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最新个人所得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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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令《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令《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
第17号令
37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2007.01.13
第18号令
38
国家税务总局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2009.1.20
第19号令
39
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2010.02.10
第20号令
40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2010.02.10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
2000.01.17
国税发[2000]13号
13
国家税务总局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2000.02.25
国税发[2000]38号
14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2000.05.16
国税发[2000]84号
15
国家税务总局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国税发[1994]31号
7
国家税务总局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03.31
国税发[1994]89号
8
国家税务总局
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
1994.11.09
国税发[1994]244号
9
国家税务总局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
1994.12.26
国税发[1994]267号
10
国家税务总局
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21号令
41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2010.02.10
第22号令
二、失效或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2010年个税税率表 (2)

2010年个税税率表 (2)

2010年个税税率表引言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对个人所得进行征税的一种税收制度。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个人需要按照一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文档将介绍2010年的个税税率表,帮助人们了解在该年度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个税税率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规定,2010年的个税税率表如下:个人月应纳税所得额(单位:元)税率速算扣除数(单位:元)不超过15003%0超过1500至4500(含4500)10%105超过4500至9000(含9000)20%55525%1005超过9000至35000(含35000)30%2755超过35000至55000(含55000)35%5505超过55000至80000(含80000)超过8000045%13505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个税税率表,可以利用以下公式来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个人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例如,如果一个人的个人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元,根据上表可以找到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元。

那么该人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个人所得税 = 5000 × 20% - 555 = 945因此,该人的个人所得税为945元。

免税额和减免在2010年个税税率表中,每个纳税人可以享受导入适用的不同的免税额和减免。

1.免税额:每个纳税人可以享受一定的免税额,免税额是直接从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金额,从而减少实际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减免:有些纳税人可以享受个税减免。

减免是通过一些社会保险费、医疗费等途径实现的,减免额度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有所改变。

具体的免税额和减免额度可以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计算。

需要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仔细核对相关的规定和说明。

总结2010年个税税率表是一个规定了纳税人在该年度内按照不同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表格。

根据个税税率表,纳税人可以按照所得额和相应税率进行计算,了解自己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010年个税税率表 (2)

2010年个税税率表 (2)

2010年个税税率表简介2010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一种表格。

根据个人的收入水平来确定适用的税率,通过适用税率和税前收入的乘积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金额。

本文将详细介绍2010年个税税率表的具体内容。

个税税率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2010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如下: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不超过1500元3% 0超过1500元至4,500元10% 105超过4,500元至9,000元20% 555超过9,000元至35,000元25% 1,00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30% 2,755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35% 5,505超过80,000元45% 13,505注:以上表格中的金额均为人民币(RMB)。

计算示例使用2010年个税税率表,我们可以通过以下示例来说明具体的计算过程。

假设某人的年收入为50000元,那么按照个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的过程如下: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 年收入 - 起征点起征点:3500元应纳税所得额 = 50000 - 3500 = 46500元2.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查找对应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范围,适用税率30%3.根据适用税率和税前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个人所得税 = 46500 * 0.3 - 2755 = 10945元因此,某人的年收入为50000元时,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945元。

注意事项在使用2010年个税税率表进行个人所得税计算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税率表中的金额均为人民币(RMB)。

2.起征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3500元。

即个人年收入低于或等于3500元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要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查找对应的税率,并根据税率和税前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金额。

2010年个税税率表

2010年个税税率表

2010年个税税率表1. 背景介绍个人所得税是指根据个人获取的各类收入,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种。

对于个人来说,个人所得税是一项重要的财务负担,因此了解个税税率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2010年个税税率表,以帮助个人了解和计算自己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 2010年个税税率表应纳税所得额(元)税率速算扣除数(元)不超过1500元3%0超过1500元至4500元10%105超过4500元至9000元20%555超过9000元至35000元25%100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30%2755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35%5505超过80000元45%13505根据上表,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7档,根据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选择相应的税率进行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先减除以下四项费用: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减除这些费用后得到的金额再进行个税计算。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个人所得税 = 应纳税额 - 速算扣除数3. 示例计算以某位收入为9000元的个人为例,计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9000 * 20% - 555 = 1320元因此,该位个人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320元。

4. 补充说明1.个税税率表适用于合法取得个人所得的个人。

2.个税税率表适用于全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还可以享受一定的免税额和减税优惠政策,具体条件和办法请参考个人所在地的相关规定。

5. 结论通过了解和掌握2010年个税税率表,可以帮助个人计算自己应纳税所得额并合理规划自己的财务。

在合法的前提下,个人可以通过了解减税优惠政策,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

同时,了解个税税率表也有助于个人提高财税意识,增强财务管理能力。

注:本文提供的信息仅为参考,并不能替代法律和会计咨询。

如有需要,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2010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010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010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10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一、前言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扣除标准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调高为2000元)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计算方法(2008年3月1日生效)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表(一)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500元的502500—2000的部分102532000—5000的部分1512545000—20000的部分20375520000—40000的部分251375640000—60000的部分303375760000—80000的部分356375880000—100000的部分40103759超过100000的部分4515375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表(二)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5000元的5025000—10000的部分10250310000—30000的部分201250430000—50000的部分3042505超过50000的部分356750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

2010年最新个人所得税计算表

2010年最新个人所得税计算表

2010年最新个人所得税计算表一、前言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扣除标准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调高为2000元)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计算方法(2008年3月1日生效)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表(一)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500元的502500—2000的部分102532000—5000的部分1512545000—20000的部分20375520000—40000的部分251375640000—60000的部分303375760000—80000的部分356375880000—100000的部分40103759超过100000的部分4515375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表(二)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5000元的5025000—10000的部分10250310000—30000的部分201250430000—50000的部分3042505超过50000的部分356750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

20101110-1-1-财税[2010]70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101110-1-1-财税[2010]70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一)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七)其他限售股。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二)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三)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四)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五)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六)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七)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八)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九)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2010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2010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一、前言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扣除标准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调高为2000元)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计算方法(2008年3月1日生效)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表(一)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500元的502500—2000的部分102532000—5000的部分15125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为强化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思路,夯实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基础。

(一)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的税源分布状况各地要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1、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部署和要求,并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纳入税务机关工作考核体系。

税务总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考评和通报相关情况。

2、要督促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促使其提高申报质量,特别是要求其如实申报支付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等)、非本单位员工的支付信息和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的支付信息。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

2010年个税税率表

2010年个税税率表

2010年个税税率表级数累计收入税率速算扣除数1 ≤ 1,5003% 02 1,501 - 4,500 10% 1053 4,501 - 9,000 20% 5554 9,001 - 35,000 25% 1,0055 35,001 - 55,000 30% 2,7556 55,001 - 80,000 35% 5,5057 80,001以上45% 13,505注意:以上个税税率表为2010年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税税率表是指用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一个表格,根据不同的收入水平,对应不同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用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金额。

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因所属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而缴纳的税费。

根据2010年的个税税率表,我们可以看到共有7个级数,每个级数都对应不同的累计收入范围、税率以及速算扣除数。

以下是对每个级数的详细解释:级数1•累计收入范围:≤ 1,500•税率:3%•速算扣除数:0级数1适用于累计收入在1,500元以下的纳税人。

对于这部分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不需要速算扣除数。

级数2•累计收入范围:1,501 - 4,500•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级数2适用于累计收入在1,501元至4,500元之间的纳税人。

对于这部分纳税人,适用10%的税率,并有105元的速算扣除数。

级数3•累计收入范围:4,501 - 9,000•税率:20%•速算扣除数:555级数3适用于累计收入在4,501元至9,000元之间的纳税人。

对于这部分纳税人,适用20%的税率,并有555元的速算扣除数。

级数4•累计收入范围:9,001 - 35,000•税率:25%•速算扣除数:1,005级数4适用于累计收入在9,001元至35,000元之间的纳税人。

对于这部分纳税人,适用25%的税率,并有1,005元的速算扣除数。

级数5•累计收入范围:35,001 - 55,000•税率:30%•速算扣除数:2,755级数5适用于累计收入在35,001元至55,000元之间的纳税人。

2010年8月12日新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2010年8月12日新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2010年8月12日新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一、个人薪资、奖金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20003.如果是外籍、港澳台在华人员及其他特殊人员,还需扣除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4.2000元的生计费扣除标准和2800元的附件费用扣除标准都是在2008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在之前分别为1600元和3200元5.附件减除费用使用的范围: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6.速算扣除数是指在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的情况下,根据超额累计税率表中划分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级距和税率,先用全额累进方法计算出税额,再减去用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应征税额以后的差额。

7.设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则速算扣除数=2000*10%-(500*5%+(2000-500)*10%)2000*10%-500*5%-2000*10%+500*10%=500*(10%-5%)=25 8.举例:王某的2008年3月份的工资为1600元,当月一次性取得上年奖金6000元,王某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1)判断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6000-(2000-1600)】/12=466.7(元);适用税率5%2)应纳税额=【6000-(2000-1600)】*5%=280(元)二、新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税问题?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业主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3.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4.生产经营期间借款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准予扣除5.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要区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与取得的其他方面所得的划分7.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8.个体工商户王某在生产经营的同时著书取得的稿酬所得,应按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问题?1.查帐征收的计税规则1)投资者的工资不能扣除,只能按规定标准的扣除生计费2400元/年2)投资者个人及家庭发生的生计费不是经营支出,不能税前扣除,生活费与经营费在一起的,一律不能扣除3)经营与生活用固定资产划分不清的,税务机关核定其允许扣除的折旧费的数额及比例4)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销售收入的2%的部分,可据实列支;超过部分,可无限期结转5)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能税前扣除6)兴办两个以上独资企业,于年终汇算清缴时,采用以上步骤:A.汇总其投资经营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B.按汇总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此金额水平确定税率计算整体应纳税额C.将整体应纳税额按各企业经营所得占总体经营所得的比重分配,算出各企业的应纳税额D.算出各企业应补缴的税额2.核定征税方式1)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2)实行核定征收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3)查账征税改为核定征税的纳税人,查账征收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份,不得再继续弥补四、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1.对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界定: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2010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及费率

2010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及费率

2010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工资薪金,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从2008年3月1日起,起征点为2000元)。

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5%至45%)计缴个人所得税。

三费一金是指社保费、医保费、养老费和住房公积金
计算公式是: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①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②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例:王某当月取得工资收入940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1000元,费用扣除额为2000元,则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9400-1000-2000=64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6400×20%-375=905元。

国税发〔2010〕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10〕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五)加强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收管理
要积极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掌握外籍人员出入境时间及相关信息,为实施税收管理和离境清税等提供依据;积极与银行及外汇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把住资金转移关口。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建立外籍个人管理档案,掌握不同国家外派人员的薪酬标准,重点加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机构支付所得的管理。
2.加强利息所得征收管理。要通过查阅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资产盘查等方式,调查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向自然人借款及支付利息情况,对其利息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3.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相应所得,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加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管理和工资、薪金所得比对管理
各地税务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切实加强对各类劳务报酬,特别是一些报酬支付较高项目(如演艺、演讲、咨询、理财、专兼职培训等)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对高收入行业的企业,要汇总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数据中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费用支出总额比对,规范企业如实申报和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切实加强高征收管理。
1.加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管理。要加强与证券机构的联系,主动掌握本地区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
2.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征收管理。要继续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的税收前置措施或以其他方式及时获取股权转让信息。对平价或低价转让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依法核定计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发文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10-12-14 【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如下: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010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2010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2010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一不超过500元5二超过500元至2000元1025三超过2000元至5000元15125四超过5000元至20000元20375五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251375六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303375七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356375八超过80 000元至100000元4010375九超过100000元4515375(二)四金缴费的比例四金的缴费基数定义:职工和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合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现行基数是560-6673元);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能超过20%。

项目个人缴纳部分公司缴纳部分养老保险金基数* 8%基数* 22%医疗保险金基数* 2%基数* 9%失业保险金基数* 1%基数* 2%住房保险金基数* 9%基数* 9%这么算下来,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21%+9%+2%+9%=41%,自己每个月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8%+2%+1%+9%=20%。

(这里的比例仅供参考)(三)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税起征点原来是1600,现在是20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2000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扣除标准:2008年3月份起,个税按20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四)举例【1】例如:A每月工资为10000,个人承担的社保跟公积金为2000元(2000=10000*20%)那需要缴税的金额=10000-2000-2000=6000当月交税的金额=6000*20%-375=825实发工资=10000-2000-825 = 7175【2】例如:A每月工资为5000,个人承担的社保跟公积金为1000元(1000=5000*20%)那需要缴税的金额=5000-1000-2000=2000当月交税的金额=2000*15%-125=175实发工资=5000-1000-175 = 3825【3】例如:A每月工资为3500,个人承担的社保跟公积金为700(1000=3500*20%)那需要缴税的金额=3500-700-2000=800当月交税的金额=800*10%-25=55实发工资=3500-700-55 = 2745。

2010年个税税率表 (3)

2010年个税税率表 (3)

2010年个税税率表简介个人所得税(简称个税)是指国家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其他各类经济利益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个税税率表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来计算个人应缴纳的个税金额。

本文档将介绍2010年个税税率表的具体信息。

2010年个税税率表根据2010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2010年个税税率表如下:级数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 0 - 1500 3% 02 1500 - 4500 10% 1053 4500 - 9000 20% 5554 9000 - 35000 25% 10055 35000 - 55000 30% 27556 55000 - 80000 35% 55057 80000及以上45% 13505根据税率表,个人的月应纳税所得额将根据收入水平分成不同的级数。

对于每个级数,适用相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个人应纳税的金额。

以下是一个计算个税的例子:假设某个人的月收入为6000元,按照上述税率表,他的个税计算过程如下:1.6000元减去起征点1500元得到税前收入4500元;2.根据税率表,处于第二级,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元,适用税率为10%;3.根据公式(4500 * 10% - 105),个人所得税为345元。

个税计算示例下面是几个不同收入水平的个税计算示例:示例一假设某人的月收入为2500元,按照上述税率表,个税计算过程如下:1.2500元减去起征点1500元得到税前收入1000元;2.根据税率表,处于第一级,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元,适用税率为3%;3.根据公式(1000 * 3% - 0),个人所得税为30元。

示例二假设某人的月收入为6000元,按照上述税率表,个税计算过程如下:1.6000元减去起征点1500元得到税前收入4500元;2.根据税率表,处于第二级,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元,适用税率为10%;3.根据公式(4500 * 10% - 105),个人所得税为345元。

2010年个税税率表 (2)[001]

2010年个税税率表 (2)[001]

2010年个税税率表简介2010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是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一项重要税收政策。

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从各种来源获取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稿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规定了不同所得额对应的税率,用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税率表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文件,2010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如下:级数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 不超过1500元3%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10%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20%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25%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30%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35%7 超过80,000元45%根据以上税率表,个人所得税按照累进税率逐渐增加。

不同级数中,超过上限数额的部分所得将按照相对应的税率进行计税。

税率示例为了更好地理解2010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的运用,下面给出一些税率示例:示例一:年总收入为10,000元的个人对于年总收入为10,000元的个人,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元。

根据税率表,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应享受25%的税率。

因此,他的个人所得税应为:(10,000 - 9,000) * 0.25 = 250元示例二:年总收入为50,000元的个人对于年总收入为50,000元的个人,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元。

根据税率表,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应享受30%的税率。

因此,他的个人所得税应为:(50,000 - 35,000) * 0.30 = 4,500元示例三:年总收入为100,000元的个人对于年总收入为100,000元的个人,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元。

根据税率表,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0,000元的部分应享受45%的税率。

因此,他的个人所得税应为:(100,000 - 80,000) * 0.45 = 9,000元税率变化的影响2010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的实施,对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2010年个税标准

2010年个税标准

2010年个税标准201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发生了一些变化,对于广大纳税人来说,了解2010年的个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在这一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税率等方面都有所调整,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2010年的个税标准。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2010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2010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每月3500元。

这意味着,纳税人的月收入如果低于3500元,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而如果月收入超过3500元,超出部分就需要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2010年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也发生了一些调整。

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2010年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7个级别,分别是,不超过1500元部分,税率为3%;超过1500元至4500元部分,税率为10%;超过4500元至9000元部分,税率为20%;超过9000元至35000元部分,税率为2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部分,税率为30%;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部分,税率为35%;超过80000元部分,税率为45%。

这些税率的调整,直接影响着纳税人的实际缴税金额。

此外,2010年的个税政策还包括一些特殊的扣除项目。

比如,当年购买首套房产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的专项扣除;同时,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支出也可以在纳税时进行相应的扣除。

这些特殊扣除项目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总的来说,2010年的个税标准在起征点、税率和特殊扣除项目等方面都有所调整。

了解这些调整,对于广大纳税人来说至关重要。

只有充分了解个税政策,才能更好地规划自己的财务和税收安排,避免因为个税政策变化而导致的不必要损失。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对2010年个税标准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者专业的财务人士,以获取更为准确的信息和建议。

2010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2010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2010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引言:个人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个人因从事工作、经营和财产的转让或处分取得的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收。

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则是指在对个人征税时,将个人所得与个人所得税税率相乘后所得的金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才开始征税。

本文将从2010年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出发,对其相关背景、实施情况和影响进行探讨。

一、起征点的背景1.1 早期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规定早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相对较低。

1980年代初期,个人所得税法刚刚建立,起征点只有每月100元人民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增加,起征点逐渐上调。

1.2 权衡税收收入和纳税人负担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一方面,政府希望通过提高起征点来减轻低收入人群的税负,推动消费和经济增长;另一方面,政府也需要通过个人所得税来增加财政收入,用于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事业。

二、2010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规定2.1 起征点的调整201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经过调整,从之前的每月1600元人民币提高到每月2000元人民币。

这意味着,个人的月收入如果不超过2000元,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2 起征点提高的影响起征点提高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是一种减税政策。

对于收入较低的人群而言,他们可以因为起征点提高而减少或免除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从而增加他们的可支配收入。

这对于改善低收入人群的生活质量和消费能力具有积极的作用。

2.3 相关政策调整为了配合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相关政策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例如,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进行了调整,税率分为7档,最高税率为45%。

此外,劳务报酬、稿酬等收入也有相应的调整。

三、2010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意义3.1 减轻低收入人群的负担2010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有助于减轻低收入人群的负担。

起征点的提高意味着更多的低收入人群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的政策,从而增加他们的可支配收入,提高生活品质。

2010年个税起征点

2010年个税起征点

2010年个税起征点简介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纳税人开始纳税的税收收入额标准。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固定的额度,超过这个额度以内的收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0年,中国个税起征点发生了重要的调整。

本文将对2010年个税起征点的调整背景、具体调整内容和影响等进行分析。

调整背景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人收入进行有效的征税可以为国家提供财政收入,平衡收入分配,满足国家的公共支出和社会保障需要。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重要一环,可以调整个人纳税人的税负水平,保证个人收入的公平分配。

在2010年之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较低。

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低起征点导致很多收入较低的纳税人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对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因此,2010年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进行了调整。

调整内容2010年,中国政府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三)》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进行了调整。

根据修正案,2010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

这一调整意味着,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将减轻收入较低群体的税负。

许多收入较低的纳税人将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增加了他们的可支配收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收入的公平分配。

影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对经济和个人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减轻了低收入人群的税负,增加了他们的可支配收入。

这将提高他们的消费能力,促进了内需的扩大,对经济的发展有积极的影响。

其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也对收入分配产生了影响。

原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群现在不再需要缴纳,这有利于收入的公平分配。

缩小收入差距,提高社会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此外,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也对国家财政产生了影响。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的重要税收来源之一,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将减少一部分纳税人的纳税额,对国家财政收入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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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1.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 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 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20%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

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五、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六、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证券机构等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限售股减持的有关信息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

限售股减持信息包括:股东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开户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限售股股票代码、本期减持股数及减持取得的收入总额。

证券机构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加盖印章的限售股交易记录。

八、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

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取得转租房屋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一) 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 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三) 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四)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为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管操作规定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管办法。

(一)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1.证券机构的预扣预缴申报纳税人转让股改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股改复牌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纳税人转让新股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并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预扣个人所得税。

证券机构应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并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见附件1)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应按每个纳税人区分不同股票分别填写;同一支股票的转让所得,按当月取得的累计发生额填写。

2.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清算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届满后税务机关不再办理。

纳税人办理清算时,应按照收入与成本相匹配的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即,限售股转让收入必须按照实际转让收入计算,限售股原值按照实际成本计算;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纳税人办理清算时,按照当月取得的全部转让所得,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见附件2),并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附送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缴纳税款凭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应包括:限售股每笔成交日期、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成交金额、佣金、印花税、过户费、其他费等信息。

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的,代理人在申报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并附送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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