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20111229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浙国资财评[2018]5号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浙国资财评[2018]5号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基金投资管理工作,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科学性,有效防范基金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加强省属企业基金投资风险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基金投资主体责任本通知所称基金投资,是指省属企业出资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基金,参股(认购)基金(份额)以及基金开展的投资等经济活动(不包括公募基金投资相关经济活动)。
省属企业本级及其授权的下属企业,是基金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
开展基金投资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要制定规范基金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选择、对外募集资金和项目投资决策、运营管理、到期退出等行为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完善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制定相应预案,设立隔离措施,防止发生重大风险;加强对基金投资制度、决策和有关合同的法律审核,切实防范法律风险;加强基金投资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企业转型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基金投资管理人才队伍,助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设立基金投资负面清单企业要切实维护国有权益,防范基金投资风险。
除经省政府或省国资委同意外,企业开展基金投资活动须遵循如下负面清单规定:(一)不得开展与主业无关的基金投资。
主业是指由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切实做好内幕交易综合防控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切实做好内幕交易综合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9.18•【字号】浙政办发〔2012〕117号•【施行日期】2012.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切实做好内幕交易综合防控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1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我省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工作的重要性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行政审批部门等方面的知情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在公司并购、业绩增长等重大信息公布之前,泄露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谋取私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损害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依法开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工作,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促进我省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要求,加强市场相关主体的培训教育,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我省民间资本丰富,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活跃,涉嫌内幕交易案件时有发生,内幕交易防控任务依然较重。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危害性,以及当前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完善制度,落实责任,采取针对性措施,建立健全内幕交易防控机制,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行为,促进我省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
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要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与治理机制,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并按照隐患等级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实施监控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有功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切实抓好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突出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海洋与渔业、建设工程、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与矿山、机械制造等六大重点领域,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道路交通领域。以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和实施城市畅通工程为载体,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加强对运输企业、驾驶人和车辆的安全管理,从源头上把好关。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对路面行车秩序的监控能力,依法严厉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加快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5•【字号】浙政办发明电[2011]186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1]18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持续稳定态势。
但是,部分地区、行业(领域)发生多起较大以上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2月28日,浙路渔2403船在台州东矶岛附近水域触礁沉没,船上1 1名船员落水失踪。
3月6日,浙岭渔运1 3 5船在浙江海区失去联系,船上1 1名船员失踪。
7月21日,G15(甬台温)高速公路平阳县境内一辆厢式货车与一辆半挂车相撞,造成9人死亡、4人受伤。
7月23日,发生在我省境内的铁路动车追尾事故,尽管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等都还在调查,但也从另一个侧面对我省的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
这些安全生产事故,暴露出一些地区和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严格、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和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现象严重等突出问题,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的稳定好转构成严重威胁。
为切实迅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迅速扭转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立即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近期事故多发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此次检查要安排2个月的时间,检查范围包括全省各地和所有行业(领域),重点检查道路交通、消防、渔业船舶、铁路运输、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水上交通、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理论调研工作的通知-浙司办[2011]31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理论调研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理论调研工作的通知(浙司办〔2011〕31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各处室,省律师协会: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理论调研工作,探索研究我省司法行政改革与发展的新对策、新思路,推进科学决策,促进2011年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现就做好2011年度司法行政系统理论调研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2011年全省司法行政理论调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厅党委中心工作,深入研究司法行政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领域、新途径,努力为推进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二、工作重点2011年理论调研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以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为抓手,重点做好以下几个领域的调研工作:一是围绕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做好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和作用的研究;二是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做好司法行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研究;三是围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做好提升司法行政服务保障能力的研究;四是围绕公正廉洁执法执业,做好新形势下加强司法行政“三支队伍”建设的研究;五是围绕“首要标准”,做好提高监所教育改造质量的研究;六是围绕司法行政自身的科学发展,做好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的研究。
浙江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浙江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今年以来,浙江各地、各有关部门紧盯为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这个目标,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有效防范较大社会影响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据统计,1-5月份,全省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1308起、死亡1028人,同比分别下降24.1%、14.3%一是围绕“三个全面”目标,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2017-2020年)。
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整改和省政府领导要求,突出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全面降低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三个全面”)目标,印发《关于做好浙江省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7-2020年)编制工作的通知》,明确道路交通领域、建设施工领域、渔业船舶领域和工矿商贸领域等4个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大的行业领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消防领域、危险化学品领域、城市运行领域和特种设备领域等4个事故风险高的行业领域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力争用三年时间,实现我省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下降。
二是突出重点深化隐患排查治理。
严格落实各项底线措施,着力消除易诱发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隐患。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省安委办进一步细化57项具体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时间表,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
印发《浙江省新办矿山联合踏勘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落实新设立矿山“联合踏勘、联合编制、联合检查”机制,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尾矿库“头顶库”和采空区事故隐患,着力消除地下矿山中毒窒息、火灾、透水、坠罐跑车、冒顶片帮、露天矿山边坡坍塌等事故隐患。
深刻吸取天台“2?5”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以最严举措持续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加大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整治力度;印发《浙江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全面排查整治电器产品生产质量、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力争通过三年的综合治理,使全省电气火灾事故显着减少。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2年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司办函[2012]21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2年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2年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司办函〔2012〕21号)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现将《2012年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2012年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点2012年司法行政基层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和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重点,紧紧围绕司法行政工作中心和大局,进一步做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各项工作;以规范发展为核心,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和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推动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再上新台阶,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
一、继续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发展1.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认真总结《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一年来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照《人民调解法》基本精神及司法部《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重点对各地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经费支持和保障、调解程序规范、调解协议履行和司法确认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深入推进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进一步深化完善医疗、交通等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不断规范完善组织形式和各项制度,提高建设质量和工作实效;积极推动在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等领域以及经济开发区、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区、渔业作业区、高校园区、毗邻跨界地区等区域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不断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
年内省厅将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适当形式进一步推进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会同省保监局开展在保险行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试点工作。
2020安全知识竞赛题库
试题及答题情况单选题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
正确答案:BA、重点处置方案B、现场处置方案C、单项应急预案D、特殊应急预案2、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拒绝()、强令冒险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正确答案:CA、服从管理B、工作安排C、违章指挥D、参与救援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给予罚款。
正确答案:BA、漏报B、迟报C、被举报D、不报4、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正确答案:CA、代表生产经营单位决定B、命令现场负责人组织C、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D、采取紧急措施指挥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建设应做到整齐全面、分类归档、查找方便、(),全面反映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真实情况。
正确答案:BA、认真细致B、真实可靠C、装订封存D、易于查找6、采用多条引下线时,第一类防雷建筑物至少应有()引下线。
正确答案:AA、两条B、三条C、四条D、五条7、采用多条引下线时,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至少应有两条引下线,其间距不得大于()。
A、12mB、15mC、18mD、20m8、闪点在45℃及以下易燃液体的开式储罐属于一级,要求防雷接地电阻不大于()。
正确答案:BA、4ΩB、5ΩC、10ΩD、30Ω9、特种作业中的高处作业包括登高架设作业、()。
正确答案:DA、起重作业B、化工设备日常巡查作业C、电梯运行操作D、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10、当遇到火灾时,要迅速向()逃生。
正确答案:CA、着火相反的方向B、人员多的方向C、安全出口的方向D、楼顶方向1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每()年复审一次。
关于加强省管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省管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省管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管企业:为及时、有效防范和控制企业法律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省管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就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省管企业以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不断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积极预防和化解各类法律风险,总体上保持了持续健康的发展态势。
但是,也有部分企业风险意识淡薄,风险管理滞后,重大经营决策缺乏法律论证,经济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现象,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据统计,2007年省管企业涉诉案件348起,涉案金额10亿多元。
其中,有的被执法机关查处罚没;有的巨额资金难以追偿;有的诉讼缠身,股权被查封、土地被拍卖、职工不断上访;也发生了个别犯罪案件,有些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严重影响,直接威胁到国有资产安全。
这些情况表明,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之一。
当前,世界经济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国内经济运行面临着各种新的挑战,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企业改革、重组和管理正产生广泛的影响。
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是适应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的需要,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需要,也是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
由于省管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起步较晚,与国际、国内先进企业相比,无论重视程度、资金投入,还是制度建设、人员素质都有较大差距。
企业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强化风险意识,依法规范经营行为,积极维护合法权益,加快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为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有力保障。
二、明确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企业改革发展中心任务,在全面风险管理的框架下,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为核心,通过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强重要环节和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控,培育良好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文化,形成有效防控法律风险的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流程,为推动企业实现由大到强的新跨越提供有力保障。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处置细则
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处置细则(试行)》的通知浙金融办〔2013 〕12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市金融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19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处置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金融办2013年2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处置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违规处置,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19号)等文件和其它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风险核实、慎重处置”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照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违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相应的监管处置。
第三条各级金融办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实施监管处置。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违规并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章风险监管处置措施第四条本细则涉及的监管处置措施包括:(一)诫勉谈话。
监管部门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行为情节轻重,对董事长或总经理进行诫勉谈话,提出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的建议,对小额贷款公司下发风险预警提示单、警告单等。
(二)高管人员处置。
各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管理层的奖惩机制。
根据高管人员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建议公司董事会实行降薪、降职、撤职处理或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取消任职资格,并实行行业禁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限制享受财政支持政策。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12.20•【字号】浙司[2011]188号•【施行日期】201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司〔2011〕188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为全面提高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法制工作在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中的指引、规范、服务和保障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法制工作是一项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保障性的工作,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和规范执法执业行为、推进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我省司法行政工作正处在难得的发展机遇期,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和挑战。
随着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司法行政职能不断增多,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对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特别是市县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当前,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法制工作网络实现了全覆盖,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成效日益显现,行政案件办理质量稳步提高。
但是,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与司法行政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部分市县法制工作职能不够明确,法制工作部门在执法监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法制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是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对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切实提高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工作水平,全面实现全省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1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1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25•【字号】浙委办[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1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委办[2011]33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2011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3月25日浙江省2011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六五”普法规划的启动之年,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意义重大。
2011年全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按照省委建设“法治浙江”工作部署和“六五”普法工作的要求,扎实做好“六五”普法规划启动各项工作,持续、广泛、深入地开展普法依法治理,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推进科学发展、全面建成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
一、做好“五五”普法总结和“六五”普法启动工作1.认真总结“五五”普法工作,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充分展示全省各地、各部门、各行业“五五”普法取得的工作成绩,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参与法制宣传教育的积极性。
评选“五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2.深入分析法制宣传教育面临的新特点、新形势、新任务,研究制定全省“六五”普法规划。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10.08施行日期2011.10.08文号浙政发[2011]71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1号)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1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实施力度,紧紧围绕“八八战略”、“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着力推动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着力规范行政行为,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着力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解决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推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2稳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
积极开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深入推进扩权强县改革。
加快中心镇建设,推进强镇扩权,依法赋予中心镇相应的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能。
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综合执法,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减少行政执法层次,提高基层执法能力,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坚决纠正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等行为。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为进一步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现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工作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
紧紧围绕确保全省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并力争有所下降的目标,深入实施“365安全生产行动计划”,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突出以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海洋与渔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与矿山、机械制造等六大行业(领域)为重点,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
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尽快建成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一)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6.02•【字号】浙安委〔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浙安委〔2015〕10号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信用浙江”建设的重点内容,也是推进依法治安、创新安全生产治理方式的具体举措。
近年来,我省坚持先行先试,经过逐步探索改进和持续推行,已初步构建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为推动实施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在新形势下提高安全生产治理效能,促使企业依法守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作用,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原则(一)厘清职责,分类指导。
各级安委会负责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推进和协调解决重大疑难工作问题,各级安委办负责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日常工作和督办考核;各级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制度设计、实施,确定内部办理机构和人员。
(二)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省级有关监管部门按照相关社会信用建设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结合部门特点,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制度,负责指导督促本系统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市级有关监管部门负责推进本地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省部属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工作;县级有关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失信记录和本级失信“黑名单”管理,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开发区开展安全生产诚信工作。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10.15•【字号】浙司[2011]154号•【施行日期】2011.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司〔2011〕154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全省各律师协会: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专项行动的要求,现就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我省中小企业量大面广,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力量,在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不仅是一个现实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民生问题,更是一个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问题。
当前,我省中小企业总体发展形势是好的,但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企业发展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我省部分中小企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企业经营遇到了困难,帮扶中小企业成为当前各级政府面临的最大课题。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律师的社会责任,通过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帮助中小企业破解发展难题、应对债务危机、防范法律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创造新的发展优势、实现健康持续发展,保持我省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
二、积极发挥律师在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一)做好中小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服务。
利用律师专业知识,为企业主设立企业提供有关出资者责任、出资方式、公司设立程序、公司设立法律效力等法律咨询服务。
协助起草公司章程、股东间出资协议等内部文件,帮助企业办理出资资产评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公司经营所必须的证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浙政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35号)为抓住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机遇,推动更多的优质企业上市融资,更好地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实现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上市工作目标近几年来,我省越来越多的优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有效地拓宽了企业融资的渠道,促进了支柱产业的发展。
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有利于扩大资金来源,突破企业发展中资金瓶颈约束;有利于促进产业和企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加快全省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创新要素驱动,更好地为实施“两创”总战略服务。
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利用资本市场,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重要性,不断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增强服务意识,不断优化政策环境,提高服务水平,采取有力措施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各项工作。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目标是:到2012年末,努力推动300家企业进入改制上市工作;新增150家上市公司,实现上市公司数量在2007年基础上翻一番;大幅度提高企业上市融资能力,上市首发融资和上市公司再融资金额在2007年基础上增加50%,历年累计融资额超过1500亿元。
通过五年努力,上市公司数量继续位居全国前列,上市公司运行质量不断提升,进一步打造具有浙江特色的“浙江板块”,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上市公司,实现“证券大省”向“证券强省”转变。
二、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力度,拓宽企业上市融资渠道(一)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力度。
培育上市后备企业是推进企业上市的关键性基础工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积极引导、科学规划、分类指导、精心培育的原则,选择一批质地优良、成长性好、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作为培育对象,加强跟踪指导和服务。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计划
【发布部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1.29
【实施日期】2016.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自省政府围绕做强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启动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重大瓶颈技术攻关、青年科学家培养三位一体的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以来,省级相关部门已在纯电动汽车等17条产业链规划布局了185家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突破了技术瓶颈,培养了一批青年科技人才,为提升产业链的整体竞争力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和管理,根据省政府出台的《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4〕114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
明确如下:
一、关于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培育建设条件
各市、县在培育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过程中,对入选方案的企业,除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之外,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学法用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11803【发文字号】浙司[2007]150号【发布部门】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7.06.26【实施日期】2007.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学法用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司〔2007〕150号)各市、县(市、区)委宣传部、经贸委、国资委、司法局、普法办: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转发的《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的能力,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促进企业依法管理、依法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央宣传部、国资委、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学法用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学法用法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围绕“法治浙江”建设的总体部署,按照我省“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工作目标,坚持学法用法与建设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队伍相结合,坚持学法用法与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坚持学法用法与加强企业科学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相结合,坚持学法用法与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继续深入开展普法和依法治企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积极构建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依法促进和保障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推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法治化,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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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国资发〔2011〕18号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各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多,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主体,面临着日益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法律环境。
为了进一步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完善省属企业(指集团本级和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下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认识为了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省国资委于2007年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推动省属企业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抓手,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各省属企业积极行动,在壮大法律人才队伍、建立法律事务机构、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健全法务工作制度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相对于成熟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要求,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一是法律人才队伍不够壮大,分布不均匀,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二是法律事务机构尚未全面建立,职能尚未全面落实;三是法律事务工作制度系统性不够,执行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进度较慢,职能尚未充分发挥;五是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进入“十二五”时期,省属企业面临的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法律风险环境更加复杂,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各省属企业要深刻认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牢固树立“抓法律风险防范就是抓生产力”的理念,加快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推动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决策、依法维权,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发展壮大国有经济。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围绕省属企业“十二五”发展目标任务,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抓手,以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目标,狠抓机构人员设置,健全法务工作制度,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提升法律服务质量,为实现“国资监管上新水平,国企发展上新台阶”作出重要贡献。
(二)总体目标围绕推动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按照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争取在“十二五”时期,建立起与国资监管体制相协调,与国企改革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各省属企业及其控股以上一级子公司普遍设立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切实发挥风险屏障作用。
省属企业法律人才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素质进一步提高,职责、待遇进一步落实。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得到广泛推广,总法律顾问的地位进一步提高,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企业法务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职权明确、程序规范,法律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
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大大增强,依法维权的能力不断提高,历史遗留重大法律纠纷得到妥善处理,新的重大法律纠纷逐步减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经济效益得到充分体现。
三、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一)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建设1.到2012年底,各省属企业本级(指集团本级,下同)要全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
“十二五”时期,各省属企业控股以上一级子公司要全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部分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立合署或兼职的法律事务机构,但应确保每家企业至少有1名法律专职工作人员。
2.各省属企业应当明确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权限,切实发挥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制度建设、合同管理、重大决策法律审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提倡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和法律事务工作规则载入企业章程。
(二)进一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1.到2013年底,各省属企业本级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要达到80%。
到“十二五”期末,争取省属企业本级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2.各省属企业应当综合运用内部选拔和外部招聘等方式,选聘总法律顾问。
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由企业领导人员兼任。
对2013年底尚未选聘总法律顾问的,省国资委将采取统一公开招聘、出资人直接委派等方式,予以推行。
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精通法律业务,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处理复杂法律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3.总法律顾问实行任职备案制度,由各省属企业本级报省国资委备案。
(三)进一步发展壮大法律顾问人才队伍各省属企业应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十二五”时期,各省属企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争取达到500人(平均每家省属企业30人以上)。
各省属企业应当合理安排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岗位,做到集团内部法律人才均衡分布,作用充分发挥。
四、进一步健全法律事务工作制度各省属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责、权限和程序。
法律事务工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规章制度管理企业的规章制度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牵头起草或实施合规性审查,确保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规章制度,提高规章制度的质量。
(二)企业重大决策法律审查涉及应当报省国资委决定,或者应当由企业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全程参与,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企业重大决策合法合规。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参与。
(三)合同审查与备案各省属企业对外签署的合同,除已经过合规性审查的格式合同外,应当100%通过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合规性审查。
未通过合规性审查的合同,一律不得签署。
非格式合同正式签署后,应当报法律事务机构备案。
重大合同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全程参与。
(四)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各省属企业应当参照《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1号)的规定,建立健全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工作机制,由一把手亲自负责,由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牵头,企业各方面力量充分配合,争取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
(五)企业内部管理风险依法规范劳动用工,防范劳动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充分利用竞业禁止等手段,加强人力资源管理,防范人才流失和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外泄,维护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进一步拓展法律事务工作领域各省属企业要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新的目标任务,由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牵头,与时俱进地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创新法律服务方式,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使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与企业整体发展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一)防范新兴产业法律风险,服务企业转型升级各省属企业要适应转型升级的需要,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及时运用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手段保护创新成果,妥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加强研究产业转型升级相关政策法规,把法律风险防范与用好用活有关鼓励性政策有机结合起来。
注重参与新兴产业相关政策的制定,积极争取标准制定的话语权,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
(二)防范重组改制法律风险,服务企业改革发展各省属企业要适应改革重组的需要和产权多元化、资产证券化、管理扁平化、产业集聚化的特点,在改革重组的前期、中期和整合阶段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在企业制度、管理、文化的融合中发挥应有作用。
适应企业组织形式和管理手段的变化,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上市公司治理模式下的法律风险防范。
适应集团管理扁平化和产业多元化的要求,防范集中管理可能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三)防范对外交往法律风险,服务“走出去”战略各省属企业要适应国际投资保护主义抬头和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需要,加强境外投资环境及法律政策的研究,全面分析当地的法律规定、政策要求、交易习惯和文化传统,参与投资项目的法律论证、尽职调查和项目谈判,提供全程法律支持。
投资项目运营过程中,要关注公平竞争、税务负担、劳动用工、环境保护等法律风险。
境外投资发生法律纠纷的,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国有资产安全。
(四)防范国际贸易法律风险,服务第三产业发展各省属企业要适应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摩擦加剧、领域扩大的形势,深入研究国际贸易规则,根据我国加入的国际协议和条约,及时调整规章制度和经营行为,积极应对和充分利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以及知识产权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进一步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保障措施(一)加强法律人才培训1.省国资委结合普法工作,建立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务工作人员年度业务培训和工作经验交流制度,有计划地系统提高法律人才的业务水平。
其中,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人员每2年应当办理一次注册备案登记,不按时参加培训的,不予注册。
2.各省属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行业特点和风险特征,加强所属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对于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考试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二)提高法律人才待遇1.省国资委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企业法律顾问评级工作。
具体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2.各省属企业应当落实企业法律顾问的职称待遇,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务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3.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列席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会议,享受相应待遇。
(三)争取外部力量支持1.省国资委采取适当方式,充分吸收知名法学专家、资深实务律师、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专家等力量,建立一支行业背景宽领域、法学专长广覆盖的专家库,作为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个案代理、法律体检、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2.各省属企业要加强与人民法院、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有利的法律风险防范外部环境。
(四)重大法律纠纷备案协调制度1.各省属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逐级上报省国资委备案。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包括5类:(1)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2)以省属企业本级为被告的案件;(3)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4)已经或可能引发集体诉讼或系列诉讼的案件;(5)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重大法律纠纷备案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处理措施、案件结果分析预测、法律意见书等内容。
重大法律纠纷处理结案后,应当及时将结果报告省国资委。
3.提请省国资委协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事先经过企业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并在备案报告中详细说明有关情况和需要协调的事项。
4.重大法律纠纷以外的案件,由省属企业本级负责按年度汇总,并于次年1月31日前报省国资委备案。
(五)法律风险定期分析评估制度1.各省属企业应当定期对本企业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并对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