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代理交收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代理交收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满足生产企业、消费企业以及贸易商的商品交收需求,服务实体经济,提升商品贸易效率,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挂牌商品交收办法制定本办法。
代理交收服务是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每日交收申报制度的补充。
第二条代理交收服务是指代理交收服务商通过提供资金或实物商品满足每交易日交收申报差额部分的交收需求来获取滞纳金作为服务收益的行为。
每个交易日交收申报结束后,如出现交收申报差额,代理交收申报可弥补交收申报差额,调节商品交收供求矛盾。
第三条代理交收服务商是指经渤海商品交易所审核批准,从事代理交收服务业务的服务商。
第四条渤海商品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及各挂牌交易商品确定一定数量的代理交收服务商。
第五条经批准从事代理交收服务业务的服务商与渤海商品交易所签订《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代理交收服务商协议》。
代理交收服务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二条代理交收服务商资格和审批办法第六条满足条件的服务商会员向渤海商品交易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代理交收服务商协议》获得代理交收服务商资格,方可从事代理交收服务业务。
第七条申请成为渤海商品交易所代理交收服务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商资格;(二)具有渤海商品交易所相关挂牌交易商品经营资质,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市场风险管理制度;(三)有较强资金实力和供货能力;(四)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申请成为代理交收服务商必须向渤海商品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书面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代理交收服务商申请表》;(二)渤海商品交易所相关挂牌交易商品经营资质证明;(三)申请者的资产状况及保证金余额证明;(四)承担代理交收申报业务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名单、资历证明;(五)渤海商品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各项管理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受天津市政府、国家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政府其它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采用连续现货交易方式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交割和信息等市场管理服务。
第四条交易所、交易商、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办法。
第二章上市品种和交易时间第五条交易所拟上市交易品种为:原油、成品油等大宗石油化工商品;钢材、有色金属等金属商品;煤炭商品;大宗农副产品及交易所推出的其它商品(具体上市时间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第六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一交易日各上市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章电子交易合同第七条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依照本交易办法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上市交易品种的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第八条电子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名称、交易品种、商品代码、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价单位、每日涨跌幅限制、交易时间、申报交割时间、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小交割单位(最少交割数量)、最低履约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手续费、交割方式、延期交割补偿金费率及附件。
电子交易合同附件与电子交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商品代码是指在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的交易品种的商品编号,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最小变价单位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一条每日涨跌幅限制(又称涨跌停板)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涨幅上限或者低于的跌幅下限,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即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报价指令无法录入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
动力煤交割办法
动力煤交割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保证渤海商品交易所动力煤现货连续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动力煤交易商和关联单位的交割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渤海商品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力煤交割业务按本办法进行,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商及交割业务的关联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动力煤交割采用船板交割方式。
即指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卖方交易商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在指定交割港口将动力煤装至买方的运输船舶,完成动力煤所有权的转移;买方交易商向卖方交易商支付相应的货款。
第四条指定交割港口是指由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商按动力煤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履行实物交收的交货港口。
第五条渤海商品交易所实行每交易日实物交割申报制度。
申报交割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煤炭经营资质及与煤炭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交割申报及交割配对:1.持有动力煤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段(夜市19:00~3:00;早市9:00~11:30;午市13:30~16:00)通过渤海商品交易所动力煤交割申报系统提出交割申报。
2.交割申报时须提交交割信息,内容包括:指定交割港口、装船期、交割数量、最少交割量。
主动提出交割申报的交易商必须明确指定交割港口;卖方交易商同批次申报交割的动力煤必须在同一指定交割港口交货。
装船期是指交易商在提交的交割信息中约定的交割货物开始装船的时间,装船期不得晚于交割申报日后的(含)20个自然日。
最少交割量是指主动提出交割申报的交易商在提交的交割申报信息中约定的最少响应交割量,响应该交割申报的交易商提出配对的交割量不得少于最少交割量。
申报交割但未得到配对的部分合约,交易商可以重置交割信息内容,或撤销申报。
3.动力煤的最小交割单位为100手(1000吨),同一交易商一次申报交割的数量应在100手(含)以上,并且应当是100手的整数倍。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制度汇编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2日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制度汇编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秩序,规范交易市场参与者的现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受天津市人民政府、国家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政府其它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为参与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Bohai Exchange Spot Trading,简称BEST交易)的参与者提供商品交易、货款结算、现货交收和信息发布等服务。
第四条交易所、交易商、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厂库、指定检验机构等参与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活动的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挂牌交易品种和交易时间第五条交易所挂牌交易品种为:塑料、成品油等石油化工商品;钢材、有色金属等金属商品;煤炭、铁矿石、稀土等资源商品;大宗农林商品及交易所推出的其它商品(具体挂牌交易品种的推出时间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第六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六(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一交易日各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章电子交易合同第七条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挂牌商品的交易而订立的现货买卖合同。
电子交易系统是指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的,进行挂牌商品的买入或卖出的申报,经过计算机处理成交后生成电子交易合同的电子商务平台。
第八条交易所通过专业网站公告挂牌商品的电子交易合同(示范)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名称、商品名称、商品代码、成交数量、订货价格、交收地点、交收时间、质量规定、保证金、货款结算、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约责任及附件说明等。
焦炭交割办法(征求意见稿)
若买卖双方对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交 易所确认卖方已经结清截至 D7 交割日的所有仓储费用后,在买卖双方确认质量 检验结果的次日将买方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
(二)厂库交割方式 1.若买方在 D7 交割日 14:00 前对交割商品的质量、重量无异议,或者争议 得到解决,交易所在 D8 交割日将买方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 2.若买方 D7 交割日 14:00 前对交割货物的质量、重量提出异议,待争议得 到解决且发货完毕(以买方确认的出库磅单为准)后,交易所将买方货款划转到 卖方帐户上。 第十二条 增值税发票 卖方在收到货款的 10 个工作日内(含第 10 个工作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 给买方,买方确认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误后,或买方未在卖方收到货款的 10 个工作日内(含第 10 个工作日)对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提出异议,交易所将清 退卖方的交割保证金。 第十三条 溢短及磅差规定 (一)焦炭的出库数量以货物实际出库数量的磅单为准,同一交易商单次提 货的实物溢短不超过±5%。 (二)焦炭出库时发生的数量溢短在±5%之内,由买方按照交割申请匹配成 功时该交易日结算价和卖方进行结算。
硫分 St,d/%
高于 0.70%但不高于 0.75% 每增加 0.01%减价 2 元/吨 高于 0.75%但不高于 0.80% 每增加 0.01%减价 10 元/吨
挥发份 Vdaf/% 高于 1.5%但不高于 1.Βιβλιοθήκη % 每增加 0.1%减价 0 元/吨
抗碎强度 M40/% 高于 80.0%但不高于 84.0% 每增加 0.1%加价 1 元/吨
第四章 仓库交割焦炭的入库和出库 第十四条 仓库交割焦炭的入库流程: (一)入库申请 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仓库要求向其提出《焦炭入库申请单》。申 请包括品种、等级、拟入数量、发货单位、入库起始时间及入库运输方式等相关 内容,并加盖入库申请单位公章。 2.仓库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交易商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秩序,规范交易市场参与者的现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受天津市人民政府、国家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政府其它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为参与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Bohai Exchange Spot Trading,简称BEST交易)的参与者提供商品交易、货款结算、现货交收和信息发布等服务。
第四条交易所、交易商、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厂库、指定检验机构等参与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 交易)活动的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挂牌交易品种和交易时间第五条交易所挂牌交易品种为:塑料、成品油等石油化工商品;钢材、有色金属等金属商品;煤炭、铁矿石、稀土等资源商品;大宗农林商品及交易所推出的其它商品(具体挂牌交易品种的推出时间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第六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六(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一交易日各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章电子交易合同第七条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挂牌商品的交易而订立的现货买卖合同。
电子交易系统是指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的,进行挂牌商品的买入或卖出的申报,经过计算机处理成交后生成电子交易合同的电子商务平台。
第八条交易所通过专业网站公告挂牌商品的电子交易合同(示范)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名称、商品名称、商品代码、成交数量、订货价格、交收地点、交收时间、质量规定、保证金、货款结算、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约责任及附件说明等。
天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协议交收细则(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协议交收细则(暂行)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满足交易商的商品交收需求,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商品交收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 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协议交收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交易商、交收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协议交收是指持有同一挂牌品种电子购销合同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买卖双方交易商自行协商后,可以不经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而直接向交易所申请协议交收,经交易所批准后达成交收;买卖双方交易商也可以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收申报且成交后,申请协议交收,经交易所批准后达成交收。
第四条提出协议交收的买方和卖方交易商必须分别持有同一挂牌销售商品的电子采购合同和电子销售合同,并且提出协议交收的数量不得大于其拥有的该挂牌商品的订货量。
第五条协议交收货物可以是符合电子购销合同标准规定的货物,也可以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非电子购销合同标准规定的货物。
第六条协商一致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必须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交易所的规定提出协议交收申请。
第七条未经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提出的协议交收申请未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收申报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在每个交易日的上午 11:30 之前,填写《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申请单》(附件一)并加盖双方公章后,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交易所交收管理部门,交易所交收管理部门将在当日 15:30 之前给予书面答复。
提出协议交收申请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在提出申请时持有的订货量不得小于第1页共3页协议交收的数量。
协商的内容包括:交收双方、交收商品的价格、质量、规格、数量、时间、交收地等。
白砂糖交割管理办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白砂糖交割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白砂糖连续现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白砂糖指定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的交割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白砂糖交割业务按本办法执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提货点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指定白砂糖交割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白砂糖电子交易合同提供实物交割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五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商品储存在仓库后,由仓库开具的代表该批商品数量和质量的有效凭证。
经交易所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白砂糖才能用于实物交割。
第六条申报卖出交割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从事食糖相关行业(包括食糖及其附属品)的生产、经营、加工与消费活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申报买入交割的交易商必须是依法登记的具备从事食糖相关行业(包括食糖及其附属品)的生产、经营、加工与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包括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企业分支机构等)或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白砂糖入库:(一)入库申请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交易所要求向仓库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入库申请单》原件或传真件。
申请内容包括生产厂家、单包净重、入库数量、拟入库时间、运输方式等。
2.仓库在库容允许情况下,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交易商应根据指定交割仓库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向仓库缴纳交割入库定金30元/吨,并在仓库答复后的40天内完成货物入库。
在规定时间内入库完毕的,仓库返还交易商定金。
(二)货物入库1.仓库按规定查验相关入库单证:交易商应当在仓库指定时间内按《入库申请单》发货,并向仓库提供相关单证。
交割仓库的管理制度
交割仓库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交割仓库管理,保障交易双方权益,提高交割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交割仓库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目标1. 遵守法律法规,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2. 确保交易物资的安全、定量、质量;3. 提高交割效率,降低成本;4.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5. 提高交割仓库的信誉度和声誉。
四、管理机构1. 委托方:在委托方指导下,依法办理仓库管理业务;2. 仓库:负责实施仓库管理的具体部门;3. 监督机构:对交割仓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 相关部门:与交割仓库有业务往来的其他部门。
五、管理制度1. 营业时间:根据市场需求确定营业时间,保证交割仓库的正常运转;2. 仓储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收取仓储费用;3. 仓单管理:仓库应建立仓单管理制度,确保仓单的真实有效;4. 产品检验:仓库应定期对存储的商品进行检验,保证质量;5. 安全保障:仓库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交割物资的安全;6. 环境保护:仓库应遵守环保法规,保护环境;7. 消防安全:仓库应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8. 人员管理:仓库应建立员工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管理培训;9. 紧急处理:仓库应建立防汛、防震、防台风等紧急处理制度;10. 服务质量:仓库应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
六、管理流程1. 交割申请:委托方提出交割申请;2. 仓库接收:仓库受理交割申请,接收货物;3. 仓单核对:仓库核对仓单信息,确保准确无误;4. 存储管理:仓库负责存储管理,确保货物完好;5. 商品检验:仓库定期对货物进行检验,确保质量;6. 交割出库:委托方提出出库申请,仓库出库交割。
七、管理责任1. 委托方:负责交割物资的安全、质量、数量以及费用缴纳;2. 仓库:负责货物的存储管理、质量保证和安全保障;3. 监督机构:负责对交割仓库的监督管理;4. 相关部门:负责与仓库合作的业务协调。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受天津市政府、国家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政府其它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采用连续现货交易方式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交割和信息等市场管理服务。
第四条交易所、交易商、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办法。
第二章上市品种和交易时间第五条交易所拟上市交易品种为:原油、成品油等大宗石油化工商品;钢材、有色金属等金属商品;煤炭商品;大宗农副产品及交易所推出的其它商品(具体上市时间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第六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一交易日各上市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章电子交易合同第七条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依照本交易办法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上市交易品种的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第八条电子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名称、交易品种、商品代码、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价单位、每日涨跌幅限制、交易时间、申报交割时间、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小交割单位(最少交割数量)、最低履约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手续费、交割方式、延期交割补偿金费率及附件。
电子交易合同附件与电子交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商品代码是指在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的交易品种的商品编号,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最小变价单位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一条每日涨跌幅限制(又称涨跌停板)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涨幅上限或者低于的跌幅下限,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即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报价指令无法录入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
渤海商品交易所中间仓申报制度
渤海商品交易所中间仓申报制度(暂行)2010-12-10 来源: 渤海商品交易所第一条为进一步满足生产企业、消费企业以及贸易商的实物交收需求,服务实体经济,提升现货贸易效率,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上市商品交收办法制定本制度。
中间仓申报制度是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Bohai Exchange Spot Trading,简称BEST交易)每日交收申报制度的补充。
第二条中间仓申报是指中间仓交易商通过提供资金或实物满足每交易日交收申报差额部分的交收需求来获取延期交收补偿金收益的交易行为。
每个交易日交收申报结束后,如出现交收申报差额,中间仓申报可弥补交收申报差额,调节实物交收供求矛盾。
第三条中间仓交易商是指经渤海商品交易所审核批准,从事中间仓申报业务的自营交易商会员。
第四条渤海商品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及各上市交易商品确定一定数量的中间仓交易商。
第五条每个交易日交收申报结束后,当买卖交收申报差大于零(买入交收申报量大于卖出交收申报量)时,中间仓交易商可以提交卖出交收申报,以交付实物的形式入市,满足买方实物交收需求,履行交收手续,并按当日结算价获得等额买入订货;当买卖交收申报差小于零(卖出交收申报量大于买入交收申报量)时,中间仓交易商可以提交买入交收申报,以交付资金的形式入市,满足卖方实物交收需求,履行交收手续,并按当日结算价获得等额卖出订货;当交收申报差等于零时,无需中间仓申报。
其中,交收申报差=买入交收申报量-卖出交收申报量交收申报差额=︱买入交收申报量-卖出交收申报量︱第六条每个交易日16:15—16:30为中间仓申报时段。
中间仓交易商根据交收申报差进行中间仓申报。
交易所各交易商品的中间仓最小申报量以各商品的上市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最小交收单位为准,并按整数倍进行申报。
第七条中间仓申报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实时配对。
配对成功的申报在当日结算完成后按交易所交收细则和交易商品交收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交收手续。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聚丙烯树脂(PP)交割办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聚丙烯树脂(PP)交割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聚丙烯树脂(以下简称PP)现货连续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指定PP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交割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连续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交易的所有PP商品的的实物交割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及仓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指定PP交割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PP电子交易合同提供实物交割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四条指定生产厂家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PP合约规定的产品的大型石化企业。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各PP品种的指定生产厂家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五条交割品牌是指交易所认可的、指定生产厂家生产的PP商品的注册商标。
第六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商品储存在仓库后,由仓库开具的能代表该批商品数量和质量的有效凭证。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PP才能用于实物交割。
第七条《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出具的《仓库提货单》到仓库提取。
第八条申报交割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PP经营资质及与PP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PP入库第九条PP入库:(一)入库申请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仓库要求向其提出《PP入库申请单》(见附件一)。
申请内容包括生产厂家、牌号、批号、品级、重量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仓库在额定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
(二)货物入库1.交易商应当在仓库指定时间内向《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发货,并提供产品质量责任承诺书及相关单证,交由仓库留存。
境内生产的PP应备单证:本批PP生产厂家出具的符合渤海商品交易所交割标准的产品质量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卖方交易商公章),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交割仓仓库的管理制度
交割仓仓库的管理制度根据本公司“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仓库物资的进、出库管理,降低物资消耗,正确核实生产本钱,特制定本方法。
一.库物资是由仓库保管的各类物资。
包括产成品、原料、辅助材料、备件机物料、电器电料、油料、包装箱、包装袋、包装带、各种工具器具、办公用品等。
二.凡经采购入库的上述物资,由仓库保管员根据发票载明的数量及金额,进展验收,验收相符后,开具:《实物入库单》,并将《实物入库单》的第二联和第三联交给经办人员,第一联留在仓库作记帐用。
经办人员将购货发票连同《实物入库单》第二、三联统一交公司财务部门做帐。
三.仓库收到发票未到的物资入库,应另列备查簿登记,等发票到后,再开具:《实物入库单》,并应在《实物入库单》上写明该批物资“已于x年x月x日验收入库”。
每月末,仓库保管员应编制《货物已到发票未到物资明细表》报财务部门作帐。
四.公司各部门需要领用仓库物资,都必须先填写《领料单》,并经负责人签字,才能向仓库领用。
否那么,仓库保管员应回绝发料。
如擅自发料的,将追究仓库保管员的责任。
五.仓库保管员应根据《实物入库单》《领料单》《出库单》记好存货收、付明细、、帐,月末应编制商品(物资)收、付月报。
并将《实物入库单》《领料单》《出、、库单》记帐联全部送交财务部门做帐,其中领用原、辅材料的应写明用于何种款号,做到材料耗用一一对应。
并应做到仓库帐、单、表相符一致。
六.产成品完工入库,经仓库保管员验收后,填写《产品入库单》《产品入库单》,上应写明交货单位(属于本公司的写明xx部门xx小组,系外单位加工的应写明外单位名称。
;产品销售出库应填写《产品出库单》《产品出库单》上应),写明受货单位名称,并请经手人在单子上签字。
月末,应将《产品入库单》《产、品出库单》的记帐联交财务部门做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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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暂行)
2009-12-15 来源: 渤海商品交易所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监督管理,指定交割仓库、交易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电子交易合同提供货物交割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四条指定交割仓库的权利:
(一) 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向储货交易商收取有关费用;
(二) 对交易所制定的交割业务及仓库管理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有权拒绝不符合交易所规定要求的储货人办理入库手续;
(四) 有权拒绝不符合交易所规定标准的商品入库;
(五) 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指定交割仓库的义务:
(一) 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交易商库存货物品种、规格、产地、重量的每日库存报表,准确、及时地向交易所报送仓储库存统计资料及库容情况;
(二) 健全仓库管理制度,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主动配合交易所的工作,积极协助交易所交易商安排交割商品的运输、入库、验收、仓储、倒库、出库等相关事宜;
(三)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交易所交易商的货物入库;
(四) 确保其出具的《存货凭证》与实物相符,并对其出具《存货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 向交易所交易商详细介绍仓库管理的有
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货物的最长的保管期、出入库的费用、运输、消防措施等;
(六) 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七) 保守与交易所交易商储存商品有关的商
业秘密;
(八) 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注册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注册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 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授权业务人员或发生可能涉及交收商品安全等诉讼、仲裁等事项,须及时通知交易所;
(十) 原始单据(存货凭证、提货单等)至少保存一年;
(十一) 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严禁指定交割仓库发生以下行为:
(一) 参加其提供交割服务商品的交易所电子交易;
(二) 开具虚假《存货凭证》;
(三) 未完成规定的检验项目而开具《存货凭证》;
(四) 错收错发货物;
(五) 因保管不当,引起储存商品变质、灭失;
(六) 在搬运、装卸、堆码等作业过程中造成包装和商品损坏;
(七) 蓄意刁难,造成卖方交易商或买方交易商违约;
(八) 违反交易所交割业务规则,限制、故意拖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九) 商品交割中不按交易所规定收费;
(十) 擅自挪用或调换交割商品;
(十一) 盗卖交割商品;
(十二) 代理交易商收购货物用于申领《注册仓单》。
第七条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经营资质;
(二)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三) 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
(四) 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五) 中转、进出装卸能力较强;
(六) 有严格、完善的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七) 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有五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以及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管理队伍;
(八) 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
(九)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关于成为指定交割仓库的申请表(加盖公章);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 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四) 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其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
(五) 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
(六)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指定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
(一) 交易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 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
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交易所审定后方可开展实物交割业务;
(四) 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
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
(五) 交易所颁发《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证书》;
(六) 交易所向指定交割仓库移交经过交易所
备案的,专门用于签发注册仓单所需各种印章;
(七) 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专人经办交割业务,并向交易所提交指定专人的授权书及其签字样本(原件),由交易所留存备案;
(八) 指定交割仓库的相关管理人员接受交易
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九) 交易所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指定交割仓库终止指定交割仓库资格,应向交易所递交《终止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保证交易所的交割商品优先办理入库、出库。
指定交割仓库依次按照“货物先到先入、先申请者先入、先卖货者先入”的原则为交易商办理货物验收入库手续。
第十二条商品入库流程
(一) 商品接收。
指定交割仓库在接收入库商品时,手续要清楚,责任要分明,遇有封识损坏、苫罩异常、货证不符、数量短缺、商品残损、包装损坏等现象的,要向责任部门索要相关记录,交交易商处理,同时做好入库验收记录。
(二) 商品验收。
商品的验收是按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对某项商品的外观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以验证其是否货证一致,
是否符合交易所交割规定的一项工作。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验收项目为:商品名称、商标、规格、数量、必备的入库资料、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表面质量状况(问题较多、直观难见或已有规则规定按比例抽样检查的,应当拆箱、拆捆、拆包检查)。
(三) 商品入库和开具《存货凭证》。
商品验收无误(或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即登帐、立卡、建立商品档案,并根据交易商要求按交易所的具体规定开具《存货凭证》。
第十三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根据各种商品不同性能、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合适储存场所和科学合理的堆码方式,对商品进行不同的保管、维护和保养,以确保储存商品完好。
第十四条指定交割仓库根据交易商的要求,可以用发货、送货、代运等方式将商品发送出库。
商品出库应当核对出库凭证、检查无误方可发货;发货完毕当日登销料帐、清理单据证件、清理场地、整理货垛;对需办理代运的物资应当提前向承运部门提出运输计划;收回《注册仓单》和《提货单》加盖“货讫”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后保存。
第十五条指定交割仓库在商品过户时,应当做好记录和料帐的登、销工作。
第十六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对交割商品单独设帐管理。
第十七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割商品的管理。
第十八条交易所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仓库自查、交易所抽查和年审制度。
(一) 自查制度。
各指定交割仓库根据本办法、交割细则和仓库的实际情况,每月选择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 交易所抽查制度。
交易所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交易商的反映,随时对各指定交割仓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指定交割仓库在商品交割和货物仓储过程中对
交易所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 年审制度。
交易所制定考核标准,每一年度对指定交割仓库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检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仓库,交易所可以减少核定库容、暂停交割业务、直至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的资格。
第十九条交易所审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帐目管理、交易商满意程度以及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指定交割仓库终止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 注册仓单对应的商品全部出库;
(二) 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
第二十一条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注册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注册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交易所与指定交割仓库所签署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交易所拥有对本办法的解释权。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