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一审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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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劳动用工合同纠纷案一审代理词刘**诉庆阳土特产品公司劳动用工合同纠纷案一审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受当事人委托及拓原律师事务所委派,本人依法担任刘**的代理人,通过庭前调查取证,庭审调查质证,现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对方及代理人提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案纯属无稽之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xx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庆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已于20xx年5月9日,作出不于受理决定书。
因此人民法院受理并无不当。
二、原告刘**与庆阳土特产公司品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是不容争议的。
1、刘**是以该单位特业青年身份于1992年进入庆阳土特产品公司的,并经公司培训上岗,安排在庆阳土特产品公司农副科上班,后有调到综合经营部上班,直到1995年6月。
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后,根据国家政策及该企业性质,原告刘**与庆阳土特产品公司的关系依法转为社会劳动合同制用工,并建了新的劳动关系,至于单位未与其明确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
2、从1995年至20xx年原告刘**与庆阳土特产产品公司签订的沿街内部门市承包经营合同属企业内部职工承包经营关系,是企业改制后的一种新型生产经营关系,并不影响其与企业事实上劳动关系的存在。
从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1995年至20xx年承包经营合同,及上交管理费的大量票据均可以看出是内部承包,也就是说刘**内部职工承包,而不是社会人员承包。
还有单位以给内部职工的优惠承包条件(不交房租,只交管理费)来抵顶工资等事项均说明不同与无劳动关系的社会人员承包方式。
3、土特产公司不与原告刘**明确签订书面合同,且时间超过一年(十四年),依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20xx年1月1日实施),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期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纠纷诉讼代理词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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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法庭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
我是[甲方/原告/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本案的委托人。
首先,我要对法庭的聆听和审理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也要
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表示由衷的尊重和期待。
本案是一起涉及劳动争议的纠纷案件,我将结合事实和法律条款,就我所代理的一方的诉求和请求向法庭进行陈述和说明。
首先,我要再次强调本案的事实是[简要概括涉及的事实]。
根据
事实及相关证据,我将向法庭提出以下几点诉求:
1.关于[第一项诉求],我们主张[相关法律条款和理由]。
我们提
出的证据清晰地表明[证据相关内容],证据充分证实了我们的主张。
2.关于[第二项诉求],我们主张[相关法律条款和理由]。
根据我
们提供的证据和法律条款,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即[结论内容]。
3.关于[第三项诉求],我们主张[相关法律条款和理由]。
我们认为[相关理由],我们所提供的证据和法律条款都能够证明我们的主张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根据事实和法律,我们请求法庭做出以下判决:
1.关于[第一项诉求],我们请求法庭[具体的请求内容]。
2.关于[第二项诉求],我们请求法庭[具体的请求内容]。
3.关于[第三项诉求],我们请求法庭[具体的请求内容]。
最后,我要再次强调我代理的一方的诉求和请求,并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我相信法庭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符合正义和公平的判决。
谢谢法庭的聆听和审理。
以上就是我们的诉讼代理词。
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代理词
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案代理词劳动争议纠纷⼀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经过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结合庭审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资⽀付凭证或记录(职⼯⼯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单位招⼯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等,证⼈***两位证⼈的证⼈证⾔能够清楚的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另外,原告作为被告公司员⼯,被告公司为了激发员⼯积极性,曾向原告提供***作为员⼯的福利,也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应该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若补缴不成赔偿相应的损失。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关于“⽤⼈单位⾃⽤⼯之⽇起即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的规定,原告与被告⾃2011年9⽉起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72条规定,⽤⼈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照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三)因⼯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育。
”社会保险包括养⽼保险、医疗保险、⼯伤保险、失业保险、⽣育保险等。
因此,被告应为原告补缴2011年9⽉⾄2012年7⽉期间的养⽼保险、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如果不能补缴,被告必须赔偿原告等额损失。
其中其中养⽼保险损失3275元/年×2个⽉×9÷12=4912.5元,失业保险损失675元/⽉×3个⽉=2025元,医疗保险损失20000元。
三、被告应向原告⽀付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倍⼯资差额33600元《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1⽇起施⾏,但被告⾄今未依法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代理词---律所起草
劳动纠纷一案一审的代理意见尊敬的审判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天津xxx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xxx 代理公司与xxx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阶段的代理人。
根据现有的证据和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天津市x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6日作出津xxx劳仲案字(2014)第619号《仲裁裁决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贵院依法维持该裁决。
原告主张第一、三项请求,2014年5月4日作出的津xxx劳仲案字(2014)第302号《仲裁裁决书》和2014年6月29日作出的津xxx劳仲案字(2014)第423号《仲裁裁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第302号《仲裁裁决书》已申请执行当中,故原告的主张无法律依据;原告主张第二、四、五项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又不能证明其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的证据;原告主张第六项请求因超过仲裁时效仲裁委不予支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故,被告认为天津市xxx区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贵院依法维持该裁决。
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一至七项诉讼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三次申请仲裁,多次到被告企业无理取闹,已严重影响其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被告每次仲裁后都在积极履行其裁决义务,但原告利用自己的空闲时间使得被告陷入诉讼的泥潭当中。
被告恳请贵院依法维持津xxx劳仲案字(2014)第619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原告的全部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被告恳请贵院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尊严。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避免使企业陷入诉讼的泥潭,使得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给社会带来不稳定、不和谐因素。
此致天津市xxx区人民法院代理人:2014年10月14日。
劳动诉讼代理词
劳动诉讼代理词劳动诉讼代理词。
代理人基本信息,发表代理词如下:原告所称被告属于自动离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由于原告的过错,被告目前处于待岗状态,被诉人应按法律规定补发被告此期间的工资以及完善工龄计算等手续。
事实与理由。
请求法院追究原告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代理人签字,日期。
在法院进行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请了诉讼代理人,那么在庭审过程中,诉讼代理人就会宣读其诉讼代理词,那么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代理词怎么写呢?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劳动争议案件一审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原告(某人民医院)与被告(容某)劳动争议一案,我接受被告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的庭审。
现根据本案相关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庭审,发表代理词如下,请予以采纳:一、双方的争议不属于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而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有权审理该案。
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可以得知,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是非常狭窄的。
主体方面只有国家事业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在人事管理行为方面(实体与程序方面)被限制为“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三类争议。
而本案双方之间是因工作安排、补签劳动合同、补缴社会保险及待岗期间生活补助费等所发生的争议,并不属于因辞职、辞退而发生的争议;其次,被告是退伍后服从政府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安置到原告处工作的全民固定工,双方未曾签订过任何形式的聘用合同,不存在所谓的聘用合同关系,更谈不上是什么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原告系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
被告经赤坎区劳动局备案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固定工,从1985年安置到原告处工作,就已经与原告建立了劳动关系。
劳动纠纷代理词
劳动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法院:
本案是一起劳动纠纷案件,本人代理原告方向法院提出以下代理词:
一、案情概述
原告方在被告方某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大、工作环境差而患上了职业病。
在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被告方拒绝承认事实,并未依据法律规定为原告方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原告方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方承认其职业病认定及赔偿相关损失。
二、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职业病是由于工作受到危害,引起的疾病。
在原告方工作期间,其工作环境存在严重危害,使其患上职业病,公司应按照法定程序承担工伤认定及赔偿责任。
被告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了侵权行为,应为其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事实证据
1、原告方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及病历报告
2、原告方提供的工作证明及部门领导证明
3、原告方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及被告方拒绝认定的函件
4、现场勘查记录
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方在工作期间因受到危险而患上职业病,被告方未按照法律规定承认工伤认定请求,造成原告方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诉讼请求
1、依法认定原告方患职业病事实
2、被告方承担因职业病造成原告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
3、依法赔偿原告方因致使职业病的损害赔偿
五、代理意见
本人在代理原告方的过程中,根据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案原告方有理有据,被告方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本人请求法院依法审理本案,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判决被告方依法赔偿原告方因职业病所受损失。
以上是本人的代理词,希望法庭能够公正裁决,维护正义。
谢谢!。
劳动纠纷代理词范文
劳动纠纷代理词范文# 劳动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您好!我是[劳动者姓名]在本次劳动纠纷案件中的代理人。
今天站在这里,就像要把一个被揉得皱巴巴的故事捋直了给大家看一样。
咱们来看看这个事儿的开头。
我的当事人[劳动者姓名]那可是怀着满腔热血进入[公司名称]工作的,就像一个即将踏上冒险之旅的勇士,满心期待着在这个公司大展拳脚,闯出一片天地。
可是呢,谁能想到,这一路是坑坑洼洼,充满了波折。
从劳动合同说起吧。
这合同啊,就像是一场游戏的规则手册。
公司在里面设了不少让人迷糊的条款,就像游戏里那些隐藏的陷阱。
比如说工作时间,合同上写得模模糊糊,导致我的当事人经常被要求加班,而且加班还没有合理的报酬。
这就好比让一个人干活,却不给足饭吃,这哪行呢?我的当事人就像一头老黄牛,任劳任怨地干着,可是公司不能把这当成理所当然啊。
再说说工资待遇这一块。
工资对于劳动者来说,那可是实实在在的生活保障,就像我们每天都要吃的米饭一样重要。
公司呢,总是以各种莫名其妙的理由克扣工资。
一会儿说这个任务没完成好,可是这个任务的标准就像个橡皮筋,可松可紧,全凭公司说了算。
这就像一个裁判在比赛的时候,一会儿改这个规则,一会儿改那个规则,让运动员怎么玩?我的当事人感觉自己就像是在迷雾中奔跑,完全不知道自己到底该怎么做才能拿到应得的报酬。
还有工作环境,那简直就是一个“战场”,但不是那种充满斗志的好战场,而是一个让人身心疲惫的“烂摊子”。
设备陈旧、空间狭小,而且安全隐患就像隐藏在草丛里的蛇,随时可能冒出来咬一口。
我的当事人每天在这样的环境里工作,提心吊胆的,就像走在钢丝上一样。
公司却对这些问题视而不见,就像一个粗心的房东,只知道收房租,却不管房子破成什么样。
咱们再聊聊辞退这件事。
公司辞退我的当事人就像扔掉一个用旧了的工具一样,随随便便,没有任何合理合法的理由。
这就好比你在路上走着走着,突然有人把你推到一边,还说你不应该在这里走,可是你明明走的是正道啊。
一案代理词精选5篇
一案代理词诉一案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根据《诉讼法》第条之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
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代理词(劳动争议)审判长:因原告敖X与被告重庆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X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依法委托我为其诉讼代理人。
在庭审前,我对本案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调查,充分了解案情,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刚才也听了法庭庭审调查,综合全案证据材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
现就本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赔偿金的问题。
首先,此处的赔偿金是指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间的劳动关系,且不予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下而提出的。
劳动纠纷案件代理词
劳动纠纷案件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人,我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件事实,就工资拖欠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两大核心问题,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审慎考虑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一、案件基本事实原告于2021年5月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客户服务主管职务,双方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职期间,原告始终秉持敬业精神,勤勉尽责。
然而,自2023年12月起,被告公司无故拖欠原告工资,至今累计拖欠金额为XX元。
更为恶劣的是,被告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未经法定程序,未提前通知原告或支付经济补偿,单方面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此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工资拖欠问题的代理意见1.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被告公司的拖欠行为显然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2.具体依据:原告每月应发工资为XX元,被告公司累计拖欠工资总额为XX 元。
原告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要求被告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并请求滞纳金作为补偿。
3.法律后果: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
被告公司应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代理意见1.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需遵循法定程序及事由。
被告公司未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提前通知义务,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擅自解除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2.未履行合法程序:被告公司未与原告协商,未提前通知,且未支付补偿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劳动权利。
3.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
原告工作年限为3年,依法应得经济补偿金为XX元,故赔偿金总额为XX元。
四、原告的损害及赔偿请求1.支付拖欠工资:请求法庭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资XX元,并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计算滞纳金。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律师代理其与原告********一案一审诉讼代理人。
在开庭前代理人对本案情况做了详细的了解,通过庭审,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经劳动仲裁委庭审已调查清楚并认定被告是在原告工地干活,原告是承包了***有限公司的工程,而后分包给了***,但***属于没有安装资质的个人,被告在干活时不慎摔伤,原被告及第三人都承认上述事实。
经过庭审中证人****也证实他们都是为原告工作,负责安装彩钢板,**年**月**日,因雪大影响施工,故原告指挥被告到彩钢板上面扫雪,导致摔伤,原告对已被告受伤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即表示认可,且事后医药费也是原告所承担。
因原告未为被告提供工作服,发放工作证,故被告只能提供相关的证人证言证实双方的劳动关系。
根据被告提供的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存在。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故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劳动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故***劳动争议仲裁委有管辖权。
被告是在原告承包的****有限公司工地工作,合同履行地为***,且被告已参加***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庭审,未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管辖异议,原告已认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本案,故其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中,劳动仲裁委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贵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审代理词(仲裁不认定劳动关系)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某(以下简称“原告”)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与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与诉讼,经过法庭调查及辩论,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现有的《深圳XX通讯录》、《1月份考勤表》、《辞退结算单》、《原告王某某工商银行深圳XX支行的转账记录》、《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另外深圳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也能够证实原告王某某系被告公司前员工,且是因劳动争议发生纠纷。
因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结合以上证据事实,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应当支付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之间共计7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51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被告与原告在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被告并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应该向李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即支付原告从2017年9月份至2018年3月份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即:8000+8000+10000+10000+10000+5000=51000元。
三、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2018年2月至2018年3月5日的工资共计5000元。
被告仅支付了原告8月份、9月份、10月份、11月份、12月份及1月份的辞退工资,但是并未支付原告2月1日至3月5日期间的工资,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月1日至3月5日期间共计5000元工资。
用工单位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
用工单位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原告某某诉某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二的委托,担任其委托代理人出庭履行代理职责,经过法庭调查,根据本案调查事实与相关法律法规,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纳:一、被告二与原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法不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责任1.被告二并未违反与被告一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的约定义务及《劳动合同法》第62条所规定的法定义务。
2.原告被派遣至被告二单位工作,与被告二之间用工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真正“东家”是被告一,而不是被告二,享有单位解除权的只能是被告一,被告二无权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被告二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
3.本案中原告多次违反被告二单位规章制度,经常请假、擅自找人替班、旷工、吵架、打架等,法庭调查阶段所出示的考勤表、车间同事证明书,公安分局调解记录可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被告二有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原告退回派遣公司,对此不存在应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二、,被告二无需承担连带责任1.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1)劳动派遣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事实;(2)劳动派遣单位违法事实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了损害。
这里所谓的损害,应是指对派遣劳动者各种劳动权利和利益侵害所造成的后果,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这里的损害应是可以确定的,即可以通过金钱计算加以确定从而获得赔偿;2.本案中被告一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被告一负责生产现场管理,未经授权无权代表被告一解除与原告间的劳动关系,享有单位解除权的只能是被告一。
劳动关系争议案代理词-范本(定稿)
劳动关系争议案代理词-范本(定稿)第一篇:劳动关系争议案代理词-范本(定稿)劳动关系争议案代理词审判员:经过法庭调查,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劳动关系成立,应予确认,其理由如下:国家劳动人事社会保障部鉴于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个体工商户为逃避责任,雇佣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的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耒不利影响这一实际情况,发出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原、被告完全符合劳社部规定的情形:1、被告的工商登记情况证明被告是经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符合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原告是成年人,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2、从2002年起,被告聘用原告为被告的管道工,受被告劳动管理,从事被告安排的为被告客户安装管道劳动,被告给原告的工资报酬2004年农历11月前为每天40元,2004年农历11月后为每天50元。
证人李木水证言证明,2003年他向被告买耒水管等材料,被告沈君福放的样,被告二次安排原告为他家安装,弯头、接头等材料原告从被告店里带来,安装完毕后,材料连安装费他与被告一并结算。
证人朱寿岳证言证明2004年他向被告买耒水管等材料,被告安排原告为他家安装,弯头、接头等材料原告从被告店里带耒,安装完毕后,材料连安装费他与被告一并结算。
证人谢桂花证言证明,2005年1月初前后,她家向被告购买水管等材料,被告安排原告为她家安装,2005年1月9日原告在她家安装时跌伤后,沈君福开车到俞店把原告送医院医伤(注:被告当庭承认这一事实以及为原告支付了700元医疗费的事实),被告又安排另一个管道工耒安装,安装好后,材料连安装费她与被告一并结算,共1100元。
劳动争议一审代理词
劳动争议一审代理词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A一审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C律所接受原告A的委托,指派我担任A诉B劳动争议纠纷原告A 一审阶段的代理人。
根据庭审调查以及《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且未按时支付2014年9月至11月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当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拖欠工资及拖欠工资的赔偿金。
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账单及考勤表,可以确认原告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在被告处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十二条、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B 自始至终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劳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告B一直未予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一年时间,而被告却只向原告发放九个月的工资,2014年9月至11月的工资却未按时发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逾期未支付的,应当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原告加付赔偿金。
二、原告自2013年12月起到被告处工作后,双休日、法定节假日被告均不同程度的安排原告加班,故,被告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原告自2013年12月起到被告处工作后,双休日、法定节假日被告均不同程度的安排原告加班,特别是2014年6月1日至8月8日GMP认证期间,安排原告住在公司,每晚加班到凌晨两三点,但由于加班的考勤表在被告处,原告无法取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争议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证明原告加班事实的证据是由被告掌握管理的,应当由被告提供,被告不提供,应当按照原告的主张计算加班费。
劳动案代理词(共5篇)
劳动案代理词(共5篇)第一篇:劳动案代理词代理词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申请人安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的代理人。
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职责,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一、被申请人与****没有事实劳动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曾经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其提起的所谓劳动争议更是无从谈起,无须对其承担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应依法驳回其仲裁请求。
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称,其于2013年11月28日进入被申请人的公司工作,从事补漆工作。
但申请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任何直接的关系,被申请人从来都没有委托或者聘用申请人从事过任何工作,也从来没有直接支付过工资或任何形式的报酬给申请人,被申请人甚至根本不认识申请人。
二、申请人诉称其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其应承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现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曾经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的证据。
申请人提供的所谓对账单和家具采购安装合同,也并不符合劳动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要件。
主要表现为: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无书面的劳动合同。
2、申请人没有任何被申请人与之直接发生工资关系的凭证。
3、申请人也没有“工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申请人提供的采购安装合同本身并不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另外申请人称***出具的所谓对账单,由于***没有出庭作证,单凭一张单据的真实性无法予以证实,即使是真实的***也无权代表公司出具任何劳务结算单。
由此可见,本案中申请人从法律上并未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合同,也未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没有构成劳动关系,则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所提供的仲裁请求应予以驳回。
三、被申请人在外承揽的业务有需要雇佣劳务的,均与具体施工人签订劳务合同,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从来没有任何劳务合同。
劳动争议一审代理词
A一审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C律所接受原告A的委托,指派我担任A诉B劳动争议纠纷原告A一审阶段的代理人。
根据庭审调查以及《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且未按时支付2014年9月至11月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当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拖欠工资及拖欠工资的赔偿金。
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账单及考勤表,可以确认原告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在被告处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十二条、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B自始至终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劳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告B一直未予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一年时间,而被告却只向原告发放九个月的工资,2014年9月至11月的工资却未按时发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逾期未支付的,应当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原告加付赔偿金。
二、原告自2013年12月起到被告处工作后,双休日、法定节假日被告均不同程度的安排原告加班,故,被告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原告自2013年12月起到被告处工作后,双休日、法定节假日被告均不同程度的安排原告加班,特别是2014年6月1日至8月8日GMP认证期间,安排原告住在公司,每晚加班到凌晨两三点,但由于加班的考勤表在被告处,原告无法取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争议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证明原告加班事实的证据是由被告掌握管理的,应当由被告提供,被告不提供,应当按照原告的主张计算加班费。
劳动争议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告XXX委托,担任XXX诉XXX有限公司劳动赔偿金纠纷一审诉讼代理人。
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所谓的双倍工资请求应不予支持,对其双倍工资的算法更是无法律依据。
1、原告与我方签订了有劳动合同,不存在双倍工资的情形。
20XX年XX月X日我方依法与原告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月X日,其试用期为20XX年X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由此,我方不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内容。
原告明知已签订合同而故意歪曲事实隐瞒真相,有骗取高额双倍工资的嫌疑。
因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2、退一步讲,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得知,其主张双倍工资的权利应当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此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时效,应不予支持。
3、再退一步讲,其原告计算双倍工资的算法有驳于法律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这表明超过一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11个月的两倍工资;满一年后,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两种法律后果同时适用。
但支付两倍工资的时间不是一直支付至实际订立合同时止,而是到法律拟定的事实即“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换句话说即最多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条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而其第二款之规定是针对于该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项情形,即“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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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审判员: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人根据本案原告1、原告2、原告3、原告4、原告5的委托,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本案的庭审活动。
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
1、原告1的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2011年11月30日,原告
2、原告
3、原告4的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
除原告5外,其余四人的劳动合同均到2010年10月31日到期。
但是,原告1的社保一直延续缴纳到2012年4月,原告2、原告3、原告4的社保一直延续缴纳到2011年6月,并且该社保缴纳的事实在劳动仲裁阶段,也已经得到X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查明认定。
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被告2没有提出劳动合同续签,但也没有办理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手续,如社保退工,并且继续愿意为原告缴纳社保,能够充分说明原告1、原告2、原告3、原告4与被告2之间的劳动关系是继续存在的。
被告2辩称劳动合同终止后又多缴纳得社保是由于员工的工作失误,这样的说辞过于牵强,如果是员工的失误,那么被告2应当举证员工工资失误的证据。
现被告2以劳动合同已经于2010年10月31日终止,从而主张已过仲裁时效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原告1、原告2、原告3、原告4在2010年10月31日劳动关系终止之后一直在为被告1做项目维护工作,并且被告1没有反对这种状态的持续。
2、退一万步,即使法庭认定了原告1、原告2、原告
3、原告4与被告2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10年10月31日,经济补偿金给付纠纷仲裁时效起算时间应当从办理交接手续时开始往后计算1年。
2010年10月31日,原告1、原告2、原告3、原告4与被告2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被告2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没有主动续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付经济补偿金,更没有与原告1、原告2、原告3、原告4办理交接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因此,经济补偿金给付纠纷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并不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也不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送达劳动者之日,而是应当在原告1、原告2、原告3、原告4办理交接手续时给付。
一般来说,从时间顺序上,应当被告2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作出时间在先,原告1、原告2、原告3、原告4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后。
所以经济补偿金给付纠纷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办理交接手续时开始往后计算1年。
3、对2010年9月29日被告1发往被告2的派遣退回通知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因为不能确定这份通知书是2010年10月29日当天的,还是劳动争议发生后两被告相互串通补发的通知书。
4、关于工资支付的方式
劳动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工资支付的方式,但该约定不能以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5、押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押金不存在仲裁时效,首先被告1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收取劳动者押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次,押金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也是应当及时返还劳动者的。
6、被告2对原告5的劳动合同解除是违法解除。
2012年2月14日,被告2以原告5连续旷工5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2012年2月1日被告2对原告5发出的通知书,原告5从未收到过,何谈“逾期”?其次,原告5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告2的规章制度中没有确切规定“连续旷工五天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即使劳动合同中有有关旷工的约定,但该条款并没有向原告5充分解释说明,并且一份规章制度有效适用的要
件有三:内容合法、民主程序以及公示程序。
在民主、公示程序均已履行的基础之上,制度本身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性就成为最为重要和关键的考量因素。
倘若制度本身内容不合法,即使所有的员工都未表示异议且如实签收,该规章制度仍不可作为处理处分员工的依据;最后、用人单位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事实,即“连续旷工五天”的证据。
以上代理意见,请审判员予以充分考虑!
上海XX事务所 XX律师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