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学历民办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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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组织和管理,维护教育质量

和教育公益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依法在办学区域内开展非学历教

育活动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机构。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第一的原则,遵循诚信、专业、创新和适应社会需求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设立组织机构,并注明各职能部

门的名称、职责和权力。

第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决策

事项需要经过理事会讨论并以多数通过。

第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理事会由董事长、董事、监事组成。

董事的选任和换届应当遵循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章程和相关法规的

规定。

第八条董事长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机构的

日常管理和决策执行。

第九条监事是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能部门,由机构外部人员组成。

第十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设立教务部、行政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责。

第三章办学宗旨

第十一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为广大社会成员提供优质的非学历教育服务,培养和提升学员的综合素质和社会技能,促进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十二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法律和伦理的框架内提供多样化、灵活的教育项目和培训课程。

第四章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学员需求,制定并提供多样化、灵活的培训项目。

第十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应当经过严格的教学设计、师资甄选、教材编写,并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和实践设备。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校园内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生

1. 接受该学校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该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学生应该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刻苦、自尊自爱、勇于担当,积极参与校内外各项活动,珍视校园环境和公共设施设备。

3. 学生的个人隐私应该得到尊重,不得擅自公开、泄露、传递学生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教师

1. 教师应该具有专业知识、道德素养,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始终保持良好的师德和高尚的师德师风。

2. 教师应该全面认识学生,注重个性化教育,尊重学生的思想和需要,帮助他们全面发展和展现个性。

3. 教师应该重视课程建设和教学研究,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思维

和实践能力。

第四章管理

1. 学校应该根据当地文化和教育事业发展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对校内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管理应该注重法制教育,加强诚信建设,强化纪律约束,确保学校秩序正常、安全稳定。

3. 管理应该注重事业发展,加强教育教学改革和质量保障工作,不断提高学校整体竞争优势。

第五章财务管理

1.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公开透明,保障学校财务收支合理性和安全性。

2. 学校应该根据自身经济实际搞好财务预算和财务性决策,注重资产管理和投资分析,在保持财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争取利润最大化。

第六章其他

1.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由学校中层干部会议讨论决定。对于重要条款,须经校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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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培训学校的名称为:学校具体名称。

第二条本培训学校的性质是:由举办者姓名/名称利用非国家财政

性经费,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培训学校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

诚信服务,为学员提供优质的教育培训,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培训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具体登记机关名称;本培训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具体业务主管单位名称。

第五条本培训学校的住所地是:详细地址。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是:举办者姓名/名称。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培训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培训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培训学校开办资金:具体金额元;出资者:出资者姓名/名称,出资金额:具体金额。

第九条本培训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具体培训课程 1;

(二)具体培训课程 2;

(三)具体培训课程 3。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培训学校设理事会(董事会),其成员为X人。理事会(董事会)是本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

理事(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董事)任期X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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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

学校的名称为培训学校(下称“学校”)。

第二条【学校性质】

学校为一家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学校宗旨】

学校的宗旨是为学员提供高质量的培训服务,提升求职者的就业竞争力,并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第四条【学校任务】

学校的任务是根据市场需求,设立并开展相应的培训课程,为学员提供全方位的培训服务。

第五条【学校管理原则】

学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管理原则,积极营造公平的学习环境,保障学员权益。

第六条【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实行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运行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第七条【学校教学质量评估】

学校定期对培训课程进行质量评估,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持续改进。

第二章学校机构设置

第八条【学校组织结构】

学校设立以下机构:校董事会、学术委员会、行政管理部门、教务部门、教师团队等。

第九条【校董事会】

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等。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由专业教授和领域专家组成,负责学术研究、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事、财务、后勤、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教务部门】

教务部门负责培训课程的设计、教学计划的制定、教材的选择等工作。

第十三条【教师团队】

教师团队由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组成,负责授课和辅导学员。

第三章学校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培训课程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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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管理和运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是指经批准设立并以盈利为目的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本章程应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本章程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部分,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筹建、运营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学校的设立与管理

第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并依法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学校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个体经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学校应依法获取营业执照。

第七条学校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包括校长办公室、教务处、行政处、财务处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学校应聘请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教师,并依法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学校应落实每位学员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个人信息、学习情况、成绩记录等,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妥善保管。

第十条学校应定期开展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三章学校的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应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依法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教学监督与评估工作,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应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和培养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应定期组织学员进行考试或评估,及时反馈学习情况,提供必要的学习指导和辅导。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机构名称为:XXX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本机构)。

第二条法律依据

本机构的设立、管理和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宗旨

本机构的宗旨是:面向社会,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实用的非学历教育服务,培养具备现代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的人才,推动我国非学历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经营范围

本机构经营范围为:职业技能培训、公共课程培训、特定领域培训、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机构设置

本机构设立理事会、校长办公室、行政部、教学部、财务部、人事部等职能部门。

第六条理事会

本机构理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设立会长、副会长和理事若干名,理事由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中推荐,经理事会选举通过,任期为三年。

第七条校长办公室

本机构校长办公室是校长的工作机构,负责全校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管理机构各职能部门,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各类日常工作。

第八条行政部

本机构行政部是全校行政管理中心,负责现代化体制的构建,制订和实施校内

管理规章制度,公共设施管理,行政流程改革等工作。

第九条教学部

本机构教学部是师生教学管理的核心部门,负责各类教学工作计划、教学资源

配置和师资队伍建设、学风、师德师风等工作。

第十条财务部

本机构财务部是学校财务管理的主体,负责制定财政预算、日常收入支出管理、会计账目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第十一条人事部

本机构人事部是人事管理的中心部门,负责制定人事招聘计划、制定合理薪酬

体系、员工培训发展等工作。

第三章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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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为了推进民办

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发展,提高公众教育水平,培养社会各界的专业

技能人才,依法设立本培训学校。

第二条本培训学校的名称为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本校)。

第三条本校的宗旨是:发展民办非学历教育事业,提供高品质

的培训服务,培养社会各界人才,促进社会进步。

第四条本校的管理机构是校董事会,下设校长和相关内设部门。

第二章学校管理机构

第五条校董事会是本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并监督本校

的发展方向、管理体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校董事会由理事长、董事与监事组成,理事长由校董事

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校董事会的职责包括:

1.制定本校的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

2.审议并批准本校的重大决策;

3.监督本校的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和培训质量管理等工作;

4.其他与本校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校长由校董事会聘任,并负责本校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校长的职责包括:

1.组织实施本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

2.安排和协调本校的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3.管理本校的人事、财务和后勤等工作;

4.监督并评估本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果;

5.其他与本校日常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三章培训项目

第十条本校设立的培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向:

1.技能培训;

2.专业培训;

3.实践培训;

4.课程培训。

第十一条培训项目的设立须经校董事会批准,并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培训项目的招生和培训组织由相关内设部门负责,按照本校的招生政策和培训计划进行。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一、章程目的

本章程的目的是规范民办学校作为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经营与管理,确保其合法有效运作,促进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以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二、章程适用范围

本章程适用于成立并经营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民办学校,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机构、进修学校、艺术培训机构等。

三、机构名称

民办学校的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须获得相应部门的注册和批准。

四、办学宗旨

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应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秉持德育为先、全面发展的原则,致力于提供有针对性、优质高效的非学历教育服务。

五、培训内容

1.民办学校应根据市场需求及学员的实际需求,确定培训内容,并适时进行调整与优化。

2.培训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国家利益。

六、师资队伍

1.民办学校应建立稳定的师资队伍,优先聘用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

2.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能力,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培训,并持有相关教师资格证书。

七、学员招收与培养

1.民办学校应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办学特点,制定学员招生计划,并公开招生。

2.学员应按照学校的招生要求进行资格审核和面试等程序。

3.学校应为每位学员建立健全的学籍档案,记录学员的学习情况和成绩。

八、教学管理

1.民办学校应建立规范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课程设计、教材选用、教学方法等。

2.学校应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教学工作。

九、财务管理

1.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核。

2.学校应及时编制和提交财务报表,确保财务透明度和合规性。

民办全日制非学历教育为主学校章程

民办全日制非学历教育为主学校章程

民办全日制非学历教育为主学校章程

_______________ 学

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育

民办全日制非学历教育为主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民办教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兴办本校的目的宗旨和发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

第三条学校性质: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是兴办者自愿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的从事初等非学历教育为主的培训学校。学校兴办者: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设立分支机构。让

成为舞者的家园,快乐的梦乡;技能的天地,明星的摇篮;力

求把每一位学生培养成为身体健康、道德高尚、多才多艺的复合型人才。

第五条本校的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

审批机关是文化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

民政局。第六条学校地址:。第二章办学范围形式等

学校办学内容

(一)办学类型:非学历教育

(二)办学层次:初等

(三)办学形式:短期培训

(四)办学范围:

(五)招生对象:幼儿班少儿班成人班(六)计划办学规模:人以上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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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满足社会对职业技能培训、证书考试、职业资格认证等方面的需求,促进国民素质和职业素养的提高,设立本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

第二条本学校是一家依法注册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培训、教育和学术研究为主要职能,是走市场化发展道路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开设适合社会需求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证书考试、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和技术文化课程培训等项目,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和支持。

第四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以学员为中心,贯彻社会服务理念,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健全的质量体系,以提高学员的获得感与满意度为目标,积极推进“普及职业教育,提高职业技能”的事业。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五条学校设立理事会、校长办公室、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处、财务处五个机构。其中,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其他机构为学校的具体部门。

第六条理事会由董事长和理事组成,董事长为学校的最高领导,理事会是学校的重要决策机构,具有决定学校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等职责。

第七条校长办公室是学校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日常

管理、综合协调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教务处是学校的教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教学计划的

制定、教学评价、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招生与就业处是学校的市场推广和就业服务机构,负

责学校的市场推广、招生、就业等工作。

第十条财务处是学校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会计核算、资产管理、财务预算和审计工作。

第三章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业务自收、政府拨款、社会

捐赠等方式。学校承接各类培训业务,坚持市场化经营,实行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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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非学历教育机构,依法开展学历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三条学校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和综合素质。

第四条学校的名称、所在地、办学层次、培养专业等内容应当依法登记。

第五条学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坚持面向社会、面向市场、聘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专业教师开展教学。

第六条学校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学生提供合格的教学设施和教学用具,并确保教师队伍的素质。

第七条学校应当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在教学、管理、安全等方面明确要求,并向学生、教师及其家长进行宣传教育。

第二章:学校的组织架构及人员配置

第一节:学校的组织架构

第八条学校设校董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策学校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学校设校长,为学校的行政负责人,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教学工作。

第十条学校设教务处、行政人事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等职能部门,负责教学管理、行政事务、财务管理和招生就业等工作。

第二节:人员配置

第十一条学校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教学能力,任课教师人员要求专业对口。

第十二条学校的行政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行政管理经验和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学校的教职工人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明确每个职位的职责及权利义务。

第三章:教学管理

第一节:招生与就业

第十四条学校招生应当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确保招生公开、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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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管理,提高办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是指为满足公民继续教育需求,提供职业培训、技能培训和兴趣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变更、终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

第二章学校管理机构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设有下列管理机构:

一、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学校的创办人、董事长、校长等组成,负责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

二、校务委员会:由校董事会成员、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教师代表

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学校教学科研、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

工作。

三、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课程安排等工作。

四、人事处:负责学校的人员招聘、聘用、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五、财务处: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课程设置

第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课程设置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学生需求,经教务处和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校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课程设置应具有合法合规性,不得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内容。

第四章师资队伍

第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应建立师资队伍,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备相关学科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职业技能证书。

第八条学校应定期进行师资培训,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专业素质。

第五章学生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招生管理和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生招生公平、学籍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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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促进非学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合用于各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管理和办学活动等方面的规范。

第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课程教学及其他教育活动,维护教育机构形象和声誉。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对招生、教学、财务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同时,应当加强师德建设,培养德艺双馨的教师队伍,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为社会培养更多优秀人材。

第二章机构类型及设立条件

第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技能培训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在线教育机构等,依据国家的教育政策和市场需求进行选择。

第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形式;

(二)有适宜于提供相应非学历教育的场地、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

(三)具备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校务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各类管理部门和教学科研机构的作用,做到科学规范化运作。

第八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设立校长、副校长以及各类职能部门和教育科研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实行职责分工,互相协作,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人员需求和工作需要,择优录用、公开竞争、定期考核等原则,选拔任用具有优秀教育理念和扎实专业技能的人材担任各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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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社会团体法》、《非营利组

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是指依法登记成立、以培训、考试、职业资格认证等为主要业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须依法办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应当遵循法律法规、政策和教育部门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和教育部门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设立校董、校长、教学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

第六条校董会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学校的所有者担任主席,根据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校长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行政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教学部门是负责学校教学、科研、教学管理等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九条财务部门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教学管理

第十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质量管理制度,重视教学质量,加强对教师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学生的学习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学生购买教材、参加培训、参加考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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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运作,保障师生权益,提高教育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设立及宗旨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XXXXXXXX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为一

所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

第三条学校的宗旨是为学员提供优质的培训学习环境,培养具备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人才,促进个人综合素质的提升。

第三章组织结构与管理

第四条学校设校长一人,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任命,并负责学校全面管理与运营。

第五条学校设立教务部、行政部等部门,具体部门设置及职责由学校校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六条学校设立教务委员会,由教务部主任、各学科负责人等组成,负责教学计划、教材使用、师资培训等事项的讨论和决策。

第四章学校课程与学习

第七条学校依法开展各类教育培训,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学员特长,设置不同学科、专业的课程。

第八条学校制定详细的学科教学计划,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九条学校为每位学员制定学习方案,根据学员个体差异,提供个性化的学习辅导和指导。

第十条学校鼓励学员积极参与各类实践活动和校内外比赛,提高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五章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合理的师资队伍,拥有优秀的教学人员。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师资人员进行选拔、培训和考核,确保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

第十三条学校注重对教师的培训与提升,鼓励教师参加教育研讨会、学科竞赛等活动,提高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六章学校管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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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促进全民终身学习,引导和推动教育产业发展,建设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名称:XXX培训学校,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系合法依法设立之培训学校。

第三条本机构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独立的财务,负责自己的利润和亏损,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本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规章制度。本机构自主招生,实行非营利性原则,不接受政府干预。

第二章设立和撤销

第五条本机构归X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所有。本机构投资者享有投资者权益,有权参与本机构的经营管理,并在本机构运营结束时分享盈利。

第六条本机构设立应当符合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履行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手续,并持有备案号。

第七条本机构的撤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机构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依法被撤销备案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组织架构

第八条本机构的管理结构为执行机构、监事会和投资者会议。

第九条执行机构负责本机构的经营管理,依法保障本机构的正常运行,并对外代表本机构。

第十条监事会是对本机构经营活动监督和检查的机构,执行机构必须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投资者会议讨论和决定本机构的大事项,如举办业务、改变经营方向,修改章程,增减投资额等。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本机构实行管理与教师相结合的原则。本机构的教师应当具备教育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素质和道德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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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章程(样本)

专修学院(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内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教育法

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名称:盐城市亭湖区阳光英语培训中心。举办者:陈方伟,该组织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中的社

会团体组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

或各人](选一)。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帮助全体英语爱好者提升英语能力;办学范围:英语培训和蒙氏教育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

历教育;办学的规模:年招生量200人(年招生量

人或年培训量人);办学的层次:初级和中级[ 初、中、

高级](选其中);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业余面授、全日

制授课](选其中)。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设立时教学地址:租用,[自有、租用](选一),邮政编码:。

第六条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并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权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理事会](选一)。

[董事会、理事会](选一)是本教育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第八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

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理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全体人员讨论决定。]人数7 名(要求:五人以上

单数组成)。在理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成员名单

报审机关备案。

第九条决策机构议事的原则:每年至少召开3次理事会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决策机构讨论

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

过。

第十条决策机构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校长依照任职条件,经过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用、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

机关核准。

第十二条主要负责人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和行政管理的权利,行使的职权。

一、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

度。

三、提出教育机构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组成名单,

报决策机构批准。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决策机构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第三章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首届法定代表人,由举办人依法在理事会的人选中推选担任。

变更法人代表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章资产与管理

第十四条办学出资人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资产性质:以自主拥有的资产确认其性质。

第十五条资产来源:举办人个人出资。

第十六条举办人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办学义务,本教育机构筹设时举办人办学出资额:30万元。

第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考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九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由于本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五条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本教育机构修改章程,须经决策机构理事会经过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教育机构修改的章程,通过后30人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章改变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本教育机构的有关办学变更项目,均须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批准或核准。

第二十七条本教育机构属于非自愿的情形下被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于2007年4月20日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十条本章程须经本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审核后,报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成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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