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绿豆(国际)交收办法(暂行)P2C版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动力煤交收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动力煤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证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动力煤(BSC)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力煤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及交收业务的关联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动力煤交收采用船板交收方式。
船板交收是指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将交收货物装至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的轮船板,完成货物交收的一种实物交收方式。
买卖双方以货物装上买方船板为界,实现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各自承担对货物数量与质量的责任。
实行船板交收时,货物装至船板之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货物装至船板后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四条指定交收港口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商按动力煤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履行实物交收的交货港口。
动力煤交收港口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条申报交收的卖方为具备煤炭经营资质的煤炭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申报交收的买方为一般企业法人。
第二章动力煤的交收流程第六条交收申报及交收配对1.持有动力煤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和卖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在每个交易日16:00-16:15提出现货交收申报。
提出现货交收申报时买卖双方交易账户应有足额可用资金。
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方和卖方对动力煤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自动配对。
2. 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相当于交收货物价值(按交收申报配对成功当日结算价计算)20%的资金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按交收申报配对成功当日结算价将买、卖双方持有的、与交收配对结果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转让并清退其相应订货保证金。
3.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对于未获得交收配对的交收申报,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收补偿金。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代理交收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代理交收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满足生产企业、消费企业以及贸易商的商品交收需求,服务实体经济,提升商品贸易效率,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挂牌商品交收办法制定本办法。
代理交收服务是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每日交收申报制度的补充。
第二条代理交收服务是指代理交收服务商通过提供资金或实物商品满足每交易日交收申报差额部分的交收需求来获取滞纳金作为服务收益的行为。
每个交易日交收申报结束后,如出现交收申报差额,代理交收申报可弥补交收申报差额,调节商品交收供求矛盾。
第三条代理交收服务商是指经渤海商品交易所审核批准,从事代理交收服务业务的服务商。
第四条渤海商品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及各挂牌交易商品确定一定数量的代理交收服务商。
第五条经批准从事代理交收服务业务的服务商与渤海商品交易所签订《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代理交收服务商协议》。
代理交收服务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二条代理交收服务商资格和审批办法第六条满足条件的服务商会员向渤海商品交易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代理交收服务商协议》获得代理交收服务商资格,方可从事代理交收服务业务。
第七条申请成为渤海商品交易所代理交收服务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商资格;(二)具有渤海商品交易所相关挂牌交易商品经营资质,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市场风险管理制度;(三)有较强资金实力和供货能力;(四)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申请成为代理交收服务商必须向渤海商品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书面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代理交收服务商申请表》;(二)渤海商品交易所相关挂牌交易商品经营资质证明;(三)申请者的资产状况及保证金余额证明;(四)承担代理交收申报业务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名单、资历证明;(五)渤海商品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各项管理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受天津市政府、国家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政府其它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采用连续现货交易方式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交割和信息等市场管理服务。
第四条交易所、交易商、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办法。
第二章上市品种和交易时间第五条交易所拟上市交易品种为:原油、成品油等大宗石油化工商品;钢材、有色金属等金属商品;煤炭商品;大宗农副产品及交易所推出的其它商品(具体上市时间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第六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一交易日各上市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章电子交易合同第七条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依照本交易办法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上市交易品种的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第八条电子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名称、交易品种、商品代码、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价单位、每日涨跌幅限制、交易时间、申报交割时间、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小交割单位(最少交割数量)、最低履约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手续费、交割方式、延期交割补偿金费率及附件。
电子交易合同附件与电子交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商品代码是指在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的交易品种的商品编号,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最小变价单位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一条每日涨跌幅限制(又称涨跌停板)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涨幅上限或者低于的跌幅下限,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即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报价指令无法录入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场谢裕大绿茶商品电子购销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谢裕大绿茶商品电子购销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买方:(交易商代码)(交易商名称)卖方:(交易商代码)(交易商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的商品购销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谢裕大绿茶商品购销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1. 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入市协议》;2. 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购销商品1.1 商品名称:谢裕大绿茶1.2 商品代码:PCT001二、数量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谢裕大绿茶数量(单位:克):。
三、订货价格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谢裕大绿茶的含税单价为元(人民币)/500克。
四、交收地点4.1 本合同项下谢裕大绿茶的交收地点是交易所指定的该货物的交收仓库和厂库。
.五、交收时间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采购或销售成功的谢裕大绿茶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谢裕大绿茶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成交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滞纳金。
六、质量规定用于交收的谢裕大绿茶应符合以下规定:6.1标准品为符合国家标准GB/T 19460-2008《地理标志产品黄山毛峰茶》(附件一)规定的谢裕大二级黄山毛峰茶。
标准品的质量指标如下:感官指标:克。
每袋须标注生产日谢裕大绿茶的的交货状态为袋装,每袋重量为6.2500买方如有其他包装需求,批号、保质期、期、净重、生产企业及应防雨防潮等标示。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暂行)2009-12-15 来源: 渤海商品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监督管理,指定交割仓库、交易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电子交易合同提供货物交割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四条指定交割仓库的权利:(一) 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向储货交易商收取有关费用;(二) 对交易所制定的交割业务及仓库管理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三) 有权拒绝不符合交易所规定要求的储货人办理入库手续;(四) 有权拒绝不符合交易所规定标准的商品入库;(五) 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指定交割仓库的义务:(一) 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交易商库存货物品种、规格、产地、重量的每日库存报表,准确、及时地向交易所报送仓储库存统计资料及库容情况;(二) 健全仓库管理制度,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主动配合交易所的工作,积极协助交易所交易商安排交割商品的运输、入库、验收、仓储、倒库、出库等相关事宜;(三)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交易所交易商的货物入库;(四) 确保其出具的《存货凭证》与实物相符,并对其出具《存货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五) 向交易所交易商详细介绍仓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货物的最长的保管期、出入库的费用、运输、消防措施等;(六) 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七) 保守与交易所交易商储存商品有关的商业秘密;(八) 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注册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注册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九) 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授权业务人员或发生可能涉及交收商品安全等诉讼、仲裁等事项,须及时通知交易所;(十) 原始单据(存货凭证、提货单等)至少保存一年;(十一) 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绿豆(国际)商品电子购销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1)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 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绿豆(国际)商品电子购销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1)电子购销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买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卖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的商品购销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绿豆商品购销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丁:1. 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入市协议》;2. 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1.1商品名称:绿豆(国际)1.2商品代码:PG5001二、数量2.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绿豆重量为(单位:公斤)、订货价格3.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绿豆的不含税单价为元(人民币)/公斤。
四、交收地点4.1本合同项下绿豆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货物交收仓库、厂库和提货点。
五、交收时间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采购或销售成功的绿豆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绿豆(国际)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成交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滞纳金。
天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协议交收细则(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协议交收细则(暂行)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满足交易商的商品交收需求,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商品交收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 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协议交收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交易商、交收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协议交收是指持有同一挂牌品种电子购销合同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买卖双方交易商自行协商后,可以不经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而直接向交易所申请协议交收,经交易所批准后达成交收;买卖双方交易商也可以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收申报且成交后,申请协议交收,经交易所批准后达成交收。
第四条提出协议交收的买方和卖方交易商必须分别持有同一挂牌销售商品的电子采购合同和电子销售合同,并且提出协议交收的数量不得大于其拥有的该挂牌商品的订货量。
第五条协议交收货物可以是符合电子购销合同标准规定的货物,也可以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非电子购销合同标准规定的货物。
第六条协商一致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必须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交易所的规定提出协议交收申请。
第七条未经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提出的协议交收申请未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收申报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在每个交易日的上午 11:30 之前,填写《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申请单》(附件一)并加盖双方公章后,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交易所交收管理部门,交易所交收管理部门将在当日 15:30 之前给予书面答复。
提出协议交收申请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在提出申请时持有的订货量不得小于第1页共3页协议交收的数量。
协商的内容包括:交收双方、交收商品的价格、质量、规格、数量、时间、交收地等。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交易的结算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商履约保证金、当日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的结算实行每日结算制度。
第四条交易所仅为经交易所核准的交易商提供结算服务。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交易商、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六条交易所设立结算部。
结算部为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统一结算,对交易商履约保证金、当日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和管理,防范结算风险。
第七条结算部的主要职责(一) 控制结算风险;(二) 登录和编制交易商的结算帐表;(三) 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四) 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五) 办理交易商履约保证金、当日盈亏、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结算业务;(六) 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帐册;(七) 处理与结算有关的其它业务。
第八条所有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必须通过结算部统一结算。
第九条结算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守交易所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交易所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交易商应交付的履约保证金、货款及与交易相关的款项。
第十一条交易商须在结算银行开立一个资金账户,用于资金的存放和划转。
第十二条交易所与交易商之间资金划转通过同一结算银行的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资金账户办理。
第十三条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协助交易所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十四条结算银行与交易所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流程。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受天津市政府、国家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政府其它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采用连续现货交易方式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交割和信息等市场管理服务。
第四条交易所、交易商、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办法。
第二章上市品种和交易时间第五条交易所拟上市交易品种为:原油、成品油等大宗石油化工商品;钢材、有色金属等金属商品;煤炭商品;大宗农副产品及交易所推出的其它商品(具体上市时间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第六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一交易日各上市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章电子交易合同第七条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依照本交易办法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上市交易品种的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第八条电子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名称、交易品种、商品代码、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价单位、每日涨跌幅限制、交易时间、申报交割时间、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小交割单位(最少交割数量)、最低履约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手续费、交割方式、延期交割补偿金费率及附件。
电子交易合同附件与电子交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商品代码是指在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的交易品种的商品编号,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最小变价单位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一条每日涨跌幅限制(又称涨跌停板)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涨幅上限或者低于的跌幅下限,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即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报价指令无法录入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
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
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2009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连续现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订货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代为转让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交易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履约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
履约保证金为电子交易合同标的商品合约价值的20%。
第五条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提高履约保证金比例的措施。
第六条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休市前调整电子交易合同履约保证金标准。
第七条如交易所同时采取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调整履约保证金措施的,电子交易合同的履约保证金按照履约保证金数额中的较大值收取第八条交易所决定调整履约保证金标准应及时公告,并报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上市交易品种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交易品种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第十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上市交易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延期交割补偿金费率。
第十一条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正常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8%。
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正常的延期交割补偿金费率为0.2‰。
第十二条当某一交易品种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时,成交撮合原则实行“代为转让优先、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但当日新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不适用“转让优先”原则。
第十三条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日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涨停板价位的买入申报或跌停板价位的卖出申报,没有卖出或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或买入申报就成交,但仍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苹果(静宁)商品电子购销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苹果(静宁)商品电子购销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买方:(交易商代码)(交易商名称)卖方:(交易商代码)(交易商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的商品购销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苹果(静宁)商品购销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1. 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入市协议》;2. 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购销商品1.1 商品名称:苹果(静宁)1.2 商品代码:PC3002二、数量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苹果(静宁)数量(单位:公斤):。
三、订货价格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苹果(静宁)的含税单价为元(人民币)/公斤。
四、交收地点4.1 本合同项下苹果(静宁)的交收地点是交易所指定的该货物的交收仓库。
五、交收时间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采购或销售成功的苹果(静宁)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苹果(静宁)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成交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滞纳金。
六、质量规定6.1 苹果(静宁)的交收标准品为符合甘肃省地方标准DB62/T 1380-2009 《平凉金果:苹果》的,产地为静宁的红富士系一级中型果,标准品具体技术指标摘要见下表:6.2 每一《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苹果(静宁),应当是同一挂牌销售企业、同一品牌、同一质量品级、同一检验批次的苹果(静宁)。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铅锭交收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铅锭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铅锭行业实体经济,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铅锭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交易的铅锭商品的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铅锭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铅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四条铅锭指定生产厂家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铅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规定产品的生产企业。
第五条铅锭指定交收品牌是指定生产厂家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铅锭电子合同规定的铅锭商品的注册商标。
铅锭指定交收品牌详见《渤海商品交易所铅锭指定交收品牌》。
第六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交易所铅锭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商品交付仓库保管后,由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第七条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仓库提取。
第八条申报铅锭现货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铅锭经营资质及与铅锭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铅锭入库第九条铅锭入库:(一)入库申请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仓库要求向其提出《铅锭入库申请单》(见附件一)。
申请内容包括生产厂家、规格、重量、数量、生产日期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仓库在额定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
(二)货物入库1.仓库按规定查验相关入库单证:交易商应当在仓库指定时间内向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发货,并向仓库提交由交易所指定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原件或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并加盖交易商鲜章。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绿豆(国际)指定交收厂库、仓库和指定提货点(征求意见稿)
1.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2.有些人错过了,永远无法在回到从前;有些人即使遇到了,永远都无法在一起,这些都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痛!
3.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绿豆(国际)指定交收厂库、仓库和指定提
货点(征求意见稿)
一、绿豆指定交收仓库
二、绿豆指定交收厂库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3.石村不是很大,男女老少加起来能有三百多人,屋子都是巨石砌成的,简朴而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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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绿豆(国际)交收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绿豆行业生产者和消费者,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绿豆(国际)(商品代码: PG5001 )商品交收业务的正常运营,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购销的绿豆商品的商品交收业务按本办法执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收厂库和指定交收仓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日是指按照交易所规定进行商品购销的时间。
交收日是指除去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交易日。
交易商可在每个交易日规定的时间段进行当日的交收申报。
第四条交收申报方式包括“提交方式”及“响应方式”。
“提交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通过选择商品的交收申报信息(部分申报需选择存货凭证)以及填写申报数量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将等待交收成交,未成交的申报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将展示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已成交的申报信息不展示。
“响应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直接响应所展示的未成交的交收申报并填写申报数量(部分申报需同时选择存货凭证)进行申报,申报成功的同时完成交收。
第五条绿豆(国际)指定交收厂库(以下简称厂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绿豆(国际)电子购销合同提供货物交收的绿豆生产企业或贸易企业。
绿豆交收厂库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六条绿豆(国际)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绿豆(国际)电子购销合同提供货物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绿豆交收仓库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七条绿豆(国际)提货点(以下简称提货点)是指交易所公布的指定交收厂库、仓库之外的绿豆(国际)提货地点。
提货点可办理相关提货业务,具体规定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绿豆(国际)指定提货点管理办法》。
提货点相关信息由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官网上公布。
第八条绿豆(国际)交收运营中心(以下简称运营中心)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负责绿豆(国际)商品交收服务体系建设、货物监管及交收服务监管的企业,运营中心接受交易所监管。
第九条绿豆(国际)指定生产企业是指通过申请并被交易所及运营中心认可的、能生产加工符合交易所绿豆(国际)电子购销合同规定产品的生产企业或贸易企业。
只有交易所及运营中心指定的生产企业或贸易企业所生产加工的绿豆才可用于实物交收。
绿豆(国际)的指定生产企业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十条绿豆(国际)指定交收品牌是指由绿豆(国际)指定生产企业销售的,符合交易所绿豆(国际)电子购销合同规定的绿豆商品的注册商标。
绿豆(国际)指定交收品牌详见交易所公告。
第十一条《厂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所指定生产企业将符合交易所电子购销合同规定的商品交付厂库保管后,由指定生产企业申请、厂库核对并经交易所审批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厂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绿豆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电子《厂库存货凭证》是指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生成的规定格式的《厂库存货凭证》。
第十二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交易所电子购销合同规定将商品交付仓库保管后,由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绿豆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是指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生成的规定格式的《仓库存货凭证》。
第十三条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或《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和相关提货证明到对应交收厂库、仓库或提货点提取。
第十四条申报卖出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绿豆产品经营资质或与绿豆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拟申报卖出交收的交易商须向交易所提交其持有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或《仓库存货凭证》,经审核确认后才能申报交收;同时,拟卖出交收申报的数量不得高于该交易商持有存货凭证标注的货物数量之和。
持有绿豆买入方向的电子购销合同的交易商均可申报买入交收,具备卖出交收申报资质的交易商可申请转存。
第二章绿豆入库、存货凭证的生成及注销第十五条绿豆入库:(一)入库申请1.交易商向仓库或厂库发货前,应按仓库或厂库要求向其提交《绿豆入库申请单》(见附件)。
申请内容包括货物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品牌、产地(包括国别)、质量标准、生产日期、货物批号、净重量、袋数、防雨防潮标识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仓库或厂库在额定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
交易商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入库,否则需重新办理入库申请。
(二)货物入库1.交易商应当在仓库或厂库指定时间内向《绿豆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或厂库发货,发货前交易商需按照仓库或厂库规定进行包装。
货物到库后,在仓库或厂库的监督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491-85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的规定进行抽样,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相关费用由货主承担。
2. 货物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仓库或厂库的验收结果。
3. 指定检验机构对送检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不合格的对应批次货物,由货主取回,并承担相关费用。
检验合格的货物才具备注册生成存货凭证的权限。
第十六条《厂库存货凭证》的生成及注销1.《厂库存货凭证》的生成(1)绿豆(国际)指定生产企业应在电子交收系统申请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厂库存货凭证》同时上传相关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货物的质检报告,并提交交易所审核;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的《厂库存货凭证》方可生效,对应的货物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2)每一《厂库存货凭证》对应的绿豆,应当由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牌、同一产地、同一质量标准的商品组成。
绿豆电子《厂库存货凭证》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自动注销。
(3)绿豆质检有效期为6个月,质检报告有效期满后,对应的《厂库存货凭证》自动注销。
2.《厂库存货凭证》的注销(1)指定生产企业可向交易所申请注销其持有的《厂库存货凭证》,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厂库存货凭证》方可注销退出市场。
(2)交收成交的《厂库存货凭证》,在交易所将其转换为《厂库提货单》后,自动作废并经由交易所注销。
(3)同一批货物入库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一旦期满,已生成的《厂库存货凭证》自动作废并经由交易所注销,同时该批货物不得再次生成新的《厂库存货凭证》。
第十七条《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及注销1.《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1)绿豆(国际)指定生产企业应在电子交收系统申请交易所规定格式的《仓库存货凭证》同时上传相关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货物的质检报告,仓库根据实际入库货物和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对绿豆指定生产企业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的《仓库存货凭证》进行核对并提交交易所审核;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的《仓库存货凭证》方可生效,对应的货物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2)每一《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绿豆,应当由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牌、同一产地、同一质量标准的商品组成。
绿豆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自动注销。
(3)绿豆质检有效期为6个月,质检报告有效期满后,对应的《仓库存货凭证》自动注销。
2.《仓库存货凭证》的注销(1)指定生产企业可向交易所申请注销其持有的《仓库存货凭证》,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仓库存货凭证》方可注销退出市场。
(2)交收成交的《仓库存货凭证》,在交易所将其转换为《仓库提货单》后,自动作废并经由交易所注销。
(3)同一批货物入库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一旦期满,已生成的《仓库存货凭证》自动作废并经由交易所注销,同时该批货物不得再次生成新的《仓库存货凭证》。
第三章绿豆现货交收流程第十八条绿豆的实物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买卖双方交收成交之日定义为D1交收日(非交收日成交的交收申报,D1交收日为相应的下个交收日),交收成交之后的连续交收日分别记为D2、D3、…、DN交收日。
(一)交收申报D1交收日9:00-11:30,13:30-16:00,持有绿豆电子购销合同的卖方交易商和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和买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
1.卖方交收申报卖方交易商在交收申报时,须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备足经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合法有效的《厂库存货凭证》或《仓库存货凭证》。
卖方采用“提交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选取已有的有效存货凭证并提交申报数量,包括商品的数量、指定生产企业、品牌、产地、质量标准及交收地点等。
申报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且不超过其有效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数量。
卖方采用“响应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选取已有的有效存货凭证并填写响应数量,响应的交收申报数量不超过其有效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数量,系统仅展示与其响应的买方交收申报信息(数量除外)一致的有效存货凭证供卖方选择。
系统接受卖方的交收申报请求后,系统立即冻结相应数量的有效存货凭证。
2.买方交收申报(1)买方交易商在交收申报时,须在交易账户中备足交收申报数量对应的全额货款(按上一交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
(2)买方采用“提交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申报信息,包括商品的数量、指定生产企业、品牌、产地、质量标准及交收地点等。
申报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
若买方提交交收申报信息时选择“任意”项,则该项信息视为买方在电子购销合同规定范围内接受卖方的任意商品。
(3)买方采用“响应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填写响应数量,响应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4)买方提交交收申报申请前需提前备足货款,系统接受买方的交收申报请求后,系统立即冻结相应数量的全额货款(按上一交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
3.D1交收日16:05前,交易所即时将卖方和买方当日提交的未成交的交收申报信息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予以显示。
4.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购销合同将暂时被冻结,交易时间不可以转让。
撤销的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购销合同将被解冻,交易时间可以转让。
5.D1交收日16:00前未成交的交收申报在16:05前可撤销,撤销的交收申报对应资金和《厂库存货凭证》或《仓库存货凭证》将被解冻。
未撤销的交收标准品的交收申报将继续参与电子交易系统在当日16:05-16:15的交收成交。
6.当日未成交的交收申报16:15以后自动撤销。
(二)交收成交1.D1交收日16:00前的交收成交当买方和卖方的交收申报信息(除申报数量)完全一致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双方的交收申报按申报数量小的一方的数量即时成交。
未成交的交收申报可撤销,成交的交收申报不可撤销,对应的电子购销合同不可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