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治观的嬗变: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考察
浅谈西方法律思想的演化——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发展
浅谈西方法律思想的演化——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发展浅谈西方法律思想的演化——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发展摘要: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源头,而古希腊时期所孕育的法律思想也正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源头,本文就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初始阶段——古希腊时期展开简单的概述与总结。
关键词:法律思想古希腊古希腊时期为西方法律思想从萌芽到形成的关键时期,与罗马时期同属于西方法律思想分期的第一阶段。
许多西方的法律基本理念都产生于这一时期,正是这一时期奠定了西方法律思想及法学的基础。
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对后世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与繁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现对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的发展进行简单的介绍。
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源头,包括哲学在内的众多近代西方学说都发端于此。
然而古希腊并未产生法学这一学科,其中的原因众多,古希腊时期时间较短以及社会较为动荡是其主要原因。
虽然古希腊并未产生法学,但是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已经得到了长远的发展并显现出一片繁荣景象。
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发展阶段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起源时期,自然哲学家与智者学派时期,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时期以及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噶学派时期。
1.起源时期。
古希腊法律思想的起源时期同时也是西方法律思想的起源时期。
这一时期的法律观是神话的法律观,法律源于神赐。
古希腊最早的法律是城邦宗教的一部分,法律思想在这一时期便沾染上了浓厚的宗教气息,这也奠定了西方法律思想宗教色彩浓厚的基调。
法律是神圣的,正是因为法律是神圣的,所以希腊人不愿意轻易更改法律,视法律为高级的客观力量。
稍晚一些,正义被视为神话的法律观的一部分,正义便在西方法律观中确立了无可替代的地位。
2.自然哲学家与智者学派时期。
哲学源于古希腊的自然哲学家和智者,早期的法律思想同样来源于这两大学者群体。
自然哲学家用理性探究外在事物的本源,其法律思想以正义为核心。
他们认为正义与自然之间存在某种自然关系,将法律分为自然法与人为法,并认为人为法来源于自然法。
智者们是最早的人本主义者,他们崇尚理性,是第一批理性主义者。
从客体性到主体性到主体间性——西方美学体系的历史演变(精)
从客体性到主体性到主体间性——西方美学体系的历史演变[ 09-11-13 11:13:00 ] 作者:杨春时编辑:studa090420论文关键词:西方美学客体性主体性主体间性论文摘要:西方美学体系的历史演变,以相应哲学范式的历史演变为基础。
古代西方哲学关注实体本体论,具有客体性特征,古代西方美学因而表现为客体性;近代西方哲学关注认识论,近代西方美学表现为主体性;现代西方哲学关注生存论,现代西方美学表现为主体间性。
从客体性到主体性再到主体间性的范式转变,勾勒出西方美学体系的发展脉络,是今天建设中国现代美学的重要思想资源。
在中外历史上,出现过各种不同的美学体系,它们都有自己的哲学基础。
从哲学的历史演变上可以发现美学体系演变的规律。
哲学体系尽管千差万别,但在古代、近代和现代三个大的阶段,又各自形成了共同的特性,产生了三种哲学范式,由此也形成了三种美学范式。
因此,我们可以从哲学范式的历史演变出发,考察相应的美学体系的历史演变。
一古代哲学的本体论与美学的客体性古代西方美学的基础是古代西方哲学。
古代西方哲学有两大特点,一是本体论,二是客体性。
古希腊哲学已经把“存在”作为哲学研究的对象。
“存在”是最抽象的范畴,对它的研究就是本体论。
但是,古代哲学是在主体与客体分立的前提下来探讨“存在”的,“存在”被看作是客观的实体,主体被排除在实体之外。
古希腊哲学有多种体系,但却存在着一个共同点,这就是基于实体观念,建立了实体本体论。
所谓实体,是古代哲学家对世界的哲学抽象,他们从直观的印象出发,认为世界是独立于人的客体,它就是实体或本体。
古希腊哲学提出了实体或本体的概念,它的希腊文是ousia,拉丁文是substantia,英文是substance。
实体与属性相对,人只能感知事物的属性,而属性是实体的表现。
实体又称本体,本体与现象相对,是隐藏在现象后面的本质,它是决定一切、产生一切的本原。
总之,实体是事物的属性所依存的客体,而本体是万物的本原。
流变与走向:西方法治的文化价值与哲学审视
流变与走向:西方法治的文化价值与哲学审视从传统到现代,西方法治从理论理性层面到实践理性层面都发生了历史性的转换与变迁,在当代正面临着挑战与创新并存的局面。
这一切都充分彰显了其文化价值与哲学走向的深度流变。
通过对近、现代西方法治的文化价值与哲学审视,诉求对致力于中国梦、法治梦的当代中国的启示意义。
标签:西方法治近代现代文化价值哲学审视学术界普遍认为,西方法治发端于近代,而西方法治观却由来已久,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一般以柏拉图理想主义的法治观为起点,中经亚里士多德现实主义的法治观,再到西赛罗理性主义的法治观,继而跨越中世纪,在近代被英国人所继承,遂发扬光大,而成近代法治。
随着历史前进的脚步,西方法治从近代走向现代,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上升时期,下同)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帝国主义时期,下同),从实践理性层面到理论理性层面都发生了深度转换与变迁,其蕴含的文化价值与哲学基础亦处于深度流变之中,西方法治在当代正面临着挑战与创新并存的局面。
一、西方近代法治的文化价值与哲学审视1.西方近代法治的文化价值内核:自由主义从发生学的意义视角来看,近代法治依托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长期深层的历史互动以及罗马法、文艺复兴、启蒙“三大运动”的渐次推进而最终生成。
近代的商业复兴要求人们能够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权利主体,可以自由地从事生产、交换和竞争,市民社会的这一诉求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得到了充分的张扬。
其所遵循和倚重的生存理念必然是来自以科学、理性、自由、平等、民主、博爱和人权等为核心的文化价值体系,笔者认为,这一文化价值体系的内核是以科技理性和人本精神为两大支柱的自由主义。
作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政治国家自然把这些主流的文化价值信仰达于法治之中。
在近代西方,从理论理性层面到实践理性层面,从立法到司法乃至整个法治运行无不围绕这一核心价值而展来设计。
2.西方近代法治的哲学基础:二元对立与主体性近代法治的哲学基础是物我两在的二元论哲学,是近代西方的主体性哲学。
20世纪的西方行政法治理论
20世纪的西方行政法治理论内容提要本文认为,与19世纪相比,20世纪的西方行政法治理论具有很大的变化,在哲学上是以矛盾的统一性为逻辑起点的,在法理学上是以效劳与合作观念为指导思想的,目的在于强调阶级合作、维持社会秩序。
上述理念集中表达在西方学者对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认识上。
西方学者认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间的关系是一种效劳与合作关系,并确立了弱化行政强制、福利行政法、实质行政法治、程序行政法治和效率优先等法治观念。
同时,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关系的范围,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主体上都得到了拓展;并且,西方学者还将因分享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关系、实施事实行为而形成的关系和实施民事行为而形成的关系,都纳入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关系的范围。
行政法治从产生到现在不过两个世纪的时间。
20世纪的行政法治理论与19世纪的行政法治理论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具有很多特点,并且已在西方国家付诸实践。
在20世纪即将过去,依法治国及行政法治已作为我国治国方略之际,从宏观上分析和探讨本世纪的西方行政法治理论的特色,有利于我们今天认识西方国家的行政法治,继承人类文明的开展成果,并窥探21世纪行政法治理论的开展趋势。
一、行政法治的法理学思想19世纪是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并稳固政权,开展资本主义的时期。
在这一时期,资产阶级尚未摆脱封建专制统治阴影的笼罩,深感丧失自由和财产的恐惧。
这就使得19世纪的行政法治不得不以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和“个人自由”理论为指导和基石。
从哲学上说,19世纪的哲学思想与时的哲学思想一样,强调了矛盾的斗争性。
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经济上,资本主义创造出了比以往任何社会都要丰富的物质财富,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已由自由竞争开展成为垄断经营。
从此,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社会关系更加复杂,社会的变化更加迅速,但个人的生存能力却受到了社会的严重制约。
就业、教育、卫生、交通和环境等,都已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政治上,封建复辟的危险性已经消除,但无产阶级却已经成为一个有马克思主义指导的成熟的革命阶级,工人运动一浪高过一浪。
西方法哲学中的主体性变迁
宁夏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总第100期西方法哲学中的主体性变迁张秀英 内容提要:人与蚂蚁是有区别的,人类社会的法律和动物世界的规则也是根本不同的。
人有主体性,法律是具有主体性的人类社会的发展结果。
本文回顾了西方法哲学演进的历史,简介了法哲学中的主体性问题,说明主体性的确立对西方法哲学的发展以及成熟的重要作用。
人的境遇与任何动物都有区别。
人有知,有理性,自觉地建立自己的社会并追求幸福;惟其有知,有理性,人可能犯错,然后改错而能进———改变法律的能力才是进步之源———动物的社会则是永不能进的。
当然,人类从古至今,在自觉不自觉地运用规则、法律的过程中,并非一开始就意识到了自己的主体地位。
那么,人如何最终确立了法哲学中人的主体性?如何将法与人类社会的历史和发展联系起来?如何使法为人存在?这些问题不仅有趣而且非常重要。
是神意?是人意?看看那些关于奥林匹克诸神的神话,你可以感到那无所不在的神的魅力。
然而早期希腊人的信仰的独特之处在于,神性中充满了人性;在众神之上,还有着连宙斯也要服从的“运命”、“必然”与“定数”等冥冥的存在。
这些形而上的意蕴决定了整个希腊哲学乃至法哲学的全部主题。
于是,自然律毫无疑问地成为最高主宰,既然连宙斯也要顶礼膜拜,渺小的人类更没有理由置之度外。
早期希腊人以正义来理解自然律。
在阿那克西曼德的残篇中我们可以见到这种正义观的内涵:“万物所由之而生的东西,万物消灭后复归于它,这是命运规定了的,因为万物按照时间的秩序,为它们彼此间的不正义而相互补偿。
”①换言之,人因命运而动,因所行不正义而受惩罚和补偿,法是定数和天则,法不属于人,人是运命的臣民,也就是法的臣民。
如此推论的必然结果是:法是超人的至上存在,人对自己的运命、对法的原则也就一无所知,因而人的行为只能是懵懂的或者一意孤行的,没有人会确知其对与否。
你可以细味希腊悲剧《安提戈涅》中激烈冲突的场面,一边是王律,一边是私律———抗旨葬兄,且不论安提戈涅的英勇气概,两种律令的斗争正是对真正法意的理解各持两端的斗争。
西方法治理论思考分析
近代思想家认为,个人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卢梭等思想家提出了社会契约论 ,强调个人权利的保障和实现。这一思想强调个人权利的优先地位,为法治国家 的建设提供了重要指导。
现代西方法治理论的发展
法律全球化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各国法律相互影响和融合的趋势日益明显。现代法治理论强调法律的国际化 和全球化,推动国际法和国际规则的发展。这一思想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国际性,为国际法治建设提 供了理论支持。
法律至上
古罗马法学家认为,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个人和团体都不能凌驾于 法律之上。这一思想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为法治国家的建立提供了理 论支持。
中世纪的法治思想
神权政治
中世纪欧洲,教会势力强大,神权政治成为主导。教会法成 为与世俗法并行的法律体系,对欧洲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 影响。教会法强调法律的统一性和神圣性,为法治思想的发 展提供了新的思路。
法律教育和研究
教育体系
西方法治理论认为法律教育和研究是 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因此强调建立 完善的法律教育体系,培养高素质的 法律人才。
教育内容
西方法治理论在教育内容上注重理论 与实践相结合,强调法律知识的系统 性和实用性,以培养具备实际操作能 力的法律人才。
研究发展
西方法治理论鼓励法律研究和学术交 流,通过深入研究推动法治理论的创 新和发展,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和实践指导。
改革开放后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和现代化进 程的加速,西方法治理论重新 进入中国视野,并逐渐被接受
和应用。
中国借鉴西方法治理论的现状与问题
现状
目前,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已经 取得显著成就,但在实践中仍存 在许多问题,如法律体系不完善 、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等。
主体性理论与西方法学的演变
主体性理论与西方法学的演变【摘要】主体性理论与西方法学的演变是一门重要的哲学研究领域,涉及到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在西方法学中的影响。
本文从主体性理论的起源与发展详述了其在哲学史上的演进过程,探讨了西方法学对主体性理论的影响和主体性理论在西方法学中的应用,最后阐述了主体性理论对西方法学的启示。
通过对主体性理论与西方法学的深入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主体在哲学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未来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启示。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研究的深入,主体性理论与西方法学的未来发展展望也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和探讨。
【关键词】主体性理论,西方法学,演变,起源,发展,影响,应用,启示,未来发展,展望1. 引言1.1 主体性理论与西方法学的演变简介主体性理论与西方法学的演变是一段充满变革与探索的历史。
主体性理论是指认识主体在认识过程中所起的中介作用,包括主体对客体的认识能力和对客体认识活动的过程。
在西方法学中,主体性理论的研究和应用也是一个不断演变与发展的过程。
通过对主体性论的起源与发展、西方法学对主体性理论的影响、主体性理论在西方法学中的应用以及主体性理论对西方法学的启示等方面的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主体性理论与西方法学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哲学思想和科学领域中的重要性和价值。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科学的进步,主体性理论与西方法学的未来发展也将呈现出更加丰富和多样的可能性,为人类认知能力和科学进步提供新的思想和动力。
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2. 正文2.1 主体性理论的起源与发展主体性理论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哲学家如笛卡尔、康德等人的思想。
笛卡尔在其《第一哲学沉思》中提出了“我思故我在”的主体性理论,强调了人类思维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康德则进一步发展了主体性理论,将其纳入到他的“先验认识论”体系中,认为人类思维具有固有的结构和规律。
随着现代思想的发展,主体性理论在西方哲学中逐渐得到了重视。
20世纪的存在主义哲学家如海德格尔、萨特等人进一步探讨了主体性的本质和意义,强调了人类存在的主观体验和选择的重要性。
关于西方法治发展脉络的几点思考
听课报告------关于西方法治发展脉络的几点思考西方法治,无论是制度还是理念,都源于人们对人生价值、意义的认知和关怀。
早期的法治理念和学说的渊源是希腊时期人文思想。
而近代法治的生成又得力于人文主义、人本主义或人道主义的张扬。
也因此人文精神的理性追求奠定了近代法治主义的思想基础,且人文精神对人的深切关怀唤起了人们的法律信仰,于是人文精神内在的自由平等精神锁定了西方法治的价值取向。
西方法治的发展源远流长,从公元前八世纪开始,希腊开始进入城邦时代。
城邦的诞生不仅为人们思想提供了一个自由的空间,也为法律开辟了广阔的用武之地。
在希腊的一个著名的城邦雅典,最初无成文法,仅有习惯法,雅典的平民为确保自己的利益发起了限制贵族特权的运动,由此成文法诞生。
自此,法治的意识在希腊人的思想中形成,他们强调执政民众对法律的服从,萌发了要用法律来建构政治秩序的愿望。
古希腊的城邦文明最终被罗马人征服,罗马人成了希腊法治思想的后继者和传播者。
我想应该提到的一个人是西塞罗,西塞罗把理性看做神赋予人的本质属性,是人与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所在。
他认为,自然法始终存在,那就是人的理性,这是人类正确的行为准则,如此说来,理性是不成文的法律,法律只不过是成文的理性而已。
后来,罗马帝国取代了罗马共和国,权利集中于皇帝一身。
于是法律的权威被皇帝自身的权威所掩盖,好在法治的某些思想或观念并没有被破坏和彻底摧毁。
东罗马帝国取代西罗马帝国之后,皇帝们认识到,要实现帝国的辉煌,一是武力,二是法律。
这样,法治的观念便一直得以延续。
公元6世纪,欧洲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完整的法典《查士丁尼法典》出现,这部法典是欧洲大部分国家法律发展的基础。
中世纪的西方世界是一个神治思想垄断的时代,所有的思想都寄生在神治的思想之下。
基督教将法律上升为神的理性,宣称人和法都是整个神圣统治体系的组成部分。
基督教神学的精神强制,在使欧洲人屈从于神意的同时,激起了人们对思想自由的憧憬。
现代西方哲学主体间性理论探索
现代西方哲学主体间性理论探索作者:陈新来源:《现代交际》2016年第01期陈新,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科学哲学、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
现代西方哲学主体间性理论探索摘要:西方哲学从古典发展到现代,关于主体性的探索已经步入了新的领域。
近代以来,西方哲学由认识论的哲学转向了语言哲学。
这一转换过程隐含着深刻的社会文化背景,表明西方哲学由主体性的哲学向主体间性的哲学发展。
现代西方哲学发展到今天,出现了后现代哲学。
尤其后现代哲学将主体间性的问题作为首要的研究问题,关于主体间框架的建构也成为了哲学研究的主要命题。
主体间性的讨论存在于西方很多哲学流派当中。
可是任何一个哲学流派由于其本身理论的局限性都不能够对此进行真正全面科学的说明。
这也是西方哲学发展至今所面临的一个困境。
而要解决这个问题,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和实践哲学能够为其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现代西方哲学;主体间性;发展困境;历史和实践中图分类号:B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1-0004-03一、主体间性理论的背景上世纪初,西方哲学产生了巨大的变化,由认识论哲学演变为语言哲学,这也标志着主体性哲学的退隐和主体间性哲学的产生。
要明晰主体间性理论的内涵,必须对其产生和发展的背景机制有所了解,对其进行系统和多层次的剖析,这样才有可能解决主体间性的一些难题,探索出关于西方哲学新的批判视角。
[1]需要明确的是,上述的哲学转向不仅是哲学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的变化,而且也与当时西方社会的环境有密切的关系,可以说西方哲学的发展过程就是西方社会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
首先,从认识论的角度出发,研究主体间性的问题需要明确个体主体性是其基础和本原这个前提,有了这个前提,讨论主体间性的问题才有其实际意义。
主体性有一个缓慢的发展过程,古代的哲学体系中没有明确的主体性反思,自我意识没有明显的表达,所以古代的哲学具有较强的直观性。
西方哲学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经过商业文明和战争的洗礼,逐渐脱胎换骨,形成了较强的自我意识。
哈耶克法治观的演变过程
哈耶克法治观的演变过程读《自由秩序原理》有感终于读完了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回顾书中的内容,否定性的自由和正当行为规则一直充斥着我的脑海.在我看来,这也许就是哈耶克的法治理论的基点吧.哈耶克作为西方自由主义最主要的倡导者,他所构建的宏大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可谓是人类社会自现代以来最重要的思想体系之一.而《自由秩序原理》是他整个学术研究脉络中的承前启后之作.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认真的解读《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乃是理解哈耶克自由主义思想的关键所在.正像上文所言,该书就是承前启后的.因此,我在写作的时候,尽量念了他的《通往奴役之路》和《法律、立法与民主自由》.感觉这三本书联系比较密切,尤其就是后两本书.哈耶克在《民主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中已经明确提出了他的法治观,但是比较健全.在后来的《法律、立法与民主自由》一书中,进一步健全了他关于法治和宪政以及民主等理论.哈耶克的法治观是建立在他的自由主义的法律思想上的,他在分析了自由及其价值之后,开始解决法治的问题.在这里我想说的是,哈耶克所认为的“自由”,是一种否定性的自由.他认为法治所保护的那种个人自由,已非肯定性的自由,而是一种分界下的属于个人私域中的行为自由.在我看来,与伯林的观点相同,自由乃是一种免于强制的状态,用伯林的原话讲就是,如果别人阻止我本来能够做的事情,那么我就是不自由的;如果我不被干涉的行动的领域被别人挤压到某种最小的程度,我便可以说是被强制的,或者说是处于奴役状态的.(伯林的《自由论》).即哈耶克所谓的“确获保障的私域”.在《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中,他认为是法治就是法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在这里,哈耶克所谓法的统治的法,并非实证法学派所说的源于国家立法机关的强制与命令的法,而是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的法律规则体系,因此,法治的目的是实现自由,使个人免于强制.他强调真正的强制不是源于自然力,而是源于国家权力.因此,法治在于限权,既限制国家及其相关机关的公权力,无论这种权力是以君主的个人王权,还是以代议制的民主权力,甚至以所谓全体人民的主权等形式出现,只要它们不符合最一般的法律原则,就不具有合法性,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与约束,否则就不是法治,就不符合法治的精神.其实这就是自由主义的基础政治观点.关键在于,他表示了法治的通常规则,或者说就是一种应意义上的法律规则,哈耶克称作“元法律规则”(ameta-legaldoctrine),实际上就是他所说的明知规则.但是,在《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中,哈耶克只是提出了法律的一般原则,既正当行为规则.而法治所依据的法究竟是什么样的法,哈耶克并没有指出来.在后来的《法律、立法与自由》,他明确区分出内部规则(私法)与外部规则(公法).所谓内部规则,乃是指社会在长期的文化进化过程中自发形成的规则,亦即哈耶克所谓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外部规则是指那些根据组织和治理者的意志而制定的一些规则,这些外部规则只适用于特定的人和服务于统治者的目的.显然,哈耶克的这一区分远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分类,甚至不同于大陆法系内的有关私法与公法的划分,它完全是哈耶克的独创性分类,即衡量两种法律的尺规既是形式的,又是实质的,前者(内部规则)指的是自生的法律与立法的法律之区别,后者(外部规则)指的是自由的法律与强制的法律之区别.在哈耶克看来,两种法律形态的划分对于构成社会的相关秩序(内部秩序与外部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遵循不同的法律规则所产生的社会秩序是大不相同的.格雷在其知名的《哈耶克论民主自由》一书中,对于哈耶克后期定义的融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于一体的独有的法治思想,独到地明确提出了“普通法的法治国”这一概括性的论点.其实,晚在《民主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中,哈耶克已经分析了英美的普通法和欧陆的大陆法两种法律制度的特征.指出法治主义的中心思想观念横跨着英美与大陆等国家的法治进程中,但它们又呈现两条历史线索.一条就是英美的以普通法为核心的法治主义路线,另一条就是大陆的务要治国为核心的法治主义路线.前一条路线整体表现出来法治的自生性,特别强调法律规则的一般性与抽象性本质,法治的目的是确保个人民主自由与基本权利,不过,英美的法治主义在后来的演进中不断发生立法与行政法的收缩趋势,哈耶克将其称作普通法的“公法化”;后一条路线整体表现出来法治的建构性,对此哈耶克又区分了有后期,指出前期基本上就是以自然法的法典化成特征的法治主义,所含自由主义的管制国家权力、维护个人民主自由的法治理想,但是法治国的后期其精神旨趣出现了关键性变化,它变为了国家行政法的环境治理形式.但是在我看来,哈耶克比较赞成英美的普通法的法治之道.当然,以上两条路线都把法律视为国家治理所遵循的规则,也都把普遍性与抽象性规则视作法律规则的基本属性,但是由于近现代社会秩序演变的复杂性与多样性,特别就是社会非政府形态的必然发生,国家立法及其行政职能的收缩,就使法律之治必须直面公法问题.似乎,纯粹的私法之治身在一个现实的社会就是不可能将推行的.但是哈耶克在《民主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中并没阐释公法与私法的关系,而在后来的《法律、立法与民主自由》一书中明确提出的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它整体表现在法治理论上,就不再就是单方面的私法之治或公法之治,而是私法与公法结合的法律之治,即为格雷所说的“普通法的法治国”之治.在哈耶克看来,真正的法律是内部规则(正当行为规则),即在社会自生地产生或由法律人制定的旨在否定性的维护个人自由的私法,才是真正的正义之法.但是,他又不否认外部规则在治理社会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而他又担心政府或者法律机关在履行外部规则的法律时,专断的使用这种权力,那么自由将不被维持.所以,法律之治不能是单方面的公法之治或国家的立法之治,法治国如果基于这种法治理念其结果必然导致法治的衰微乃至毁灭,有法制而无法治,意味着有国家法而无个人自由,大陆国家尤其是德国和苏联的政制史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因此,哈耶克认为,法治的根子乃在于私法之治,必须从法治国回到普通法,因为普通法所代表的法律精神才是法治的真实精神.但是,是不是一种载体能够把公法和私法融合出来呢?在哈耶克认为,就是必须“以公法的形式实行明知规则”.其实,就是把普通法和大陆法两种法律体系资源整合在一种民主自由规则与非政府规则的代莱分类下,并以民主自由的法律之治或格雷所说“普通法的法治国”去化解它们之间的问题.但是,具体内容怎样实行,或者说这样搞与否可取,有待于课堂教学的检验.哈耶克的法治观是一个宏大的体系,也是一个很独特的体系.其实,早在他写的《通往奴役之路》时,已经论述了“计划与法治”,但真正形成系统还是在《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中,然后在《法律、立法与自由》进一步修正和完善.哈耶克是自由主义的倡导者,在他著作中无不贯穿着自由主义的思想.从他“分立的个人知识”经“知道如何”的默会知识再到“必然无知”,从而构建了他的独特的社会理论.在哈耶克的理论中,我们可以看到他认为整个社会的形成都是由于自生自发秩序的存在,这也是他在自由理论方面作出的最大的贡献之一.哈耶克甚至认为,社会理论的整个任务都在于重构并重释存在于社会世界中的各种自生自发秩序.其中也包含外部规则(非政府规则),其实外部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是由于自生自发性秩序的原因而产生的,因为我们无法驳斥社会上各种各样的非政府或者国家与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是由于自生自发性秩序的存有而发展出来的.我很认真的读了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读过以后,我发现自己很“无知”.。
评析马克斯·舍勒的主体间性思想
评析马克斯·舍勒的主体间性思想主体间性是现代西方哲学的主要倾向,也是其理论建构的主要根基之一。
现代西方哲学主要建立在对近代主体性哲学的反叛之上。
主体性哲学以理性、意志自由为根据,为现代性奠基。
但是,至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主体性哲学遭遇困境,它不仅面临着内在的矛盾,也无法为解决社会危机提供理论的支持。
于是,主体间性哲学应运而生。
虽然主体间性思想在古代就己经存在,比如,东方哲学中的天人合一、情景交融思想,以及西方古代哲学中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对伦理的探讨都涉及这个问题,但是,主体间性作为现代理论却发生在现代西方哲学中,特别是在存在论和现象学中。
在现象学运动中,对主体间性的探讨,因为各自思想的差异,又体现出不同的侧重点和关注点。
马克斯舍勒就是其中重要的一位现象学家,与其他现象学家相比,他对主体间性理论的探讨,最具特色,思想最为丰富,也最具有启发性。
因而,有必要就舍勒的主体间性思想进行具体、深入的研究,并对其不足之处做出批判。
一马克斯舍勒对主体间性的探讨具有两个特点:第一,他不是从主体性哲学的角度来探究我你关系,而是从主体间性的角度来研究我你关系。
第二,这种主体间性的探究又具备两种倾向,一种是自然主义的倾向,一种是信仰主义的倾向。
自然主义的主体间性和信仰主义的主体间性是主体间性的两种走向。
主体间性源于存在的同一性,它认为我和世界之间并不是一种主体和客体、表象与被表象的关系,而是一种原初共在的主体与主体的关系;世界并不是与我对立的客体,我并不是面对世界的孤立的主体,相反,我与世界之间是一种平等、自由的关系即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交往关系。
如果认为这种关系源于主体性未觉醒,原始的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那么这就是一种自然主义的主体间性;如果认为这种关系存源于宗教信仰中,那么这就是一种信仰主义主体间性。
舍勒由于受到经验心理学和基督教哲学的影响,在探讨我与他者(不只是人与人,也指人与万物)的思想中就存在着这两种倾向。
法律信仰转型中人的主体性
法律信仰转型中人的主体性任 强*(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75)摘要 在西方法律传统的演变中,法律信仰的转型是伴随着人的主体性的凸显而发生的。
基督教理论承认人的有限自由意志,在上帝之下,君主必须服从神法和以神法为依据的法律,个人意志可以高于君权,由此形成了神权保护民权、对抗王权的局面。
在自然法理论中,自由意志被理性所取代,人依赖理性就可以制定出符合神法和自然法的世俗法。
理性主义则认为,人不再需要神的帮助,仅凭理性的命令就可以制定出符合理性本身的法律,获得对法律的信仰。
西方法律信仰的转型经历了从自由意志到理性主义的演变历程。
当代中国法律信仰的基础是理性主义,将!公平∀、!正义∀等法治观念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对处于目前文化境遇中的中国人来说是必然的选择。
关键词 法律信仰;主体性;自由意志;自然法;理性主义Abstract :In t h e evo lve m en t o f the W ester n la w trad ition ,the transfor m ation of la w belief beg i n sw ith the pr o m i n ence of hum an sub jectiv ity .The Christi a n t h eor i e s adm it the li m ited free w ill of m ankind ,ho lds that under God ,kingsm ust obey the la w o fGod and the l a w deri v ed fr o m t h e la w of God and observe that the i n d i v idua lw ill could be superi o r to t h e regality ,thus for m i n g the situation t h at the theocratic po w er pro tects civ il ri g hts wh ile r i v alizes rega lity .I n the theories o f natura l la w,t h e free w ill is rep laced by rati o na lity ,upon w hich m an could constitute the secu lar la w in accord w ith the la w o fGod and natural la w .R ati o na lis m holds that m ank i n d no l o nger needs the help fr o m God ,but constitutes the la w acco r dant to rationality itself on l y by rati o na l orders ,acqu iri n g the la w be li e .f The transfor m ation o f the W ester n la w belief evo l v e fro m free w ill to rati o na lis m .The founda ti o n of la w belief in m oder n Ch i n a is rationalis m.There fore ,fo r Chinese i n the current cutura l condi ti o ns ,it is an i n ev itable choice to establish such la w concepts as equity and j u stice on the basis o f ra ti o na lity .K ey w ords :La w be li e ;f Sub jecti v ity ;Free w il;l N atural la w ;Rati o na lis m中图分类号:B0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06)06-0121-05伯尔曼认为,在所有的社会里,除非人们信赖法律,除非他们赋予法律以普遍和终极的意义,除非他们依据一种超验的真理来看待和判定法律,否则,一切都不会发生,法律将形同虚设,它将是!死法∀。
主体性理论与西方法学的演变
主体性理论与西方法学的演变【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主体性理论与西方法学的演变。
在我们首先介绍了主体性理论与西方法学的起源,以及它们在当代哲学发展中的重要意义。
在我们分别探讨了主体性理论在西方哲学中的发展、西方法学对主体性理论的影响、主体性理论与西方法学的交叉点、分歧以及未来发展。
结论部分总结了主体性理论与西方法学的演变,展望了它们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主体性理论与西方法学在哲学领域中的重要性,以及它们在现代哲学思想中的影响和发展趋势。
【关键词】主体性理论、西方法学、演变、起源、意义、发展、影响、交叉点、分歧、未来发展、结论、展望、哲学、文化交流、人类思维方式1. 引言1.1 主体性理论与西方法学的演变起源主体性理论与西方法学的演变是一个历史悠久且复杂的议题,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时期。
在古希腊哲学的思想体系中,哲学家们对于主体性和客体性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和辨析,奠定了后世对于主体性理论的重要基础。
最早提出主体性理论的哲学家之一是苏格拉底,他强调人类的思维和意识的活动是主体性的表现,而客体性则是外在世界的存在。
这种强调个体内在自我意识的观点对后世主体性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随着哲学发展的进程,主体性理论的概念不断丰富和深化。
从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到康德的“先验认识”,主体性理论开始渗透到了西方哲学思想的各个角落。
在这一过程中,西方法学对于主体性理论的理解和应用也逐渐得到了加强和扩展。
1.2 主体性理论与西方法学的演变意义主体性理论是西方哲学史上一个重要的议题,它探讨了人类主体在认识世界和实践活动中的角色和地位。
西方法学的演变从古希腊哲学开始,经历了不同历史阶段的变迁和发展。
主体性理论与西方法学的演变在哲学思想史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有深远的意义和价值。
主体性理论与西方法学的演变意义在于揭示了人类对于世界的认识和理解方式的转变和发展。
从古代哲学的唯物主义和形而上学到现代哲学的主体论和辩证法,主体性理论与西方法学的演变展示了人类思维模式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西方法制史
论西方法律制度的演变摘要:西方法制的发展是围绕一个中心(从身份到契约)、两个来源(古希腊、古希伯来),三者的融合(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而不断发展演绎而形成的现代世俗化的法制体系。
关键词: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中世纪法律制度的发展西方法制史“从身份到契约”的内在逻辑发展过程,具体来说,就是:人(思辨真理)——神(启示真理)——人(以启示真理为基础的权利神圣和圣约):自由与秩序的平衡:安全、自由、民主、效率从宏观上看,西方法制历史“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其实质就是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经过一系列社会、经济、政治的改革与立法,较彻底地解体原始社会制度,人逐渐摆脱了身份的束缚而获得自由,建立起在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上的发达私法体系,树立起了西方法律权利神圣、人权保障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传统。
欧洲近现代法制的发展,实质上就是要改变欧洲在中世纪因教会和封建主对人的控制而形成的人身依附关系,从而脱离了西方法律文化传统的局面,通过“3R”运动,恢复西方法律权利神圣、人权保障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传统,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宪政法治,进一步保障与完善人的权利和自由。
概言之,西方法制历史“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就是人摆脱身份的束缚,获得权利与自由,成为真正意义上法律的主体而获得主体性地位。
一、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楔形文字法是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西亚幼法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当地居民使用的奴隶制法,一般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
楔形文字法是古代东方法苑中最具代表性的一支法律体系,也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之一,对古代东南亚地区法律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楔形文字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也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对推动人类法制文明的进步与发展具有特殊的贡献。
楔形文字法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汉穆拉比法典》,无论从内容到形式均发展到奴隶制早期成文法典的高峰。
它作为奴隶制早期具有代表性的法系之一,有它独特的结构、体系和共同特征,它所表现出来的较为发达的立法技术,也是许多古代早期国家所无法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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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是 目的 , 从而张显出人的尊严和伟大。主体f哲学 要新的理论来为 自己统治的合法性辩护 , 生 于是他们 的确立将该时代的法治观打上了深刻的时代烙印。 选择 了实证 主 义 。早 在 l 纪 , 疑 论 者 休 谟 认 8世 怀
( ) 式理性 与实质 理性相 统一 的法治观。 为 , 二 形 凡是超越人 的经验范 围的事物都不 应给与 回 在 古代 , 人 的 主体 性 蛰 伏 和 神 的 至 尊相 联 系 , 与 社 答 ,善 ” “ 只是 人 们 主 观情 感 的体 现 , “ ” 无 必 与 真 并
重新统一 了理性概念 , 且价值不再是先验的而是可经验的 , 西方法治在 更高层 次上又实现 了形式理性与 实质理性的统一。
[ 关键词】主体性 ; 间性 ; 主体 法治 ; 理性 [ 作者简介 ]吴建红 , 中共河南省委 党校 法学部 讲师 , 法学硕 士, 河南 [ 中图分类号 ]I 0 3 9 [ 文献标识码 ]A 郑州 , 00 4 02 5 [ 文章编号 ]1 4 4420 )8 04 — 4 0 —43(060 — 11 0 0
上帝是“ 真善美” 的绝 精神 的哲学必然会给该时代 的法治观的形成奠定 识取决于对象而不取决于人 , 思想基础 。人们对西方近现代哲学的发展特 征 已 对统 一 。 自 文艺复兴开始, 的主体性成为西方思想家 人 从 不 同角度用 不 同 的哲 学术 语予 以概 括 , 果 从 主 如 标 体性到主体间性视角看 , 西方法治观嬗变的规律是 孜孜 以求 的 目 。近代 的经验论和唯理论 亦将人 什么?哲学 的发展究竟是如何引起法治观的嬗变? 及其主体性作 为两 者共 同的理论 基础 和出发点。 我思故我在”将“ 我思” 与外 鉴于当前学界对此鲜有论述 , 故笔者撰文尝试对这 唯理论代表笛卡尔以“ 在的客观世界划清了界线 , 确立了认识主体“ 之 我” 些问题加 以分析 , 以期裨益于我国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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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 第 8期 ( 第 17期 ) 总 8
学 术 论 坛
A( D EM I C FORUM
N0 . 2 0 8. 0 6
( u l i l N 17 C mua v y O.8 ) te
西 法 观 嬗 从 体 到 体 性 考 方 治 的 变: 主 性 主 间 的 察
律 人不仅 自己规定普遍有效的 种 目的上看的意义合理性 , 指有关冲突 的价值之间 也就意味着意志 自 , 的逻辑关 系 判断 。 道德律 , 而且服从 自己制定 的道德律 , “ 即,人为其 虽然西方古代哲学就 已蕴含了主体性思想的 自由立法” 。康德哲学标志着 主体性哲学的确立。
人的主体性 表现为人对神 的依附。 西方法治社会 自近代 以来 , 已历经 30多年 的 0 哲学的框架下,
理性的动物 以一种非常特殊 风风雨雨 , 有关法治的观念可谓卷帙浩繁 。不同时 人是有理性的动物。“ ”] 6 H ) 知 代的法治观有不同的内涵与特征 , 而反映某一时代 的方式受着神意的支配。[ (o 古代哲学表 明,
吴建红
[ 摘
要 ]西方 1、8 纪主体性哲 学将理性确立 为人 的最高本质 , 该时代的法治表现 出形式理性 与 实质理性 的统 71 世 使
一 ;9世 纪主体性 哲学发展 为 实证 主义 , 1 理性仅指形 式理性 , 法治也是 高度形式理性 ;0世 纪上半叶 主体性 哲学进一 步发 2
展为经验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等, 但这一时期泛化了的法治仍然没有走出单一形式理性的窠臼; 战后主体间性哲学的发展
会 秩 序 的调 控 手 段 主要 靠 宗 教 、 理 , 律 仅 局 限 然 的联 系 。康 德 哲 学 将 理 性 划 分 为纯 粹 理 性 和 实 伦 法
于刑事镇压领域 ; 而近代 以降 , 随着人 的自主、 独立 践 理性 , 进一 步说 明 了“ ” “ ” 善 与 真 的分 离 。受休 谟 实 意识 的增 强 , 教 及 伦 理 已不 能 有 效 维 持 社 会 秩 等 的影 响 , 证 主义拒 斥形 而上 学 把 自己的理论 建 宗
一
、
西方 1、8 71 世纪的哲学与法治观
不可怀疑地位 , 亦即理性能力 的至上性。康德将客 体世界划分为“ 现象” 自 和“ 在之物” “ ;现象” 属于主
( ) 一 主体性哲学的确立。在 1 、8 7 1 世纪 , 西方 体可经验 、 认识 的范 围, 人通 过先天之感性形式和 哲学逐步确立 了人 的主体性 思想。所谓主体性 就 知性范畴 , 对后天的感觉经验材料整理加工 , 使对 是作为主体的人在 同客体 的相互 作用 中所表现出 象获得普遍必然性 , 现象世界 围绕着理性旋转 , 即 来的 自主性 、 能动性和创造性的特征。主体性哲学 “ 人为 自然立法” 。这样 ,知识取决于对象” “ 的传统 的思维方式是主客体两极对立 , 其核心是理性 。所 认识论观念被彻底改造 , 康德完成 了认识论上 的哥 谓理性 , 是指人具有认识世界的能力 , 而世界本 身 白尼式革命。“ 自在之物” 属于 主体不可认识的超
萌 芽 , 古希 腊 智 者普 罗来自泰戈 拉 就 提 出 “ 是 万 物 可见 , 如 人 西方 1 、8 7 1 世纪主体性哲学从理论上证明了
的尺度” 。但从整体上看 , 在古代认识——本体论 “ 理性” 自由” 和“ 是人 的最高本质 , 人是 目的而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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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秩序的和有规律地变化着的。理性可分为形 验的范围 , 这为主体理性的 自由创造活动留下广泛
式理性和实质理性 , 形式理性又叫工具理性 , 是指 的空间( 在现象世界人是受因果必然性支配的 自然
手段和程序的的可计算性 , 表示不 同事实之间的因 物 ) 。这样 , 自由本身便具有 了本体论地位 , 它是一 意志 自由 果逻辑关系判断 ; 实质理性又 叫价值理性 , 是从某 切理性存在者的本质属性。在道德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