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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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实际。当前各类安全生产问题错综复杂,但其
中影响最大、危害最严重的主要有4个方面: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生产安
全事故居高不下。 3从业人员的自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 4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o
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o
(6)及时、如实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o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 任
o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 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义务, 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根据有责必究、有罪必罚的原则,将依照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 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的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o
一、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o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一贯方针。《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是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安 全生产,重在预防。《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的规定 ,主要体现为“六先”,即:
o 《安全生产》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
o (一)适用的空间
o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按照 第九十七条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所有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 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 裁。
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
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o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o
按照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生产安全事故分为自然灾
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两大类。《安全生产法》规定要实行责任追
究的,是指人为责任事故。因此,必须依法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o
1、是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
o
2、是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
准则。
o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是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
单位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
o
4、是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根本目的。
o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o
o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o
谁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这是《安全生产法》立法过程中讨论较多也是必须明
确的问题。《安全生产法》使用了“生产经营单位主
要负责人”的用语,这是在各种情况下都能适用的高
度概括的表述。
o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决策人。
o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
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o
4、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
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
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
o
5、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
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o
五、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
o
《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
o
(三)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权利
o
1、为了真正发挥工会的作用,《安全生产法》
赋予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时享有的权利:
o
2、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o
3、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
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o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o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o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o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o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o
(5)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预案
o (一)安全意识在先
o (二)安全投入在先
o (三)安全责任在先
o (四)建章立制在先
o (五)隐患预防在先
o (六)监督执法在先
o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o
o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心须遵守本法和其 他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以安全生产责 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含4个方面内容:
安全生产法条款解释
2020年4月24日星期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o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o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o 立法目的亦称立法宗旨,它是每一部法律都不 可缺少的。要科学的确定《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
旨,必须从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出发,准
确地抓住最突出的安全生产法律问题,有的放矢,
o (二)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o 法律所谓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有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 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 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公民个人。
o (三)排除适用
o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 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 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o
四、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o (一)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
o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 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o (二)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
o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有权对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
o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o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
o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o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能否做好,关健在于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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