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108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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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表明的是为什么要立法,或者说制定这部法律所要实现的基本社会目标。

立法目的贯穿整部法律制度设计的始终,所有法律条文都是围绕立法目的来设计,并为立法目的服务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据此,本条明确了4个层次的立法目的,互相联系,层层递进,集中展现了《安全生产法》的价值和目标。

(一)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这是制定《安全生产法》最直接的目的。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是一项只能持续加强而不能有任何削弱的极为重要的工作。

特别是我国人口众多,又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

其中具有基础性、长远性和根本性意义的措施,就是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通过完善相关制度,确立基本的行为规范,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使安全生产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于规范和加强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与此同时,也需要制定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确立具有共性的制度和规范,更加全面、系统地规范安全生产工作。

本条中“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的新表述,原来的表述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虑到《安全生产法》应当着眼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方面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不能仅仅局限于加强监督管理。

新版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新版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新版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这条是立法目的。

一是加强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及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二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三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安全。

通过立法,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重视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应当同步,并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这条是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一切合法或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适应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最新)

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依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明确了各方面的职责,规范了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行为,保护了劳动者、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保障和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安全生产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结合,责任落实,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者实施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推广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促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

第六条国家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行惩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安全生产应当遵循科学、民主、法制、公开的原则,鼓励各方面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在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基础上,用户、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共同参与,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一节总则第八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机构设置。

第九条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十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要密切关注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状况,积极参与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者应当识别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引发的危险和有害因素,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威胁。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者应当确定适当的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并依法予以保密。

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六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六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条文内容主旨和释义【法律条文】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

【条文释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生产经营单位出于担心受到处罚等原因,可能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给监督检查造成困难。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能够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本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配合义务。

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职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职责是指本法第65条规定的职权,包括:现场调查取证权、现场处理权、采取查封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等。

赋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与其职责相适应的监督检查权利,是保证其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一定的要求,包括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等。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时会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矛盾。

比如,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是调查取证的重要方式。

但是,实践中执法部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有时非常困难,暴力冲突事件时有发生。

这里存在一对矛盾,即如果执法部门不进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很多违法行为不易被发现,违法的证据也无从收集,执法部门无法行使监督权;如果执法部门频繁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的场所,有时会给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

正确处理这一对矛盾,一方面,法律必须明确执法部门可以进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另一方面,执法部门也要避免频繁地进人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从而保护生产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变化解读

安全生产法变化解读

《安全生产法》解读——加密篇新华社北京6月10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解读】以往国有单位几乎都是采用党政一把手任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下设分管安全的副组长进行常务安全管理工作。

实际上是二把手担任安全管理,党政一把手统筹工作。

本条更加明确了国有单位“党政一把手”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强化安全管理是重中之重,必须放在首位。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解读】对新型的平台型企业加强立法监管。

比较典型的短视频、外卖、快递等平台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者和平台公司通过合同转移真实劳动关系。

公交企业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

公交企业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

公交企业安全生产法规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1-16项的,是普货还是驾校,公路施工,还是维修企业啊,交通运输企业行业很多的哦。

比如第8项队伍建设,需要年度培训计划,按照计划下通知,搞培训,有copy培训记录,有签到表,有培训效果评价,有试卷,考核合格,下通知说明人员考核合格可以上岗,作员工培训档案,三级教育,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培训台账各类的培训(法律法规、日常、职业百健康、应急预案培训)都有签到,有横幅,都拍照,把课程表打印,把试卷打分,合格的都下通知可以上岗。

不拍度照,谁知道是真培训了啊,季节不同,衣服不同。

和安全例会一样,都拍照啊,签到啊2、安全生产法第108条是否适用于交通运输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于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所以第108 适用于交通运输企业。

如果具体内容有其他行业规定的,按照行业规则执行。

3、我交通部门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是否可使用安全生产法。

谢谢安全生产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对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执法主体、和案件管理范围都有明确规定。

如果是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4、求一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指标全套资料。

我是搜索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指标考评内容考评要点分值考评评价得分一、安全目标35分1.安全工作方针与目标①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不低于上级下达的安全控制指标;5★★★②制定实现安全工作方针与目标的措施。

5 2.中长期规划①制订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跨年度专项工作方案。

5★★ 3.年度计划①根据中长期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和年度专项活动方案,并严格执行。

5 4.目标考核①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5 ②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办法;5 ③定期考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并奖惩兑现。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相关法定职责与法律风险【最新】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相关法定职责与法律风险【最新】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相关法定职责与法律风险(一)特定安全管理责任法定职责:不得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法律风险:(1)违法出租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6、100条。

(二)一般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法定职责:工业园(区)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各项法定安全生产职责。

除上述特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外,还包括依法配备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演练等等,具体如下:职责之一: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风险: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108条。

职责之二: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法全文

安全生产法全文

安全生产法全文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城乡居民以及外国法人、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预防事故、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方针,积极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事故的科学研究,督促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治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国务院负责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的监管工作,指导和推动各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开展安全检查和事故应急救援等活动,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和信息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及时公布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各类事故信息,发布安全生产警示信息,指导和促进公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第八条独立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所设计、施工、监理的工程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经济合同、法律法规以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应当约定安全质量责任和保险责任。

第九条高危作业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安全防范责任人员等职业人员,应该接受专门的相关培训,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第十条国家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对安全把关和评估有着重要的作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标准进行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措施。

第十一条各种危险有害因素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标准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有效控制。

新的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的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的安全生产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法》)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推动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国家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全体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遵循生产安全的基本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事故灾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安全生产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预警、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责任明确、依法治理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科技进步和安全管理创新,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安全的主体,必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社会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防范安全生产风险。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相关标准,推动标准与法律相衔接。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要求,制定应急管理措施,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五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条文内容主旨和释义【法律条文】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事故的分类标准和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的规定。

【条文释义】一、事故的划分标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上述规定只能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划分不适用上述规定。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本法第117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021版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2021版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2021版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2021版《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对保障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安全生产法》部分条文的简要释义。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这一条明确了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和原则,即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

这一条规定了《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重大危险源的改造,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管理技术和工艺。

这一条明确了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即鼓励并支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改造,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管理技术和工艺。

第四条国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

这一条规定了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政策,旨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这一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要求,包括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和制定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这一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包括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安全生产需要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接受职业健康检查。

这一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安全生产需要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

邵某某诉黄浦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案

邵某某诉黄浦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案

邵某某诉黄浦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案文章属性•【案由】质量监督,行政处罚•【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6.04.10裁判规则《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前款违法行为”,是指该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

这种违法行为无论是否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现并责令限期改正,只要导致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都有权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直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不必先责令限期改正后再实施行政处罚。

正文邵某某诉黄浦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案原告:邵某某。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郑福民,该局局长。

原告邵某某不服被告上海市黄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区安监局)对其作出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邵某某诉称:2005年11月7日,被告黄浦区安监局作出第2120050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以原告是上海麦克西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克公司)一次工伤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决定罚款2万元。

麦克公司有安全生产制度,相关生产设备也经过质量检验。

作为麦克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原告只负责经营,生产安全另有他人负责。

再有,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发生重伤事故才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而是否为重伤事故,应当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认定。

被告按照《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市劳动局意见),把不属于重伤的此次工伤事故认定为重伤事故,并对不是主要责任人的原告进行处罚。

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判令撤销被告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邵某某提交以下证据:1.第2120050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客观存在,作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邵某某的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2.麦克公司营业执照,该公司于2002年5月制订的安全制度、2005年8月制订的粉糠机操作规程、2005年9月制订的治安安全管理制度,济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05年7月对济南大亿机械有限公司送检的膨化食品机械的检验报告,用以证明麦克公司是合法经营者,事故发生前有安全生产制度,相关生产设备也进行过质量检查,事故发生后又完善了相关制度;3.上海市黄浦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鉴(黄)字0512-0010号《鉴定结论书》,本次工伤事故的受伤职工姜继忠致有关部门的信函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上海黄浦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浦粮油公司)《关于请求对麦克公司免予行政处罚的报告》,用以证明姜继忠因工伤致残的程度为七级,受伤后恢复良好,姜继忠和麦克公司的上级公司均要求免除对麦克公司所作的行政处罚;4.黄浦粮油公司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递交的申诉材料,用以证明麦克公司是受到误导,才在调查报告中承认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安全生产法108条释义

安全生产法108条释义

安全生产法108条释义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这是新安全发第一百零八条。

下面就让店铺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希望大家喜欢。

◆关闭和吊销证照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释义】一、按照本法第十七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这是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本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有若干规定,例如,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等。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依照本条规定,对于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给予进一步的处罚,即予以关闭。

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经过停产停业进行整顿以后,仍然达不到安全要求,仍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则说明该生产经营单位根本不具备保证生产安全的基本条件,不能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予以关闭。

这里所说的关闭,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的一种行政处罚。

关闭,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来说,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在实施时应当很慎重。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全文版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全文版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总则一章共计15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对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要求;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家鼓励进行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运用;国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的大局。

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生产经营单位已由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为主,变为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外商投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并存。

而且,由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够明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不够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手段和方式也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和要求,使生产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引起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

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迫切需要根据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调整,适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制定安全生产法,确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和要求,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具体措施。

最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对照表

最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对照表

施设计或未经审查、未设计施工、使用前未验收合格
停业整顿
50-100万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的;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96条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02条
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可以处5万元以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
下罚款
停业整顿
/
/
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
1万元
/
生产经营单位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103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 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停产停业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98条
可以处10万以 下罚款
整顿 10-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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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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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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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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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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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行业、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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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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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罚;与生产经营单位连带责任,吊销资质
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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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资金

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全文《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和促进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安全生产法》的释义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有关生产、经营、服务和其他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服务和其他活动中,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工作环境安全,防止事故灾害的发生,保护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条国家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人民安全至上、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事故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实施安全风险防控和源头治理。

第五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依法监督安全生产,促进安全生产、建设安全中国。

第六条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制度,推动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和应用。

第七条国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权益,防止事故灾害的发生。

第九条所有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严禁超负荷、长期连续劳动。

第十条国家支持、指导和促进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应用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防护水平。

第十一条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对安全生产事项进行监督,参与安全生产活动,提供安全生产信访举报。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标准化和安全风险评估,设立应急救援机构,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和监测报告制度。

根据以上条文,《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的目标、原则和主要责任进行了规定,同时对监督管理、标准规范、宣传教育、科研技术等方面进行了要求。

该法还强调了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和职责,提出了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监督参与,以及应急救援机构的建立等具体措施,旨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八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八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条文内容主旨和释义【法律条文】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为与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释义】一、违法行为根据本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保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求。

因此,法律在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严格履行职责的同时,也要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对拒绝、阻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给予一定的法律制裁。

本条规定是保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职责的法律武器。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两类:一是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二是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法律责任1.责令改正。

即责令拒绝、阻碍执法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任何形式的拒绝、阻碍行为,配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执法部门能够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接受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经责令改正而拒绝改正,继续以各种方式拒绝、阻碍执法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将视情节给予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来说,相对于以积极作为的方式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拒绝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的违法情节比较轻微,可以在罚款的数额中予以体现,给予相对较少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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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108条释义
◆关闭和吊销证照
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释义】
一、按照本法第十七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这是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本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有若干规定,例如,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等。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依照本条规定,对于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给予进一步的处罚,即予以关闭。

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经过停产停业进行整顿以后,仍然达不到安全要求,仍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则说明该生产经营单位根本不具备保证生产安全的基本条件,不能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予以关闭。

这里所说的关闭,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的一种行政处罚。

关闭,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来说,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在实施时应当很慎重。

二、按照本条规定,对于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在予以关闭的同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这里讲的“吊销有关证照”,是指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取消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包括吊销营业执照、吊销采矿许可证、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等。

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获得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吊销采矿许可证,是指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取消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所取得的许可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凭证,取消其采矿的资格;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指由负责颁发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取消违法单位所取得的许可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合法凭证,取消该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

(三)吊销被关闭单位的有关证照
生产经营单位被关闭,意味着其法律主体资格已经消失,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取得的各种许可证件以及营业执照。

一方面,这是对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的一种配合,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死亡”;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有关证照的严肃性。

新《安全生产法》的10大重点内容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第三条)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
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

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

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
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

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
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第五
十八条)
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是政府有关
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
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
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第
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结合多年来的
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
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
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
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
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根据2006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等省(市)的试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
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补偿资金
来源,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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