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票据法汇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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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汇票

票据法-汇票
我国《票据法》第24条规定:汇票上可以 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 但是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这种不具有票据上效力的记载事项,虽然 不产生票据效力,但对一定的当事人而言, 有时有着重要含义。
其含义主要有三项内容: 其一,除应记载事项、得记载事项外,出票人在汇票
上还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其二,记载票据法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时,该事项不
票据贴现的种类还可以根据票据的不同分为银行票据贴 现、商业票据贴现、债券及国库券贴现三种。
银行在贴现票据时,贴现付款额的计算公 式如下:
银行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一年贴现率 ×贴现后到期天数十365天)
(2)法定限制 《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了两种限制:对填明
“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允许背书转让;对 于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 让。 司法实践中承认的“法定”限制,仅为填明 “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允许背书转让。
1、得记载事项: 1)禁止转让文句 :限制票据背书,保留对收款
人的抗辩权。
2)货币种类文句:从约定 3)代理付款人:担当付款人,是代付款人付款的

4)预备付款人:只限于汇票,是出票人或背书人 指定的第三人
得记载事项,是指记载与否,概由当事人决定, 但是,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2、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应特别注意出票人记载“禁转文句”和背书人记载 “禁转背书”的重大区别
2、一部背书和分割背书
(1)一部背书 票据法明确禁止一部背书,对汇票金额的
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票据法》第33条) (2)分割背书 票据法也明确禁止分割背书,将汇票金额
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票据法》 第33条)
3、共同背书和选择背书

票据法(2010-12)

票据法(2010-12)
1.票据行为 ——能产生、变更和消灭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1.票据行为的种类 1)出票 2)背书 3)承兑 4)参加承兑 2.票据行为的特征 1) 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 2)票据行为具有抽象性 3)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 4)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5)票据行为具有连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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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证
6)保付仅限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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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票据关系——又称票据的基础关系,是指在票据关系成 立之前已经存在的发生票据行为的原因或前提。 票据基础关系的种类:

票据原因关系:签发、转让、授受票据的原因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汇票或支票的付款人与发票人之间建
立的委托付款关系

预约关系:票据当事人之间就约定发生票据行为而发 生的关系,尤其是就票据的签发或者转让达成的合意
英国法:
该不完整票据是否经过交付来判断是否有授权,凡有交付行为的即被 视作为当然的授权。
大陆法:
对不完整票据,可经补充使其完整,而其补充不符合原订协议时,付 款人不得以此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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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票据的处理 1.票据伪造
票据伪造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假冒或虚构
对于本票来说,由于是由出票人本人自任付款人,因而,

本票的出票在本质上当然应为债务负担行为
对于汇票和支票来说,由于并非由出票人自任付款人。
而是由出票人委托的第三人承担付款,出票首先是一种 授权行为;其次, 才是一种债务负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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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票据的要件
须注明其为某类票据的字样 须是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指令或承诺 付款人姓名或商号 付款日期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010年模拟题68_真题-无答案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010年模拟题68_真题-无答案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010年模拟题(68)(总分68,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资金额。

拨付各分支机构运营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 )。

A. 40%B. 50%C. 60%D. 65%2.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 )承担。

A. 受托人财产B. 信托财产C. 委托人财产D. 委托人财产、受托人财产以及信托财产按比例3. 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下列行为中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是( )。

A.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公开声明撤销其收购要约B. 在收购期限内,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C. 向被收购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开出特别收购条件D. 在收购行为完成之后的第十三个月,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4. 2006年7月10日,甲签发了一张一个月到期的汇票,收款人为乙,丙为付款人。

2006年7月15日,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

2006年7月20日,丁向丙提出承兑时遭拒绝,并制作拒绝证书。

丁对乙行使追索权的期间至( )。

A. 2006年10月20日止B. 2007年1月20日止C. 2007年7月20日止D. 2008年7月20日止5. 依据《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不行使而消灭。

A. 1年B. 2年C. 5年D. 10年6.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万元。

A. 5000B. 10000C. 15000D. 200007.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 )年内予以处分。

A. 2B. 3C. 4D. 58. 某公司董事甲获悉本公司将收购某上市公司股份的消息后,便提前购入该上市公司股票4000股。

《票据法》课件第三章 汇票 本票与支票

《票据法》课件第三章 汇票 本票与支票

设质背书,又称质权背书、质背书,它是背书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 所为的背书。背书人为质权设定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由此设定 的质权属于权利质权。 设质背书具有如下效力: (1)设定质权的效力。 (2)被背书人有再背书的权利,但他只能为委任背书,既不得为转让背书, 也不得再为设质背书。 (3)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受人的抗辩切断的保护。 (4)剩余款项返还 的效力。 (5)权利证明的效力。



3.汇票是见票即付或在指定日期付款的票据。
4.汇票是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二)汇票的分类 1.按出票人身份的不同,可以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按汇票记载付款日期的不同,可以将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远期汇 票又可分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3.按收款人记载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汇票分为记名汇票、指示汇票和无记名汇 票。
(2)空白背书 又称无记名背书,略式背书或不完全背书,它是背书 人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仅签章于汇票背面或粘单 上的背书。空白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只有背书人签 章一项。其他如背书文句(即票面金额让与之意思)和 背书日期等均为任意记载事项,记载与否,由背书人 决定。 空白背书与完全背书的不同仅在于空白背书不记载被 背书人姓名。除此,其他各种应记载和任意记载事项 均与完全背书一致。
无担保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了免除担保承 兑和付款责任的背书。这种背书,背书人不仅对于其 直接的被背书人不负担保责任,而且对其所有的后手 均不负责。但无担保背书的被背书人及其后手再依一 般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时,他们均应依照通常情形负责。
禁止背书的背书,又称禁转背书,它是背书人在作成 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禁转文句的背书。禁转背书 不同于一般背书仅在于背书人对于被背书以后的后手 不负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但背书人对其直接后手 (被背书人)仍应负担保责任,并且禁转背书对于所有 其他背书人(不论其在禁转背书之前为背书人或之后为 背书人)的担保责任不生任何影响。

2010新版票据

2010新版票据

•一、关于新版票据的启用时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自2011年3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票据,现行票据可继续使用至2011年2月28日。

对2011年3月1日前签发的旧版票据,银行仍应受理。

旧版票据停止使用后,我行客户可持剩余的旧版票据凭证至开户行免费换购新版票据。

二、关于新版票据凭证印制标准的调整(一)票据号码。

所有票据的号码调整为16位,分上下两排。

使用支付密码器编制密码的支票,仍以票据号码后8位流水号作为编码要素。

(二)支票。

统一支票底纹颜色,不再按行别分色;现金支票的主题图案为梅花,转账支票、清分机支票主题图案为竹;支票号码前不再冠地名;现金支票上的“现金支票”字样改为黑色印刷。

(三)汇票。

统一汇票(含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底纹颜色,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不再按行别分色;汇票主题图案为兰花;银行汇票号码前一律不再冠地名;银行承兑汇票左上角不再加印各行行徽。

(四)本票。

本票主题图案为菊花;行名前不再加印统一徽记;号码前不再冠地名。

(五)所有票据小写金额栏分隔线由实线改为虚线。

三、关于新版票据凭证格式、要素内容的调整(一)支票。

取消小写金额栏下方支付密码框,调整为密码和行号填写栏(现金支票只有密码栏);将“本支票付款期限十天”调整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十天”;存根联“附加信息”栏由三栏缩减为两栏,相应扩大收款人填写栏;背面缩小附加信息栏,背书栏由一栏调整为两栏;“附加信息”栏对应的背面位置加印温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发空头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二)汇票。

取消银行汇票收款人账号;小写金额栏增加亿元位;将左上角“付款期限壹个月”调整为“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并移置票据左边款处;印制企业名称改印在票据背面左边款;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右下框增加密押栏。

(三)本票。

增加小写金额栏;将左上角“付款期限贰个月”调整为“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贰个月”,并移置票据左边款处;印制企业名称改在票据背面左边款;金额栏右下方增加密押栏和行号填写栏。

中国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汇票本票支票之异同

中国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汇票本票支票之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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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人
承兑后的付款人
出票人无(除保付支Fra bibliotek外)相同之处
序号
类别
具体内容
1
性质
设权证券、无因性、文义证券、金钱债权、流通性、要式性、完全有价证券
2
票据行为要件
实质要件:票据能力、意思表示形式要件:书面、签章、记载事项、交付
3
票据行为代理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无权代理的对相应无代理的行为负责
见票即付
见票即付
7
付款期限
有到期日
自出票日不超2月

8
票据时效
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自汇票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消灭
见票即付的:出票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出票人:出票日起6个月
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起6个月
个月3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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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付款期限
4、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或其他原因
7
票据抗辩种类
1、物的抗辩:
a、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b、付款日期尚未届至
一切人c、债务人已依法付款或提存
d、因除权判决而无效
a、欠缺票据行为能力
特定债务人b、票据伪造或变造
c、欠缺票据权利保全手续
d、因时效届满
2、人的抗辩:
a、票据债权人欠缺实质上受领资格
b、票据债权人欠缺形式上受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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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挂失支付后3日丢失后公示催告或诉讼
11
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多人保证也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追索权

三票(汇票、支票与本票)

三票(汇票、支票与本票)

三票(汇票、支票与本票)●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分类:按出票人不同;按是否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按付款日期不同;按承兑人的不同;●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

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银行将拒付。

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本票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法规定,本票是指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更不包括个人本票。

特征:自付票据基本当事人少无须承兑●三者的联系与区别相同点:具有同一性质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区别:其他区别:1 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2 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3 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4 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担保支票5 5 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6 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7 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则没有8 支票、本票没有拒绝承兑证书,而汇票则有。

什么是汇票、本票和支票

什么是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相关知识什么是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含义是指出票人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它包括三层意思:(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而且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一种表示民事权利的证券,行使民事权利以持有证券为必要。

有价证券上的权利与文书结合在一起,依其结合的紧密程度,可将有价证券分为两种:一种是不完全有价证券,即权利行使以持有证券为必要,权利的发生并不以作成证券为必要。

如股票。

另一种是完全有价证券,即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证券为必要。

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

(二)票据是以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为目的的证券支付“票据金额”是票据签发和转让的最终目的。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票据金额得到全部支付后才归于消失。

无条件是支付票据的必要条件。

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五条规定:汇票、本票、支票上如无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及其他规定的条款,则汇票、本票和支票无效。

(三)票据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票据的基本属性在于它的流通性。

票据的主要经济功能是通过票据的流通性表现出来的,而票据的流通性又是通过票据转让体现的。

票据转让是指票据的持票人以背书或仅凭交付的方式而将票据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国际金融报》(2002年02月28日第一版)票据有哪些种类?什么是汇票、本票和支票?就票据法所规范的狭义票据来说,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在上述汇票的概念中,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票据法

票据法

票据关系1 票据发行关系2 票据的背书转让关系3 票据的承兑、付款关系4 票据的参加、保证关系。

票据权利1、概念: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2、票据权利的取得和消灭1、取得:因票据创设而取得,称为原始取得,也可因票据的转让,继承,赠予等形式取得,称为继受取得。

票据权利的限制:1)票据取得,必须给付对价,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区的票据,如果善意取得,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不得优于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案例:鸿丽商厦从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羊毛衫。

鸿丽商厦向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109万元货款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工商银行某分行,付款期限为出票后30天。

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夏某拿到汇票后,声称不慎于第五日遗失。

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随即向工商银行某分行所在地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第二天即受理,并通知了付款人停止支付。

第三天发出公告,限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人民法院申报。

如果没有人申报,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

后来袁庆舟先生持汇票到人民法院申报,并声称汇票是用50万元从业务员夏某手里买的。

人民法院接到申报后,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和工商银行某分行。

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做法正确么?为什么?1、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在汇票遗失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是正确的做法2、法院的公示催告程序也是合法、正确的3、袁庆州先生持汇票向法院申报后,法院裁定终结公式催告程序,是正确的4、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起诉是正确的票据抗辩一)定义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对物的抗辩2、对人的抗辩票据抗辩的限制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例如,A公司向B公司签发汇票一张,委托与其有资金关系的C银行为付款人,C向B承兑后,A始终不向C提供资金,B于付款到期日请求付款时,C不得以A未供给资金而拒绝付款。

票据法3 (2)

票据法3 (2)

银行汇票一式四联:
• 我们通常说的银行汇票是第二联。 • 第一联为卡片,由签发行结清汇票时作汇 出汇款付出传票; • 第二联为银行汇票,与第三联解讫通知一 并由汇款人自带,在兑付行兑付汇票后此 联作联行往来账付出传票; • 第三联是解讫通知; • 第四联是多余款通知,在签发行结清后交 汇款人 。
• 利率 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按商业 银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下浮3个百分 点执行。
计算方法:


• • •
汇票面值-汇票面值*贴现率*(汇票到期 日-贴现日)/360 假设你有一张100万的汇票,今天是6月5 日,汇票到期日是8月20日,则你贴现后得 到的金额如下: 100-100*3.24%*76/360=99.316万 有的银行按月率计算,则: 100-100*3.24%*3/12=99.19万
• (2)签发本票。签发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 后,应认真审查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正确。审 查无误后,办理收款手续。付款单位在银行开立 账户的,签发银行直接从其账户划拨款项;付款 人用现金办理本票的,签发银行直接收取现金。 银行按照规定收取办理银行本票的手续费,其收 取的办法与票款相同。银行办妥票款和手续费收 取手续后,即签发银行本票。
三、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 (1) 在贴现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或 其他经济组织; • (2) 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有真实的商 品交易关系; • (3) 能够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 发票(按规定不能出具增值税发票的除外)和 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 期限: 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 日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实付贴现金 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 日的利息计算。
银行汇票的概念:

《票据法汇票》课件

《票据法汇票》课件
《票据法汇票》PPT课件
欢迎来到《票据法汇票》PPT课件!本课程将深入探讨票据的概念与基本要素, 汇票的特点与使用场景,票据背书与转让,票据的流通与支付,票据追索与 保证,以及破产与票据权利的保护。
票据的概念与基本要素
1 定义明晰
2 基本要素解析
3 法律规范
探讨票据的定义和法律地位, 及其与其他金融工具的区别。
电子票据
探讨电子票据在现代支付中的发展和应用,以及安全性的保障。
票据追索与保证
追索权利
阐述票据持有人的追索权利和追索票据的途径和条 件。
保证责任
探究背书人和保证人的责任界定和承担方式,以及 相应的风险评估。
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与票据权利的保护
破产程序
讲解企业破产程序对票据权利的影 响和保护措施。
票据权益保护
介绍票据持有人在破产情况下的权 益保护机制和法律规定。
深入分析票据中的必备要素, 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 期限等。
介绍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票 据持有人的权益。
汇票的特点与使用场景
票据转让
探究汇票转让的特点和流程,以 及在商业交易中的作用。
国内与国际
比较国内和国际汇票的异同,了 解在不同场景中的适用性。
商业应用
介绍汇票在商业活动中的实际应 用,包括贸易融资和支付结算。
法律规定
详述相关法律法规对票据权益保护 的规定和准则。
票据背书与转让
背书方式
详解票据背书的方式和规定,以及 权益转让的效力。
权益转让
探讨票据持有人之间的权益转让, 如何确保合法有效。
票据交割
讲解票据交割的过程和相关的法律 要求,确保交割的安全性。
票据的流通与支付

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模拟试题及答案

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模拟试题及答案

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模拟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王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

王某因有某项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

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B) A、该转让协议有效 B、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 C、该转让协议无效 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 2、甲欲将自己的一块金表赠与乙,乙表示同意。

甲乙双方的行为属于(B)。

A、单方法律行为 B、诺成性法律行为 C、实践性法律行为 D、不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3、甲公司业务员乙长期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与丙公司签订合同。

后乙被甲公司开除,由于甲公司疏忽没有将剩余的空白合同收回,甲公司也没有将乙已经被辞退的信息告知丙公司。

乙在被甲公司开除后又以甲公司业务员的身份持空白合同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后欠甲公司货款50万元,丙公司向甲公司索要。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4、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0000元。

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某甲表示愿以30000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C) 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 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C、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6条的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D)。

A、三十年 B、五十年 C、三十年到七十年 D、三十年到五十年 6、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

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但没有办理了登记。

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

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

票据法规商业汇票的法律规定

票据法规商业汇票的法律规定

票据法规商业汇票的法律规定“票据法规商业汇票的法律规定”是如何进⾏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票据法规商业汇票的法律规定《票据法》第七⼗⼆条商业汇票是出票⼈签发的,委托付款⼈在指定⽇期⽆条件⽀付确定的⾦额给收款⼈或者持票⼈的票据。

第七⼗三条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以外的付款⼈承兑。

银⾏承兑汇票由银⾏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为承兑⼈。

第七⼗四条在银⾏开⽴存款账户的法⼈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商业汇票。

第七⼗五条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为在银⾏开⽴存款账户的法⼈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付汇票⾦额的可靠资⾦来源。

第七⼗六条银⾏承兑汇票的出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承兑银⾏开⽴存款账户的法⼈以及其他组织;(⼆)与承兑银⾏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付汇票⾦额的可靠资⾦来源。

第七⼗七条出票⼈不得签发⽆对价的商业汇票⽤以骗取银⾏或者其他票据当事⼈的资⾦。

第七⼗⼋条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承兑汇票”的字样;(⼆)⽆条件⽀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额;(四)付款⼈名称;(五)收款⼈名称;(六)出票⽇期;(七)出票⼈签章。

⽋缺记载上列事项之⼀的,商业汇票⽆效。

第七⼗九条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签发交由付款⼈承兑。

银⾏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开⽴存款账户的存款⼈签发。

第⼋⼗条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提⽰承兑后使⽤,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再向付款⼈提⽰承兑。

定⽇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应当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提⽰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应当⾃出票⽇起1个⽉内向付款⼈提⽰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承兑的,持票⼈丧失对其前⼿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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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单证员考试辅导:汇票重点知识-单证员考试-考试大一、汇票的定义: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汇票一式两份,两张正本,付一不付二,先到先付。

三、汇票当事人:出票人(drawer):写成并交付汇票的人。

汇票的主债务人付款人(drawee):是出票人在汇票中指定的、在收到汇票提示时进行付款的当事人。

签名后成为主债务人收款人(payee):是从出票人手中获得汇票的当事人。

债权人。

四、汇票的内容:v 注明“汇票”字样;v 无条件的支付命令;v 付款人姓名和商号;v 出票人签字;v 出票日期和地点;v 付款地点;v 付款期限;v 汇票金额;v 收款人姓名和商号2007年考点:汇票上必须记载的内容。

1、票据名称,应载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命令汇票中必须要有无条件支付委托的文句,不能将其他行为的履行或事件的发生作为其先决条件。

如果汇票上规定有如“如果某公司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即支付其金额10000美金”等附加条件或限制,则该汇票无效。

但是,汇票加注出票条款是用以表明汇票的起源交易,例如“按某号信用证开立”、“按某合同装运货物”等,并不构成支付的附加或限制条件。

3、确定金额汇票金额要用文字大写和数字小写分别表明。

如果文字和数字不符,按照《英国票据法》、《日内瓦统一法》的规定,应以文字为准。

实际做法多为退票,经过修改后再提示付款。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就是受票人,在汇票上是以“T o…”开头的文句。

2007年考点: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是谁?5、收款人名称我国《票据法》规定,收款人名称是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否则无效。

即我国的汇票必须是记名汇票。

汇票收款人的记载方式(抬头写法)限制性抬头“pay **Co.only”“pay **Co. not transferable” 这种汇票不能以背书方式转让指示性抬头“pay **Co. or order”/“pay to the order of **Co”这种汇票可以经过背书转让持票人或来人抬头“pay bearer”/“pay holder”这种汇票不需背书即可转让。

票据法第二章汇票 (2)

票据法第二章汇票 (2)

〔3〕委任背书与设质背书 这是对非转让背书的进一步分类。委托他人代为
取款为目的的背书是委任背书。以担保债务而在汇票 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额为设质背书。我国?票据法? 第35条规定了这两种背书。
三、转让背书
〔一〕完全背书 1、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应记载背书人签章、
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 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在粘单上进行的,粘单上 的第一记载人,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二节 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行为。 属于创立票据的行为,因而又属于根本票据行为。它包 括两个环节:一是作成票据;二是交付票据。
?票据法?第二十条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 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我国?票据法?第21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 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 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 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背书的连续
汇票以背书方式转让的,其背书应当连续。所谓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 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 自出票时的收款人到最后持票人也是最后的被背书人, 除第一次背书,背书人为收款人外,其后背书,均以 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为后一背书的背书人,且相互 连接而无间断。
2、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汇票的出票人必 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这与本票的自 付性质不同。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 付款人之间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汇票的到期日具有多样性。除了见票即付外,还有 其他规定期限。如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 后定期付款等。而本票和支票一般是见票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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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汇票的贴现
(一)汇票贴现的概念
票据贴现是指在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将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汇票,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给银行,银行在票据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贴现申请人的票据行为。

贴现既是一种票据转让行为,又是一种银行授信行为。

银行通过接受汇票而给持票人短期贷款,汇票到期时,银行就能通过收回汇票金额而冲销贷款。

如果银行到期不获票据付款,则可以向汇票的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票据贴现就其性质而言是银行的一项授信业务,银行实际上是通过贴现的方式给持票人。

以贷款。

但与一般贷款不同的是,由于贴现银行是通过背书方式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人,所以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对该贷款(票据金额)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这种短期贷款的资金安全。

(二)汇票贴现的限制
1、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的,通过贴现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2、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非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与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但是,持票人有恶意或者与贴现银行,恶意串通的除外。

4、再贴现和转贴现。

再贴现是指票据到期前,贴现银行向中央银行背书转让票据,中央银行扣除再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贴现银行的一种票据行为。

转贴现是贴现银行向其他商业银行背书转让票据的票据行为。

两者均为票据尚未到期,贴现银行基于资金的需要,而向中央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

六、汇票的承兑
(一)汇票承兑的概念考试资料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一种制度。

因为汇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是委托他人(付款人)代替其支付票据金额,而该付款人在出票时并末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无当然的支付义务。

为使票据法律关系得以确定,就需要确认付款人能否进行付款,于是就设计了汇票的承兑制度。

(二)承兑的一般原则
1、自由承兑原则。

汇票的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独立的意思,决定是否进行承兑,不受出票人指定其为付款人的限制。

即使付款人与出票人存在一定的资金关系或依承兑协议,应为茫:票进行承兑而未承兑,也只承担票据外责任。

2、完全承兑原则。

我国票据法第54条规定,付款人必须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

通过该条的规定,可以认为我国票据法在事实上是否认部分承兑的,付款人进行部分承兑的,应视为承兑附有条件,依票据法第43条的规定,视为拒绝承兑。

这在票据法上称为完全承兑原则。

3、单纯承兑原则。

我国票据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如果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不发生承兑的效力。

这在票据法上称为单纯承兑原则。

(三)提示承兑考试用书
1、概念。

提示承兑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向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诺付款的
于提示人的资格一般无特别的要求。

2、提示承兑的期间。

(1)对于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3、提示承兑的法律后果。

尽管是否提示承兑是持票人的自由,但其法律后果却不同。

我国票据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于的迫索权。

可见,提示承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追索权的保全上。

4、提示承兑的例外。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

因为该种汇票不具备信用功能,只是作为支付和汇兑的工具而存在。

持票人请求付款遭到拒绝,即可行使追随索权。

我国目前使用的银行汇票,均为见票即付的汇票,因而无须承兑。

(四)付款人的承兑程序
1、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付款人在收到提示承兑汇票时,还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2、承兑的记载事项。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第3日为承兑日期。

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条件,如果承兑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七、汇票的保证
(一)汇票保证的概念
汇票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特定的票据债务人能够履行票据债务的票据行为。

当被担保的票据债务人不能履行票据义务时,保证人承担向票据权利人支付款项的义务;汇票保证是一种担保法律关系,属于保证担保方式,但其与《担保法》上的保证担保有较大的不同,其成立、生效、保证性质、担保范围等适用票据法的规定,而不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二)汇票保证的成立
我国票据法第46条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

这是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保证文句一般并不事先印制在票据用纸上,需要保证人为保证行为时,特别加以记载。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L记载“保证”文句而是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构成票据保证。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该项记载能够使票据权利人及时并准确了解保证人的情况,以便顺利行使票据权利。

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该项记载应属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该记载时,一般并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有效成立,持票人可以依保证人的签章,推定其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名称。

该项记载亦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末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4、保证日期。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该项记载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

它是表明保证人完成保证行为,作为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保证债务的重要事项,它使票据保证行为最终成立,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三)汇票保证的法律效力
1、保证人的责任。

我国票据法第49条规定,保匪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票据法第50
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这说明: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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