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批准办事指南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正文:----------------------------------------------------------------------------------------------------------------------------------------------------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建设部令第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表的安装应当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6.02.06【实施日期】2016.0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改装、迁移或拆除燃气设施许可办事指南
改装、迁移或拆除燃气设施许可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审批范围
日照市范围内
三、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方面的许可文件;
3、改装、迁移或拆除燃气设施的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施工方案;
4、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有关协议;
5、施工期间,燃气经营企业保障安全供应的措施等。
四、审批程序
窗口审查资料,现场勘察,发放批复意见
五、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改装、迁移、拆除燃气设施许可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
天然气居民用户使用手册(修改)
天然气用户使用手册使用双标尊敬的用户:感谢您选择使用天然气,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一直是郑州华润燃气追求的目标!公司成立二十余年来,在政府及广大市民的支持下,始终树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秉承华润集团“诚信、团队、务实、积极、专业、创新”的企业精神,以规范化的服务管理赢得了广大用户的支持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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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目录一、公司简介....................................二、天然气基本常识..............................三、供气方式....................................四、安全用气常识.................................五、燃气设施的安全维护...........................六、燃气计量装置安置方式.........................七、服务承诺......................................八、服务指南......................................九、百尊燃气具 ....................................一、公司简介郑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11月25日由华润燃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国资委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前身为郑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是取得郑州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专业燃气运营商,公司拥有天然气门站2座,天然气储配站3座,高压环线50公里,储气总能力达220万m3,截至2011年底,公司拥有民用户超过110万户,工商业用户3100余家,燃气汽车近13000辆,年供气规模达6.2亿方,具备丰富的城市燃气运营经验和雄厚的技术实力。
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
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符合下列资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管理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管理体系:(一)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
(三)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
(四)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五)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19修改)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15年10月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公布,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编制与设施建设,燃气经营管理,燃气供应与服务保障,燃气使用及器具管理,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的生产和使用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瓶装燃气供应站和燃气便民服务部经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以及负责辖区内燃气非法经营者的排查并将排查情况告知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协助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燃气质量、燃气充装单位充装作业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有关许可时,应当告知需要使用燃气的餐饮单位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安装使用管道燃气;对餐饮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燃气使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依据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法律规定对燃气道路运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运输行为;负责燃气公交车、燃气出租车等燃气车辆营运的运输监督管理。
(三)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依职责负责燃气经营和使用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燃气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和破坏燃气设施行为。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6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27日起施行。
省长谢伏瞻2013年11月27日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全监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17•【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施行日期】2019.10.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15年10月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公布,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编制与设施建设,燃气经营管理,燃气供应与服务保障,燃气使用及器具管理,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的生产和使用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瓶装燃气供应站和燃气便民服务部经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以及负责辖区内燃气非法经营者的排查并将排查情况告知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协助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燃气质量、燃气充装单位充装作业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有关许可时,应当告知需要使用燃气的餐饮单位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安装使用管道燃气;对餐饮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燃气使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依据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法律规定对燃气道路运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运输行为;负责燃气公交车、燃气出租车等燃气车辆营运的运输监督管理。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豫建城[2014]12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豫建城〔2014〕1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近年来,全省各市县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06号),大力推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加快燃气行业市场化进程,有力促进了全省燃气事业健康发展。
但个别市、县存在特许经营权授予行为不规范、特许经营协议文本内容不规范、特许经营制度执行不力、违法违规建设燃气管道、违法经营城镇燃气等问题,影响了燃气行业稳定和有序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管道燃气经营市场秩序和特许经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利益及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进一步健全特许经营制度城镇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要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深入推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规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实施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应突出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保障供气安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有序竞争;坚持合理布局,集约经营,优化用气结构,有效配置资源;坚持优先选择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燃气主管部门不得再授权其他企业投资建设、经营管道燃气项目。
沈阳燃气集团燃气工程服务指南(2017-3)
沈阳燃气集团燃气工程服务指南(2017-03)一、公开事项燃气配套工程建设服务二、办理流程及标准项目受理审批—气源线位规划—设计工程图纸—编制工程预算—招标施工单位—组织工程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并网开栓通气三、办理要件详见后附材料。
四、收费标准受理服务即办即转、免费办理。
燃气工程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2008版)统一标准编制预算、执行结算、收取费用。
燃气表检定费依据《辽宁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关于重新核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5]44号)收取。
依据沈阳燃气集团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作方案,对于民用燃气工程和维护取费,只收取安装工程费和红线内管网抽换改造费,不再收取市街管网建设费。
五、办理时限1.项目受理审批:现场办理、即办即转。
2.气源线位规划:常规用户3个工作日,非常规用户4个工作日。
3.设计工程图纸:一次设计:工程规模200户以下,10个工作日;工程规模200-500户,15个工作日;工程规模500-1000户,23个自然日;工程规模1000-2000户,28个自然日;工程规模2000-3000户,35个自然日;工程规模3000户以上,以双方约定期限为准。
设计变更:普通变更2天;线位变更2天;土建设计改变变更5天;重新设计的按原设计时限一半计。
4.编制工程预算:3个工作日。
5.施工单位确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20个自然日,公示3个自然日。
项目紧急时,采用比选,10个自然日完成。
如出现投标人异议或废标的,时限顺延。
6.组织工程实施:严格按施工方案进行。
7.工程竣工验收:即时受理,严格执行验收标准规范8.并网开栓通气:并网需求即时受理,3个工作日内安排并网;满足开栓条件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开栓。
六、办理地点及责任人燃气工程受理服务中心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座9楼燃气窗口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6:30责任人:燃气工程受理服务中心主任刘杰受理窗口:83962551 预算窗口:83962473协议窗口:83962440 收款窗口:83962481沈阳燃气集团燃气工程服务规范为进一步明确燃气工程各环节工作规范,理顺服务流程、细化服务标准,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切实提升开发企业服务满意度,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关于印发富阳市建设局行政许可项目
关于印发《富阳市建设局行政许可项目权力清单及工作流程》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为了进一步提高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办事程序(所有行政许可项目一律进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提高工作效率,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建设管理部门办事更加快捷、方便,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部门服务基层、推进效能革命”活动的实施意见》(富委〔2008〕23号)和《富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富政〔2008〕6号)之规定,我局对行政许可项目及工作流程进行了整合、修订、汇编,取消9项,调整5项,共计35项,其中常用项目9项,一般项目26项。
去年承诺时间为327天,今年在去年的基础上减少67天,提速20.5%。
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以基层需要为第一选择、企业满意为第一标准、部门呼声为第一信息,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同时,要减少许可审批环节,压缩许可承诺办理期限,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真正做到提速、提质、提效。
要以“解放思想、强化执行、科学发展”为主题,积极推进“权力清单、流程再造”工作,努力打造“廉洁城建”。
此外,与行政许可项目密切相关的上位法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应在工作中一并遵照执行。
富阳市建设局2008年8月28日行政许可目录一、常用事项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房屋、市政、装饰、安装) (4)2. 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 (6)3.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8)4.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10)5.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 (12)6.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14)7.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16)8.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三级资质) (18)9.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20)二、一般事项10.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路行驶审批 (22)11.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24)12.古树、名木的迁移审批 (26)13. 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 (28)14.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30)15.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32)16.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 (34)17.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核准 (36)18.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 (38)19、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审批 (40)20.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42)21.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44)22.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46)23.拆迁人使用补偿安置资金 (48)24.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50)2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52)26.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核 (54)27.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 (56)28.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58)29.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案审批 (60)30.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核准 (62)31.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64)32. 改变绿化规划、绿地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66)33. 燃气供应站点设立许可 (68)34. 延长拆迁期限许可 (70)35. 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审核 (72)行政许可权力清单事项编号 行政许可1号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房屋、市政、装饰、安装) 服务对象 社会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91号主席令;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
市政基础设施(燃气)工程施工许可核准办事指南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无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1、镇属建筑工程
受理机构: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收件地址:各镇街行政服务中心。
9.审批决定机关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10.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把申请资料送交工程所在地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报建窗口
(一)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建筑施工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86600302(丹灶);86680653(狮山);85538630(大沥);85609906(里水);
投诉机构: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投诉电话:86231992
17.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其他审批□日常管理
(六)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6.跟据《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1997年3月3日省政府第八届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和《关于修改〈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通知》(粤府[2000]34号)第五点:对未预交专项资金的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得办理中标确认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不得给予工程验收。
7、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件),监理单位诚信手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监理人员一览表(原件),注册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件(原件)及监理人员证件(复印件)。
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1.17•【字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管理条例(2001年11月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城市公用事业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供热、城市供水、城市燃气、城市公共交通为社会公共事务服务的行业。
(一)城市供热包括城市集中、联合供热及其配套设施;(二)城市供水包括公共、自建设施供水及其配套设施;(三)城市燃气包括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天然气及其燃气器具和燃气配套设施;(四)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市内公共客运交通工具(不包括客运出租汽车)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的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供热、燃气、公共交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呼和浩特市公用事业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区供热、燃气、公共交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旗、县人民政府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公用事业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并受理当事人投诉,查处违法行为。
呼和浩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水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旗、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受理当事人投诉,查处违法行为。
计划、财政、规划、公安、市容、卫生、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公用事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燃气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
燃气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英文回答:Gas Construction Permitting Process.Step 1: Determine Permit Requirements.Determine if your project requires a gas construction permit by contacting your local building department or gas utility. Factors to consider include the type of work being performed, the location of the work, and the size of the project.Step 2: Gather Required Documents.Gather the necessary documentation to support your permit application, including:Site plan.Building plans.Gas layout drawing.Proof of insurance.Proof of contractor's license.Step 3: Submit Permit Application.Submit the completed permit application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to the local building department. The application will be reviewed for completeness and accuracy.Step 4: Plan Review and Inspection.Once the permit application is approved, a plan review and inspection will be scheduled. The inspector will review the proposed work and ensure that it meets all applicable codes and standards.Step 5: Permit Issuance.Once the plan review and inspection are complete and satisfactory, the permit will be issued. The permit will specify the conditions under which the work can be performed.Step 6: Construction.Commence construc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pproved plans and permit conditions.Step 7: Final Inspection.When the work is complete, a final inspection will be scheduled. The inspector will verify that the work was comple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ermit and all applicable codes and standards.Step 8: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Once the final inspection is complete and satisfactory, a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will be issued. Thiscertificate verifies that the work was completed safely and in accordance with all applicable regulations.中文回答:燃气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
办理改修燃气管线手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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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2015)-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2015)正文:----------------------------------------------------------------------------------------------------------------------------------------------------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1月25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12号发布,2013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修正,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修正,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修正,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的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生产企业和燃气销售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销售、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市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市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南汇区、奉贤区、青浦区和崇明县,以下简称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区(县)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管理,业务上受市市政局领导。
本市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本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公平竞争和多种气源协调平衡、结构优化的原则。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作业管理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规定对燃气用户对户内燃气设施实施安装、改装、拆除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户内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管道引入口之后的燃气设施,包括燃气表、燃气管道(阀门)、燃气灶前连接管。
户内燃气设施管理是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
户内燃气设施的安装、改装、拆除安全与否,关系到是否能够满足燃气用户的需求、保证用气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安装、改装、拆除专业性强,其设计、施工都有严格的技术要求。
国家为此制定了多项国家、行业标准对户内燃气设施实施安装、改装、拆除作业予以规范。
包括:《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JJ94-2009)、《燃气工程制图标准》(GJJ/T130-2009)、《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GJJ63-2008)、《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GJJ51-2006)、《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J33-2005)等。
需要对户内燃气设施进行安装、改装、迁移或拆除时,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或者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并按照上述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燃气用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
实践中,由于燃气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引起的用户处失火以及人员伤亡,均占燃气事故的前列。
对此,燃气企业应加强用气安全的宣传与指导,加强燃气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并且明确告知用户安全责任与禁止行为,对保证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十分必要。
维修改造工程临时用气专项方案
维修改造工程临时用气专项方案1. 背景维修改造工程是指对建筑物或设施进行修缮、重建或改造的过程。
在进行维修改造工程期间,常常需要临时使用气体来满足施工的需求。
本专项方案旨在规定维修改造工程期间的临时用气要求,以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控。
2. 临时用气管理原则2.1 安全原则:临时用气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确保施工现场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2.2 高效原则:合理规划临时用气需求,避免浪费和过度使用。
3. 临时用气申请和审批3.1 施工单位在启动维修改造工程前,应提出临时用气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施工方案、用气计划和工程时间表等。
3.2 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对临时用气申请进行审核。
审批通过后,颁发临时用气许可证,并明确用气开始和结束时间。
4. 临时用气实施和管理4.1 施工单位应按照临时用气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用气操作,并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4.2 施工单位应对临时用气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理用气问题。
4.3 管理部门有权随时进行用气现场检查和监督,确保用气操作符合规定。
5. 临时用气结束和报告5.1 施工单位应在临时用气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交临时用气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用气量统计、用气问题记录和用气设备清单等。
5.2 管理部门应对临时用气报告进行审查,核实用气情况是否符合许可证要求。
6. 处罚和违约责任6.1 如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临时用气许可证要求的行为,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6.2 施工单位如未按时提交临时用气报告或提供虚假信息,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7. 附则本临时用气专项方案的实施和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各方应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维护维修改造工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以上为维修改造工程临时用气专项方案。
根据实际情况,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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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
的批准办事指南
二、法律依据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因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报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会同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费用以及采取安全措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受理条件
因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
四、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
无
五、申报本部门审批后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
无
六、办理流程
、办理的外部流程 流程图形式:
、内部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