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美丽广西清洁乡村

美丽广西清洁乡村引言概述: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积极推进乡村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的行动。
广西作为中国重要的旅游目的地之一,美丽乡村建设不仅有助于提升乡村居民的生活质量,还能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观光旅游。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美丽广西清洁乡村的具体内容。
一、乡村环境整治1.1 垃圾分类与处理:广西积极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引导居民将垃圾分类投放,并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实现垃圾资源化利用。
1.2 污水治理:加大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力度,提高水环境质量,保护农田和水源。
1.3 绿化美化:通过植树造林、园林绿化等措施,改善乡村环境,提升生态景观。
二、农田保护与利用2.1 环境友好农业:广西鼓励农民采用环境友好的农业生产方式,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保护农田生态系统。
2.2 农田水利建设:加大对农田水利设施的投入,提高农田灌溉效率,增加农田产量。
2.3 农田景观规划: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合理规划农田景观,打造独具特色的农田旅游景点。
三、文化遗产保护3.1 传统建筑保护:加强对乡村传统建筑的保护和修缮,保留乡村独特的建筑风格和文化特色。
3.2 民俗文化传承:鼓励乡村居民传承和弘扬本地的民俗文化,举办传统节日和民俗活动,吸引游客体验乡村文化。
3.3 文化遗产展示:建设乡村文化遗产展示馆,展示广西丰富的文化遗产,增加游客的文化体验。
四、乡村旅游发展4.1 乡村旅游规划:制定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确定旅游线路和景点,提升乡村旅游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4.2 旅游设施建设:加大对乡村旅游设施的投资,建设宾馆、餐饮、停车场等配套设施,提升游客的旅游体验。
4.3 农家乐发展:鼓励农户开展农家乐经营,提供农村特色美食和农耕体验,吸引游客品味乡村生活。
五、居民生活改善5.1 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乡村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5.2 公共服务提升:增加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如医院、学校、文化活动中心等,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宣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
条例》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6.06.22
【实施日期】2016.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自治区戒毒局,各市司法局:
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这是全国第一部涉及乡村清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引领和推动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法规。
《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实施对加快推进广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广西”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为推动《条例》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法治宣传氛围,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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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
农林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农林场的清洁活动,其他单位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的清洁活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检查、考核等方式,对乡村清洁工作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乡村清洁设施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乡村建设沼气池等设施,综合处置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生产、生活废弃物。
第十条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
广西“七五”普法考试题库 第十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多选题
3.2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的规定,实施村屯道路硬化应当同时配套建设道路排 水、排污沟渠,并与主体工程( )。
多选题 3.2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的规定,乡村清洁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包括( )。
多选题
3.2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不 得有下列哪些行为?( )
判断题
3.2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的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 乡村清洁的公益宣传。
第十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或0,1表示对,0表示错误。是否必抽0表示非必抽,1表示必抽 、》、+、《”或直接写文字表示。
可选项
答案
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 部门
D
分类收集和处理;就地掩埋;集中焚烧;自产自销
A
自动化环保浴室;机械化小型仓库;无害化卫生厕所;现代化无油烟 厨房
C
航空港区;工矿区;军事基地;科学实验基地
B
乡镇;村屯;农林场;军事基地
ABC
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奖惩结合;因地制宜
ABCD
制止;处罚;投诉;举报
ACD
村民清扫打理自家庭院、房前屋后卫生的行为规范;生产、生活废 弃物的处理规范;违反乡村清洁村规民约的处理措施;保洁员的雇
判断题
3.2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地点倾倒、抛撒 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判断题
3.2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的规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 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村屯日常卫生保洁。
美丽广西清洁乡村

美丽广西清洁乡村一、背景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位于中国南部,是中国著名的旅游目的地之一。
广西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民族文化,吸引了大量的游客。
然而,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一些乡村地区的环境问题逐渐凸显,给当地居民生活和游客体验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为了保护广西乡村的美丽环境,提升乡村旅游的质量,我们制定了以下标准。
二、标准内容1. 清洁乡村环境标准1.1 垃圾分类处理在乡村地区建立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包括设立分类垃圾桶、投放指导标识等。
要求居民和游客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并定期进行垃圾清运和处理。
1.2 环境卫生保洁定期进行乡村环境清洁,包括道路、公共场所、河流等的清扫和清理。
要求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箱,并保持其清洁和整齐。
同时,加强对乡村环境卫生保洁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2. 乡村建设与规划标准2.1 乡村规划制定乡村规划,合理规划乡村的建筑布局、道路交通、绿化环境等。
保护乡村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提升乡村整体形象和旅游吸引力。
鼓励乡村建筑采用传统的壮族建筑风格,保持地方特色。
同时,推广使用环保材料,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 乡村旅游服务标准3.1 旅游设施建设提升乡村旅游设施的质量和数量,包括酒店、民宿、餐饮、停车场等。
要求设施安全、卫生、便利,能够满足游客的基本需求。
3.2 旅游服务质量加强对乡村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要求提供热情周到的接待服务,解答游客的疑问,提供相关的旅游信息和推荐。
4. 乡村环境保护标准4.1 自然资源保护加强对乡村自然资源的保护,包括山水林田湖草等。
禁止乱砍滥伐、乱捕滥捞等破坏行为,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
4.2 水资源保护加强对乡村水资源的保护,包括河流、湖泊、水井等。
禁止乱排污水、乱倒垃圾等行为,加强对水质的监测和治理。
5. 宣传推广标准5.1 乡村宣传活动组织乡村宣传活动,包括乡村文化展览、民俗表演、手工艺品展销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全文2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全文精选2篇(一)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工作,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村清洁是指农村环境的整洁、卫生和美化。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农村环境美化等。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垃圾处理能力。
第五条农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配合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组织的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保持农村道路、水渠、河湖、农田等环境的清洁和畅通。
第七条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美化,提高农村的景观水平,培育农村特色文化。
第八条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工作计划。
第九条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乡村清洁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活习惯。
第十条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对乡村清洁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个人和单位在乡村清洁工作中的优秀表现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全文精选2篇(二)根据最新消息,经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正式实施。
该条例旨在加强乡村清洁工作,促进农村环境整治和农民生活质量提高。
根据条例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将加强乡村环境保护,提升农村垃圾处理和卫生设施建设水平。
同时,加强对农村环境卫生的监督和管理,重点打击乡村环境污染行为和乱倒垃圾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农民环境保护意识的宣传教育,推动农村环境文明建设。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乡村环境保护责任的划分和农民的义务,明确了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确保条例的落地实施和乡村环境的真正整治。
广西普法考试《”七五“普法读本(一)》题库11第十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题型分数单选题3.2单选题3.2单选题3.2单选题3.2单选题3.2单选题3.2单选题3.2单选题3.2单选题3.2单选题3.2多选题3.2多选题3.2多选题3.2多选题3.2多选题3.2多选题3.2多选题3.2多选题3.2多选题3.2多选题3.2判断题3.2判断题3.2判断题3.2判断题3.2判断题3.2判断题3.2判断题3.2判断题3.2判断题3.2判断题 3.2说明:1、题型必须2、选项只对选择题有效,其他题型可选项为空。
选项个数为3~8个;多个选项之间用“;”隔开。
题目内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的是( )。
负责组织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的是( )。
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 )技术规范和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按照( )的原则和村规民约向有关单位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的规定,保洁费应当专款专用,其收取和使用应当至少( )公布一次,接受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的规定,保洁员由( )雇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在新建住房时,应当配套建设( )。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 )开展乡村清洁工作,参照乡村清洁条例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适用于本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 )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和完善乡村清洁村规民约,将下列哪些事项纳入村规民约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的规定,保洁员主要承担哪些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措施推动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 )。
规章制度:乡村清洁条例

规章制度:乡村清洁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
农林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农林场的清洁活动,其他单位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的清洁活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检查、考核等方式,对乡村清洁工作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乡村清洁设施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乡村建设沼气池等设施,综合处置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生产、生活废弃物。
第十条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doc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乡村清洁工程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农户是乡村清洁工程的参与主体和受益者。
下文是广西乡村清洁条例,欢迎阅读!广西乡村清洁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
农林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农林场的清洁活动,其他单位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的清洁活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检查、考核等方式,对乡村清洁工作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乡村清洁设施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乡村建设沼气池等设施,综合处置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生产、生活废弃物。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乡村清洁工程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农户是乡村清洁工程的参与主体和受益者。
下文是广西乡村清洁条例,欢迎阅读!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
农林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农林场的清洁活动,其他单位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的清洁活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检查、考核等方式,对乡村清洁工作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乡村清洁设施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乡村建设沼气池等设施,综合处置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生产、生活废弃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6•【字号】•【施行日期】200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二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中不断取得成效,调动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开展城乡清洁卫生运动的主动性、积极性,提高我区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水平,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和原则(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成绩显著的市、县(市、区)、乡镇以及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二)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获奖条件(一)优秀城市、县(市、区)。
1.必须先获得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南珠杯”竞赛活动的奖励。
2.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组织体系健全,各项制度建设完善,措施落实到位。
3.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大,及时配置、更新相关设施,不断规范、完善各项管理,集中力量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取得显著成效。
4.违法建设得到有效治理,城镇建成区的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覆盖率要达到100%,城市容貌分别达到我区城乡容貌标准规定的城市或县城标准。
5.城市或县城污水处理与垃圾综合处理设施的建设高于同类城市或县城水平。
6.宣传教育广泛,市民的“城乡清洁工程”基本知识知晓率高于80%。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草案)的说明以下是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草案)的说明,欢迎阅读!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及依据多年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乡村清洁工作,全区乡村卫生状况不断改善。
特别是自2013年"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重大活动开展以来,乡村清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体现在:一是乡村清洁基础设施明显改善。
公共基础设施投资涌向乡村,形成"政府出一点、社会筹一点、外出创业人员赞助一点、群众集资一点"的良好局面。
二是群众主体作用明显增强。
各级政府积极推动、引导,通过村民委员会、清洁乡村理事会、保洁协会等组织开展乡村清洁活动,在清洁家园、水源、田园方面实施综合整治,形成群众筹资筹物、投工投劳,干部群众联手共建美好家园的良好机制。
三是乡村清洁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完善,形成了上下联动的责任机制、多元支撑的资金投入机制、依靠群众的动力机制、村规民约的内部管理机制。
为了总结活动经验,巩固活动成果,将经验、成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形成深入持久地推进"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重大活动的长效机制,更好地发挥法规在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保障作用,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同时,参考借鉴了四川省的地方立法经验。
二、起草与审查经过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下达后,自治区"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乡村办)作为起草单位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于同年8月,将《条例(送审稿)》送自治区法制办审查。
自治区法制办修改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后,发函征求了14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32个区直部门、单位意见,同时还在政府法制网上全文公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30•【字号】桂政发[2006]64号•【施行日期】200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精神,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现就全区开展城乡清洁卫生运动,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重要意义(一)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就是要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和城乡容貌秩序两大方面的管理工作,营造清洁、整齐、优美的城乡环境。
近几年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我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乡环境卫生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
但由于我区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城乡环境卫生状况还较差,全区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摊点乱摆、车辆乱放、垃圾乱扔、广告乱贴、施工乱象等“脏乱差”现象。
同时,违法建设屡禁不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给城乡居民带来不便,对营造发展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切实改进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作风的需要,是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重要保障,也是各级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
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是与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相适应的,反映了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区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
大力开展城乡清洁卫生运动,彻底改变城乡环境卫生面貌,形成清洁、整齐、优美的城乡环境,对于改善城乡居民工作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营造安宁和谐的社会环境,以及优化投资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美丽广西清洁乡村

美丽广西清洁乡村一、背景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位于中国南部,是中国著名的旅游目的地之一。
其自然风光独特,拥有丰富的民族文化和历史遗迹。
然而,随着旅游业的发展,乡村环境逐渐受到污染和破坏,影响了广西的美丽形象和乡村居民的生活质量。
因此,为了保护广西乡村的生态环境和提升其美丽程度,我们制定了以下标准。
二、标准内容1. 乡村环境卫生1.1 建立垃圾分类体系,包括有机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处理。
1.2 定期开展村庄清洁日活动,清理垃圾、扫除街道、修剪植被等。
1.3 提供足够的垃圾箱和垃圾袋,并设置明显的标识,方便居民投放垃圾。
2. 水环境保护2.1 加强农村污水治理,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农村污水的处理达到国家标准。
2.2 加强水源保护,禁止乱倒废水、废弃物等对水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
2.3 提倡居民节约用水,开展水资源的宣传教育活动。
3. 绿化美化乡村3.1 加强乡村绿化建设,种植各类乔木、灌木和花草植物,提升乡村的美观度。
3.2 建立乡村公园和休闲广场,提供居民休闲娱乐的场所。
3.3 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增加乡村的绿色空间,改善空气质量。
4. 文化遗产保护4.1 保护乡村的传统建筑和文化遗产,修缮古老建筑,保留传统手工艺品制作技艺。
4.2 开展文化活动,如传统节日庆祝、民俗表演等,传承和弘扬广西的民族文化。
5. 旅游资源开发5.1 挖掘乡村的旅游资源,制定旅游线路和景点推介,吸引更多游客前来参观。
5.2 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包括住宿、餐饮、交通等,提升游客的满意度。
5.3 加强旅游管理,保护景区环境,维护游客的安全和权益。
三、实施措施为了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相关部门的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在乡村清洁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
2.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3. 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对违反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4. 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对乡村清洁工作进行评估和督导。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7]15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7.02.13【实施日期】2007.02.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二月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一、前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区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城乡规模不断扩大,城乡容貌发生了巨大变化,环境质量明显提高。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步骤,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是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客观需要,是全区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
编制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对进一步推动我区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和谐进步,构建和形成“一轴两廊”和“四群四带”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新格局,增强对外开放活力,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本规划将按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2008年)、三年奋斗期(2009年)和五年发展期(2011年)三个阶段推进。
“城乡清洁工程”主要包括城乡环境卫生和城乡容貌秩序两大方面的内容。
城乡环境卫生是指城乡公共空间环境的卫生整洁。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主要包括城乡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城乡街巷、道路、居住区、公共场所、水域等区域和乡村的环境保洁,城乡垃圾、城镇污水、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除、运输、中转、处理、处置、综合利用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最新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最新规定2016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最新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广西乡村清洁管理上升到法律层面。
6月下旬以来,柳州市通过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宣传活动,在城乡形成人人学《条例》、知《条例》、用《条例》的良好氛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最新规定:1.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推动“美丽平果”乡村建设活动走向法制化轨道。
2.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
3.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4.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6.禁止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
7.禁止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9.禁止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附:广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答记者问为了将乡村清洁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形成深入持久地推进“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重大活动的长效机制,我区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7月1日起,条例将全面施行,会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什么影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广大读者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管的对象有哪些?答:条例管的范围是我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
管的对象主要是我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地域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驻乡村的中直、区直单位,虽然其与当地不存在隶属关系,但也应遵守本条例规定开展乡村清洁工作。
最新乡村清洁条例学习总结

学习《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心得体会 xx年6月1日,我们全校一起学习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我觉得我们都生活在广西这片热土上,这是我们共同的家园。
让我们的家园更美丽,更清洁,必须动员全员参与,每个人都出一份力,献出一份爱。
我相信每个人都会在这个学习中有所收获。
以下是个人在学习中的学习心得。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一共六章,四十五条,内容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乡村清洁设施第三章乡村清洁规范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其中有几条条例深深的印在我的脑海里: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
(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
(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
(四)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九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村民应当将建设、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到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多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宣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
条例》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6.06.22
【实施日期】2016.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自治区戒毒局,各市司法局:
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这是全国第一部涉及乡村清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引领和推动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法规。
《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实施对加快推进广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广西”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为推动《条例》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法治宣传氛围,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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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以下简称《广西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1.《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
2.乡村清洁工作遵循的原则是什么?《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三条规定,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3.乡村清洁工作机制是什么?《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
农林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农林场的清洁活动,其他单位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的清洁活动。
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检查、考核等方式,对乡村清洁工作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
4.人民政府对乡村清洁设施的职责是什么?《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乡村建设沼气池等设施,综合处置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生产、生活废弃物。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5.村民委员会可以将哪些事项纳入乡村清洁村规民约的内容?《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乡村清洁村规民约,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的内容:(一)保洁员的雇用、保洁费的筹集和使用;(二)村民清扫打理自家庭院、房前屋后卫生的行为规范;(三)生产、生活废弃物的处理规范;(四)维护乡村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五)爱护乡村清洁设施的行为规范;(六)违反乡村清洁村规民约的处理措施。
6.乡村清洁日常卫生保洁费来源有哪些?《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和村规民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保洁费。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村屯日常卫生保洁。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日常卫生保洁给予适当补助。
7.保洁员报酬由谁支付?其工作职责是什么?《广西》第十五条第二、第三款规定,保洁员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雇用。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按照约定向保洁员支付劳务报酬,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保洁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乡村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二)生活垃圾收集、分类和清运;(三)乡村清洁设施的日常维护;(四)协助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收取保洁费;(五)乡村清洁的日常宣传教育;(六)制止、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8.单位和个人如何维护乡村清洁卫生?《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四)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五)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六)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9.乡村生活垃圾应当如何处理?《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乡村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措施推动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村设有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接纳具备转运条件的乡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处理;不具备转运条件的乡村应当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合理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技术就地进行处理。
10.乡村畜禽养殖应当如何规范?《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依法关闭或者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置设施并正常运转,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散养密集区应当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鼓励和支持畜禽散养户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种植业消纳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11.如何保障乡村饮用水安全?《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乡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划定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水质监测和卫生防护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推进连片集中供水;开展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排污口、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排查和清理,消除污染隐患。
禁止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以及从事影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保障乡村饮用水安全。
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饮用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建成后的乡村饮用水工程项目供水水质卫生安全。
12.保障田园清洁的主要措施有哪些?《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清除、处理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可降解、无污染农用薄膜,推广生态农业、绿色植保和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农业清洁生产技术,促进农业环境改善,确保农产品安全。
第二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秧盘等,及时清理、回收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对环境的污染。
13.公路、乡道、航道保洁工作由谁负责?《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公路及其用地范围的保洁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及其用地范围的保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的保洁工作。
14.铁路保洁工作由谁负责?《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负责铁路沿线站点、铁路货场以及铁路沿线封闭设施以内区域的保洁工作;未设置封闭设施的,负责铁路用地范围内区域的保洁工作。
15.河道、水库保洁工作由谁负责?《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职责负责河道水工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保洁工作。
利用河道、水库进行旅游、餐饮、娱乐、养殖等活动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经营管理区域的保洁工作。
16.乡村清洁经费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是怎样的?《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主导、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涉农资金的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7.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乡村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有何优惠?《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乡村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18.社会力量能否有偿参与乡村清洁工作?能。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鼓励通过聘请乡村清洁服务商等方式,为乡村垃圾清扫、收集、转运、处理等提供专业化、标准化服务。
附录:案例案例一:村民王某在自家门前的乡村道路上堆存粪便,不仅影响道路通行,而且影响公共卫生,街坊邻居意见较大。
请问:根据其行为,王某应受到何种处罚?参考答案要点:根据《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对于王某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王塘村村民李某在王塘水库(王塘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投资修建养猪场场,规模养殖生猪一千头。
由于资金有限,其未配套建设可正常运转的粪便、污水处置设施。
请问:根据其行为,李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参考答案要点:李某修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未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置设施,且是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畜禽养殖场,其行为违反了《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