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路径抉择

合集下载

浅谈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浅谈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S cey S
浅 谈 网 络虚 丰 财 产 的 民 法 屎 护
吴 海 东
摘 要 我 国现行 法律 并没有针 对虚 拟 财产作 出明确 的法律规 定 ; 学术界 对 网络虚 拟 财产 的法律 定位及如 何确 定 网络 虚拟 财产 的价 值 也是 众说 纷 纭。本 文从对 网络虚 拟财 产的基 本理论 、 关 立法 实践 出发 , 网络虚 拟 财产 的法律 定位 及价 值 的 相 对 确定、 网络虚 拟 财产 的 民法保 护进行 探讨 , 望对 网络虚 拟 财产 的理论研 究及 相 关立 法、 希 司法起到 参考作 用 。 关键 词 网络虚 拟 财产 法律 定位 价 值确 定 民法保 护
梁慧星教授认为 ,所谓财产 , “ 是指具有经济价值, 依一定 目的而结合
之 权 利 、 务 的总 和 ” 义 。魏 振 瀛 教 授 认为 ,财 产 是 具 有 经济 价 值 的 有 “ 体 物 、 力 成 果 、 利 益 。 学者 们 一般 都 认 为 财 产 以 具 有经 济 价 值 为 智 和 ” 基础 。 以上 关 于 网络 虚 拟 财产 的 范 围 中的 财产 是 否 都 有财 产 属 性呢 ?
有 名 。 以上 可 以 看 出 , 网 络 虚 拟财 产 的理 论 研 究 和 相 关 立 法 的制 从 对 定, 已成 为 当前 学术 界 和立 法 部 门 尚 待解 决 的 问题 。

意删改 。我国台湾地 区有关部 门也作出规定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 拟 财产和帐户都是存在于服务器的“ 电磁记录”在诈骗罪及 盗窃罪中均 ,
得 之 前 就 已经 存在 , 由游 戏 的开 发 商 设 定 产 生 , 此 已 有 归属 : 次 , 因 其

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保护

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保护

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全新的财产形式逐渐崭露头角。

虚拟财产泛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取的各类虚拟物品和虚拟货币。

虚拟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书籍、音乐、视频、游戏装备和道具等;虚拟货币则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购买力。

随着虚拟财产的广泛应用,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也日益成熟。

本文将从网络交易、知识产权和网络安全三个方面论述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保护。

一、网络交易虚拟财产的交易主要以互联网作为载体进行,网络交易的规范成为保护虚拟财产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章第一百零六条,网络交易中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侵犯网络交易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交易参与人虚拟财产的安全。

这意味着网络交易平台有责任加强技术防护手段,确保交易过程中虚拟财产的安全性。

二、知识产权在虚拟财产领域,涉及到大量的知识产权问题。

虚拟物品包括了大量的影视作品、音乐作品、游戏内容等,这些都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章第二百六十九条,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并依法对外许可或转让。

对于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虚拟作品或虚拟货币的行为,相关权利人有权向侵权方追究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章第二百七十六条,虚拟物品中的自然人肖像、姓名权等个人权利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任何对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三、网络安全虚拟财产的保护必须与网络安全紧密结合。

首先,用户个人信息在虚拟财产交易中的安全必须得到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章第一百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或者丢失用户个人信息。

各大网络平台应加强用户信息保护,对于侵犯用户权益的行为进行追责。

其次,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也有助于对虚拟财产的保护。

虚拟财产的使用和交易需要借助电子设备和网络,因此网络安全技术在虚拟财产保护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指的是在网络空间中所产生和流通的虚拟财产,它不同于传统的实物财产,而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一种财产。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如虚拟货币、虚拟道具、虚拟金币等等都是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其民法保护也存在一些争议和困惑。

本文将从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民法保护现状以及未来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部分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被视为一种数字化的“有形财产”,其具有一定的所有权属性和使用权属性,可以依据民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法律保护。

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只是一种虚拟性的概念,不存在实际的有形形态,其法律属性应当归属于虚拟财产或者虚拟物权的范畴,而不应直接依据传统民法的规定来加以适用。

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问题尚待法律界进一步的深入讨论和界定。

在现行的我国民法体系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而言,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主要包括合同法、侵权法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取和使用往往需要通过与网络平台签订的虚拟商品购买合同或者虚拟服务使用合同来规范,这些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来解决。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如盗号、偷盗虚拟财产等,可以依据侵权法的规定来进行索赔和维权。

网络虚拟财产的非法获取、非法交易、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行为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制裁。

目前的民法保护体系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和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因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其交易和流通往往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而民法体系中的相关规定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需要,这就导致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在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中,存在一些诸如盗号、非法交易、虚假宣传等问题,目前的法律体系对于这些行为的打击力度还不够,难以有效地遏制这些违法行为的发生。

分析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路径选择

分析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路径选择

分析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路径选择论文摘要:虚拟财产纠纷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及法律问题,本文以络虚拟财产具有法律上的财产属性为前提,结合当前络虚拟财产的立法现状,通过对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现有路径的剖析,最后主张通过刑法的立法解释的路径对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

论文关键词: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立法解释一、络虚拟财产的概述虚拟财产的形态成千上万,关于其概念学界目前没有统一的定义,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广义的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环境中存在的,络使用者在络运营商所经营的虚拟环境中创造的存在一定价值和社会关系属性的客体,能够为人所支配和拥有,并且具有一定价值数字化、非物化的络虚拟物品;狭义的虚拟财产主要指在络游戏的过程中戏游玩家所控制的游戏中“财产”,比如“宠物”、“装备”、“货币”等。

虚拟世界的玩家将他们的创造物看作财产,这点毫无疑问,问题是真实世界的法律是否承认他们属于财产。

和传统的财产一样,虚拟财产的基本属性也包括:合法性、可支配、稀缺性、价值性等,虚拟世界中的财产与真实世界的财产并无二致。

当明确络虚拟财产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之后,络虚拟财产的属性问题就成了我们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把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简单的归入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或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都存在局限性。

(1)从物权说角度解析,络虚拟财产权利的产生和行使需要络游戏运营商的技术支持,如果络游戏运营商停止了游戏运营,虚拟财产也随之消失。

由此可见,络虚拟财产是依赖于运营商存在的,不具备属于物的独立性。

(2)从债权角度解析,虚拟财产确实具有债权的特征,该观点得到许多学者的认可。

但上述的债权仅存在于游戏商与玩家之间,是基于游戏商与玩家的服务合同关系而作出的判断,因此基于这一角度,络虚拟财产具有债权的性质。

我们讨论的范围是在运营商和玩家之间,但在实际的处理与产生的纠纷中,络虚拟财产的范围已扩展到了为玩家与玩家之间的财产交易。

(3)从知识产权角度解析,一种观点认为络游戏虚拟财产由开发商享有知识产权。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虚拟世界也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在这个虚拟世界中,人们可以通过数字化的手段来创造并交换各种虚拟财产,如游戏货币、虚拟物品等。

随着虚拟财产数量的不断增加,对其民法保护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虚拟世界中产生的,具有物品属性、经济价值和所有权关系的虚拟财产。

这其中包括了各种虚拟物品和数字货币,例如,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等级点数、游戏币等。

虽然这些财产并不占据实际空间,但它们仍然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作为交易的媒介或支付手段。

然而,由于网络虚拟财产不具有实体形态,其所有权、交易、保护等问题也相对复杂。

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民法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一、所有权的确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权利的一种,与实物的所有权有着相同的法律地位。

因此,为保障虚拟财产权利的保护,需先确认其所有权。

由于虚拟财产大多存在于网络虚拟世界中,因此确认虚拟财产所有权比较困难。

现行法律框架中,对于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是以合同为基础的,即在购买某个虚拟物品时,用户和服务商之间可以签订所有权协议,明确虚拟物品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除此之外,司法实践中认为,用户在游戏中获得虚拟财产并付出相应的劳动或支付等价物,既符合了服务商的经济利益,又实现了用户的利益追求,因此用户对于该虚拟财产应有所有权。

这种授权的方式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实现用户的所有权。

二、保护虚拟财产权利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保护需要在民法中得到明确规定,以保护虚拟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在现行法律框架中,评估虚拟财产的价值、所受到的侵权行为和虚拟财产作为合法财产应受到的保护等问题都具有一定难度。

在保护虚拟财产所有权方面,根据现行法律框架,虚拟财产故意侵犯可以按照侵权追究民事赔偿、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来处理。

另外,虚拟财产在其滋生的虚拟世界内,也可以享受物权保护。

因此,民法应该明确规定,保护虚拟财产权利与保护实物权利不相上下,应该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来保护虚拟财产所有者的利益。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在当今数字化时代,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也逐渐引起人们的注意。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世界中的一种虚拟财产,包括各种游戏币、点券、装备、道具等。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性,其产生的法律问题也与传统财产有所不同。

因此,在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方面,对于民法的保护需要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讨。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形成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是由于网络技术的进步和游戏产业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

网络虚拟财产不同于传统的实物财产,它不占据实际物体,而是在网络空间中存储的一种数字信息,具备可交易性和增值性。

在网络游戏中,玩家可以通过完成任务、打怪升级等游戏行为,获取虚拟财产。

此外,还有一些玩家通过充值等手段,进行虚拟货币购买,取得更多的虚拟财产。

在网络虚拟财产中,虚拟货币是最为重要的一种。

虚拟货币的本质是数字货币,其价值来源于玩家对其需求和赋予的价值。

一些网络游戏还允许玩家将虚拟货币换取真实货币,从而形成了一种新的经济形态。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属性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有形物件,但其也具有一定的民法属性。

首先,虚拟财产具有价值。

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数字信息存储和交易的形式,其在游戏中具有一定的价值。

玩家可以通过虚拟财产进行交易、购买游戏装备等。

其次,虚拟财产具有可支配权。

在游戏中,玩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支配虚拟财产,包括使用、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等。

再次,虚拟财产也具有财产权保护的需要。

在虚拟财产中存在着种种风险,例如账号被盗、游戏官方禁止任何虚拟财产交易等情况。

因此,需要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保证其所有权和交易权益的合法性。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权益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权益保护既包括了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交易权益的保护,也包括了虚拟财产的使用权的保护。

下面对这些权益进行具体阐述:1.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是指对虚拟财产的占有和支配权。

相比于传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存在着更多的争议和纠纷。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摘要】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财产形态,具有虚拟性和不可分割性等特点。

在现代社会,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要性日益突出,民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必要性也变得越发迫切。

本文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与特点、民法保护原则、归属和保护范围以及在纠纷处理中的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引起人们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重视。

结论部分呼吁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意识,完善民法对其的保护措施,促进网络虚拟财产的健康发展,从而维护网络经济秩序的稳定性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定义、重要性、性质、特点、保护原则、归属、保护范围、纠纷处理、法律保护意识、保护措施、健康发展。

1. 引言1.1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平台上、以电子形式表现、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可被交易、转让或消费的虚拟财产。

它是由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其平台上设定的一种虚拟货币或虚拟物品,如游戏中的虚拟金币、积分、道具等。

这些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并不具有实际的货币形式,但在网络世界中却拥有着与实物财产类似的价值和功能。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不仅仅局限在游戏领域,还包括各类网络购物平台上的虚拟商品、虚拟货币等。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网络经济的兴起,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人们可以通过购买、使用、交易网络虚拟财产来丰富自己的网络生活,享受到更多的便利和乐趣。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涵盖了各种形式的虚拟物品和虚拟货币,其价值和作用日益凸显,因此民法对其的保护也显得愈发重要和必要。

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关乎个人财产权益,也关系到网络经济的良性发展和网络秩序的稳定。

在网络虚拟财产日益普及的今天,对其清晰明确的界定和有效的保护显得尤为迫切。

1.2 网络虚拟财产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在现代社会,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化进程的加快,网络虚拟财产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中国民事法律法规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

中国民事法律法规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

中国民事法律法规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越来越高,因此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中国民事法律法规在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中国民事法律法规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展开讨论。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与分类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基于互联网及相关技术而产生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网络道具和虚拟商品等。

根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和用途,可以将其分为可交易的虚拟财产和不可交易的虚拟财产。

可交易的虚拟财产是指可以与其他虚拟财产进行交换和流通的财产,如虚拟货币和虚拟商品。

这些虚拟财产在网络平台上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可以进行买卖、租借和赠与等交易活动。

不可交易的虚拟财产则是指不具备交易属性的虚拟财产,如网络游戏中的道具。

这些虚拟财产一般只能在游戏内部使用,无法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买卖和转让。

二、中国民事法律法规的涉及范围中国民事法律法规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涉及多个方面。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保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网络用户通过与网络运营商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等方式,获得了相应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任何未经合法授权擅自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侵权责任法规定,他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非法占有、侵犯行为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一法律规定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者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

此外,网络虚拟财产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按照该法律的规定,网络用户作为消费者享有合法权益,网络运营商有义务确保网络虚拟财产的质量和安全,如虚拟商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

一旦网络运营商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导致网络虚拟财产遭受损失或侵害,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挑战与应对尽管中国民事法律法规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网络世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网络用户来说,虚拟财产几乎已经成为其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是在法律层面上,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一直都比较模糊,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针对这个问题,我认为可以从民法的角度出发,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保障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首先,从民法的角度来看,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物质财产一样,其都是一种财产权利,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现实物质财产的保护是已经得到了法律的确立的,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则还处于摸索的阶段。

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对民法中涉及财产权的规定进行借鉴,来保障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重视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虚拟财产不同于现实物质财产,其法律性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针对其特殊性进行保护。

首先,虚拟财产多为数字化的资产,其可追溯性较差,容易受到网络攻击等因素的影响,需要进行加强保护。

其次,虚拟财产的交易方式不同于传统的现金交易,其交易过程存在一定的风险性,需要进行相应的规范和保护。

针对以上的问题,我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进行民法保护:一、确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对于虚拟财产,需要确认其所有权。

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不同于现实物质财产,其不存在实物形态,不能够通过占有等传统方式确认所有权。

因此,需要通过网络虚拟财产所在平台的规定等方式进行确认。

二、建立民法上的虚拟财产权利制度可以启动立法程序,把虚拟财产纳入民法范畴,并建立虚拟财产权利的相关规定。

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处分权、使用权、收益权、损害赔偿权等权利。

同时,对于不同种类的虚拟财产,可以进行相应的区分,并制定相应的规定。

三、合法的交易过程针对虚拟财产的交易过程进行规范,加强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要求交易平台规范平台操作,提高用户交易体验;对于交易行为进行严密的审核,加强交易过程的监管。

四、强化案件审判机制对于虚拟财产纠纷的处理,需要加强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制定。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论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论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概述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其虚拟的本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本文将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特点以及如何在民法领域中对其进行有效保护。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互联网上产生的虚拟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虚拟道具、账户余额等。

这些虚拟财产可以用于在线游戏中购买道具、支付服务费用等。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1. 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于互联网虚拟空间中,无实体形态。

它们只存在于特定的网络平台中,并不能在现实世界中物理存在。

2. 可替代性:网络虚拟财产可在网络平台内部进行交易和流通,具有一定的价值,并能用于购买虚拟商品和服务。

3. 可复制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被无限制地复制和生成,不受物理限制。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1. 虚拟财产权利的确认:依据《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虚拟财产的产权可以被认定为一种权利。

网络平台应建立明确的用户协议,规范其对虚拟财产的使用、交易和转让。

2. 欺诈行为的打击:虚拟财产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平台应加强对商家和用户的监管,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并对涉及欺诈的虚拟财产交易提供救济。

3. 合同约束力的强化:用户在使用网络平台时,应与平台签订使用协议或虚拟财产交易协议。

这些协议应包括明确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和争议解决机制,以确保权益得到保护。

4. 侵权责任的确定:对于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侵权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等。

同时,网络平台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5. 加强行政监管:政府应制定相关法规和规章,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此外,加强对虚拟财产交易和交易平台的监管,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有序运作。

结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立法、行政管理、司法裁判等多方面的努力。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交易能力的数字化财产。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比如网络游戏中的虚拟道具、虚拟货币、以及各种虚拟社交平台上的虚拟礼物等。

这些网络虚拟财产虽然是数字化的,但是其具有明确的经济属性,可以被买卖、流通、转让,因此也需要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在中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两部法律中。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主要包括财产权利的确立、合同关系的保护、侵权责任的规定等方面。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首先体现在财产权利的确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网络虚拟财产享有与物质财产相同的法律地位,具有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权利,具有权利人对虚拟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就意味着,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者有权依法享有、处分其虚拟财产,其他人不得非法侵占、使用或者处分他人的虚拟财产,保障了网络虚拟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还体现在合同关系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网络虚拟财产的买卖、赠与、租赁等交易行为,均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都应当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合同中的履行义务、违约责任等问题,都可以依据合同法进行处理,从而保障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合法性和权益。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还涉及到侵权责任的规定。

在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和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侵犯他人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的行为,比如盗号、盗窃虚拟道具等。

根据《侵权责任法》,对于对他人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侵权责任的规定,有利于维护网络虚拟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侵犯其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在财产权利确立、合同关系的保护以及侵权责任的规定等方面都体现了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视与保护。

论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及保护路径选择

论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及保护路径选择

论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及保护路径选择发布时间:2021-07-23T09:12:19.004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5期作者:王泽文[导读] 近年来,互联网经济发展迅速,虚拟财产纠纷也随之频频发生。

《民法总则》将虚拟财产规定为民事权利客体,但并未规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学者们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也存在不同认识。

由于虚拟财产的性质是由电磁数据决定的,可以发现虚拟财产并非是单一的权利客体,而是多种权利客体的集合,因此应在此基础上建立虚拟财产权,在个案中根据被侵犯的法益不同适用不同的规则。

王泽文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00摘要:近年来,互联网经济发展迅速,虚拟财产纠纷也随之频频发生。

《民法总则》将虚拟财产规定为民事权利客体,但并未规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学者们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也存在不同认识。

由于虚拟财产的性质是由电磁数据决定的,可以发现虚拟财产并非是单一的权利客体,而是多种权利客体的集合,因此应在此基础上建立虚拟财产权,在个案中根据被侵犯的法益不同适用不同的规则。

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物债两分;保护路径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信息智能社会的到来,虚拟财产也慢慢融入了我们生活。

这从作为虚拟财产主要领域之一的游戏业便可窥得一二,2019年中国游戏产业的销售额达到了2308.8亿元人民币,较之去年增长了164.4亿人民币,同时中国游戏用户规模达到6.4亿人,较之去年增长了2.5%。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该意见指出要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兴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虚拟财产的争议始终未定,判决更是五花八门。

其原因就在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尚无定论,是物权还是债权,亦或是像个人信息权这样的新兴权利,学界和事务界皆争论不一。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1. 引言1.1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中虚拟生成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数字化资产。

这些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币、虚拟道具、虚拟装备,以及虚拟社交平台上的虚拟礼物、虚拟货币等。

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兴起的,它并不实际存在于物质世界中,但却在虚拟世界中具有真实的交易和流通性质。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相对较新,但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其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人们在网络世界中进行各种虚拟交易和互动,网络虚拟财产作为其中的货币和商品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了更多的娱乐和消费选择,也为互联网企业创造了丰厚的商机和利润空间。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那些由网络环境产生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资产,它在互联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

1.2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

与传统的实体财产不同,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空间中,是一种抽象的概念,没有实际的物质形态。

网络虚拟财产的转移、使用和保护都在虚拟世界中进行。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易变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受到网络环境、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影响,其价值可能随时发生变化。

交易双方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策略,以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流动性。

在网络世界中,信息传递和交易非常便捷,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随时进行转移和交易。

这种流动性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和价值变现提供了便利。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全球性。

由于网络的普及和开放性,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交易并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实现跨国跨区域的交易,为全球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便利。

需要建立起相应的国际合作机制,共同维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和稳定。

1.3 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要性首先,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从网络购物到在线游戏,从电子商务到虚拟社交平台,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2024年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范文

《2024年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范文

《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科技的飞速发展,虚拟财产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到数字货币如比特币等,虚拟财产的价值和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质,其法律保护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

二、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1. 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义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具有独立价值并能被人们所认知、支配的数字化信息。

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角色等,以及数字货币等新型财产形式。

2. 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从法律角度来看,虚拟财产具有与现实财产相似的属性,包括价值性、可支配性、可交易性等。

因此,在刑法上,虚拟财产应被视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

其犯罪行为,如盗窃、诈骗等,均可构成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

三、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与问题1. 保护现状目前,我国在刑法、民法等领域均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一定的规定。

然而,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质,其保护仍面临诸多挑战。

2. 存在问题(1)立法空白:目前,我国在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方面仍存在立法空白,导致一些犯罪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制裁。

(2)技术难题:虚拟财产的认定、取证等过程需要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但目前我国在相关技术方面的应用还存在一定局限性。

(3)意识不足:公众对虚拟财产的认识不足,导致很多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意识薄弱。

四、虚拟财产的保护路径1. 完善立法(1)填补立法空白:完善我国在刑法领域的立法,将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明确为犯罪行为,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2)明确保护范围:明确虚拟财产的保护范围和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3)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国际间的法律合作,共同打击跨境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

2. 技术手段支持(1)完善技术手段:发展并完善虚拟财产的认定、取证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对虚拟财产的识别和取证能力。

(2)推广应用:将先进的技术手段推广应用到司法实践中,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路径选择

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路径选择
法经营、 垄 断 等情 况 频 繁 发 生 , 给本 就 缺 乏 法律 引导 的 网络
网络 虚拟 财 产 是 否 需要 刑 法 保 护 , 一 是 看其 是 否 具有
法律 意义 上的财产价值 ; 二是要看存在 于网 络虚拟 空间中 的网络虚拟财产 , 能否引起现 实社会某种关 系的发生和变 化; 三是要看网络虚拟财产衍生出的社会关 系是否应被纳 入法律关 系的范畴 , 且对 法律 关系的侵 害是 否达 到严 重程 度, 以至于只有刑法介入才能保护 。对 于网络虚拟财产刑 法保护 的必要性 , 笔者将 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论证 。
益危 险的行 为。 侵犯 网络虚拟 财产 的行 为引起现 实的权利
义 务关系 的变化 , 才 是法 律规 制的对象 。侵犯 网络虚拟财
产 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 3个方面 : 1 . 侵犯 网络使用者和网络服务运 营商的合法财产权 。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价值 , 能给拥有者和 网络服务运营

样, 陷入混乱和无序 。 此外 , 网络犯 罪所 引发 的道德失范
也易超 出网络的界限, 带入现实社会 中而造成现实社会的 失范, 对侵犯 网络虚拟财产 的行为不加 以规制, 会使 网络空 间成为衍生犯罪 的肥沃土壤 , 进而影响现 实社会 。 侵 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会造成一定的社会 危害性 ,
护 的 利 益造 成 侵 害 或者 威 胁 , 是 一 种侵 害法 益或 者 导 致法
犯罪构成是据 以定罪量刑 的一个重要标 准, 评价某 个
行 为是 否 构 成 犯 罪 及 如 何 量 刑 时 , 首 先 要 从 犯 罪 构 成 的 角 度切入 。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通 常包 括 犯 罪 客 体 、 犯 罪客 观 方 面 、

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解释路径

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解释路径

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解释路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解释路径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网络。

网络世界不仅承载着大量的信息交流和商业交易,还成为了人们娱乐、社交和生活的重要场所。

在这个虚拟的世界中,人们可以购买虚拟商品、获取虚拟货币,拥有虚拟的财产。

然而,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也随之而来,如何保护好网络虚拟财产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本文将从法律、技术和意识三个方面,解释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路径。

一、法律路径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方面,法律的作用不可忽视。

法律可以提供明确的规则,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权益。

但目前,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和强化。

首先,应确立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不同,它是在虚拟世界中存在的一种权利和利益,但却具有真实的经济价值。

因此,应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财产形式予以保护。

其次,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信息安全和网络交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电子商务法》等。

但这些法律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还不够具体和明确,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修订。

同时,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也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要手段。

虚拟财产往往是通过网络交易获得的,而网络交易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如盗号、虚假交易等。

只有通过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才能有效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权益。

二、技术路径除了法律保护,技术手段也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要途径。

技术手段可以提供安全的网络环境,防止虚拟财产被攻击和盗窃。

首先,加强网络安全的建设和防护。

网络安全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基础,只有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体系,才能有效防止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等问题。

在网络安全方面,可以采取一些技术手段,如加密技术、防火墙和入侵检测系统等,提高网络的安全性。

其次,完善虚拟财产的安全机制。

虚拟财产的安全机制是指通过技术手段确保虚拟财产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路径解构与完善分析

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路径解构与完善分析

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路径解构与完善分析目录一、内容概述 (2)(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2)(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4)(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5)(四)论文创新点与结构安排 (6)二、虚拟财产的定义与性质 (7)(一)虚拟财产的定义 (8)(二)虚拟财产的形态 (9)(三)虚拟财产的属性 (10)(四)虚拟财产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11)三、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3)(一)现有立法规定梳理 (14)(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分析 (16)(三)存在问题的成因探讨 (17)四、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路径解构 (18)(一)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20)(二)完善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规则 (21)(三)强化虚拟财产的权益保障机制 (22)(四)构建多元化的虚拟财产保护模式 (24)五、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路径完善建议 (25)(一)加强立法工作 (27)(二)完善司法实践 (28)(三)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 (29)(四)推动学术研究与交流 (31)六、结论与展望 (32)(一)研究成果总结 (33)(二)未来研究方向展望 (35)一、内容概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形态,已经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数字版权等,其价值在不断攀升,对社会经济产生了重要影响。

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问题却一直饱受争议,本文旨在对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路径进行解构与完善分析,以期为我国虚拟财产保护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对虚拟财产的概念、特点及其与传统财产的关系进行梳理,明确虚拟财产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对国内外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现状进行比较分析,揭示我国虚拟财产保护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探讨虚拟财产保护的理论依据和法律适用问题。

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提出完善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建议和措施,以期为我国虚拟财产保护制度的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和民法保护路径研究

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和民法保护路径研究

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和民法保护路径研究本文通过比较分析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类似用益物权的一种物权,可比照用益物权的相关规定制定单行立法,待时机成熟编入《民法典》。

另外,对其民法保护路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标签:网络虚拟财产;用益物权;单行立法;价值评估一、民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意义2020年新发布的《民法典》依旧只保留了将网络虚拟财产确认为一种民事权利的内容,但其权利属性、规则只字未提。

司法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日益增多且亟待解决,现有规定不足以作为司法裁判基础。

故明晰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民事法律规则,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重大意义。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之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性质之争,“知识产权说”、“民事利益说”随着讨论的深入已逐步被抛弃,只有“债权说”和“物权说”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并貌似不分伯仲。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权力变动之解释方法欲实施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行为,需要受让人获得事实上的管领力。

以处分权未受限制非实名制账号和实名制的网络服务平台的账号为例。

首先,非实名制账号管领力需为用户排他地掌握账号以及密码。

与交易双方交付货仓库钥匙相似,属形式主义的权利变动。

就实名制账号而言,实名权利人只要证明其身份,即可享有全部操作权限。

此过程类似转移登记不动产,同属形式主义的权利变动。

而交易双方达成转让合同,并不能实际的让买方对账号享有管领力,买方不能依照与卖方的合同直接去向网络服务运营平台去主张权利。

故相对于债权的解释,物权的解释方法能够更为圆融地解释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权利变动之解释方法以添付这种情形下的网络游戏中的装备为例,将他人的游戏装备“素材”加工为自己的游戏装备,無论将在债权说还是物权说下,行为人都将承担侵权责任。

但物权领域中的添附规则可解释游戏道具的归属,但债权领域中没有相应规则。

(四)遭受第三人侵害时的救济之解释方法以在运营商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实名制网络服务平台账号失窃的情况为例。

刍议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路径

刍议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路径

刍议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路径发布时间:2021-05-12T11:34:40.430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期作者:田旭[导读] 摘要:在当前时代背景下,互联网技术发展越来越快。

中共鸡西市委党校 150080摘要:在当前时代背景下,互联网技术发展越来越快。

在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游戏产业的经济水平实现了飞跃式增长,主要原因便是网络游戏快速普及。

人们在游戏中建立账号,并将相关物品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之中。

但是,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黑客技术,对其他玩家的账号进行攻击,从而盗取其中的物品。

由于这些物品属于虚拟财产,我国民法并未对其作出详细说明,导致相关案件频繁出现。

为此,当前就需要对这一法律条例进行调整,确保广大玩家的财产得到有效保护。

本篇文章主要描述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点,并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方法发表一些个人的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妥善路径引言:对于网络虚拟财产而言,本身属于数字化、非物化的存储模式。

伴随网络游戏行业的快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状态,其价值逐渐被广人群认可。

在近几年中,相关盗取的事件越来越多,使得案件纠纷的数量也有了一定提高。

但由于这方面的法律条文一直处于缺失状态,导致案例处理的难度变得非常高,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点对网络虚拟财产来说,主要是通过电磁的方式,在网络服务器中进行存储,具备相应的使用价值以及交易价值。

尽管这些财产属于无形的状态,但由于其具备价值,因此同样需要得到保护。

具体来说,其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虚拟性特点网络虚拟财产没有实体,全部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之中,玩家在登录账号之后,可以随时交换或者使用。

由此看出,虚拟性是其区别其他财产的主要特点[1]。

(二)可再现特点网络虚拟财产往往依靠电子数据的方式进行存储,但凡有部分数据发生遗失,也能通过相关技术,对其进行还原,完成再现。

由此看出,相比于实体财产,这些财政具有很强的再现效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Journal of GuizhouPolice Officer Vocational College38冯银东(南京财经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摘 要:《民法总则》第127条的问世,解决了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问题,但未能就其保护予以明确指引。

就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目前学界和司法实践均力主在“物债二元”体系中提供救济,由此便产生了“物权救济”和“债权救济”两派的分野。

在“本质论”进路下物债之争已陷入僵局,在“后果论”进路下,物权虽稍胜一筹,亦难以服众。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归属这一价值判断问题,应引入论证负担规则,采取物权进路较之债权进路更为适宜。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物权保护;债权保护;论证负担收稿日期:2019-05-07基金项目:2018年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KYCX18—1316)。

作者简介:冯银东(1995-),男,江苏淮安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① 《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Selection of Civil Law Protection Paths for Online Virtual AssetsFeng Yindong(School of Law, Nanji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 Nanjing 210046, China)Abstract :Article 127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solves the attribute problem of online virtual assets, but fails to provide specific guidance for the protection of such assets. As for the protection of online virtual assets, both the scholars and judicial workers advocate providing relief in the "material debt binary" system, thus resulting in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real right relief" and "creditor's right relief". Under the approach of "essentialism", the disputes over material debt have reached a stalemate; under the approach of "consequence theory", although the real right is slightly superior, it is difficult to convince the public. As for the value judgment of the ownership of online virtual assets, the burden of argumentation should be introduced, and it is more suitable to adopt real right approach than the creditor's right approach.Keywords : online virtual assets; real right protection; protection of creditor's right; burden of argumentation[中图分类号:D9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95(2019)04-0038-07 ]DOI:10.13310/ki.gzjy.2019.04.006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路径抉择孟子云: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此话意在表明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障与社会秩序的维持、社会生活的发展之间息息相关。

基于此种考虑,我国《宪法》第13条确立了公民私有财产受宪法保护的地位。

①目前,网络虚拟财产的私有财产属性已被《民法总则》它以含糊的说辞将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委托于“其他法律的规定”,由于目前我国并无相关立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在民法上其实并没有得到落实。

立法上的缺失也造成了司法适用上的困惑,“同案不同判”已成为普遍现象。

在网络虚拟经济繁荣的当下,如若现行立法无法妥善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不仅无益于民事主体权益的保障,亦有损于网络产业的良性发展。

有鉴于此,为网络虚拟财产在民法中寻找适宜的法律规定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一、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的现状考察就网络虚拟财产如何保护的问题,《民法总则》第127条并无明确指向。

可见,当前我国并没有在立法上落实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在立法上的空白与现实生活中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频发的现状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碰撞,由此引发了我国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问题的探讨,意在通过学术的探讨为将来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立法提供理论基础。

不仅产纠纷时,不得不利用现有的财产法保护体系予以解决。

所以,就目前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的现状而言,应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理论研究考察一般来说,我国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问题的探讨遵循着从权利属性的确认再到权利保护的逻辑思路。

学者们是希望通过权利属性问题的解决,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一套业已成型的财产权制度体系中去,从而获得一套完整的解决方案。

一时间出现了“无形财产权说”①“知识产权说”②“新型财产权说”③“债权说”④以及“物权说”⑤等观点。

随着理论界对网络虚拟财产问题讨论的深入,部分学说弊端日显,难以形成完整有效逻辑链条。

其中“无形财产权说”因网络虚拟财产并不符合现有的无形财产的含义、“知识产权说”因网络虚拟财产的客观实在性与知识产权客体的精神产品属性相去甚远以及“新型财① 持该说的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因其具有非物质性、期限性不属于物,不宜划入物权法调整范围,又因其具有支配性与排他性使之区别于债,其产生过程并不具有创造性不能视为知识产品,将其视为新型财产很难解决现实问题。

而无形财产体系之包容性与开放性给网络虚拟财产归入该体系提供了条件。

将网络虚拟财产权纳入无形财产权范畴不至于给传统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体系带来大的冲击,破坏它们体系的逻辑性与完整性,又可根据其特性有针对性地采取保护措施。

参见唐震著《网络虚拟财产研究》一文,载武汉大学2015年的硕士研究生论文集。

② 持该说的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获得的,伴随着玩家的智力性劳动投入,因而是一种智力成果,属于精神产品,应将其划归知识产权的保护范畴。

参见刘惠荣、尚志龙著《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探析》一文,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

③持该说的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备的虚拟性、独立性、受限制的可支配性、依赖性和不确定的期限性等特征,使之独立于债权和物权,同时在权利行使、变动、保护等方面也无法直接适用传统民法理论,内在矛盾无法消解。

应当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新型权利予以特别保护。

参见《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典立法保护研讨会综述》一文,网址https:///Column /Column_View.aspx?ColumnID=83&InfoID=21527,笔者访问时间2018年9月1日。

④持该说的学者从网络服务运营商和网络用户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出发,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符合“对特定人请求特定行为”这一要素,因而其法律属性实质上是一种通过合同确立的债权。

尽管在运营商正常运转时网络虚拟财产会显示出债权物权化的特征,但网络虚拟财产集中体现的乃是一种近似于债权凭证的属性。

参见姚辉、焦清扬著《民法视角下网络店铺移转的现象反思》一文,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1期。

⑤持该说的学者是从网络虚拟财产具备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特征这一角度出发,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特殊的物,应当纳入物权法的保护范畴。

物权说的拥趸者众多,但物权说也有细分。

有学者认为权利的“支配性”是最终控制财产的前途和命运的核心特征。

参见林旭霞著《虚拟财产权研究》一书,法律出版社,2010年出版,第103页。

有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被纳入其提出的“物格”之中。

参见杨立新、王中合著《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一文,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第6期,第5页至15页。

还有学者将网络虚拟财产物权说区分为所有权说和使用权说分别论证。

参见林旭霞、张冬梅著《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利的法律属性》一文,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第189页至192页;石杰,吴双全著《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一文,载《政法论丛》2005第4期,第33页至40页。

Journal of GuizhouPolice Officer Vocational College40产权说”因未能阐明虚拟财产法律规则相较于既有民事权利规则的“新颖性”皆渐渐被学界摒弃。

[1]有鉴于此,就网络虚拟财产的权性之争,主要聚焦于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对峙,这实际上反映了以物债二元划分为基础形成的财产权体系依然具有很强的张力[2],坚持物债二元体系解决网络虚拟财产问题业已成为目前学界的主流认识。

(二)司法运用考察为了寻求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的司法保护的现状,笔者借助中国裁判文书网这一平台,以“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案由”“判决书”为搜索条件进行搜索,共计获得相关有效案例17个。

其中,按照物权思路进行裁判的案件共有5例,按照债权思路进行裁判的案件达到9例,而剩余的3个案件中法院并未指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概用财产权利予以定性,适用侵权法对相关纠纷进行处理。

此次选取样本的数量虽然较小,但也能大致反映出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民事司法保护的现状。

通过此次调查,笔者发现:首先,上述不同裁判思路的出现,皆是由于我国立法的缺失导致法官在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唯有依据近似境况引用其他法律作出裁决,法官的主观随意性较大,易诱发“同案不同判”局面,影响司法权威。

甚至同一类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以及同一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一审、二审之间也会出现分别按照债权思路和物权思路处理的情形。

前者如“xx 买卖合同纠纷案”①和“彭轶凡诉朱铃所有权纠纷一案”②,后者有“林奖忠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