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新旧条文对照表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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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

落实创业板退市制度,完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今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去年11月28日,《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方案》于今年2月24日正式发布。

本次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是将《方案》内容落实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具体条款,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丰富了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

在暂停上市情形的规定中,将原“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改为“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新增“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在终止上市情形的规定中,新增“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

二是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充分体现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

第一,新增一条“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要求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

第二,针对目前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的暂停上市公司大多数以补充材料为由,拖延时间维持上市地位并重组的情况,《创业板上市规则》对申请恢复上市过程中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作出明确限制,要求公司必须在三十个交易日内提供补充材料,期限届满后,深交所将不再受理新增材料的申请。

第三,明确因连续三年亏损或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依据,杜绝以非经常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重点解读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重点解读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重点解读摘要: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是指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创业板企业上市所需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对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重点解读,包括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发行方式等方面的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创业板股票上市的相关规则。

正文:一、上市条件创业板股票上市的条件主要包括: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一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公司最近一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最近一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最近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此外,公司还需要满足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要求创业板股票上市的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包括财务报告、重大事项、股东变动等方面的信息。

其中,财务报告是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提交财务报告,并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系统进行公开披露。

三、发行方式创业板股票的发行方式主要有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两种。

公开发行是指企业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认购和交易。

定向发行是指企业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股票,一般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无论是公开发行还是定向发行,企业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核。

四、风险提示创业板股票上市存在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在购买创业板股票前需要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做好风险评估和管理。

创业板企业一般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和创新性,但也面临着市场竞争、技术风险、经营风险等多种风险。

投资者应该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谨慎选择创业板股票。

总结: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是保证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通过对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解读,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创业板股票上市的条件、信息披露要求、发行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投资者在购买创业板股票前应该充分了解相关规则,并做好风险评估和管理,以降低投资风险。

创业板 新股上市规则

创业板 新股上市规则

创业板新股上市规则引言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中的一种特殊股票交易板块,旨在为具有创新能力和成长潜力的企业提供融资渠道。

创业板的上市规则对于新股的审核、发行和交易等方面有着严格的要求,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创业板新股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新股上市审核1. 申请条件创业板新股上市审核的第一步是确定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具有创新性和成长性:申请企业应具有技术创新能力和成长潜力,能够推动相关行业的发展。

•持续盈利能力:申请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连续三年净利润均为正,并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

•资本实力:申请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且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法律合规:申请企业应合法合规,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 材料准备申请企业需要准备丰富的材料来支持其上市申请。

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公司组织文件;•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公司的业务情况、产品技术、市场前景等相关材料;•公司的法律合规证明文件等。

3. 审核程序新股上市审核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负责。

审核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预先披露阶段:申请企业向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进行公告披露。

此时,申请企业还不能进行公开发行。

•反馈意见阶段:证监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向申请企业提出反馈意见。

申请企业需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补充材料或修改申请文件。

•核准阶段:证监会对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进行再次审核,并最终决定是否核准上市。

•发行阶段:核准上市后,申请企业可以进行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交易。

二、新股发行1. 发行方式创业板新股发行一般采用网上申购和网下配售相结合的方式。

具体来说,发行股票的60%面向机构投资者网下配售,40%面向个人投资者网上申购。

2. 发行价格发行价格是新股发行的重要参考指标。

创业板新股的发行价格一般由市场定价机制决定,即通过询价和比价等方式确定。

创业板新股上市规则

创业板新股上市规则

创业板新股上市规则
一,相关必备条件
1、在股票市场上挂牌上市公司须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基本条件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业板基本条件的规定》的要求
2、上市公司必须提交挂牌上市申请,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届时可能于申请挂牌前举办一次中介机构会议,以确定拟挂牌公司的挂牌方案
二、审核环节
1、风险提示及预案:公司向投资者提示风险及资金投向等,并提出资金使用预案
2、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完善其股票发行审核有关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必须提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暨保荐人业务报告》等资料
3、发行报告审核:对该上市公司提交审核发行报告进行审核
4、定价:研究公司股票定价并给出相应的依据
5、上市审批:通知深交所,提交省证监会审批中,挂牌企业在当地报纸上张贴公告
三、上市招股
1、设立询价招股阶段,让证券机构对股票发行价格进行询价
2、对证券机构等报价情况进行评审和评估,以确定最合适的发行价格
3、发行公司在确定了发行价格后,在当地报纸上张贴公告,安排招股
四、股票挂牌
1、股票挂牌后,上市公司应依据股东大会决议等有关规定,在发行完成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支付发行股份应获取的资金
2、深交所将两交易日后的晚上8点,上市公司的股票开始挂牌交易
三、注意事项
1、该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准备好就发行证券所需材料,及时准确地按照证券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2、上市公司不得向投资者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存在用于上市获取暴利、隐瞒事实或故意欺骗投资者以及其他任何违反财务会计标准或有可能影响公司本身或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一、上市条件1. 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股东要求实缴至少20%的注册资本。

2. 公司经营期限不少于3年。

3. 公司实际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良好。

4. 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经承销机构核查无误。

5. 公司发行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2.4亿股。

6. 公司拟上市时最近一年财务资料完整,并连续两年盈利,最近三年的平均净利润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7. 公司管理层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发行方式1. 发行方式:网上定价发行。

2. 发行数量:不超过2.4亿股。

3. 申购方式:受限申购,机构投资者须通过承销团购票。

4. 发行价格:发行价格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基础,既考虑公司价值定位,也要重视市场参与者心理预期。

三、上市资格的取得1. 公司股票应当在上交所创业板挂牌交易。

2. 股票上市流程:申报上市→审核→发行→上市。

3. 上市期限公司股票上市后,应当在挂牌日起12个月内达到整整60个交易日,且在上市日起连续3个月日均成交金额不得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四、上市规则1. 上市流程:申请挂牌→公告→审核→挂牌上市。

2. 上市条件:公司连续两年盈利,最近三年的平均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 上市前履行的职责和义务:(1)公开披露财务信息。

(2)定期披露公司业绩、财务状况等信息。

(3)及时公告公司事项。

(4)上市后需要定期报告公司情况。

五、退市规则1. 在挂牌后,股票交易未达到规定交易天数或未交易超过10个交易日。

2. 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违法违规行为等。

3. 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要信息,情节严重的。

退市标准达到其中任意一条即可进行退市处理。

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是指作为一个融资渠道和投资方式的一种股票市场,主要面向具有创新能力、高成长潜力但尚未盈利的企业。

创业板的上市规则相比于主板有一定的区别,下面是对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整理:一、上市条件1.具有独立的经营业务、完整的机构和内部管理体制;2.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三年,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两年的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4.最近两年的净利润合计为正;5.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净资产值不得低于5000万元;6.发行人应当就其主营业务或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核心技术具备独立知识产权;7.具备一定的持续发展能力,拥有良好的企业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能力。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1.选择承销保荐机构进行信披和审核工作;2.向证监会申报上市,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包括发行保荐书、上市申请报告、招股说明书等;3.证监会受理后,组织审核,包括核查材料、组织实地调研等;4.审核完成后,发行人根据证监会的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文件;5.最终审核通过后,由证监会颁发上市批文。

三、发行条件1.发行方式:发行采用网上申购、网下定价配售的方式;2.发行对象: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3.经办单位:承销保荐机构和中介机构;4.股票代码:创业板股票代码以"300"为前缀;5.发行股票总数:发行股票总数不超过总股本的20%;6.发行价格: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保荐机构商议确定;7.发行期限:一般发行期限不超过180个自然日。

四、股票交易和上市流程1.发行人应在上市前一个月提交上市申请材料给交易所,同时设立上市委员会并公告;2.证监会需要在上市前2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上市的决定;3.上市委员会对证监会的上市核准决定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向交易所进行反馈;4.上市委员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发行人、发行保荐人与交易所进行上市协议签署;5.上市前7个工作日,发行人和发行保荐人应按照交易所要求对信息披露进行审核;6.交易所根据发行人的相关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上市许可证;7.上市委员会决定以及上市许可证的公告后,即可正式进行股票交易。

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原创版】目录1.创业板简介2.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1 交易类强制退市规定2.2 财务类强制退市规定2.3 规范类强制退市规定2.4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规定正文一、创业板简介创业板,即创业板市场,是为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等提供融资支持和发展机会的一个资本市场。

在我国,创业板市场自 2009 年开始运营,旨在为创新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主要包括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规定。

以下是详细内容:1.交易类强制退市规定(一)连续 120 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200 万股;(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三)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 3 亿元;(四)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 400 人。

2.财务类强制退市规定(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规范类强制退市规定(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三)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四)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 20 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4.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规定(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创业板 新股上市规则

创业板 新股上市规则

创业板新股上市规则
创业板新股上市规则简介
创业板是一个为创新型企业提供融资渠道的股票交易市场,上市的新股需要符
合一定的规则。

创业板新股上市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认购方式等。

首先,创业板上市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公司条件。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注册
资本应不低于一定金额,且需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此外,公司应当具备适当的市场影响力和较高的创新能力,以及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其次,新股上市公司需满足充分的信息披露要求。

这意味着公司需要向投资者
披露详尽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因素等信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

同时,公司还需及时、全面地披露重大事件和信息,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和股票市场的稳定。

最后,创业板新股的认购方式与主板市场有所不同。

新股的认购方式可以通过
公开发行与定向增发两种形式进行。

公开发行是指公司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售股票,投资者可以通过券商等渠道购买,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配售。

定向增发是指公司向特定的投资者发售股票,通常需要达到一定的投资门槛和认购数量。

创业板新股上市规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市场行为,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健康度,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严格的公司条件、完备的信息披露和灵活的认购方式,创业板上市公司能够更好地获得融资支持,促进经济的创新和发展。

创业板与主板股票上市规则对照(全)

创业板与主板股票上市规则对照(全)
1.1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本所对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3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创业板与主板股票上市规则对照
创业板规则
主板规则
区别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无改动
1.1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2.4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创业板2.3对应主板2.4
2.4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概述创业板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促进和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而设立的板块。

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首个设立创业板的交易所。

为了保证创业板股票上市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的上市规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一、上市条件1. 公司的基本条件: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公司的经营情况: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具备连续两年盈利的经营情况,并且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 公司的股权结构: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符合股权分散、无超高比例股东等要求,并且不能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

4. 公司的内部治理: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包括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等。

5. 公司的行业属性: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属于鼓励政策扶持、具有发展潜力的行业,如高新技术、新兴产业等。

二、上市程序1. 提交申请:公司申请创业板上市时,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包括上市申请书、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文件、财务报告等。

2. 审核与反馈: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如果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公司需要进行修正并重新提交。

3. 发行方式:创业板股票可以通过发行前认购、向特定对象配售、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等方式发行。

4. 发行上市:公司完成发行后,将进行创业板股票的流通与交易准备工作,包括登记、摇号、公告等。

待准备工作完成后,创业板股票将正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持续监管1. 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提交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报告、季度报告等。

2. 不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的不定期报告。

3. 股东会和董事会: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并及时将相关决议和会议纪要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ipo上市规则

创业板ipo上市规则

创业板ipo上市规则
创业板IPO上市规则是指公司通过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规定。

以下是大致的创业板IPO上
市规则:
1. 企业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企业必须符合创业板上市监管规定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融资金额、创新能力、管理层团队等方面。

2. 报名申请:企业需要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文件,并交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3. 上市辅导:企业需要聘请专业的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并接受证券公司的上市辅导,包括编写招股说明书、制定发行方案等。

4. 上市审核:证监会将对企业的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包括公司财务状况、业务模式、风险披露等方面。

5. 上市批准:如果证监会审核通过,企业将获得上市批文,取得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资格。

6. 发行与配售:企业需要按照发行方案执行股票发行和配售工作,包括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等。

7. 筹资成果:企业成功上市后,通过发行股票获得资金,用于企业的发展和扩张。

8. 上市交易:企业股票将在创业板上市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买卖。

需要注意的是,创业板IPO上市规则可能会根据市场环境和监管要求有所调整,以上仅为一般性描述,具体规则以证监会发布的相关文件为准。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新旧条文对照表(修订稿)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新旧条文对照表(修订稿)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新旧条文对照表(修订稿)
一、公司资格要求
旧规则
•公司须具备三年以上盈利能力
•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连续两年净利润均为正数
新规则
•公司须具备两年以上盈利能力
•净资产不低于4000万元
•连续三年净利润均为正数
二、信息披露要求
旧规则
•公司需在创业板定期披露财务报表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
新规则
•公司需在创业板定期披露财务报表和社会责任报告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月度报告、财务风险报告等三、监管要求
旧规则
•创业板公司需定期接受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检查
•违规行为将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上市等
新规则
•创业板公司需定期接受监管机构检查,并积极配合
•违规行为将受到更严格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上市、撤销上市资格等
四、投资者保护
旧规则
•投资者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创业板风险较高,投资需谨慎
新规则
•创业板公司需加强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
•投资者保护机制更加完善,一旦出现风险情况将及时公告并采取措施
五、其他规定
旧规则
•创业板将开展定期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公司进行退市处理
•未来将逐步完善相关规定,提升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
新规则
•创业板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确保市场秩序良好
•将继续修订规则,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和质量
以上内容为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新旧条文对照表的修订稿,以便更好地理解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变化和发展趋势。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新旧条文对照表(XXXX修订稿)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新旧条文对照表(XXXX修订稿)

《XX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稿)
与原有规则条文(2009年发布)对照表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2
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
第四章保荐机构2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2
第六章定期报告4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6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7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7
第十章关联交易9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10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16
第十三章暂停、恢复、终止上市19
第十四章申请复核44
第十五章境内外上市事务44
第十六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44
第十七章释义44
第十八章附则44
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45
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45
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45
附件四(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45
附件四(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自然人版本)45。

创业板ipo上市规则

创业板ipo上市规则

创业板ipo上市规则创业板(IPO)是指新兴成长型企业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进行融资的一种机制。

创业板相较于主板,更侧重于支持和培育创新型和高成长潜力的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渠道,并借此推动经济发展。

为了确保市场运行的公平、公正和高效,创业板IPO上市设置了一系列规则和流程。

一、申请材料准备在进行创业板IPO上市之前,企业需要准备一系列申请材料。

这些材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章程、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董事会和股东会议决议等。

二、上市条件要求创业板IPO上市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要求。

这些条件通常涉及到企业的法律地位、资本和股权结构、业务经营情况、盈利能力等方面。

例如,企业需要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企业原始股东在申请上市时须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并将其质押一定时间,以确保股东对公司的长期持有和发展战略的一致性。

三、发行与募资创业板IPO上市的过程中,企业需要进行股票发行和募资。

发行的股票通常由现有股东转让,同时也可以发行新股。

募资金额通过发行股票的价格和数量来确定。

四、上市辅导企业申请创业板IPO上市后,通常需要与券商进行上市辅导。

上市辅导的目的是帮助企业完善申请材料,整理财务报表,进行业绩评估等,确保企业符合上市规则的要求。

辅导的过程中,还可能包括企业的预披露和投资者交流等环节。

五、信息披露和审核企业在进行创业板IPO上市时需要进行大量的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向投资者提供准确、全面和及时的信息,帮助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风险。

信息披露包括财务报表、业务情况、风险提示、公司治理结构以及管理团队等内容。

信息披露通常会面向公众进行,以保证公平公正。

信息披露之后,证监会或交易所将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的过程主要包括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等。

审核的结果会影响企业是否能够成功上市。

六、上市定价和首日交易创业板IPO上市的最后一步是上市定价和首日交易。

上市定价是指将发行价格确定在一个合理且有吸引力的范围内,以满足投资者需求,并为企业募集更多资金。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1.1为规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是中国证券市场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为中国的中小企业和创新性企业提供更好的融资机会,助力中国的经济发展。

中国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实施,具体包括:一是实施科学的定价机制。

创业板上市公司将接受分类定价机制,该机制使投资者能够根据投资风险对上市公司进行更准确的评估,从而提高投资收益率。

三是实行科学的股权结构。

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应规范,避免集中控制、股东个人控制以及股权池等不规范结构,使上市公司更具吸引力,从而提升投资者的信心。

四是实行科学的上市审核制度。

创业板将严格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上市材料的准确性,以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从而提高投资者的信心。

五是实行科学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创业板将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建立投资者教育机制,实施多层次保障措施,投资者可以更好地了解上市公司,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以上就是中国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主要内容。

中国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实施,有助于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的改革,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和创新性企业的融资需求,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创业板 新股上市规则

创业板 新股上市规则

创业板新股上市规则
(最新版)
目录
1.创业板新股上市规则概述
2.适用范围与相关规定
3.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的流程
4.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5.上市协议与监管措施
正文
一、创业板新股上市规则概述
本文主要介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

这些规则旨在规范创业板新股上市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市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与相关规定
本规则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的公司。

对于本规则未作规定的事项,应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的流程
1.发行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经本所审核同意。

2.发行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3.发行人按照本所的要求,完成股票上市前的准备工作。

四、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1.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规定,履行诚信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本所的监管工作,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

五、上市协议与监管措施
1.发行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的上市协议,是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的法律文件。

2.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监管,对违反规则的行为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

创业板 上市规则

创业板 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是中国股市上的一个特殊板块,专门用于支持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为了维护创业板的稳定发展,创业板上市规则被视为至关重要的一项法规。

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首先是上市条件。

按照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必须是未盈利或者净利润为负的企业。

同时,企业管理层必须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优秀的管理能力。

其次是财务要求。

创业板上市公司需要有一份详尽的财务报告,其中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信息。

这些信息需要由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

此外,创业板上市公司还需要满足其他要求,如股权结构、股票流通性、信息披露等等。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并保护他们的权益。

总体来说,创业板上市规则是一个相对严格的规定体系。

只有满足规定条件的企业才能够进入创业板上市,这也为创业板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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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稿)与原有规则条文(2009年发布)对照表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第四章保荐机构 (2)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2)第六章定期报告 (4)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7)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7)第十章关联交易 (9)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10)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16)第十三章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20)第十四章申请复核 (44)第十五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45)第十六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45)第十七章释义 (45)第十八章附则 (45)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45)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45)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45)附件四(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 (45)附件四(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自然人版本) (45)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申请书);(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公司章程;(五)依法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六)保荐协议和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九)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登记的证明文件;(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报告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十一)发行人拟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十二)5.1.6条和5.1.7条所述承诺函;(十三)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持有人所持股份已在结算公司锁定的证明文件;(十四)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件的说明文件(如适用);(十五)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申请书);(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公司章程;(五)依法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六)保荐协议和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九)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登记的证明文件;(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报告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十一)发行人拟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十二)本规则5.1.6条所述承诺函;(十三)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持有人所持股份已在结算公司锁定的证明文件;(十四)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件的说明文件(如适用);(十五)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删除(理由参见原5.1.7条修订情况),因此修订后的条款(十二)项中相应删除对5.1.7条的引用。

关闭;(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十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十二)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规则9.2条的规定。

令关闭;(六)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八)全部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顿;(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十一)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规则9.2条的规定。

11.11.3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包括对公司的影响、为消除风险已经或将要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直至相关风险消除。

公司没有采取措施或者相关工作没有相应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一)全部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顿且预计在三个新增条款。

针对原实施ST的情形,规定披露风险提示公告的要求,规范风险提示频率及提示内容。

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三)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五)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1.11.3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五)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七)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11.11.4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五)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七)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将原条款中(五)的文字进行调整、完善,同时增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报告及披露义务。

(一)公司连续两年亏损的,在披露其后首个半年度报告时:(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须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的,在知悉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三年连续亏损时;(三)知悉年末净资产为负时;(四)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须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的,在知悉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时;(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在披露其后首个半年度报告时;(六)因本规则12.4条或者12.6条所述情形财务会计报告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七)未能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在定期报告法定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八)公司因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发生变化导致连续十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在其后首个交易日;(九)知悉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时;(十)预计可能出现本规则13.1.1条所述情形时;(十一)本所认定的其他时点。

已经消除的说明;(三)对公司前景的评价;(四)核查报告的具体内容;(五)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及其依据的说明;(六)无保留且表述明确的保荐意见及其理由;(七)关于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具备相应保荐资格以及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的说明;(八)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九)保荐机构比照有关规定所作出的承诺事项;(十)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十一)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十二)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十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恢复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注明签署日期并加盖保荐机构公章。

已经消除的说明;(三)对公司前景的评价;(四)核查报告的具体内容;(五)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及其依据的说明;(六)无保留且表述明确的保荐意见及其理由;(七)关于暂停上市期间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八)关于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具备相应保荐资格以及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的说明;(九)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十)保荐机构比照有关规定所作出的承诺事项;(十一)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十二)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十三)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十四)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恢复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注明签署日期并加盖保荐机构公章。

14.2.13 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其恢复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慎审阅,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13.2.14 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其恢复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慎审阅,并出具法律意见内容不变,完善文字表述。

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书。

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2.15 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恢复上市申请书;(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同意申请恢复上市的决议;(三)董事会关于暂停上市期间公司为恢复上市所做主要工作的报告;(四)管理层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有事项、期后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等角度对公司实现盈利的情况、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作出的分析报告;(五)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说明: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的内部决策程序、资产交接、相关收益的确认、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如适用);(六)关于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的重大关联交易说明:包括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合同及有关记录、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七)关于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的纳税情况说明;(八)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原件;(九)保荐机构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以及保荐协议;(十)法律意见书;(十一)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13.2.16 暂停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恢复上市申请书;(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同意申请恢复上市的决议;(三)董事会关于暂停上市期间公司为恢复上市所做主要工作的报告;(四)管理层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有事项、期后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等角度对公司实现盈利的情况、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作出的分析报告;(五)董事会关于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的说明;(六)关于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的重大关联交易说明:包括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合同及有关记录、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七)关于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的纳税情况说明;(八)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原件;(九)保荐机构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以及保荐协议;(十)法律意见书;(十一)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如适用);删除原条款中“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说明”,同时增加(五)董事会关于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的说明;(十三)董事会关于暂停上市期间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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