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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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燃气设施是现代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能源,但由于其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安全保护措施来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从燃气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监管等方面,分别阐述燃气设施安全的保护办法。

一、燃气设施安装的保护办法1.合理选址:选择安装燃气设施的地点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和电源设备,避免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

2.获取安装资质:由专业的燃气设施安装公司进行安装,并确保安装人员具备相关技能和资质,以保证安装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3.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安装:燃气设施的安装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包括燃气管道的敷设、焊接、密封等工艺要求,确保管道的完整性和气密性。

4.安装必备设施:在燃气设施安装过程中,应配备消防器材、泄漏报警装置等必要设施,以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二、燃气设施使用的保护办法1.安全使用说明:用户在使用燃气设施之前应仔细阅读安全使用说明书,并按照说明书要求正确操作。

2.注意燃气泄漏风险:燃气泄漏是引发火灾和爆炸的重要原因,因此用户在使用过程中要时刻关注燃气泄漏风险,如发现异常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警处理。

3.避免火源接触:燃气具有易燃性,用户在使用燃气设施时应避免与明火、电热器等火源接触,避免引发火灾。

4.定期检查和维护:用户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工作,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或损坏问题,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5.建立预警机制:用户应建立燃气泄漏的预警机制,如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燃气自动关闭阀等设备,对泄漏进行快速报警和自动切断气源,减少事故风险。

三、燃气设施维护的保护办法1.定期维护保养:燃气设施应定期进行清洗、检测和保养,清除积灰和杂物,确保管道畅通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2.保持设备完好:燃气设施的管道、阀门、燃烧器等部件应保持完好无损,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或修复,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防止腐蚀和老化:燃气设施的管道和接口易受腐蚀和老化的影响,应采取防腐、防腐蚀等措施,延长设施使用寿命,避免泄漏风险。

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规程

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规程

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规程燃气管道是现代城市和工业生产中必不可少的设施之一,但燃气泄漏和爆炸的风险也是人们必须面对的危险。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规程。

一、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燃气管道设计、施工和使用必须满足安全性能要求,对于任何不安全的管道设施必须立即处理。

2. 责任明确,管理严格。

各单位要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3. 综合措施,综合治理。

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必须采取各种综合措施,如技术措施、物理措施和管理措施等。

4. 技术先进,持续改进。

各项技术安全措施要不断更新、改进和完善,确保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燃气管道设计和施工的要求1. 燃气管道设计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规定,保证设计合理、实用和安全。

2. 燃气管道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严格遵守施工规范。

3. 采用质量可靠、安全性能好的管材、管件,避免燃气漏泄。

严格按照管道施工图纸和规定进行施工,确保管道质量合格。

4. 燃气管道施工过程中必须有安全专职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施工完成后,必须进行漏气测试和安全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燃气管道设施使用和维护的要求1. 燃气管道设施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管道设施安全。

2. 燃气管道设施日常维护工作必须要有专职人员负责,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炉灶、燃气热水器等使用燃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使用前要经过检查批准,定期验收,停用及时报废。

4. 燃气管道设施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

四、燃气管道安全事故的处理和应急处置1. 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封闭燃气管道并及时报警,做好现场安全保护工作。

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1. 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1.1 建立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区域为保证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应在其周围建立一定的保护区域,以确保区域内的人员、车辆和建筑物不会对管道及设施造成影响。

在保护区域内应设置标识牌,禁止任何非法行为。

1.2 管道及设施巡查和维护对管道及设施进行巡查是维护其安全的必要手段。

对于管道及设施,应设置专门的巡查员,对其进行定期巡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同时,也需要制定巡查计划和标准,确保巡查覆盖率和工作质量。

1.3 管道及设施状况监测为保证管道及设施的安全,应在其周围设置摄像头或监测设备,对其状况进行不间断地监测。

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进行警告或采取其他措施。

1.4 管道地下水源及污染物的防范为避免地下水源被污染,应在管道周围设置管道护栏或屏障。

当发现管道周围出现污染物时,应提醒对方立即清除。

2. 应急处置措施2.1 应急预案的制定应制定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应急预案,对事故的可能发生情况进行预判和分析,并制定适宜的处置方案。

同时,应对应急处置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和演练,以提高他们的应对能力和反应速度。

2.2 应急处理流程当发生燃气管道及设施事故时,应马上进行应急处理。

在救援前,需对事故现场进行评估,并确定应急处理的流程。

在处理过程中,需注意事故为队员带来的危险,并确保救援过程稳妥。

2.3 措施的具体实现在燃气管道及设施发生事故后,应执行以下措施:2.3.1 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组织应急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处理。

2.3.2 在救援和处理过程中,应采用各种防护手段,以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

2.3.3 在危险地带应设立安全隔离区,并在周围设置警戒标识。

2.3.4 如需要疏散人员时,应根据现场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并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

2.3.5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需采取一定的储备措施,保障足够的应急物资和人员数量,确保救援过程能够稳定进行。

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方案

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方案

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方案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燃气管道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施工现场,由于施工活动频繁,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为加强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防止因施工不当导致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安全保护方案。

二、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1. 低压管道: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2. 中压管道: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3. 次高压管道:管壁外缘两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

4. 高压管道: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措施1. 施工前告知与审批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向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提交施工方案,并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批准的施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

2. 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制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应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

3.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燃气经营企业应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包括燃气标志桩、标志牌、地贴等,提醒施工人员注意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

4. 人工开挖探沟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组织人工开挖探沟,核实地下燃气管线走向及深度,确保施工过程中不破坏燃气管道设施。

5. 签订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应签订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保护责任和义务。

6. 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监测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对燃气管道设施的监测,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监测工作。

7.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措施(1)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铺设钢板、使用挖掘机等,确保不损坏燃气管道设施。

(2)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作业时,应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为了加强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1.2 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包括:(1)燃气储存、输配、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各类燃气设施,如燃气储配站、调压站、燃气管道、阀门、计量表、报警器等;(2)燃气设施的附属设施,如阴极保护站、警示标志、防护栏等;(3)燃气设施的维护、检修、检测、监控等保障设施。

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职责2.1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2.2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检修,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2.3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燃气设施的安全隐患。

2.4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进行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和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

2.5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规定,正确使用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损坏或拆除燃气设施。

三、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措施3.1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检修,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3.2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燃气设施的安全隐患。

3.3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进行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和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

3.4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监督和管理4.1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进行检查。

4.2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宁波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我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包括:(一)燃气场站,含:天然气门站、应急气源站、储配站、气化站、调压计量站等;液化气储配站、气化站、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等;燃气机动车加气站;(二)燃气管道设施,含:地下和架空燃气管线;阴极保护站、测试桩、阳极地床等燃气管道防腐保护设施;阀门(井、室)、凝水器(井)、调压箱(柜)、补偿器等燃气管道附属设施;管墩、管桥、支架等燃气管道固定装置;标志桩、警示牌等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门站以前的天然气长输管道、燃气用户户内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

发改、建设、规划、公安、城管执法、安监、交通、水利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五条【政府等职责】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辖区内燃气设施重大安全隐患。

乡镇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六条【保护方针】鼓励供气、供电、供水、供热、通信、市政等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建立相应的联络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禁止行为】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青岛市燃⽓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青岛市燃⽓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燃⽓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制定了《青岛市燃⽓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下⾯是详细内容。

《青岛市燃⽓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条 为加强燃⽓设施安全保护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燃⽓设施的⾏为,保障燃⽓设施安全运⾏,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管理条例》《青岛市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适⽤于本市⾏政区域内燃⽓设施的安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市天然⽓接收门站前的天然⽓长输管道设施以及燃⽓⽤户负责管理、维护的燃⽓设施的保护不适⽤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燃⽓设施,包括: (⼀)城镇燃⽓输送管道; (⼆)门站、调压站(柜)、计量站(表)、阀门井(室)、凝⽔缸(井)、补偿器、放散管等燃⽓管道附属设施; (三)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四)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五)禁⽌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标志、地⾯标志、地上标志、地下标志等城镇燃⽓安全警⽰标志(以下简称警⽰标志); (六)瓶装液化⽯油⽓充装站、液化⽯油⽓⽓化站(含瓶组站)和混⽓站、天然⽓储配站、燃⽓汽车加⽓站、瓶装液化⽯油⽓供应站等; (七)保障燃⽓安全⽣产和稳定运⾏的监控、检测设施。

第四条 市燃⽓⾏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设施安全保护管理⼯作,区(市)燃⽓⾏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燃⽓设施安全保护管理⼯作。

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职责,共同做好燃⽓设施的安全保护⼯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侵占、占压、毁损、覆盖、擅⾃拆除或者移动燃⽓设施及警⽰标志。

燃⽓经营单位在对燃⽓设施进⾏抢险抢修时,相关单位和个⼈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妨碍。

第六条 燃⽓经营单位承担燃⽓设施的安全保护和安全运营⼯作,并履⾏下列燃⽓设施安全保护责任: (⼀)设置燃⽓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警⽰标志; (⼆)对燃⽓设施定期进⾏巡查和检测,及时维修保养,并建⽴巡查、检测和维修保养记录,定期对燃⽓设施进⾏安全评价; (三)配合建设单位、施⼯单位落实燃⽓设施安全保护⽅案,现场划出燃⽓管道位置,施⼯时指派技术⼈员进⾏现场监护和指导; (四)巡检时发现燃⽓设施附近有野蛮施⼯作业的,应当及时劝阻和制⽌,同时向燃⽓⾏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城乡建设等部门报告; (五)制定燃⽓设施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按规定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应当报送所在地燃⽓⾏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发⽣燃⽓设施事故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作; (七)实⾏24⼩时值班制度,设置并公布抢险抢修电话,配备相应的抢修⼈员和应急车辆、装备、器材;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燃气公司安全保护方案

燃气公司安全保护方案

燃气公司安全保护方案随着现代化城市的建设和发展,燃气成为了一个不可或缺的能源。

但是,燃气存在潜在的危险性,需要燃气公司采取一系列的安全保护措施来保障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

1. 燃气设备安装与检查燃气设备安装前需要由燃气公司进行审核,确保设备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并委托专业的燃气安装企业进行安装。

在安装后,燃气公司需要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以确保其运行正常、无泄漏等安全隐患。

2. 燃气设施改造对于老旧的燃气设施,燃气公司需要对其进行改造升级,以符合现代安全标准。

改造包括但不限于燃气管道更换、阀门和调压器更新、燃气表更换等。

3. 燃气员工培训燃气员工是燃气公司重要的一员,他们需要了解燃气设备的安装、维护、管理、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燃气公司需要对员工进行系统性的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的能力。

4. 燃气管道巡检燃气管道巡检是燃气公司对设施进行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燃气公司需要制定合理的巡检计划,增加巡检频次,对燃气管道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跟踪,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5. 燃气泄漏应急处理燃气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发生燃气泄漏等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处理,减少事故损失。

应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扑灭火源、切断气源、赶走周围群众等。

6. 安全宣传教育燃气公司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向用户宣传燃气使用常识和安全知识,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

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中发布安全提示,通过各种方式普及安全知识,引导用户正确使用和管理燃气设备,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7. 安全投入燃气公司应将安全工作纳入公司经营计划,加大安全投入。

确保在设备更新改造、巡检、培训、应急处理等方面都能获得足够的经费支持,提高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

结论燃气公司作为能源提供者和安全管理者,需要制定合理的安全保护方案,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确保消费者生命和财产安全。

以上七种安全保护方案是燃气公司应该重视的方面,增强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从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

杭州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杭州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杭州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杭州市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管理,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设施,包括燃气储存设施、燃气输配设施和燃气应用设施。

第三条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燃气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安排燃气设施布局,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第八条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分为安全保护区域和安全控制范围。

燃气储存设施、门站、调压站、气化站、加气站、灌装站等的安全保护区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

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区域和安全控制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 05 米至 5 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保护区域;管壁外缘两侧 5 米至 50 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控制范围;(二)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 2 米至 10 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保护区域;管壁外缘两侧 10 米至 100 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控制范围;(三)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 5 米至 50 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保护区域;管壁外缘两侧 50 米至 200 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控制范围。

上海市燃气管道及其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上海市燃气管道及其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上海市燃气管道及其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城市燃气管道的正常运行,加强对燃气管道及其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管道设施,包括:(一)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三)管道防护构筑物、管堤、管桥、管基、补偿器、放散管等;(四)调压器(室)、阀门(室)、聚水井(室)、废水池和构筑物,以及相关电器、仪表、通讯等设备;(五)警示桩、里程桩、沉降监测桩等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和设施;(六)其它与管道设施相关的固定装置。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介质的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和安全管理。

本市接收站前的长输燃气管道设施以及燃气企业厂区内部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和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市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本市崇明县和宝山区、南汇区、奉贤区、青浦区、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以下简称县(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市政局领导。

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止、查处侵占、占压、破坏、盗窃管道设施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职责)本市管道设施的权属企业是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经营管理的管道设施的正常供气、安全运行,主要职责是:(一)严格执行管道设施运行的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二)管道设施建成后,按有关的燃气设计规范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并对易遭车辆或其他外力碰撞的局部位置,采取保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三)定期巡查管道设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四)发生燃气泄漏事故时,及时抢修;(五)对管道设施沿线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范本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范本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燃气安全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燃气供应、使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燃气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燃气设施包括燃气管道、燃气具、燃气表、燃气调压器等。

第四条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应当加强科学管理、技术支持、宣传教育和法律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

第二章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第六条燃气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按照规定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

第七条燃气供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燃气设施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要求。

第八条燃气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合格的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燃气设施应当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十条燃气设施出现故障或者需要更换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第三章燃气设施安全防范第十一条燃气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人们注意防火、防爆和防雷击等安全风险。

第十二条燃气设施室内安装应当考虑通风、排湿和保持空气流动,防止燃气泄漏和积聚。

第十三条燃气设施室外应当设置防爆措施,避免外部因素对燃气设施的损害。

第十四条燃气设施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燃气设施与其他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相邻设施不会互相影响和相互威胁。

第四章燃气设施安全应急措施第十六条燃气设施发生泄漏、燃烧等突发事件时,燃气供应、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包括切断气源、报警、疏散等。

第十七条燃气设施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制定和实施,明确各方责任和行动步骤。

第十八条燃气设施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法律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对于违反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28•【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已经2018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裘东耀2018年3月21日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设施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保护活动。

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燃气管网等的总称,但不包括门站以外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和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保护工作的协调,研究解决燃气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燃气设施保护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设施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水利、交通运输、海事、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设施保护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在燃气设施新建、改(扩)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在覆土以前进行竣工测绘,并在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内将竣工测绘成果报所在地的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规定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规定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燃气作为一种清洁、便捷的能源在家庭和工业生产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在燃气设施的使用过程中,为了避免燃气泄漏、火灾等危险事件的发生,保证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区纷纷制定了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燃气设施运营单位规定根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和相关《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规定》,燃气设施运营单位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配备合格的燃气设施运营管理人员;2.有健全的燃气设施管理制度,能够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营;3.具备燃气管道等设施的专业维修能力和条件;4.以及符合燃气设施相关审批条件,如设备设施的质量、技术安全指标等。

另外,对于燃气设施运营单位,还需有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如制定合理应急处理方案、进行燃气设施的日常巡检等。

二、燃气设施安全检查规范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是提高燃气设施安全保障水平的重要措施,一方面可以发现、排查潜在问题,及时解决;另一方面可以加强燃气设施运营单位的安全意识,提高设施运营的安全质量。

燃气设施安全检查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燃气设施的日常巡检对于燃气设施运营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日常检查制度,在每天的营业前、营业结束时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检,确保设施的运行状况。

同时,针对设施巡检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及时进行处理,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2.燃气设施的定期检验除了日常的巡检外,对于一些重要的燃气设施,还需要进行定期的安全检验。

检验内容包括燃气管路、阀门、管件、排污口等设施的安全性能检验。

对于检验中出现的问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3.应急演练燃气设施运营单位需要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且帮助员工了解在应急情况下的应对方法。

应急演练内容可以包括燃气泄漏、燃气设施故障等。

三、燃气设施安全防护规定为了提高燃气设施运行的安全性能,也为了避免燃气泄漏、火灾等危险事件的发生,燃气设施安全防护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燃气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被广泛应用于生活、工业等各个领域。

然而,在日常使用和管道维护过程中,一些不规范的操作或者不当的管理,都有可能导致燃气设施的事故发生。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和各相关行业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必须严格执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做好各项安全措施。

1. 燃气设施的安装在燃气设施的安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规范和要求进行,确保设施能够正常运行,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害。

在安装过程中,需要对管道、阀门、燃烧器等设施进行检测,确保设施的完好性,避免出现漏气等问题。

同时,安装过程中的施工人员也需要注意自身安全,如佩戴防护用品等。

2. 燃气设施的使用燃气设施在使用过程中,也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首先,需要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设施中出现的问题。

其次,在设施运行过程中,需要注意安全,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如禁止在燃气管道周围吸烟、禁止使用明火等,以免引起火灾或者中毒事故。

3. 燃气设施的防范措施为防范燃气设施的事故发生,需要采取各种必要的安全措施。

首先,对于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域,需要设置相应的报警装置和消防设施,如燃气泄漏自动报警装置、防爆灯、灭火器等,及时发现和处理燃气泄漏和火灾等紧急情况。

其次,需要对使用燃气设施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此外,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各种紧急情况,保障人民群众和相关行业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4. 燃气设施的管理为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有效运行,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首先,需要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各项安全职责和操作要求。

其次,需要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监测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中出现的问题。

同时,需要对燃气设施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以便及时发现发展趋势和问题,及时进行对策。

5. 燃气设施事故的应对在燃气设施事故发生时,需要迅速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024年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三篇)

2024年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三篇)

2024年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设施保护,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暂行办法》、《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常熟市燃气管理办法》、《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特指天然气(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包括管道液化石油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等。

燃气设施,特指公用燃气设施(燃气经营企业所有且为用户提供普遍服务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户设施(用户所有或为用户提供单一服务的燃气设施),燃气生产、进口需用燃气设施和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需用燃气设施、天然气长输管道、城市门站前的天然气支管线以及分输口到电厂、相关企业的支线及其设施除外。

公用燃气设施主要包括:(一)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含瓶组站)和混气站、天然气储配站、门站、调压站(柜)、天然气气化站、燃气加气站(充装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燃气场站设施;(二)输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管道,以及附属计量装置、阀门(室)、凝水井(缸)等燃气管道设施;(三)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燃气管道防腐保护设施,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管道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沟、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等固定装置,以及转角桩、里程桩,禁止、警告、指令、提示、地面和地下管道标志标识等。

燃气用户设施主要包括:用户使用的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调压设备、气瓶、燃气器具等。

工商用户的其他燃气设施按供气协议界定,工业窑炉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管理工作。

各镇、开发区、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燃气设施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最广泛的能源之一,但由于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必须加强安全保护措施,确保使用过程中不会发生事故。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们需要制定一些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下面是一份针对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办法,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燃气设施的建设和安装1. 基础设施建设燃气设施在建筑物内部的安装需要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管道与建筑物结构紧密连接,不会产生松动或破裂的情况。

建设过程中要注重使用优质的材料和设备,确保其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2. 设施安装在燃气设施的安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规范和标准进行操作,确保设施的正常和安全运行。

安装过程中必须经过相关专业人员的验收,并且在安装完成后要进行试运行和检测,确保设施没有问题。

二、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1. 定期维护燃气设施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维护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包括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和调整等工作。

定期维护的频率应根据设施的使用情况和年限进行安排。

2. 检测和排查定期进行燃气设施的检测和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检测工作包括设施的密封性、泄漏情况、温度和压力等参数的测量,以及设备和仪表的运行状态等内容。

排查工作主要是发现潜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或整改。

三、安全警示和预防措施1. 安全警示标志在燃气设施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提醒人们注意安全。

警示标志应包括设施的种类、危险性、禁止操作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以便人们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2. 预防措施采取一些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例如,禁止在燃气设施周围进行火源性操作;禁止使用损坏或过期的设备和器具;不得随意改动和拆除设施;不得擅自接入或接触设施等。

四、应急处理和事故排查1. 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燃气设施的基本知识、安全操作规定、事故应急处理和报告程序等。

燃气设施保护措施

燃气设施保护措施

燃气设施保护措施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燃气设施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和生产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燃气的特性使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一旦发生泄漏或不正确的使用,就会造成火灾、爆炸等严重后果。

因此,制定和执行有效的燃气设施保护措施至关重要。

本文将围绕燃气设施的五个重点领域展开详细阐述,包括设备维护与检修、安全设施的安装和使用、操作员培训、紧急应急预案和公众安全教育。

一、设备维护与检修燃气设施的设备维护与检修是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的第一步。

首先,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保养,包括清洗设备、更换损坏部件、润滑设备等,确保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其次,根据设备的规定周期,进行定期的检修工作,检查设备的电气系统、阀门、管道连接等是否正常,以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最后,制定并执行严格的设备维护计划,确保每个环节都得到妥善的处理,以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整体安全性。

二、安全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安全设施的安装和使用是燃气设施保护的关键环节。

首先,确保燃气设施处于通风良好的环境中,排除一切可能导致燃气泄漏的因素。

其次,安装并保持燃气泄漏和燃气浓度检测设备的正常工作。

这些设备能够提前发现燃气泄漏,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同时,要确保设备的自动切断控制装置可靠,并定期进行检修和测试。

此外,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和紧急关闭装置也是重要的安全措施,以提醒人们及时采取行动。

三、操作员培训培训操作员是确保燃气设施安全使用的重要步骤。

操作员需要掌握燃气设施的基本原理和使用方法,了解常见的故障处理方法,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培训内容包括燃气设施的安全操作规定、危险源辨识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培训过程中,要注重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相结合,通过模拟实际工作环境,培养操作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操作员的培训不仅要在设施投入使用前进行,还应定期进行复习和更新,以保持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四、紧急应急预案制定和执行紧急应急预案是防范和应对燃气设施意外事故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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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设施保护,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暂行办法》、《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常熟市燃气管理办法》、《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特指天然气(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包括管道液化石油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等。

燃气设施,特指公用燃气设施(燃气经营企业所有且为用户提供普遍服务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户设施(用户所有或为用户提供单一服务的燃气设施),燃气生产、进口需用燃气设施和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需用燃气设施、天然气长输管道、城市门站前的天然气支管线以及分输口到电厂、相关企业的支线及其设施除外。

公用燃气设施主要包括:(一)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含瓶组站)和混气站、天然气储配站、门站、调压站(柜)、天然气气化站、燃气加气站(充装站)、瓶装液化石- 1 - / 11油气供应站等燃气场站设施;(二)输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管道,以及附属计量装置、阀门(室)、凝水井(缸)等燃气管道设施;(三)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燃气管道防腐保护设施,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管道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沟、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等固定装置,以及转角桩、里程桩,禁止、警告、指令、提示、地面和地下管道标志标识等。

燃气用户设施主要包括:用户使用的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调压设备、气瓶、燃气器具等。

工商用户的其他燃气设施按供气协议界定,工业窑炉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管理工作。

各镇、开发区、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液化气钢瓶、计量仪器等燃气设施、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工商、商务、经信、教育等部门负责加气站、工商餐饮企业以及学校食堂等相关燃气用户设施安全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公安、城管、消防、安监、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的相关工作。

- 2 - / 11第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负责相关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

天然气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由燃气用户负责。

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外侧的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用户负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燃气设施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公用燃气设施保护第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所属公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严格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国家燃气设施工程相关质量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遵循工程建设程序。

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

(二)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及时维修保养。

凡有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加强设施安全保护。

(三)建立燃气设施档案和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掌握燃气设施基本情况,做好燃气设施标志设置工作。

按规定建立监控系统,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实行远程监控。

(四)执行燃气设施使用和报废制度,定期委托相关单位检测鉴定燃气设施,对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估。

- 3 - / 11(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置并公布抢修电话。

(六)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抢修人员和应急装备、器材,定期组织演练。

(七)发生燃气管道破裂、燃气泄漏等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立即停止相关范围内的供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及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燃气设施应当明确安全保护范围,划定保护区域,按照《城镇燃气标志标准》设定安全保护警示标记,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不受损坏。

第九条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划定:(一)燃气场站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燃气场站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行业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确定。

(二)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1)埋地低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区域;(2)埋地中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1.5米范围内区域;(3)埋地高压、次高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6米范围内区域;(4)庭院架空管道为管壁外缘0.3米范围内区域;(5)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调压装置、计量装置等管道附属设施为外壁(栅栏围护)1米范围内区域。

- 4 - / 11(三)打桩、建造建(构)筑物、深基坑开挖、顶进等影响周边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控制范围:(1)埋地低压、中压管道为其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外5米范围区域;(2)埋地次高压管道为其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外5米范围区域;(3)埋地高压管道为其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外44米范围区域。

爆破作业等严重威胁周边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控制范围,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

(四)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由燃气经营企业与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五)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或者擅自动用、拆改燃气公用设施及安全保护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动用机械设备进行推、铲、挖作业,或从事爆破、挖掘、打桩、顶进、动用明火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二)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道或影响周边燃气设施安全距离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三)涉及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河道内擅自抛锚、拖锚、- 5 - / 11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四)种植深根植物;(五)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查明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有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查询要求后及时告知。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需要动用、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会同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燃气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挖掘、打桩、顶进、爆破、建造建(构)筑物等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签订《安全监护协议书》,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现危及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与燃气经营企业联系,补办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监护手续。

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漏气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燃气经营企业报告,并配合抢修。

第十五条《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应符合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技术要求,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有保障燃气设施安全的应急预案和妥善的恢复措施。

对保护方案有争议,或对燃气- 6 - / 11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安全评估或对保护方案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密切关注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各类活动。

必要时,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也可提前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测,活动结束后进行复检。

第十七条建(构)筑物、堆积物或设施占压燃气管道或者影响周边燃气设施安全距离的,属地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住建、城管、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清除。

第十八条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费由活动实施单位承担。

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涉事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燃气设施报废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动用、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应当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拆除燃气场站、处理或遗留废弃燃气设施等,还应制定实施方案,并经专家论证。

第三章燃气用户设施保护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户设施的安全保护。

燃气经营企业定期检查用户设施,燃气用户经常性检查所用燃气设施。

非居民燃气用户应当配备专管人员,建立燃气检查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对工业、商业、采暖、单位食堂等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居民用户每2年检- 7 - / 11查不得少于1次;燃气加气(充装)站均要在每次加气(充装)前检查机动车辆等燃气设施。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检查频率要求,制定入户安全检查的年度计划、月度计划,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燃气经营企业应在入户检查前将检查日程通知相关用户。

无法直接联系用户的,可在用户能看到的显著位置张贴通告等方式通知用户,由该用户向燃气经营企业预约接受检查。

第二十二条安全检查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入户检查时,应当穿着工作服,佩戴并出示有效证件,配备必要的检查仪器、工具。

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全检查主要内容:(一)燃气管道设施是否漏气,安装及用材是否规范,阀门操作是否方便、灵活;管道、阀门是否严重锈蚀,是否有重物搭挂或作接地引线;管道末端是否封堵;有无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管道等。

(二)瓶装气气瓶是否合格,钢瓶、调压阀是否漏气。

(三)燃气器具是否完好,安装、维修是否符合规定;热水器等燃气设施排烟系统是否连接完好、是否出户;软管是否超长、超期、老化、无管夹、泄漏;燃气器具与气源是否适配,使用年限是否超期;有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等。

(四)燃气调压、计量仪表是否完好;用气设备前燃气压力符合规范要求;有无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计量装置等。

- 8 - / 11(五)用气是否规范;使用、储存燃气场所是否符合要求,具备安全条件;有无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盗用、转供燃气现象等。

第二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入户安全检查工作。

入户安全检查应认真做好记录,经安检人员和用户签字确认后各留记录备案。

安检记录应附有醒目的安全用气提醒事项。

第二十五条安全检查中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履行告知义务;发现用户设施有燃气泄漏的,必须立即处理,未作处理,安检人员不得离开;发现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下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由用户签收确认。

第二十六条无法入户安全检查、用户拒绝在入户安全检查记录上签字以及拒绝签收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入户安全检查记录及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上注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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