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强化水资源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是指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国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水资源管理问题自查自纠工作。
第六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要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相衔接,年度检查要实现31个省区市全覆盖。
以问题为导向,每年选择重点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督事项第七条水资源管理监督主要事项包括:水量分配、用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生态流量(水量)管控、水资源费(税)征收有关工作、地下水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及水利部其他水资源管理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
第八条水量分配监督主要内容:(一)跨省重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分解和实施;(二)跨市县行政区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和实施。
第九条用水总量控制监督主要内容:(一)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二)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和落实。
第十条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监督主要内容:(一)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二)取水计划实施和取用水计量统计监管。
第十一条生态流量(水量)管控监督主要内容:(一)河湖生态流量(水量)保障目标确定情况;(二)河湖生态流量(水量)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三)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河道内取水工程生态流量监管情况。
水监督[2019]139号-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安全附表
附件2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一)安全管理体系1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严重2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严重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较重(二)勘察设计文件4未制定勘察作业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严重5未按规定在设计文件标明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环节,或未提出预防安全事故提出意见、建议严重6未对较大安全风险的设计变更提出安全风险评价较重7未确定度汛标准和度汛要求严重(三)安全事故处理8未按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分析较重(四)内部安全管理9未组织安全管理制度培训学习一般10未组织安全生产制度检查评估一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一)安全保证体系1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严重2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不完善、不落实严重3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较重4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严重5调减、挪用安全管理措施费用严重6未按规定制定、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较重7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未报监理审核较重8未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较重(二)技术方案9未按规定制定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严重10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未组织论证较重11未组织安全技术交底较重12未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较重1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较重(三)设施、设备、材料管理14未经批准,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拆除严重15未组织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严重16租用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构配件严重17未按规定运输、存放、使用危险品严重18安全设施、设备及相应附件、管线等保护不到位较重19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前未进行荷载试验较重20未定期对设备、用具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检验、维修、保养较重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四)施工作业21违章指挥、违规操作严重22对发现的违章指挥、违规操作未予以制止和纠正严重23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无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较重24违规用电、用火,存在风险隐患严重25未按照技术方案、操作规程作业严重26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服装较重(五)施工环境27未组织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控制、管理较重28未按要求在危险部位、设施设备设置安全警示标示较重29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存放混乱、标识不清一般30安全间距、尺寸、电压等不符合规定严重31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规定较重32施工照明、通风、排烟、排水、防雨、防雷、防风、防火、防辐射等不符合规定较重33施工场内交通设置不符合规定较重34未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服装较重(六)安全隐患排查及安全事故处理35未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较重36安全生产检查无记录或记录不全一般37安全监测发现重大异常,影响工程安全,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严重38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严重3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或瞒报严重40未按规定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严重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七)防洪度汛与应急管理41未编制度汛方案严重42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严重43未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消防、联络通信等器材、设备严重44未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防汛应急、消防等演练较重(八)安全培训教育45未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重46人员安全教育时间、频次不满足规定较重(九)档案管理47未建立安全生产、安全防护用具、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等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较重48未设置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一般49各类安全检查、检测记录不全一般(十)其他50未对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防护措施组织验收即投入使用较重5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工艺、设备、材料严重。
有关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情况自查报告范文
有关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情况自查报告范文根据《关于印发<淮南市2022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分办法>的通知》(淮水政〔2022〕19号)的要求,我区逐条对照考核内容,认真对2022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情况进行了自查。
现将自查情况具体报告如下:一、概述八公山区位于淮南市西部,西北与寿县、凤台县相邻,东南与谢家集区接壤,东北与潘集区隔淮河相望。
全区面积96.4平方公里,人口18万,下辖1个国家aaaa级风景区,八公山镇、山王镇2个镇,新庄孜、土坝孜、毕家岗3个街道和妙山林场。
全区共有城市社区21个,农村社区村民委员会21个。
地貌以丘陵为主、丘岗相间,环山部分有斜坡地带,斜坡地带以下交错衔接洪冲积二级阶地、一级阶地、淮河高位河漫滩和淮河滨河浅滩。
总体地势为西高东低、南高北底。
西部白鄂山海拔241米,是淮南的最高点。
今年汛期(5月-9月),我区总体降水偏多,累计降雨量达到774.5mm,无旱情,其中5月雨水偏少,6月、7月降水最多,2个月间累计降雨天数35天,累计降雨量达610.5mm,占汛期降雨总量的78.83%,单日最大降雨量116.6ml,8月、9月降雨偏少,以晴天为主。
7月20日-8月20日期间,由于连降大暴雨,加之受淮河上游来水影响,淮河水位超设防水位31天,超警戒水位16天,最高水位达到23.81米,超警戒水位1.51米,低于保证水位(24米)0.19米。
南塘水库由于受去年旱情影响,最高水位40.04米,低于汛限水位2.96米(汛限水位43米),丁山水库由于库容较小,最高水位55.88米,高于汛限水位0.88米(汛限水位55米),低于设计洪水位1.12米(设计洪水位57米),超汛限水位运行累计4天。
二、目标完成情况2022年全区用水总量为0.3025亿m3,地区生产总值现价36.96951亿元,万元gdp用水量为81.82m3/万元,较2022年的199m3/万元降幅为58.36%,大于“十三五”末控制目标要求的降幅32%。
2-1鲁水监督字【2019】16号附件1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系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的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服务和质量改进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安全策划、安全预防、安全治理、安全改善、安全保障等工作。
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处罚等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是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单位。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其他参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第六条山东省水利厅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单位。
省水利厅对全省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对组织监督检查的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认定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12.26•【文号】水河湖〔2019〕421号•【施行日期】2019.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水河湖〔2019〕421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长制办公室、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河湖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级河长湖长和河湖管理有关部门履职尽责,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2019年12月26日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湖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级河长湖长和河湖管理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全面强化河湖管理,持续改善河湖面貌,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的河湖管理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开展河湖管理监督检查时参照执行。
第三条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坚持务实、高效、管用原则,实行分级负责,按照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年度督查计划依法依规开展。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水利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具体组织实施全国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本流域或指定范围内的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水利部每年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开展常规性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有设区市实现全覆盖,对除无人区、交通特别不便地区以外的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实现全覆盖。
我国水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制度
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法律制度?
• 《水法》第七章 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 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 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第七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 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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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制度
• 《水法》总则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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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制度
• 《水法》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 有偿使用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 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章 第十五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 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水利监督规定(试行)
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水利行业监管,履行水利监督职责,规范水利监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监督,是指水利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本级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水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等的监督。
前款所称“本级”包括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
第三条水利监督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部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国水利监督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和授权,负责指定管辖范围内的水利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监督工作。
第二章范围和事项第五条水利监督包括: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运行,水利资金使用,水利政务以及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等。
第六条水利监督事项主要包括:(一)江河湖泊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二)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三)取水许可、用水效率管理;(四)河流、湖泊水域岸线保护和管理,河道采砂管理;(五)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修复;(六)跨流域调水、用水规划、水量分配;(七)灌区、农村供水和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八)水旱灾害防御;(九)水利建设市场、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运行、安全生产;(十)水利资金使用和投资计划执行;(十一)水利网络安全及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十二)地表水、地下水等水利基础设施监测、运行和管理;(十三)水利工程移民及水库移民后扶持政策落实;(十四)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十五)水利扶贫;(十六)其他水利监督事项。
第三章机构及职责第七条水利部成立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国水利监督检查,组织领导水利部监督机构。
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水利部督查办”),指导水利部督查队伍建设和管理,承担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
北京市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含答案)
北京市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及答案1、【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BCD)A、保证建筑工程质量B、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C、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D、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2、【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ABC)A、未取得许可生产B、国家明令淘汰C、已经报废D、未办理使用登记3、【多选题】《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京建发〔2018〕397号)规定,下列属于房屋建筑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是()。
(ABD)A、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B、配电系统未采用三级配电逐级漏电保护系统C、深基坑未设置挡水台D、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检测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备案即投入使用4、【多选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ABCD)A、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B、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C、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D、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5、【多选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
(ABCD)A、安全防护用具B、机械设备C、施工机具及配件D、消防设施和器材6、【多选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ABCD)A、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B、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D、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7、【多选题】下列哪些施工项目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用水单位水计量与统计管理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解析
105摘 要:鉴于北京市水资源的严峻形势和对节水工作的迫切需求,《北京市百项节水标准规范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20-2023年)》(京节水办〔2020〕8号)提出制定《用水单位水计量与统计管理规范》地方标准。
该标准首次将计量和统计规范要求结合在一个标准中,同时,分别针对农业、工业、公共机构、服务业等业态的用水单位,提出了计量器具配备、统计计算、监测平台建设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要求,适用于北京市用水单位开展水计量与统计、考核和评价。
为了使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掌握和运用该标准,本文对标准核心内容进行解析。
关键词:用水计量,用水统计,地方标准,北京市,标准解析DOI编码:10.3969/j.issn.1674-5698.2021.07.018Analysis of Local Standard DB11/T 1769-2020, Water metering andstatistical management norms in organization of water usingZHU Chun-yan ZHAGN Yu-bo BAI Xue(China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ization )Abstract: In view of the severe situ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and urgent demand for water conservation in Beijing, the Beijing Water Authority proposed an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the projects of improving hundreds of water conservation standards in Beijing for 2020-2023, in which the local standard Water metering and statistical management norms in organization of water using was included as an important basic standard. For the first time, this standard combines metrological and statistical specifications in one standard, and proposes the provision of measurement instruments, statistical calculations, monitoring platform construction, and other related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for agriculture, industry, public institutions, service industries, etc. The standard is applicable to water-using units in Beijing to launch water metering and statistics, assessment and evaluation. In order to enable relevant personnel to better understand, master and use the standard,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re content of the standard.Keywords: water metering, water statistic, local standard, Beijing, standard analysis基金项目:本文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20MK168);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院长基金项目(项目编号:542020Y- 7456);北京市水务局项目(项目编号:542020Z-7930)资助。
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试行)
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化水资源配置,高效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支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保障供水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要开展水资源统一调度的江河流域和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调度,是指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通过合理运用各类水工程,在时间和空间上对水资源进行调节、控制和分配的活动,以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不包括防治水害进行的防洪调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调度需要,应当组织制定水资源调度方案和计划,将重要江河湖泊和对水资源配置或水生态影响较大的水工程纳入统一调度管理对象。
第三条水资源调度按照国家水资源管理体制分为流域水资源调度和区域水资源调度。
流域水资源调度是指对地表水及地下水的分水线所包围的集水或汇水区域的水资源进行统一的调节、控制和分配活动。
流域水资源调度应当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和干支流相关区域之间的用水关系。
区域水资源调度是指对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进行统一的调节、控制和分配活动。
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所在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调水工程受水区内各级行政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调水工程的统一调度,调水工程应当优先保障调水区及其下游区域的用水安全,统筹兼顾调水区和受水区的用水需求。
第四条水资源调度应当遵循节水优先、生态安全,因河施策、统筹兼顾,统一调度、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原则。
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灌溉、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水工程运行调度应当服从水资源统一调度。
实行水资源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天然水体的基本生态用水,优化配置农业、工业、航运和人工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开展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应当建立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协调机制,适时开展流域梯级联合调度。
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19)
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施行日期】2019.07.26•【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11年1月11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保护规划第三章用水管理第四章水污染管理第五章饮用水安全管理第六章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保障水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水资源保护决策协调机制,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水域纳污总量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按照有利于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发展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
第四条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经济与信息化、规划、土地、城乡建设、城管、农业、林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水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召开2019年度取水工作总结和2020年度取水计划审核工作会议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召开2019年度取水工作总结和2020年度取水计划审核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召开2019年度取水工作总结和2020年度取水计划审核工作会议的通知各市(州)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各黄河水利委员会委托管理及省管取水单位: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用水过程管理,根据《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水资源〔2014〕360号)、《甘肃省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甘水资源发〔2017〕68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召开2019年度取水工作总结和2020年度取水计划审核工作会议,总结2019年度取水情况,复核水资源费缴纳情况,核定下达2020年度取用水计划。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及地点时间:2020年1月13日上午报道,1月13日至14日开会地点:虹云宾馆(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1号、原工贸大厦北侧)二、参会人员各市(州)水务局,省水资办、水文局,省疏勒河、石羊河、讨赖河流域水资源局负责人及工作人员1-2人,黄河水利委员会委托管理取水单位及省管取水单位(水力发电企业及石羊河流域单井年取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上用水户除外)负责人或工作人员1-2人。
三、有关要求(一)各市(州)水务局要结合全省取水许可核查备案工作,对区域内取水单位进行全面梳理,对照《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管辖权限,填写《应纳入而未纳入的省管取水单位统计表》(附件4)。
2020年纳入省级用水计划管理的单位包括石羊河流域单井年取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上用水户。
(二)各市(州)水务局、流域机构及取水单位对违规取水行为进行自查,填写《违规取水情况自查表》(附件3)。
根据自查情况,应立即开展整改工作。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规定(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规定(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04.15•【文号】水监督〔2019〕123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规定(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水监督〔2019〕123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监督管理,我部组织编制了《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规定(试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三个办法。
现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9年4月15日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强化问题警示作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提高水利行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定飞检"系指由水利部部领导带队对水利行业实施的监督检查。
特定飞检采取检查前不发通知、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行动路线、不要求被检查单位陪同、不要求被检查单位汇报、直赴项目现场、直接接触一线工作人员的"四不两直"工作机制。
第三条特定飞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等有关规定对水利行业实施监督检查,重点关注管理薄弱、工作协调难度大或存在较多敏感性、复杂性、重大性问题的领域,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违反或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等情况;(二)管理违规行为;(三)工程实体缺陷;(四)整改不力或整改后反复出现的问题;(五)安全风险隐患;(六)其他问题。
第二章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第四条特定飞检发现的问题认定为典型问题,被检查单位可现场或在24小时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
用水稽查管理制度
用水稽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维护水资源生态平衡,根据国家和地方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包括水源地保护、水质监测、水资源调查和评价、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执法监督等工作。
三、机构设置市水资源管理局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设立水稽查管理处,负责水稽查管理工作。
水稽查管理处设立水稽查员岗位,分别负责水资源管理的监测、稽核、管理等工作。
四、水资源监测1.水资源监测内容包括水资源数据监测、水质监测、水量监测等。
2.水资源监测方式包括定点监测、动态监测、定期监测等。
3.水资源监测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五、水资源稽核1.水资源稽核内容包括水资源获取、利用、排放等方面的稽核工作。
2.水资源稽核方式包括现场稽核、资料核查、调查访谈等。
3.水资源稽核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独立开展稽核工作。
六、水资源管理1.水资源管理内容包括水资源利用许可管理、水资源保护管理、水资源利用管理等。
2.水资源管理方式包括核发许可证、执法检查、水资源调查评价等。
3.水资源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严格按照法规开展管理工作。
七、水资源执法监督1.水资源执法监督内容包括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处理等。
2.水资源执法监督方式包括定期检查、监督举报等。
3.水资源执法监督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公正严格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八、水资源管理责任1.水资源管理机构必须定期开展水资源管理工作,落实相关工作责任。
2.水资源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及时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水资源管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规操作。
九、水资源管理制度执行1.水资源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执行到位。
2.水资源管理机构必须定期对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修订。
3.水资源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危防〔2019〕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现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9年1月11日— 1 —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引入的有害水生生物和病原体对我国水域生态环境、人身健康、资源和财产造成污染和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国际航行船舶。
本办法不适用于以下船舶和海上设施:(一)国内航行船舶,包括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港口之间航行的船舶;(二)设计或建造不携带压载水的船舶;(三)渔船、军用船舶和公务船;(四)密封在压载舱内不排放压载水的船舶;(五)海上固定和移动式平台。
在我国管辖水域内从事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相关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2—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负责全国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中国籍船舶所属的航运公司应当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约中关于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的要求纳入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船舶应当配备《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压载水管理计划》和《压载水记录簿》等相关证书文书。
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船舶还应当持有《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证书》的副本或复印件。
第六条《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应当由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
《压载水管理计划》应当符合船舶的操作实际并由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
《压载水记录簿》应当至少包括压载水操作的时间、经纬度和压载水操作类别等内容。
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长制办公室、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河湖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级河长湖长和河湖管理有关部门履职尽责,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2019年12月26日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湖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级河长湖长和河湖管理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全面强化河湖管理,持续改善河湖面貌,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的河湖管理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开展河湖管理监督检查时参照执行。
第三条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坚持务实、高效、管用原则,实行分级负责,按照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年度督查计划依法依规开展。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水利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具体组织实施全国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本流域或指定范围内的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水利部每年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开展常规性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有设区市实现全覆盖,对除无人区、交通特别不便地区以外的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实现全覆盖。
关于领导批示办理、群众举报调查、媒体曝光问题调查等专项调查或督查随机安排。
第六条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培养一支作风过硬、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专业化、规范化的监督检查队伍。
监督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有关回避制度,不得违规透露监督检查相关信息,不得干扰被检查地方和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河湖健康评价指南
河湖健康评价指南(试行)目次前言 (I)一、总体要求 (1)(一)总则 (1)(二)基本规定 (2)(三)工作流程 (3)二、评价指标体系 (5)(一)评价指标 (5)(二)指标评价方法与赋分标准 (8)三、河湖健康调查监测 (32)(一)监测范围与监测点位 (32)(二)指标获取方法与计算频次 (39)四、评价 (48)(一)评价赋分 (48)(二)评价分类标准 (52)(三)河湖健康综合评价 (53)五、河湖健康评价报告编制 (54)(一)河湖健康评价报告内容 (54)(二)河湖健康评价专题图 (56)(三)河湖健康评价报告附表 (56)附件:1.参考点确定方法 (57)2.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生物完整性指数 (58)3.河湖健康评价公众调查样表 (61)4.河湖健康评价赋分表 (62)5.河湖“四乱”问题认定及严重程度分类表 (66)前言河湖健康评价是河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检验河长制湖长制“有名”“有实”的重要手段。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指导各地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工作,推动河长制湖长制“有名”“有实”“有能”,水利部河湖管理司组织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充分征求了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厅(局)的意见,并通过了专家审查。
本指南结合我国的国情、水情和河湖管理实际,基于河湖健康概念从生态系统结构完整性、生态系统抗扰动弹性、社会服务功能可持续性三个方面建立河湖健康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从“盆”、“水”、生物、社会服务功能等4个准则层对河湖健康状态进行评价,有助于快速辨识问题、及时分析原因,帮助公众了解河湖真实健康状况,为各级河长湖长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河湖管理保护职责提供参考。
本指南为指导性文件,各地可参考本指南提出的河湖健康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结合本地河湖自然地理、社会环境和服务功能等差异性特征,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工作。
2021年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知识大赛题库及答案
2021年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知识大赛题库及答案单选题(50道)1、《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次会议审议通过(A)A、28 B、27 C、29 D、30参考答案:A关键词:河长制出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共计3个部分,条。
(D)A、15 B、16 C、17 D、14参考答案:D关键词:河长制出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3、《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中明确“河长制”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个方面(C)A、8 B、7 C、6 D、5参考答案:C关键词:河长制出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提出全面建立四级河长体系。
(A)A、省市县乡B、市县乡村C、中央、省、市、县D、中央、市、县、村参考答案A关键词:河长制出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5、《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要求,确保到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
(B)A、2017 B、2018 C、2019 D、2020参考答案:B关键词:河长制出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担任。
(C)A、党委主要负责同志B、政府主要负责同志C、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D、省级负责同志参考答案:C关键词:河长制出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担任。
(D)A、党委主要负责同志B、政府主要负责同志C、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D、省级负责同志参考答案:D关键词:河长制出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8、()要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涉河建设项目许可,对许可行为的依法合规性负直接责任。
A、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B、各流域管理机构;C、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D、地方各级河长办。
参考答案:A关键词:涉河建设项目许可出处:《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9、全面推行河长制,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9.05.29•【字号】豫水保〔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水保〔2019〕2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制定了《河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条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高效,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章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建设状态进行核实,更新项目开工、完工、验收、报备等状况,建立在建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台账,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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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
为强化水资源监管,规范监督检查行为,近日,水利部印发了《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以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为依据,紧紧围绕“合理分水,管住用水”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着重强化对监管部门依法履行水资源管理职责的监督,通过实施监督推进水资源管理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水资源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是指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国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水资源管理问题自查自纠工作。
第六条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要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相衔接,年度检查要实现31个省区市全覆盖。
以问题为导向,每年选择重点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督事项
水资源管理监督主要事项包括:水量分配、用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生态流量(水量)管控、水资源费(税)征收有关工作、地下水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及水利部其他水资源管理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
第八条
水量分配监督主要内容:点击>>工程资料免费下载
(一)跨省重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分解和实施;
(二)跨市县行政区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和实施。
第九条
用水总量控制监督主要内容:
(一)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
(二)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和落实。
第十条
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监督主要内容:
(一)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二)取水计划实施和取用水计量统计监管。
生态流量(水量)管控监督主要内容:
(一)河湖生态流量(水量)保障目标确定情况;
(二)河湖生态流量(水量)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三)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河道内取水工程生态流量监管情况。
第十二条
水资源费(税)征收有关工作监督主要内容:
(一)水资源费(税)改革政策落实;
(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地下水管理监督主要内容:
(一)地下水超采治理;
(二)地下水保护与利用监管。
第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主要内容:
(一)饮用水水源问题通报与整改监督;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其他水资源管理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
第三章程序与方式
第十六条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按照年度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
(二)组织开展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三)进行问题认定并提出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建议;
(四)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整改情况复核;
(五)落实责任追究。
检查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通过飞检、检查、考核、调查等方式开展工作。
飞检,是针对部分单项工作开展的检查工作,主要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即对检查对象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用陪同接待、不听汇报,直奔基层、直赴现场。
检查,是针对某个具体事项或专题开展的专项检查,一般在检查前发通知,通知中明确检查内容、时间、参加人员,以及需要配合的工作要求等。
考核,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年度或阶段性安排的综合性检查工作,一般通过日常考核和终期考核相结合实施。
日常考核主要采用“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检查,终期考核根据日常考核与核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果评定。
调查,是针对举报、某项专题或系统性问题开展的专项活动,一般可结合飞检、检查等方式开展。
调查应尽量减少对被调查单位正常工作的影响,可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要充分利用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与检查项目有关的场地、实验室等生产场所,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配合。
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监督检查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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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问题认定与整改
第十九条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工作程序,认定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
水资源管理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问题、较重问题和严重问题三个等级。
(向上滑动保存图片查看水资源管理问题分类)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组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予以确认。
水资源管理问题确认单(式样)如下。
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异议的,可在5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辩,监督检查组应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严重问题、较重问题和出现频次较多的一般问题,应及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问题整改清单,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三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检查单位应按照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
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要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
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继续跟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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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水利部可根据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直接或责成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责任单位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监管职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责任人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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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左滑动查看责任追究分类标准)
责任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
责任人包括检查发现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及其领导。
第二十六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约谈;
(三)通报批评(含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等);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书面检讨;
(二)约谈;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调离岗位;
(五)建议降级降职;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上述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由水利部监督机构直接实施或责成、建议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八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从重责任追究:
(一)弄虚作假、隐瞒水资源管理重大问题的;
(二)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问题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在一年内多次被责任追究的。
第二十九条
由水利部实施水利行业内通报批评(含)以上的责任追究,将在水利部网站公示1个月。
第三十条
开展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每个检查组应至少配备一名水资源管理专业人员。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行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取水单位或个人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水利部监督机构交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并将行政处罚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