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径与选择:论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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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和实践

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和实践

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和实践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儿童权益的保障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责任。

在过去,法律和社会对儿童权益的关注程度不够,导致儿童受到了很多不公平的待遇。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儿童权益保障的重要性,在法律和实践层面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儿童权益。

一、儿童权益的法律保障中国的宪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缺少生活保障的未成年人给予必要的救助。

”中国政府在宪法、民法、婚姻法和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保护儿童权益的相关内容。

1、教育权保障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同时还规定,国家对义务教育实行免费教育制度,确保所有儿童都能接受教育。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家长、其他监护人应当维护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确保其完成义务教育。

”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为所有儿童提供了优质的教育资源,保障了他们的教育权益。

2、生存与发展权保障政府对儿童的保障还涵盖了其生存与发展权。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特别规定:“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防止淫秽、暴力、迷信、殴斗、赌博等有害信息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此外,我国政府还制定了《禁止虐待、冷落儿童条例》,明确规定对虐待、冷落、遗弃儿童的行为进行处罚,保护儿童权益。

3、代表权益保障作为未成年人,儿童没有成年人一样的主体地位和法律意识。

为了保护儿童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确认了儿童代表权益的重要性。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律代理人、监护人、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可以向违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组织和个人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这些规定确保了儿童在法律层面上的权益不受侵犯。

二、儿童权益的实践保障除了法律保障外,儿童权益的实践保障也非常重要。

政府、社会组织和家庭都应当加强儿童保护工作,确保儿童的健康成长。

【议论文】未成年人保护法_750字

【议论文】未成年人保护法_750字

【议论文】未成年人保护法_750字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每个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

在中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该法律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和参与权。

目前该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应当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存在着一些盲区。

在虐待未成年人的行为上,未成年人保护法只规定了被监护人和其他近亲属的责任,而对于其他人员虐待未成年人的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

该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保护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过度使用网站等问题日益突出,而该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保护没有给出足够明确的规定。

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在监护责任的强制执行方面,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监护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

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和文化观念的束缚,一些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责任不够重视,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和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教育和保护方面,虽然教育部门和社会组织已经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是对于一些弃婴、流浪儿童等特殊群体的保护还不够到位。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法》。

在法律内容上,应当增加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护。

除了对监护人和近亲属的责任外,对于其他人员虐待未成年人的行为应当予以明确的规定和惩罚措施。

在网络空间的保护方面,应当进一步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监管。

在法律执行上,我们应当加大对监护人监督的力度。

应当建立健全监护责任的检查和审查机制,对于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和监护人予以相应的处罚。

在教育和保护方面,应当加大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力度,增加社会组织和政府的投入,提供更多的教育和保护资源。

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一项重要任务,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一些方面存在着不足之处。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践与反思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践与反思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践与反思一、引言《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

该法律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并不断总结经验,以提高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二、实践经验与反思1. 加强宣传教育实践中,我们发现加强宣传教育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基础工作。

通过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和重要性,可以提高社会对保护未成年人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但我们也要反思,目前的宣传力度还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用多种形式和渠道,使更多人了解该法律的内容和意义。

2. 加强监管与救助机制建设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加强监管与救助机制的建设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关键。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可以及时发现并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情况。

同时,建立完善的救助机制,可以及时帮助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并解决他们的困难。

然而,我们也要反思,目前的监管与救助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3. 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通过严格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可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有效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

然而,我们也要反思,目前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以确保对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三、结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必须不断总结经验并进行反思,以不断提高保护未成年人的有效性。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监管与救助机制建设以及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是实践中的关键方面。

通过不断完善和加强这些方面,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辩论辩题

未成年人保护辩论辩题

未成年人保护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作为正方辩手,我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是社会的希望和脆弱群体,需要得到特殊的保护和关爱。

如果我们不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他们可能会受到各种伤害和侵害,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因此,我们有责任采取措施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

其次,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容易受到欺凌、虐待、性侵等各种伤害。

如果社会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他们将无法健康成长,甚至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因此,保护未成年人是社会责任和义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此外,保护未成年人也是国际社会的共识和要求。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措施,各国都应该遵守并落实这一公约。

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共同为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而努力。

总之,未成年人保护是非常重要的,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让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

反方辩手观点:作为反方辩手,我认为未成年人保护并不是绝对的。

首先,过度的保护未成年人可能会导致他们缺乏自我保护能力,过分依赖他人,影响他们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过度溺爱的家庭和学校,往往会让孩子变得软弱和不自立,甚至导致他们成年后无法独立生活和工作。

其次,过度的保护也可能会限制未成年人的自由发展。

在一些家庭和社会环境中,过于严格的监管和控制,可能会让孩子缺乏自由和探索的机会,影响他们的个性和创造力。

因此,我们不应该过度保护未成年人,而是应该给予他们适当的自由和空间,让他们能够自由成长。

此外,一味强调未成年人保护也可能会忽视他们的责任和义务。

未成年人不是没有责任和义务的群体,他们也应该学会承担责任和义务,培养自己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因此,我们不能一味强调保护,而忽视他们的成长和教育。

总之,未成年人保护并不是绝对的,我们应该适度保护,给予他们适当的自由和空间,让他们能够健康成长。

关于未成年保护的法律论文【3篇】

关于未成年保护的法律论文【3篇】

关于未成年保护的法律论文【精选3篇】关于未成年爱护的法律论文【精选3篇】一我们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将来和盼望,祖国为我们的健康成长制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法律爱护为我们在家庭、学校、社会中不受损害,为我们的成长保驾护航!下面,我就为大家介绍一些《未成年人爱护法》的重点吧,可是特别有用的哦!同学们要仔细记住啊!每年的春节都是我们小伴侣最希望的节日,由于长辈们都会为我们预备压岁钱,有保佑我们,祝愿吉利如意的意思。

那小伴侣们知道吗?我们对这个压岁钱可是有财产全部权的哦!对它我们有占有、收益、使用、处分的权利。

我们可以尽自己力气用它来关心需要关心的人,这是对它的使用权;不用的时候,我们也不能养成大手大脚花钱的坏习惯,可以将它存储在银行,或者请爸爸妈妈帮助我们用它进行适当的理财产生效益,再将这些钱总在需要的地方,比如买些我们需要的文具,书籍,或者关心想关心的人或这地方。

大家听了这些介绍是不是对压岁钱的使用有了更新更好的熟悉呢?我们是家庭的一员,对于家里发生的事情或者关系到我们自己的事情都有知情和参加权。

爸爸妈妈不行以觉得我们是小孩子就不告知我们,或者帮我们拿办法。

应当让我们知道,参加其中,这样可以培育我们的参加意识,增加自信念,更能让我们学会如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们也可以更好地跟爸爸妈妈沟通,削减代沟呢!是不是很棒的一件事呀?怎么样?听了我的介绍,同学们有没有想好好学习一下《未成年人爱护法》呢?那就行动起来吧,做一个知法,懂法的法律小能人吧!关于未成年爱护的法律论文【精选3篇】二今日,我上网看了一下《未成年人爱护法》。

《未成年人爱护法》是特地为爱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的其中一部法律。

学习这部法律,不仅使我了解到社会各方面对未成年人的爱护,更重要的是增长了我的法律学问,对自身的爱护起到肯定的作用。

《未成年人爱护法》主要分为家庭爱护、学校爱护、社会爱护和司法爱护等方面。

未成年人处于人生进展进程中的幼弱时期,自我爱护力量低,是个人权益简单受到侵害的群体。

浅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浅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浅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1. 引言1.1 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该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范了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救助等方面的相关事宜。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台,对于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1.2 阐述该法的重要性《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它的出台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是社会的希望,他们是弱势群体,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该法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它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未成年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法律保障。

该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措施,促进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该法规定了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和方式,有利于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2. 正文2.1 不足之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项法律法规,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尽管该法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该法在具体规定上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导致执行时的不确定性。

法律对于孩子的庇护责任、禁止非法就业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给相关部门执行带来困难。

一些禁止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性较高工作的规定也比较模糊,难以具体操作。

该法在执法实践中缺乏全面的罚则。

虽然法律规定了对于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措施,但在具体操作中,缺乏相应的罚则执行细则,致使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受到有效惩罚。

执行力度不够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些地方在实施该法时缺乏有效的执行手段和监督机制,导致一些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和惩处。

法律知识:法律如何应对儿童保护问题

法律知识:法律如何应对儿童保护问题

法律知识:法律如何应对儿童保护问题在当今社会,儿童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对于儿童保护问题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如何应对儿童保护问题。

一、儿童保护的意义儿童是社会的宝贵资源,是国家未来发展的希望。

保护儿童的权益,是维护社会公正、促进民族团结、推进人类文明进步的必要条件。

因此,儿童保护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更在于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关系到社会各方利益的大问题。

二、法律如何应对儿童保护问题1.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法律是保障儿童权益的基础,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于儿童的保护至关重要。

在中国,儿童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家庭法律家庭法律是儿童保护的基础。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遗弃婴儿和弃婚妇女。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有权在家庭环境中享受父母爱护和关心。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保障了儿童受教育、生活、健康、安全等各方面的权益。

(2)刑法刑法对于侵害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如强奸、虐待、拐卖等进行了明确的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其刑事责任应当加重。

(3)教育法律教育法律则是为了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和质量,如规定学校应当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合理用药等,防止校园欺凌、性侵等情况的发生。

同时,各地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教育政策,保障每一个儿童的受教育权利。

2.建立儿童保护机构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权益,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的儿童保护机构。

在机构设置方面,应当包括儿童福利院、法律援助机构等。

同时,儿童保护机构还应当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以便于更好地保护儿童的权益。

3.畅通举报渠道畅通举报渠道是保障儿童权益的前提。

尤其对于一些儿童被侵害后,他们往往没有足够的能力和勇气去寻求帮助。

因此,社会应当针对这种情况,建立专门的儿童举报热线,为儿童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支持,让儿童知道他们不是孤单的、他们有人可以依赖的。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有哪些内容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有哪些内容

未成年⼈司法保护有哪些内容未成年⼈司法保护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的权益,避免其⾛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也是为了让我们培养⼀批在未来优秀和为国家能够做出⾃⼰⼀定贡献的栋梁。

那么未成年⼈司法保护有哪些内容?下⾯由店铺⼩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

未成年⼈司法保护有哪些内容对未成年⼈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以及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等机关,依法履⾏职责,对未成年⼈实施的专门保护活动。

根据〈未成年⼈保护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未成年⼈的实施需要,对未成年⼈的司法保护包括以下内容:1、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办理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的⾝⼼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办理。

2、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应当将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与羁押的成年⼈分别看管。

对经⼈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应当与服刑的成年⼈分别关押、管理。

3、⼈民法院对于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律不公开审理。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般也不公开审理。

4、对未成年⼈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的姓名、住所、照⽚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的资料。

⼆、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未成⼈采取合法、有效的教育改造⼯作我国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实⾏教育、感化、挽救的⽅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根据不同年龄未成年⼈的犯罪情况,采⽤不同的教育改造的⽅式。

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3种形式:1、收容教养我国《未成年⼈保护法》第39条规定:“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收容教养是由政府对犯罪的未成年⼈实⾏集中管教的⽅法,由少年犯管教所实⾏分管分教的管理形式,通过收容教养的⼿段,使这些已经犯罪但⼜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不在社会上继续进⾏违法犯罪活动,尽快成为遵纪守法的新⼈。

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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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帮我写一篇论未成年人保护法论文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全世界都受到特别的重视。

中国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

然而?近年来,作为新闻媒体,在对未成年人进行采访报道的时候,却屡屡发生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对未成年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方面的侵害。

一、对受害未成年人采访报道中的问题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常常成为受欺负、受侵害的对象?而新闻媒体又常常对他们“雪上加霜”。

如今年初在京某电视台法制栏目曾报道了一名16岁少女遭强奸的事件,电视画面上竟然未对这位少女做任何的保护处理,既没有让她背对观众,也没有在她的正面形象上做“马赛克”遮挡,使这一位肉体上受欺凌的少女又遭受了一次更大的精神伤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O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在新闻报道中,一些新闻单位时常忽略这一规定。

有一雇主残酷虐待小保姆的案例,少数报刊为招揽读者,在报道中不厌其烦地披露雇主对小保姆耍流氓的犯罪细节,详尽报道小保姆受辱的经过,一家报纸甚至从公安机关找来该案的预审记录,在报纸上不加选择地登出来。

再者,还有一些报刊在报道打击拐卖少女的新闻中,详细披露少女受辱的情况,尔后,又在报道中登出该少女的姓名或家庭所在地;还有的报刊刊登被拐卖少女与解救她们的公安人员依依惜别时的新闻照片,电视新闻报道中也时常播出类似的镜头。

诸如此类的做法,在被拐卖少女的家乡所在地,也很容易引起当地人们的注意,实际上间接地披露了少女被拐卖受辱的隐私,也是不妥当的。

二、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采访报道中的问题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新闻报道自然对此颇为关注。

但是在这些新闻报道中也有两个偏向: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过程表现过细,容易造成其他未成年人模仿,导致更多的未成年人犯罪。

如去年12月浙江省永嘉县桥头中学学生邹昭静被同班两名同学绑架、勒索、杀害的事件,从这两名同学如何骗邹昭静出校,到如何勒索要钱、如何杀死他等等,新闻报道中表现的十分详细;二是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出生地、家庭、学校、老师、父母等交待的过分详细,甚至还进行了专门采访。

未成年人保护辩论辩题

未成年人保护辩论辩题

未成年人保护辩论辩题正方,未成年人保护是社会责任。

首先,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是社会最宝贵的财富,因此保护未成年人是每个人的责任。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他们需要得到更多的关爱和保护。

在现代社会,未成年人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危险和诱惑,比如网络暴力、校园欺凌、性侵犯等,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确保他们健康成长。

其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法律的要求。

各国家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

这些法律的出台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健康成长。

因此,保护未成年人不仅是社会责任,也是法律义务。

最后,保护未成年人也是道德责任。

伟大的思想家孔子曾说过,“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这句话告诉我们要善待他人,尤其是对待未成年人更应该倍加关爱。

我们应该从道德的角度出发,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反方,未成年人保护应当有限度。

首先,过度的保护未成年人可能会导致他们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

如果我们过分保护未成年人,可能会让他们变得软弱和依赖他人,无法应对生活中的各种挑战。

因此,适度的保护未成年人才是更为合理的选择。

其次,过度的保护未成年人可能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

如果我们过分保护未成年人,可能会导致社会资源的过度投入,这些资源本可以用于更有意义的事情。

因此,我们应该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也要考虑资源的合理利用。

最后,过度的保护未成年人可能会损害他们的成长。

有时候,适当的挫折和困难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是有益的,它们可以让未成年人学会坚强和勇敢。

因此,我们不能一味地对未成年人进行过度的保护,应该让他们学会独立和自立。

总的来说,保护未成年人是社会的责任,但是我们也要注意保护的适度性,不能过度保护未成年人。

我们应该尊重未成年人的个体权利,让他们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引言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

为了确保未成年人的全面健康成长,各国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其中,我国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基础,本文将对该法进行详细解读。

1.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背景和意义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为根本宗旨的法律。

该法于1991年通过,放在我国立法历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1.1 法律背景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社会发展迅速。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逐渐上升,对其保护的需求变得迫切。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决定通过立法手段来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1.2 法律意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根本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一个法律保护的框架,确保他们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该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要求社会各界依法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2.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包括法律适用范围、未成年人基本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措施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下面将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2.1 法律适用范围该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未成年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未成年人。

同时,该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法定年龄为18周岁以下。

2.2 未成年人基本权益未成年人基本权益是该法律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保健权、精神健康权、受抚养权等多个方面。

•生存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即每个未成年人都有权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包括食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保障。

•发展权:未成年人享有发展权,即每个未成年人都有权得到适宜的人的发展和发展环境,包括受到基本的教育、充分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等。

•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即每个未成年人都有权接受教育的机会,不得侵犯。

法律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文化权益

法律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文化权益

法律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文化权益引言:未成年人是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

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法律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在现代社会,文化权益的保护对未成年人的发展和成长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法律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文化权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 法律保障的基础1. 国际法保障未成年人的文化权益受到国际法的保护。

例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未成年人享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并督促各国政府确保其实施。

此外,国际人权法律框架及其他相关公约也为未成年人的文化权益提供了指导。

2. 国家法律保障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文化权益提供了明确的保护措施。

各国家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和保护措施,并明确了违反该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例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文化权益保护进行了全面规定。

二. 未成年人文化权益的保护措施1. 教育体系的改进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文化权益,教育体系需要重视文化教育的重要性。

学校应开设多样化的艺术和文化课程,包括音乐、绘画、舞蹈等,以满足未成年人的文化需求。

此外,教育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课程标准和教育政策,确保文化教育的全面普及。

2. 文化机构和活动的发展国家应加大对文化机构的支持力度,建立更多的文化馆、博物馆和艺术团体,为未成年人提供充足且多样化的文化活动。

举办文艺表演、展览和文化交流活动,鼓励未成年人积极参与其中,拓宽他们的文化视野。

3. 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文化权益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文化已经成为未成年人获取知识和参与文化活动的重要途径。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文化权益,国家应建立健全的网络文化管理制度,规范网络内容,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

同时,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文化环境,加强网络素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

4.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文化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至关重要。

政府机构、学校、社区等应加强对未成年人和家长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了解到未成年人文化权益的重要性和维护途径。

未成年人法律保护问题调查研究

未成年人法律保护问题调查研究

未成年人法律保护问题调查研究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未成年人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深入了解和研究未成年人法律保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等方面展开调查研究,以期为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建议。

一、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现状1. 保护法律体系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等,这些法律文件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相应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国家、社会和家庭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和义务。

我国还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承诺为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2. 政府部门的保护工作我国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也做出了一系列的努力和措施。

各级政府建立了涵盖教育、医疗、社会福利、法律援助等各个方面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加大了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投入,推动了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

政府还加强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和法规的有效实施。

3. 社会的关注和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参与。

目前,我国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积极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中,推动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

各类义工组织、社会团体和媒体纷纷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活动,倡导家庭教育、关爱关注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帮助和支持。

二、现存的问题1. 法律保护不到位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许多法律和政策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但是在具体的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方面,对于一些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法律的制裁力度不够,未能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在一些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仍然存在不足,例如在离婚抚养权、保护少年犯人权益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民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

民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

民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未成年人的概念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这部分人群享有法律的特殊保护。

法律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是社会中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他们与成年人在很多方面都存在差别。

借此,本文就民法对未成年人权益之特殊保护展开研究。

一、民法对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时的特殊保护分析(一)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时的救济现状。

在我国,未成年人被归入到弱势群体的行列,他们除了需要受到家庭和社会的保护之外,还应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这样才能使未成年人远离各种安全威胁,从而健康、茁壮地成长。

由于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都略显不足,致使他们常常会受到各种危险的侵害。

因此,当未成年人遭受到非法侵害时,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对他们给予保护。

然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上看,未成年人遭受非法侵害后的救济会受到一定的阻碍,所得的赔偿数额也常常受限。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名年满4岁的小男孩,在室外玩耍时,不慎被李某散养的鸡啄伤了左眼,由于伤势过于严重,导致左眼失明。

男孩的家人要求李某赔偿损失,而李某却以男孩家长未看管好自己的孩子为由,拒绝赔偿。

男孩的监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进行经济赔偿,共计人民币15万元,法院经一审和二审后,均认定李某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判决其承担男孩损害赔偿的70%,而男孩由于是未成年人,应当有监护人保护,其家长未尽到保护义务,所以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判决其余的30%自行承担。

李某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述,上级法院撤销了原判,改判男孩的全部损失由监护人自理。

如果这则案例中的受害者是成年人则另作他论。

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的法律对未成年人并未给予特殊保护,这种现象值得深思。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性问题。

我国的法律是按照意识能力对行为能力进行具体划分,之所以这样划分的原因是具有识别能力的人,方可构成法律上的过错,并为自己所犯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也是过错责任制度的根本。

论《民法典》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论《民法典》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青少年与法治第40卷(0第212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主持人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研究员]: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民法典》),这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方位、度的保障&本专题的两篇文章都是基于《民法典》的规定,从不同维度分析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原则和内容。

一是阐释《民法典》规定的最有未成年人原则,蕴涵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等理念,具体涵括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和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从肯定事由和否定事由两个维度明确最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考量的体标准。

二是《民法典》规的督制度,从事前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度,分督制度的功能,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建议。

总之,对《民法典》规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监护监督制度的科学分,有利于最大限度未成年人的利益。

论《民法典》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北京100089)!摘要】《民法典》对未成年人健康发展提供了全方位、多角度的保障,体现了最有未成年人原则。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儿童利益最大则”在我国的本土化表达,蕴涵了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等理念。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在《民法典》中主要体现在、收养和婚姻等法律规范中。

在制度方面,最有人;在收养制度方面,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在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方面,坚持最有未成年&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模糊性、等特,通法或司法,否度最有未成年人原则考量的具体事项,可作为法院裁决时的具体标准。

!关键词】《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权利保障《中人民国民法典,(2020528过,202111行,以称《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科全书”,对未成年人保护是全方位、多维,体现了收稿日期:2020-10-10作者简介: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青少年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犯罪学、刑法学。

未成年人保护辩论辩题

未成年人保护辩论辩题

未成年人保护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作为正方辩手,我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是社会的脆弱群体,需要得到更多的关爱和保护。

如果我们不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他们可能会受到各种不良影响,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其次,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他们缺乏独立思考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社会机制,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

此外,保护未成年人也是我们国家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和社会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保障他们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

这也是我们作为国家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名人名句,孟子说过,“为人父母,为人师长,为人君臣,为人朋友,为人夫妇,为人子女。

”这句话告诉我们,作为父母和社会成员,我们都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

经典案例,近年来,网络欺凌、校园暴力等问题频发,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这些案例表明,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我们必须采取措施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反方辩手观点:作为反方辩手,我认为未成年人保护并不是所有问题的解决方案。

首先,过度保护未成年人可能会导致他们缺乏自主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长大后难以适应社会的竞争和挑战。

其次,未成年人保护的过度可能会损害他们的成长和发展。

过度保护会让他们缺乏应对挫折和困难的能力,导致心理素质的薄弱和自我保护能力的不足。

此外,过度保护未成年人也可能会加重家庭和社会的负担。

家长和社会机构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和精力来保护未成年人,这可能会影响其他重要领域的发展。

名人名句,英国作家奥斯卡·王尔德曾说过,“过度的保护会让孩子变得脆弱,他们需要的是自由和挑战。

”这句话告诉我们,过度保护未成年人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

经典案例,有研究表明,过度保护的家庭环境会让孩子缺乏自信心和独立性,长大后更容易出现心理问题和社会适应困难。

未成年人保护的辩论辩题

未成年人保护的辩论辩题

未成年人保护的辩论辩题正方,未成年人保护是社会责任。

首先,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是社会的脆弱群体,需要得到特别的保护。

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

这不仅是一种道德责任,也是一种社会责任。

其次,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

如果社会不加以保护,未成年人可能会受到各种不良影响,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因此,保护未成年人是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再者,保护未成年人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享有特殊的权益和保护,这是因为他们在心智和能力上都不及成年人,需要得到社会的特别关爱和照顾。

最后,以名人名句来支持我的观点,例如马丁·路德·金的名言,“我们的责任不仅是为自己而活,而是为了使整个人类更加美好。

”这句话表明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为社会的未来做出贡献,而保护未成年人就是其中的一部分。

反方,未成年人保护应当有限度。

首先,过度的保护可能会使未成年人失去独立思考和自主选择的能力。

如果社会对未成年人进行过度的保护,可能会导致他们缺乏应对困难和挑战的能力,从而影响其成长和发展。

其次,过度的保护也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产生依赖心理,从而在面对困难时无法独立解决问题。

这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都是不利的。

再者,过度的保护也可能会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的行为习惯,因为他们知道社会会对他们进行保护,所以可能会变得懒惰和不负责任。

最后,引用经典案例来支持我的观点,比如一些过度溺爱的家庭,他们对孩子进行过度的保护,结果导致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缺乏独立性和自主选择能力,甚至出现了一些不良行为。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保护是一个需要平衡的问题,我们需要在保护的同时,也要注意不要过度保护,以免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关于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作文

关于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作文

关于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作文在我们的生活中,法律就像是那把神奇的钥匙,打开了社会的各种大门,特别是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

这不,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就像是贴心的小伙伴,专门为孩子们的成长保驾护航。

说实话,谁不想让孩子在阳光下自由快乐地成长呢?就拿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说吧,它就像是为小朋友们架起了一座安全的桥梁,帮助他们在生活中走得更稳更安全。

想象一下,小明每天放学回家,身边有法律在护航,他就不用担心在路上遇到那些“坏蛋”了。

民法典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简直就像是给他们穿上了防弹衣,让他们无论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上,都能勇敢面对各种挑战。

比如,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教育权等,都是法律专门为他们“量身定做”的,绝对是护航小朋友们的“金钟罩”。

这下好了,小朋友们在学习和生活中,才能尽情地探索和玩耍,不用害怕被侵害。

而且啊,法律还提醒家长们要好好履行监护责任,别让孩子们在外面胡闹。

我们常说“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法律就像是一位和蔼可亲的老师,教导家长们要关注孩子的成长。

要是家长们不把这事儿当回事,那可就真是“纸上谈兵”了,孩子的安全可不是开玩笑的。

就拿小丽来说,家里有规定,不让她在外面随便交朋友。

虽然有时候她觉得不太自由,但她知道,爸爸妈妈都是为了她好,毕竟“万事开头难”,成长的路上总会有些坎坷。

在学校里,法律也同样重要。

想想那些校园欺凌的事儿,真是让人心疼。

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支持,老师们可不能坐视不理。

要是发现了欺负同学的行为,老师们可得立马出手,保护小朋友们的权益,真是“见义勇为”的好榜样。

这样一来,小朋友们在学校里也能安心学习,尽情发挥自己的才能,不怕被人欺负。

法律还特别强调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这可是大事儿啊!在这个快节奏的社会里,孩子们的心理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法律提醒我们要关注孩子的情绪和心理变化,及时给予他们支持和帮助。

毕竟“心病还须心药医”,只有关心孩子的内心,才能让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

这样一来,孩子们才能在快乐中成长,迎接未来的挑战。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辩论辩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辩论辩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作为正方辩手,我坚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对社会的重要性。

首先,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关爱。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的实施,可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确保他们在健康、安全、教育等方面得到充分的保障。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规的实施也可以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名人名句,孟子曰,“教养者,国之根本也。

”这句话充分说明了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性,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对国家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经典案例,比如,美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例。

该法规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在各个方面的权利和保护措施,有效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益,降低了未成年人犯罪率,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

反方辩手观点:作为反方辩手,我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的实施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未成年人保护法规的具体执行细则不够清晰,导致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和混乱。

其次,一些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过于偏向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而忽视了一些对社会稳定和秩序有益的因素。

最后,未成年人保护法规的实施也会给一些行业和企业带来一定的负担和成本压力。

名人名句,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过,“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而不是给人民添麻烦。

”这句话反映了一些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实施存在的问题,即法规的实施是否真的能够有效地保护人民。

经典案例,比如,一些国家在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时,出现了一些对企业和行业的不利影响。

比如,一些限制未成年人劳动的法规,导致了一些企业在用工方面面临一定的困难,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

这表明未成年人保护法规的实施也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论《民法典》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论《民法典》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论《民法典》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摘要:未成年人即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尚未拥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力。

因此,未成年人的成长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从立法与司法等层面上体现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我国过去部分法律曾存在未将未成年人权益作为相关问题权利主体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被正式提出,代表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进入新阶段。

本文简要分析了该原则的提出背景与具体内容,分析了该原则在民法典中的体现,以期为我国未成人员权益的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法典》;未成年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是我国迄今为止体量最庞大的法律。

它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事业进入新的篇章,是我国法治体系的里程碑式的进步。

它存在的最高价值便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其中,未成年人作为心智尚不成熟、身体仍需发育的特殊群体,其权益的保护自然是《民法典》应尽的责任。

基于此,本文重点探究《民法典》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之间的关系。

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提出背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下文简称原则1)来源于“儿童权力最大化原则”(下文简称原则2)。

后者源自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Rights oh Child,简称《公约》)。

《公约》是联合国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宪章,“儿童权利最大化原则”便是该宪章内统领整个文件的指导思想。

该原则具体规定了父母应对儿童负起的责任,指导着世界法律体系中关于儿童保护相关法律的立法过程,成为影响力最大的儿童问题准则[1]。

原则2引入我国法系后,经历了一系列的本土化处理,最终融入我国各未成年人权益相关的法律中。

例如,2014年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与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中均有原则2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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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模式背后的理由是,德国立法者认为,行为能力为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 法律行为是践行私法自治的手段,私法自治的理念在于个人自我及自我负责,若 行为人无行为能力,则其所为法律行为当然无效,无论是否获得法律上或经济上 利益。对此,德国学者卡纳里斯(Canaris)认为,德国民法第 105 条否定未满 7 岁未成年人之行为能力,违反“过度禁止原则”,应属无效。②立法者赋予无行为 能力人所为的法律行为以如此严格的无效后果,违背比例原则 (Verhältnismäßigkeitsgrundsatz)。因此,卡纳里斯认为德国民法第 104 条和 105 条均属无效,对无行为能力的法律行为应类推适用第 107 条及以下有关限制行为 能力人的规定。③德国学者拉伦茨(Larenz)和博克(Bork)均批评此种见解。 博克认为很少有严格的规定对所有参与人的保护需求均为适当的,立法者并未超 越自由裁量之空间(Beurteilungsspielraum)。此外,这两位学者均认为无行为能 力人的意思取决于其天然的行为上之能力(natürliche Handlungsfähigkeit),而这 种天然的行为上之能力需要在个案中具体判断,其远比单纯根据年龄难判断得 多,且不利于法律交易之保护。④拉伦茨最终认为只有被视为普遍有效的规范成 为无效后,一个新的法律规定才能产生。⑤
德国民法第 105a 条对此采取了缓和规定:成年的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日常 生活中的数额较小的交易,且合同已经履行,并对无行为能力人的个人或财产不 造成重大危险者,则该合同有效。但该条仅适用于成年的无行为能力人,而不适 用于未成年人。
B.处理模式之二:部分有效
① Reinhard Bork, Allgemeiner Teil des Bürgerlichen Gesetzbuchs, 2.Aufl., Tübingen 2006, S.368, Rn.978. ② Canaris, Verstoße gegen das Verfassungsrechtliche Übermaßverbot im Recht der Geschäftsfähigkeit und im Schadensersatzrecht, JZ 1987, 993;1998, 494. ③ 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 2 月版,第 142 页。 ④ Reinhard Bork, Allgemeiner Teil des Bürgerlichen Gesetzbuchs, 2.Aufl., Tübingen 2006, S.372, Rn.989. ⑤ 前引②,拉伦茨书,第 143 页。
(Zustimmung)。同意可区分为事先之同意(允许 Einwilligung)和事后之同意(承 认 Genehmigung)。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所为法律行为的效果 如下:(一)双方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有待法定代理人事后追认;(二)单方法律 行为无效,因为单方法律行为不使相对人受有积极的不利益。但限制行为能力人 在例外情形,无须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即可独立为一些法律行为。例外情形有:第 一、纯获法律上之利益,即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因法律行为而负有法律上的义务, 有无经济上利益,在所不问。因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获得法律上之利益,而未受有 法律上之不利益,故使此种行为有效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第二、中性行为, 即限制行为能力人通过法律行为既未获得法律上之利益,也未受有法律上之不利 益。此种行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状态并不产生影响,因此使之有效有利 于促进限制行为能力人参与法律交易。
(2)未成年人不赔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相对人信赖未成年人为行为能力人,不使合同有效,此时相对人能否主张信
赖利益的赔偿?在意思表示错误的情形,表意人撤销意思表示,善意的相对人有 权向表意人请求其因信赖合同有效而受到的损失,如缔约费用之支出和丧失其他 交易机会等。但相对人因善意信赖表意人有行为能力而受到信赖利益损失则不能 获赔。意思表示错误的内容不包括对缔约当事人行为能力认识的错误。在限制行 为能力人使用诈术使相对人信其有行为能力,其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何?台湾地区 民法第 83 条规定法律行为强制有效,因为此时未成年人使用诈术无保护的必要, 而交易安全更值得保护。我国大陆地区民法无相关规定,解释上可从之。
(二)未成年人保护中的利益衡量和规制模式 1.未成年人保护(Minderjährigenschutz)和交易安全 如何在民法体系中,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和交易安全
两者之间利益衡量的问题。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优于交易安全是各国民法的通例, 我国也不例外。对未成年人保护主要体现两个方面:
(1)对行为能力的善意信赖(ein guter Glaube an die Geschäftsfähigkeit)并不 使合同有效
合同相对人善意信赖未成年人有相应的缔约能力,此种信赖并不使该合同有 效。民法对无行为能力的信赖和对无处分权的信赖设置了两种规制模式,通过比 较两者的不同,更能凸显民法对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的基本原则。兹区分负担行为 和处分行为加以说明。
第一、负担行为。未成年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债权合同,因未成年人无相应的 行为能力,合同并非有效。在未成年人为无行为能力人之情形,该合同无效,在 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之情形,该合同效力待定。与此相对的是,无权处分人与相对
此外,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未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独立为除纯获法律上利
益和中性行为之外的其他法律行为。对此有两种规制模式: A.处理模式之一:零用钱条款 德国民法第 110 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已用金钱履行合同义务,而该金钱系
一、问题的提出 2013 年 11 月 25 日发生一起重庆摔婴儿事件,一名 10 岁女孩在电梯摔打 1 岁男婴并使其从 25 楼坠落,这起震惊世人的事件,引发对我们对未成年人侵权 责任的思考。此外,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所为法律行为是为常事,对此在法律 效力上作何种价值评判才能契合法律行为的制度价值及践行未成年保护的精 神? 在民法领域中,合同法、侵权法以及亲属法等具体领域均有对未成年人保护 的特殊规则,但在贯穿这些规则之中的主线则为民事能力。在法律行为领域,尤 其是在合同法领域,以行为能力为工具,将未成年人确定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 行为能力人,并设计相关的法律行为效力规则,践行未成年人保护优于交易安全 的基本原则,同时借助于监护制度,以法定代理人的形式扩张未成年人的交易能 力。在侵权法领域则主要以民事责任能力为工具,贯彻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优待的 基本原则,并通过监护人责任弥补对受害人的保障不足。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不同规制模式和路径,以德国民法上对未成年人保护制 度的建构为参照,比较我国民法中的对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规范模式,探究我国 法对未成年人的民法保护体系的完善,促进民法伦理性的实现。
二、法律行为与未成年人保护
① 叶锋,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一)私法自治:法律行为与行为能力 私法自治是当事人依据其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私法自治需要当事人自主
并自我负责。法律行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而行为能力是当事人自主有效参 与法律行为的前提。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则其法律行为可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法定代理制度的意义在于补充私法自治,弥补当事人因行为 能力的瑕疵未能自主全面参与法律交往之缺陷。
2.未成年人参与法律交易(Rechtsverkehr)的范围 此外,行为能力制度还具有教育功能(Erziehungsfunktion)。法定代理人可 通过同意或不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自主从事的法律行为,达到教育未成年人 之目的,因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仅能从事法定代理人基于教育考虑而认为具有意义 之法律行为。同时,行为能力制度也能逐地引导未成年人依其与日俱增之经验自 主参与法律交易。①未成年人参与法律交易,是其成年后的法律生活的必要准备, 因此如何规制未成年人参与法律交易的范围和程度,也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个重 大问题。各国对未成年人参与法律交易的范围有不同的规制模式,兹区分未成年 人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两种情形讨论。 (1)无行为能力人所为法律行为之效力 A.处理模式之一:一律无效 德国民法 104 条规定未满 7 岁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第 105 条规定无行为能 力人之意思表示无效。可知,德国完全排除未满 7 岁未成年人参与法律交易
此外,基于以上两点考虑,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所为与其年龄、智力、精 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的行为,理论上认为应类推《民法通则》第 12 条的规定, 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用的的行为。
(2)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法律行为的效力 原则上,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法律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行为能力原则上应以当事人意思能力为前提,意思能力是当事人正常识别事 务并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效果之能力。在个案中具体判断当事人的意思能力,甚 为困难且不利于交易安全之保护,因此各国均设立类型化的行为能力制度。未成 年人行为能力以年龄为判断基准,因为未成年人的智虑随年龄而增长。我国亦不 例外,《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 上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制度旨在保护智 虑不周之不完全行为能力人,主要对象为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原则是行为能 力制度最主要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判断。①
《民法通则》第 58 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立法者考虑 到无行为能力人智虑不周,参与法律交易将受有不利后果,故作此规定。但《民 通意见》第 6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 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此条对《民法通则》第 58 条适用范围做了目的性限缩(Teleologische Reduktion), 无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和报酬的行为为有效。之所以做此目的性限缩,主 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第一、《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行为 能力人,德国和台湾地区均规定未满 7 岁的未成年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我国对无 行为能力人年龄上限规定过高,我国未成年人一般 7 岁即上小学,其难免从事一 些法律行为,若一概排除,将不利于未成年人参与法律交易。第二、无行为能力 的未成年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对其而言为纯获法律上利益,并不因之受有 不利。故采取此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我国无行为能力人上限过高之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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