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乡村清洁条例文档
(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
农林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农林场的清洁活动,其他单位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的清洁活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检查、考核等方式,对乡村清洁工作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乡村清洁设施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乡村建设沼气池等设施,综合处置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生产、生活废弃物。
第十条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
村卫生保洁工作制度

村卫生保洁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农村卫生保洁工作,提高农村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卫生条例》、《村庄清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农村卫生保洁工作的目标1. 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提高农村环境卫生水平。
2. 建立农村卫生保洁长效机制,确保农村环境卫生整洁。
3. 提高农民环境卫生意识,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三、农村卫生保洁工作的任务1. 垃圾处理:村庄内部和周边的垃圾要及时收集、分类、运输、处理,做到日产日清。
2. 污水治理:村庄内部的生活污水要经过处理后才能排放,逐步实现村庄污水集中收集处理。
3. 粪便处理:农村户厕要实现卫生化改造,人畜粪便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4. 卫生设施建设:加强村庄卫生设施建设,设置垃圾箱(池)、垃圾桶、公厕等设施。
5. 卫生宣传和教育:开展农村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环境卫生意识。
6. 村庄绿化美化:加强村庄绿化美化工作,提高村庄整体环境质量。
四、农村卫生保洁工作的组织与管理1. 村庄卫生保洁工作实行村党组织领导、村委会负责、村民参与的管理体制。
2. 村委会要设立卫生保洁组织,明确专人负责卫生保洁工作。
3. 村民要积极参与村庄卫生保洁工作,履行维护村庄环境卫生的义务。
4.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卫生保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落实相关政策和支持措施。
五、农村卫生保洁工作的保障措施1. 资金保障: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卫生保洁工作的投入,确保卫生保洁工作正常开展。
2. 政策支持:制定有利于农村卫生保洁工作的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3. 技术指导:加强对农村卫生保洁工作的技术指导,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4. 人员培训:加强对农村卫生保洁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卫生保洁工作水平。
六、农村卫生保洁工作的考核与奖惩1. 建立农村卫生保洁工作考核制度,对村庄卫生保洁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2. 对在农村卫生保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农村环境卫生村规民约

农村环境卫生村规民约农村环境卫生是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保障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我们制定了农村环境卫生村规民约,希望每个村民都能认真遵守。
第一章:村庄环境卫生第一条:保持村庄的整洁和美观,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不乱涂乱画。
第二条:每户每天清扫自家门前的卫生,保持道路和村庄的干净。
第三条:村庄周边的农田、河流要保持清洁,不乱倒垃圾和污水。
第四条:村庄内设立垃圾分类投放点,村民要按照分类要求投放垃圾。
第二章:农村生活卫生第五条:村民要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保持身体清洁。
第六条:家庭卫生要做到定期打扫,保持室内空气清新。
第七条:厕所要保持清洁,定期清理,不乱倒污水和粪便。
第八条:农村居民要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避免食物污染和传染病的发生。
第三章:疾病预防控制第九条:村民要积极参加疫苗接种,预防疾病的发生。
第十条:村民要加强对疾病的预防知识学习,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发现疾病症状要及时就医,不延误治疗和传播疾病。
第十二条:村民要定期体检,及时发现和预防慢性病。
第四章: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第十三条:村庄要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不乱排污,不乱倒废弃物。
第十四条:村民要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不浪费。
第十五条:村庄要加强对土地的保护,不乱砍乱伐,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十六条:村民要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第五章:文明村规第十七条:村民要遵守交通规则,不乱穿马路,不酒后驾车。
第十八条:村民要遵守公共秩序,不喧哗,不扰乱他人生活。
第十九条:村民要尊敬老人,关爱儿童,形成良好的家庭和社会风气。
第二十条:村庄要加强文明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文明素质。
农村环境卫生村规民约是农村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农村居民健康的保障。
每个村民都应该自觉遵守,共同营造美丽宜居的农村环境。
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全文2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全文精选2篇(一)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工作,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村清洁是指农村环境的整洁、卫生和美化。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农村环境美化等。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垃圾处理能力。
第五条农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配合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组织的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保持农村道路、水渠、河湖、农田等环境的清洁和畅通。
第七条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美化,提高农村的景观水平,培育农村特色文化。
第八条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工作计划。
第九条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乡村清洁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活习惯。
第十条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对乡村清洁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个人和单位在乡村清洁工作中的优秀表现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全文精选2篇(二)根据最新消息,经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正式实施。
该条例旨在加强乡村清洁工作,促进农村环境整治和农民生活质量提高。
根据条例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将加强乡村环境保护,提升农村垃圾处理和卫生设施建设水平。
同时,加强对农村环境卫生的监督和管理,重点打击乡村环境污染行为和乱倒垃圾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农民环境保护意识的宣传教育,推动农村环境文明建设。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乡村环境保护责任的划分和农民的义务,明确了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确保条例的落地实施和乡村环境的真正整治。
村庄清洁行动规章制度汇编

村庄清洁行动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提升村庄环境卫生水平,营造整洁美丽的生活环境,增强全体村民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村庄环境卫生管理1.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2.每个自然村设立环境卫生管理站,负责全面监督管理所辖区域的环境卫生工作。
3.环境卫生管理站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档案,记录每日环境卫生清扫情况,每周整治情况,并及时上报至村委会。
第三章村庄清洁工作任务1.每个自然村设立清洁工作小组,由村庄环境卫生管理站负责任命。
2.清洁工作小组负责每日清扫村庄内的主要街道、巷道、公共场所等,确保环境整洁干净。
3.清洁工作小组应当定期对垃圾桶、垃圾箱、下水道等设施进行清洁、维护,确保使用正常。
第四章村庄垃圾分类处理1.村庄垃圾分类工作由村委会制定具体方案,全体村民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投放。
2.村民应当将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分别投放至指定的垃圾桶或垃圾袋中,绝不允许混投。
3.村委会应当配备垃圾分类工作人员,定期对垃圾进行分类回收处理。
第五章绿化环保工作1.村庄应当加强绿道建设和绿化管理,保护村内的绿色植被。
2.不得私自砍伐树木,乱种乱栽,乱扔乱倒废弃物等破坏环境行为。
3.村委会应当组织开展环保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全体村民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第六章罚则1.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村级村规民约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2.轻微违规者,可口头警告或者劝阻;情节严重者,可处以罚款、社区服务等处罚措施。
3.对于拒不改正、情节特别严重者,可通过公告、通报等形式进行通报批评,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异议。
以上就是村庄清洁行动规章制度汇编的内容,希望能够得到全体村民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创造一个整洁美丽的生活环境。
愿我们的村庄越来越美好,责任共担共享,共同维护!。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36
【摘要】<正> (1997年1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007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陆兵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总页数】6页(P5-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
【相关文献】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修订案)》于2008年1月1日施行 [J], 宁国用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J], ;
3.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J], ;
4.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J], ;
5.让城市生活更美好——南平市贯彻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J], 余群;乐夏清;张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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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治理规章制度

农村环境治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环境的治理,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村人民的生活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村环境治理是指对农村地区的水、气、土等环境要素进行保护、治理和修复,推动农村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环境治理应遵循“依法治理、科学治理、全民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农村环境治理应根据农村环境的特点,重点解决农村水污染、空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出问题,积极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工作。
第五条农村环境治理的目标是逐步实现农村环境质量的逐年改善,最终建设美丽宜居的乡村环境。
第六条政府应加大农村环境治理的投入,组织各方力量,推动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共同维护农村环境的良好状态。
第八条公民应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增强环保意识,积极参与农村环境治理工作。
第九条农村环境治理规章制度是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推动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二章农村环境保护第十条农村环境保护是农村环境治理的基础,是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维护农村生态平衡的重要保障。
第十一条农村环境保护的重点是加强对农村污染源的治理,防止农村环境污染的扩散和进一步恶化。
第十二条农村环境保护应遵循减少污染源、加强净化治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原则,实施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村民应加强对农田、饮用水源、生活垃圾等污染源的管理,降低农村环境污染的风险。
第十四条农村环境保护应建立健全环境监测机制,定期对污染源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政府应严格监督和检查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章农村环境治理第十六条农村环境治理是农村环境保护的深化和延伸,是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
第十七条农村环境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农田污染防治、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畜禽粪污处理、农村生态修复等。
乡镇农村清洁工程管理制度

乡镇农村清洁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镇农村清洁工程管理,保障农村环境卫生,提高村民生活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乡镇农村清洁工程管理工作。
第三条乡镇农村清洁工程管理应遵循“先治理、后保障”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全民共治”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农村清洁工程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单位和广大村民是乡镇农村清洁工程管理的参与主体。
第五条乡镇农村清洁工程管理应当坚持节约资源、环保意识、科技支撑和社会参与的原则,全面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清洁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乡镇农村清洁工程的组织、协调、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清洁工程管理办公室设立主任,由乡镇农村环境卫生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清洁工程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职能部门,包括规划设计、项目管理、督查检查等岗位。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乡镇社区委员会或村委会,负责具体清洁工程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条清洁工程的业务人员经过相关培训合格后方可胜任工作,相关岗位的人员需定期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清洁工程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一)编制乡镇农村清洁工程规划,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推进清洁工程的实施;(三)组织清洁工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四)宣传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村民环保意识;(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清洁工程的立项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规划设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编制乡镇农村清洁工程设计方案,确保工程实施的顺利进行;(二)协调各相关单位,推动设计方案的落实;(三)对清洁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清洁工程的实施过程管理,监督施工质量;(二)协调相关单位,保障工程进度和质量安全;(三)及时汇报工程进展情况,确保工程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督查检查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对农村清洁工程实施过程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二)协调相关单位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三)加强对清洁工程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质量。
村清洁乡村村规民约

村清洁乡村村规民约一、背景介绍村庄是我们生活的基本单位,保持村庄的清洁和整洁是每一个村民的责任。
为了营造良好的村庄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我们制定了村清洁乡村村规民约。
二、村庄清洁标准1. 室外环境清洁:- 每天清理村庄内的垃圾,保持街道、巷道、公共场所的整洁。
- 定期清扫道路上的落叶和杂草,确保道路畅通。
- 停放车辆时,注意不要占用行人通道和消防通道。
- 定期清洗公共厕所,保持卫生。
2. 室内环境清洁:- 定期清理家庭内的垃圾,分类投放。
- 定期打扫家中的地面、家具和窗户,保持整洁。
- 定期清洗洗手间和厨房,保持卫生。
3. 垃圾分类:- 按照村庄规定的分类要求,将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到相应的垃圾桶中。
- 不随意乱丢垃圾,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4. 污水处理:- 家庭污水要接入村庄的污水处理系统,不得随意排放到河流或者地下水中。
- 定期清理家庭污水管道,确保畅通。
三、村规民约1. 爱护公共设施:- 不随意损坏或者涂鸦公共设施,如街灯、垃圾桶等。
- 不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保持公共场所的整洁。
2. 文明出行:- 遵守交通规则,不乱穿马路,不占用行人通道。
- 不在道路上随意停放车辆,避免影响交通。
3. 邻里和睦:- 互相尊重邻居的权益,不产生噪音干扰。
- 遵守社区的规章制度,共同维护社区的和谐。
4. 爱护绿化:- 不随意砍伐树木,保护村庄内的绿化环境。
- 积极参预植树造林活动,共同美化村庄。
四、奖惩措施1. 奖励机制:- 对村庄内环境整洁、居民行为文明的家庭进行表彰和奖励。
- 对积极参预村庄清洁活动的居民进行奖励。
2. 惩罚措施:- 对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整改。
- 对多次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五、宣传与教育1. 通过村庄广播、社区公告栏、微信群等渠道,定期宣传村庄清洁乡村村规民约的内容和重要性。
2. 组织村民参加环境保护知识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村民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规章制度:乡村清洁条例

规章制度:乡村清洁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
农林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农林场的清洁活动,其他单位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的清洁活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检查、考核等方式,对乡村清洁工作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乡村清洁设施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乡村建设沼气池等设施,综合处置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生产、生活废弃物。
第十条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全文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自治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经济、产业和技术政策,进行资源开发、区域国土整治、城乡建设等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公众等方面的意见,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制定清洁生产、生态环境治理、废弃物资源化等方面的政策,鼓励合理利用资源,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建设节约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产业投资和环境污染治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统筹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对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违法行为,实行联合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的防治、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减轻和消除污染危害、享受良好环境、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举报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的义务。
农村卫生清扫保洁管理规定

农村卫生清扫保洁管理制度
为了搞好农村卫生,进一步美化卫生环境,从根本上治理农村脏、乱、差现象,确保农村环境干净、整洁、卫生.特制定清扫保洁卫生管理制度.
一、道路清扫标准
1、每天所产生的果皮、烟头、塑料袋等一切垃圾,按照清扫时间、存放地点,按照划分责任管理区按时进行清理.
2、每日都应坚持清扫作业,不能隔日打扫.并全天全面巡回保洁.
3保洁要达到“四净”“四无”
二、清扫保洁处罚
乡爱卫委会每月对各村进行定期不定期巡回检查,按照以下规定处罚,所罚款项从其每月保洁费中予以扣除.
1、责任区内有丢堆、漏扫,绿化带里面有塑料袋,发现一处罚款5元.
2、责任区有污水、砖块、石头,未及时清理,每发现一处罚款5元
3、保洁期间,发现有塑料袋、烟头、果皮等未及时清理,每块罚款0.5元;
4、发现有故意往下水沟内清扫垃圾的每次罚款10元.
三、工作纪律
1、清洁工在工作期间,标志服要穿戴整齐,要文明清扫卫生,坚决不做有损环卫形象的行为.
2、垃圾要当日清
3、凡违反以上规定,除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保洁员不服从乡村检查指导的,要停止其工作.。
村新农村环境卫生保洁管理规定

村新农村环境卫生保洁管
理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村新农村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制度
一、保持村容村貌卫生整洁,人人有责,人人参与。
二、农户保洁:做到一日一小扫,一月一大扫,一季一整治,保持房前屋后及庭院干净整洁,无阴沟积水,无污泥恶臭、不乱堆乱放。
三、农户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做到柴火、家什等屋内收藏,屋外物品做到摆放有序。
四、农户垃圾清理:农户垃圾须装入袋中定期投放到村中垃圾池、垃圾池内垃圾由村保洁员集中清运到指定的垃圾填埋。
五、各户管好自家牲畜、家禽、做到牲畜、家禽圈养不乱跑。
六、教育子女不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
七、门前三包,对于农户门前道路及卫生区有村委负责,划分责任区落实到户。
门外不得堆积粪肥、秸杆、砖土等垃圾杂物,农户对自己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负责养护。
对保洁养护不到位的农户,有村保洁员和村干部共同监督批评,督促其经常保洁。
农户应自觉保持庭院周围干净、整洁。
八、集中治理:由村委牵头组织农户每月开展一次卫生大扫除。
九、检查评比:由村委会组织评比,每月一小评、每季一大评,年终一总评,对落后的卫生监督员及农户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年底对表现突出的卫生监督员和农户、授予“文明卫生(监督员)”户荣誉称号。
农村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制度条例

农村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制度条例一、总则为加强农村环境卫生保洁管理,规范农村环境卫生保洁行为,提高农村清洁卫生水平,保障人民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群众参与,责任明确。
2.安全、卫生、环保的观念,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出发,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
3.整治以 prevention 为主,强制措施为辅,宣传引导和激励约束相结合。
4.鼓励集体、个人投入,营造全社会均参与、共治的氛围。
5.加强人员管理和技术培训,推进卫生保洁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
6.奖罚相结合,激励居民自觉地参与和支持环境改善行动。
三、管理对象本条例适用于乡、村及散居在乡村的个人或集体单位。
四、管理内容1.垃圾处理:•鼓励逐步实行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和科学处理的原则。
•倡导使用可降解、可回收物品,制定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并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
•定期有计划地清运垃圾,避免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问题出现。
2.环境卫生:•营造良好的文明、卫生、整洁、美丽环境,增强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实际行动。
•宣传垃圾不乱丢、不随地吐痰、不污染环境的正确观念,营造文明和谐、草木参天的村镇景象。
3.卫生设施:•加大投入,完善农村公共卫生设施。
如厕池、露天排水沟、小区绿地、公园、公厕等。
•加强对公共卫生设施的管理维护。
•适时治理农村环境中存在的污水、垃圾、噪音等有害因素。
4.其他:•禁止乱倒垃圾、乱搭乱建、乱采乱挖等大规模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的行为。
五、管理责任1.乡、村干部分管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整个区域环境卫生保洁的组织和管理。
2.各村设立环境卫生管理员,负责各自村庄的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和卫生设施维护。
3.居民互相监督、互相督促,自觉投身环境卫生保洁行动中,守法、守自律、守社会公德。
4.鼓励宣传、稽查等辅助力量参与环保工作,如环保协会、志愿队、平安志愿者等。
六、管理措施1.鼓励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环保意识,对主动投身卫生保洁行动的个人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广西四清的具体实施方法

广西四清的具体实施方法包括以下几点:
清理村内街道、房前屋后、村庄周边、公共场所的各类积存垃圾,彻底消灭卫生死角。
清理村庄道路和巷弄两旁乱堆乱放的柴草、农作物秸秆、树枝、废弃建筑材料、砖头瓦块等杂物,做到村街村貌整齐洁净。
拆除村内侵街占道的私搭乱建,清理、修整有碍观瞻的坍塌破房和残墙断壁,及临街敞露厕圈等,做到道路整洁畅通。
清除房前屋后和院内的垃圾、杂物,清理禽畜粪便,规整院内堆放物品,及时清理畜圈粪便,做到房内、院落整齐清洁、明亮舒畅。
乡村清洁条例 情况汇报

乡村清洁条例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我是乡村清洁条例的文档创作者,现向您汇报有关乡村清洁条例的情况。
首先,乡村清洁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乡村环境卫生的管理,改善农村环境,提升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
近期,我们对乡村清洁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和总结,以下是我们的情况汇报:一、乡村环境卫生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环境卫生状况总体上有所改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农村地区存在垃圾乱堆放、污水横流、污染农田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健康。
尤其是一些偏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环境卫生问题更加突出。
二、乡村清洁条例的执行情况。
根据我们的调查和了解,乡村清洁条例在一些地区得到了有效执行,取得了一些成效。
一些地方政府加大了对乡村环境卫生的管理力度,加强了对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也有一些地方对乡村清洁条例的执行力度不够,存在着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的情况,导致环境卫生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在乡村清洁条例的执行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是法律宣传不到位,一些农民对乡村清洁条例的内容和要求不够了解,导致法律意识不强,执行不到位。
其次是监管力度不够,一些地方政府对乡村环境卫生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一些环境卫生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对乡村清洁条例的宣传,提高农民对法律的认识和遵守意识;二是加大对乡村环境卫生的监管力度,加强对环境卫生问题的检查和整治,确保乡村清洁条例的有效执行。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针对乡村清洁条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和协调,促使地方政府加大对乡村环境卫生的管理力度;二是加强对乡村清洁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对法律的认识和遵守意识;三是加强对乡村环境卫生问题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乡村清洁条例的有效执行。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关注乡村清洁条例的执行情况,加大对乡村环境卫生问题的监督和检查力度,推动乡村环境卫生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管理条例⽬录第⼀章总则第⼆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责任制度第三章城市容貌管理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管理第五章乡镇、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管理第六章环境卫⽣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七章其他规定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管理条例》等⾏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市⾏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乡容貌和环境卫⽣⼯作实⾏统⼀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容貌环境卫⽣⾏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管理⼯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管理⼯作,负责城市建成区(含县⼈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管理⼯作。
县⼈民政府所在地镇⼈民政府负责本镇建成区以外的地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管理⼯作,并承担县⼈民政府赋予的镇建成区内的容貌和环境卫⽣责任。
县(区)所辖其它乡镇⼈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管理⼯作。
街道办事处承担城区⼈民政府赋予的容貌和环境卫⽣责任。
卫⽣、环保、公安、⼯商等其他相关⾏政部门按照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政主管部门、乡镇⼈民政府依据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管理职责,对违反本条例的⾏为实施⾏政处罚。
第六条市、县(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事业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完善城乡环境卫⽣设施。
第七条城乡容貌环境卫⽣⾏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化、教育、卫⽣、⼴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以及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所有权⼈或者管理⼈应当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的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培养和增强公民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的意识。
第⼋条提倡和⿎励村(居)民⼤会、住宅区业主⼤会制定维护本区域容貌和环境卫⽣的管理规约,动员村(居)民积极参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治理⼯作,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环境。
农业部关于印发《乡村清洁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乡村清洁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30•【文号】农财发[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乡村清洁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07]20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农垦、渔业)厅(委、局、办):为发展循环农业,转变农业生产、生活方式,实现农村畜禽粪便、生活污水,垃圾、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央财政设立乡村清洁工程项目。
为加强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乡村清洁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七年五月三十日乡村清洁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循环农业,转变农业生产、生活方式,实现农村畜禽粪便、生活污水、垃圾、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解决农村脏、乱、差,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央财政设立乡村清洁工程项目。
为加强乡村清洁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清洁工程以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突破口,以实施清洁田园、清洁家园和清洁水源“三清工程”为主线,推广清洁生产、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建立乡村物业管理服务机制,实现农业生产方式、农民生活方式、农村社会化服务方式的根本性改变。
第三条乡村清洁工程项目由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在全国选择条件适宜的地区开展试点,指导地方各级农业部门组织落实。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审批立项、实施监督、组织验收等。
第四条乡村清洁工程必须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
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背景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许多人选择从城市回到乡村进行休闲度假或是居住,乡村旅游也逐渐成为一个新兴的产业。
然而对于乡村环境卫生的管理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比如乱倒垃圾、燃放烟花爆竹等。
因此,建立完善的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实现乡村环境卫生的规范化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目的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乡村居民、游客的健康和安全,为乡村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促进乡村经济发展。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乡村地区。
管理规范垃圾分类处理乡村地区需要明确有关垃圾的分类、回收、处置的规定。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采取设立分类垃圾桶、加强垃圾收运、加强宣传教育等方法,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确保垃圾分类得到有效执行。
禁止乱倒垃圾禁止在草坪、花坛、道路两侧等公共区域乱扔垃圾,不要在户外露天燃烧垃圾,对于乱倒垃圾者,可以对其进行罚款。
同时,可以加强乡村环境卫生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乱倒垃圾的行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不仅会产生噪音污染,还会造成空气污染。
乡村地区需要明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也可以采用村民互相提醒、村规民约等方式,让居民自觉遵守禁燃条例。
废弃农药、化肥管理农药、化肥等有毒物质不能乱倒,应该妥善处理;如耕地有毒地块、污染化肥怎么办等问题都应该在管理制度中加以规定。
牲畜养殖管理在养殖牲畜过程中也应加强管理,比如动物的饲养密度、饲料添加物等问题都应在管理制度中予以规定。
监督检查为加强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执行,可以建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应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追究责任。
结语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旨在从源头上加强乡村的环境卫生管理,促进乡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为游客提供一个良好的休息环境。
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并不断完善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为美丽的乡村和健康的生活打造一个更为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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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广西乡村清洁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广西乡村清洁条例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乡村清洁工程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农户是乡村清洁工程的参与主体和受益者。
下文是广西乡村清洁条例,欢迎阅读!广西乡村清洁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
农林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农林场的清洁活动,其他单位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的清洁活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检查、考核等方式,对乡村清洁工作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乡村清洁设施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乡村建设沼气池等设施,综合处置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生产、生活废弃物。
第十条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对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三章乡村清洁规范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和完善乡村清洁村规民约,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的内容:(一)保洁员的雇用、保洁费的筹集和使用;(二)村民清扫打理自家庭院、房前屋后卫生的行为规范;(三)生产、生活废弃物的处理规范;(四)维护乡村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五)爱护乡村清洁设施的行为规范;(六)违反乡村清洁村规民约的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和村规民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保洁费。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村屯日常卫生保洁。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日常卫生保洁给予适当补助。
保洁费应当专款专用,其收取和使用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地域面积、居住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在征求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意见后确定保洁员配备比例;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保洁员配备比例进行平衡。
保洁员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雇用。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按照约定向保洁员支付劳务报酬,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保洁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乡村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二)生活垃圾收集、分类和清运;(三)乡村清洁设施的日常维护;(四)协助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收取保洁费;(五)乡村清洁的日常宣传教育;(六)制止、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村屯公共区域、庭院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清理乡村溪流、池塘、沟渠、道路的垃圾、淤泥、粪堆,保持村屯公共区域、庭院整洁卫生。
鼓励村民理事会等组织开展经常性乡村清洁活动。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四)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五)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六)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八条乡村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措施推动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村设有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接纳具备转运条件的乡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处理;不具备转运条件的乡村应当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合理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技术就地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村民应当将建设、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到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乡村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废旧物品收购摊点、旅游景点、商店、餐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落实人员负责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完善和落实防范、灭杀老鼠、蟑螂、苍蝇、蚊子等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进乡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合理设置村屯内无害化卫生公厕。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安排人员负责管理卫生公厕,定期消毒,保持干净整洁。
村民在新建住房时,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依法关闭或者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置设施并正常运转,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散养密集区应当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鼓励和支持畜禽散养户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种植业消纳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人口分布、污水水量、经济发展水平、环境特点,以及乡村现有排水体制、排水管网等确定乡村生活污水收集模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落和民居的分布,采用集中处理、分散处理或者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建设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乡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划定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水质监测和卫生防护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推进连片集中供水;开展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排污口、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排查和清理,消除污染隐患。
禁止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以及从事影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保障乡村饮用水安全。
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饮用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建成后的乡村饮用水工程项目供水水质卫生安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清除、处理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可降解、无污染农用薄膜,推广生态农业、绿色植保和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农业清洁生产技术,促进农业环境改善,确保农产品安全。
第二十六条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秧盘等,及时清理、回收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对环境的污染。
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大力推广机械化农作物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成果,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公路及其用地范围的保洁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及其用地范围的保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的保洁工作。
第二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负责铁路沿线站点、铁路货场以及铁路沿线封闭设施以内区域的保洁工作;未设置封闭设施的,负责铁路用地范围内区域的保洁工作。
第三十条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职责负责河道水工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保洁工作。
利用河道、水库进行旅游、餐饮、娱乐、养殖等活动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经营管理区域的保洁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河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清洁活动或者指定单位负责保洁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在村屯周边、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开展植树绿化活动,保护和美化自然景观与田园景观。
第三十二条实施村屯道路硬化应当同时配套建设道路排水、排污沟渠,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主导、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涉农资金的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乡村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鼓励通过聘请乡村清洁服务商等方式,为乡村垃圾清扫、收集、转运、处理等提供专业化、标准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鼓励畜禽分散饲养向集中饲养方式转变,扶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