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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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理解和适用
历时3年,10次易稿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5年1月19日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上正式表决通过,并已于2005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新出台的《条例》共5章56条,对适用范围、支付原则、工资定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实施中需要进一步细化的问题,包括工资支付制度、标准、方式、期限和扣除工资等一般行为规范,以及加班、假期、延期支付工资、停工停业期间工资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增强实际操作性。
《条例》有哪些新规定?这些规定该怎样理解?与劳动部颁布关于工资支付的规章有哪些差别?对企业的工资支付有哪些影响?作为企业,要注意哪些事项,应怎么应对?我们带着这些问题,结合劳动实务操作,特对《条例》的一些新规定作以下解读,以期能给企业带来收益:
一、明确了工资的几个概念。
(一)工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这个定义与劳动部对工资的相关定义区别在于:1、确认了工资的取得是基于劳动关系,这就将事实劳动关系的收入正式纳入了工资的范畴;2、确认了用人单位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分配水平的自主权,规定支付依据为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
工资一般是指劳动报酬性的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这一规定明确了工资的性质为劳动报酬性收入,不包括劳动者获得的其他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收益。
工资不包括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非劳动报酬性收入。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
(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对比劳动部在贯彻《劳动法》若干意见中的概念,我们发现,《条例》变更了根据岗位或职位确定工资的做法,而改为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和正常劳动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这一变更更具操作性,可以更好的区分其他非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三)拖欠工资。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这就是说,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的条件不再是有正当理由,而只能是存在法定理由。法定理由,是指法律规定的自然灾害、战争等情况。
(四)克扣工资。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为克扣劳动者工资:1、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低于与劳动合同约定或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的;2、未按照劳动法和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3、没有执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考勤、奖惩等规章制度随意扣罚劳动者工资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明确用人单位应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劳动者。
《条例》关于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对比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四大区别:一是制定程序上,将通过职工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等方式协商制定变更为单位自主制定;二是告知程序上,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三是规定了制度的具体内容;四是增加了劳动者的查询权利。而且,条例硬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制定该制度,否则将面临责令整改甚至罚款的责任。
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1、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2、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3、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4、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5、其他有关事项。
三、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
(一)规定了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首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其次,要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如果工资标准约定不明确,条例规定以当地上年度职平工资作为强制工资标准。这会给企业造成极大的损失。
实务中,用人单位对于计时工资都应当明确具体的工资额;对于计件工资、实行年薪制、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均可约定每月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工资,然后详细约定其他工资部分的确定方法。工资计算方法确定,工资额就可以确定,就可以避免按照职平工资计算的风险。对于详细的计算方法,这部分可以放在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里规定,也有助于用人单位发挥用工自主权、调节分配制度。
(二)工资的支付周期、支付形式、支付对象、支付时间、支付证明及支付原则。
对于工资的支付周期、支付形式、支付对象、支付时间及提供支付证明,条例并没有新的规定,只提到按照确定的支付周期在约定的支付日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提供工资清单。但是,条例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工资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是在解除或终止的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这点与广州企业目前的10日内支付是有很大差别的。
同时,条例确定了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是按时足额支付、优先支付,不准克扣和无故拖欠。
(三)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部分主要是增加了不同工资支付方式的加班确定方法。
1、计时工资,主要是重新确认加班工资计付的基数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2、计件工资,条例从两方面进行规定:一是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公布;二是对完成定额后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认定为加班。
3、综合工时制工资,条例也从两方面进行规定:一是对休息日工作,只要未超过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不按照加班处理。二是对休假日工作,不论是否超过法定工时,都按照百分之三百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四、各种假期及社会活动待遇,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一)各种假期及社会活动待遇。
1、法定节假期间,不得扣减工资。这部分视同正常劳动并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节假主要包括:一、劳动部门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外;二、计划生育部门规定的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
2、参加法定社会活动,不得扣减工资。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参加法定的社会活动,用人单位仍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法定的社会活动包括:(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三)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四)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五)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依法参加工会活动;(六)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协商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病伤假期,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这条在劳动部实施《劳动法》的若干意见中有明文规定。
4、事假期间,可以不支付工资。
(二)特殊情况下工资的支付。
1、涉及刑事处罚、措施及行政处罚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在管制、缓刑、假释、取保候审及监外执行期间,只要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相反,劳动者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者被行政拘留期间,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2、停工停产期间工资的支付。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