奖励 护理假(看护假) 哺乳时间 哺乳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年满24 周岁 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产期女职工配偶 享受 哺乳期内上班女工 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
三期员工管理——假期待遇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后能休产假吗?

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__

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__

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对处于特殊时期的女员工的规范管理,同时使其得到较好的保护,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三期”女员工,是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处于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女员工。

第二章休假类型第三条女员工“三期”休假共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法定可以享受的假期,包括产前检查假、计划内流产假、产假、哺乳假等;一类是员工工作许可,公司批准,可以享受的假期,包括保胎假,产前/产后假等。

第四条产前检查假、计划内流产假、产假、哺乳假详细规定参见《员工考勤管理规定》(修订版)第二十条产假管理规定。

第五条保胎假已婚女员工合同期内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师诊断,确需要保胎休息的,需由本人选定医保定点医院开据证明,公司批准后开始休假。

其休假期间待遇按病假待遇对待。

保胎假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遇节假日不顺延。

第六条产前/后假女员工因身体原因需提前休产假,或产假期满,仍不能工作的,经本人选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开具证明,公司批准后安排休假。

其休假期间待遇按病假待遇对待。

产前/产后假累计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遇节假日不顺延。

第三章休假规定及员工管理第七条休假管理规定一、处于“三期”的普通员工请假超过三天的需提前一周提出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审批,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休假。

部门负责人请假需经总经理批准。

请假时需提交本人选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建议休息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如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明等。

二、处于“三期”的员工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如未按要求请假、请假未批准而自行休假,或休假到期未及时销假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公司有权依据相关员工管理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三、对于“虚假病假”及“小病大养”的情况,一经发现,公司有权要求该员工在限定时间内上岗并依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第八条“三期”员工岗位管理一、从事现场工作的“三期”女员工,如店面管理人员、服务督导、收银员、营业员、礼仪人员等,因岗位形象要求的特殊性,怀孕期满6个月,体型不再适宜从事原岗位的,由所在部门在部门内部进行调岗,可调整至后台岗位;部门内部协调不了的,可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填写《人员调岗申请单》(见附表一),经部门负责人确认,主管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内部进行岗位的调整。

“三期”员工管理制度

“三期”员工管理制度

“三期”员工管理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为保障三期员工的权利,规范员工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办公室人员。

二、名词解释1、“三期”:是指孕期(怀孕至产前15天)、产期(通常指产前15天至产后83天)、哺乳期(产后至小孩满一周岁)。

2、产前检查:产前检查---妊娠期对孕妇和胎儿所作的临床检查,时间应从确诊妊娠后开始,一般孕28周前每月一次,孕28~36周每2周一次,末一个月每周一次,若有异常情况,酌情增加检查次数,产前检查视为正常出勤。

3、哺乳假:哺乳假指的是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享有的每天两次、每次30分钟的哺乳时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4、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三、“三期”员工工作安排1、孕期(1)孕期员工按相关规定休产检假视为正常出勤,须正常进行请假流程并提供相关证明。

(2)对于涉及夜班、出差、高体力劳动的岗位员工,孕期应减少安排出差、加班;不再安排高体力工作;怀孕七个月以上不再安排出差、夜班。

2、产期(1)休假:公司按相关规定安排员工休产假(2)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员工享受生育津贴(而非工资),正常缴纳社保公积金。

根据当地政策不同,生育津贴分为公司办理和个人办理两种情况。

目前政策:深圳、北京、成都、广州为公司办理,上海为个人办理。

①公司办理生育津贴的情况a、产假期间,公司统一规则,先行代发生育津贴。

b、员工协助公司办理当地生育津贴,当地生育津贴申请后进入公司账户。

若当地发放生育津贴金额>公司代发生育津贴总额,多余部分将补足给员工。

②个人办理生育津贴的情况a、由个人直接办理当地生育津贴,当地生育津贴申请后直接进入个人账户。

公司在员工产假期间不进行代发。

b、公司协助员工产假期间直接向当地社保局提供资料,当地生育津贴直接作为员工的产假期间补贴。

3、哺乳期(1)哺乳期中,员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可享有的每天两次、每次30分钟或每天连续一个小时的哺乳假。

“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

“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

“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为更好地保护“三期”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同时进一步规范员工日常管理,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本管理办法所指“三期”分别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2、适用对象指公司全体“三期”女员工。

3、孕期管理3.1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员工,不安排其夜间工作。

在工作日给予休息一小时。

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休产前假。

休假期间,其工资按基本工资80%支付。

(支付数额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3.2女员工怀孕期间,共享受11次带薪产前检查,每次4小时,特殊情况凭医院证明可增加产检次数;3.3孕期员工例行产检的,产检时间视为正常工作时间。

4、生育假期和计划生育手术假期4.1生育假期:顺产产假:98天;难产(剖腹产、会阴III度破裂)另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们牵引产另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4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75天;4.2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3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30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10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

同时施行上述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4.3国家、省、市对生育休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5、哺乳期管理5.1女员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哺乳期女员工不安排夜班;5.2女员工在小孩出生至满周岁期间,公司在每个工作日给予其一小时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按照公司实际情况,哺乳时间为可推迟1小时上班或提前一小时下班。

6、女员工在“三期”内,因自身原因,无法胜任现有工作的,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工作内容或者岗位进行调整。

女职工三期保护是什么?

女职工三期保护是什么?

The wind blew hollowly.(页眉可删)女职工三期保护是什么?1、孕期,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2、哺乳期,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一、女职工三期保护是什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二、三期女工享有哪些假期1、产检: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2、产假: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北京地区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职工除享受法定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流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4、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公司职工怀孕期间管理制度

公司职工怀孕期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女职工,包括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第三条公司应尊重和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确保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身心健康和工作权益。

第二章怀孕期间的权益保障第四条女职工怀孕期间,享有以下权益:1. 享有带薪产假的待遇,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 享有必要的休息时间,公司应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和工作调整。

3. 享有参加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权利,公司应支持女职工参加孕产期保健服务。

4. 享有对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知情权,公司应保障女职工工作环境的舒适和安全。

5. 享有对工作安排的合理调整权,公司应充分考虑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合理调整工作内容。

第五条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工作条件符合以下要求:1. 工作环境整洁、卫生,无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

2. 工作时间符合国家规定,避免加班和过度劳动。

3. 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符合女职工的生理特点,避免对孕妇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章怀孕期间的管理第六条女职工怀孕后,应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并提交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女职工怀孕档案,记录女职工怀孕期间的工作情况、休息时间、产假待遇等。

第八条公司应定期对怀孕女职工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

第九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如需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应与人力资源部门协商,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 遵循女职工的意愿,尽量满足其合理要求。

2. 确保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符合女职工的生理特点。

3. 保障女职工的工作待遇和权益。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如有以下违规行为,公司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公司将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三期女员工的在职管理制度

三期女员工的在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三期女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三期女员工,以及涉及三期女员工的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旨在保障三期女员工在职场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和员工满意度。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四条三期女员工的权利:1. 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产前休假、哺乳假等权益;2.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与男性员工同等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3. 有权要求公司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身体健康;4. 有权拒绝从事对身体健康有害的工作。

第五条三期女员工的义务: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 积极配合公司进行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健康检查;3. 保障工作质量和效率,按时完成工作任务;4. 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形象。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六条孕期管理:1. 公司应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避免孕期女员工接触有害物质;2. 对于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女员工,公司应予以调整,确保其身体健康;3. 孕期女员工应按照规定参加孕期健康检查,并配合公司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产期管理:1. 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女员工产假,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2. 产假期间,女员工享有医疗待遇,公司应按时支付相关费用;3. 产假期间,女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护理服务。

第八条哺乳期管理:1. 公司应提供母婴室,方便女员工哺乳;2. 哺乳期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可安排哺乳时间,公司应予以支持;3. 哺乳期女员工享有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九条健康管理:1. 公司应定期对三期女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关注其身体健康状况;2. 对于有健康问题的三期女员工,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医疗帮助和护理服务。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相关人员,公司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罚;2. 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3. 对损害三期女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女员工三期的管理制度

女员工三期的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保障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女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员工、合同工、实习生等。

三、管理职责1.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制度,并对公司各部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女员工的“三期”情况进行了解,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3. 女员工本人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如实告知公司其“三期”情况。

四、具体规定1. 孕期管理(1)女员工在怀孕期间,应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相关证明,公司应给予必要的保护和支持。

(2)公司不得安排孕期女员工从事国家规定禁止的劳动强度大、辐射性、有毒有害等岗位。

(3)女员工在孕期需要休息的,应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前休假。

2. 产期管理(1)女员工在产假期间,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产假待遇。

(2)女员工产假期间,公司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3)女员工在产假结束后,公司应安排其回到原岗位或同等岗位工作。

3. 哺乳期管理(1)女员工在哺乳期间,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哺乳假。

(2)女员工在哺乳期间,公司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禁止的劳动强度大、辐射性、有毒有害等岗位。

(3)女员工在哺乳期间,公司应保障其工作时间和工作环境,确保其能够正常哺乳。

五、监督与检查1. 人力资源部定期对各部门女员工的“三期”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女员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部投诉。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 本制度如有修订,以最新修订为准。

注:本制度所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

三期女职工人员管理制度

三期女职工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期间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三期女职工。

第三条本企业应当加强对三期女职工的关心和保护,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休息和医疗条件,确保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产前休假和哺乳假;(二)在“三期”期间,工资待遇不得降低;(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五)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休息和医疗条件。

第五条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二)积极参加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健康检查和培训;(三)爱护和使用好企业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四)按时参加工作,不得无故缺勤;(五)如实报告自身健康状况,配合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产假、产前休假和哺乳假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产假期限为98天。

第七条女职工在预产期前15天至产后45天,可以享受产前休假。

第八条女职工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可以享受哺乳假,哺乳假期限为6个月。

第四章工资待遇第九条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同等条件男性职工的平均工资。

第十条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企业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

第五章劳动保护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防辐射服、孕妇专用的座椅等。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休息时间和哺乳时间。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可以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一)女职工在“三期”期间,擅自离职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工作的;(二)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规章制度的;(三)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不如实报告自身健康状况,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公司女员工哺乳期管理制度

公司女员工哺乳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女员工在哺乳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工作,处于哺乳期的女员工。

第三条公司应尊重和保障女员工的哺乳权益,为哺乳期女员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第二章哺乳期时间规定第四条哺乳期女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

第五条女员工生育后,享有不少于两个月的哺乳假。

哺乳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第六条哺乳期女员工每班工作时间内,应安排至少一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不少于30分钟。

第七条哺乳期女员工因哺乳需要,可申请调整工作班次,公司应予以合理安排。

第三章哺乳室设置与管理第八条公司应设置专门的哺乳室,哺乳室应具备以下条件:1. 隐私性良好,避免他人干扰;2. 设有母婴护理设施,如婴儿床、哺乳椅、洗手池等;3. 环境清洁、舒适,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第九条哺乳室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1. 哺乳室钥匙由专人保管,哺乳期女员工使用时需登记;2. 哺乳室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卫生;3. 哺乳室内的物品应定期更新,确保母婴安全。

第四章哺乳假期间权益保障第十条哺乳假期间,女员工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和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第十一条哺乳假期间,女员工如需提前结束哺乳假,应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结束哺乳假。

第十二条哺乳假期间,如女员工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岗,应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公司批准。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女员工未按规定使用哺乳室,或者擅自调整哺乳时间,影响正常工作的,公司将予以批评教育,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公司管理人员未按规定保障女员工哺乳权益的,将予以批评教育,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公司女员工在哺乳期间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女职工三期管理

女职工三期管理




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 津贴; 2、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 活津贴。 另外,符合以上第1、2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 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 津贴。

3.对违反计划生育女职工的特殊处理


女职工违反计划规定生育有哪些情形? 未婚先孕或婚外孕 未婚先育或婚外育 违规生二胎


能否解除违反计划规定生育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违反计划规定生育女职工不可享受哪些待遇?
不得因生育解聘女职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 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 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 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 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 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4.“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三期女职工可以加班加点吗? 三期女职工调岗调薪有何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 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 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生育期间女员工管理办法

生育期间女员工管理办法

xxxx公司生育期女员工管理办法发布日期:年月日1 目的为了维护女员工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保证公司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文件。

2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从孕期、产期、到哺乳期的全过程的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所有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

3 管理职责3.1 人力资源部负责女员工生育期有关事项的日常管理。

3.2 本文件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4 内容4.1 总则4.1.1 本文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制订。

4.1.2 生育期女员工正常工作期间仍按绩效管理规定进行考评。

4.2 孕期4.2.1 女员工需在确认怀孕后的二个月内填写《员工生育登记表》,提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告知关于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及怀孕期间的工作和请假的特别安排。

4.2.2 女员工怀孕期间有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员工本人和部门主管协商一致,对工作内容作适当调整,部门主管修改员工的KPI后报人力资源管理部备案,薪酬待遇原则上不变。

4.2.3 女员工怀孕期间因身体原因需长期休养的,需向人力资源管理部提供一级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并依据《考勤制度》有关规定办理好请假手续,休假期间工资按病假工资计发。

4.3 产期4.3.1 女员工休产假需提前一周依据《考勤制度》有关规定到人力资源管理部办理休假手续。

4.3.2 女员工产假期限按国家《劳动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规定执行;目前具体如下:正常分娩为90天,难产实施剖宫手术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4.3.3 男员工妻子生育期,陪产假为三天。

4.3.4 女员工产假期间,公司按规定继续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应由员工个人缴纳部分仍由公司代扣代缴。

4.3.5 女员工产假期间,享受与基本工资等额的福利。

4.4 哺乳期4.4.1 女员工产后假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需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一级医院证明,按病假处理。

公司怀孕管理制度

公司怀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女性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女性员工。

第三条公司应尊重女性员工的生育权利,为怀孕、产期、哺乳期女性员工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支持,确保其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章孕期保护第四条女员工怀孕后,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医学证明。

第五条公司应安排女员工进行孕期检查,并给予相应的假期和医疗费用支持。

第六条孕期女员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整工作岗位,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其身体健康。

第七条孕期女员工如需休息,应按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公司应予以批准。

第八条孕期女员工产检时间视为正常出勤,不扣工资。

第三章产期保护第九条女员工生育后,应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

第十条产假期间,女员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一条产假结束后,女员工需提供相关医学证明,办理复职手续。

第十二条产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女员工可申请提前或延后休假。

第四章哺乳期保护第十三条女员工哺乳期间,应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哺乳假。

第十四条哺乳假期间,女员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五条哺乳期间,女员工需在工作时间内哺乳,公司应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哺乳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女员工可申请调整工作班次或工作时间。

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七条公司应设立女员工关爱基金,用于保障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的权益。

第十八条公司应定期开展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关爱活动,提高女员工的幸福感和归属感。

第十九条公司应加强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的管理,确保各项权益得到落实。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二十一条对因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女员工权益受损的,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女职工四期保护实施办法

女职工四期保护实施办法

女职工“四期”保护实施办法(一)一、目的公司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此文件适用于XX县局(分公司)所有女职工。

三、定义女职工“四期”保护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月经期。

四、内容(一)孕期1.女员工前三个月怀孕期要拿医院的孕妇检查结果到办公室查验并备案。

2.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

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及伴有全身震动的作业。

4.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孕期内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5.怀孕在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公司将安排由这部分的员工实行五天8小时工作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机器及化学品相关工作的操作;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二)产期1.女职工享受产假,产假期限为90天,其中产前休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正规医务部门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产假。

(三)哺乳期1.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

2.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孕期内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3.哺乳期内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情况下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活动。

4.育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部门应在每班劳动时间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班每次三十分钟。

(四)月经期1.女工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禁止安排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作业项目。

五、实施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月28日公布。

1/1。

三期女员工管理规定

三期女员工管理规定

三期女员工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保护“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同时进一步规范员工日常管理,现结合本中心工作性质及日常情况制定《“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

一、本管理办法所指“三期”分别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孕期需向公司提交医疗机构相关检查证明,已向公司进行了报备,享受孕期待遇,未提供证明未向公司报备的不享受。

产期是指自预产期前15天起至满98天(含产前15天)止。

对于晚育的(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初次生育的),可延长女员工产假30天。

(具体天数按当地计生规定表动而变动)女员工(可委托他人)向公司提交休产假申请经审核获准休假,方可享受产期待遇。

哺乳期是指自婴儿出生之日(出生证载明)起至满一周岁止,向公司提交出生证经报备后享受待遇。

二、女员工怀孕妊娠期间持公立医疗保健机构的预约单申请产前检查假,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作正常出勤。

每月产前检查假至多2次。

三、怀孕女员工经本市三甲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在经本人提出申请(附上医院证明材料)、本中心主管确认后可享受产前休假。

期间按照病假待遇计发薪资。

休假月份不计发全勤奖。

不再享受本年度带薪年休假。

四、难产者,提供生产医院的医院证明后,增加产假15天。

(具体天数按当地计生规定表动而变动)五、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提供生产医院出生证明后,增加产假15天。

(具体天数按当地计生规定表动而变动)六、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具体天数按当地计生规定表动而变动)七、“三期“女员工请假需提前一日书面提交请假单,经批准方可休假。

遇紧急情况,需至少提前2小时以电话方式(短信、托人捎口信、等无效)通知部门主管。

母婴管理制度

母婴管理制度

母婴管理制度一、背景与目的为了维护员工的权益,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特制定本《母婴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母婴管理流程,提供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间的合理安排,并确保员工的健康与工作之间的平衡。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包括女性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间的管理。

三、管理标准1. 孕期管理1.1 孕期确认:女性员工发现自己怀孕后,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并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1.2 工作调整:根据员工的身体状况和工作需求,部门可以根据员工的申请,适当调整员工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1.3 安全和保健:公司将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给孕期员工,并提供相应的安全知识和保健指导,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2. 产期管理2.1 产假申请:女性员工应在预产期前30天内,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产假申请,并提供医生出具的孕期检查报告或产前检查证明。

2.2 产假期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女性员工享有不少于98天的产假。

2.3 产假薪酬:女性员工在产假期间可享受正常工资待遇,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2.4 大病假申请:如遭遇孕期并发症或产后并发症,员工可申请大病假,并提供相关医生出具的证明材料。

3. 哺乳期管理3.1 哺乳假申请:女性员工在产假结束后,可以申请哺乳假,并提供医生出具的证明材料。

3.2 哺乳时间和场所:公司提供合理的哺乳时间和专用的哺乳室,以满足员工的哺乳需求,并保护员工的隐私。

3.3 工作安排:根据员工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公司可以适度调整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以便员工更好地照顾婴儿。

四、考核标准1. 孕期考核1.1 孕期工作表现:根据员工在孕期期间的出勤情况和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的考核。

1.2 维护员工权益:确定员工在孕期期间是否受到不公平对待,并及时解决员工的问题。

2. 产期考核2.1 产假申请:根据员工按时提出的产假申请并提交医生证明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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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1.为加强公司女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管理,保护公司以及员工双方合法权益,建立正
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博胜互动全体员工。

第二条孕期管理
1.如员工有计划生小孩,需提前3个月告知部门领导以及公司人事部,以便人事部做好相
关工作安排。

如员工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将不享受本条第3条款福利。

2.如员工计划外怀孕,应在发现自己怀孕后48小时内及时告知部门领导以及公司人事部,
以便人事部做好生育保险申报以及员工工作安排等准备工作。

如员工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将不享受本条第3条款福利。

3.孕期员工上班车程离公司半个小时以内的,可推迟半个小时上班,提前半小时下班;上
班车程离公司半小时以上的,可推迟1小时上班,提前半小时下班,算正常劳动时间。

(须提交《生育证》至人事部备案)
4.员工在孕期或产后如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现有工作者,应提前1个月跟部门领导及人事
部沟通,共同协商安排工作变动;员工亦可主动提出离职。

5.孕期员工如决定产后停止工作的,应在产假结束前提前3个月告知部门领导及人事部,
并提交离职报告按照公司离职流程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如员工在产假结束后未按时上岗且未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公司将按照员工自动离职处理。

6.孕期员工例行产检的,产检时间计为正常工作时间;如非例行产检则按照病假计算。

(须
提交产检报告复印件报人事部备案)。

例行产检为:怀孕七个月﹝28周﹞以前,每四周一次;怀孕八-九个月﹝29-35周﹞,每二周一次;怀孕第十个月﹝36周﹞以后,每一周一次。

7.公司有孕期员工时,其他员工请勿在公司公共场所吸烟,有怀孕员工出席的会议等各种
场所,请勿吸烟。

第三条产期管理
1.产假是指在职员工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
育者可延长至120天。

2.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24周岁晚育者增加晚育产假30天,难产者(剖宫
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水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产假30天。

3.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
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4.男职工配偶生育的可享受护理假3天。

配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的,可享受护理假15天。

5.产假及男职工护理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
女证。

6.产假、护理假包括双休日、法定节假日。

7.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提前2个半月请产假。

8.产假期间工资变更为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支付,具体支付标准依据《长
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长政发[2004]25号),《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长政发[2007]18号)规定发放。

生育津贴由公司先行垫付,按月发放。

第四条哺乳期管理
1.女职工在小孩出生至满一周岁期间,公司在每个工作日内给予其一小时哺乳(含人工喂
养)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按照公司实际情况,哺乳时间为可推迟一小时上班或者提前一小时下班,每多哺乳一个婴儿的,可增加三十分钟。

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需提交小孩《出生证》报人事部备案。


2.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产假期满后(产假具体天数见本办法第三条第2条款),若有
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最长可请哺乳假2个月。

哺乳假包括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在内。

哺乳假工资按照基本工资70%发。

第五条生育保险
1.怀孕5个月以后至分娩前、或终止妊娠需住院治疗的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须提供医保手
册、生育证(终止妊娠女职工带结婚证),并指定一家定点医院报人事部,以便人事部为
其在社保局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2.参保女职工产假期满后3个月之内,即最长申领期限为分娩后8个半月;参保男职工一
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期限为分娩后6个月内)提供享受待遇人员的以下资料并填写《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表》报人事部,以便人事部为其申请生育津贴或生育补助金:
(1)医保手册;(2)生育证;(3)婴儿出生证;(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夫妻双方身份证;(6)结婚证;(7)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加盖医院章);(8)诊断证明书;
(9)住院费用明细发票;(10)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无经济收入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村或社区委员会出具);(11)失业女职工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3.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人事部如下材料:(1)医保手册;(2)生育证;(3)婴儿
出生证;(4)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加盖医院章);(5)诊断证明;(6)住院费用明细发票。

第六条附则
1. 员工在三期内,因自身原因,无法胜任现有工作的,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的
工作内容或者岗位进行调整。

如调整后员工仍然无法胜任工作者,公司可以与员工共同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2.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长沙市相关法律法规而定;
3. 如本管理办法与国家、长沙市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国家、长沙市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4.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人事部。

5.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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