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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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六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六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六政办〔2016〕70号)等文件中关于“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发放行为,减少和避免农民工工资纠纷,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工作职责,在借鉴其他省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1、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下称“建设工程”),均应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2、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或其他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包括开发企业,下同)、开户银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附件1)。

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总包单位应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负责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3、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该项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附件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等相关材料,并提交建设、总包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4)。

二、专用账户资金支付1、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载明建设工程人工费(工资性工程款)所占工程款额度和支付时间,原则上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设施等建设工程以不低于工程合同造价的25%比例作为人工费工资(工资性工程款)。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提高工程经营管理执行力,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则本办法适用于建筑行业中,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雇用农民工参与建设项目,以及农民工因在建设项目上劳动而取得的报酬。

第二条工资支付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收据和工资结算单等相关资料,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其工资报酬。

建设单位应当将支付工资的凭据、记录和资料妥善保管,保存至少5年。

第三条工资支付周期建设单位应当每月30日前将上一月的农民工工资结算清单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并根据合同约定将工资款项按时足额支付。

第四条工资支付方式建设单位应当向农民工支付银行转账或现金,不得支付虚假工资或采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

第五条工资支付顺序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支付应付的正常工资报酬,必要时按法律规定,支付农民工的加班费、休息时间工资、津贴、补偿金和退休金等法定福利和社会保险费用。

第六条工资支付的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与农民工工资报酬相关的标准、项目、方式和时间等内容明确写入合同,并在后续的工程过程中,保证农民工按照约定工作量和标准予以支付。

第七条工资拖欠和拒付行为建设单位不得因经营成本、资金协调或为保证工程质量等原因,拖欠或拒付农民工工资报酬。

对于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农民工进行沟通协商,并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妥善。

对于长期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行政处罚或经济惩罚等处理措施。

第八条监督管理和法律途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一、为规范我公司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被拖欠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XXX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我公司参加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以银行代发方式支付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含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下同)对建设项目中的工人工资和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后,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管理、—1—使用问题纳入合同,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与建设单元或分包单元签订项目施工条约时,应当对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工人工资所占具体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各行业工人工资在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中所占的平均比例,且能确保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五、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要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六、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每个工人确定有效工资个人账户。

我公司通过工人工资支付公用账户或督促分包单元通过工人工资支付公用账户,依法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工资个人账户。

应当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1. 简介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和使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向农村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互联网平台等。

本制度中的工资指农民工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等合法收入。

2.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2.1 开户农民工应当在开工之前,与用工单位共同前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办理账户开立手续。

用工单位应当为农民工开立个人账户,并在账户名称中注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2 所有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所有权属于农民工本人,用工单位只负责代为管理,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将工资支付到该账户中。

2.3 变更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行、账号等信息变更时,应当由用工单位和农民工共同前往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变更后的账户中及时转入原账户中的余额。

2.4 冻结和解冻在以下情况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可以被冻结:•农民工工作纪律存在严重问题;•农民工涉及欺诈、赌博、吸毒、盗窃等违法行为;•农民工逃避用工单位的责任或者拒不履行合同;•农民工本人要求冻结账户。

冻结账户后,用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农民工,并协调解冻事宜。

2.5 保密和安全用工单位应当严格保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安全和保密,不得将其用于本单位其他用途。

3. 工资支付和管理3.1 工资支付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合法、合理的原则及时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工资,不得随意扣除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3.2 工资明细用工单位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明细,明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等,明细应当真实、准确。

3.3 工资扣除用工单位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央行政策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等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扣除保险、公积金、税费等合法款项。

3.4 工资增加用工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合法、合理的原则调整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并在工资明细中明确增加的金额和原因。

2024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2篇)

2024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2篇)

2024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一、背景与目标当前,我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欠薪、拖欠工资、违规扣款等情况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特制定本管理方案。

本方案旨在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机制,规范企业和用工单位的行为,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

二、主体责任1. 政府部门责任:(1)制定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明确相关政策和制度;(2)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监督和打击力度,严厉惩处违反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的违法行为;(3)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公示制度,提高信息透明度,便于农民工维权。

2. 用工单位责任:(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确保工资支付的准确、及时;(2)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管理制度,明确工资核算、计算、支付等具体流程;(3)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企业年度经营报告,并经工会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准;(4)建立工资支付与储蓄卡绑定制度,防止工资以其他形式支付。

3. 工会组织责任:(1)加强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机制;(2)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援助等服务,帮助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定期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调研,监督用工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

4. 农民工自身责任:(1)了解自身权益,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维权意识;(2)如遇到工资支付问题,及时向用工单位或工会组织反映,寻求帮助解决;(3)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非法行为。

三、具体措施1. 建立工资支付监管平台(1)政府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及时收集用工单位工资支付信息,做到全程监管。

(2)用工单位每月都需在平台上提交工资核算表和工资发放明细,方便政府对工资支付情况及时监控。

2. 加强用工单位信用管理(1)建立用工单位信用档案,记录用工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和历史信用记录。

(2)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公示其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账户设立和使用1. 工程项目承揽单位应当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申请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当由用人单位委托合法金融机构开设,并进行定期监督。

3. 用人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应得工资以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款项按时足额汇入工资专用账户。

4.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当单独核算,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账户信息披露和监管1. 工程项目承包方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地醒目位置公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并定期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报告账户资金流向。

2.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监督检查,确保账户资金安全和合规运作。

3.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监管部门对账户信息的调查核实,如实提供必要资料和情况说明。

四、违规处理和法律责任1.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截留、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罚。

2. 工程项目承包方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公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或不配合监管部门检查的,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3. 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提供服务时,未严格按照法规要求进行监督管理的,应当按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1.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进行修改,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

2. 对于现行工程项目,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立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农民工权益。

3. 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六、结束语本暂行办法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共同遵守,积极配合,切实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XX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建设领域群体性欠薪纠纷多发的势头,深化“亲水XX”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力争在2020年将XX县打造为“无欠薪城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及《XX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含外地进XX企业,下同),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二章实施主体与责任第三条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一律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企业)、建设单位自行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直包企业)职责:1. 总包企业(直包企业)在开工前应到本县内具备监管条件的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项目建立专户),同时签订《XX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附件1),并到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县人社局进行登记备案,各商业银行凭施工总承包企业确认的工资明细表直接拨付农民工工资。

各建设项目班组、劳务公司或专业施工队伍负责造具并审核有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由建筑劳务公司书面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附件2);2.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续建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规定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额度为工程承包总价款的3%,三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承包总价的5%缴存,实行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3. 总包企业(直包企业)在签订劳务作业协议时,必须将人工费和材料费等其他费用分账管理,明确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安全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城乡建设、工业、交通运输、农林牧渔等领域中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人,以及在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领域中从事非体力劳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是指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奖金、津贴等报酬的银行账户。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透明、诚信的原则,保障涉及农民工利益的各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按照预期支付日或者约定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并应当通过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进行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中足额缴纳应付的工资报酬。

第二章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与管理第六条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或者劳动关系建立时应当共同确定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账号等信息,并在合同或者其他书面文件中明确载明。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设应当遵循“自愿、公开、方便、安全”的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农民工按照规定提供开户所需材料,由农民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银行网点进行开户操作。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要求,不得为个人和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提供服务。

银行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账户风险管理,防范账户非法使用和经济犯罪活动。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余额和交易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农民工和用人单位。

第十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账户信息查询、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等功能。

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查询账户信息。

第三章监管与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并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农民工提供书面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者电子支付凭证。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流程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流程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流程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不断增加,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其中包括对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管理流程。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流程。

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就业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在银行开立专用账户。

专用账户由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务派遣人员在银行开立,用于接收、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

二、工资支付流程1. 施工单位每个月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农民工专用账户支付工资。

2. 劳务派遣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支付的劳务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农民工专用账户支付工资。

3. 银行在收到劳务派遣单位的委托支付指令和资金后,将款项划入农民工专用账户。

三、工资保证金管理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施工单位需要在政府规定的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账户,提供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作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证。

工资保证金账户的管理流程如下:1. 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将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指定账户。

2. 银行根据政府部门的要求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工资保证金安全可靠。

四、工资支付情况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

监督检查流程如下:1. 相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定期对施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

2. 施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的检查工作,提供相关的工资支付记录和资料。

3. 相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对发现的工资支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工资专用账户的合规运营1. 施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账户管理流程进行操作,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

2. 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工资专用账户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账户的合规运营。

局管工程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局管工程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局管工程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局管工程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局管工程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芜市建【2014】72号,、《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芜市建【2014】179号,等法律、规章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局管工程,含在建工程、未到质保期或竣工决算未办结的已完工工程,。

第三条局各相关工程科室、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工人,农民工,,以下简称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严禁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为加强对局管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许耀辉副局长李护林、贾晖、黄俊平组员陈明、钱治华、曹定友、李琪、颜丹青主要负责制定农民工工资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检查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等。

第五条各工程项目部需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技术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必须有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和工资发放工作。

施工单位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工作~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制定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具体方案和办法~重点明确发生拖欠问题的解决方案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六条监理单位由总监负责~并指定一名专职监理~督促检查工程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并将该工作纳入日常监理工作~做好统计、资料归档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4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濮政办〔2016〕1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辖区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加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设立劳资专管员,配备符合系统要求的设备,在农民工进场后10天内完成实名制信息的采集,建立农民工实名制动态信息监管台账,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

农民工人员发生变动时要随时采集和上传。

第四条工程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

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要实行分账管理,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在银行办理工程账户时,要同步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及时计量支付工程款。

每期工程计量时,在计量款中建设领域按照30%的比例将资金转入农民工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

开户银行负责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要按照县人行相关规定执行。

房地产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预售手续时,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经施工单位确认的已将工程计量款支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证明材料。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其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三)管理原则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遵循“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实时监控、足额支付”的原则。

二、专户设立(一)开户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符合条件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二)专户名称专户名称统一为“_____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

(三)专户标识开户银行应当在相关业务系统中对专户进行特殊标识,确保资金往来清晰可查。

三、资金缴存(一)缴存比例和时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数额,将人工费用按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

拨付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每月_____日。

(二)资金来源人工费用应当从建设单位工程进度款中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

(三)缴存证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资金缴存凭证留存备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缴存情况。

四、工资核算与发放(一)工资核算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台账,准确核算每名农民工的应发工资数额。

(二)发放方式农民工工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三)发放时间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每月_____日。

(四)工资清单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发放工资后,应当向农民工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明确工资的构成和支付情况。

2024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范文(2篇)

2024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范文(2篇)

2024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提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章工资支付责任主体第一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或劳动纠纷调解协议的约定,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

第二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银行、支付机构等第三方机构或平台进行工资支付。

对于确实无法进行银行支付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运营商支付短信通知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工资支付。

第三章工资支付方式第三条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第四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方式进行工资支付。

发放现金的,应当确保足额支付、及时发放,在记录上应当标明农民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工作地点、发薪日期和薪资数额等信息。

采用银行转账或电子支付的,应当保证支付系统安全稳定,及时将工资款项划入农民工个人账户。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维护农民工个人隐私,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向外泄露。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支付账号和支付时间等相关信息,确保农民工知晓。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明确工资支付流程和责任人,并配备专门的工资支付人员或部门,负责工资支付工作。

第四章工资支付管理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工资核算和工资支付台账,记录农民工的工资核算情况和支付明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工资核算,确保工资计算的准确性。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工资支付核对,核对支付金额与实际支付情况是否相符。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异议处理机制,接受农民工对工资支付情况的投诉和申诉,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工资未按时足额支付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工资未按时足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并处以罚款;拒不支付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六政办[2007]64号
【发布部门】六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05
【实施日期】2007.09.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7〕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8月17
日市政府第37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五日
六安市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和《关于印发
第二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霍邱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霍邱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霍邱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六政办〔2016〕70号)等文件中关于“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发放行为,减少和避免农民工工资纠纷,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工作职责,在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1、本县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2、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包括开发企业,下同)、开户银行、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附件1)。

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总包单位应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负责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3、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该项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附件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等相关材料,并提交建设、总包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4)。

二、专用账户资金支付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载明建设工程人工费(工资性工程款)所占工程款额度和支付时间。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按工程合同总造价25%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按20%)工资性工程款,按月或者一次性拨付到总包单位在银行办理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招标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专用账户的设立或者管理予以约定;工程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县房管局、有关银行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在工程备案合同总造价范围内,每次拨付监管资金时,按25%的数额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其它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在每月5日前向工程总包单位支付不低于上月完成工程量总价20%的工资性工程款,人工费不足部分,由总包单位补齐;PPP、EPC等垫资工程由总包单位负责办理专用账户,并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人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人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07-28来源:人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九月六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参考文本)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总包单位):丙方(银行):工程项目名称:根据《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城阳区建筑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试点)的通知》,甲、乙、丙三方共同设置项目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编号)。

为保证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账户设置及管理第一条专户的设立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专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条专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

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账户专用属性;(二)乙方提供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后,3日内完成工人工资发放。

(三)甲方为乙方出具提供工程合同总造价2%的专项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担保函。

该保函在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验收备案后,经乙方出具书面同意解除意见,持丙方出具的专项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担保函原件方可解除;在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拨款至专户时,在乙方提起申请7日内,丙方履行担保义务,在专项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内,将资金拨付至专户,用于发放工人工资。

(四)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12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每月15日前,将专户拨款对账单报乙方备查。

第四条协议期限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关于解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以及提供的资料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每月22日前将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上报丙方。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XX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建设领域群体性欠薪纠纷多发的势头,深化“亲水XX”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力争在2020年将XX县打造为“无欠薪城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及《XX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含外地进XX企业,下同),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二章实施主体与责任第三条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一律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企业)、建设单位自行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直包企业)职责:1. 总包企业(直包企业)在开工前应到本县内具备监管条件的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项目建立专户),同时签订《XX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附件1),并到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县人社局进行登记备案,各商业银行凭施工总承包企业确认的工资明细表直接拨付农民工工资。

各建设项目班组、劳务公司或专业施工队伍负责造具并审核有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由建筑劳务公司书面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附件2);2.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续建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规定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额度为工程承包总价款的3%,三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承包总价的5%缴存,实行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3. 总包企业(直包企业)在签订劳务作业协议时,必须将人工费和材料费等其他费用分账管理,明确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为了解决农民工工资“年年清,年年欠”的问题,我们公司制定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工资保障机制,长期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我们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台账,实行工程款和工资分离整理的工作,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首先,我们将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分解出来,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其次,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之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工程款的定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找付到工程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这些账户需要向人社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希望能够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同时,我们也希望能够做到标本兼治,解决农民工工资“年年清,年年欠”的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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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六政办〔2016〕70号)等文件中关于“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发放行为,减少和避免农民工工资纠纷,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工作职责,在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1、本县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2、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包括开发企业,下同)、开户银行、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附件1)。

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总包单位应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负责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3、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该项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附件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等相关材料,并提交建设、总包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4)。

二、专用账户资金支付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载明建设工程人工费(工资性工程款)所占工程款额度和支付时间。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按工程合同总造价25%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按20%)工资性工程款,按月或者一次性拨付到总包单位在银行办理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招标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专用账户的设立或者管理予以约定;工程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县房管局、有关银行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在工程备案合同总造价范围内,每次拨付监管资金时,按25%的数额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其它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在每月5日前向工程总包单位支付不低于上月完成工程量总价20%的工资性工程款,人工费不足部分,由总包单位补齐;PPP、EPC等垫资工程由总包单位负责办理专用账户,并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以上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管部门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在建工程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专用账户资金使用1、人工费(工资性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

专用账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

总包单位应将工资发放至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农民工工资银行卡中。

没有工资银行卡的,总包单位须委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卡。

2、农民工进场前,总包单位进行实名制登记,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核验、留存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计价方式、支付时间、结算方式及保证按期支付、争议处理等内容,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务工,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考勤。

总包单位根据务工人员实名打卡考勤天数和已完成工程量,每月15日前将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上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附件5)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每月月底前委托开户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建设单位按月足额拨付的工资性工程款数额若低于总包单位上报审核的工资款数额的,差额部分由总包单位向专用帐户进行补足。

4、总包单位应在项目部设置劳务用工管理机构,安排专职施工现场劳务管理员,负责项目部务工人员进退场登记、实名制花名册建立、日常考勤、务工人员工程量及工资核算等有关工作。

每月至少填写一次《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检查表》(附件6)。

四、专用账户资金公示1、每月15日前,总包单位应将经审核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在工程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次月5日至10日(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附件7)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2、工程竣工验收后,总包单位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附件8)。

无异议后会同建设单位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附件9),专用账户余额作为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应划拨至合同约定的总包单位账户。

3、监理单位应将人工费(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

对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总包单位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

五、专用账户监管责任1、按属地管理原则。

各乡镇、现代产业园、开发区和示范园区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工资专用帐户的设立和监管工作。

2、按归口管理原则,全县房地产等非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工资专用帐户设立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管;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项目工资专用帐户设立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管;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工资专用帐户设立由水利部门负责监管,其它建设工程项目工资专用账户设立由建设单位负责监管。

城区范围内政府重点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工资专用帐户设立,由重点工程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监管。

城投、农投公司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工资专用帐户设立由城投、农投公司负责监管。

各类工程项目的劳动合同签订、劳动用工实名制备案由县人社部门负责监管。

3、各单位、各部门应明确成立主管农民工工资清欠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收集和汇总专用帐户信息,监督检查在建项目专用帐户设立、资金拨付、工资支付和公示、专用帐户信息报送等情况。

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每月10日前,总包单位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或进账凭证(复印件)、上月工资支付公示表(附件7)、《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统计表》(附件10)和专户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凭证上报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

总包单位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5、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联合人社部门劳动监察机构通过日常巡查和专项清欠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建设单位未按月进度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的,予以限期整改;连续出现两次的,约谈法人代表、信用扣分,因此造成工资拖欠的行业主管部门可责令该项目暂时停工,直至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后,方可重新开工。

总包单位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予以限期整改、信用扣分;连续两次及以上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谈法人代表、通报批评,列为年度重点监控对象,并限制其相关建设手续办理,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管理。

人社部门依法依规对其拖欠行为进行查处。

凡不落实实名制管理、上岗考勤、工资一卡通发放等各项制度的总包单位定期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监理单位未按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视情节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或“黑名单”管理。

六、专用账户实施。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2.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4.建设单位、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5.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6.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检查表7.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支付公示表8.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9.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10.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统计表附件1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总包单位):丙方(银行):丁方(主管部门):工程项目(工程所在地清欠机构为(市、区、县)清欠办,电话)。

根据《霍邱县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一卡通实施办法》,为保证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专户设立及管理第一条专户的设立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专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条专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

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二)工程开工前,乙方划入的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验收备案后,经丁方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进行返还,未经丁方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协议期限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甲方、乙方、丁方开具的“关于撤销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第四章托管资金收付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每月月底前,乙方负责将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及电子资料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在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累计额度内)代发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工资清单及电子资料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监管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管辖该工程的丁方清欠机构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

同时乙方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

第五章协议生效与终止第九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该协议终止。

第六章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第十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按《霍邱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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