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2014已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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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正案(2014-2020修正前后对照)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2014-2020修正前后对照)

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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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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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
修正前
修正后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 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依照 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 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 合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 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 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3号发布日期: 2014.08.31实施日期: 2014.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06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08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修正)[2009082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201408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201408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2014年安全生产法修改内容

2014年安全生产法修改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14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14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14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预防、控制和应急措施,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确保生产设施和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

第四条国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国家、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各项责任分工,及其实施、监督和考核等一系列制度。

第六条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形式,明确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各级政府负责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为安全生产负责任人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担当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是主要负责人指定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防范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一条进行安全生产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程,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十二条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程,保障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进行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撤销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许可,并按照特种设备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

2014安全生产法全文

2014安全生产法全文

2014安全生产法全文《2014安全生产法全文》2014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安全生产法。

这部法律共有七章七十条,涵盖了各个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

该法旨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包括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管理等几个方面。

这一章还规定了国家的安全生产政策和目标,并明确了国家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关于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此外,该章还强调了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危险源的排查和风险评估,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生产设施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关于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规定了他们的具体责任和义务,包括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用安全防护装备等。

第四章关于政府监管的规定,明确了政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义务,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危险源的监管和事故隐患的排查等。

第五章关于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强调了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队伍,及时有效地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保障事故的受害者和相关人员的权益。

第六章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行政拘留等。

此外,该章还规定了事故责任的追究和赔偿等。

第七章附则,对安全生产法的实施进行了一些具体规定,包括了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监督检查等。

总的来说,2014安全生产法的出台为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更为完备的法律基础,有望有效地提高我国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9年最新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9年最新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最新修正版)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014年修改版《安全生产法》多选题解析

2014年修改版《安全生产法》多选题解析

《安全生产法》试题多项选择题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标准。

A、国家B、地方C、行业D、企业E、合同答案: AC2.《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有( )。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C、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D、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E、及时为本单位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答案: ABCD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A、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B、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C、行政法规规定的D、地方标准E、地方政府规定的答案: ABC4.《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有()。

A、知情权B、赔偿请求权C、检举权D、安全保障权E、指挥权答案:ABCD5.不属于《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有()。

A、建议权B、批评权C、拒绝权D、报告权E、服从管理权答案: DE6.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A、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B、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C、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D、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E、它是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答案: ABCD7.《安全生产法》把安全投入作为必备的安全保障条件之一,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投入,由()予以保证。

A、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B、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C、个人经营的投资人D、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E、生产经营单位的财务部门答案: ABC8.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

A、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B、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C、负责一线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检查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D、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E、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答案: ABDE9.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14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14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我整理的法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8.31•【文号】主席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安全生产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5)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15)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7)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2)第六章法律责任 (25)第七章附则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主席令第 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新2014)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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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版)教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版)教案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教案教师:班级:2017年3月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部分)【事实描述】:2015年5月,某区安监局接到该区某公司员工举报,反映该公司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培训即安排上岗作业,导致该公司一名派遣员工在冲压车间生产过程中受伤。

区安监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公司进行执法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

问题:是不是只有派遣劳动者才需要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呢?引出相关规定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关联分析法、实例讲解:不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

训档案如何建立(9)安全设备的管理(第三十二--三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2014年修改版《安全生产法》判断题

2014年修改版《安全生产法》判断题

2014年修改版《安全生产法》判断题前言《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关于安全生产的最高法律,于2014年进行了一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通过十个判断题来检验读者对于2014年修改版《安全生产法》的了解程度。

判断题1.2014年修改版《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只针对企业单位,并不包括个人责任。

答案:错误说明:《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同时提出“干部、员工、劳动者对自己及他人的安全负有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在安全生产中,除了企业单位之外,每个人都应当承担自己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2.2014年修改版《安全生产法》中,首次将安全生产纳入了地方政府的工作职责之一。

答案:正确说明:《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将安全生产作为地方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重要内容。

3.2014年修改版《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应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及时公开”。

答案:正确说明:《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及时公开。

4.《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人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等制度。

答案:正确说明:《安全生产法》第七条中,要求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人制度、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等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5.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及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答案:正确说明:《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察体系。

6.2014年修改版《安全生产法》引入了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概念。

2014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

2014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

2014修订的安全生产法1、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是什么时间开始实施的?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一直以来,安全生产事故频繁,死伤众多,企业经营主安全意识不够强,不够重视安全生产,严重妨碍了经济的发展。

为了改变这个状况安全专业应运而生,但仅靠宣传是不够的,还要有法律的强制了保证其落实。

《安全生产法》正好是督促企业重视安全生产的利器。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方面的第一部法律,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提高了社会对于安全工程人才的需求量,可以说安全专业人材的就业机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安监部门对企业或组织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力度。

(1)2014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扩展资料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是根据2014年安全生产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是根据2014年安全生产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是根据2014年1、新安全生产法在原有基础上新增17条,修改多少条?新《安全生产法》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了17条,修改了57个条文。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内容: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新《安全生产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新《安全生产法》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了各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

六、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新《安全生产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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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安法总体认识及把握
新 安 法 的 转 型
转型1
安全生产工作
转型2
促进经济社 会持续健康 发 展
转型3
以人为本 安全发展 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促进经济 发 展
宗旨 治理手段
三、新安法总体认识及把握
新 安 法 的 社 会 法 属
1.宪 法——宪法、国旗法、选举法 2.民商法——合同法、招投标法 3.刑 法——刑法、有关惩治犯罪决定 4.行政法——处罚法、许可法、强制法 5.经济法——土地管理法、煤炭法
2014年8月
发布实施
安全生产新利剑
165票赞成 5票弃权 通过 法律条文
第十二届人大 第十次会议
114
铸 就 安 全 生 产 利 剑
第13号 主席令
2014年 12月1日起施行
97
一、新安法修改的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 31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布,自 2014年 12月1日起施行。
(三)增加、完善了15项法律规定
(2)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 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第21-23条)
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
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 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
6.社会法—诉讼法、仲裁法
三、新安法总体认识及把握
新 安 法 的 总 要 求
1.首要任务:必须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 在第一位。 2.最终目标: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和 谐、实现安全发展。 3.法律路径: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
三、新安法总体认识及把握 1个宗旨
(三)修改的主要变化
新安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变化
立法定位有转型 规范模式有升级 立法理念有创新 工作思路清晰化
26
(三)修改的主要变化
修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变化——立法定位
(三)修改的主要变化
修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变化——规范模式
(三)修改的主要变化
修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变化——立法理念
(三)修改的主要变化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
2.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
强 化 企 业 主 体 责 任
企业不消灭事故 事故就消灭企业 思 想 认 识 到 位
责 任 落 实 到 位
规 划 投 入 到 位
应 急 管 理 到 位
培 训 教 育 到 位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
3.加强政府监管 忧患意识 担当意识 戒惧之心
加 强 了 政 府 监 管
(二)修改的主体思路
1.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前提
2.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根本
3.加强政府监管——关键 4.严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保障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
1、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
——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和安全 监管工作的“摆位”问题。习近平指
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 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 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
100人。
(三)增加、完善了15项法律规定
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 主要包括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 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 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 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 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是第一责 任。
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 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20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 提 升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摆 位
安全和政绩的关系
安全是 1
其它是 0
1 0 00 0 0 0 ……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
安全和考核的关系
短板效应 一票否决
1个方针
增加、完善了15项法律规定
创新建立了10项法律制度 强化了10项法律规定
38
三、新安法总体认识及把握
(三)增加、完善了15项法律规定 。
1.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2.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 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3.增加了安全生产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规定 4.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
保障。 修改后的安法,民本性和民生性更加明显,彰显
了新法的社会法属性,新法的第一任务、基本方针和主 要法律制度都体现了这些特性。
5
一、新安法修改的基本情况
2002版安法(97条)
第一章 总 则 15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保障 28条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9 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5 条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与调查处理 9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9条 第七章 附 则 2条
5.增加了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规定
6.完善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权 利义务的规定 7.完善了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
三、新安法总体认识及把握
8.完善了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 9.完善了对危险物品查封扣押的规定 10.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11.完善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规定
理,即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方针,这是对长期安全生产实践
经验的总结;进一步明确了安全 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 现途径;
(三)增加、完善了15项法律规定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完善了
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即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安 全生产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生产职责。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 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 社会监督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障。
安全生产法的总体结构没有变化,仍然为7章
将原法的97条增加至新修订法的114条,新增了 17条,新增了64款项 原法有58条、69款项作了修改,修改条数占原法 总条数的59.8%
一、新安法修改的基本情况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命 字 在 心
严 字 当 头
敢 抓 敢 管
长 抓 不 懈
全覆盖 零容忍 严执法 重实效
不打招呼 不发通知 不听汇报 不用陪同接待
直插现场 直奔基层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
4.厉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厉 行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追 究
血的教训决不能再 用血的代价去验证 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 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 违法成本要高于守法成本
◆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
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 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 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 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 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 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 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 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三、新安法总体认识及把握
(二)1个方针。(第3条)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 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 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 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 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 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8
新法条文数量变化——
章 名 第一章 总则 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保障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权利义务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原法 15 新法 16 修改 10 增加 1 不变 5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28
9 15 9 19 2
32
10 17 11 25 3
18
2 5 8 18 0
总要求
2
安全 生产 工作 需进 一步 加强
本质安全
全面安全
安全梦
持久安全
1、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2、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大量存在 3、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
(一)修改的必要性
3
总书记重要指示
1、一条红线
2、一个责任体系
党中央 国务院 对安全 生产工 作提出 新要求
3、三个必须
4、三个监管
二、新安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新法的各章纵向比较——
14%
28%
14.9%
21.9%
新增的主要内容(28项)
1 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 8 9 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单位安管机构职责和权利
2 3
4 5 6 7
安全生产法的定位 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规划制度 乡镇开发区政府职责 协会安全生产职责与地位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
10 单位安管人员职责和权利 11 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12 实习人员安全管理要求 13 金属冶炼为高危行业
19 劳务派遣人员权利和义务 20 安监部门强制停产权力 21 违法非法信息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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