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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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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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分项资金使用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创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先行区,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分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南山区战略产业发展,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引导产业转移工作,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分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为区经济促进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和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是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可以按照本操作规程申请资金资助:(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在南山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的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在南山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组织;(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财务状况良好;(三)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一)与申报资助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申报企业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二)近两年内在税收、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三)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

第五条资助内容及标准。

(一)引导产业有序转移1、鼓励我区企业将其产能对外扩张转移到广东连平、江西吉安、江苏滨海等与我区共建的结对产业园区,对企业整体或部分转移到上述结对产业园区,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并完成或部分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按照经审计的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针对重点示范项目,可适当提高资助额度。

2、支持重点结对产业园区建设。

对广东连平、江西吉安、江苏滨海等结对产业园区的产业规划、基础建设、配套设施等费用,经区政府同意的,给予一定的扶持。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二)风险可控、效益优先原则;(三)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原则;(四)突出重点、协同发展原则。

第二章引导基金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引导基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其规模、投资方向和运作方式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引导基金运作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引导基金采用母子基金模式,设立母基金和若干个子基金;(二)母基金主要负责对子基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子基金负责具体投资;(三)引导基金投资方向包括但不限于: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领域;(四)引导基金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投资、并购投资等。

第六条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子基金设立方案,明确子基金规模、投资方向、运作方式等;(二)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三)根据征集结果,确定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协议;(四)子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管理协议,设立子基金并开展投资活动。

第三章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第七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具备专业的投资团队;(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感;(四)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第八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子基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二)负责子基金的投资决策、项目评审和风险控制;(三)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四)其他相关职责。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里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第三条产业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

按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

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产业基金业务以及与该业务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均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基金的发起与设立第五条设立产业基金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

第六条设立产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发起人应当向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报告;(二)拟投资企业与项目的基本情况;(三)发起人名单及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协议;(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七)具有管理机关认可的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接受委任的函件;(八)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前款所称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

产业引导基金出资管理办法

产业引导基金出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出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产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产业、关键领域和创新创业项目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出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突出重点、精准匹配;(三)防控风险、保障安全;(四)放大撬动、提升效益。

第二章出资管理第四条基金出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直接出资:政府出资部门直接将资金划拨至基金账户;(二)委托出资:政府出资部门委托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代为出资;(三)股权出资:政府出资部门以股权形式出资;(四)其他出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经批准的其他出资方式。

第五条基金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对单一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30%;(二)对单一项目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三)对天使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50%;(四)对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40%。

第六条基金出资程序:(一)政府出资部门提出出资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出资文件;(二)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出资文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三)基金管理机构对出资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子基金管理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子基金进行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合规、高效运作。

第八条子基金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二)具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和目标;(三)具有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措施;(四)具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运营能力。

第九条子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作;(二)风险可控;(三)投资效益优先;(四)社会效益兼顾。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一条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一)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尽职调查;(二)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投资风险;(三)加强对子基金的投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四)定期对基金运作进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产业基金与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范本

产业基金与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范本

产业基金与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统筹使用和统一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进一步规范区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促进区高精尖产业发展,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非首都功能疏解资金需求。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O号),参照《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财资产()号)以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融U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区实际,设立“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为政府出资设立基金的母基金。

今后区政府出资新设立基金或对已设立基金政府承诺的后续出资,均由该母基金出资,已设立和今后新设立和投资的基金均作为子基金。

引导基金不设存续期。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投资于社会资本投入不足,亟需政府保持一定引导性投入的领域。

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对符合核心区特点的金融业、文化产业、数字经济、商业和商务服务业、健康产业等进行涵养、培育,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并将优势产业做大做强,促进产业、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区聚集。

引导基金主要投向以下领域:(一)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非首都功能疏解;(二)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三)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四)坚持“崇文争先”理念;(五)支持中小微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六)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七)支持其他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第二章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设立和运作,遵循契约精神和市场规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第五条引导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主要以母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对于区政府决定支持的重大项目、重大基金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进行跟投。

子基金运作模式是指引导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增资、受让权益等方式投资并持有相应权益的子基金或对现有基金履行出资承诺。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南山区金融业发展,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南山区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在南山辖区内(不含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注册的金融企业总部、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含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型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组织、金融企业高管人员,以及通过新型融资方式获得融资的企业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金资助。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南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以及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本细则所称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

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本细则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xx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xx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xx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区产业投资领域,推进全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2014〕44号)及省政府《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加快发展的意见》(x政发〔2014〕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募集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出资、基金回收资金及投资收益、闲置资金管理所得利息收益以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引导吸纳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投入本区重点领域,促进相关产业做大做强。

第五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设立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区财政局、金融办、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确定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支持方向,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进行决策,协调解决引导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适量的业内专家为成员。

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会同区金融办负责引导基金管理和协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联系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建立健全行业投资项目备选库,为参股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并监督子基金投向,但不干预子基金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的确定。

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市三次产业优化升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突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和鼓励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根据《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筹建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三条引导基金不直接参与项目投资。

引导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合作,以有限合伙方式设立子基金,主要投资于大连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第四条引导基金首期规模为50亿元人民币,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其资金主要来源于:(一)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二)其他政府性资金;(三)上级政府性引导基金;(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建立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共同参与。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召集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以下简称协调会议),审议引导基金下列事项:(一)审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总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贯彻落实;(二)审议批准子基金的设立方案;(三)审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拟订的绩效评价办法,审议基金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四)协调指导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运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五)需要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产业政策指导,牵头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投资项目基础信息库,共同开展促进子基金与投资项目对接的有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引入金融托管机构;市金融局负责提供金融政策指导。

第八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一)按照经批复的年度投资总体方案,选择优秀的基金管理人,共同提出子基金设立方案;(二)履行子基金出资人职责;(三)设立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向子基金派驻观察员;(四)建立引导基金绩效评价体系,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并向协调会议报告;(五)开展基金发展相关领域研究工作;(六)向协调会议报告引导基金及子基金运作情况,每半年向协调会议成员单位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七)承办协调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省市级重点计划配套资助分项资金使用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创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先行区,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分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区内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核高基重大专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广东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省部产学研合作专项、深圳市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与工程技术中心及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发改、财政部门相关重大产业项目给予配套资助,对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国专利奖的获奖项目给予相应的奖励性资助,对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给予配套资助。

第三条本分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为区科技创新局、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是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申请本分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一)近两年内在税收、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三)近两年内违规使用政府资金的。

第五条资助内容及标准。

对国家、省、市级重点计划配套项目,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其已得到上级部门实际资助经费的10%,且总额不超过20万元,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国专利奖的项目,每个获奖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其获得国家、省、市资助金额的50%,且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产业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创新创业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支持产业创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创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符合产业导向的创业企业,推动创新创业活动的资金支持体系。

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以下原则:1. 市场化运作:遵循市场规律,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2. 政策引导: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发展。

3. 公开透明:基金运作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 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引导基金由政府出资设立,可吸收社会资本参与。

第五条引导基金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2. 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发展前景;3. 具备较强的市场化运作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4. 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

第六条引导基金设立程序:1. 由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批准后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2. 确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管理机构;3. 制定引导基金章程和投资管理办法;4. 基金正式设立。

第三章基金管理第七条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引导基金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2. 审议子基金设立方案和投资计划;3. 监督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运作;4. 定期向政府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八条子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子基金的具体运作,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子基金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2. 选择和推荐子基金投资项目;3. 对子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4. 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

第九条引导基金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2. 优先支持具有创新性、成长性和市场前景的创业企业;3. 优先支持具有较高投资回报潜力的项目。

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制度

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制度

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促进产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企业或者其他机构设立,旨在扶持和促进特定产业发展的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相关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金有效配置,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第二章基金管理机构第四条产业引导基金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募集、投资、运营和退出等工作。

第五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丰富的产业发展经验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遵守法律法规,独立、自主地开展基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行为规范,确保基金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合理的决策机制和风控机制,建立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基金的安全运作。

第三章基金募集与管理第八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目标,确定基金的募集规模和期限,并制定相应的募集计划。

第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基金管理方案,包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标准、风险控制措施等,确保基金的投资方向和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方式,开展基金的募集工作,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基金的运作。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基金账户制度,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基金的安全管理和运作。

第四章投资与退出第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方向,进行有效的投资决策,选择符合基金投资标准的项目进行投资。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运作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确保基金的风险控制和收益最大化。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根据投资项目的情况和市场变化,及时实施退出决策,回收资金并进行结算。

第五章监督与风险控制第十五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报告基金的运作情况和重大决策。

产业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设立政策性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本地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利益共享;(二)重点支持、精准引导、协同推进、注重实效;(三)公开透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加强监管。

第二章引导基金设立第四条引导基金由政府出资设立,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国有企业自有资金、社会资本等。

第五条引导基金设立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包括基金规模、投资方向、运作模式、组织架构、管理制度等;(二)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三)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三章引导基金运作第六条引导基金采取母基金模式运作,设立若干子基金,通过子基金进行投资。

第七条引导基金投资方向:(一)重点支持本地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二)支持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等领域;(三)支持中小企业、初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

第八条引导基金投资方式:(一)参股设立子基金;(二)直接投资于企业股权;(三)根据需要,可采取债权投资、并购重组等方式。

第九条引导基金投资管理:(一)管理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二)子基金管理人负责子基金的设立、管理、运作和退出;(三)管理办公室对子基金管理人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四章引导基金退出第十条引导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为5-10年,到期后,通过以下方式退出:(一)转让所持股权;(二)增资扩股;(三)企业上市;(四)其他合法合规方式。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优化政府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有政府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第三条政府出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及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

第五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

第六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原则,政府出资人不得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第七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基金在贯彻产业政策、引导民间投资、稳定经济增长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业务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管理,负责推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发布行业发展报告,维护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

第二章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募集和登记管理第九条政府向产业投资基金出资,可以采取全部由政府出资、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或向符合条件的已有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等形式。

第十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社会资金部分应当采取私募方式募集,募集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除政府外的其他基金投资者为具备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 为

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 为

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围绕南山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国有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推动南山区自主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南山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如生物医药、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等)、科技创新产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以及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领域,促进社会资本、优质创业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南山区集聚。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区财政拨款、引导基金分配留成的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等。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投资原则与方式第四条投资原则:围绕南山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重点培育和扶持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原则上不直接投资具体项目,不以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的,不参与子基金的具体运作管理,通过投资决策、基金管理、机构治理、资金监管等方面严格的制度设计,防范资金运作风险。

第五条引导基金投资运作采取以下方式:(一)参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公开征集择优选定若干家基金管理机构,合作发起设立各类投资基金,或参与现有投资基金。

由引导基金参股的投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

(二)其他方式。

引导基金可探索通过其他合规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

第三章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第六条区政府独资设立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金控公司”),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根据区政府授权作为出资人将引导基金以注册资本金形式注入汇通金控公司。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经济促进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在深圳市注册的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在南山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地在南山区的旅游企业在本辖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组织,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金资助。

申请“技术改造资助”、“工业增加值奖励”、“商业企业做大做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做大做强”等项目的在库统计企业,以及申请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招商资助的企业,可不受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中,首次入选500强奖励、服务行业创优评级资助、现代物流资助、商业配套网点资助、商业企业做大做强奖励、产销分离奖励、平行进口汽车发展资助、新建特色旅游项目资助、旅游商贸行业推广活动资助、邮轮旅游发展资助、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做大做强奖励、小微促进贷、上市融资奖励、企业“走出去”发展资助、技术改造资助、工业增加值奖励、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行业协会建设及专业交流活动资助、农业及农产品资助、招商和宣传推介资助、重点企业落户资助、新引进企业办公用房装修补贴、招商引资奖励、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招商等项目,以及涉及民生农产品销售的企业、邮轮游艇企业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第二章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第五条培育引进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

对首次入选《财富》“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产业发展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产业发展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财政出资设立,用于支持特定产业发展,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实现资本增值和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基金的投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等。

第四条基金遵循以下原则:1. 市场导向: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市场规律,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

2. 政策引导:紧密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引导产业转型升级。

3. 风险可控: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4. 绩效评价:实施绩效评价制度,确保基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管理第五条基金设立:1. 基金规模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

2. 基金设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基金管理机构。

第六条基金管理机构职责:1. 负责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等业务。

2. 制定基金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3. 定期向基金出资人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4. 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基金相关信息。

第七条基金运作:1. 基金对外投资采用以下方式:(1)直接投资;(2)设立子基金;(3)参股现有基金;(4)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

2. 基金投资方向:(1)支持具有核心竞争力、成长性好的企业;(2)支持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3)支持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4)支持产业集聚区和特色小镇建设。

第三章投资管理与风险控制第八条投资决策:1. 基金投资决策应当由基金管理机构独立作出,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基金投资决策应当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确保投资决策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第九条风险控制:1.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等环节。

2. 基金投资应当遵循风险分散原则,降低投资风险。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拟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实现南山迈进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区科技创新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通过制定科技支持计划,并实施计划包含的项目的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分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创新能力提升、创新环境优化、创新产业发展和军民融合产业支持四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应的支持计划。

各部分资金量在分项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区科技创新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中所有支持计划的项目批准类别均为核准制。

第五条本分项资金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及地方财力贡献等相关条件,以下情形除外:(一)申报国内外发明专利、科技奖励支持计划的个人,知识产权服务、运营、保护支持计划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科技服务支持计划的科技服务机构,军民融合服务机构支持计划的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机构均可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知识产权保护支持计划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大型双创活动、大型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支持计划的单位均可不受注册地限制;申报“创业之星”大赛支持计划的企业、团队和个人均可不受注册地及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个人以及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领航团队”、国际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国内外发明专利、知识产权服务运营、标准化工作和标准支持、科技奖励、大型双创活动、“创业之星”大赛、科技金融贴息、“领航计划”高层次人才创业、知识产权保护、研发投入支持计划、高新技术企业倍增支持计划和军民融合产业支持计划的申报对象不受财力贡献限制。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举自主创新大旗,树国际城市标杆,向自主创新要发展动力,向产业升级要发展效益,向城市更新要发展空间,向节能环保要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创新资源集中、深港创新合作领先的优势,加快建设“三区一高地”和宜居宜业的现代化海滨城区,根据《南山区建设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先行区的实施意见》精神和市、区有关鼓励、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在整合现有区科技发展、经济发展、文化产业发展、节能减排和人才引进培训等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设立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南山区产业核心技术的研发、实施和产业化,为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加快全区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

第三条设立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作为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的决策审批机构。

根据对扶持类别、范围和对象的不同侧重,专项资金下设若干分项资金。

与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相关的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就各分项资金的撤销、新设、合并及实施细则的制订、调整提出方案,经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有偿资助、无偿资助和权益资本投资,其中有偿资助指专项资金借款,无偿资助包括专项资助、贷款贴息贴保、信贷风险补偿、配套资助、奖励等。

有偿资助和权益资本投资的回收资金缴入专项资金账户,滚动使用。

各种资助方式的含义、各类申报项目适用的资助方式和具体资助额度,以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在现有资金规模的基础上,每年根据发展需要进行适度调整,按年度编制预算,在结转上年未使用资金余额基础上及时安排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总量控制,由各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的扶持重点,制订当年的资金使用计划,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切块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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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围绕南山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国有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推动南山区自主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南山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如生物医药、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等)、科技创新产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以及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领域,促进社会资本、优质创业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南山区集聚。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区财政拨款、引导基金分配留成的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等。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投资原则与方式第四条投资原则:围绕南山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重点培育和扶持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原则上不直接投资具体项目,不以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的,不参与子基金的具体运作管理,通过投资决策、基金管理、机构治理、资金监管等方面严格的制度设计,防范资金运作风险。

第五条引导基金投资运作采取以下方式:(一)参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公开征集择优选定若干家基金管理机构,合作发起设立各类投资基金,或参与现有投资基金。

由引导基金参股的投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

(二)其他方式。

引导基金可探索通过其他合规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

第三章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第六条区政府独资设立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金控公司”),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根据区政府授权作为出资人将引导基金以注册资本金形式注入汇通金控公司。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称投委会)为引导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决策及协调议事机构。

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和分管经济口副区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区国资委、法律顾问室、发改局、经促局、科创局、审计局、文产办等部门委派的代表及汇通金控董事长组成,同时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列席会议。

投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策。

投委会经区政府授权履行下列职责:(一)审定引导基金发展战略和规划,并根据南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确定引导基金主要投资方向。

(二)审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引导基金投资经营相关制度。

(三)审定引导基金年度总体投资计划。

(四)审定引导基金年度总体投资计划以外的“一事一议”特定投资项目。

(五)听取引导基金年度总体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子基金运作情况的报告。

(六)区政府授权的其他事宜。

前款规定的事项原则上由投委会决策,经投委会审议认为需上报区政府决策的,由区国资委按照投委会决议上报区政府审定。

第八条区国资委作为汇通金控公司的出资人,行使以下职责:(一)代表区政府对汇通金控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损失。

(二)维护汇通金控公司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干预公司经营活动。

(三)经区政府授权安排和筹措财政出资资金,履行对汇通金控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四)开展对汇通金控公司的财务监管、收益收缴和风险控制,对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五)作为投委会日常事务的牵头、召集和执行部门,负责落实投委会决议,并以汇通金控公司股东决议的形式发布投委会议定事项和公开文件。

(六)区政府或投委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汇通金控公司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按照公司章程和子基金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行使子基金出资人职责。

汇通金控公司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引导基金投资经营相关制度,并报投委会审议。

(二)根据本办法,拟订引导基金年度总体投资计划报投委会审议。

(三)对已列入引导基金年度总体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由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独立决策,并开展参股设立子基金的具体投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和组建方案、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拟定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公开公示、投后管理、资金退出等)。

(四)对引导基金年度总体投资计划以外的“一事一议”特定投资项目,由公司完成尽职调查后拟订投资方案报投委会审定,并落实投委会相关决议。

(五)对子基金运作进行监督,当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公司可以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六)协调区产业部门,建立基金投资项目推荐库,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七)对子基金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

(八)投委会或区国资委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第十条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或对已设立基金增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子基金原则上应在南山区注册,组织形式可以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二)子基金的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分离,“募、投、管、退”等环节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子基金应委托具有一定资质,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所在地必须在南山区内。

(四)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30%,原则上参股不控股,且不作为最大出资人。

(五)子基金投向南山辖区项目和企业(包括投资后注册地迁入南山区的企业)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2倍。

子基金管理公司应积极引导南山辖区外被投资企业将注册地迁至南山区,促进南山区经济转型、产业升级、结构调整。

(六)单个子基金内,国有出资额合并不超过其出资总额的50%。

(七)子基金的投资由相应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运营、自主投资决策,引导基金作为出资人参与投资决策。

在投后管理、行业研究、公司评估、股权管理、参与决策、增值服务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均由相应基金管理机构负责。

(八)根据子基金投资特点,引导基金可通过适当让利、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南山区、初创阶段及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

(九)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对子基金的出资应分期同步到位。

引导基金和其他社会投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十)对已设立基金增资的,原则上按照原有基金的合伙协议或章程执行。

第十一条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直接通过证券二级市场投资已上市企业流通股票;(二)投资期货、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四)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六)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本类基金投资的项目。

第十二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依法设立,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具有一定规模和丰富的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历史业绩优秀,为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二)有健全的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三)接受引导基金涉及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根据引导基金需要报告有关情况;(四)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引导基金提交子基金运营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由具备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子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子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及子基金年度银行托管报告。

(五)子基金在资金使用方面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的,汇通金控公司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具体资质要求和公开遴选办法由汇通金控公司另行拟订报投委会审定。

第五章引导基金的退出和资金管理第十三条汇通金控公司设立专用账户,引导基金纳入专用账户管理。

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由区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在子基金投资符合引导基金特定要求(一般指投资特定产业、特定阶段、特定地区)的情况下,汇通金控公司可将应分配的投资收益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的让利幅度,向其他投资人或子基金管理机构让渡。

有关让利条件和让利幅度由汇通金控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协商约定。

第十五条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原则上由子基金出资人按投资比例承担,具体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办理。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管理费用由汇通金控公司编制年度经费开支预算,经区国资委批准后将资金从专用账户转入公司基本账户,用于支付工资薪金等各项公司经营开支。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投资收益扣除汇通金控公司经营开支后的净收益,应当按照区国资委要求上缴或留存引导基金滚动发展。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支付给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操作,由汇通金控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资产应当委托具有一定资质且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对托管银行的具体资质要求和公开遴选办法由区国资委会同汇通金控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托管银行负责应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托管资金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子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并于每季度初向汇通金控公司提交上季度资金收支情况报告。

第六章引导基金的监督与风险控制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由区国资委、区审计局对其进行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企业债券、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三条汇通金控公司可向子基金委派代表。

被委派的代表不干预子基金日常运作,但有权参加子基金投资决策会议,查阅相关档案文件,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监督子基金按照相关协议及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目标进行投资运作。

第二十四条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有权要求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应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引导基金退出,因引导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一)子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二)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三)子基金未按照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五)子基金或其管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致使引导基金投资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汇通金控公司应设立对子基金管理的具体要求,在协议中约定子基金投资方向、地域、放大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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