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201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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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国资发〔2011〕18号

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多,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主体,面临着日益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法律环境。为了进一步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完善省属企业(指集团本级和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下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认识

为了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省国资委于2007年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推动省属企业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抓手,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各省属企业积极行动,在壮大法律人才队伍、建立法律事务机构、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健全法务工作制度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相对于成熟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要求,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一是法律人才队伍不够壮大,分布不均匀,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二是法律事务机构尚未全面建立,职能尚未全面落实;三是法律事务工作制度系统性不够,执行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进度较慢,职能尚未充分发挥;五是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进入“十二五”时期,省属企业面临的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法律风险环境更加复杂,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各省属企业要深刻认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牢固树立“抓法律风险防范就是抓生产力”的理念,加快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推动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决策、依法维权,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发展壮大国有经济。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围绕省属企业“十二五”发展目标任务,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抓手,以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目标,狠抓机构人员设置,健全法务工作制度,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提升法律服务质量,为实现“国资监管上新水平,国企发展上新台阶”作出重要贡献。

(二)总体目标

围绕推动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按照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争取在“十二五”时期,建立起与国资监管体制相协调,与国企改革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各省属企业及其控股以上一级子公司普遍设立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切实发挥风险屏障作用。省属企业法律人才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素质进一步提高,职责、待遇进一步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得到广泛推广,总法律顾问的地位进一步提高,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企业法务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职权明确、程序规范,法律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大大增强,依法维权的能力不断提高,历史遗留重大法律纠纷得到妥善处理,新的重大法律纠纷逐步减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经济效益得到充分体现。

三、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一)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建设

1.到2012年底,各省属企业本级(指集团本级,下同)要全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十二五”时期,各省属企业控股以上一级子公司要全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部分规模较小的公

司可以设立合署或兼职的法律事务机构,但应确保每家企业至少有1名法律专职工作人员。

2.各省属企业应当明确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权限,切实发挥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制度建设、合同管理、重大决策法律审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倡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和法律事务工作规则载入企业章程。

(二)进一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1.到2013年底,各省属企业本级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要达到80%。到“十二五”期末,争取省属企业本级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2.各省属企业应当综合运用内部选拔和外部招聘等方式,选聘总法律顾问。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由企业领导人员兼任。对2013年底尚未选聘总法律顾问的,省国资委将采取统一公开招聘、出资人直接委派等方式,予以推行。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精通法律业务,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处理复杂法律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3.总法律顾问实行任职备案制度,由各省属企业本级报省国资委备案。

(三)进一步发展壮大法律顾问人才队伍

各省属企业应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十二五”时期,各省属企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争取达到500人(平均每家省属企业30人以上)。各省属企业应当合理安排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岗位,做到集团内部法律人才均衡分布,作用充分发挥。

四、进一步健全法律事务工作制度

各省属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法律事务工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规章制度管理

企业的规章制度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牵头起草或实施合规性审查,确保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规章制度,提高规章制度的质量。

(二)企业重大决策法律审查

涉及应当报省国资委决定,或者应当由企业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全程参与,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企业重大决策合法合规。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参与。

(三)合同审查与备案

各省属企业对外签署的合同,除已经过合规性审查的格式合同外,应当100%通过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合规性审查。未通过合规性审查的合同,一律不得签署。非格式合同正式签署后,应当报法律事务机构备案。重大合同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全程参与。

(四)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各省属企业应当参照《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1号)的规定,建立健全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工作机制,由一把手亲自负责,由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牵头,企业各方面力量充分配合,争取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

(五)企业内部管理风险

依法规范劳动用工,防范劳动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充分利用竞业禁止等手段,加强人力资源管理,防范人才流失和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外泄,维护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进一步拓展法律事务工作领域

各省属企业要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新的目标任务,由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牵头,与时俱进地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创新法律服务方式,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使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与企业整体发展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一)防范新兴产业法律风险,服务企业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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